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农户合作中介组织+市场”在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组织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户论文,在我国论文,农业产业化论文,中介组织论文,进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农产品生产商品化、专业化、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以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为特征的农业产业化经营蓬勃兴起,涌现出了多种多样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其中“农户+农户合作中介组织+市场”这类组织形式,在引导农户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本文谨就这类组织形式的地位、作用,存在问题及进一步创新等作一粗浅分析与探讨。
一、“农户+农户合作中介组织+市场”应是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创新的主体性选择
我国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创新,离不开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同时又要注意克服小农户生产方式的局限性,以适应产业化基础上的农业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农业是生物要素和经济要素共同作用的特殊产业,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和作业空间的广阔性,使得劳动努力程度及其劳动成果计量十分困难,劳动监督成本较高。因此,以家庭成员劳动投入为主的农户仍是当前农业生产最合适的组织形式。而另一方面必须看到,产业化作为高层次的生产力组织形式,以专业化、规模化、社会化、市场化为特征,处于分工体系中的农业,如果仍以农户组织为主体,小规模分散经营就有悖于产业化演进规律。因此,农业产业化组织选择和创新要兼备两点:既坚持农户家庭生产组织的合理性,发挥其灵活性和有效管理的优势,又要克服农户组织分散、规模小,难以有效参与市场、参与社会的弱点,提高其比较效益和社会地位。根据农业生产的特殊性,以及农业现代化规律,借鉴国外经验,我们认为,“农户+农户合作中介组织+市场”应是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创新的主体性选择。其理由在于:
(一)有利于提高农户的规模效益 农户合作组织作为农户与市场的中介组织,对内服务、对外经营,构成农户家庭经营之上的又一个经营层次,可视为农户营销职能的延伸,提高了农户经营的规模效益,从而把农户小生产纳入国内外大市场的运行,农户生产变成社会化大生产的一个“车间”。这样,农户可以专于农产品的生产,提高生产效益。这种新型双层经营符合农业生产向高层次发展的趋势。
(二)有利于保护和保证农民的利益,提高农业比较效益 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在农产品消费价格的构成中,农业生产部门,即农民所得部分越来越少。农业利润大量流向非农产业,使农业生产的比较效益也越来越低。这就迫切需要有种农户之间的合作与竞争的制度安排,能够使农户也享受到农产品加工、流通等增值中所得到的利润,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农业合作组织则可通过自己办实体,从事农产品的加工、销售等活动,把创造的增值利润,通过合作制度的收益分享机制(通常按农户与合作组织的交易额返还)回流到农户,使农业和工商业共享工业化的利益,有效地增加了农民收入,弥补部分“剪刀差”的损失,从而建立起农户利益的调节机制。此外通过农户合作组织,还可以增强农户在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讨价还价能力,提高农户在市场、工商企业、政府、消费者面前的谈判地位,有效地抵御来自各方对农户利益的不合理侵蚀,改善农户在市场中不平等的竞争地位,从而形成农户利益的自我保护机制。这些都是国家从制度和政策上对农业保护所不能替代的。
(三)有助于降低农户市场交易费用 由于农业生产分散性的特点,使农户天然地处于一种无组织的状态,千千万万的农户如果各自走向市场,那就必然要支付很高的市场交易费用。即使通过“农户+非农户合作中介组织+市场”这类形式,农户也需要付出签订契约、实施契约、解决契约实施中存在的纠纷问题等费用。由于农户与非农户合作中介组织之间目标很难一致,双方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机会主义(违约)行为,因而这些费用往往是高昂的。降低市场交易费用的内在要求驱使农户联合起来,成立合作中介组织作为非农户合作中介组织的替代,把农户与其他独立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和费用内部化,有组织地进行供销活动,达到降低交易费用的目的。尽管合作组织本身的运转也会产生管理费用,但由于合作组织的内部规则(如一人一票、入退社自由以及按交易额分配等),不仅使得合作组织成员目标一致,而且还具有市场机制那样对个人生产贡献的度量能力,从而可以有效地克服合作组织内部的机会主义行为,大大降低监督与管理费用,使合作组织的运行费用较低。
(四)有助于降低农户参与市场的风险 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使得农业生产不仅具有很大的自然风险,而且还有很大的市场风险。通过建立农户合作中介组织,一方面它在生产、技术等方面服务于农户,降低了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另一方面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稳固的业务联系,大大减弱了市场的不确定性,降低了参与市场的风险。关键在于农户合作中介组织是在农户自愿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群众性组织,它所从事的各种业务是根据农户的弱点和要求进行的。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的经济联系,虽是商品交换关系,但不受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机制的调节,而是一种服务关系,它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运行不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公司倒闭带来的经济联系中断的冲击。在这一点上,与“农户+非农户合作中介组织+市场”中的非农户合作中介组织有着根本差别。非农户合作中介组织,同农户的联系一般单纯依赖市场机制,以赢利为目的,农业生产的丰歉、供求关系的变化、国际市场价格的波动等,都会轻而易举地对这些组织产生冲击,它们与农户的关系是以赢利大小而转移的。
二、“农户+农户合作中介组织+市场”在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与根源
“农户+农户合作中介组织+市场”在推进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已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体形式。但是,这种组织形式在发展过程中仍然面临诸多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两方面:(1)作为中介组织的农户合作组织,无论是专业合作组织,还是社区合作组织其功能发挥得不尽人意。以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为例,据农业部1995年“百县百村”调查,合作经济组织职能发挥好、中、差的比重分别为30.4%、62.9%和6.7%,也就是说近2/3的社区合作组织的职能发挥一般或较差。(2)总体而言,无论是社区性还是专业性产业一体化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化水平层次低,生产规模偏小。
总之,我国农户合作组织无论在数量上、规模还是会员普及率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尚存在较大差距,农户合作组织在发达国家中能够盛行,而为什么在我国则一时还难以独领风骚?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农村目前存在许多制约农户合作组织产生和发展的因素。致使农户合作组织的制度变迁和创新的总成本过大,造成创新得不偿失,从而阻碍了农户合作组织在我国的发展。这些因素集中表现为:
(一)外部环境不配套 主要有:(1)体制方面的制约。目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这使得农户合作组织有了生存的条件。但是在体制转轨时期,仍然留存许多制度惯性,从而制约农户合作组织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表现在:一是农产品计划收购体制。购销体制的改革,取消了粮棉等主要农产品的统购与派购,但是,国家仍然掌握这些农产品相当数量的计划收购权。计划收购以外的产品才能自由上市流通。实际上计划收购以外的剩余并不很多。因而,以从事产后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农户合作组织在大宗作物,尤其是国家收购任务重的粮棉产区,很难找到生存土壤。二是农用物资专营体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用物资,实行当地生产资料部门经营。农用种子必须由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政府直属的种子公司经销,这一方面限制了农户合作组织在农用物资供应方面的生存空间,另一方面也减少了农户合作组织在非计划收购产品领域的生成机遇。三是条块分割体制。尽管十多年来,我国改革了农业微观经营体制,但从全国范围来说,农业产业被割裂,产供销脱节,多部门“条块”管理的局面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革。这就阻滞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地区的商品流通,也意味着农户合作组织的创新要涉及到许多利益集团,无形中大大提高了创新的成本。(2)缺乏政府有力的扶持与引导。主要表现在:一是相关的政策与法规欠缺,农户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这不仅表现在有关农户合作组织的政策性法规颁布滞后于农户合作组织的发展,而且还表现在有关文件虽然明确了对农户合作组织的优惠政策,但只是泛泛而谈,力度不够,落实较难。关键在于缺乏立法支持。迄今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关于农户合作经济组织的法规,从而也无法以法律形式对农户合作组织的属性、功能、组织形式等加以规定,无法确定其法人资格、法律地位,无法以法律形式对农户合作组织的各种利益加以保护。正因为如此,一些地区和部门对农户合作组织的索取要远大于给予,侵犯农户合作组织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经济扶持不力。目前,农户合作组织很少得到政府财政扶持、信贷和税收优惠、生产资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支持,相反,有关部门对农户合作组织所办的服务实体收取各种费用过高。三是关系不顺畅。目前社区合作组织与专业合作组织,以及它们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不清,国家对农户合作组织的发展也没有明确的指导和扶持部门。对一些农户合作组织行政干预过多,它们的合法权益时常受到侵权
,有的财产被平调、利润被瓜分,有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干扰。
(二)农户合作组织自身的不足 主要表现是:(1)规模尚小,开展工作的实力不足。由于受到资金以及社区封闭等影响,农户合作组织特别是其中的社区合作组织活动范围狭窄,多限于技术交流和服务,市场意识薄弱,缺乏适应和开拓市场的能力。(2)制度缺乏,内部管理欠规范。目前农户合作组织大都是“能人”效应下成长起来的,虽有章程之类的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中仍以个人权威来维持。一些合作组织连章程也没有建立,仅靠朴素的感情来维系;有的产权制度比较混乱,合作组织成员的责、权、利不明确,合作组织公共积累与负责人、成员的资产所属不清。(3)成员素质较低,特别是能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管理人员更缺少,一些合作组织仅凭一两个能人的经验在工作。
(三)农户自身的限制因素 一是农户对农户合作组织的需求不足。农户需求是农户合作组织产生的主要原因。农户对自己合作组织的需求是与农户生产的独立性及生产的商品化程度相关的,这已为美国、法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所证实。在我国不少地方农户土地经营权尚未真正明确,农户对未来的农业生产难以预期,因而也不愿意投资于合作组织。在商品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由于土地分散狭小、生产技术和生产手段落后,所生产的农产品只能维持在满足自给和合同定购水平,商品率很低,因而农户对合作组织的需求不足。二是农户的“恐合”心理。合作化运动的失误在农民心理留下了阴影。三是农户缺乏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能力。由于农户普遍素质较低,习惯于分散的、小生产式的生产生活方式,缺乏自发组建合作组织的积极性。
由于上述原因,使得“农户+农户合作组织+市场”这种形式在我国制度变迁与创新的成本很高,发展明显滞后。
三、“农户+农户合作中介组织+市场”在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中进一步创新的对策建议
通过以上讨论,针对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几条对策建议:
(一)发挥政府在组织创新方面的特殊作用,为我国“农户+农户合作中介组织+市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具体而言政府可在以下四个方面推动农户合作中介组织的创新:鼓励。组织的出现反映了制度母体所提供的激励,制度鼓励生产性活动,从事生产活动的组织就会出现,制度鼓励农户自主合作,合作组织就会产生,新型组织稀缺是制度约束的结果。当前急需政府为农户合作组织立法,消除种种不利于农户合作的制度规定,鼓励农户在农产品加工、销售、农资购买、资金融通等领域建立合作组织。支持。政府支持主要是资金和政策支持。在资金上提供各种类型的低息贷款,满足农户合作启动资金和周转资金的需要。在政策上,从工商登记、注册、税收等方面给予合作组织方便。引导。农户合作组织是农户在自愿基础上,农户与合作组织、农户之间的双向选择结果。政府作用应着重于引导而不是用行政命令撮合,关键是尊重农户的自主选择。具体来说要抓好以下各项工作:认真调查研究,总结农户合作组织的各种模式,宣传推广合作组织的典型经验;积极组织力量搞好农户合作组织管理人员和骨干分子的培训;开展试点示范,指导建章立制,逐步引导农户合作组织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协调。政府作为中间人,主要是要协调好社区合作组织和政府有关经济技术部门与农户专业合作组织之间的关系。为此,要正确处理好以下两种关系:一是社区合作组织与专业合作组织的关系。两者有区别:从功能上看,社区合作组织比专业合作组织更为广泛;从活协范围来看,社区合作组织呈相对封闭性,专业合作组织呈开放性;从成员构成看,社区合作成员不一定是专业合作组织的会员,专业合作组织会员也不一定是当地社区合作组织成员,参加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户,并不改变他作为社区合作组织成员的关系,仍有包括土地在内的承包经营权。其次,专业合作组织与社区合作组织应是平等的伙伴关系,在服务内容上可以合作,在服务质量和范围上可以竞争,在服务功能上可以互相补充,而且社区合作组织可以牵头组建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合作组织也可以通过社欧合作组织再与农户连结。因此,两者不是对立的关系。从长远发展来看,专业合作组织尽管是一种发展趋势,但在我国特殊的背景下,社区合作组织还是可资利用的经济组织资源,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个重要依托。二是各类合作组织与政府有关经济技术部门的关系。实践证明,农户合作组织的发展离不开当地政府和经济技术部门的支持,也不可避免地会与有
关部门发生利益的冲突,政府要按照市场经济法规和农户合作组织的属性,主动协调好农户合作组织与科协、供销、农业科研、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关系。在这一过程中既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又要提倡“民办官助”,建立多层次协作体系。
(二)加快农户合作组织自身的组织创新 具体应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各地实际,多途径地发展农户合作组织。从目前各地的经验来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快农户合作组织的创新。第一,以现有的龙头企业(或专业大户)为依托,吸收农民入股、入社,组成企业与农户连心连利的合作经济组织。第二,以供销社为依托,加强专业合作社建设,建立与农户的新型合作关系。第三,以专业协会为依托组建合作组织。第四,将现有的松散的、初级的联合体加以引导规划,使其成为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第五,在坚持自愿的基础上,引导农户在一家一户办而又办不好的某些生产经营环节,组织建立服务型的合作社。(2)健全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组织建设。(3)创新机制,不断优化机制和寻求突破。各地农户合作组织可以围绕建立新机制进行多种形式的试点,并及时总结经验,大胆进行推广。(4)努力选拔好合作组织的带头人。
(三)明晰土地产权关系,为农户合作创造条件 独立农户和商品经济发展是合作组织存在的两个前提,缺一不可。独立的农户存在又以农户拥有独立的土地经营权为基础,不论合作组织经济实力多么强大,农户经营的独立性都不能削弱。目前农户土地经营权不明确抑制了农户合作的欲望,农户不愿意投资于合作组织。实行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彻底分离,使土地经营权商品化,有利于农户合作组织的发育。
(四)促进农户组织职能的进一步分化,向家庭农场组织变迁 农户组织职能分化与合作组织的发展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农户组织职能越是专业化,就越需要合作,它与合作组织的关系就越稳定持久。这就要采取一定的手段,使农户向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和市场导向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组织变迁,从而使农户组织职能突破血缘、地缘关系的限制不断分化,以摆脱“小而全”的生产方式,突出农户在直接生产过程中的组织优势,将原来由农户承担的农业投入品购买、农产品加工、销售、储运等职能分化出来,从而农户必然会对各种合作组织表现出强烈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