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或利用配送中心应注意的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应注意论文,配送中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配送中心是实行连锁经营必不可少的设施,无论本公司(本企业)建立的配送中心,还是委托经营性配送中心或利用共同配送设施,对商业连锁经营公司而言,都要从适应市场需求、满足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千方百计地从降低物流成本,提高进货效益,扩大销售等方面考虑,即从本公司连锁经营的整体效益考虑。
一、建立或利用配送中心的前提条件
⒈地区集中建店
企业实行连锁经营的基本政策和连锁化战略目的,是提高物流的效率化,降低物流成本。而实现物流的效率化,就要制定地区集中建店的策略。即在一定的地区内,一边集中性地增加连锁店(加盟店),一边不断地扩展建店地区,通过地区集中建店以缩短商店间的距离,缩短每次配送行走的距离和时间,形成提高物流效率的基础,使配送地区合理化,配送中心分散、中小规模化。地区集中建店有六项好处:一是集中向一定地区内的商店配送,能提高物流、配送效率;二是能提高系统化效率;三是总部经营指导员对连锁店(加盟店)能有充足的经营指导时间;四是能提高在建店地区的知名度;五是能有效地开展广告宣传;六是能阻止竞争对象的参与。
⒉批量进货
批量进货,是建立或利用配送中心的重要前提条件。连锁经营制的基本要求是:要达到总部统一订货、统一配送。其目的是为了向消费者提供低价格、质量稳定可靠的商品。而达到这一目的,就需要削减商店的费用。而从制造业、批发商到零售的过程中,最能实现减少经营费用的环节,就是争取“便宜进货”和“统一配送”,大量进货是便宜进货的基础条件,也是实现统一配送的前提条件。
而在连锁经营制企业刚刚起步,连锁店(加盟店)数量还很少的初期,能否实行商品统一进货和统一配送?连锁经营制企业发展到多大规模(连锁店有多少个),建立配送中心或利用社会上的配送中心比较合适?这些是当前我国多数连锁经营企业碰到的问题。这也是国际上连锁经营企业在创业初期遇到的同样问题,在此将这一问题的解决办法做一介绍,仅供参考。
(1)总部统一订货。即由总部统一向生产企业、 批发商开展多店铺、批量订货,通过有力的价格交涉,达到便宜进货。订货商品由交货商向各连锁店配送,商流(即传票)由总部统一管理,物流由交易对象同连锁店直接发生。这是无配送中心时,连锁制企业的进货方法。
但随着连锁店数量增加,进货量扩大,市场出现多品种、少批量的需求等。为适应这样的发展、变化,连锁经营制的企业就需要及时采取对策。即建立本企业所属的配送中心,或利用社会上的配送中心,以实现连锁经营的商品统一进货、统一配送。
(2)建立本企业的配送中心。商品配送中心一般由分货(TC)、库存(DC)、加工(PC)等三大部分构成。因此,企业在建立配送中心时,就要视本企业业态的实际需要,考虑先设立哪一部分合适。
日本某企业的经营管理专家,从多年的实践经验体会到企业欲建立一个分货(TC)、库存(DC)、加工(PC)等功能齐全的配送中心,以10000平方米左右的大型(GMS)超市为例,应具备以下条件:
在经营的商品中,服装、日用品应占销售额的40%左右,居住品等占销售额的15%左右,食品等占销售额的45 %左右。 一个店铺商圈为10万人口左右。类似店铺发展到10个时,可考虑建立三种功能齐全的配送中心。
当1000平方米左右的超市连锁店发展到10个左右时,企业可考虑建立有分货、库存功能的配送中心。而其鲜活商品加工可考虑在超市店内进行。
经营以食品为主、营业面积在300~500平方米的超市,一般连锁店发展到30家左右时,根据其合理的商店布局,可考虑建立有分货、库存功能的配送中心,而其鲜活商品加工可考虑在超市店内进行。据日本成功的经验介绍:当以食品为主的连锁店发展到近100家时, 加工成本与加工总量、加工量与配送量等关系趋于稳定时,企业就要考虑设立以加工鲜活商品为主的加工中心(PC)。
(3)利用共同配送中心开展总配送。利用共同配送中心, 开展汇总配送,是新型的物流形态,前所未有的事业,也是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基本方向。利用这种配送形式获得极大成功的是日本7—11 方便店特许连锁公司。他们并没有完全属于自己公司的配送中心,而是凭着本公司的知名度和经营实力,借用其他行业的配送中心,实现自己的连锁化经营战略。汇总配送作法是:将过去多个批发商负责的大的配送地区分割成为每个批发商的配送基地,并把过去其他批发商经营的生产厂家的商品也汇总其基地中,形成由一个批发商或配送中心统一向负责地区内的商店配送商品的组织结构。这样,属于同一种类的商品,均可由一个配送基地向所在地区的商店配送,削减运输车辆,增加了每次对每一商店的配送数量,减少了商店接货次数,大大提高了运输效率。
另外,对食品等采取区别温度带的配送,也体现了企业加强对商品品质的管理,对顾客负责的精神。
共同配送中心与生产者、批发商之间的关系,是依据业务委托合同相互缔结的。业务委托合同,主要指生产者、批发商把对各连锁(加盟)店销售的商品的配送及有关业务委托给共同配送中心进行的合同。对共同配送中心而言,它的顾客就是各连锁店。依照委托合同规定,生产者、批发商与共同配送中心是对等的关系。对生产者、批发商和共同配送中心而言,他们的最大目的,是圆满地向共同的顾客——连锁店开展商品配送。圆满的商品配送,主要指商品质优、不缺货和定时配送。
二、建立或利用配送中心的基本条件
企业欲建立或利用配送中心,应从经营战略角度出发,考虑以下各项基本条件:
⒈配送中心的选址、条件、规模大小。
⒉配送距离、商圈人口、连锁商店数多少。
⒊根据经营商品特性,决定商品的不同配送次数和时间。
⒋充分考虑配送时所利用的道路、交通情况(如:直行、弯曲行、环型行、道路路面是否平坦等)。
⒌配送中心与生产者、批发商的距离远近。
⒍配送中心与生产者、批发商的关系如何?到配送中心的商品由谁运输?运输过程中损坏的商品部分(损耗)由谁承担?
⒎配送中心与生产者、批发商的合同中有无退货制度(如:日本伊藤羊华堂公司、7—11公司等,无退货,因此,零售业与生产者、 批发商、配送中心的关系融洽,信誉好,物流成本减少,双方受益)。
⒏在配送商品中,有无商品迂回运输。
⒐物流费用由谁承担(如欧、美国家,商品配送的运输费用由接货方承担,日本由生产者承担)。
除此之外,企业在建立配送中心时,一要确保地方宽敞,以适应将来扩建;二要确保建筑物和设备适合需要,要把再增建作为前提考虑;三要做到最小限度的投资。
总之,商品配送是连锁化经营的生命,企业在制定发展连锁事业的战略时,应首先考虑商品配送问题,在此基础上,再考虑发展连锁店数量,以确保连锁经营顺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