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解释和人文理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文论文,科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西方哲学的发展史上,“解释”(explanation)与“理解”(understanding)这两个概念,分别被用来代表自然科学的统一方法论与人文社会科学的独特方法论。因此,这两个概念之争,即是有关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方法论究竟是统一的,或是各自不同的之争,换言之,是一元的与二(多)元的方法论之争。自第一代的实证主义者提出了一元的方法论主张以来,这一争论至今已延续了长达一个半世纪以上。本文意在从这一争论入手,通过梳分这一争论所经过的不同发展阶段,把握诸种代表性理论各自的方法观,进而提出自己的“语境论”的方法论见解。
一、实证主义与新康德主义的方法观之争
哲学方法论上有关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方法的异同的思考,并非是从一开始就存在的。相反,直至近代哲学,基于建立大一统哲学的思想背景,这一方法论也被视为统一的。这一点不论在康德哲学或黑格尔哲学那里都表现得很明显。虽然康德分别提出了“纯粹数学”、“纯粹自然科学”以及“形而上学”如何可能的问题,但其解决方式是把它们全都纳入“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的统一模式,从它们相同的先验根据(“我思”的意识根据与“范畴”的逻辑根据)方面寻找问题的答案。黑格尔则以一种思维与存在相统一的“正、反、合”的逻辑,来作为不论是自然或是人类思维的根据。这种大一统的方法论自然不会顾及到不同科学在认识方法上的差异。
第一代的实证主义者孔德、斯宾塞延续了统一性方法论的思维,不过其方法论的基点与性质却有了根本性的变化。他们基于实证的思想,反对“形而上学”,不再寻求以先验的东西为据,而是将数学化的、精确的自然科学作为社会科学的楷模,主张一元的科学方法论。其主要原则是:首先,认为不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它们在方法论上是统一的,并无什么分别。例如,穆勒认为一切科学的研究都表现为“观察——解释——表述”这样的三部曲,也就是说,它们都起源于对现象的观察,然后致力于建立法则,特别是因果关系法则,最后用判断的形式将其表述出来。其次,这种一元的方法论,是以精确的自然科学,尤其是数学化的物理学为楷模的,社会科学同样以之为典范。社会科学是否成熟、是否完善,应以这样的标准来测度。实证主义者并且身体力行,在实际研究中运用这样的方法。孔德在社会学研究中,以物理学为类比,将社会学分为研究结构、制度的“社会静力学”和研究过程、变迁的“社会动力学”两部分。斯宾塞则运用生物学的方法,把社会同有机体进行类比,区分为(1)营养(生产)部分,(2)分配与循环(商业、交通、银行)部分,(3)调节(政府与管理机构)部分。最后,将科学解释的目的界定为把握规律。穆勒认为,所要把握的规律是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孔德则认为寻找事物原因的思想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残余。他主张应当用研究事物的“怎样”来代替“为何”,这才是真正的实证精神。
新康德主义对实证主义的方法观提出了挑战,其代表人物主要是李凯尔特、文德尔班等。他们主张人文科学尤其是历史学,与自然科学相比,有其方法论上的特殊性,因此具有自身特殊的方法。这一方法论上区别的根据在于研究对象性质上的不同。对于自然科学而言,其对象是“物”,而物是没有目的、没有意义可言的,从而也不涉及“价值”的问题。但历史学、人文科学的对象则不同,它们关涉到的是人及其行为。人与物的根本不同之点,在于它是有“精神”的存在。精神是有“意志”、“意愿”的,它追求的目的是价值,它体现为行为的意义。在李凯尔特看来,世界是“现实”和“价值”这两个王国的统一,而这种统一是通过第三个王国——“意义”王国而实现的。价值使世界、行为获得了意义,文化乃是与价值相联系的事实。因此有关精神生活的科学不仅要研究行为与心理方面的事实,而且还要对其中所包含的意义进行诠释,理解其中所包含的价值。此外,与自然科学的对象表现为现象上的普遍联系与规律不同,历史学的对象的发生只是一次性的,并不具有重复性。中国的“五四运动”只在中国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发生一次,它既不在国内、也不在国外重复发生。因此,自然科学以把握一般的概念为目的,而这对于历史学来说不过是手段。虽然历史学也要使用一般的概念,但它是借用一般概念来叙述个别的东西,由此来达到把握对象赖以相互区别的特殊性。因此,历史学的方法是个别性的方法,它要把握的是单一的、个别的历史事件,注重的是其特殊性,这与自然科学的把握普遍规律、构造一般概念的方法是不同的。
这一方法论之争产生的一对重要的概念上的对立,就是“解释”与“理解”的对立。德国历史学家、早期解释学的哲学家德罗伊森在他的《历史概论》(1858年)中首先提出,自然科学的目的在于“解释”(德文为Erklrung),历史的目的在于“理解”(德文为Verstand)。从此之后,这一对在日常语言上本属平常的用语,成了实证主义与反实证主义方法论各自的代名词,成为方法论上一元论与二元论论争的焦点。
二、逻辑经验主义的一元科学方法观
20世纪上半叶,哲学经历了一个科学主义思潮占据统治地位的时期,其主要标志是“意义的可证实性”原则,即,一个命题是否有认识上的意义,在于它是否能够通过经验事实来加以证实。如果不能加以证实,那么按照逻辑经验主义的这一标准,就属于没有意义的命题,非科学的命题,应当加以排除。美国哲学家亨普尔在这一科学主义精神的背景下,还提出了一个科学解释的演绎模型,用它来解释一切的科学解释活动。
亨普尔的这一模型的主导思想是,科学解释乃是用某些普遍的规律来说明经验现象,在有待解释的经验现象中找出它们的规律性联系。亨普尔首先给出的这一解释模型是演绎型的,称为“演绎规律解释”模型,简称D—N模型。其形式如下:
附图
在这一图式里,横线上面的C与L为前提的集合,其中C[,1],C[,2],……C[,k]指的是描述了有关初始条件的个别事实的语句集合,L[,1],L[,2],……L[,r]为一系列可用作解释根据的普遍规律的语句集合。横线下面的E表示被解释的语句,它描述了有待解释的现象。E作为结论,必须是逻辑地从C与L的前提集合中演绎出来的。按照这个模型,假如我们要解释某个现象为什么会发生,那么就必须揭明它是从某些个别经验事实中,依据一定的规律产生出来的。例如,我们要说明“这杯水昨晚为什么会结冰”这一现象,按照上述的解释模型,我们就必须列举出一些现行的经验事实,如昨晚气温降到摄氏零度以下,这杯水相当纯,并且处于正常的压力下,周围没有热源等,然后我们把它归入这一条规律:“在通常的大气压力下,纯水在摄氏零度时就结冰”,从而科学地解释了上述有待解释的现象。由于这一模型是演绎型的,因此它所给出的解释结论是确定的。
不过,这一模型问世后受到一些人的批驳,他们认为它并不能解释全部的现象,因为并非一切现象之间的联系都是确定的、必然的。为此,亨普尔又提出一个归纳型的模型,即“归纳统计模型”(I—S模型)。这一模型中用于解释的语句中包含的是统计形式的规律,而非必然的规律,因此它与演绎模型的差别,在于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关系并非演绎蕴含的,而是归纳的,从而是或然性的,例如注射青霉素与某些细菌感染之间的治愈关系,即是如此。
亨普尔这种解释模型确实有令人称绝之处,能够以一个十分简洁的公式来表示复杂的科学解释活动,属于科学主义思潮兴盛时期的一个巅峰之作。他并且认为,他所提出的这两种模型是普遍有效的,不仅适用于自然科学的说明,而且也可适用于社会科学,亦即也可应用于有关历史现象和人类行为的解释。在他看来,历史解释的目的也在于表明,事件不是“机遇问题”,而是可以根据某些现行的或同时的条件加以预料的。所谓预料,“不是宗教的语言或神谕,而是理性的科学预测,它以一般规律为前提。”[1] (P10)
这里,与方法论问题有关,自然我们要关注的是它是否真能够适用于对历史与行为的解释。
在亨普尔这类实证主义者看来,假如运用上述模型对历史进行解释时存在什么不一致的地方,那也不是因为有什么东西与历史哲学家们的所谓“价值”有关,而是因为解释者没有正确认识有关的历史规律。如果说在一般的历史研究中不可能获得严格必然的规律,但总也能得到某种或然性的统计规律,它们归根结底与所谓的“价值”无关。尽管历史学家通常只能提出类似于科学解释的略图,只能给出类似于科学模型的粗糙的复制品,但只要他们用科学观念做指导,就应当受到鼓励和保护。
然而,赞同价值论的哲学家们并不认可实证主义的说法。像伊赛亚·柏林与列奥·斯特劳斯这样的哲学家们重提了历史的课题本身承担价值的说法,并且认为历史学家们在构造历史的解释时本身就具有价值的取向,它至少包含着最低程度的道德评价。不过,尽管一些哲学家重新论证了历史解释的价值与意义属性,但要实现历史解释范式的根本性转换,一个必要的条件是,它还必须依赖某种“元哲学”来提供依据。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说正是起着这样的作用,它为这种转换提供了一个有说服力的哲学基础,从而开启了有关人文社会科学的新的解释模式。
三、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与理解方法
如所周知,后期维特根斯坦以“语言游戏”概念为核心,建立了一种新的哲学。这一哲学的建立不仅标志着维特根斯坦本人的哲学转向,而且它还引导哲学思潮开始了一个新转向。这一转向的一个基本点,在于抛弃了原先的语句的意义在于与“原子事实”相对应、求得证实的实证主义思想,从而抛弃了原先的科学主义倾向。与这一思想转变相应,维特根斯坦提出了有关语句的意义在于使用、在于遵守规则,并最终来源于生活形式的“语言游戏”哲学,以及与此相关的“理解”理论。按照德国哲学家阿佩尔的说法,这一意义和理解问题事实上占据着晚期维特根斯坦哲学的中心。[2] (P18)并且对于我们的论题来说重要的是,维特根斯坦这一“元哲学”为人文社会科学的“理解”方法论提供了一个厚实的哲学基础。借助于这一基础,一些哲学家们发挥出了一套反科学主义思潮的“理解”方法论。自然科学的解释模式一统天下的局面打破了,他们不再奉自然科学的解释模式为圭皋,而是寻求用“语言游戏”、“规则”等概念来建立新的理解模式。
维特根斯坦语言游戏说的基本出发点,是语词的意义在于它的使用中,来源于特定的语言游戏及其语境。同样是使用“砖”这个词,在通常的情况下,它指的是一种建筑材料;在建筑工地上,当砌墙的工人向墙下的小工喊一声“砖”时,则意味着“把砖传给我”;而当我们说“为祖国建设事业添砖加瓦”时,这里的“砖”意指的则是为这一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不同的语言游戏及其语境,表现着人的不同活动。维特根斯坦自己曾经说明,他之所以使用“语言游戏”一词,是为了强调这一事实,即“讲语言是一种活动的组成部分,或者一种生活形式的组成部分。”[3] (P19)“生活形式”作为维特根斯坦的一个基本概念,它的含义包括“习俗”、“习惯”及“制度”等方面的因素,是历史上流传下来的、人们无可选择必须接受的东西。有如维特根斯坦所指出的,应用“遵守规则”这个概念,预设着一种“习惯”。在习俗、习惯所构成的生活形式中,人们形成并遵守着语言游戏的规则,它们是语言的正确用法的保障。
生活形式的这种既定性,制约着人们对于语言的理解必须是在其使用中来理解,对于语词的意义的把握,必须是在其使用语境中来把握。维特根斯坦的“理解”概念与“意义”概念的基本含义即在于此。同理,对于人们的语言行为及广义上的行为,也只有在“语言游戏”活动的框架之内,才是可以理解的,也就是才能成为有意义的和可以理解的行为。维特根斯坦这一哲学告诉人们的是,“理解”离不开特定的语境,离不开人们所身处的“游戏”与“生活形式”。反之,人们只有参与其中,熟悉其语法规则,才能获得对意义的理解。
这里,我们必须强调“规则”概念在维特根斯坦那里对于理解的重要性。这一重要性在于,语言是依靠规则来保证其语词意义的公共性的。维特根斯坦曾用“路标”来比喻规则所起的作用。路标指示行人与车辆如何走路与行驶,遇到“红灯”则停,遇到“绿灯”则行。语言规则也如这样的红绿灯,它们支配着词语的使用,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行,什么样的情况下不可行。在这类规则的支配下,词语就有了它们的公共性。维特根斯坦在这方面特别通过反驳有所谓“私人语言”的说法,来反证规则与意义的公共性。不可能有私人的语言,因为不可能有私人的规则。“规则”是在存在“普遍用法”的情况下才成立的,并且也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才可能引进正确应用规则的标准。这一切语言行为的发生,归根结底是要在语言使用者所处的语言共同体之中进行的。而所谓的“私人语言”脱离了这样的共同体,因此不可能存在共同的标准来判定是否存在私人的规则。例如,一个人可以任意使用“疼痛”一词,而没有人可以判定他是否使用了相同的规则。“私人规则”只能是一种虚构。
维特根斯坦上述语言游戏说,尤其是其中的“意义”与“理解”理论的意义,在于它在语言哲学观上改变了原先独霸天下的科学主义论调,注入了一种人文主义的精神。他对当时在“理解”与“解释”争论上占统治地位的实证主义思想表示不满。在《蓝皮书》里,他区分了在“为什么”的说明问题上的两种不同含义,即它既可用于寻求“理由”方面的解释,又可用于“原因”方面的说明。如果解释涉及到的是某人所说、所作的事情的“理由”,那就是诉诸某个导致该行为的方式或所遵从的规则;另一方面,如果解释给出的是事情的“原因”,那就是追踪某个机械过程,或者引证一个统计规律,或者概述某个历史根源。但不管是哪一种,都与阐明某一言行的“意义”无关。这表明,对现象的“原因”性的探寻,与对事情的“意义”的把握,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可以看出,这一区分直接反驳了实证主义的一元解释观,为人文社会科学的“理解”方法论提供了一个理论依据。与此相关,维特根斯坦这方面理论的意义,还在于它论证了“意义”是植根于游戏共同体的,具有多样性,而不是像实证主义所看待的那样是单一的、依赖于原子事实来证实的。(注:维特根斯坦本人提到“语言游戏的多样性”、“语言用法的多样性”以及“字词和句子种类的多样性”,这些都蕴含着意义的多样性。特别是他提到“五块板石”这些字词的不同用法“在语言游戏中所扮演的角色”,更是直接昭示了字词在不同语境下可有的多义性。见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23,§21。) 虽然维特根斯坦大体上是在语言学的层面上来谈论“意义”的,但人们后来不难把它延伸到价值论层面上的。再者,“理解”也是出自生活语境的理解,是在习俗、习惯以及相应规则制约下的理解。因此人们无法仅仅从纯粹逻辑的或纯粹经验事实的视角来看待语言与行为,人文与历史的因素在理解中被赋予了根本性的作用。
维特根斯坦的这一理解与意义理论,很快为他的追随者们——“新维特根斯坦主义者”们所解读,并运用于解释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温茨(Peter Winch)是其中较有影响的代表,他把维特根斯坦这一哲学的“意义”、“规则”、“标准”等范畴运用于社会行为的解释,提出了一种维特根斯坦式的理解理论。
温茨认为,社会行为的本质特点是它们具有“意义”,因此相关的研究方法只能是“理解”的方法,而不能像自然科学那样进行“解释”。这里,温茨所说的“意义”,除了通常意义论上所说的价值意义外,还强调了它与规则的关联性,亦即强调只有按照规则作出的行动,才是有意义的行动。这也就是说,行为乃是受规则支配的,其意义是在遵守规则中产生的。所谓遵守规则,就是一个人的行为按照这一规则所预示的方向作进一步的行动。因此,要理解人们行为的意义,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把握允许这一行为的规则。他认为,自然科学方法在这一点上是不适用的,它与意义的把握全然无关。进一步说,由于要描述社会行为,我们必须要应用与行为者相同的概念系统,这需要体会作为研究对象的行为者的生活与情感,进入他们的心理境界,而自然科学的研究是处于其研究对象之外的,因此它的方法对于社会科学研究来说是不合适的。
四、解释学的“理解”观
理解与解释的方法论之争,随着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的出现开始了向人文主义方面的转变,而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的问世,更是宣告了人文主义思潮在方法论领域上的主导地位。哲学解释学以伽达默尔的《真理与方法》为代表作,它出版于20世纪60年代初期,在此之前已有现象学、存在主义的哲学背景存在,它们为哲学解释学奠定了人文主义基础,在面向解释学经验进行理解与解读的观念方面,为其问世提供了理论准备。
伽达默尔所考虑的问题,一言以蔽之,是康德式的问题:“理解怎样得以可能?”[4] (P6)不过他的“理解”概念,在构想上较之先前的“理解”概念,却有其更深一步的考虑,这就是要将“理解”深入到本体论的层面,把它视为人的某种生存方式,亦即海德格尔存在主义意义上的“存在本身的存在方式”,而不仅仅是“方法论”的问题,“精神科学”的问题。因此,理解的对象和范围,也相应地扩大到“此在的全部世界经验”。这一“世界经验”的说法,不仅包括了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的认识经验,而且重要的是还包括了人的“生活实践”及其处世的经验。就此,伽达默尔特别提到,他的《真理与方法》这本书的目的,针对的并非自然科学和精神科学之间“那场古老的方法论争论”[4] (P5),论述的也不仅仅是“真理”或“方法”的问题,而是人类的世界经验这类“先于现代科学并使之得以可能的东西”,包括人的生存方式、历史传统、人文环境、一切理解方式的共同点,等等。它们一起构成了我们无可选择的、作为我们的愿望与行动之前提的东西,属于“事情的本性”[4] (P6),正是它们决定着我们的在世的经验,包括理解的(认识的、审美的)经验。这样,在伽达默尔看来,他与李凯尔特等人文科学方法论者的差别,并不在于方法论上的,而是在于“认识目标”方面的。[4] (P5)
在有关“理解”这一根本概念的性质规定性上,伽达默尔同维特根斯坦一样,把它解释为“游戏”:“理解是一种游戏”[4] (P625),它意味着游戏者进入“事件”本身,进入游戏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游戏向我们诉说、建议、询问,做出回答,亦即游戏者与有待解读的“文本”进行着对话。不过与维特根斯坦的一个明显不同之处在于,伽达默尔提出了理解与“真理”的关系问题。他认为,真理在理解过程中起着它应有的作用,这一作用是通过语言游戏体现出来的,从而也通过游戏概念得到了规定。之所以提到真理在理解过程中的作用,伽达默尔针对并反驳的是单纯考虑方法论问题的论者,诸如李凯尔特等。此外,他也以在游戏中引进真理概念来表明,游戏的本质并非属于主观性的行为,而是具有“真理”属性的事件。不过遗憾的是,至于真理的这一规定性究竟是什么,伽达默尔则是语焉不详。
对于伽达默尔的理解概念来说,其核心是“效果历史”原则。这一原则的根本内涵在于强调“历史”因素在理解中所具有的本质作用。这一作用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首先,理解为一种“前见”、“前理解”所制约,这种“前见”是由传统所构成的,它形成了理解者的“视域”,就像一幅有色眼镜一样,制约着理解者对现象的理解与诠释。其次,“前见”、“前理解”来自于理解者与有待解读的文本对象之间存在的时间上的“距离”,但这种时间距离并不像一般所认为的那样构成理解过去的鸿沟,相反,它却是提供了一种创造性理解的可能性。最后,由时间距离所产生的不同理解者的解释学“处境”,以及由此制约而形成的理解的“视域”,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可以发生融合的。旧的、传统的解释与通过新理解产生的新解释,总是能够不断结合成某种更有效的东西,这就是所谓的“视域的融合”,它体现了解释学意识的开放性。
这种开放的解释学意识,后来为后现代主义者们所极力加以强化,特别是在意义论方面。在伽达默尔的解释学那里,“客观性”问题仍然时时得到强调,理解的目标仍被看成是要把握“共同意义”,用伽达默尔本人的话来说,理解乃“是一种对共同意义的分有”[4] (P374),一切理解的目的“都在于取得对事情的一致性”。但到了德里达、利奥塔这些后现代主义者那里,认识的目的已变为对事物差异性的把握,“意义”被看作是歧义性的。任一意义正是通过与其他符号或事物的差别而获得其特殊的规定性,并在这种差别性中保留了自己的“痕迹”。正是这种意义的相互差别与关联,使之构成一个无限的“意义之链”。这样,虽然后现代主义者也把认识看作是对“文本”对象的解读、诠释,但重要的是,他们已不再谈论理解或认识的客观性,意义也不再被看成是具有共同性、一致性,而是在本质上被看成是歧义性、波动性的。后现代的这种解释学观念,与当初的实证主义观念比起来,分属两个极端。
五、语境论的解决方式
在上面的论述中,我们看到了几种有关科学解释与人文理解的方法论主张,其中不乏有声称其方法论是普遍适用的主张,如实证主义者宣称任何解释都是把被解释的事件归结到某种规律之下,而伽达默尔虽然否定解释学是一种“方法论”,但也一再宣称解释学的原则是普遍适用的,因为在他看来,仅仅由运用科学方法所提供的确实性并不足以保证真理,特别是对于精神科学来说更是如此,它还要求一种对特定的人类活动的“意义”的把握。不过在本人看来,科学解释与人文理解的对象分属不同的语境,因此并没有必要提出所谓的科学解释或人文理解的“普遍性”问题。不同的语境决定了不同的解释或理解方法,这些方法各有其合理性与适用性,因此都能够对适当的语境对象作出有效的解释。这就是本文所持的“语境论”的立场。
一个显然的事实是,对语境不加区别必定是错误的。我们先来看这么一个例证。从a=b得到b=a,从符号逻辑的角度看是完全正确的推论,但从形式逻辑的“换位法”来说却是一个错误的判断,因为从“每个厦门人都是福建人”是不能得出“每个福建人都是厦门人”的。这里,符号逻辑与形式逻辑就属于不同的语境,抽象的符号(变项)当被指派了具体的语义时,其真值就有了相应的不同变化。
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所提出的“深层语法”问题,实际上也是语境的问题。维特根斯坦区分开“表层语法”与“深层语法”。前者是通常有关句子的正确结构的理论,后者则是有关在使用语词与语句时的语境与方式等不同状态,例如我们前面提到的适用语词“砖”的例子。这一例子表明,即使是同一个语词,它甚至能够仅仅由于语气的不同而表现为不同的语义。
上述这两个例子虽然不同,但都同样表明语词、符号和语句的用法都取决于具体的语境,都需要依靠具体的论域来确定其语义的真假。
在当代知识论中,“语境论”成为一个重要的分支。它的一个重要的运用,是用来解决怀疑主义问题。语境论的一个基本思路是,知识依语境的差别而有不同的标准,怀疑主义的问题之所以难以解决,就在于它提出了某些很高的知识标准。然而对一般知识而言,并不需要去满足怀疑主义的这类高标准,而只要满足一般的知识标准就行。这样,怀疑主义问题并不危及知识的可靠性,两类标准可以并存,相安无事。
本文所设想的解决科学解释与人文理解的方法问题的思路,与上述语境论解决怀疑主义问题的思路大体上是一致的。面对自然科学的问题语境,科学解释的目的与方法都是重在把握规律,而面对人文社会科学的问题语境,由于其涉及到“意义”、“价值”这样的特殊论域,因此需要运用理解的方法。当然,这只是对两个不同论域语境的大致论断,其中所涉及到的具体问题,作为一些具体的语境,还需具体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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