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对我国银行业的挑战与对策_银行论文

加入WTO对我国银行业的挑战与对策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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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世贸组织的市场准入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中国的银行业将呈更加开放的格局。届时,外资银行在华的机构数量、业务范围、业务对象和从业地域都将在短期内发生深刻的变化,从而对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改革和银行业的发展带来不可避免的冲击。同时,进入世贸组织可以通过“以进促改”,按照国际惯例来修订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框架,利用“对等原则”推动中资商业银行开拓海外市场。因此,进入世贸组织也为我国金融体制的完善和提升中国银行业的国际地位赢得了机遇。

为了充分利用好进入世贸组织这一发展契机,优化我国银行业生存和发展环境,我们必须对可能带来的冲击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并采取切实的应对措施,实现银行业的平稳进关和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简要回顾

我国银行业的对外开放与经济的改革开放基本同步,1979年中国改革开放的初期,日本输出入银行在北京设立代表处,成为新中国首家外资银行在华机构,1985年厦门国际银行的成立,标志着首家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诞生。进入90年代,随着我国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国民经济的快速稳定增长和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步伐明显加快。外资银行在华的机构数量快速增长;机构性质呈多样化,代表处、代办处、分行、联营机构和附属机构等并存;业务范围由外币逐渐向人民币业务渗透;从业地域由沿海城市到23个中心城市、再向内地全部中心城市延伸。

截至1999年2月,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500余家,其中营业性机构191家,总资产360亿美元,占同期我国金融资产比例的2.58%;外汇贷款余额270亿美元左右,约占同期国内全部外汇贷款余额的23%;外汇存款余额48亿美元,约占同期国内全部外汇存款余额的5%。

回顾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的进程,虽然改革的步伐逐渐加快,开放的领域逐渐扩大,但改革时机的选择和进度的安排表现出明显的自主性和渐序性,与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央行监管水平的提高、国有专业银行的商业化进程和商业银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基本吻合,因此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没有产生明显的冲击。但进入世贸组织后,银行业的开放将更多地遵循国际准则,承担缔约方在服务贸易自由化方面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如果不能妥善协调进入世贸组织和促进民族银行业发展的关系,开放包括银行业在内的服务贸易,可能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带来较大的冲击。

二、进入WTO后,在华外资银行的市场环境更为优化

进入世贸组织后,按照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两项世贸组织的基本规定,在华外资银行的现有各方面的限制将逐渐取消,而待遇将逐步提高。因此,结合其科学的运行机制、资产规模效益和先进的管理手段,将极大提高其在中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力。

1、从机构设置的性质看。国内商业银行的业务仍以存贷款等传统业务为主,存贷差仍是其主要利润来源,中间业务大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这一金融服务市场格局早已被外资银行所熟悉。目前,由于金融监管的限制,在华外资银行对这一市场只能观望,而不能参与。进入世贸组织后,根据市场准入原则中“缔约方应确保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提供本国暂缺的任何形式的新金融服务”等条款的许诺,在华外资金融机构将更多地向经营性机构转变,凭借其先进的技术、快捷的服务参与传统银行业务和现代银行业务的竞争,特别是在中间业务等现代银行服务业领域,在华外资银行将处于更为有利的竞争地位。

2、从经营业务的范围看。由于目前央行在内资银行和外资银行之间竖立了一道人工“防火墙”,在华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受到很大限制,制约了其竞争优势的发挥。但进入世贸组织后,根据市场准入原则中“缔约方应保证在其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在获得公共机构的金融服务方面享受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中“缔约方应保证在其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在进入任何形式的金融市场时,与本国金融服务提供者享有相同的待遇”等条款的要求,这道人工“防火墙”将逐渐拆除,从而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可从业的范围趋同一致。主要表现为:经营的币种既包括外币也包括人民币;可以进入债券一、二级市场开展债券的发行、买卖业务;可以从事进出口结算和国内结算业务;可以提供金融零售服务业务;可以开发国内金融市场目前空缺的金融衍生服务业务等。从而在金融服务领域与内资银行展开全方位的竞争。

3、从经营的区域看。目前外资银行的经营区域仅限于全国中心城市,而没有达到全境开放。进入世贸组织后,按照市场准入原则中“缔约方应允许外国金融服务者在其境内设立机构”等条款的要求,外资银行在华机构可以根据“资本的趋利性”,将触角伸向全国各地的经济热点地区。这样,一方面可以实现外资银行在华境内跨省区开展业务,另一方面淡化了内资银行网点分布广的竞争优势。

4、从服务的客户群看。目前,在华外资银行机构的客户群仅限于三资企业,并且业务范围十分有限。因此,严格来讲外资银行尚没有在一个完整的市场上与内资银行展开竞争。进入世贸组织后,根据国民待遇要求,这一市场“保垒”将最终被突破,其服务的触角将遍及外国客户、国内企业和全体居民,为提高其市场份额提供了必备的市场环境。

市场环境的优化,对于以利润为中心的外资银行而言,必然导致经营活跃、业务量扩大和市场份额的提高,从而对央行的监管和商业银行的发展都带来挑战。

三、进入WTO,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挑战

1、对央行监管能力的挑战。主要表现为:

一是金融立法落后,金融法规不健全,难以实现监管法制化。进入世贸组织后,外资银行在华机构将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经营活动涉及税收、证券、银行等各方面,因而是金融宏观调控不可或缺的部分。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从几年执行的实践看,条例过于简单,尚需细化。并且相关配套法律尚未出台,还没有形成一整套的监管法律体系,妨碍了监管的法制化。同时监管手段落后,长期倚重行政化管理,还远没有达到监管电子化的水平。

二是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同存,增加了央行监管的技术难度。进入世贸组织后,适应全球金融自由化的需求,许多在华外资银行将实行混业经营,其业务范围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证券保险等。而我国由于金融市场尚不规范,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的控制尚不能满足混业经营的需要,因此,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中资银行仍将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同一金融服务市场上,不同的经营单位采取不同的经营方式,无疑增加了央行监管的技术难度,难免顾此失彼。

三是金融服务新品种的涌现,可能导致一定时期的监管“空白”。进入世贸组织后,外资银行向国内金融市场推出许多金融服务新品种,扩大了央行的监管面,而央行在金融新品种的监管方面尚无经验可循。四是金融市场风险防范的难度加大。进入世贸组织后,外资银行在华机构作为联系国际金融市场与国内金融市场的中介,将国外的金融风险带入国内金融市场的可能性加大,加剧国内金融市场风险防范的难度,可能诱发潜在的危机。

2、对商业银行生存和发展的挑战。主要表现为:

一是客户群培养的不对称性。一方面在华外资银行已有的客户群将更加稳固,在华几年经营的结果,使其争揽了大量绩优三资企业客户。据统计,1998年在华外资银行办理的出口结算业务已占中国市场份额的40%。进入世贸组织后,随着其服务范围的扩大,其服务的质量和水平都将提高,并且依托母国银行和投资者的地缘关系,内资银行在这部分客户群的分配中很难取得优势。另一方面国内商业银行赖以生存的传统客户群可能面临流失,由于外资银行可以在海外进行低成本融资,其资金成本将低于国内利率水平。因此,随着外资银行的服务对象扩展到中资企业,可能导致大量中国企业从过去在国内银行融资转向外资银行融资,客户的流失必然导致相关业务量的减少。

二是金融服务领域的不对称性。外资银行实行混业经营而中资银行实行分业经营,混业经营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增加利润来源,同时混业经营可以在“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构建联系通道,将各种金融业务进行有效组合,降低营业成本,扩大盈利空间。

三是金融服务手段的不对称性。相对于外资银行,国内银行的金融手段不健全,许多领域尚属空白。进入世贸组织后,外资银行将凭借其健全的金融服务手段,特别是金融租赁、投资组合等新的金融衍生工具,填补金融服务市场的空白,在新市场的开发上处于有利地位。

四是人才竞争的不对称性。外资银行为了更快地进入当地市场,突破语言障碍和淡化文化差异,基本实现管理人员本地化。因此,常凭借其丰厚的待遇和良好的发展机会,对从业人员实行“整套购买”的措施,使内资银行可能成为外资银行的人才“培训中心”。

四、我国银行业应采取的对策

面对挑战,我国金融理论工作者和银行实践工作者进行了大量的有益探索,但在设置保护与直面冲击的政策选择上,莫衷一是。笔者认为,两种选择各有利弊,应结合我国银行发展的实践,将两者有效结合。

1、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身份,对我国幼稚的银行业加以适当保护一是金融开放应坚持有序和有度的原则。任何一国的金融开放都是相对的,绝对意义的金融自由化并不存在。即使象美国这样金融体制完善的国家,在外资银行的准入和监管方面都具有严格的标准。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的银行业尚属于幼稚产业,央行的监管能力和商业银行的自我发展能力都经不起金融自由化的冲击。因此,在进入世贸组织的谈判中,应充分利用好对发展中国家保护的有关规定,保证金融开放的有度和有序。充分认识到进入世贸组织之日并非金融市场全面开放之时,将开放的时间适度顺延,为央行和商业银行赢得发展时间;对服务对象的开放应先企业后居民;对从业地域的开放应先单个城市后跨地区经营。

二是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纠正外资银行享受“超国民待遇”现象。长期以来,为了吸引外国投资,对外资银行提供了“超国民待遇”。一方面在利率、费率、汇率等方面对中资银行严格限制,而对外资银行却网开一面。另一方面在税负上中资银行负担33%的所得税,而外资银行享受所得税15%,且享有“两免三减”的优惠。另外中资银行还承担了过多的社会责任,费用负担远高于外资银行,加大了营运成本,削弱了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所有这些不利于外资银行和中资银行的公平竞争,因此,进入世贸组织后应对“超国民待遇”现象加以纠正,为中资银行创造适度宽松的竞争和发展环境。

三是赋予商业银行适度的经营自主权。相对于中资银行,外资银行在利率和费率等方面具有较多的灵活性,因而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价格优势。为适应中资银行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央行应在利率、费率等方面实现弹性管理,允许商业银行在一定的幅度内浮动,赋予商业银行适度的金融商品定价自主权。

2、健全金融法规,实现金融监管法制化和电子化

一是建立一套从银行基本法到专门法规齐全的金融法律体系,逐步实现监管法制化,进行严格有效的金融监管。为中资银行机构和在华外资银行机构的稳健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是加强金融监管的网络化建设,提高金融监管队伍的素质。随着央行监管方式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的转变,应加快监管手段电子化的步伐,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非现场监管,提高地各种风险的预警能力。同时应加强对监管队伍的素质培养,及时学习现代金融知识,满足金融新产品监管的需要。

三是借鉴发达国家央行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经验,防止出现监管“空白”。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完善程度和发达程度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因此央行无论在监管的宽度和深度方面都存在欠缺。应充分利用金融开放前的有限时间,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央行的监管方法和监管经验,满足可能出现的监管需求。防止在华外资银行利用监管的空子,进行违规经营,无形中加大金融市场的风险。

3、开拓新的服务业务,实现金融创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一是实现业务多元化。在继续做好存、贷款等传统业务的同时,积极开展表外金融业务,为市场提供多功能、多样化的金融服务。特别是部分地区可以适时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在空间上拓宽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范围。

二是加快金融业务创新。在央行监管许可的范围内,本着满足市场需求的原则,自主开拓业务,不断推出新的金融服务品种。同时,充分利用可转换债券、浮动利率债券、利率期权等国际金融新工具,丰富商业银行自身的盈利手段。

4、推行金融国际化,提高中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进入世贸组织后,我们可以根据对等原则,在开放国内金融市场的同时,要求对方开放市场。在机构设置、业务经营和资本管理等方面提供同样的便利。我们应充分利用这一机遇,鼓励中资银行到境外开设机构。一方面学习外国银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丰富的市场运作经营,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另一方面,开拓国际市场,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拓展生存和发展空间,提高中国银行业的国际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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