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亟待指导和规范_股份合作制论文

股份合作制亟待指导和规范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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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个月来,全国股份合作制的发展掀起了一个新的高潮,相当部分地市县都纷纷提出口号和计划,准备在半年至一年内将大部分城乡集体企业、相当部分国有小型企业和其他经济成分中小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据有关部门和报刊反映的数据,目前全国股份合作制企业已达450万家左右。如果上述数字成立,那么, 股份合作制已经成为我国拥有企业数量最多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面对发展如此迅速、数量如此庞大的股份合作制,应当如何客观分析和正确评价?根据调查研究,我们的基本看法是: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现阶段比较适合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状况的新型企业组织形式,其改制中的基本做法是正确的,已为大量实践经验所证明,要予以充分肯定和进一步支持。但是,近来股份合作制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从地方部门的数量统计和工作方法,到相当部分企业的具体做法,都有许多新问题需要解决。必须按照十五大精神对股份合作制加以引导和完善,保证其有序和健康发展。根据我们的调查与分析,当前有下列几个主要问题亟待引导与规范。

1. 明确股份合作制企业范围,排除不实统计数字。有关部门统计和报刊报导,全国股份合作制企业目前已达450万家,其中乡村350多万家,城镇近100万家。但据国家工商局的统计,到1997年9月底止,全国共有各种内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联营企业)769.9万户,私营企业88.37万户,三资企业34.39 万户, 个体企业2656万户。内资企业中,集体企业475万户,股份合作制企业才20.1 万户。一个数字是450万户,一个数字是20万户,差距之大令人吃惊! 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大的差距?主要原因是,到目前为止,国家尚未在政策法规上明确界定什么是股份合作制企业,各地区、各部门主要根据自己对股份合作制的理解进行统计或大致估计,理解不同,所得数字也就不同。根据我们的了解,实际情况是,450万太多,20万又太少。 有关部门的450万户数字, 主要包括:一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二是经有关政府部门正式批准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但未进行股份合作制登记的企业;三是大量实行职工持股(其中又包括部分一般职工持股和只有少数管理人员持股等多种情况)的集体企业、国有小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四是一些企业的分厂、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实行全部或部分职工持股等。国家工商局的20万户数字,主要是登记注册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国家工商局目前没有明确提出什么样的企业应登记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因此,20万户数字只是部分地方工商局统计的汇总,全国一半以上地市还没有设立专门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

符合实际和准确的数量统计是正确判断经济发展走向,科学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前提。全国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总共近900多万户,其中独立法人企业400多万户。如果股份合作制企业为450万户,那就占了全国企业总数的一半。再就企业职工人数来看,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大半是工业企业,1995年全国工业企业户均人数,集体企业为41人,私营企业为17人。股份合作制企业如果为450万户,按每户10人、20 人和30人的较小规模计算,从业人员分别为4500万、9000万和13500万; 如果为20万户,按集体企业平均41人计算,总共才820万人。 差距巨大的两个统计数字对人们判断经济发展走势,对国家制定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政策,必定会产生很不相同的影响。因此,国务院有关部门必须相互协调,尽快提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统一界定标准,规范统计口径,为国家制定相关的改革与发展政策提供科学、准确的数字依据。

2. 股份合作制要循序渐进,防止一哄而起。党中央在充分肯定和鼓励中小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同时,明确指出要循序渐进,不要一哄而起,特别不能讲一股就灵。但是,从近几个月的实际情况来看,一哄而起现象还是到处可见。全国相当部分地市县,有的提出要在半年至一年内将多数国有小企业和全部集体企业统统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有的虽然在宣传上提出中小企业要采取多种改革形式,但在实际措施上几乎将股份合作制作为惟一的改革形式;有的表面上提倡要尊重企业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但在具体操作上往往主要采取行政手段强制推行。一些地方将推行股份合作制、让企业职工普遍出资购股,作为中小企业扭亏、地方财政解困的主要希望所在,像当年部分地方用行政手段推行企业承包制一样,不顾企业条件,定计划、定指标、定时限搞股份合作制。部分地方的这些做法,虽然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将很多的中小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但往往有其名无其实,有的甚至严重扭曲了股份合作制。面对这些现象,相当部分企业的干部和职工已颇有怨言。

股份合作制的一些内在规定性尚在形成和发展之中。但是,作为一种新型企业组织形式,它必须遵循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如果把股份合作制简单地视为将国有小企业卖给职工,将集体企业财产量化到职工头上,让企业职工都成为股东,采取一哄而上办法,希望一蹴而就,而不是把它视作涉及方方面面的一整套改革任务,要在企业产权关系、内部治理结构、组织管理制度和政府服务上下一番艰苦的功夫,那么,股份合作制很可能是轰轰烈烈开始,杂乱无章行进,草草率率收场。因此,国家有关综合部门应当及时提醒各个地方,推进股份合作制必须积极稳妥、循序渐进。这不是给地方的改革热情泼冷水,而是要求地方实事求是,争取改革取得实效。

3. 合理确定股份比例结构,制止股权向少数个人集中。近来,相当一部分地方提出或明或暗的口号,主张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要逐步向管理人员和经营者个人集中,要让这些人持大股,处于控股地位。有的地方甚至明确规定, 股份合作制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持股比例必须在50%以上,经营者的持股比例又必须占其中的一半以上。据了解,这样做的原因,主要是为了增加经营管理者的内在风险压力,最大限度地调动其积极性,充分发挥企业家的才能。股权集中的办法也多种多样。由于采取股权集中做法地方越来越多,因此,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前几年股份合作制发展的趋势是股权向职工转移,职工普遍持股,今后的发展趋势是股权向管理者集中,经营者普遍控股。

如何认识和评价这种现象?我们认为,股份合作制虽然可以有多种形式、多种做法,但其集体合作经济的基本性质不能随意改变,而保证这一基本性质的根本前提是:企业职工普遍持股,职工持股差别不能过分悬殊;职工股份(包括职工集体股份)占控制地位,不允许单个个人或少数人控股。少数人控股与股份合作制在本质上是相互冲突的,要搞股份合作制就不能搞少数人控股,要搞少数人控股就不能称之为股份合作制。当然,就某些企业而言,如果从资金、管理和市场发展等方面出发,需要将企业股权向经营管理者个人集中,使其拥有控股权,现行政策法律并不反对这样做。但必须明确的是,企业股权结构发生如此重大变化的企业,再也不能称之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尽管企业一般职工可能还持有股份,但已处于受控地位),而应称之为私营企业,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改变注册登记。但当前的问题是,一些地方既想让少数管理人员控股,又想维持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性质。实际上这是难以两全的。有的地方认为,只要有职工参与持股,均可称之为股份合作制,而不管企业原来属于哪种类型。基于这种认识,许多地方将以下几种企业均称之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原有私营企业吸收部分职工入股,新建企业少数发起人持大股、同时让部分职工入股,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在改制时让职工普遍入股但由管理者持大股并控股,已改制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在保留职工持股的同时让股权向管理者集中。 全国股份合作制企业450万户的统计来源,很大程度上与地方的这种认识有关。

针对这些问题,必须明确两点:一是要将普通职工持股(包括职工集体持股)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与其他一般地允许职工参股、但职工股处于次要地位的企业(包括私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类型企业)严格区别开来,后者绝不能称之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西方国家的许多公司也推行职工持股计划,但这不是搞股份合作制。二是要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正确引导股份合作制的发展方向,提倡和鼓励发展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后一点对于股份合作制的长期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因为,在大多数集体企业和相当大部分国有小企业均已把股份合作制作为改制的主要选择的情况下,如果不坚持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集体经济方向,而是普遍允许、甚至鼓励企业股权向少数个人集中,这种企业必将进一步改变为真正的私人企业,那么,我国企业所有制结构的公有基础将会受到严重影响。将问题提到如此高的程度来讲,不是要对谁扣帽子,而是强调一定要对股份合作制进行正确引导和合理规范,主张要想搞股份合作制就不能允许股权向少数个人集中,要想让股权向少数个人集中就明确其私营企业性质,不能再称之为股份合作制。而且,私营企业现在没有必要再去戴股份合作制的帽子。同时,必须指出,即使允许一部分企业的股权向少数个人集中,企业财产评估,股权作价、分配、转让和付款的方法和过程必须规范和公开,接受社会、特别是企业职工的监督,防止国有、集体和职工个人资产流失。否则,一股新的财产分配不公的潮流将兴起。实际上,在部分地方已经兴起,应当提醒有关方面警惕。

4. 健全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真正实行职工民主管理。我国宪法和法律都明确规定,集体企业实行民主管理。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新型的集体经济,由于采取职工普遍入股,为真正实行民主管理奠定了更坚实的基础。目前,就各部门各地方制定的有关股份合作制的政策和法规来看,甚至就大多数股份合作制企业制定的企业章程来看,都规定股东(职工)大会是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由其选举企业厂长经理,决定企业重大事项,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以一人一票制为主。但是,相当大部分企业的实际情况与有关政策、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相差甚远。以上级部门(包括农村中的乡、村和城市中的有关主管部门以及集体企业的主办和扶持单位)为主决定企业经营者任免,以经营者个人为主决定企业管理重大事项,职工群众虽然入股但仍处于被支配地位,这些现象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普遍存在。即使部分企业实行职工民主选举经营者,但也是由上级提名,选举后还得报上级部门批准。

之所以出现如此大的反差,主要原因是:从部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产生来看,有的是由私营企业吸收部分职工入股而成,有的由少数个人发起并持大股、同时吸收部分职工入股而成,这类企业的实际股权结构就决定了难以实行职工民主管理。从乡、村组织和城市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来看,相当大部分干部只是把吸收职工入股作为解决企业困难的一种重要手段,至于企业是否实行民主管理,他们并不大关心;有的甚至从部门任免权既得利益出发,根本就反对职工民主管理;特别是过去实行承包制的集体企业和国有小企业,虽然改制了,但仍执行以前的内外管理办法。从企业经营者来看,许多人只是想通过职工入股增加职工对企业的关心程度,但并不想真正让职工群众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特别是股权向少数经营管理者集中的企业,厂长经理更是把一个人说了算视为理所当然。从职工群众来看,相当部分职工缺乏民主意识,在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后,仍把上级任命经营者和厂长经理个人说了算视为正常现象;即使量化和购买了企业股份,许多职工看重的只是股利分配,希望多分早分,股权行使的观念淡薄。特别是那些主要靠行政手段推动而匆匆组建起来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的内外管理方式方法基本照旧。

职工民主管理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本质特征之一。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新生事物,虽然不能要求企业一旦搞股份合作制就马上实行比较完全的民主管理,但是,也不能连民主管理的最起码的要求都不遵守。这个最起码的要求就是,真正由职工(股东)民主决定企业经营者人选。有了这一条,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就可以逐步建立起来,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也就可以逐步合理化和科学化。缺了这一条,股份合作制就失去了基本意义。因此,有关部门,特别是基层政府部门和乡村组织,一定要把职工民主管理作为推进股份合作制的一项基本内容来抓,要带头严格执行有关民主管理的政策法规,真正尊重和维护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特别是要切实维护职工(股东)民主选举企业经营者的基本权力。

除了以上几个主要问题外,在企业集体股与个人股的红利分配方式与比例,农村社区土地的评估、作价和折股分配,集体财产向企业职工个人量化,国有小企业财产评估与折价出售,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管理与服务等方面,也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有的问题也相当严重,需要早日采取政策措施,加以正确引导与合理规范。我们总的认识是,在前几年,股份合作制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许多人对股份合作制还存在种种顾虑,当时的主要任务是,鼓励大家大胆地进行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制改革试验,不能用先人为主的框框和调调去约束人们的行为。但是,在今天,股份合作制已经进入大规模发展阶段,基本做法已经比较清楚,中央已明确了发展方向,现在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基本规范,以明确的政策法规来引导股份合作制企业,清理明显偏离方向的各种混乱做法,保证股份合作制健康、顺利发展,使其真正成为一种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组织与制度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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