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整合与金融监管——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与金融监理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论文,台湾地区论文,金融监管论文,制度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796(2004)02-0013-04
一、台湾地区金融环境恶化的背景因素
近年来由于国际金融市场自由化及资金移动效率化,金融机构朝向综合化发展已蔚为潮流。长期以来金融环境的持续恶化,以及加入WTO后,面对国际金融形势的变化,台湾地区加速对金融法制的松绑,着手进行一连串的金融革新措施,加速调整金融法规,改善金融体制,让台湾地区能搭上这波金融改革的列车,现将台湾地区金融改革的背景因素简述如下:
(一)银行恶性竞争
台湾地区于1990年初开放新银行的设立,先后有16家新银行进入市场,新银行希望藉由扩大市场来增加规模经济效益,导致台湾地区的银行竞争激烈,在大家争夺同一块饼的情形下,由于各家银行规模不大,为获得高业绩遂产生恶性竞争的现象。
(二)银行逾放比(注:逾放比,即逾期贷款比率=逾期放款/(放款余额+催收款),其中放款余额不含买入汇款;逾期放款,指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各项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项。)过高
各银行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积极加强服务客户,再加上近年受景气的影响,使得银行整体逾放比持续呈上升走势,表明台湾地区银行的授信品质仍呈持续恶化状态。银行整体平均逾放比由1997年的3.1%增加到2001年的7.48%,快速增长的逾放比例,让人担心台湾地区会成为下一波金融风暴的起点。
(三)存款人信心不足
有些新银行不是以银行本业起家,而是由集团企业的转投资,对于集团投资不顺利或是获利不佳时,由于银行吸收大众存款,难免对于银行有负面的作用,影响存款人的信心;又因为长期以来台湾地区金融业的坏账问题严重,尤其以基层金融机构(例如:各地区农渔会信用合作社)违法放贷,造成一般民众与外商公司对于台湾地区金融业的信心不足。
(四)总体环境欠佳
近年来在不景气的情况下,台湾地区各种振兴方案纷纷出笼,诸如协助企业纾困贷款展延、921赈灾贷款、劳工失业贷款展延,采取利息减免、本金展延分期等措施,使银行的获利空间更加萎缩。
二、台湾地区金融整合模式——金融控股公司
为解决台湾地区金融业的持续低迷问题,加速金融现代化效应。2000年,台湾地区已通过《信托业法》,并修正公布《银行法》,以提高银行经营效能,并强化主管机关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权限;制定公布《金融机构合并法》,赋予金融机构合并法源,鼓励金融机构合并。因为金融控股公司具有“集团控股、联合经营;法人分业、规避风险;财务并表、各负盈亏”的特点,逐渐在这波金融整合潮流下脱颖而出,成为台湾地区金融界的新宠儿。200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金融控股公司法》,希冀台湾地区金融机构能透过金融资源的整合,提高竞争力,使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在迈向大型化、组织多角化、财务透明化、金融监理一元化时有法源依据。
(一)金融控股制度
《金融控股公司法》的最大意义,在于提供金融机构跨业经营及组织再造的依据,金融机构得依其经营目标直接投资或收购子公司跨业经营以增加金融版图,扩大经济规模。
1.金融控股公司定义
台湾地区的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对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有控制性持股,并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设立的公司。而控制性持股是指持有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超过25%,或直接、间接选任或指派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过半数的董事。业者按照金融控股公司法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可以跨业经营投资银行业、票券金融业、信用卡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期货业、创业投资事业、经主管机关核准投资的外国金融机构等。
2.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方式
根据《金融控股公司法》法规的架构,台湾地区对于金融集团的架构设计简单说明如下:
(1)全新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八条)
(2)营业让与(《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营业让与,指金融机构经其股东会决议,让与全部营业及主要资产负债予他公司,以所让的资产负债净值为对价,缴足承购他公司发行新股所需股款,并于取得发行新股时转换为金融控股公司,同时他公司转换为其子公司的行为。
(3)股份转换(《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经其股东会决议,让与全部已发行股份予预定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对价,以缴足原金融机构股东承购金融控股公司所发行的新股或发起设立所需股款的行为。
(二)金融控股公司现况
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产生“快速洗牌”的合并效应,大幅牵动台湾地区各大集团金融版图重整,透过共同行销、信息交叉运用、产品组合,提供消费者一次购足(one-step shopping)的金融百货化商品,也将全新挑战未来台湾地区金融业的态势。台湾地区现阶段的金融控股公司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1)以商银、保险或证券为主体,具金融控股雏型的金融集团;(2)工业银行纳入商银等而成为金融控股者;(3)由票券转型的控股公司;(4)政府主导的公营银行合并整合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自2001年11月正式实施《金融控股公司法》以来,台湾地区核准的金融控股公司有华南金控、富邦金控、国泰金控、开发金控、玉山金控、复华金控、兆丰金控、台新金控、新光金控、国票金控、建华金控、中信金控、日盛金控、第一金控等14家。兹将14家金融控股公司作一系统性的比较分析(如表1所示)。
表1 金融控股公司现况
单位:新台币
版图中尚总资产规模2002年 2003年
金控公司* 主体子公司缺的金融 (含子公司,EPS(元)预估
机构
千元)
EPS(元)
华南金控 华南银行 永昌证券 保险 64203498 -5.99 2.11
富邦银行
富邦人寿
富邦金控 富邦产险 富邦证券 无1557167001.25 2
台北银行
国泰银行
国泰金控 国泰人寿 东泰产险 证券 1363230542.23
3
世华银行
大华证券 商银
开发金控 中华开发 精英证券 保险
157655524
0.66
1
玉山证券
玉山金控 玉山银行 玉山票券 保险
23601618-1.25 2
复华银行
金复华投顾
金复华投信
复华金控 复华证券 复华创投
无364149830.02 1
幸福保险
复华期货
复华证券
兆丰金控国际证券
中兴票券
交通银行 倍利证券
无 1685855381.06 2
中国商银
中国产险
台新金控 台新银行 台新票券
证券538149501.98 2
保险
新光金控 新光人寿 新寿证券
商银 24812362
-6.28 1
商银
国票金控 国际票券 协和证券
保险 20911112-1.391
建华金控 建华银行 建华证券
保险 53229399 0.45
1
中信金控 中国信托 中信银证券 保险 93366492 1.363
一银租赁
一银保代
第一金控 第一银行 一银富兰克 证券1309866173
-6.471
一银富兰克
林投信
29508327
日盛金控 日盛证券 日盛银行保险 (不含日盛银行) -0.47未公布
金控公司*:金控公司按股票号码排列,其中日盛证券为上柜公司,其余均为上市公司。
资料来源:作者综合整理,取材自证券暨期货交易委员会http://www.sfc.gov.tw/intro_index.htm
1.以主体评估
在14家的金融控股公司中,在金融控股公司有最低资本额的限制下(新台币200亿元),银行业的资产规模较其他金融业者高,转换为金融控股公司的机会也较多,因此以银行业为主体的金融控公司居多。
2.以资产总额评估
若比较各家金融控股公司的总资产规模(合并总资产),可将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区分为:
(1)大型金融控股公司:总资产规模在新台币1兆以上,第一金控属之。
(2)中型金融控股公司:总资产规模介于新台币1000亿元~9000亿元,包括富邦金控、国泰金控、开发金控与兆丰金控等。
(3)小型金融控股公司:总资产规模小于新台币1000亿元,包括华南金控、玉山金控、复华金控、台新金控、新光金控、国票金控、建华金控、中信金控与日盛金控。
3.以每股盈余(EPS)评估
转换成金融控股公司一年来的营业表现,反映在每股盈余上可以看出,约有半数以上的金融控股公司每股盈余在0元~2元之间。每股盈余在短短一年中,甚至有些金控公司成立不到一年的情况下有这样的表现尚令人满意。由此显示在金融
整合营运下,由于金融商品的多样性,营运规模的扩大化,可以适时分散金融风险,有助经营绩效的提升。
4.以事业版图评估
台湾地区金融集团以各种整合方式形成金融控股公司,扩大营运规模可以增加金融机构的业务与承受风险的能力。以版图完整性来评估,目前14家金融控股公司中,以复华金控最完整,涵盖证券、期货、银行、保险、投顾、投信、创投等营业项目;兆丰金控的事业版图包含证券、票券、银行及产险;富邦金控旗下的保险、证券、银行等三方面均衡发展。
5.以业务价值链评估
简单将金融业区分为消费金融与企业金融两种类别。在当前日益重视直接金融的消费型态下,可发现工业银行与证券商的结合,可整合直接投资与直接金融市场的业务,提供完整的公司理财服务,工业银行与券商结合的模式优于工业银行与商业银行结合的模式。而现阶段台湾地区以商业银行为主导与保险业结合的模式,主要是希望得到保险业的庞大客户族群,增加商银的竞争优势。
(三)金融控股公司未来需面对的难题
1.短期综效不易发挥
合并整合,从理论上说有助于其下各子公司的资源整合、节省营运成本,达成规模经济的效益,但从实务上不难发现,各集团合并整合要付出的代价,除了合并时付出的成本外,还有其他合并后才会出现的成本,如优秀员工离职、客户流失、计算机整合费用甚至是企业文化冲突等隐藏成本,这些都会使整合后的金融控股公司不能如预期的为公司带来更大的综效。
2.规模扩大不等干获利的提升
规模扩大后,交叉行销的结果反造成子公司业务的冲突,更由于各金融市场的专业性不同,这样的行销手法让消费者感觉金融人员的专业性不足,减少与该公司合作的机会。所以,以为版图完整就能占领市场、获得高利润是错误的观念,规模扩大只是金融控股公司组成的一个过程,效率与效益才是金融控股公司能永续经营的关键。
3.台湾地区的金控公司数量过多
金融控股公司在《金融控股公司法》颁布后如雨后春笋般的窜起,却也使台湾地区陷入金控公司数量是否过多的迷思。以日本、新加坡及我国香港地区为例,控制在3~5家已不容易,台湾地区真的需要14家金融控股公司吗?“台湾金融控股集团的胃纳量最多五家”已成为外资评估台湾地区金融产业投资可行性的普遍标准。因此,台湾地区金控公司在WTO开放的同时,应努力争取海外市场,扩大服务范围,提升经营绩效。
三、台湾地区的金融监理制度
金融监理,顾名思义就是对金融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其主要目的有保障存款人的权益、维护货币体系安定、促进金融服务效率、保障消费者权益等四项。金融机构能否健全发展,顺利发挥其功能,与金融监理制度有密切关联。
(一)目前的金融监理制度
1.金融监理体系
目前的金融监理体系可简单划分为行政主管机关,业务主管机关以及金融检查机构等三部份(如图1)。(1)行政主管机关。金融监理的主要行政单位是台湾地区的“财政部”,负责金融机构的成立、裁撤与健全。(2)业务主管机关。金融业务的主管机关是台湾地区的“中央银行”,主要负责货币政策与外汇政策,相关业务是执行金融机构检查工作。(3)金融检查机构。台湾地区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检查单位有台湾地区的“财政部”及地方财金部门、“中央银行”、“合作金库”、“中央存款保险公司”以及其他主管机关。
图1 金融监理体系
2.金融监理检查
现行的金融监理制度,行政管理权集中于台湾地区“财政部”,检查权系属分工检查。银行、证券、保险业的主管机关为台湾地区的“财政部”,实务运作上并未合并监督管理。银行业的检查单位有三,即台湾地区“财政部金融局”、“中央银行”以及“中央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业大部分由证期会委托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所办理;保险业由保险公司负责。
(二)金融监理改革
金融监理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台湾地区以往由“财政部”掌管财政与金融的监督与管理,一方面权力过大,另一方面组织庞杂,随着财政及金融问题层出不穷,更突显该部门功能未能充分发挥的问题。第二,由于金融环境的持续恶化,近年金融舞弊案不断攀升,为人诟病的原因之一,就是金融监管以机构类别为导向,分为由不同部门负责,常被讥为“多头马车”管理。在这样的监管体制下,不同的金融机构由不同的主管机关负责检查,若检查业务涉及多个主管机关时,不难发现其执行效率的低落。第三,台湾地区金融监管制度缺乏独立自主性,因此金融监督工作常易遭受政治特权之干扰。
有鉴于此,台湾地区着手进行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借鉴外国经验与台湾地区本身的实际情况,终于在2003年7月通过《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并将于2004年7月成立“金监管理委员会”,这标志着台湾地区的金融监管制度迈向了新的里程碑。
(三)未来的金融监理制度
在金融控股公司成为台湾地区金融业的新主流模式后,如何落实金控公司以及金融机构跨业经营的监督与管理成为台湾地区金融界的当务之急。兹就《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简称金监法)简述说明台湾地区新的金融监理制度。
1.“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特色
该委员会的特色包括:(1)以委员会方式运作;(2)组织功能独立;(3)制度运作透明化;(4)建构组织成员弹性调整机制;(5)赋予调查权职能,检肃不法;(6)委员会采公务预算,另成立金融监理基金,充实金融监理经费,以提高金融监理效能。
2.“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组织设计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乃整合监理金融、证券、期货、保险业的行政部门成为单一金融监理行政部门机构。“金监会”下设“银行局”。“证券暨期货局”、“保险局”与“检查局”(如图2),另外设处、室办理相关业务。也就是将原来台湾地区“中央银行”金融业务检查处、台湾地区“财政部”保险司、证期会、金融局等单位合并为“金融监理委员会”,并提升层级为二级单位。
图2 台湾地区未来的金融监理体系
希冀未来在金融行政管理权与金融调查权有效结合下,能构成完整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让台湾地区的金融环境能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上的竞争,使台湾地区的金融监理制度能在新世纪展现新风貌。
四、台湾地区经验对中国大陆金融改革的借鉴
金融业在全球化的影响下,形成一股自由化与国际化的趋势,国际性金融集团相互整合,经营形态上朝控股公司发展;在金融监理上也由分业管理走向一元化潮流。中国大陆金融法规规定金融业必须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为了获得更多的竞争优势,必然受到国际化潮流的影响,走向混业经营的模式。台湾地区在面对一连串金融危机后,应重新整合金融资源,为金融业的未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以提高竞争力与经营效益。其改革的思路及实践经验,对中国大陆金融业的改革不无借鉴意义。
(一)混业经营是现今世界潮流趋势
随着贸易自由化、金融国际化的潮流趋势,金融业多朝向混业经营模式以提高国际竞争力。在中国大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法律制度框架下,为求生存发展,金融跨业经营组织形态已然成立,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1)以四大国有银行为核心的金融跨业经营组织;(2)以信托公司为核心的金融跨业经营组织;(3)以保险公司为核心的金融跨业经营组织;(4)以集团公司为核心的金融跨业经营组织;(5)以产业资本参与金融业形成的金融跨业经营组织。因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临国外大型金融集团的竞争压力,应加速解除对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限制,将目前存在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合法化,提升国际竞争力。
(二)金融控股公司应是未来中国大陆金融业的趋势
透过台湾地区推行金融控股公司的经验,不难发现金融控股公司有客户资源共享、提供客户多样化服务、扩大经营版图达成规模经济、提升经营效率等优点。而大陆中信控股(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在2002年12月5日以金控公司名义正式挂牌,显示在现有监管体制不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下,欲推动中国大陆金融服务业向混业经营平稳过渡,金融控股公司和全能制经营是大势所趋。
(三)金融相关法规体系须完整建立
目前中国大陆关于金融混业经营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法令还未产生,“无法可循”将使这类经营形态的公司以及消费者缺乏法律的地位与保障。中国大陆现行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强调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已不符合时代所需。
台湾地区在金融改革过程中,相应的法规配套措施进度有些落后,《金融控股公司法》在2001年已实施,但相应的金融监管制度法令(即《金监法》)却在落后两年的现在才完成。依《金监法》,要移出的行政单位包括“金融局”、“证期会”、“中国保险司”等,应修的法律包括“财政部”组织法、证交法、银行法等58种之多,而这些法律又不知要落后几年才能修订完成。因此,未来中国大陆再改善金融体制时,应迅速完成金融法规体系与配套措施,以适应金融竞争白热化的时代。
(四)选择合宜的金融监管模式
在金融改革过程中,金融监管制度十分重要,在快速变迁的金融环境下,台湾地区的金融监管体系,朝向功能化管理,并走向委员会制度,以便能建立完整的监督检查制度,有效地掌控金融事务,提高金融监管效能。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应有不同的监管模式。目前世界金融业朝向整合模式,金融监管的管理模式也转变为功能化管理。台湾地区的经验告诉我们,选择适宜的监管模式才能发挥最大功能,以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健全金融体系。
收稿日期:2004-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