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教育与全纳教育:美国弱势儿童教育的发展与启示
杨 冰
(南京晓庄学院 陶行知研究院,江苏 南京 210017)
摘 要: 20世纪以来,美国弱势儿童教育空前发展。美国联邦政府针对弱势儿童群体采取了一系列教育措施:所有儿童教育立法均关注和帮扶弱势儿童群体,补偿性教育法案显著增多,全纳教育实践有序展开,确保了美国弱势儿童的教育权利。美国弱势儿童教育措施的两大核心就是“补偿”与“全纳”,这对我国弱势儿童实现教育机会均等,实施全纳的教育以及建立公正、平等、民主的全纳社会有积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 补偿教育;全纳教育;弱势儿童;个体弱势;资源弱势
弱势儿童是整个弱势群体中最为处境不利的儿童群体。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弱势儿童,无外乎两种原因所导致,一种是先天的“个体弱势”,一种是后天的“资源弱势”。“个体弱势”的儿童因为自身身体和心理的重大疾患而不可避免地成为了弱势儿童,如残疾儿童、艾滋儿童、自闭症儿童等;而后天“资源弱势”的儿童,则伴随着弱势儿童家庭的社会经济资本、文化资本的代际传递,即弱势儿童的出身、社会地位、家庭情况等方面存在的劣势,又慢慢转化为弱势儿童的“先天”弱势,如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孤儿、贫困儿童等,还有的“资源弱势”儿童因为教育教学过程的办学条件、师资水平等的水平低下,如农村儿童、城郊儿童、偏远地区儿童等。“个体弱势”与“资源弱势”正侵蚀着儿童的正常发展、健康发展和快乐发展,更有一些弱势儿童正承受着“个体弱势”与“资源弱势”的双重打击。当前弱势儿童的教育问题是全球儿童研究的热点问题,从美国到澳大利亚、从中国到亚太地区,关于弱势群体特别是弱势儿童的教育研究已经成为全球性的教育运动。要改变弱势儿童“个体弱势”和“资源弱势”的教育现状,就要从根本上、源头上来解决。美国联邦政府针对弱势儿童群体的教育措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无论是国家政策层面针对弱势儿童的补偿性教育政策、法规的颁布,还是实践层面全纳教育(inclusive education)理念下全纳学校的实施,都在一定意义上帮助弱势儿童走出“代际弱势”的恶性循环。
一、 政策支撑:美国弱势儿童教育法案及项目
20世纪以来,美国联邦政府对于学前教育的支持与关注空前高涨,制订了一系列的法规与政策,从政府干预和资金支持的角度大力发展学前教育,提升学前教育的地位,促进学前教育的高质量、高水平发展。国家教育政策层面儿童教育法案的制订,给美国弱势儿童的教育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撑。
(一) 所有儿童相关教育立法均关注与帮扶弱势儿童群体
美国联邦政府针对弱势儿童群体采取了一系列教育措施,表1列举的是美国1933年以来的部分教育法案和主要教育项目,其中《2000目标:美国教育法》《早期学习机会法》和《不让一个孩子掉队》等法案是面向全体儿童的教育立法,明确了对于经济困难幼儿、贫困家庭子女、残障幼儿以及不同种族儿童的教育补给。《联邦紧急救济法》、“开端计划”、“公平教育计划”和“阅读优先计划”等法案则是主要针对弱势儿童的教育政策倾斜和教育补偿项目,从经济补给、营养补给、健康补给、教育服务以及教育补偿的微观领域等多方面对弱势儿童进行教育补给。“从1933年的《联邦紧急救济法》,到2001年的《不让一个儿童掉队》,基本上每一部法律、法案中都具有明显的扶助弱势儿童的特点。”[注] 张宇,王小英:《20世纪以来联邦干预下美国学前教育的发展与启示》,《外国教育研究》2010年第3期,第47页。 可以说,国家立法层面强有力的政策支撑为弱势儿童教育的发展保驾护航,美国政府每制定一部学前教育相关法案,不管法案中是否明确说明法案所针对的教育对象及主要补偿措施,但基本体现了对于弱势儿童群体的整体关注和扶持。
表1 美国部分教育法案及补偿性项目
(二) 补偿性教育法案显著增多,以改善弱势儿童的“资源弱势”
20世纪30年代起,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开始关注“文化贫乏”对于儿童心智能力发展的影响,制订了一系列“补偿教育”方案,以改善处境不利的儿童在智能与社会发展方面的迟滞问题。[注] 袁宗金:《美国弱势儿童积极性差别待遇政策及其启示》,《南京晓庄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第44页。 从表1可以看出,美国在立法层面,补偿性教育法案逐渐增多。1933年的《联邦紧急救济法》特别提出了对于困难家庭幼儿的救济与帮扶,从营养、身体、教育等方面促进幼儿的健康发展。1965年的“开端计划”在美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社会影响,这个法案专门针对3—5岁的贫苦儿童、残障儿童等弱势儿童群体,保障他们的教育权利,影响了几代美国弱势儿童的教育与发展。1988年的“公平教育计划”将视角转向弱势儿童的家庭,进行家长教育和幼儿教育,以完善弱势儿童的早期教育。2001年的“阅读优先计划”关注教学领域的弱势儿童群体,以提升儿童的阅读成就。
首先,零工经济的劳动服务的供给方和需求方的法律地位较为清晰:由于双方不再签订劳动合同,而仅仅签订劳务合同,所以并不构成传统的“劳动关系”。但是,劳动服务的供给方和各种企业平台的关系定位存在争议:很多时候,劳动提供方更像是一个独立的个体经营者或者承包商,和企业平台之间不存在管理关系,因而并不构成“劳动关系”,但是很多时候,企业平台会对劳动提供方进行一定的管理,劳动供给方和企业平台之间存在一定的从属关系,此时两者之间的法律定位比较模糊,目前并没有法律对劳动供给方和企业平台之间的关系作出明确规定。
接纳(Inclusive)是学校要接纳所有的人,不排斥任何人。美国的全纳教育主张面向全体儿童的学校教育,普通学校要给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提供学习机会,促进所有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的学习和生活。美国社会重视学校教育系统结构的重要性,重视进行学校系统的整体改进,以促进全纳教育面向全体学生,特别是弱势儿童的教育需求。美国的全纳学校的制定基于以下三个基本思想:第一,无论学生的特殊需求如何,政策要保证接纳所有的学生,并尽最大能力满足学生要求。第二,所有的人、所有的学生都应该受到重视,并能公平、民主地参与到学校公共事务和教育教学过程中去。第三,针对学生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进行辅导,学校要通力合作,保证特殊教育的全纳执行。
相对于绝对理性下标准型决策所追求的“最优化”决策不同,有限理性下的描述型决策则追求“最满意”决策,前者关注的是决策的效益,后者关注的是决策的效用。也就是说在实际工作决策中,决策者并不是要追求最大收益,而是追求最优效用的方案。① 以猴子掰玉米为例,猴子在玉米地里企图寻找最大的玉米,即为寻求最大收益;而只寻找能够满足自身食用需要的玉米,即为寻求最优效用。正如故事那样,猴子为了寻找最大的玉米,结果却是一无所获,这正如在工作决策中,最大收益的方案往往不能够获得。
(三) 全纳教育的大发展对弱势儿童的“个体弱势”产生积极影响
特殊教育相关法案的颁布,促进了美国弱势儿童全纳教育的全面开展。全纳教育理念的有序展开是美国社会对于弱势儿童群体“个体弱势”的积极努力,以弥补社会各界,特别是教育领域对于弱势儿童尤其是残障儿童群体的歧视、疏离与隔断。全纳教育的大发展和全纳学校教育实践的展开,对弱势儿童群体的教育产生积极影响,促进了以身心残障为代表的弱势群体在社会公共领域和教育领域的权利与公平。
自1975年开始,美国联邦政府制订立法以规范特殊教育领域的发展,一部部教育法案串起了美国全纳教育史。表2是美国1975年以来颁布的特殊教育的主要法案,也呈现出美国全纳教育的发展脉络。《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案》《身心障碍儿童保护法案》是要确保所有残障儿童接受免费合适的公立教育,为残障儿童争取高质量的教育权利。《残疾个体教育法》《残疾个体教育法修正案》是对《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案》进一步修正,其中《残疾个体教育法修正案》坚决彻底地重申所有残疾儿童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此法案规定了美国特殊教育的目标、对象、教育原则等一系列问题。2004年的《残疾人教育促进法》旨在改善和提高残疾儿童的教育效果,为他们提供平等、完全参与、独立生活和经济自足的机会。
随着机械通气的长时间进行,人体呼吸肌结构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其中肌纤维重塑会导致撤机成功的可能性逐渐降低[1],所以在撤机前进行必要的呼吸功能训练必不可少。通过对患者进行积极地引导,降低患者本身对呼吸机的依赖程度。通过有效的呼吸训练开展,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善患者的心肺功能,提高患者自我呼吸能力的提升。
表2 美国部分特殊教育法案
二、 教育实践:美国弱势儿童全纳教育的实施
新常态,顾名思义,就是在经过一段非常态化发展状态后重新转入常态化发展的过程。由于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正确选择,改革开放到2013年间,我国年均GDP增速基本维持在10%以上,是处于非常态的高速增长阶段。2013年之后,我国年均GDP增速逐渐放缓至6%~7%,恢复到了常态化的中高速增长,这一阶段就被称作我国步入了经济新常态。
(一) 面向全体儿童的学校教育
图1 美国回归主流机构体系 [注] Kirik, S. & Gallagber, Education Exceptional Children , Six Edition, New York: Free Press, 1989, p.62.
针对弱势儿童群体的教育补偿性政策的增多,凸显了美国社会对于弱势儿童群体“资源弱势”的深深忧虑,美国联邦政府试图对源头上的弱势家庭基因予以改善和突破。“补偿教育”是美国社会对于弱势儿童群体的积极性差别待遇,以改善儿童因来自于下层社会、家庭社会经济地位低下、社会阶层弱势等因素而导致的学业劣势。
全纳教育作为一种国际性的教育思潮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在美国,全纳教育一方面通过各项法律和法规来规范和发展全纳教育,一方面在实践层面重构全纳学校实践。全纳学校的基本原则是:“所有儿童就应该一起学习,而无论他们有何困难或差异。全纳学校必须认识到学生的不同需求,并对此做出反应,通过适当课程组织安排教学策略、资源利用以及社区合作,来满足学生不同的学习风格和学习速度,并确保每个人受到高质量的教育。”[注] 黄志成:《西方教育思想的轨迹——国际教育思潮纵览》,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56页。
(二) “回归主流”的教学组织
这是在国家政策层面,美国相关弱势儿童教育的政策支持对我国弱势儿童教育的启示。美国联邦政府的教育立法,促进美国弱势儿童教育的快速发展。透过对美国弱势儿童教育发展的总结与分析,以及对于美国社会历年来相关儿童教育立法的研究与总结,我们发现针对弱势儿童的教育,一方面是通过教育立法来实现教育权利的平等,旨求全社会的教育公平;一方面要通过“补偿教育”的积极性差别性待遇来实现,即对于弱势群体的政策倾斜与补偿措施。
(三) 面向弱势儿童教育的师资培养
美国为改善和提升弱势儿童教育开展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教育措施,取得了丰硕成果。针对我国弱势儿童的教育问题,我们可以从美国的经验中汲取养分,透过历史与现状的梳理,我们发现“补偿教育”和“全纳教育”是构成美国弱势儿童教育的两大核心理念。美国的弱势儿童教育措施对我国实现弱势儿童教育机会均等、针对弱势儿童的全纳教育以及建立公正、平等、民主的全纳社会有启示意义。
三、 镜鉴价值:美国弱势儿童教育对我国的启示
透过美国社会的教育立法,也能看到美国社会对于弱势儿童教育师资培养的关注。1990年的《残疾个体教育法》提出为身心残障儿童提供教育方面的服务,并明确提出训练特殊教育人员(Training Personnel for the Education of Individuals and Disabilities)。1997年的《残疾个体教育法修正案》指出,“学校行政人员和政策制定者给有特殊需要的儿童低成本的教育,制定比较自由的学习计划,以增强学校有效服务和有为特殊需要儿童的能力”[注] 李霞:《美国全纳教育之研究》,南京师范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40页。 。美国的学校体系重视弱势儿童的教育师资:一方面在职前培养,注重全纳教育理念的培养,使从事弱势儿童教育的师资能以专业、包容、接纳、平等、公正的教育理念,关注弱势儿童;另一方面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逐渐积累和磨炼教师的教育教学知识和能力,以应对更为复杂的教育对象和教育问题。此外,美国为弱势儿童教师提供了多样化的培训项目,训练和提升教师素质和教师技能。
(一) 制定“弱势儿童补偿教育”方案,确保教育机会均等
全纳教育的政策法规变迁史昭示了美国社会对于全纳理念的不断探索与实践反思。《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案》及后来实施细则的补充,使美国的教育“回归主流”,这些重要的教育改革为全纳教育打下坚实基础。图1美国回归主流机构体系显示要尽量确保残疾儿童被安置在适应其特点和残疾程度的位置,力求残疾儿童向正常社会和学习环境的正向移动,但也可以在需要时反向移动。经过在普通教育环境中实施全纳教育,使残疾学生最终回到社会“主流”中去。
这就要求在我国首先要尽快为学前教育及早期教育立法。当前我国的儿童教育立法主要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为指导方针,缺少针对学前教育领域和早期教育的具体立法内容与细则。只有相关教育政策的出台,才能更为有效地引导学前教育的良性发展,才能科学、合理地治理当前学前教育体系和早期教育体系,保证早期教育中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规范学前教育及早期教育的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其次,在学前教育及早期教育立法的范围之下,详细制定并颁布实施针对弱势儿童群体的教育政策、法规及方案,确保弱势群体的教育权利,实现教育的机会均等。中国的弱势儿童群体众多,体现出中国社会转型期的些许无奈,暴露出越来越多的教育问题:留守儿童群体日益增多,苦难深重;流动儿童群体的社会适应和城市学校融合的问题愈演愈烈;残障儿童特殊教育的全纳趋势的实现;自闭症儿童的爆炸式增长;家庭结构的变化对于单亲儿童、隔代教养幼儿、重组幼儿的种种负面效应;等等,这都需要制定和完善“弱势儿童补偿教育方案”,来促进弱势儿童群体权利的真正实现,以及教育机会均等和教育公平的实现。最后,要制定对于弱势群体补偿政策的监督评价机制。美国为了解补偿教育的实施情况,通常开展弱势儿童家长的咨询与反馈,以作为后期评价的重要指标。因此,针对弱势儿童的“补偿政策”,我们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后续评估机制,同时也需要监管部门的监督评价机制的有效运行。
2) 当不确定加箱或减箱事件发生时见图2b),进入下一阶段t=t+1,更新集装箱序列和船舶贝内箱位序列,减箱事件对应的集装箱c4和箱位p6从序列中被删除,加箱事件对应的集装箱c7被添加到集装箱序列。
(二) 针对不同类型的弱势儿童进行多样化、个性化的全纳教育
首先,我国教育理论工作者应关注弱势儿童的生存与发展,教育与权利,进行“弱势儿童教育”的相关研究,为弱势儿童教育发展作前瞻性指导。教育理论工作者要明确厘清我国弱势儿童的类型,具体来说,弱势儿童群体可以从社会资本的弱势、家庭资源的弱势、教育条件的弱势以及个体身心的弱势等方面,划分为社会性弱势儿童、家庭性弱势儿童、教学性弱势儿童和个体性弱势儿童(如表3所示)。其中社会性弱势儿童和家庭性弱势儿童,主要是社会经济资本、文化资本传递过程中所产生的资源弱势导致的,如社会经济地位、家庭的社会阶层等原因造成的弱势儿童,其中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孤儿、弃儿、贫困儿童、单亲儿童等均属于这类儿童群体;教学性弱势儿童是教育教学机构的办学条件、师资水平以及管理机制方面的教学资源弱势导致的,主要指身处农村地区、偏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教育机构中的儿童群体;个体性弱势儿童主要指需要特殊教育的儿童,如残疾儿童、自闭症儿童、问题行为儿童等均属于这类儿童群体。只有明晰我国弱势儿童的具体分类,才能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简单来说,针对社会性、家庭性以及教学性的“资源弱势”儿童群体,要通过补偿教育理念的确立,补偿性教育政策的颁布、实施来开展。而个体性弱势儿童一方面需要立法层面的政策支撑,另一方面则需要全纳教育的有效展开。
表3 弱势儿童的基本类型 [注] 刘云艳,程绍仁:《公共治理逻辑:弱势儿童教育发展的社会协同机制建构》,《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第83页。
其次,要吸纳美国的全纳教育及全纳学校实施的成功经验进行多样化、个性化的全纳教育。教育理论工作者、学校教师、行政人员、教育教学活动参与者要深刻领会全纳教育的教育涵义,接纳所有儿童,满足不同儿童的学习需求,为每一个儿童提供公平、高质量、适应性的教育。接纳对应了排斥(Exclusion),要解决在学校教育中出现的排斥、歧视、分类等不平等问题,思考适应中国实际的全纳教学组织形式,使所有的弱势儿童公平、自主地参与到教育教学过程中来,“通过集体合作和相互帮助来促进发展弱势儿童与普通儿童的融合教育”[注] 苗强:《全纳教育视角对我国弱势儿童教育的审视》,沈阳师范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1页。 。我国台湾学者将全纳教育翻译成“融合教育”,更能体现出全纳的真正意涵。残疾、疾患、心理障碍的弱势儿童不会被排斥在学校教育之外,学业成就低、学业劣势的弱势儿童不能被隔离在学校活动之外,学习成绩低不能以“贴标签”的形式而受到教育教学活动的区别对待。弱势儿童需要普通儿童的情感接纳、帮助与关心,弱势儿童应该以独立、平等、无差别化地和普通儿童一起参与到学校教育教学生活的各个方面,并最终走向真正的融合。
(三) 为弱势儿童构建更加公正、平等、民主的全纳社会
全纳理念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全纳教育、全纳学校建设,营造出一个全纳的社会环境。弱势儿童教育的发展,需要社会协同机制的共同作用、全社会全纳理念的建构,才能联通弱势儿童回归主流社会的通道,从家庭教育环境层面进行文化补给与教育补偿,才能从家庭劣势的沼泽中降低弱势儿童与普通儿童的差异。在全纳学校进行不阻隔、不隔断、不排斥、不歧视的教育,才能使弱势儿童拥有有品质的教育。一个更加公正、平等、民主的全纳社会才是弱势儿童的最大福祉,是其得以快乐生存、健康成长、乐观生活的环境土壤。每一个孩子都不应被辜负,每一个孩子都值得被悦纳,每一个孩子都有其生活意义和价值追求,每一个孩子都应该得到良好的关照和优质的教育。补偿教育和全纳教育是促进弱势儿童教育发展的两大基石,全社会需要向弱势儿童真诚地敞开怀抱,促使弱势儿童真正回归主流社会,促进弱势儿童得到更为优质和公平的教育,真正实现弱势儿童的社会协同发展。
收稿日期: 2019-03-05
基金项目: 本研究得到2018年度江苏高校“青蓝工程”的资助。
作者简介: 杨冰,南京晓庄学院陶行知研究院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教育基本理论与教育史。
中图分类号: G619.7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7902( 2019) 03-0061-05
(责任编辑: 魏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