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分配正义——兼评姚大志教授和段忠桥教授关于正义之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正义论文,教授论文,之争论文,分配论文,姚大志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无论是对于理论研究(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哲学研究趋势)还是现实生活(国家和社会要求“公平正义”像阳光一样普照),“正义”在当前中国都的确是一个关键词。如何诊断、理解和解决我们这个时代所面临的正义问题,已经成为当代学者和思想家关注的焦点。姚大志教授和段忠桥教授在近四年时间里关于分配正义的争论无疑是该背景下的重要事件:一方面,其争论对于正义问题的研究起到了巨大的推进作用;另一方面,其争论所持有的基本观点也是学界理解正义问题的主要范式。 学术应在争论中推进,正义的现实问题也要求学者直视,这都要求学界、学者认真对待两位教授的正义之争。笔者不才,尝试对分配正义问题发表浅见。由于分配正义理论的复杂性,同时囿于理论域,本文无意、也不允许再现两位教授的全部争论,也不可能对两位教授的争论逐个回应评析。本文从两位教授争论的核心问题“什么是正义的分配”入手,以对分配正义问题的重新理解为出发点,用另一套正义话语来解释我们面临的社会正义问题。就此而言,笔者将不会为两位教授所持有的平等主义话语所左右,而是立足于应得并通过对应得的诠释来评析两位教授的正义之争。 一、什么是正义的分配 解决社会的正义问题,分配正义首当其冲。在分配正义中,分配正义原则又是关键问题。分配正义原则源于“什么是正义的分配”这一基本价值判断。哪种分配“应该”被视为正义的呢?这里面自然包含两个基本问题:第一个问题涉及分配正义的标准,第二个问题涉及标准的来源。 顾名思义,分配正义必然关涉“按什么分配”的标准问题。不同的标准会有不同的正义。在这种意义上,标准就意味着正义。在人们的分配正义思想研究和历史实践中,存在很多的分配原则。其中,最为人们所熟知并被学者深入研究的当属“按照平等分配”、“按照需要分配”和“按照应得分配”。依据这些不同的原则,人们来区分或划分不同的政治哲学流派:按照平等分配是当代平等主义者持有的正义观,按照需要分配是马克思所主张的正义观,而按照应得分配很大程度上属于古代人的正义观。有些社群主义者也主张这三种分配正义原则能共同作用于社会实践。(参见沃尔泽,第25-32页) 如果我们不是多元主义者,我们会选择其中的一种标准而持相应的正义观。问题是,面对如此众多的标准,我们“应该”选取哪一种?从纯粹的价值理想来考虑,毫无疑问,我们会选择“按照需要分配”,但是,这种分配正义目前无法实现。“应该”意味着能够。按照需要分配无法满足该要求,它受正义环境的约束: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达和物质财富的巨大丰富。(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6页)这样的正义环境在相当长时间内无法形成。需要的正义观在当前自然不会成为我们着重关注、讨论和实践的分配正义原则,但是,这并不自然导向对平等正义观的选择。所以,姚大志教授直言分配正义意味着“平等地对待”难免有独断之嫌。(参见姚大志,2011年,第107页) 如果说正义的环境约束排除了人们对需要正义观的选择,那么,又是什么原因让我们轻而易举地拒绝了应得正义观?在人们的眼中,应得是古代人的正义观。从词源意义上来说,正义的本源意义即为应得。(参见麦金太尔,1996年,第48页)从实践上看,古代人的正义实践也真实地体现了应得。然而,时代已变,社会结构已发生根本变化。今天人们再主张应得,似乎不免给人以时间颠倒和空间错置之惑。并且,人们判断当前的社会正义问题,如果不做仔细分析,很难发现应得与社会正义的内在关联。这直接导致了人们对应得的重视不够,从而也就自然而然地选择平等来审视社会正义。 选择平等正义观好像有着充足的理由:一方面,中国当前的社会不平等问题确实非常突出。反映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就印证了这点。中国的基尼系数远远高于人们所认可的限度。平等成为人们审视社会正义的主要标准。另一方面,我们目前所使用的主流正义话语归根结底是由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西方平等主义者所塑造和奠定。而且,平等主义者之间关于正义的持久争论从表象上加剧了这种话语的繁荣。由此形成的理论效应是,当代的政治哲学都是关于平等的政治哲学(参见金里卡,第5页),从而遮蔽了其他正义话语的出现。当我们谈论和思考正义问题时,平等就成为隐含的不自觉的话语前提。 正是在这里,正义标准的来源问题就合乎逻辑地悄然而至。这也是段忠桥教授所质疑的重要问题:我们判断社会是否正义,或者说我们对社会不正义的诊断说明我们已经先在地持有某种正义观。若非如此,我们在何种意义上断言社会是不正义的?如果持有某种正义观,这种正义观或正义的标准源于何处?(参见段忠桥,2013年,第36页)我们无法解释为什么一定从平等角度来审视正义问题。这样的诘难反过来也适用于段忠桥教授自己。因为他在原则上同意姚大志教授的主张,即正义的分配是平等主义的,但对平等主义的理解与姚大志教授不同。(参见段忠桥,2012年,第20页;2014年,第3页)为什么正义的分配必然是平等主义的呢?遗憾的是,两位教授都没有给予说明。 在一定意义上,平等被视为正义的标准又有其合理性。从政治哲学思想史来看,正义的含义总是同时代和社会结构相伴随,特定时代的正义含义同那个时代的道德呼声和政治价值一致。我们这个时代的道德呼声和政治价值从近代以来就已经为思想家所奠定:自由和平等。社会正义应该体现政治价值,而当代的正义问题由平等所决定。事实上,当代的不平等问题确实严重。在这点上,笔者同意两位教授的基本论断:分配正义主要解决社会贫富差距过大的不平等问题。(参见姚大志,2011年,第107页) 正义问题强烈体现了理论与现实的密切联系,然而,对于不平等原因的分析及其问题的解决在学者文中显得颇为抽象。受西方平等主义思想的影响,姚大志教授也将不平等的原因归为三类:自然的原因、社会文化的原因和个人的主观原因。问题不在于理论分析而在于现实处境。既然我们讨论中国当下的正义问题并力图提出相应的分配正义原则,那么,我们就应该立足于中国的现实实际,而不应该局限于纯粹的理论分析。纯粹的理论分析不是没有益处,它只有在基本的背景条件满足之后才有可能进行。在西方平等主义的分析框架内,不平等原因的界定是建立在立宪民主制和完善的市场经济两个制度背景上。我们的国情与之不同,市场经济不完善,这样的分析没有现实意义。中国的不平等成因要复杂得多,解决的路径也就会呈现出本质的不同。 我们认为,中国贫富差距的深层根源在于两大因素:一是分配体制的因素,一是分配政策的因素。分配体制的因素由当时的首要任务所决定: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改革开放前中国是一个平等甚至是“平均”的社会,但是,这种平等是大家都极为贫困、一无所有的平等。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社会的首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其目的是解决有东西可分,至于怎么分还不在考虑之列。在此背景下,一系列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措施相继出台。例如,允许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希望先富带动后富;以农业补贴工业,希望促进工业的大发展;国营企业改革改制等。不平等也由此产生:先富后富形成“地区差距”;工农业的“剪刀差”和城乡二元制形成“城乡差距”;国企垄断拉大“行业差距”。 分配体制影响分配政策。一方面,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主要任务的主导下,分配正义的问题还没有提上日程。因此,在经济发展的初期,贫富差距就已经形成。另一方面,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人们开始关注分配的正义问题,但分配政策的调试和改革依然没有成型。各种关于分配正义的学说层出不穷,其中,“按生产要素分配”在学界影响颇大。我们可以借用该学说的基本思想来分析分配正义问题。依据该学说,分配正义的问题要处理好资本、技术、劳动以及管理等各种要素之间的比例问题。但是,在分配过程中,劳动收入的比重逐渐降低与资本和权力比重的升高直接造成和加剧了不平等。劳动收入是个人应得的主要体现,而劳动应得的不足,才是不平等的真正根源。 数据分析远比概念分析更加直观明晰。《人民日报》调查发现,中国城乡居民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拉大,普通民众干得多、挣得少,劳动所得在整个分配体系中所占比重越来越低。据了解,在发达国家,工资一般会占企业运营成本50%左右,而在中国则不到10%。发达国家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一般在55%以上,在中国则不到42%,并呈逐年下降趋势;包括资本回报在内的非劳动所得比重却节节上升。(参见崔鹏,第18页)中华总工会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在1983年达到56.5%的峰值后,就持续下降,2005年已经下降到36.7%,22年间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而资本报酬占GDP的比重则上升了20个百分点。 分配体制和分配政策的共同效用严重削弱了个人劳动所得的不足。资本等其它要素在分配中的扩张加剧了人们收入之间的不平等。劳动者不富有是人们对正义问题的整体评价,也是我们对不平等原因分析之后得出的总体结论。显然,姚大志教授并没有触及到这些现实问题,而仅是对不平等问题做了理想性分析。由此,我们也认为,段忠桥教授对姚大志教授的所有批评都将不会切中问题的实质,两位教授都必然会囿于平等主义的话语框架进行纯粹的理论分析和理论批判。 常言道,找准病因才能对症下药。即使病症的表象一样,但致病原因不一样,药方也就应该不同。对于不平等,我们对其原因的诊断是以劳动收入为表征的个人应得不足;关于分配正义的治疗方案也应该首先解决个人应得的问题。因此,分配正义原则的建构应该着重考虑应得而不是两位教授所争论的平等。 二、分配正义的原则 作为一种古老的正义观念,应得在时间和实践上都要比平等久远得多。虽然在平等主义的话语里被掩蔽起来,但应得依然具有深厚的理论力量。一个人的应得是理所当然的,这非常符合人们的直觉正义观念。我们也已经看到,即使在平等主义的正义话语里,否定一个人的应得将会冒多么巨大的理论风险,所以,没有一个平等主义者能真正拒斥应得。然而,无论是在平等主义者的话语里,还是在姚大志教授的论证中,都没有给予应得以一席之地。即使他从应得与资格、制度等角度分析了应得的时代意义(参见姚大志,2012年,第103-105页),也没有说明应得在分配正义中的确切位置。为什么在正义的语境里,应得没有获得足够的重视并被排斥在正义原则之外?我们认为存在三个重要原因: 第一个原因是受平等主义强势话语的影响,人们在看待和思考社会正义问题时不自主地沿用平等主义的理论和思维。就我们所知的当代政治哲学的国内外学术现状,平等主义左右了政治哲学的研究和发展。在这种语境下,很少有人站在应得的角度看待社会正义问题;即使存在,也仅是批评平等主义者的缺陷,没有将应得视为正义原则。在平等主义语境的作用下,人们对社会正义的认知和理解自然会导向平等主义的理路,建构以平等为标准的正义原则。姚大志教授的平等原则是这种理路的体现。 第二个原因在于人们的认识偏见。在人们的意识中,应得在时间上是古代人的正义观念。古代社会是德性社会。正义奖赏德性,道德应得是首义;应得以优秀善为标准,优秀善依赖于社会角色;共同体为应得确立实践的生活场景和社会结构。道德应得、社会角色和共同体三者共同维系了应得作为分配正义原则之内在标准的根据和基础。正义原则与社会基本结构相一致。古代的社会基本结构同现代迥然不同。古代社会是等级制,而现代社会是民主制。应得对应于等级制,平等对应于民主制。 第三个原因是应得作为道德判断的滥用。按照麦金太尔的说法,当代的道德语言已经支离破碎,情感主义泛滥。(参见麦金太尔,1995年,第16页)人们往往把道德视为情感的表达而不注重道德语言与实践的内在关联。应得在今天也面临同样的语境。人们基于自己的判断和理解提出各种各样的应得,这势必会导致应得的泛化。例如,作为生产要素说,人们自然会认为资本、技术、管理和劳动都是应得。为什么单独强调劳动收入是理所当然的个人应得呢?重要的是,这些应得的主张互相冲突,正义原则不允许互相冲突,应得成为正义原则遭遇重重困难。正因为如此,平等主义者把应得局限为仅适用于社会微观领域的“正义准则”,而把平等视为同社会结构相一致的宏观的“正义原则”。(参见罗尔斯,第304-308页)原则高于准则并统辖准则。 如果应得限于准则而平等居于原则地位,两者倒也相安无事,还能相得益彰。问题是两者并没有如此泾渭分明的理论边界。人们在思考和分析“正义原则”的时候不得不受所谓“正义准则”的约束和限制。例如,姚大志教授在分析实现分配平等的途径时指出不能采取“拉平”的方式,原因在于“拉平”会违反“应得原则”(姚大志,2011年,第111页);在对段忠桥教授的回应中解释“应得”属于“初次分配的原则”。(姚大志,2012年,第105页)这些论述表明,应得在分配正义理论中根本无法回避。至少,他向我们揭示了两个重要问题:第一,在今天的正义观念和话语系统里,应得也是“正义原则”,而且,它制约了平等原则的实践。既然都是正义原则,为什么单纯只从平等原则入手思考分配正义问题呢?第二,应得属于“初次分配”的正义原则,这在逻辑上和实践上都优先于平等原则。段忠桥教授在反驳姚大志教授的论证中也引用了各种各样的应得。这同样说明,即使在今天的平等主义话语体系里,应得仍然具有相当的参照意义和理论批判力。由此人们有理由质疑,在分配正义原则的建构中,为什么不首先考虑应得的问题呢? 既然在正义的推理中使用应得,在理解正义的含义里离不开应得,而且,现实的不平等根源也确实在于应得,那么,无论是在理论的重要性上还是在实践的优先性上,应得原则都应该进入我们思考分配正义问题的视野之中。应得原则在分配正义中的缺失甚至被漠视必然会导致无法克服的理论困难和实践窘境。从理论上看,平等主义者根本无法排除应得。众所周知,平等主义对平等观的一个重要辩护理由是自然天赋的“不应得”。然而,平等主义的推理并不严密。它以自然天赋的不应得而排除了所有的“应得”。我们知道,拥有自然天赋和努力实践自然天赋不是一回事。努力实践的结果是人们理所当然的“个人应得”。(cf Sher,pp.27-29)在平等主义的正义体系内,必须为应得留下足够的空间。从实践上看,应得的内涵经过启蒙思想的洗礼已经发生了转化。在以前,应得与德性、身份和社会角色密切相关。在现代,应得同个人的劳动、贡献和权利紧密相连。其中,个人的劳动和贡献是人们正当的所得,也是个人权利的体现。 经过以上的分析批判,我们认为,现在的问题不是应得能否成为分配正义原则,而是应得如何在实践中充分体现出来。实践路径和作用方式已经蕴含于分配正义的现实诊断之中。我们已经指出,不平等的主要根源在于以劳动收入为表征的应得不足,解决不平等的路径也就在于促进以劳动收入为表征的个人应得的增加。人们也许会进一步追问,劳动收入何以能获得应得的内在品格和主要尺度?这由劳动本身的性质所决定。 一方面,某人应得什么不是一个随意的道德判断,它与行为有关。用形式化的语言表述应得的判断乃是:A因为B而应得C。B是A应得C的充足理由和条件。对于B来说,它本身是作为正义根据最终的基础,否则它会限于无穷回溯之中,即B的背后还有B′(cf,Zaitchik,p.191),它自身还必须是为人们所一致认可的道德理由,否则它会陷入相对论的泥潭。这就要求B是一个清晰明辨且自身具有终极性质的道德理由。什么理由具有如此属性?归根到底,人们应得什么最终的理由在于一个人过去的行为及其相应的后果。(cf.Cleinig,p.75)它来自个人的行为同其后果具有必然的内在关联这一道德哲学命题。在个人意志自由的前提下,人们不会反对个人应得其行为后果的基本认识。因而,无论这个人的行为后果是带来“奖赏”(各种积极的应得)还是“惩罚”(各种消极的应得),都是他应得的。在当代的分配正义思想里,作为个人行为后果的劳动成果自然是人们的应得。 另一方面,社会财富的产生和增加根源于人们的劳动创造。个人劳动的否认或者说劳动成果的被剥夺显然是不正义的。马克思判断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标准就在于劳动者是否真正拥有自己的劳动成果,而且,我们也一直秉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正义原则。在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传统文化的影响下,依靠自己的劳动改善生活乃至致富是理所应当的,相反,不劳而获或者是劳动者不富有绝对是不正义的。这种不正义的判断标准在于应得。回到社会的现实处境:我们仍然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发展阶段,分配政策的主体依然是按劳分配,我们的不平等是劳动应得的实践不够,没有任何理由不让我们不直面应得的问题。而且,只要人们认同个人的行为同后果应是相称的“应得”这一道德命题依然有效,在分配正义中,我们就不会轻易拒斥应得作为当前社会的分配正义原则。 三、应得、市场与效率 正义原则的建构导向正义原则的实践,正义原则的实践反过来证明正义原则理论建构的有效性和准确性,理论和实践在分配正义原则问题上能够互相支持印证。因此,从正义原则的实践层面考察平等和应得,我们会发现,应得比平等的解释力要强得多。质言之,从“可行性”上看,应得比平等也要充分得多。我们可以从应得和平等所运用的理论条件、市场经济的伦理学原则、正义与效率的统一、道德目的论和实践的优先性等方面来说明。 就理论而言,应得和平等各自所需要的理论条件根本不同。我们说过,西方平等主义者思考正义问题时有两个重要的理论背景:成熟的立宪制民主和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市场经济会自然而,然体现劳动应得的原则,因此,应得的问题在平等主义者看来不是社会理论刻意考量的问题,相反,平等原则需要更多的理论论证。一方面,平等原则建立在一定层面的“反应得”基础上。自然天赋和有利的社会文化处境在初始分配中不应该获利,因而需要平等来矫正;个人应得的充分实践会带来巨大的贫富差距,需要平等来调节,平等原则应运而生。另一方面,社会实现平等正义原则的重要原因在于正义原则应该反映目前的政治价值:平等。但是,平等仅仅是近代以来的政治价值。按照福柯的说法,这些都是晚近的事情,它只是历史长河中的一个片段。正义为什么一定是平等主义呢?思想家由此而为平等寻求普遍主义的理论假设。例如,道德人格假设:人是自由、平等和理性的存在物(罗尔斯,第251页);形而上学假设:平等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参见德沃金,第8页);对于应得来说,只需承认同平等所共同依赖的意志自由这一前提预设即可。由此看来,平等较之于应得需要更多的理论假设,我们认为,一种正义原则所需要的理论假设越少,依赖的推理条件越简单,就越能说明正义原则本身的合理性。 既然市场经济是人们建构分配正义原则的制度背景,那么,市场经济的伦理学原则就应该成为分配正义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从当前处境来说,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中国均是如此。违反这一原则,任何形式的分配正义原则都会遭遇理论和现实上的双重困难。我们对应得的强调在深层次上契合了市场经济的伦理学原则,虽然,理论界对于什么是市场经济的伦理学原则存在认识和理解的差异。(参见布坎南,第72页)但是,人们不会反对应得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伦理学原则。(cf.Feinberg,p.88)市场经济以其特有的实践规则时代性地体现了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个人应得其行为的结果。我们对分配不正义的诊断——个人应得的不足和对解决之道的探究——提高劳动应得,这些都体现了分配正义的原初背景:应得是我们必须遵守的基本的伦理原则。 中国的市场经济处境呈现出还不成熟、正逐渐完善的特殊性。这就决定了我们的分配正义不仅要考虑正义的价值问题,还要考虑市场的效率问题。应得原则的建构和实践能充分有效地将正义与效率统一起来。在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中,正义与效率的关系呈现出内在的紧张。这里的效率有双重意义:一是社会生产的效率,一是分配的效率。生产的效率保障社会经济的增长和财富的增加,分配的效率主要指“帕累托改善”。分配正义同时受这两种效率的约束。分配效率的约束是指一种分配使一部分人境况改善而同时又没有使其他人境况变坏,这种分配才能称之为有效率的分配。生产效率的约束指一种正义的分配不能影响社会财富的增加。例如平均主义的分配影响生产的积极性,“分配蛋糕”逐渐减少。“帕累托改善”明显依赖于社会经济的不断增长和财富增加的生产效率。否则,“帕累托改善”难以为继。无论哪种效率,正义都受其约束。 然而,严格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只与如何分配相关而与生产无关。所以,段忠桥教授才坚持认为,“从分配正义的概念本身的含义来看,分配正义问题也只与社会和国家如何在人们中间分配财富、机会和资源相关,而与人们在福利上的改善无关。”(段忠桥,2013年,第18页)在这点上,笔者同意段忠桥教授的反驳:分配正义只涉及方式的问题。但是,我们又无法回避以福利改善为表征的社会生产效率问题。从表面上看,正义和效率确实存在内在紧张。在平等主义者的理论背景中,市场经济的生产本身就是有效率的,故平等主义者只考虑帕累托改善。当分配正义原则(平等)与市场经济的伦理学原则(应得)不一致时,正义与效率就会冲突。当我们的分配正义原则(应得)同市场经济的伦理学原则(应得)一致时,正义与效率就能有机地统一起来。 人们关注平等问题和热切地追求平等正义原则,有强烈的道德目的论深蕴其中:分配正义应该优先关注“社会的最不利者”和“社会的弱势群体”。社会正义问题主要体现在他们身上。即使是社会正义深蕴强烈的道德目的论,也并不一定就推论出对平等原则的优先关注和实践。从道德理由的角度看,社会正义关注“社会的最不利者”和“社会的弱势群体”,与其说是“平等主义的”,倒不如说是“优先主义的”。(Parfit,1995,p.101)从实践的角度看,平等原则同样不具有必然的优先性。姚大志教授自己也认为,在中国当前的现实问题上,优先主义比平等主义更合理。(参见姚大志,2013年,第48页)在我们看来,应得原则更符合优先主义的精神,同道德目的论也相吻合。假设社会结构是这样:总体10人,最不利者1人,次不利者5人,中间阶层3人,最有利者1人;如果一种正义原则的优先实践改变最不利者1人,而另一种正义原则的优先实践会改变次不利者5人,并且它们都会促进社会的最大平等;两相比较,从量的优先性考虑,我们肯定会选择后一种正义原则。(cf.Parfit,2012,pp.399-440)我们的社会分层同这极其相似:依靠劳动为收入的阶层是绝对多数,应得就像我们所描述的那种改变5个次不利者的正义原则,所以,在正义的实践结果上,应得能根本性地改变分配不平等的问题。 更为重要的是,分配正义的实践不是理论上的优先性假设。从实践层面来看,应得是一种初次分配原则的正义原则,而平等是再分配原则,因而,应得的实践要优先于平等,应得作为初次分配原则体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各种工资制度中。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无法明确区分偶然性的因素如自然天赋和个人的勤奋努力之间的界限,而且,市场经济从后果上产生了较大的不平等,因而需要再分配原则来加以调节,“正是在这里,平等的观念显现出了在分配正义中的重大意义”。(参见姚大志,2012年,第105页)但是,如果市场自身不健全不成熟,应得的实践不够彻底,也会产生另一种形式的不平等:个人付出的劳动同其回报不相匹配,劳动收入阶层与非劳动收入阶层不平等程度加大。平等主义者理论上的“反应得”就会演变成事实上的“反应得”。这正是当前不平等的真实原因。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才断言,平等的意义只有在应得充分实践之后才能彰显!就此而言,当前优先考虑的分配正义原则不是平等而是应得。论分配正义--兼论姚大志教授与段中桥教授关于正义的争论_段忠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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