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人特殊成长模式及教育制度完善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罪人论文,对策论文,模式论文,制度论文,未成年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对2014年北京市海淀区94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①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结合社会调查报告,尝试探究未成年犯罪人特殊成长模式。通过分析未成年人犯罪与文化程度、家庭教育的关联性,从教育制度完善角度,为国家预防和解决未成年人犯罪乃至成年人犯罪问题提供思路。 一、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学校教育、监管不足密切相关 (一)地域来源多为北京以外的农村地区 13名户籍所在地为北京本地,占13.8%。其余81人来自全国各个省份,包括贵州(1人)、云南(2人)、广东(2人)、广西(4人)、湖北(3人)、辽宁(2人)、江苏(2人)、湖南(6人)、海南(3人)、青海(1人)、甘肃(3人)、黑龙江(11人)、河北(12人)、河南(13人)、山东(3人)、山西(3人)、陕西(3人)、新疆(5人)、四川(1人)、安徽(1人)等20个省份,占86.2%。 其中来自城市的有17人,占18%;来自城镇和农村的有77人,占82%;来自农村的有70人,占75%。如图1所示: 图1 未成年犯户籍所在地城乡比例城市18%城镇7% 这表明,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与从本地到外地、从农村到城市的地域变化密切相关。地域变化,代表的是生活、学习状态和环境的变化。绝大部分未成年人从农村来到城市进入了缺少家庭监管和学校监管的环境。 (二)文化程度偏低 小学未毕业的有12人,占12.77%;小学毕业的有15人,占15.96%;初中未毕业的有21人,占22.34%;初中毕业的有32人,占34.04%;高中(职高/中专)未毕业的有8人,占8.51%;高中(职高/中专)毕业的有4人,占4.26%;本科及以上的有2人,占2.13%。(见图2) 图2 未成年犯受教育情况 学历层次从小学未毕业到初中毕业阶段,未成年犯罪人数的数量呈现递增趋势,而从初中毕业到本科及以上阶段,未成年犯人数的数量呈递减趋势,高中(包括职高/中专,以下统称高中)以上(含未毕业)学历层次的未成年犯数量骤减。高中未毕业以上学历的未成年犯数量共14人,占14.89%,初中毕业及以下学历的未成年犯数量共80人,占85.11%。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的犯罪几率在进入高中及以上教育后会大量减少。 显然,未成年人所受教育程度与其犯罪几率密切相关:受教育程度在初中及以下的,其犯罪几率与受教育程度呈正相关关系;受教育程度在高中及以上的,其犯罪几率与受教育程度负相关。文化程度相关性,一方面代表的是文化程度内化为抵御犯罪的能力,比如文化知识所代表的辨别是非的能力,道德品质和法律素养所代表的抵御犯罪诱惑的能力,知识技能所代表的在竞争环境下的就学就业能力,等等;另一方面代表的是监管状态的变化,即初中毕业后是进入社会处于社会和家庭监管减弱的状态,还是继续就读高中继续处于学校和家庭较强监管的状态。 (三)家庭教育、监护明显不足 从家庭完整情况统计来看,家庭结构完整的未成年犯罪人有68名,占72.34%;父母离异的有22名,占23.40%;父或母失踪或去世有4名,占4.26%。如图3所示: 图3 未成年犯罪人家庭结构情况 (1)大多数未成年犯罪人来自结构完整的家庭,家长对未成年犯罪人普遍存在家庭教育监管不到位现象。数量众多的家长因为忙于生计,会到远离未成年人生活所在地的地方工作。部分未成年人会追随父母共同生活;有的未成年人时而随父生活,时而随母生活;有的彻底脱离父母管教,自己独自在家乡或是外出生活。部分父母会由于工作原因只好由老一辈长者担负起照顾责任。但是这种隔代抚养会出现种种问题,例如代沟、缺乏管束力、溺爱孩子等。 这种状况导致未成年犯罪人所受的家庭教育方式表现为四种类型:溺爱型、专制型、放任型和民主型。其中,溺爱型有6名,占6.38%;专制型有11名,占11.70%;放任型有67名,占71.28%;民主型有10名,占10.64%。如图4所示。 图4 父母管教方式 其中放任型教育占主要地位,表现为家长没有足够关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不清楚未成年人日常生活、交友范围、学业成绩等,对未成年人成长持粗放式管教态度。 家庭教育方式不当,特别是放任型、专制型家庭教育方式,往往带来不良的亲子关系。根据对未成年犯罪人父子、母子关系的统计数据对比分析,父子关系为“好”的有23名,占24.47%;母子关系为“好”的有33名,占35.11%;父子关系为“一般”的有49名,占52.13%;母子关系为“一般”的有38名,占40.43%;父子关系为“不好”的有22名,占23.40%;母子关系为“不好”的有23名,占24.47%。如图5所示: 图5 亲子关系 仅有1/4~1/3的未成年犯罪人认为他们与父母间的亲子关系较好,约1/4的认为亲子关系较差。这从侧面可以反映出亲子关系较差的未成年犯罪人家庭存在矛盾冲突,缺乏亲密感,亲子间缺乏沟通,父母不能为未成年人在遇到困难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2)家中父母离异、去世或者失踪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存在着一定程度影响。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2010年单亲家庭数量为2396万户,②而同期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家庭4亿户,③即约每100户家庭就有6户是单亲家庭,占6%。单亲家庭形成的原因有三种情况:离异、丧偶、非婚生育。④根据本次统计,共有27.7%的未成年犯来自结构不完整家庭,与我国6%单亲家庭数量相比,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显现出较为明显的犯罪倾向,这与家庭结构残缺导致家庭教育缺失有关。家庭不完整会使得未成年人对于家庭没有归属感,而倾向于在社会中寻找同龄友伴,容易在同伴的影响下实施不法行为。 (四)学业表现一般较差 未成年犯在校表现与学习成绩成正比,质言之,在校表现较好的学习成绩也较好,在校表现较差的学习成绩也较差,表现情况与学习情况基本一致。67%的未成年犯罪人都属于表现较差、学习成绩较差类型。 未成年犯罪人在校表现与学习成绩为“不好”的比例均在55.55%以上,表明过半未成年犯罪人在学龄阶段的关注重点不在学校学习上。而超70%受放任型家庭教育的未成年犯罪人在校表现不佳,比例占各家庭教育类型之首,可见学习成绩和在校表现,同样与家庭教育不当、监管不力有着显著关系。 由于学业表现不佳,这部分未成年人无法在学校里获得自我满足感以及足够的外界认同感,甚至有学校老师会看不起这部分所谓“差生”,因此其会在学业上自暴自弃,甚少投放精力在学习中。部分未成年人是由于沉迷网络而荒废学业;另一部分则会考虑与其在学校中学习,还不如早日进入社会打工挣钱。 (五)不良社会风气、文化、场所的影响严重 由美国心理学家艾伯特·班都拉(Albert Bandura)发展起来的社会学习理论(Social Learning Theory)认为,个人的犯罪行为是在社会生活中通过实施或观察犯罪行为而学习获得的;人们是否进行犯罪行为,深受社会环境中的有关因素的制约。①从交友范围、受友伴影响情况以及共同犯罪倾向性来看,未成年人受其所接触的不良社会风气影响,在这种影响下也作出了类似性质的犯罪行为。比如其若与有盗窃、抢劫等行为青少年为伴,则会在友伴鼓动下大大增加进行类似性质违法犯罪行为。 在本次调查中,交友对象范围方面,共有72名未成年犯从社会或工作中结识,占76.6%;在上学期间认识的有22名,占23.4%。其中结交存在打架、逃课、夜不归宿、辍学、盗窃、抢劫、涉毒等情况朋友的有36名。有的未成年犯经常出入社会娱乐场所,包括酒吧、网吧、歌厅等。据统计,经常出入娱乐场所的有46名,对网络有依赖有27名,经常喝酒、逃课、抽烟、夜不归宿的各为16~19名,观看涉性节目的8名,有涉毒习惯的7名。如图6所示: 图6 未成年犯罪人日常不良行为习惯统计 相当数量的未成年犯罪人表示,其进入如歌舞厅一类的娱乐场所后,学会了抽烟、喝酒、挥霍金钱,甚至沾染了毒品,严重危害自身成长以及身心健康。另外,流连于网吧的未成年犯,在缺少监管的网络环境中接触到黄色、暴力的网络游戏、视频等内容,本次研究中有的就是在网吧内观看色情影片后因抑制不住性冲动而实施强奸行为。 不良社会风气、文化、场所的影响固然对于犯罪因素的内化会产生很强作用,但是为什么不良社会风气、文化、场所会对这部分未成年人产生影响明显,其原因还是要归结为两点:一是家庭教育与监护不足,比如上述放任型家庭教育方式和监护人缺失,让未成年人在家庭中无人监管、教养;二是过早离开学校进入社会,缺失了学校的教育和监管。进入社会的未成年人处于“闲散”或“放任”状态,自控力更弱,在不良社会风气、文化、场所侵染下,当然容易产生犯罪行为。 二、未成年犯罪人特殊成长模式的提出 美国社会学家、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Travis Hirschi)提出的社会控制理论(Social Control Theory)的基本观点认为,任何人都是潜在的犯罪人,个人与社会的联系可以阻止个人进行违反社会准则的越轨与犯罪行为,当这种联系薄弱时,个人就会无约束地随意进行犯罪行为,因此犯罪就是个人与社会联系薄弱或受到削弱的结果。⑤ 通过上述对未成年犯罪人个人情况、特征及影响其成长的因素分析,发现本次研究的94名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有众多相似之处,他们有着特殊的成长模式,其中未成年人与家庭、学校的联系弱化甚至断裂,是其显著特征。 (一)外地未成年犯罪人成长模式 在本次调查中,受教育程度方面,81名外地未成年犯罪人中,小学未毕业的12人,小学毕业的15人,初中未毕业的21人(也就是所有未成年犯罪人中没有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均为非京籍),初中毕业的25人,高中未毕业的2人,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的6人。从数量上看,初中及以下的所占比重为90.12%,其中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有48人,占59.25%,学历程度远低于京籍未成年犯罪人,可见外地未成年犯罪人受教育程度及是否处于在校就读状态成为影响其成长模式的特别重要因素。犯罪前就业情况方面,42名未成年犯已就业,39名待业中,说明很多外地未成年犯罪人就业能力差,多处于社会闲散状态。⑥ 总结其成长模式可以归纳为:外地未成年犯罪人的成长过程至少经历了两个地区,小时候出生的地区一般为农村,初中毕业或未完成义务教育便到城市生活。这些外地未成年人在家乡时缺少家长管教,对自己行为缺乏自律,在校时不认真学习,生活懒散,进城后就业就学能力差,遇到压力后便放弃工作或学习,进出网吧或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结识不良友伴,在缺少经济来源或是在同伴的鼓动下进行了违法犯罪行为。 按照进京目的不同,外地未成年犯罪人成长模式具体又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到北京投靠父母或朋友型。到北京投靠父母或朋友型64名外地未成年人父母在其幼年就离开家外出就业,日常与子女交流时间较少。这部分未成年人从小就独自在家中生活,父母对于子女的在校学习表现较少过问。这部分未成年人在家乡没有父母管教,其在学业结束后便到了北京,有的是为了与在北京工作的父母或是亲戚共同生活,有的是到北京投靠朋友,还有的是自发到北京寻找工作机会。 第二,独自到北京求学、就业或待业型。这部分未成年人父母一般在家乡务农,日常与子女生活在一起,能够照顾子女的日常起居,但是与子女亲子关系一般较差,教育方式简单粗暴,多采用放任型教育方式。这些未成年人向往大城市的繁荣生活,而不愿意生活在农村或是乡镇地区,便外出到北京。 出于不同目的到达北京后,初来乍到的未成年人显然对于北京的生活还不甚适应。刚来北京的未成年人在家乡时习惯了不受管束的生活,是非观念的形成并不明晰,且缺乏管教,在学校或是社会上结交不良青少年后容易受不良风气影响,染上抽烟、喝酒、网瘾等不良行为。加上父母忙于工作,结识的朋友会教唆其进行犯罪。在北京生活的时间一长,身上的金钱所剩无几而又迫于生计或是存在上网、到娱乐场所等需求时,这些未成年人也会进行违法犯罪行为。 (二)北京本地未成年犯罪人成长模式 北京本地未成年犯罪人共有13名。其中有8名是父母离异,来自不完整家庭的比例过半,可见与外地未成年犯罪人相比,家庭结构不完整伴随着家庭教育的缺失是其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学历层次均在初中毕业以上,即全部完成国家所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6名为在读高中或职业学校时进行犯罪,其他均在初中毕业后没有继续进入学校就学而处于社会闲散状态。5名已有犯罪前科劣迹记录;7名经常出入娱乐场所;9名所犯罪名为财产类犯罪,其中7名盗窃,2名抢劫(夺),3名寻衅滋事,1名涉毒。 总结其主要成长模式为:小时候父母离异,缺乏家庭教育,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在校表现不佳、成绩不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经常出入娱乐场所,结交不良社会青年并染上不良习惯,在经济条件缺乏的情况下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可见在北京本地未成年犯罪人中,未成年人与家庭、学校的联系弱化甚至断裂依然是最为显著的特点,当然与外地未成年犯罪人比较,更多地体现为单亲等家庭结构不足,以及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不足导致学业表现不好而无法继续深造。而这种联系弱化或断裂的程度显然大多比外地未成年犯罪人要轻缓一些。北京本地未成年人一般与家长一起共同生活,绝大部分都能进入高中或职业学校继续学习。北京本地籍未成年人犯罪率非常低下,也印证了家庭和学校的有效教育和监管对于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率的重要作用。 三、家庭教育制度的缺憾及其法律解决途径 归纳上述未成年犯罪人成长模式可以看出,家庭教育问题和较早离开学校进入社会,均与未成年人犯罪有着显著相关性,这又与我国家庭教育制度和义务教育制度的缺陷密切相关,应予以解决。 (一)家庭教育知识的习得缺乏系统支持 犯罪问题与家庭教育最为密切。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依恋与情感”、“言语与社会性”、“观念发展”、“性格形成”等重要心理发展环节一般在6岁前后便已逐步完成,而6岁以前心理形成的主导者就是家庭教育。⑦李玫瑾教授认为,“社会问题可归结于人的问题,人的问题可归结于早年,早年问题可归结于家庭”,“问题少年”大多是“问题父母”的产物。 “养而不教、教而不当”均与家庭教育观念和教育知识的获得缺少途径有关。老百姓该怎样获得“如何为人父母”的教育方法?教育,当然是要接受教育。而我国老百姓绝大多数人对于“如何为人父母”都是“无师自通”的,大多是接受前辈一些经验传授或自小从父母身上体验而来,有好的经验就学习到好的,如果是不好的经验也便学习到不好的。当然,也有一些家长通过书本或网络获得。但这种教育是非普及性、非系统的,内容往往较为粗浅,难得精要。实际上,掌握家庭教育方法,正确履行双亲职责,需要了解儿童身心发展规律,需要掌握有针对性的教养技能,需要获得系统的、专业的教育,有些还是终生性的。 如果打开网络,搜寻育儿知识,会发现有无数的问题和解答,这说明很多老百姓都渴望学习到正确的家庭教育方法。老百姓有需求,政府就应该想办法予以解决。实际上,政府也早就关注到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也通过立法对此予以了强调。比如《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教育法》第49条规定“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但法律只是概括性地规定了义务,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底如何系统地习得家庭教育知识,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学校、教师到底如何去组织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法律没有明确。也就是说,家长们没有得到有法律保障的可以系统、全面地习得家庭教育知识的路径。对此,国家应该加以解决,不能让老百姓继续“无师自通”或“自学成材”。 (二)完善家庭教育立法,让亲职教育进入国民教育体系 为提高父母、社会、政府对家庭教育重要性的认识,解决家长和未来的家长们接受亲职教育⑧的途径问题,国家可通过制定《家庭教育法》,确定家庭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尤其是亲职教育的地位,让人们获得必要的、系统的教育和训练。具体如下: (1)确立家庭教育的地位与性质。国民教育体系由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组成。家庭教育是具有终身影响的教育,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础,决定着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成效,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过程中必须列入重点、精心组织指导的科学教育活动,其法律地位与性质应在立法中予以明确。 (2)确立亲职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建议在中小学校开始“家长课堂”,普及一般性的家庭教育知识;在高等教育学校设立亲职教育课程,并作为必修课完成。这些课程可以提供给未来父母们学习,也可以提供给为人父母者学习。 (3)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亲职教育培训的义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主要实施者,应对其职责予以明确规定,如要求他们不断学习、掌握有关家庭教育的知识,形成科学育儿的理念,增强家庭教育的责任感,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等。可以考虑规定婚前必须接受一定时限的亲职教育培训。 (4)明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职责。目前在我国,家庭教育工作由妇联实际负责,为保障家庭教育工作的长效性和科学性,建议将家庭教育的主管机构规定为教育行政部门。 (5)规范家庭教育指导行为。家庭教育具有较强的私人属性,不宜对家长行为进行直接、系统干涉,可通过规范家庭教育指导行为,提高家庭教育指导的科学性与质量,引导家庭教育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全民化方向发展。具体可从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与管理、家庭教育指导网络的建立与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培训三个方面,对家庭教育指导作出系统和完备的规定。 基于国家亲权理论,西方国家较早地开展了亲职教育活动:比如美国通过颁布《家长法案》及《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并由政府通过建立国家级父母专业化教育项目,组织各方面的资金和技术资源,开发多种形式的家长培训项目,成为目前国际上最著名的亲职教育机构之一。在英国,家庭与学校协会以及全国双亲教育联盟都是与中小学联系的家长组织,专门为母亲提供相关教育课程。在法国,以全国家庭教育学研究中心为核心,全国主办双亲学校。德国则设有“双亲学校”,专门对家长进行系统的家庭教育培训。巴西要求青年男女在结婚前就要系统学习家庭教育知识。而我国台湾地区通过《家庭教育法》将家长教育列入成人教育行列,重视在学校教育中系统规划家庭教育课程,安排青年学子修习“职前”的家庭教育科目。 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值得学习。只有在国民教育体系中,在学校教育中设置了家庭教育课程,才能让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学校、教师等能够完成《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教育法》第49条规定的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这一法定义务和责任。 (三)“强制性亲职教育”应作为罪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强制性法律责任 一部法律,如果只规定了义务,没有规定法律责任,或者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没有足够的可操作性、惩罚性和强制性,那么,这种法定的义务有时就难以引导人们去自觉地履行,这部法律所希望达到的调整目的就难以实现。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以大量条款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义务,但在法律责任上仅仅规定,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这种规定,显然原则性较强,即事实判断依据不足,而且仅仅是训诫,缺乏刚性和足够的严厉性,从而使家庭教育责任在法律层面虚无化,进一步恶化了家庭教育对犯罪的影响。为体现对未成年人的切实保护,防止其因儿童时期未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而在成年后出现反社会倾向,必须以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更加严厉的法律处罚方式来强化父母对子女的责任。 因此,建议构建强制性亲职教育制度,在《家庭教育法》中引入强制性亲职教育责任,将其作为怠于履行教育职责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从而进一步明确细化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职责,及不履行教育监护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实,强制性亲职教育在很多国家法律中都已经明确,比如英国就在《犯罪与扰乱秩序法》中规定,对违法少年的父母可判处养育令,强制其就教育孩子相关内容接受培训,违反要求的家长将被视为犯罪,并被处以罚款。⑨对此我国应予借鉴。具体如下: (1)裁判主体及对象。立法应明确规定对于违反刑法或治安处罚法的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由法官根据社会调查情况判断监护人是否尽到教养义务,通过裁定或决定方式判令其接受亲职教育,同时函告司法局对执行情况予以监督。 (2)执行机构及方式。鉴于我国各地发展水平不一的现状,为保障强制性亲职教育的全面推行,应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下,建立以各类学校为主,街道社区和社会化培训学校为辅,多层次、多样化的执行主体。亲职教育机构应提供教育内容和教育计划安排,供家长选择合适的时间参加。家长按要求参加完全部教育计划后,由亲职教育机构将已学习情况反馈给司法局予以监督备案。 (3)亲职教育时限和强制教育保障应该予以明确。比如可以学习台湾《少年事件处理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忽视教养,致使未成年人有触犯刑罚法律之行为,或有触犯刑罚法律之虞行为,经人民法院裁定,应接受八小时以上五十小时以下的亲职教育辅导。如其不接受或不能完成教育时限的,可以罚金,直至接受完为止;处三次以上罚金的,可以裁定公告其姓名。 四、义务教育制度不健全及其法律解决途径 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完成义务教育即完成初中受教育阶段,受教育者可自由选择继续升学或是进入社会工作。但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存在的不足对于犯罪的影响也是非常明显的,应予以解决。 (一)义务教育制度执行力不足及其解决途径 如前所述,在未成年犯罪人中,小学未毕业、小学毕业以及初中未毕业的未成年犯罪人总共占比为51.07%。这说明未成年人犯罪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在我国,完成义务教育既是未成年人的权利也是义务。在义务教育制度下,一些家长、学校,特别是政府并没有将“义务”彻底落实下来,从而导致这些犯罪未成年人多在青春期刚开始时便进入社会,这时其生理和心理正处于急剧变化阶段,而社会生存能力又差,竞争力又弱,同时由于年龄较轻,心智理性不成熟,抵御接受社会不良文化、伙伴、风气影响能力差,便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1)义务教育制度的执行力不足,很大程度上与经济支持不足有关。一些未成年人辍学,一方面是由于当地缺乏资金与教育资源的保证。农村地区由于经济落后,基础设施不完善,教学设施不完备,导致许多受过高等教育的教师都不愿意在偏远落后的农村地区任教。教育资源的欠缺使得未成年人无法学到在城市生活的同龄人相同层次的知识,从而放弃学业。另一方面,个人与家庭的经济条件需要通过接受教育而改善,但是对于许多辍学生家庭来说知易行难。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相对城市地区落后,虽然义务教育制度免除学生的学杂费,但是对于农村家庭来说,支付未成年人在学校的生活费用仍然是一笔不少的家庭开支。部分未成年人无心向学只顾玩乐,或是家里经济负担实在太重而希望去工作以维持家庭生计,心思均不在学校课程学习上,导致成绩不理想,再加上在一些落后观念的推动下,如被家长催促早日工作为家里减轻经济负担,或是读书的作用并不大等,不少未成年人在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之前就选择了辍学。 对此,需要政府加大对于教育的资金投入力度以及政策支持,改善农村地区教育资源落后现状,并对上不起学的困难学生加大经济救助力度。⑩2014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63.6万亿元,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超过4%,(11)我国国内生产总值逐年稳步增长,有能力加大对于教育经费的支出,以进一步支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2)同时,我国尚没有建立起未成年人在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原因及时发现机制,而实际上政府也没有建立起在发现因家庭变故、经济贫穷等原因辍学时及时而有效、系统地救助以保障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的机制,从而导致未成年人面临辍学时得不到政府的帮助,产生非自愿辍学。 对此应予完善。对于那些厌学的未成年人,政府和学校也要跟进教育、挽救的手段,寻找厌学的个体、家庭、学校原因予以解决,科学引导未成年人回归学校。 提高9年义务教育的执行力度,杜绝初中以前辍学问题,便能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住51.07%潜在未成年犯罪人,这对减少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意义重大。 (二)现行义务教育制度无法为未成年人提供充足监管,应将义务教育制度延长至12年 (1)现行义务教育制度的缺陷 由于完成义务教育后的未成年人年龄集中在15~17岁,已经处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其若触犯《刑法》第17条所规定的8类犯罪,则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而年满16岁则需要对所有犯罪类型承当刑事责任。如前所述,初中毕业的未成年犯罪人占34.04%,远高于高中及以上学历。其原因主要可以从以下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是仅仅初中毕业便进入社会比较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初中毕业的未成年人处于青春期叛逆阶段,不愿意接受来自学校、家庭以及社会的教育,自我倾向较强,拥有较为突出的个性。此时若离开学校,便多处于“学校和家庭均不管”的闲散状态,而且文化知识低,难以就业,更容易在日常生活中沾染不良风气,走上犯罪道路。 二是高中毕业后进入社会更不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当未成年人进入高中及以上教育后,其心智会进一步发展,能够在学校、家庭以及社会的引导下顺利走出青春期叛逆阶段,同时也能获得知识和能力的提高,自我控制力增强,从而获得较高的明辨是非的能力。更为重要的是,能够进入高中阶段学习,便获得了学校的监管,从而远离了社会不良文化、风气等有害因素的侵染,便更容易远离犯罪。 也正因如此,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在学历层次从小学未毕业到初中毕业阶段递增趋势,在高中及以上学历后呈现递减趋势,且递减数量明显。实际上,初中及以下学历文化程度在所有犯罪人中的比例同样很高。例如2014年海淀区审结所有3969犯罪人中,文盲或半文盲126人,占3.1%;小学毕业的669人,占16.8%;初中毕业的1678人,占42.3%;高中(包括职高/技校等)毕业的734人,占18.5%;大专大学及以上学历的762人,占19.2%。(12)其中初中及以下学历占犯罪总数的62%;高中及以上学历占38%。这在很多程度上,一方面也是因为高中及以上学历教育确实提高了人们明辨是非、自我控制能力,文化知识提高了人们的社会生存能力;另一方面初中及以下学历人员过早进入社会后,更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文化知识低也降低了其社会竞争力。同时,上述数据中,未成年人犯罪人里初中及以下学历占85.1%,要比所有犯罪人初中及以下学历62%要明显高出23个百分比。这进一步说明初中及以下学历人员离开学校进入社会后在18岁以前的未成年人阶段更容易犯罪。 从犯罪人的学历程度与犯罪几率的对比关系可知,受教育层次的提高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将有明显成效。但是,现行的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不能保障所有未成年人都进入高中接受教育。很多未成年人往往因为家庭无法支付高中阶段的学杂费、生活费而不得不放弃高中教育,或者其它因素而只愿意完成义务教育,从而脱离学校监管教育,不得不成为犯罪可能性更高的群体。 (2)将义务教育延长至12年 按照我国6岁入学年龄计算,延长义务教育到1年,正好便能让所有的未成年人都能享受到高中教育。进入高中阶段后的未成年人能接受更高素质的教育,获取更多更好的文化知识。这将一方面能提高人口文化素质,另一方面也能提高人们抵御各种犯罪诱因的能力。同时,让未成年人都在学校里学习也能让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更好地远离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实现一种良好的“监管”,让一些潜在犯罪人经过高中的教育洗礼和“监管”而远离犯罪,并增强抵御未来犯罪的能力。单从前文所述高中教育文化程度与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犯罪几率对比,可以断言,义务教育如能使所有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前都能受到学校的有效监管与教育,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犯罪率均可以减少30%-40%。 治理犯罪,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强化义务教育制度执行、延长义务教育至12年,综合考虑对初中以前辍学以及初中毕业后进入社会潜在犯罪人的教育和监管带来的收益,可以控制的是85.1%的未成年犯罪人。如果按照所有犯罪人的学历比例来对比,即使这部分犯罪的初中及以下学历人员经过了高中及以上教育后仍然有50%(高于现有的高中及以上学历38%的占比)还会犯罪,也将会减少30%左右的犯罪人口。这于个人、家庭、社会、国家善莫大焉!这难道还不是最好的预防犯罪之策?还不是社会治理的上上策?况且犯罪所带来的社会、个人财富损失和司法成本也将减少30%左右。而多出3年的义务教育投入,所需财政支持也并不很大,何乐而不为? 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13)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14)教育通过感情的捷径,把年轻的心灵引向道德;为了防止它们误入歧途,教育借助的是指出需要和危害的无可辩驳性,而不是捉摸不定的命令,命令得来的只是虚假的和暂时的服从。(15)通过完善家庭教育制度和义务教育制度,提高国民素质,实现对潜在犯罪人的有效控制和潜移默化的引领,使其远离犯罪,这无疑是对未成年人最大的保护,无疑是最为有效、最为经济的治理犯罪的根本方法。 ①2014年,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刑事案件共3144件3969人,其中未成年人犯罪73件94人,人数占2.3%。近几年来由于刑事立法和司法政策的变化,未成年刑事案件在海淀区呈现整体下降趋势,比如2013年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刑事案件2941件4024人,其中未成年人犯罪122件159人,人数占3.9%。尽管2014年未成年犯罪人减少,但是地域来源和文化程度等特点则保持一致。 ②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编:《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4》,中国人口出版社2014年版,第40页。 ③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编:《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4》,中国人口出版社2014年版,第19页。 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编:《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4》,中国人口出版社2014年版,第40页。 ⑤吴宗宪:《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86页。 ⑥有研究显示,闲散状态已成未成年犯作案前的主要生活状态。参见张远煌、姚兵:《中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趋势》,载《法学论坛》2010年第1期。 ⑦李玫瑾:《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成长中的心理问题》的讲课内容,载http://v.youku.com。 ⑧亲职教育,简言之就是对家长进行“如何为人父母”的教育。亲职教育是对父母的教育观念和教养技能的培养,不仅是家庭私事,更关乎国民素质和国家的未来。 ⑨如果父母不能保证他们的孩子按照《教育法》去正常上学,那么法庭将对10至17岁出现违法行为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作出养育令。其内容:第一,父母必须参加一个咨询或指导活动,由此接受与教育孩子相关的帮助。父母将学习如何树立规范行为并如何使自己的孩子学习规范行为,如何对孩子的青春期做出适当的反应。这一学习时间持续约三个月,并要求学习者每星期至少参加一次。第二,法庭还可以要求父母学习控制孩子行为的方法,这部分的学习要求最多可持续12个月。法庭将任命当地的一个工作人员,一名缓刑官员或一名少年违法特别工作组成员执行这项规定工作。在此期间家长若不能遵守上述规定要求的将被视为犯罪,并被处以最高为1000英磅的罚款。 ⑩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需要继续推进科技、教育、文化、医药卫生、养老保险、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等领域改革。 (11)数据统计来源于《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另外,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五中全会上强调:“提高教育质量,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率先从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这证明党和国家对于发展教育是大力支持的,在当前经济发展前景明朗的情况下,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可以得到国民预期,我国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如广东省珠海市、深圳市、浙江部分地区已经实行12年义务教育。 (12)本文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人的学历统计区分更为详细;而2014年所有犯罪人的学历分布是由统计系统软件自动生成,初中肄业、初中毕业的区分以及高中肄业、高中毕业的区分在数据录入时并不明显。 (13)[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2页。 (14)[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9页。 (15)[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9页。少年犯的特殊成长模式及完善教育制度的对策_家庭教育论文
少年犯的特殊成长模式及完善教育制度的对策_家庭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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