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要健康快速发展(二)_民营经济论文

民营经济要健康快速发展(二)_民营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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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条件,充分利用民营经济发展的新机遇

戴园晨(中国社科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理事长、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宏观经济研究》发起民营经济如何稳健快速发展的笔谈,这是很有意义的事情。中国的民营经济是在曲折和波动中前进的。近两年存在着通货紧缩趋势,商品供大于求,物价持续下跌,给企业以不小的压力,但进入2000年物价止跌回升,经济有望走出谷底,这给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机遇。

中国的民营经济是在需求旺盛的短缺经济时期发展起来的,当时不少企业抓住一两个好的产品,瞅准市场空当儿,全力促销,便能迅速获得成功。但如今宏观经济形势已经发生了大的变化且今后还将加深变化,全社会已经在一个较低层次上告别短缺,工业经济时代的收益递减规律在目前的买方市场下发起了严峻的挑战。在这种情势下,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进入微利时代而且置身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稍有懈怠便会在竞争中失败。

正因为这样,民营企业要稳健发展,必须抓住稍纵即逝的机遇。首先,是要抓住产业结构调整的机遇。我国传统产业已经供大于求,增长乏力,但还有相当多的新兴产业有待开发,需要有步骤地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形成新的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在结构调整过程中只要新兴产业确实有可靠的投资回报,便会出现许多新的投资热点,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新的产业机会。过去发展服装、玩具、 冰箱、 微波炉以至VCD产业的过程是如此, 近几年发展计算机以及电子商务产业也是如此。民营经济必须适应大的经济环境,调整和提升产业结构,提高民营经济的技术含量。

其次,是要利用所有制结构调整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的新机遇。我国在所有制结构上原来强调扶公限私,民营经济是在国有经济顾及不到的隙缝中发展起来的,有的产业领域不能进入。 1997 年党的十五大和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已明确提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国有经济需要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重要行业占支配地位,至于其他领域则可以作“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布局调整,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上述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思路,将会在今后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得到贯彻,将会使民营经济陆续进入原先受到限制不能进入的领域,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与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公平竞争。因此,民营经济的活动空间和发挥的作用都将比现在为大。当然,在进行所有制结构调整时仍有不少障碍,其中最重要的是对待民营经济的观念认识尚需进一步转变。受传统计划经济观念与实践的长期影响,一些人对民营经济的发展依然心有余悸。仍然以所有制的性质和公有化程度论优劣,仍旧把公有、私有对立起来,僵化地看待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在旧的观念支配下,对待公私经济往往不能一视同仁,他们害怕发展民营经济之后挨批评受责备,对放松限制有着种种顾虑,讲扶持却又不给以落实,民营经济要办一些事情首先遇到的困难是观念上不认同。因而依照十五大的精神继续推动观念的转变,继续促进舆论环境的改善,将有利于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第三,要利用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带来的新机遇。 经济全球化是不可逆转的趋势, 国际经济对于国内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 中国参加WTO的努力若能够实现,将会加快中国溶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 对于这一变化,有人忧心忡忡。不过,民营经济过去基本上是自生自长,且久经风雨,并未得到多少保护,它与备受保护的国有企业不一样,所以对于“入世”后的畏惧也少一些,敢于迎接面对面的竞争,把“入世”的压力变成拓宽世界市场的动力。那些发展势头好的企业要作好打出去的准备,充分利用参加WTO后带来的新机遇。

民营企业的发展有着许多新的机遇,但要充分利用好这些机遇,必须改善自身的条件和素质。中国的民营企业在特殊环境下发展起来,在发展过程中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是难免的。从整体上说规模不大,私营企业全国平均每户雇工不超过13—14人,注册资本不足百万元,设备多半是大企业替换下来的,产品比较落后,难以适应从卖方市场进入买方市场后的变化;经营方式陈旧,任人唯亲,没有严格的科学管理。有相当一部分业主文化程度低,缺乏经营现代企业的知识。因而,必须适应大的经济环境,提高自身素质。在民营经济发展实践中,不少企业超常规发展之后,管理创新遇到了障碍。这就提出了如何看待家族制的问题。民营企业在初始阶段一般都实行了家族式宗法式管理,依靠家族的凝聚力来同舟共济,克服创业的种种困难。但当企业壮大之后,要求实行现代化的科学管理,家族制往往会成为改进管理的绊脚石。家族成员自认为对企业创业有功,固步自封,成为创新阻力;自认为与企业有特殊关系,与聘用的专业管理人员发生磨擦冲突,损害了企业的运转效率,提高了企业的风险成本,成为企业升级的障碍。所以,民营中小企业虽然多数是家族制企业,但在发展起来之后,同样要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以避免机制退化。

这几年民营企业发展兴衰起伏颇大,一些曾经风光一时的知名人士风华早逝,一部分快速发展起来的企业如今步履蹒跚。虽然各有各的主客观原因,但也有其共性。事实表明,民营企业在特殊时代背景和特殊条件下发展起来之后,如果不认真注意提高素质,很容易自我膨胀,决策失误:有的唯规模论英雄,盲目扩张,片面追求速度,在扩张中打倒了自己;有的盲目多元化,投机心理作怪;有的只图赚钱,不顾质量,自毁品牌。以致在新的市场环境出现时一些明星企业成为“昨夜星辰”。因而,民营企业在看到新机遇的时候,更要注意克服这些弱点,创造利用新机遇的条件,在不断地自我改进中拓展未来,实现中国民营经济的稳健快速发展。

继续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

黄文夫(中华工商时报总编辑、高级编辑) 中国民营经济经过20年的改革与发展的实践,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生的经济力量,其中的非公有制经济已经在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中确立了自己的法律地位,但从整体上看,还需继续改善经济运行中的外部环境,以促进民营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

一、思想认识上的误区仍需消除

民营经济作为在中国近20年逐渐获得快速发展的一种特殊经济成分,其概念内涵颇有些复杂,因而迄今对于民营经济这一提法仍有许多不同认识和争论。

所谓中国的民营经济,实质上是非国有经济,主要包括新型的集体经济(不含带有“二国营”性质的传统集体企业)、部分乡镇经济(不含乡镇政府主办的企业)、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和港澳台侨胞投资经济等。可以说,民营经济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它是以非国有经济为基本构成,是完全的非国有经济,是公有与私有混合的经济。因此,民营经济不等于私营经济,非国有经济也不等于非公有制经济即私有经济。那种认为非国有经济或民营经济就是私营经济的说法显然是不对的,至少是不确切的。在中国,个体、私营经济、外商及港澳台侨资经济,才是完全意义上的私有经济即非公有制经济,不能把非公有制经济和民营经济混为一谈。当然,即使非公有制经济,也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异己力量,它们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经济支点。截至1999年底,全国个体工商户达3160.06 万户,从业人员6240.91万人,注册资本3439.22亿元;私营企业150.89万户,从业人员2021.55万人,注册资本10287.27亿元。个体、 私营经济提供了大量的产品和服务,吸纳了8000多万就业人员,增加了国家税收,改善了人民生活,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1999年,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纳税总额830.83亿元,约占我国税收总额的8.1%; 私营企业共创产值7686.01亿元,实现营业收入7149.38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额4191.39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31.31%、34.29%和37%; 出口创汇私营企业8363户,比上年增加2335户,增长34.33%, 出口创汇折合人民币359.83亿元,比上年增加172.22亿元,增长91.8%。此外,私营企业还向社会捐献6.72亿元。

事实充分表明,当代中国非国有经济即民营经济的成长与发展,从总体上已经凸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在社会经济运行机制中,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密切联系,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发展民营经济,必然会使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发生变化,但国有经济收缩了一些经营范围,实现了产业结构调整,使自身质量有了较大提高,不仅增强了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而且在国内也获得更强的控制力;更为重要的变化是,国有和非国有经济活力的增强,使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大为提高,经济实力大为增强。可见,发展非国有经济不等于搞非国有化,发展非国有经济其中的私营经济也不等于提倡私有化,不是要从公有制退到私有制,更不是将国有经济私有化,而是为了解放和发展未能充分发挥的一部分潜在的生产力,是为了使社会宝贵的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

二、法律保障体系亟待完善

由于中国民营经济存在方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认识上的差异,要想准确、完整地掌握其数量规模绝非易事。目前,民营经济的统计数字,分别出自统计局、科技部、乡镇企业局、街道办事处、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等部门,缺乏统一的专门的统计制度。主要表现在国家统计部门与核算体系中对此缺乏有效的制度与方法;基层统计单位对这一日益发展的经济板块缺乏应有的重视;现有统计渠道与这一块的统计工作无法对接,缺乏像国有企业那样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的“全面统计、逐级汇总”的统计机制。

从法律制度上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不仅仅在统计制度方面,一些和市场经济接轨的法律体系也需要进一步完善。1979年以来,中国进入立法高峰时期,尤其近几年出台的法律中为市场经济运行而配套的法律比重大为上升,其中专门适用于非国有经济的法律也有所增加,如《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但和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法制化程度相比,我国的法制建设还远未完成。旧的及现有的法律体系是建立在旧的、现有的经济体制特别是转型时期经济体制之上的,因而作为新生社会经济力量的民营经济,在现有法制环境中还在许多方面得不到具体明确的法律保障。首先,法律的适用性与已经成为国家社会经济重要成员的民营经济还存在较大差异,现有法律对民营经济的有效覆盖还相当不足、也不配套,法律对不同经济成分的保护与制约还不够均衡与对称。而民营经济也尚未对法律产生“反馈”效应,它仅仅是法律的接受者,没有完全成为法律的“催生者”和参与制定者。其次,民营经济人士法律知识相对缺乏和法律意识相对淡薄,以及法律人才严重不足。这一缺陷致使其经营活动经常面临风险,加之外部条件的影响,侵权与被侵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因而影响了民营经济的发展速度与质量,尤其给参与国际贸易和国际合作带来困难。

尽快加强和完善民营经济发展所必须的法制建设,为其今后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势在必行。修改后的宪法虽确立了民营经济中较为敏感的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但一些相关法律条文还不适应现实状况和宪法精神,应做相应修改和完善,以确保宪法精神落实到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三、社会地位还要提高

一般来说,在一个竞争性市场经济社会,不论利益集团、利益单位和个人,其经济地位与社会地位均呈现一种正相关关系。

随着民营经济的逐步发展,民营经济及民营经济人士的社会地位正逐步提高。尤其是其中的非公有制经济及其代表人士已成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和正在成为一个新生社会群体。过去备受歧视,被称为“投机倒把”、“资本主义尾巴”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成为凭本事、凭劳动先富裕起来的一批人。这些改革的受益者又成了社会公众所追求和向往的奋斗目标,成为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标志。近年来,他们中的一部分代表人士成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代表他们自身及选区群众参政议政,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1994年,由10位先富起来的民营企业家发起,并带动一大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到中西部老少边穷地区进行投资性扶贫的光彩事业,已成为我国社会扶贫事业中一支独具特色的重要力量。据不完全统计,6 年来,全国参与光彩事业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已达3508人,实施光彩事业项目3829个,到位资金105.21亿元,实现贸易总额87.13 亿元, 吸纳76.15万人就业,培训73.36万人次,帮助192.92万人摆脱贫困,实现了温饱。光彩事业作为民间资本扶贫,是促进实现共同富裕的有益实践。

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王兆国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作了极高的评价。他认为,必须看到,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是一个正在发展中的有着自身特点的社会群体。这个群体特别是其中的私营企业主,既不同于原来的民族工商业者,也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家,他们是在党的富民政策鼓励下成长起来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消除社会依然存在的对民营经济的某些偏见和认识上的误区,还需要社会舆论的大力支持,主要从思想观念、意识形态、理论探索和社会实践诸方面提高人们的认识能力,通过社会舆论推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体制创新与民营经济的发展

李定(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会长) 中国改革开放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从经济方面说,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主要包括: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的作用;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使一部地区一部人先富起来,带动帮助后富,逐步走向共同富裕等。这种制度变革适应生产力解放和发展的要求,是总结历史和新的实践经验,适应时代发展的重大选择。

20多年来,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增长,与包括个体私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密切相关,这充分显示了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支撑作用。若放宽视野,带有民营特点的经济还存在于广泛的领域,如农村联产承包户,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出现的二、三产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城市中传统第三产业和新兴第三产业的部分所有者和经营者等(本文重点阐述对象为涵盖于民营经济之中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这种现象既说明中国城乡庞大的剩余劳动力找到了新的就业出路,也显示出,民营经济在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的生机活力,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经济初始时尽管是低水平的粗陋的,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通过优胜劣汰,会不断调整、更新和发展,出现新的经济组织形式。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框架的初步形成,非公有制经济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但在发展中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来解决。

第一,坚持体制创新。非公有制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对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的富裕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也是推动中国工业化、现代化,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缩小东西部差距的重要力量。国家应在制度上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保护并引导它的发展。除关系国家安全和某些特别规定的行业外,一般都要允许它们进入,在金融和资本市场中,使非公有制企业获得同样待遇和支持。更重要的是立法,进一步从法律上保障民营经济的权益。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一些政府官员和企业行为失范,造成严重社会问题,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而务须立法、执法,依法行政、守法经营。国家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管理,制定了许多法规和政策,各部门还有自己的管理办法。一些法规政策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限制性规定较多。一些部门的管理办法,不少带有歧视性和部门利益。因此须实行改革,清理和废除阻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规、政策和办法,制定扶植和规范其发展的法规和举措,实行公平、公开、效率的办事原则。

各级领导层要放开眼界,展望新技术革命的到来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引起的变化,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的改革和创新。

目前中国的投资环境,特别是软环境改善较缓慢。部门林立,重管理轻服务,重限制轻支持,一个项目立项,一项申报,所经程序过多,办理手续繁杂,耗时、耗力、耗资,“三乱”禁而不止,使中外投资者视为畏途。投资和经济环境的改善,只治标不行,必须治本,从深化体制改革做起,否则中国经济新一轮的发展将会遇到严重障碍。

第二,面临新的形势,民营经济自身的改革也提到了日程。在短缺经济时代和经济转轨存在空隙之时民营经济迅速完成资本积累,以较高的速度发展起来。目前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居民消费水平提高,对商品选择的余地很大,产品不论内销和外销都要求品种新颖,质地优良,价格合理,企业有良好的服务和信誉。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的加快,竞争会更加激烈。在新的形势下,民营企业要生存发展,主要靠企业改革,体制创新,不断提高企业员工的素质。这包括:(1 )迅速度过积累资本的家族经营阶段,走向现代企业经营。转变家长式和经验管理,逐步实行现代企业管理。(2)建立有限责任公司制, 实行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积极引进和使用人才,摆脱家族经营、合伙经营、戴“红帽子”的种种纠纷。(3)实行科学分配制度,除了投资者拥有股权外,要扩大知识资本、人力资本的股权。(4)兴办高科技企业, 以新技术不断改造传统企业。(5)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全面提高员工素质, 树立企业文明进步形象,培育企业创新能力。

发展民营经济与改善治理结构

曹远征(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员) 按照企业组织理论,现代企业组织形式是委托—代理关系,即代表财产关系的委托人,委托具有管理技能的职业经理团队代理组织生产要素从事赢利为目的的产品或服务的生产与销售活动。相应地,在某种意义上,企业事实上是所有者和经营者两个不同利益主体的共同体。它们间的关系构成了企业治理结构。众多经验性研究表明,企业的兴衰成败、业绩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治理结构是否合理并有效。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及在经济中的地位实际取决于能否建立起合理的治理结构并使之趋于完善。

追溯中国“民营经济”的概念起源,可以清楚地看到,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相对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营经济”的概念。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人们尚未完全意识到财产关系在企业绩效中的作用。而着力强调了企业代理人的经营自主权问题。由此,民营经济的概念在很大程度上仅涉及企业治理结构中代理意义上的经营问题,而非完整意义上的治理结构。如果以完整意义的治理结构观察中国“民营经济”现象,现实所称谓的“民营经济”实际可分为三种类型,即国有民营,非国有民营,非国有国营。其中,人们约定俗成的民营经济更多是指非国有民营这一类别,其涵盖的范围是:个体、私营企业、乡镇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当把观察的眼光聚焦于这类非国有民营企业时,一个较为明显的现象就是它们的治理结构多数都不甚合理,突出表现在:私营企业财产关系清晰,但经营能力较差,更多地带有家族式企业的色彩,一般不存在职业经理阶层,而其他企业尽管经营能力好于私营企业,不少拥有职业管理团队,但财产关系却尚待进一步清晰化,并由此易于导致内部人控制。

治理结构不合理,致使非国有民营企业的绩效水平并不理想,并制约着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民营经济”现有治理结构的形成是一个历史的过程。从制度变迁的角度观察,其演进带有明显的“路径依赖性”,而这与其初始状态息息相关。

“民营经济”的发展始于1978年,随着全党的工作中心转到经济建设上,出现了民营经济发展的两个契机:一是长期的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所导致的重工业过重、轻工业过轻的产业结构扭曲现象急需调整。人们对吃穿用等轻工消费品的渴求提供了巨大的潜在消费市场,而轻工业又是投资小的行业,进入门槛相对较低,加之其品种繁多,难以统一,从而为资本量小且对市场敏感的非国有投资者(主要是农民)提供了创业机会;二是十年内乱刚刚结束,改革开放开始,人心思定,也能容忍非国有投资者进入一些对国民经济命脉相对不重要的领域,默认为非国有投资者的进入降低了改革风险。这些构成了民营经济在中国萌发的土壤。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初始环境的特定性决定了民营经济萌发的特殊性。一方面,非国有经济发展如雨后春笋,迅速展开,另一方面正如人们随后观察到的现象,出现了奇特的分野:那些对自然人联系密切进而财产关系清晰的经济体,或因其初始资本小,或因其经营能力弱,或因政策环境所限,而最终未能全数成长为企业,多数以自我雇佣的方式延续存在,即个体户。真正有能力成长为企业的经济体,其初始存在多数是以某种联合体的形式。而这种联合体又多以财产关系模糊为其总体特征。

非国有民营经济发展轨迹的这种分野,在其初始阶段并不为人所注意。但是在其日后发展中却日趋明显。时值80年代末,90年代初,分水岭终于显现。那些以自我雇佣方式存在的财产关系清晰的经济体最终被“锁定”了,已无望成长为企业,注定以个体经营者的身份一了终身,而那些财产关系模糊的经济体仍存在着转变为现代企业的机会。但是问题也由此而生。最有代表性的案例可谓北京中关村企业。不少中关村的企业均因财产关系不明确而闹过“地震”,这种“地震”使它们中的多数呜呼哀哉,幸存下来的也元气大伤,不再有昨日的辉煌,因而痛定思痛。特别是进入90年代,非国有民营企业的外部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一方面随着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另一方面随着开放的扩大,外资企业也大举进入中国,竞争的激烈程度已不是往日可比。合理的治理结构于是日显重要,甚至成为企业生存的头等大事,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将财产关系明确化也成为非国有民营企业的基本要求,并为之付出了努力,“四通”的管理层收购,“联想”的明确产权关系均是其中突出的例子。这一趋势的基本特点可概括为:先寻找或奠定出明确的产权主体,进而才能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并由此建立起对代理人能进行监控的合理的治理结构,以保证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要求。

值得指出的是,90年代后中国似有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改革同流的现象发生,其本质在于二者基本问题的一致性,即通过明确财产关系来建立和完善治理结构。从制度经济学意义上讲,这预示着中国历史上最深刻的变革正在到来,它从最基本的经济细胞开始了现代经济的制度化进程,进而为中国经济现代化提供了根深蒂固的微观制度基础。

非国有民营企业在以明确财产关系为基本前提来建立合理治理结构的努力中,有一个问题日益凸现出来,即财产关系该明确到谁为好?所观察到的事实均表明了这一点,众多非国有民营企业在争论不是谁以后,立即陷入是谁的争论,明确财产关系进程因之陷入停顿。

历史的进程与逻辑的进程是一致的。实际进程的停顿折射出逻辑进程的陷阱。非国有的财产关系只是说明不是谁的,却不能说明是谁的。这里,不是谁仅是一个单数,而是谁的问题却面对是复数,且是性质复杂的复数,复数中的每个单数都有其独有的理由来依凭各自为企业带来的利益,于是争论因而就没有了标准,规则失去了作用。

真的无解了吗?好在经济学的发展为此提供了一条考虑问题的出路。经济学认为,经济行为乃至由此导致的政治行为是经济人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合乎逻辑的产物,因而就需要一种形式来综合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进而在这种形式上通过各利益主体的博奕形成一种机制并程序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限责任股份制是最佳的形式,因为它较其他形式更能综合、协调各利益主体的关系,集中反映在两点:一是有一个中立的程序,从而较易程序化;二是有较好的退出机制,当对用手进行程序化的表决结果不满时,可以用脚表决。这也就是它备受青睐的原因所在。如此,似乎找到了问题的答案,面对性质复杂的多元利益主体,问题的关键是能否使游戏进行下去,并建立规则,这就要求承认各自的既得利益。求大同,存小异。而股份制是较能满足这一要求的。通过股份来体现利益,进而为形成机制建立治理结构,奠定基础。

需要说明的是,股份制仅是非国有民营企业建立合理治理结构并向现代企业制度迈进的基本解,而不是解的完全。

人们注意到,世纪之交以电子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科技产业使以往的经济运行方式发生了变革,出现了与传统经济相对而言的所谓新经济。在新经济中,高素质的人力资本的作用和贡献,有了与传统经济不一般的意义。就是说,它在很大程度上,展现为是以知识为本的经济。这就对力图把握当代经济发展潮流的那些非国有民营企业来讲,建立起更有激励性的治理结构尤为重要。

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从而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博奕关系。而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代理人通常比委托人掌握着更多的信息,因此代理人有可能利用这一优势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人们曾经尝试采取种种措施来强化约束,但由于并不能最终消除信息的不对称性而效果不佳,进而人们更多的是从激励角度入手,力图使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利益一致化,形成某种主从式的治理结构,其中最常用的一种工具就是期权制。期权制的优点在于:一方面它让代理人加入到委托人的行列,即从“打工”到“老板”,从而有效地减弱了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博奕关系,信息的不对称性减低,监督和管理成本减小;另一方面由于是期权,需要与业绩挂钩,又不需要即时兑换分红,这使激励与股东利益相容。正因为此,期权成为目前众多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所青睐的方式。以此方式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治理结构应是我国非国有民营企业可选择的途径之一。

综上所述,下述结论可以成立:由于历史的原因,非国有民营企业的治理结构亦存在着扭曲,其主要原因在于:财产关系并不清晰,这是非国有民营经济发展不尽人意的制度原因。其改善的途径之一似可尝试股份制的方式,其中建造委托与代理主从相容的激励性治理结构应是努力的方向。

民营经济与西部开发

——浙江实践的启示

张厚义(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常务理事长、中国社科院私营企业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社会学所研究员) 在应邀参加《宏观经济研究》适时组织的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笔谈会上,仅以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同西北六省、区(即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作个大致的比较,从中探寻一些有益的启示,意在说明民营经济在西部开发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为使民营经济稳健快速发展提供一些对策建议。

浙江是个地域、资源小省,但改革开放以来,却发生了实实在在的令人信服的重大变化:地域小省变成了市场大省,资源小省变成了经济强省。使人惊讶的是,一个4500多万人口的省份竟有4600个商品交易市场,且市场规模较大,年成交额超过亿元的市场有37个,超过10亿元的大型市场有57个,全国评选“百强”市场,浙江占了24个。1998年,浙江全省国内生产总值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在全国的位次,分别从1978年的第12位和14位同时上升到第4位。 浙江一省的国内生产总值相当于西北六省、区的总和,而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则是后者的1.5倍。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第一、二、三产业所占的比例分别从1978年的38.1∶43.3∶18.6,调整为1998年的12.7∶54.3∶33.0(全国则为18.4∶48.7∶32.9)。产业结构的逐步优化表明,浙江省已经实现了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历史跨越。

那么,我们在开发西部时应从浙江省的实践中得到哪些启示呢?

第一,要充分认识到造成东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差距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所有制结构的差异。东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之所以较快,一个重要原因是那里的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迅速,从而促进国有经济在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中壮大提高。而在西部地区的所有制结构中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所占比重较低,以私营企业为例,1998年,浙江省登记私营企业的户数、从业人数和注册资本额,分别比西北六省、区的总和还要高出17.4%、26.4%和13.2%。西部地区要调整所有制结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首先要解决一个基本认识问题,即如何正确理解“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浙江省的实践表明,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不是相互对立、此长彼消,而是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因此,不能孤立静止地计算非公有制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所占的比重,而应当着眼于在总体上,从运动和发展中把握国有经济的控制能力和主导作用,立足于经济总量的增长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浙江省在工业总产值中,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只占11%,而个体私营工业则占45%。非公有制经济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国有经济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虽然比重有所下降, 但总量却大大增加。 1998 年同1978年比较,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资产总额增长了39倍, 年均增长20.3%,高出全国平均水平3.5个百分点,在全国的位次从1979 年的第23位上升到第13位。国有资本不仅在总量上有较大的增加,而且资产结构和资产质量不断优化,对国民经济整体的控制能力不断增强,在全省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更加突出。目前,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在全省电力、通信、自来水和煤气生产供应中的比重超过80%,在化学、冶金等资本密集的基础原材料产业中超过50%,在电子、医药等技术含量较高的新兴产业中超过40%。全省23家股票上市公司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68.8亿元的国有资本控制着250多亿元的社会资本。 一大批国有企业成了各行业的排头兵,国有经济完全控制着全省的经济命脉。就是说,“国有企业的比重不大,但个头不小,素质挺高”,其控制能力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第二,西部开发的关键之一是西部市场的开发。同东部地区相比,西部地区的市场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规则的建立与健全,还有相当的差距。这就需要像浙江省那样,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自然资源等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发挥和调动群众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尊重群众的创造和选择,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和客观规律,培植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民营经济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配置社会资源,具有效率的市场主体;同时,由于产权清晰,责任明确,利益直接,有利于发挥和调动群众创造性和积极性。浙江从本省95%以上都是小企业的实际出发,解放思想,依靠群众,较早地实行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获得先发性体制的优势,率先突破计划经济体制和传统的所有制格局。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为民营经济的起飞铺平了跑道。仍以个体、私营经济为例,1980—1998年,浙江个体私营经济的产值平均每年增长60%。1998年,浙江省人口占全国总数的3.57%,而登记私营企业的户数、从业人数和注册资本额,却分别占全国总数的8.34%、8.95%和7.75%。“全国工商联’98民营会员企业百名排序”中,浙江省占了20家,而西北六省、 区仅有两家。正是这些众多的市场主体,支撑起这个东部的市场大省。全省的商业零售、饮食和服务业网点,4600多个商品交易市场中,90%以上的经营者都是个体工商业户主和私营企业主。

浙江省的温州地区之所以在全国率先脱贫致富,温州人开拓市场的创业精神是必不可少的内在条件。他们宁肯苦干,不愿苦熬。过去讲“温州弹棉郎,挑担走四方”,就是说他们能吃苦耐劳,不鄙挣小钱。直到现在温州仍有40多万人闯荡世界,100多万人在全国各地务工经商。 哪里有市场,那里就有温州人;哪里没有市场,温州人就去哪里开拓、建设市场。然而温州人之所以能够如此,重要原因之一是那里有适当的气候和土壤。有一件事很耐人寻味。去年8月, 浙江省评选劳动模范对是否评选民营企业家曾有过争论,最后在省领导的关心支持下经过层层推荐,严格评选,全省共有12位民营企业家当上了省劳动模范。浙江省率先切实为民营经济发展,为各类人才成长创造条件、营造环境的胆识和做法,对于西部开发战略的实施很有借鉴意义。

第三,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做到“放”、“管”结合,“放”、“管”有度。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实行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排忧解难;不搞乱摊派、乱收费,不搞吃、拿、卡、要。同时,加强必要的监督和管理。1993—1996年,温州市政府共计组织40多万人次检查各类市场1675个次,查处假冒伪劣案件7000余起,销毁伪劣产品价值4000多万元,罚没款计4300多万元。现在,产品质量不仅在总体上有很大提高,而且还涌现了一批名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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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要健康快速发展(二)_民营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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