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创造、分配安排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前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作社论文,剩余论文,前景论文,分配论文,农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理论上讲,处于市场弱势地位且境况相似的同业者,具有采取集体行动的动力或倾向[1]。农业生产的生物性、地域的分散性以及规模的不均匀性内在决定了农户单独面对市场时的天然弱势地位,需要付出各种各样的代价,由此导致交易成本的上升和交易效率的下降[2]。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一种制度创新,是农户、企业和运销商等农业经营主体为了实现共同利益目标而创建的联合性组织,它不仅有助于降低农户交易成本,发挥要素采购和产品销售的规模经济性,而且能够增强农户市场交易的谈判力量,形成利益自我保护机制,被认为是转型时期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理想组织型态[3]。
从各地发展实践来看,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农业企业、运销商、生产大户等少数市场主体在获利机会的驱使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同时也有一些政府涉农组织出于对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的关注,也积极参与到其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核心+外围”式的圈层结构[4]。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安排普遍呈现出如下鲜明共性:核心社员成立合作社理事会,控制合作社发展战略、定价机制和利益分配等决策权;合作剩余在扣除合作成本和公共积累后,越来越强调以资本贡献份额作为分配的依据和基础[5]。
合作社治理的终极目标在于如何激励各成员最大限度地支持和参与组织的发展,积极创造和共享合作剩余,其实质是建立起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利益分配制度[6]。在现有的研究中,学者们对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安排问题进行了广泛研究[7][8],并且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仍有一些问题值得进一步的深入探讨。如合作社合作剩余是如何创造的,合作社合作剩余是如何分配的?为此,这里利用山东省苹果专业合作社实地调查数据,实证考察合作社的合作剩余创造及分配制度安排,进而揭示当前合作社发展中可能存在的实际问题,以期为政府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依据。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概况
这里研究的对象是山东省苹果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近年来,山东省政府陆续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关于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培育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和2007年6月农业部下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7月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财政部下发2008年1月开始执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力地推动了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根据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截至2009年3月底,山东省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1.5万家,实有出资总额99.64亿元,正式入社农户总数16.09万户[9]。之所以选择苹果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研究对象,主要是为了避免行业因素对分析结果的干扰,增强研究结论的可靠性。
调研过程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根据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设计调研问卷,包括合作社基本情况、合约制度安排、服务形式及经营状况、治理结构和利益分配等问题;第二阶段,笔者于2010年1月12~18日在栖霞市选择3家合作社(丰农苹果专业合作社、德丰苹果专业合作社和明珠苹果专业合作社)进行预调研,并对调研问卷做进一步修正和完善;第三阶段,调研人员于2010年3月29日至4月30日进行问卷的正式调研,在各地果业局的协助下,共完成135份调研问卷,调查点分布在胶东半岛苹果适生区的8个主产县(市、区),访谈对象主要为合作社社长或理事会成员。各县(市、区)苹果生产概况及调研样本区域分布情况见表1。
从调研结果所反映的情况来看,88.9%的合作社创办于2005-2008年,创办时间最早的合作社是在2001年。由此可见,绝大多数合作社是在政府采取政策扶持措施之后创办,组织运行时间相对较短,发展还不成熟。合作社的社员规模平均为160户,分布在35~360户之间,其中“≤100户”、“101~200户”和“>200户”的合作社各有42家、61家和32家,分别占31.11%、45.19%和23.7%。这说明绝大多数合作社发展规模仍较小,这与现阶段合作社发展状况基本相一致。合作社牵头领办主体包括农业企业、政府涉农组织、运销商和生产大户,其中农业企业、供销社、运销商和生产大户领办的合作社分别有28家、50家、29家和28家,分别占37.1%、20.7%、21.5%和20.7%。说明单纯由农户领办的合作社数量相对较少,这可能是因为农户缺乏领办合作社所必须的资金、销售渠道、经营能力和社会关系等资源。
二、合作剩余创造:利益分配的逻辑起点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剩余源于农户市场风险降低和交易成本节约[10]。市场风险降低表现为合作社有助于增强经营规模小且分散的农户的市场地位,获取规模经济效益,从而有效抵制产业链相邻环节交易商的利益盘剥。交易成本节约则体现在合作社通过集中采购或销售能够降低农户市场信息搜寻费用、决策失误损失、交易合约签订费用、购销商品的人工费用及差旅费、产品运输费用、销售收费及赋税、商品质量检验费用、催收货款的费用、违约及受欺诈损失等[11]。由于合作社财务账簿无法反映农户市场交易成本节约规模,因此,这里的合作剩余仅考虑合作社集中销售苹果的价格溢价和集中采购农资的价格优惠。
通过调查发现,有133家合作社提供苹果购销服务,占98.52%。通常,合作社通过书面合同或口头协议的形式向社员收购苹果,并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分拣分级,最后将收购的苹果集中销售给农业企业、果品超市或批发市场。由于集中销售的规模优势,合作社往往能够获得数额不等的销售溢价(即高出市场交易均价的部分)。统计结果显示,有125家合作社苹果销售价格高于市场均价,占93.98%,其中,溢价幅度“≤0.20元/千克”、“0.21~0.40元/千克”、“0.41~0.60元/千克”和“>0.60元/千克”的合作社各有38家、41家、34家和20家,分别占26.57%、30.83%、25.56%和17.04%。随着合作社社员规模的扩张,销售苹果时获得的溢价幅度呈上升态势,比如社员规模“≤100户”、“101~200户”和“>200户”的合作社,溢价幅度分别以“≤0.20元/千克”、“0.21~0.40元/千克”和“>0.40元/千克”为主(见表2)。
经调查还发现,有108家合作社提供肥料购买服务,占80.00%;有107家合作社提供农药购买服务,占79.26%。这些合作社主要是从农资批发商或农资生产厂家采购农资,由于集中采购的数量相对较大,部分农资批发商或生产厂家会给予一定程度的价格优惠,甚至愿意送货上门,以减轻合作社采购农资时的运输负担。统计结果显示,有93家合作社表示肥料采购价格低于市场价,占86.11%,有95家合作社表示农药采购价格低于市场价,占88.79%。随着合作社社员规模的扩张,农资采购价格低于市场价的比例呈上升态势,比如社员规模“≤100户”、“101~200户”和“>200户”的合作社,肥料采购价格低于市场价的比例分别为70.37%、90.00%和96.00%(见表3)。
三、合作剩余分配:社员层面和合作社层面
(一)社员层面利益回报
社员层面的利益回报来自价格改进、特殊服务和因合作社的存在而引致的市场环境改善等方面[12]。具体来讲,价格改进包括合作社向社员高价收购农产品和低价供应农资物品;特殊服务是指合作社向社员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等环节的各类服务,如农资供应、农产品销售和农业技术指导等;市场环境改善则指因合作社的存在削弱了农资供应市场和产品销售市场上交易商的垄断势力,提高了农户福利。由于合作社的存在带来的市场环境改善很难以纯粹的经济方式加以衡量,因此,本研究在考察社员层面利益回报时,仅考虑合作社社员所获得的价格改进及其享受的具体服务。
调查发现,合作社向社员收购苹果时,有58家表示收购价格高于市场价,占43.61%,其余75家则以市场价收购,占56.39%。结合表2数据发现,约有50.37%的合作社在苹果销售环节所获得的溢价没有在社员层面以价格改进的方式进行返还。合作社收购社员苹果的价格改进幅度“≤0.20元/千克”、“0.21~0.40元/千克”和“>0.40元/千克”的各有30家、15家和13家,分别占51.72%、25.86%和22.42%(见表4)。
合作社向社员供应肥料时,有78家表示供应价格低于市场价,占72.22%,其余30家则以市场价供应,占27.78%;农药供应方面,有42家合作社表示供应价格低于市场价,占39.25%,其余65家则以市场价供应,占60.75%。结合表3数据发现,分别约有13.89%、28.04%的合作社在采购肥料和农药环节所获得的价格优惠没有在农户层面以价格改进的方式进行返还。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张,合作社低价向社员供应农资的比例也在不断上升,比如社员规模“≤100户”、“101~200户”和“>200户”的合作社,低价供应肥料的比例分别为55.56%、74.00%和87.10%,低价供应农药的比例分别为34.15%、39.47%和44.44%(见表5),这主要是因为合作社社员规模越大,与农资供应商交易时的价格谈判能力越强,越有助于节约农资采购成本。
合作社向社员提供的服务类型包括农资供应、苹果生产技术指导、统一施肥施药等田间管理服务、及时提供市场信息、苹果集中购销和苹果贮藏等服务。随着经营规模的增加,合作社提供各类服务的比例也呈上升态势,比如社员规模“≤100户”、“101~200户”和“>200户”的合作社,向社员提供苹果生产技术指导的比例分别为34.15%、50.79%和64.52%(见表6),这主要是因为,规模较大的合作社经济实力较强,容易克服各类服务提供的资本约束;而且,规模较大的合作社,为进一步集聚新的社员,提供各类服务的积极性也较高。
(二)合作社层面盈余返还
合作社合作剩余在扣除社员层面返利、合作社经营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如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固定资产折旧和业务招待费等)及合作社公共积累后,所剩余额即为合作社层面的可分配盈余,包括“按交易返利”、“按股分红”和“两者相结合”等分配制度。调查发现,实行“按交易返利”、“按股分红”和“两者相结合”分配制度的合作社各有26家、48家和61家,分别占19.26%、35.56%和45.18%。合作社之所以实行“按交易返利”、“按股分红”和“两者相结合”分配制度,主要原因分别是:增强农户惠顾合作社激励、鼓励外部资本进入合作社、兼顾生产者和投资者利益。
根据调查结果,随着社员规模的增加,合作社实行“按交易返利”分配制度的倾向将减弱,比如社员规模“≤100户”、“101~200户”和“>200户”的合作社,实行“按交易返利”分配制度的比例分别为43.90%、11.11%和4.00%,这可能是因为:第一,经营规模较小的合作社,社员异质性程度较弱;第二,经营规模较小的合作社,需要更多社员惠顾合作社以维持生存。实行“按股分红”分配制度的合作社比例与经营规模关系不确定。实行“两者相结合”分配制度的合作社比例与经营规模正相关,即合作社经营规模越大,越倾向实行“两者相结合”分配制度,比如社员规模“≤100户”、“101~200户”和“>200户”的合作社,实行“两者相结合”分配制度的比例分别为19.51%、44.44%和80.65%(见表7)。这可能是因为:合作社经营规模扩张后,资本投入者期望“按股分红”,生产者社员期望“按交易返利”,为了兼顾双方的利益诉求,合作社不得不做出的折中选择。
在实行“按交易返利”的26家合作社中,普通社员获得的二次返利数量占总盈余份额与合作社经营规模正相关,如社员规模“≤100户”、“101~200户”和“>200户”的合作社,普通社员二次返利的平均份额分别为31.45%、33.38%和40.00%;但这一数据还表明,普通社员二次返利的份额相对偏低。这是因为:合作社除与正式社员交易外,还向非社员收购苹果,然而这部分惠顾额被强行定作核心社员与合作社的惠顾。在实行“按股分红”的48家合作社中,普通社员获得的股权分红数量占总盈余的份额均为0,这说明普通社员对合作社的资本贡献为0。原因可能是:第一,合作社设置的最低入股门槛超出普通社员的承受范围;第二,普通社员不放心将资金交予核心社员管理。在实行“两者相结合”的61家合作社中,普通社员二次返利的份额与合作社经营规模呈正相关。这可能是因为:第一,合作社经营规模扩张后,与核心社员相比,普通社员的惠顾额增加;第二,合作社经营规模扩张,更多依赖于普通社员的加入,导致其在利益分配时的谈判力量增强。具体情况见表8。
在式中,y有3种可能取值:合作社实行“按交易返利”,取值为0,实行“两者相结合”,取值为1,实行“按股分红”,取值为2。如果合作社要求社员入股,取值为1,否则为0。合作社领办主体以“生产大户领办”为参照组,取值为0,若领办主体为供销社(或农业企业、运销户),则取值为1。
从模型估计结果(表9)可以看出:第一,“供销社领办”、“农业企业领办”和“运销户领办”对合作社层面利益分配制度选择有正的影响,并都在1%的水平显著,说明同生产大户领办的合作社相比,由供销社、农业企业或运销户领办的合作社更可能实行向资本倾斜的利益分配制度,原因可能是此类合作社的社员异质性普遍较强,普通社员希望合作社按照产品惠顾额进行二次返利,而供销社、农业企业和运销户则希望按照资产贡献份额进行二次返利。第二,“社员入股要求”对合作社层面的利益分配制度选择有正的影响,并在1%的水平显著,说明合作社要求社员购买一定数量的股权时,则其更有可能实行向资本倾斜的利益分配制度,目的是激励社员向合作社注入资本,缓解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资本约束。第三,“领办主体持股比例”的系数为正,说明随着领办主体持股比例的增加,合作社更可能实行向资本倾斜的利益分配制度,估计系数不显著的原因可能是农户牵头创办和发展合作社,所需资金也源自领办主体的提供。第四,“社员规模”与合作社层面的利益分配制度呈正相关,并在1%的水平显著。合作社社员数量的增加不仅导致社员异质性问题更加突出,而且也表明合作社发展需要越来越多的资本,这就要求重视资本投入者的利益诉求,鼓励内部和外部资本进入合作社,进一步促进合作社的发展。
四、结论与启示
合作剩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的黏合剂,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利益分配制度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实现组织均衡的关键[14]。利用山东省135家苹果专业合作社调查数据,定量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剩余的创造方式及其分配制度安排发现:合作社的合作剩余来源于产品集中购销的价格溢价和要素集中采购的价格优惠;合作剩余的分配存在社员层面的利益回报和合作社层面的利益分配两个层次;社员层面的利益回报包括农户向合作社销售产品和购买要素的价格改进,以及免费享受合作社提供的各类服务;合作社层面的盈余返还包括“按交易返利”、“按股分红”和“两者相结合”三种方式,其抉择受到合作社创办主体身份、农户入股要求和社员规模等因素的共同影响。
上述研究可以获得的启示是:第一,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序组织规模小且分散的农户集体进入市场,提高交易谈判力量,减少利益损失。第二,虽然经营规模扩张可以充分发挥合作社集中销售或采购的规模经济优势,创造更多的合作剩余,但是,仍应当警惕合作社在利益分配时过度向资本倾斜,防止产品惠顾者利益受到资本贡献者的侵蚀。第三,考虑到转型经济时期的小农户需要合作而又不善合作的特点,在由农业企业、运销商等市场主体牵头领办合作社时,应当满足农户利益实现帕累托改进,进而弱化农户参与合作社的约束条件,进一步推动合作事业发展。
该标题为《改革》编辑部改定标题,作者原标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剩余创造与分配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