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预审计的实践与思考_经济合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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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电气化工程局开展经济合同事先审计工作的情况:

一、经济合同事先审计开展情况

由于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现有力量一般都不足,电化局在开展的经济合同事先审计中,暂时没有将收入性质的合同和所属工业与物资部门的原材料、生产设备等采购合同纳入规定的审计范围,而是对以下四类付款性经济合同进行事先审计。一是小型基建发包和商品房购置合同;二是房屋建筑物的大修、维修、装饰工程委外施工合同;三是非生产用设备和办公用品采购合同;四是对外投资、委外加工和定制、勘察设计、工程咨询和监理、广告以及其它合同等。在审计实施过程中也是采取了循序渐进的方式,首先是对第二类合同及小型基建发包合同实行事先审计,即所谓的零小工程委外施工事先审计。

1.零小工程审计实施情况。1988年4月,电化局针对小型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委外施工中存在的施工单位都找关系户、工程质量低劣、工程预算任由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及有关人员吃、拿、要等不正之风,以局文印发了《零小工程委外施工事先审计办法》,在局、处两级机关首先实行了对零小工程合同、概(预)算事先审计制度,这项审计制度至今仍在执行。通过多年的审计工作实践,不仅达到了预期的审计监督目的,而且经审计的工程项目平均降造率在9%以上,个别项目达到30%左右,为企业的增收节支作出了贡献。

2.整章建制,在全局实行经济合同事先审计制度。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在全面总结零小工程审计工作所取得经验的基础上,1996年6月,局在审计处专门成立了经济合同审计

科,并发布了《经济合同事先审计办法》,在全局施行经济合同事先审计制度。在审计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审计分工及审计决定的签署和审计范围、程序、内容、要求,以及对违反规定的处罚,将经济合同审计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3.全面实行经济合同事先审计的效果。按照《经济合同事先审办法》规定的审计分工,局属单位审计科负责对本单位50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实施审计,50万元以上及局机关的各种经济合同由局审计处实施审计。自1996年8月至1999年底,仅审计处经济合同审计科就审计了315份经济合同,合同总金额达1.95亿元,经审计直接核减各类不合理支出352万元,因采纳审计建议又减少支出127万元,另外还否决一项对外投资合同,避免经济悬案200万元。

二、审计实践中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部分报审的经济合同主体不合法。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单位签订经济合同的主体(当事人)应是法人单位并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实际上有相当一部分送审合同违背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表现在:没有书面“代理委托书”,而是以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加盖部门印章,并由部分负责人或经办人替代法人代表签章。这种状况长期下去必是隐患,一旦出现纠纷,将给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带来额外的压力和负担,牵扯较大的精力参与法律诉讼,还要支出一定的费用,这种情况不乏实例。因此,各级法定代表人和各部门的领导应重视经济合同的有效性,严格履行“委托授权”程序。

2.合同管理不规范,归口管理部门不明确。审计部门通过开展合同审计及其它审计事项发现,各单位对合同管理的力度还不够,管理制度还不完善,宣传教育也不到位。铁道部曾于1994年11月发布《铁路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强调铁路企业应明确经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并规定了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但许多铁路企业没有认真执行此项规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不明确,也给审计监督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3.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客观上形成一定的审计风险。根据局《经济合同事先审计办法》的规定,审计部门只对所定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并承担审计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一些超出审计办法的事项,由于相关的制度或办法不明确,使审计监督无法可依。因为合同一旦已经过审计,合同主办单位就有理由认为合同是合法的,而且审计部门也不可能全过程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由此容易产生一定的审计风险,而这个审计风险是审计部门难以承担的。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尽快建立相应的制度和办法,以便审计工作有法可依。

4.部分基层工程段、工厂和“两经”企业有令不行,对有关经济合同事先审计的规定执行较差。这类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基层单位的有关领导对这项审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造成经济合同未经审计,有的甚至合同未签就先付款的现象还普遍存在。这一方面说明政令尚有不通,对经济合同签订和执行的监督管理力度还不够,另一方面也表现出国有企业的部分领导对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合同法律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合同法》的宣传教育和对违规问题的处理。

三、实施经济合同事先审计的几点体会

1.电化局开展的经济合同事先审计工作,是企业根据自身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需要,逐步实行和完善起来的,所执行的经济合同事先审计办法也不是国家和上级的硬性规定,从而体现了现代企业的管理要求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和自我约束的特点。

2.要加大经济合同事先审计力度,拓展审计内容。由于目前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大都仅对一部分支出性的合同实施事先审计,这无疑会产生一定的监督盲点。国有大中型企业今后必将加强合同审计监督工作,而且对收入性合同的审计也将成为审计工作的发展方向。

3.要解决经济合同事先审计中暴露出的以往所订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最根本的办法是边实践边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在审计制度中明确规定对签订合同的基本要求、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及对违反规定的具体处罚措施,不断增强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经济合同事先审计工作的可操作性。

4.国有企业今后一个时期合同审计工作的重点应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基建发包合同。这类合同一般数量不多但金额较大,也需要投入大的力量。必要时审计部门可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审计。

(2)固定资产大修及维修工程委外施工合同。这往往是在企业全部合同项目中占比例较大的合同,以往发现的问题也最多,今后一个时期内将是合同审计的重点。

(3)工矿产品和商品房购置合同。因为回扣问题往往出现在批量商品的购销活动中,加强合同事先审计必将对维护企业利益起到重要作用。这需要审计人员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工作。

(4)对外投资、借款担保最容易产生经济纠纷和悬案,因此这类合同是今后要重点查处和加强审计监督控制的内容。审计部门必须加大对这些合同的审计监督力度,避免造成经济损失。这对维护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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