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社团发展面临的制约因素及化解措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团论文,制约因素论文,措施论文,地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608(2011)08-0053-05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社会的发育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趋势。社团组织的大量出现是社会发育的基本标志。在日益壮大的社团大军中,地方社团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据统计,地级及以下的社团占社团总量的约90%。这些地方社团虽然活动领域没有全国性社团那样广泛,社会影响力也相对较弱,但因其密切联系基层,能够根据地方实际开展活动等,对地方乃至整个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
一、地方社团发展面临的主要制约因素
地方社团作为一个特定的社会群体,有着自身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就当前的发展实际而言,制约其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从社团培育和管理的角度来看,主要可分为宏观因素和微观因素两类。
从宏观角度讲,主要包括国际局势以及整个国家与社团发展息息相关的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因素。当前,全球社团革命蓬勃兴起,社团成为与政府、市场并行不悖的第三种力量,这种局面客观上为社团发展创造了较好的国际环境。在我国,党和国家也对社团发展非常重视,从法律和政策层面为社团发展开辟了新的道路,国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也为社团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在对社团的认识、研究和发展上都处于起步阶段,在社团的培育和管理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经济发展状况。谭永生等在2008年民政部社会组织理论研究课题项目《社会组织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的统计(指标)研究报告》中指出,通过对我国社会组织发展与宏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之间的实证分析,首先从整体发展规模上确定了社会组织与宏观经济发展的内在密切关系,即从社会学和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可以认为社会组织是宏观经济蓬勃发展的产物,特别是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整个社会组织的发展。GDP总量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将带来社会组织数量增长0.6936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增加值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将带来社会组织数量增长0.8507个百分点。由此可见,经济发展状况是影响社团发展的一个决定性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一直呈高速发展的态势,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但我国仍属发展中国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还居于世界第100位左右,与先进国家相比有着很大差距,这种情况严重制约了我国社团组织的发展。因为社团活动资金主要有三个来源:政府资助、社会捐助、会员会费,社会财富的相对不足使得这三项来源都受到影响,这是社团缺乏资金的一个主要原因。社团难以获得充足的资金来开展活动,其发展必然会受到影响。与之相联系,社团工作人员招不来、留不住,整体素质偏低,其根本原因也在于社团实力弱,缺乏资金实力。
——政府职能转移情况。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也得以逐步推进,政府职能有了一定的转变,有力地推动了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权力进一步下放,因而较大地改变了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关系,为社团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政府转移的职能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社团承担的,这直接促进了社团的发展。但是从现实情况看,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还很艰巨,离“小政府、大社会”的目标还有较大的差距,强势政府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一个突出表现是政府职能转变与社团的发展不同步。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社团做好了承接政府职能的准备,但政府职能没有转变到位。有一些政府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还没有从政府职能中剥离出来,如一些行政审批项目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但没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行及时的改革,有的甚至成了某些部门享有的特权,为官僚作风和各种腐败现象提供了温床。这不仅违反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律,而且增加了成本,降低了效率。在这种情况下,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工作就无从谈起。二是政府职能转变了,社团自身实力达不到承接要求。有些地方政府在转变职能时,对发展社团组织重视不够,导致转移出来的职能无人接或接不好,出现管理方面的问题,损害了社团的形象,也为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设置了障碍。
——法律制度环境。社团的发展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当前,我国在社团立法的立法层次、主导思想、实体内容方面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有着较大的差别。在立法层次上,社团立法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行政法规,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层次是部门规章,如《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等;第三层次是地方法规及规章。从总体上看,我国有关社团方面的立法层次与发达国家相比是偏低的,其法律效力也受到影响。
在立法主导思想上,坚持严格管理、从严控制,对社团实行的是“控制型”管理,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社团质量,却是以牺牲社团数量为代价的。在登记环节,采取的仍然是预防制管理模式,而且设置了较高的登记门槛,在日常管理环节实施的是严格的追惩制原则[1]。与发达国家相比,社团立法中的准入门槛较高:一是政治的门槛。新社团必须找到一个政府部门作为主管单位。二是资金的门槛。全国性社团需要有10万元以上的资金,地方性社团和跨行政区域的社团需要有3万元以上的资金。三是会员的门槛。新社团必须有50人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2]。这些条件除了资金方面以外,对全国性社团和地方社团的规定是完全一样的,对于地级以下特别是经济社会不发达地区来说,这些条件无疑是比较高的,致使很多“草根”社团无法迈过社团登记这道坎,造成了社团的“合法性困境”。四是类型的门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的第二种情形是,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一地一会制”。而在一些社团组织发育良好的国家,如美国、德国等就没有类似的法律规定。正是这四道门槛把很多“准社团”挡在了合法社团的大门之外,这也是当前我国社团数量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的主要原因。而第四道门槛也是造成当前社团缺乏竞争、活力不足的重要原因。在管理环节,实行双重管理体制,通过登记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严格监督社团行为,经常对社团进行清理整顿,使其自主性和自我发展的空间受到较大影响。
在社团法规的实体内容方面,还有一些需要完善的方面。对社团内部管理模式,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法律做了明确的规定。如《德国民法典》规定,社团必须有董事会、社员大会,且对两者权限和召集程序做了详细规定;《日本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规定,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的事务,由理事过半数决定,但是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韩国非营利机构成立与运作法案》规定了理事的数量及其任期,规定了理事会的职责及履职程序。在上述国家的法律中,社团内部民主管理是其重要内容,对于推动社团良性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在我国,国务院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只是一个登记程序性条例,并非规范社团自治活动和改革发展的法律依据。我们现在还没有制定专门社团(比如经济类社团、工商领域协会等)的单行法规,没有规定社团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社团内部管理机制,没有明确工作人员的各项待遇等,这是当前社团内部管理不够规范、工作人员队伍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原因。
此外,主流媒体的舆论导向以及社会公众对社团的了解度、认可度、支持度等,都会对社团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从微观角度讲,地方社团的发展不仅受到宏观环境的影响,而且还会受到所在区域的微观环境影响。在我国,由于地方社团所处的宏观环境是一样的,因而造成地方社团发展不平衡的主要因素在于微观因素。孙炳耀在《中国社会团体官民二重性问题》一文中指出,中国社团发展的外在推动力是民间与政府的双重动力。由此可以推出影响地方社团发展的两大微观因素:
一方面是地方政府的推动作用。当前,地方政府在地方社团的组建和发展中起着主导作用。但这种作用受宏观因素的制约较大,毫无疑问,地方政府在地方社团管理上的政策,主要是国家政策在其辖区中的具体应用,个别地方可能会有超前行为,但绝不会走得太远。地方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政府职能转变与移交。由于存在地区差异,各地在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方面的力度、进度上有着较大的差异,在政府职能移交的方式上也各有特点,地方社团作为地方政府职能移交的主要承接者之一,其发展情况与政府职能的移交情况有着密切的联系。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力度大了,地方社团发展的空间和余地就大;反之,发展空间和余地就小。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了,还存在一个移交的问题,地方社团如果顺利完成了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能转接,就为自身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否则,其功能就难以充分发挥。二是根据地方实际,进行地方社团立法。当然,这种立法完全是在国家立法已经确定的框架内进行的,地方政府能否在有限的权限范围内为地方社团的发展创造较好的环境,不仅取决于地方政府的能力,还在于其对地方社团的态度。首先,由于强势政府的传统观念,地方政府往往缺乏与地方社团合作进行共同治理的意识,所采取的仍然是领导而非指导的做法,限制了社团的发展。其次,由于地方政府推动地方社团发展的结果必然导致政府管理权限缩小,如果地方政府开明,舍得放权,就能促进多元化治理格局的实现,如果地方政府总是舍不得放权,地方社团就难以发挥其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再次,地方政府应以地方立法形式,为地方社团培育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地方社团繁荣。当前地方社团量少力弱,一个重要原因是地方政府推动作用不够。三是对地方社团进行扶持。当前,地方社团发展正处在关键阶段,迫切需要来自各方面的支持,尤其是地方政府的支持,可以说,离开地方政府的支持,地方社团发展就无从谈起。地方社团发展需要地方政府动用其行政资源,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在社会转型期,尤其是地方社团力量比较弱小的情况下,这种扶持对于地方社团的作用是很大的,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首先是人力方面,地方政府能否给予地方社团优惠政策,加强地方社团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整体素质,关系到地方社团的长远发展。其次是物力和财力方面,社团经费的一个重要来源是政府资助,地方政府能否从财政经费中拨出足量的专项资金来扶持地方社团直接关系到其生存和发展,当前很多地方社团经费短缺与地方政府资助不足有着直接的关系。
另一方面是地方的经济和人文环境。在地方社团的发展中,其所在区域的民间力量和经济文化环境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地方社团的发展总会受到经济环境的影响。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经济社会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促使一些旧经济组织解体,新经济组织诞生。新的经济发展格局为社团发展拓展了新的空间。由于存在着地区差异,各地的经济基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度、发展模式以及经济发展状况不尽相同,使得各地的地方社团面临着不同的经济发展环境。经济改革力度大了,新经济组织多了,微观市场发育程度高了,社团发展壮大的机会就多。再者地方社团开展活动,离不开活动资金,政府的行政资助毕竟是有限的,更重要的是会员单位以及社会各界的捐助。捐助资金的多少,一方面要看社会各界对社团的信任度、支持度,主要还取决于地方的经济发展情况。对于一些以扶贫济弱为宗旨的社团来说,各方面捐助的资金是开展活动的主要基础,其对社会资金的依赖程度更大。地方财力强了,社团经费也随之充足起来,社团实力也会进一步增强,社团的活动才能正常进行,其社会影响力才会进一步增强。其次,地方社团的发展需要一定的群众基础。地方社团根植于基层群众中,是联结地方政府与基层的桥梁和纽带。基层群众和基层组织的结社意识强弱直接影响到社团的数量和质量,社团的稳定性和凝聚力也与之有着直接的关系。各地的民风、民俗也是社团发展中不可忽视的因素,有些地区近代以来结社之风盛行,社团发展就会有较好的传统和较为广泛的群众基础;而有些地区则相反,或者视结社为洪水猛兽,或者不知社团为何物,这就为社团发展造成极大的障碍。再次,地方社团的活动需要基层群众的认可和支持。地方社团开展各项活动,不仅需要地方政府的支持,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和协助。如果基层群众对地方社团缺乏了解,就不会主动参与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地方社团就只能唱“独角戏”,其活动就不能取得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久而久之,地方社团就会失去存在的价值,即使在政府和会员的支撑下能够勉强维持,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二、促进地方社团发展的思路与措施
要实现地方社团的良性发展,政府必须加大扶持力度。这是因为:一是地方社团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客观上分担了地方政府的治理压力,节约了行政成本,增强了治理效果,地方社团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地方政府对社团进行扶持,从另一角度来说也是对社会、对纳税人的一种回报。二是对地方社团进行扶持,是发达国家促进地方社团发展、保证其正常运行的主要手段之一,目前已成为一种国际惯例,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做法,值得我国很好地学习和借鉴。三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地方社团发展从总体上看还处于起步阶段,地方社团的整体发育水平不高,公众的结社意识有待加强。当前社会认知度低和活动资金不足是制约社团功能发挥的两大“瓶颈”,社会各界对社团的资助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政府为社团发展提供扶持可以说是别无选择、责无旁贷。四是地方社团作为地方政府职能转移的主要承接者,为了实现相关职能的平稳过渡,维护公共管理活动的顺利运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需要政府提供一定的启动资金和其他方面的扶持。另外,地方政府也需要以购买的方式来获得地方社团的服务产品,这种产品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政府行政工作的质量,也影响到公民的根本利益。对于地方社团来说,由于其实力较弱,更需要地方政府对其进行扶持。
1.增加对地方社团的投入
地方政府应该把对地方社团的资助纳入年度预算之中,并把其作为常设项目、重点项目来优先保证。在年度决算时,要对该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核算,作出相应分析,并作为下年度预算的数据基础。政府对地方社团的资助主要应采取以下形式:一是组建资助。这项资助主要用于弥补“草根”社团组建费用的不足,也可以为这些社团支付办公场所的租赁费用、办公设备的添置费用等。二是运行资助。有些地方社团的活动资金不足,需要政府给予资助。有些地方社团承接了政府转移出来的职能,缺乏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来履行这些职能。有些地方社团承担了政府的调研项目、研发项目,需要政府提供活动资金。在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中,政府向专业性很强的社团购买服务产品的情况已成为政府购买物品中的重要项目,提高了这些项目的专业化水平和实用性,节省了政府开支。三是免税资助。社团在经济活动中可能会取得经济收入,政府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这些收入实行减免税的优惠待遇。在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法国、日本等都对社团免税条件有详细、明确的规定。日本公益法人寄附金、会费等收入原则上不作为纳税的范围。开展与其事业宗旨、目的有着必然联系的公益事业,减免缴纳法人税,公益法人经营这些项目取得的收入中的70%按27%的税率纳税,而普通法人则按收入的37.5%的税率纳税。在赠与税、纸税、消费税等方面给予公益法人优惠[3]。政府对地方社团的免税政策,所体现的不仅是对其资助,而且也是对其业务活动的肯定和奖励,免税式资助应成为政府对社团资助的主要途径和形式。四是人力资源方面的资助。目前地方社团普遍面临人才匮乏的窘境,其主要原因是地方社团工作人员的待遇不高,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因而招不来也留不住人才。政府应该进一步落实社团工作人员的各项待遇,允许其享受相当于事业单位同类岗位的工资、保险及各项待遇,必要时可以出资帮助社团弥补资金上的不足。
政府对社团进行资助必须坚持三个原则:一是重点资助原则。政府用于社团发展的资助金是有限的,在社团数量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如果进行平均分配就会失去其意义,应该重点资助那些在社会生活中发挥较大作用的社团以及有着较大发展潜力的社团。二是依法资助原则。政府对社团资助应该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而不能随意而为。应该成立专门的社团资助评审机构,由社团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助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对社团的基本情况、开展活动情况以及财务状况进行初步审查,列出需要资助的社团名单,上报给社团资助评审机构,由该机构组织专业部门和人员对社团情况进行复核,认为确有必要进行资助的,再提请主管领导同意,由相关部门拨付资助款项。需要组建资助的,由拟组建社团向民政部门提出资助申请,再由民政部门向评审机构上报,履行审批拨付程序。三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政府对社团的资助要建立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政府要制定详细的社团资助制度,明确规定社团获得资助的条件和标准,杜绝人情资助、随意资助现象的发生。政府要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对社团的资助情况,接受业内人士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要加强对政府资助款项审批、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反相关规定进行的资助不仅要撤销,而且要尽量追回资助款项,同时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在政府对社团资助的问题上,要特别注意防止把政府资助金作为社团救济金来发放,对一些社会功能很弱、缺乏发展潜力以及竞争力和公信力的社团,不能进行资助,要让其在社会选择机制下实现优化、重组,对于确实已经失去存在价值的社团该淘汰就要坚决淘汰,不能只追求社团数量上的繁荣。另外还要防止有些部门把资助作为控制社团的筹码,允许社团对有关部门驳回其资助申请的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同时注意查处相关部门利用资助插手社团正常事务的现象。
2.提高地方社团的地位和影响力
当前社团发育还不够成熟,社团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力还比较弱,即便在社团内部,其公信力也受到会员的质疑,在这种情况下,社团赖以生存的群众基础必然受到影响,其各项功能的发挥也必然受到限制。政府对社团的扶持,不仅体现为对其进行经济上的资助,还应该从提高社团的地位入手,增强社团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为其发展开拓更为广阔的空间。对地方社团来说,政府应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为其发展铺路造势:一是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保障社团应有的合法权益。政府要尊重社团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权利。社团内部的一些规则反映了会员的意志,是全体会员必须遵守的。这些规则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政府就不能对其进行干预。其他社会组织也不能干扰社团的正常业务,对于影响社团正常运行的行为,政府要依法坚决予以制止,保护社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二是充分肯定社团在社会治理中所起的作用,鼓励其参政议政。社团具有代表会员表达诉求的职能,能够反映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群体的愿望和需求,能够对政府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地方政府应该采取各种方式,疏通社团参政议政的渠道,在进行重大问题的决策时,要允许相关社团参与,鼓励社团反映真实情况,多提意见和建议,以及邀请社团组织参与地方管理,提高社团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三是真正把机构改革中分流出的职能转移给社团承担。要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目标,就必须实现政府职能转变,而社团正是政府分流职能的最好的承接者。对地方政府来说,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舍得放权,要把应该由社团管理的事务全部交给社团来办,政府只起宏观上的监督作用。社团承接了这些职能以后,才能真正履行公共服务的职能,才能提高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力。如有的地方在机构改革以后,把原本由政府行使的医疗事故鉴定职能全部转交给当地的医学会来承担,政府和所属医疗机构改变了原来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角色,在开始阶段,虽然也会发生当事者不服又到上级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情况,但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不仅各个医院对其鉴定能力给予充分肯定,社会公众也都对其资质逐步认可了。四是在各类社团中汇聚着各行各业的人才,他们密切联系基层,有很多人长期在基层工作,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政府应该把一些专业性强的调研项目交给有一定资质的专业性社团来承担,一方面借此提高社团的业务能力,另一方面也能达到“借鸡生蛋”的目的,既能改变原来调研中存在的难以真正深入基层,容易先入为主的情况,又能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通过这种方式也能把社团的意见带上来,间接地发挥了社团参政议政的职能。五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社团的认识。社团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公众的支持,会员(包括会员单位)要从社会公众中发展,开展活动需要社会公众的参与,活动资金也需要社会公众通过捐赠等方式给予支持,因此,社会公众对于社团的认知度直接影响着社团的发展。政府要大力宣传社团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引导社会公众认识社团、支持社团、参加社团,并对社团活动进行监督。此外,地方政府在对外交往中也要重视社团的作用,地方之间的交往不能仅限于政府之间的交往,还要促进民间的交往,而民间交往很重要的一种方式就是社团之间的交往。地方社团通过对外交流可以树立自身的形象,赢得业界和社会公众的支持。
3.建立科学完善的经营及有偿服务机制
政府资助、社会捐助对于支持社团开展活动是非常重要的,但这些来自外部的资金具有不确定性,社团必须依靠自身力量来获取活动资金,维持生存和发展。当前社团普遍存在经营收入不高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以下三种原因造成的:一是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对社团开展经营活动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社团属于非营利组织,不能有收费项目,有了收费项目,就属于营利行为。因此,在有些地方,社团收费就成了公众举报、政府查处的对象,使得社团不敢从经营活动中获得收入。二是对社团的经营活动没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对其收费标准没有明确的界定,对其收入使用情况缺乏相应的监督手段,使得正常的合理收费也被认为是变相牟利行为,遭到公众的误解和责难,致使社团开展经营服务活动搞创收的积极性不足,这是社团“收费难”问题的主要原因。三是确有个别社团打着合理收费的幌子,开展经营活动,私分经营收入,变成了地地道道的营利组织,影响了社团的整体形象。因此,必须建立科学规范的社团有偿服务机制,既能保障社团的利益,也能维护服务对象的利益。
首先,要对社团的经营活动做出明确的界定。社团的经营活动必须具有非营利性,非营利性是社团的根本性质,按照《民间组织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中关于民间组织非营利性的解释,其具体衡量指标有三个方面:一是民间组织的财产基础是基于捐赠的公益产权。二是民间组织要有明确的公益性或互益性的宗旨。三是民间组织的资产和产生的利润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财产。主要有三层含义:第一,基于民间组织的公益产权性质,其资产不属于任何个人;第二,基于公益产权的民间组织资产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形式的利润都不得分红;第三,当一个民间组织解散或破产的时候,其剩余资产不能像企业那样在成员之间分配,而只能转交给其他公共部门继续用于公益或互益目的。按照这种解释,社团的经营范围与企业是一样的,只不过在利润分配和财产处理环节具有质的不同。在美国、法国等发达国家中都出现了社团全面进军各项经营领域与众多小企业争利的情况,由于社团经营收入在很多情况下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其在竞争中就具有一定的优势,这就容易引起一些相关企业的不满,也会给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影响,因此,在社会转型期应该慎重对待社团开展经营活动的问题,在条件尚不成熟时,社团最好不要进入一般企业的经营领域。但有些经营活动应该是大力倡导的,如将资产存入银行获得利息,购买国债、股票,通过服务获得收入等。
其次,要对社团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化管理。购买国债、股票等经营活动受到市场的影响和约束较大,政府和社会需要做的只是引导、协助工作。而社团开展有偿服务活动,是社团自身能够直接操控的,也是直接与会员和社会各界密切联系的,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因而引起的争议也最大。这些活动主要有组织联谊活动、为会员和社会各界提供信息咨询、承担政府和其他组织的有关项目等,因此,需要引入市场机制,由法定的评估部门对社团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收费标准进行科学评估,按照市场规则进行合理定价,确保社团收费物有所值。
再次,要加大专项监督力度,确保社团收入的合理使用。对社团用于投资的款物应该进行明确的界定,一般来说,只有作为社团自身资产的资金(社团自有资金、会费收入、政府及社会捐助社团的办公经费、经营活动收入、免税所得)才能列入社团投资范围,而其他资金不能用于投资,比如政府或其他组织委托社团承办项目的资金、救灾救助类社团从社会上募集的善款等都不能挪作投资资金来使用。对于违规进行投资的,应该严加查处。经营收入的使用方式是决定社团经营活动是否具有非营利性的唯一衡量标准,因此,对社团资产流向进行全面科学的监控是保证社团合法经营的重要手段,不仅要由审计机构对社团资产情况进行严格审计,还要实行社团财务公开制度,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对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于社团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收入,政府应视情况给予其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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