论公共资本的相关范畴_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

论公共资本的相关范畴_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

略论公有资本的相关范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范畴论文,资本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十五大报告在论述公有制实现形式时正式采用了“公有资本”的表述,这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关于“公有资本”范畴,我们做过粗略的论述(见《经济学动态》1997年第11期),但要真正全面认识公有资本范畴,还需分析相关的范畴。本文打算就此再作一些粗略的阐发。

学习邓小平理论的方法论

资本、剩余价值、劳动力商品形式和资本循环等能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范畴呢?理论界存在着截然对立的两种见解。主张不适用的,主要理由有二:一是违背了马克思的原意;二是它们本来属于资本主义的特有范畴。如果应用于社会主义经济,就混淆了两种制度,造成理论上的误解。我们持有另一种见解,认为它们可以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用的范畴。

是否应当以马克思的论述为准呢?我们认为,应当采取具体分析的态度。邓小平说得好:“马克思去世以后100多年, 究竟发生了什么变化,在变化的条件下,如何认识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没有搞清楚。绝不能要求马克思为解决他去世之后上百年、几百年所产生的问题提供现成答案。”〔1〕当年的马克思从来就没有预料过100多年后会有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其他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实际上,我们现在所使用的许多范畴、概念、名词都同马克思讲的有很大差别。如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下的商业和货币等,都是马克思所没有讲过的,或者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关键不在于马克思讲过或没讲过以及讲的什么,而在于是否符合新的实际。

是否抹杀两种制度的根本区别?这也应当求教于邓小平。他说:“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就是要对大家讲这个道理。”〔2 〕这里在更高层次上概括了社会主义的特性,廓清了本质和手段、内容和形式的区别,也可以看出,除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之外,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有剥削,是促使两极分化还是达到共同富裕。如果我们使用的资本、剩余价值、劳动力商品形式、资本循环等范畴并不体现剥削关系,而是用来实现共同富裕,那它们也同样可以视为“经济手段”。本质在于资本归谁所有,剩余价值归谁享用,劳动力商品形式是否损害劳动者主人翁地位,资本循环是否有悖于社会主义本质。这个尺度实质上也符合列宁关于阶级的下述定义:“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3〕如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 这些范畴不体现私有制和剥削的本质,不违背社会主义方向,那也可为实现共同富裕所用。事实上,在苏联历史上(主要是新经济政策时期)和我国现实中,都运用过这些范畴,也并未改变公有制的性质、形成剥削关系,反而对配置资源、优化结构、转换机制、改善经营管理大有好处。我们的理论研究不能以某些名词作为社会制度的标准,最根本的还是抓住本质。

也许有的同志会说,这些概念用于资本主义已经是多年习惯了,现在何必改变它呢?我们以为应当用科学的态度来对待科学。过去将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或者认为与私有制密不可分,不也是用习惯了吗?作为科学,我们应当改正旧习惯,实事求是,转变观念,这是指导社会主义经济实践的需要。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对待马克思主义有个学风问题,究竟是从书本出发,还是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研究和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我们应当学习邓小平理论的方法论,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

有鉴于此,应当从实际出发重新思考理论问题。现在看来,剩余价值、资本、劳动力商品形式、资本循环可谓商品——市场经济共有的范畴。就其一般意义而论,可以得出下述四个不等式:剩余价值≠剥削,资本≠资本主义,劳动力商品形式≠雇佣劳动制度,资本循环≠资本主义的特殊运行规律。下面讨论剩余价值和劳动力商品形式两个范畴。

公有剩余价值:归人民及其国家享用

剩余价值是《资本论》的基本范畴。马克思对它的内涵作了两个方面的规定,即一般的属性和特殊的属性。而这两方面的规定都可以引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用。

一般的属性,即“产品的总价值超过产品的形成要素的价值总额而形成的余额”〔4〕, “剩余劳动时间的凝结”或“物化的剩余劳动”〔5〕,或“超过等价物的价值”〔6〕。这种新增值的价值,应当是任何以发达商品经济为基础的经济制度所共有的经济现象。因为“在任何社会生产中,总是能够区分为劳动的两个部分,一个部分的产品直接由生产者及其家属用于个人的消费,另一部分即始终是剩余劳动的那个部分的产品,总是用来满足一般的劳动需要,而不问这种剩余产品怎样分配,也不问谁执行这种社会需要的代表的职能”〔7〕。 社会主义公有经济当然必须有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商品经济的发达形态,它的一切产品都采取了价值尺度,以价值形态计量和交换,其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当然也表现为价值,其转化形式为利润、利息、地租、税收,等等。这不正是“剩余劳动时间的凝结”、“物化的剩余劳动”、“超过产品的形成要素的价值总额而形成的余额”吗?从剩余产品的价值的角度看,也同样可视为“超过等价物的价值”(如等价即无余额)。这种剩余劳动产品的价值,不叫它剩余价值又叫它什么呢?我曾经比较过各家提出的概念,如必需价值、支配价值、社会价值等,内涵含混,都没有剩余价值的概念表达得准确而简洁。就其形态而言,它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的剩余价值并无区别。试想,如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整体及其微观基础企业不去追求这样的剩余价值,它怎么维持下去,快速、持续地发展,最终形成共同富裕的基础呢?

特殊的属性,表现人与人的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剩余价值是“生产资料所有制不付等价物就占有价值额的一般形式”〔8 〕即对工人的剥削。但其核心在于谁来占有这种剩余价值,归资本家占有,即为剥削;归劳动人民共有(包括人民的国家占有其中的一部分),即为实现共同富裕的源泉。对于这类收益的归属、分配关系,列宁曾作过分析。布哈林在《过渡时期经济学》中说:“在资本统治下,生产是剩余价值的生产,是为利润进行生产。在无产阶级统治下,生产是为抵补社会需要进行的生产。”列宁批道:“没有说到点子上。利润也是满足‘社会’需要的。应该说:在这种情况下(指社会主义制度——引者),剩余产品不归私有者阶级,而归全体劳动者,而且只归他们。”〔9 〕这就点出事情的本质:即归谁所有、归谁分享。既然归全体劳动者及其国家所有,自己分享自己创造的剩余价值,那就不是剥削,而是共同富裕,体现新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值得参鉴的是,在列宁生前俄共决议中明确提出国有企业的基本任务是为国家生产“剩余价值”。1923年4 月俄共在《关于工业》的决议中说:“关于国营工业创造剩余价值的问题,是苏维埃政权的命运问题,也是无产阶级的命运问题。国营工业的创造剩余价值的问题,是苏维埃政权的命运问题,也是无产阶级的命运问题。国营工业的扩大再生产,是使我国农业向社会主义方向而不是向资本主义发展的方向,没有国家的剩余价值积累,国营工业的扩大再生产是不可想象的。”“这些经济联合组织(指国有托拉斯——引者)以及联合组织内的各个基本任务,是为了国家积累而取得并实现剩余价值,因为只有国家积累才能保证国家物质水平的提高和整个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10〕这表明,归于公有的剩余价值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源泉。从文献资料看,俄共决议的关于剩余价值的提法是来自列宁。在列宁看来,国有企业追求剩余价值及其转形(利润)是符合社会主义宗旨的。这就为我们开了一个先河。

全面地看,将剩余价值的范畴运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利大于弊。在理论上,既能认识发达商品经济共性,又能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个性,将马克思价值构成公式“C+V+m”运用于社会主义经济学, 以更好地阐发和驾驭经济规律,全面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在实践上,有利于指导公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遵循企业运行的一般规律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当然,在运用之初,由于传统的影响,也许会造成一些误解,但只要阐释清楚,这种误解很容易一扫而光。

这样作是否会抹杀、改变马克思的伟大理论贡献?不会,恰好是扩大了《资本论》所阐发的原理之应用范围,不仅用以指导分析资本主义矛盾,而且更主要的还可以直接指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实践。像已故的经济学家卓炯先生所说的,这就是脱去《资本论》私有制的外衣。

劳动力商品形式:劳动者双重身份的有机统一

劳动力采取商品形式进入市场,在现时已经不是理论承认与否,而是早就成为现实,进入运作,只是理论研究滞后罢了。请看一看市场体系建立的实际情况吧,劳动力市场已经形成一大子系统。从外延上说,它不仅包括比较集中的劳动力交易的场所,而且包括更大范围的劳动力交换关系和配置机制,如企业职工合同制、就业和再就业行为等;从内涵上说,它不仅包括体力劳动力、而且包括不同层次的脑力劳动力,如人才市场、企业家市场、工程师市场等等。这表明,劳动力资源正在越来越多地接受市场配置,使之更好地发挥作用、提高效率,并在越来越多的新领域扩大就业。按理说,既然劳动力进入市场,劳动力当然以商品形式出现。但有的同志认为,进入市场交易的不一定是商品,例如货币、证券、合同等都不是真正的商品。这个说法,使人们无法苟同。既然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所和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怎么可能进入市场交易的不是商品呢?至于说到货币、证券、合同等,固然有它们的特殊性,但谁也不能否定它的商品形式,即为特殊的商品。同样从历史到现实,劳动力历来就是特殊的商品,比之上述种类更加具有特殊性(特别是与劳动者本人不可分离的特性),但它仍然可以采取商品的形式或者具有商品的二重性,这恐怕无需多加争论。我们以为主要还是在理论上回答下述几个问题。

(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经济中劳动力采取商品形式是否意味着劳动者受剥削?这是问题的实质。前面已作论述,在公有经济中,并无任何个人私人攫取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贪污等行为是不合法的),只有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的差别,不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即使是国有和集体企业所雇的临时工,也不是剥削关系。有些用工形式实质上是一种劳动交换(包括在多层次劳动市场上雇用的各种轮换工、特殊工匠、技术人员、经营管理者等等)。现在劳动力之所以采取商品形式,在于便于流动、接受市场对劳动力资源的配置。这种流动归根到底是社会化生产力不断提高的需要,是生产力发展和运行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既然不存在剥削关系,那么同资本主义相比较,劳动力商品就只是一种形式(说它是“外壳”也未尝不可),同资本家剥削有本质的差异。

(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采取商品形式是否影响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这是争论最大的问题。在这里首先要把劳动力和劳动者区别开来,劳动力采取商品形式并不意味着劳动者成为商品(包括企业家市场、人才市场等也不是出卖企业家和各种人才本人)。作为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生产资料(国有或集体经济)和国家的主人,另一方面又是劳动力的主人(所有者),两种主人是矛盾的统一。一方面他们分享公有经济的收益和国家的权益,另一方面又通过付出劳动(劳动力使用过程)得到应得的报酬。前者是相对稳定的(除了犯罪),后者则是相对变动的,接受市场对劳动力资源的配置。这种双重身份不仅包括普通工人,而且包括企业领导者、各种经营管理者和技术人员。像列宁所说:“在这里,全体公民都成为国家(武装工人)雇用的职员。全体公民都成了一个全民的、国家的‘辛迪加’的职员和工人。”〔11〕可以说,人人是主人,人人又是雇员,既有经济政治的主人权力,又有尽心尽力劳动的义务,只是他们的劳动力采取商品的形式,丝毫不会损害他们的主人翁地位。

(三)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否会形成新的雇佣劳动制度?既然不是剥削关系,既然不损害他们的主人翁地位,那怎么会变成雇佣劳动制呢?按照列宁的说法,人人都成了“国家雇用的”职员和工人,也并非构成雇佣劳动制。我们不能望文生意,一见“雇”的字样(例如“雇用”、“解雇”之类)就认为是雇佣劳动制。谁都知道,雇佣劳动制是一种生产关系体系,不是由使用某种劳动形式或名词所决定的。实行劳动合同制和建立劳动力市场后的事实表明,并未因为劳动力采取商品形式便形成新的雇佣劳动制(私人雇工经营是另一回事)。今后我们只要坚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就永远不会变成那种剥削制度。

(四)劳动力商品形式能否同按劳分配兼容?这就看怎样领会按劳分配原则了。倘若完全按马克思原来设计的消灭商品经济的模式来考虑,那确实不可能兼容。倘若领会它的实质,即把握劳动尺度,再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就能够兼容。仔细领会,马克思提出按劳分配原则时,恰好是借鉴了商品交换原则的,用他的说法,即为“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说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12〕他讲的是社会的各项扣除之后的等量劳动交换,而各项扣除基本上正是他们创造的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采取商品形式,它的价值及其货币表现价格基本上是必要的劳动的价值(V),按照技能高低,贡献大小来分配, 恰好是劳动力价值的实现。这里没有什么不相容的地方,没有非按劳分配或剥削的关系。

(五)劳动力商品形式是否妨碍民主管理或者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并不妨碍,只是这几个问题属于不同的范畴。劳动力商品形式是体现资源配置的方式,民主管理是体现企业内部管理的原则和方式,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指政治路线在企业中的贯彻。三者的统一正好体现劳动者双重身份的统一、主体和客体的统一。劳动者既是主体,又是客体,既要参加管理,又要接受管理,他们的劳动力还要受市场以及计划的配置。几个方面必须有机统一,不可偏废。劳动力商品形式既然不会取消他们的主人翁地位,当然也就不会妨碍依靠他们参加民主管理。反过来说,主人翁地位既然不能取代他们劳动力拥有者的地位,也就不会妨碍依靠他们参加民主管理。反过来说,主人翁地位既不能取代他们劳动力拥有者的地位,也就不能妨碍对这种资源的管理和重组。正如既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又倡导无私奉献精神一样,二者虽属于不同的范畴,但可以辩证地统一起来。从现代化生产的要求来看,决不能因为强调依靠就削弱严格的管理。列宁说过:“工人阶级的统治地位体现在宪法中,体现在所有制中,还体现在正是我们推动事物前进的这一点上,而管理则是另一回事,这需要本领,需要技能。”〔13〕对国有企业,“一方面要开群众大会,一方面要毫不犹豫地进行管理,要比以前资本家管理得更严。”〔14〕这就是发扬民主与严于管理的统一。须知,经营管理者也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他们本人也要接受管理和监督。既要强调他们善于发扬民主、依靠广大职工发挥首创精神,同时也应当强调实行民主集中制,让他们大胆地进行严格管理。在现时需要强调强化管理的时候,削弱民主性或削弱权威性两种偏向都得防止。试想,劳动力商品形式连在资本主义现代化企业中都未影响民主管理、“人本管理”,而在社会主义企业更不应成为障碍。关键在于工作方法和作风,同经济范畴不能混为一谈。

综上所述,我们以为现在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不在于劳动力采取商品形式,而在于寻找劳动者的主人翁与劳动力商品拥有者的二重身份有机统一的实现形式,既体现公有经济人格化,又体现劳动时间(更确切地说是劳动数量、质量和效益的统一)的人格化。比如,我国创造的股份合作制就是很好的形式之一。在那里,企业成员既是公有资本的股东,又是劳动力的提供者,既有主人翁的相对稳定性,又有劳动力组合的流动性。像马克思论述合作工厂的情形那样:“资本和劳动的对立在这种工厂中已经被扬弃,……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使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15〕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应当大胆地进行试验、探索。这一点对于生产力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和劳动力市场的运作,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注释:

〔1〕《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91页。

〔2〕《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

〔3〕《列宁选集》1995年版,第4卷,第11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35、238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44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86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92~993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15页。

〔9〕《列宁全集》第2版第60卷,第302页。

〔10〕《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二分册,第258、263页。

〔11〕《列宁选集》新版第3卷,第202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0~11页。

〔13〕《列宁全集》第2版第38卷,第246页。

〔14〕《列宁全集》第2版第42卷,第191页。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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