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妍婷[1]2002年在《控股公司控股权规范运作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控股经营具有高效、经济的优点,但在控股公司对其子公司行使控股权的过程中,却暴露出易于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异化、加剧市场投机、损害子公司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等诸多问题。这种失衡的控股公司利益关系无法在市场机制调节下自行恢复平衡,而传统公司法制度框架与控股经营也具有某种不兼容性,因此需要有系统的法律规范对控股公司控股权运作加以引导和制约。本文综合运用经济分析、比较法研究、历史分析和实证研究方法,从探讨控股公司控股权运作中相关主体利益关系失衡的原因入手,确定控股权法律规范的目的和价值取向,为控股公司控股权的产生、行使和制衡设立法律规范,注重对小股东及债权人等相对弱势的相关利益主体的保护。同时借鉴国外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对我国的控股经营现状和法律缺失进行剖析,并提出立法建议。
张培尧[2]2011年在《论国有股权行使制度》文中指出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权逐渐转化为国有股权,国有股权已经成为国有资本的主要存在形式。而伴随我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股票市场全流通和股权多元化趋势在国家出资企业中越发明显。国有股东及其代表在全流通条件下如何行使好国有股权,不仅事关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效率,而且事关国有企业改革能否取得最终成功。以此为背景,论文选取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作为样本,从法学角度研究新时期转型经济条件下企业国有股权行使制度。作者通过全面考察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希望联系现行法律制度和国有股权实践存在的问题,分析国有股权行使的特性,对国有股权行使制度的主体、权利义务、行使方式等实体法规范,以及评价监督、法律责任追究等程序法规范进行较为全面和深入的研究。论文的一个重要命题是主要以公司治理理念而非政府行政管理思维来规范企业国有股权行使。这一看似简单的结论,实际贯穿并困扰着国有企业改革的全过程。虽然国有股权继承了国家所有权的某些特点,但其行使制度要在公司法律规范的框架下进行构建。然而,国有股权的本质属性体现为公共权利,具有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双重特点,这就说明国有股权行使必定存在与一般股权不同的特质。由于论文是在国有资本控股条件下研究企业国有股权行使,因此通过与国有独资和私有资本控股进行比较后发现,国有控股条件下的国有股东地位与国有股权控制具有明显的特征,前者主要体现在人事控制方面,后者主要表现为超控股东地位。这一结论与国有股权实践表现不谋而合,实践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可以概括为国有股权“过度控制”表象掩盖下的国有股东“失控”事实。除去国有股权属性导致的所有者“泛化”现象,及存在于国有股东及其委派代表之间的“代理成本”等客观因素外,对企业施加过多无谓的政府管制,国有股东代表偏爱行政方式而不屑于行使股权,以及忽视民事赔偿责任追究机制构建都构成问题存在的重要原因。利益平衡是法律制度追求的一种境界,这在国有企业治理和国有股权行使领域体现得十分充分。文章提出解决国有股权“过控”掩盖下“失控”问题的理论路径要建立在对公司治理与政府管制两种企业治理观念的取舍或曰平衡上。在企业内部国有股权行使方面,务必坚持公司治理理念,以实现股权行使效率并照顾到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这也构成国有股权行使制度的重要方面;而在国有股东系统内部以及企业外部监督领域,也需要适度的政府管制活动存在,以引导国有企业朝着有利于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的方向发展。在此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联系国外在国有企业治理领域的有关规范和做法,论文主张国有股权行使应放在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模式与环境背景下予以考虑。从具体内容而非形式上看,该种治理模式包括国有股东自身治理、公司内部治理和公司外部治理叁个层次。而不是简单的公司机关设置以及内部权力机构制衡问题,也不是股东单边治理或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问题——或者,这些已经在一般企业讨论中被人们过多关注了,而无从体现国有股权行使的个性与需求。了解以上论述思路和结论后,论文接下来便是对国有股权行使具体制度的建议与安排,对此文章分为实体与程序两部分进行讨论。在实体法部分,重点研究了主体制度、权利义务及行使方式等内容。结合学界有关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地位与职能的研究成果,作者提出建立以国有控股公司为核心的国有股权行使主体制度体系,充当国有股东的国有控股公司必须具备商业化、专业化和私法化的特点,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难以胜任这一角色。在国有股东代表选聘方面,需要严格遵守市场化机制,其权利与义务也要在公司法框架下予以规范,关心并实际享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同时依法承担剩余风险。可能但并非没有意义的“老调”是文章建议在人大下面设立企业国有资产委员会,以取代目前的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地位,该举措使得文中屡次提及的信托理论更有用武之地,以此支持国有资产信托理论和国有股权信托行使方式——当然,其中也不乏创新性观点。除此之外,完善国有股权行使方式与范围主要是要改进控股权的运用观念与手段,重点是引进“特别股”以及运用信托方式拓宽行使途径等。同时,作者对于国有股权行使过程中的国有股权转让、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及恶意并购等问题发表了相关意见。在权利义务方面,论文创造性地提出国有股东及其代表应承担控股与信托两方面义务,这是针对不同权利主体所进行的划分,但义务的核心是要强调对于财产利益的尊重与保护。在程序法部分,论文重点研究了国有股权行使的评价监督与责任追究程序制度。作者紧紧抓住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国家出资企业及中小股东的财产利益不放,指出在此领域目前制度和实践两个层面上存在的最大问题是重视行政问责与刑事处罚,而忽视权利主体的财产利益保护。无论是评价监督中的评价指标设计,还是责任追究中的程序调查与诉讼,无不表现出这一特点。解决的思路是充分重视评价监督与责任追究中的财产利益要素,对违法行使国有股权的行为科以严厉的财产性责任,以弥补权利主体的利益损失,同时也是对侵权行为的有力震慑。论文着重关注了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国家出资企业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主体的财产保护机制,并以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原告制度为例进行了论证。
吴茂见[3]2007年在《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本文约19万字,共分为九个部分。本文将国有控股公司的治理法律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在选题时主要是基于当前理论界或者监管当局对国有控股公司的关注不够,或者是将精力主要放在上市公司,及股东多元化的其他公司上面,而对政府作为股东或政府作为主要股东的公司,即国有控股公司则没有给予足够的注意。当然从政府的层面上看,政府的期间意志通过国有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转化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实际行动是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因此国有控股公司的治理问题在国外或国内都始终没有得到比较深入研究也是可以理解的。本文先从国有控股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入手,考察国有控股公司在各国经济体制环境的背景中地位和作用。之所以先从概念的厘清和界定入手,是因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内涵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依然很模糊,几乎都是从实用的角度来发挥和使用,随意性比较大。经过比较分析,在界定控股公司概念的基础上,依照控股公司股东的性质分类法,本文认为,所谓国有控股公司,是控股公司的一种,是当代许多市场经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的一个重要层次,是国家监管和经营国有资产的组织形式之一,是国家出资并授权设立的国有企业,它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中介,主要从事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活动的国有独资或控股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是指通过持有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股权)基础上从事产权运营和重大业务经营管理的国有独资或控股的公司,是国家以较少资本控制较多资本,并执行着管理众多国有企业的职能和实现政府的某一政策目标而组建的经济组织。为了更好地理解国有控股公司的概念,本文还对控股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进行分类研究,并对控股公司与企业集团、关联公司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进行比较。本文认为国有控股公司具有股东方面的特殊性,还要受特别法约束和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中承担资产经营管理的中介等一般性国有企业所没有的特征。国有控股公司是政府在调控经济中的“有形之手”之一。国有控股公司除了具有一般性公司的品格外,还兼具政府的“色彩”。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运行中,与私有产权相比,国有产权具有外部性,兼顾社会整体利益,追求和满足社会目标,校正市场失灵的优势。从宏观上看,国有控股公司是政府调控国民经济的重要工具和政府有效干预经济的手段。国有控股公司在配合当地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投资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一国重点发展的领域和关键行业,支持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发展,振兴民族经济,促进国民经济的迅速复苏等方面的作用,一直为组建国有控股公司的国家所津津乐道。另外,在我国国有资本在国民经济有进有退的格局下,国有控股公司大量存在的领域往往集中在基础设施行业。这些领域事关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是非国有资本因投资大,回收期长,甚至无利可图而不愿进入,但经济社会发展却十分需要的行业。政府以国有控股公司为载体进行先期投资,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解决“市场失灵”和承担助推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国有控股公司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也是政府设立国有控股公司的目标之一,扩大就业,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稳定物价,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运行。从微观上讲,政府出资组建国有控股公司肯定有其营利性的目标期待,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政府通过国有控股公司的运营对有效配置资源,调整经济结构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国有资金投入,基本上是以国有控股公司为载体进行的,由国有控股公司承担投资项目的设计、建设和经营。纵观世界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如美国、德国、法国等的国有控股公司经营制度环境,可以发现,世界上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尽管各有不同,但有些相同之处,体现了一些国家在探索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方面的规律性认识又上升到一个新的层面。主要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有差别,但分工明确,事权划分合理。从政府层面上看,大体上是通过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包括人事、财务、决策和投资等方面进行管理,实现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一是以控股机构为中心的管理体制。意大利是实行这种管理模式的代表。二是以财政部为核心的管理模式。叁是以综合协调机构为中心的多部门管理模式。我国构造国有资产有效监管经营体制的基本框架是一种建立监管、营运和经营相对分离的体制架构,与世界上主要国家国资监管体制类似。世界上主要国家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基本上可以分为叁个层次:第一层次,建立议会和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监管,行使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企业高层领导人员的任免权,对国有资产收益权和财产的分配权,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权和对企业发展的指导权等所有者权利。第二层次是,组建国有控股公司,从事资本经营,国家选派监管代表进入持股公司的董事会,不干预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其主要作用是通过专门的产权经营,实现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府政策目标。第叁层次是,一般性的基层国有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国有控股公司却是我国和世界上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国有资产监管与经营中都有的一个重要层次,在政府或议会与具体的国有企业之间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国有控股公司的存在并在各国经济实践中经检验和证实,是有效缓解政府过多干预具体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隔离带”和“缓冲器”。国有控股公司控制权是维系控股公司集团体系的主要纽带,是控股公司通过股权持有达到“管人、管事”的前提和基础。国有控股公司惯常使用控制其下属公司的手段有:独资、控股、参股等体现的股权控制,企业控制合同和托管、承包租赁等方面的契约控制。在控股公司的各种控制手段当中,控股是各国国有控股公司运用最多的一种手段。国有控股公司资本漫延的地方,也就是其控制触角延伸到的地方。国有控股公司的控制手段不是其经济性目的的本身,而是以股东身份从股东财产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经济性权利,表现为国有控股公司控制权。本文从控股、控股股东、公司控股权和控制、控制股东、公司控制权,两个方面层层递进,剖析控股权和控制权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从中可以推导出,公司控股权是控制权中的一个主要部分。而西方一些国家在“私有化”过程中出现的“金股”制度,可以看作是控股权的一种特殊形态。控制权既然是一种经济性的权利,其产生的经济根源应该是公司股东利益价值取向的冲突与平衡的结果。控股权市场,但更多的被称作控制权市场,也有称之为控股权或控制权竞争,不一而足。学者们基本上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论证控制权或控股权市场,把控制权作为公司治理机制的一部分。在控制权市场上,控股公司的动机主要是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控股公司取得目标公司控股权的主要方式有兼并和收购,经常又被简称并购。国有控股公司取得目标的控制权即成为控制股东。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同样适用于国有控股公司。不过在国有控股公司控股权转让方面,当前应注意防止国有控股权的不当流失,又要注意兼顾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治理不能与公司治理结构等同,但在我国的一些着述里没有作区分或相等同的还相当普遍。公司治理是通过一种制度安排,合理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关系。公司治理是指规范公司经营和控制公司的制度体系,是规范股东、董事会和经营层之间的相互权利和平衡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制度安排。公司治理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公司的内部治理,是指公司内部的机构设置和权利的安排。二是金融市场对企业的外部治理,主要是债权人监督公司的相关法律机制。四是资本市场对公司的外部治理,主要包括上市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兼并收购等法律制度。五是经理人市场对公司的治理。完全的经理人市场将对公司的现任经营者造成强大的压力。六是激励机制对公司的治理,如股票期权制度等。公司治理的典型模式有英美治理模式、日德治理模式、家庭治理模式和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国有控股公司的治理模式从理论上分析应属于政府主导型控制模式,虽借鉴其他模式合理化成分,但其特殊性也相当明显。相对于其他公司治理而言,国有控股公司治理具有治理客体宽泛,治理手段复杂多样,除了激励和监督之外,还有控制与协调的问题;国有控股公司内部治理的代理链条长,激励方式也比其他公司丰富。国有控股公司外部治理中政府的考核与评价占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机制也很有特色。在控制机制方面,主要手段有股权控制、战略控制、人事和财务控制。而国有控股公司的控制和协调模式有资本控制型、行政控制型和混合控制型、平台控制型。另外,由于各国公司立法的不断完善,国有控股公司在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中居于强势地位,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和保护母公司中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制度比较健全,这也是国有控股公司治理健康发展的一个保障。国有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中,政府的“影子”随处可见。当国有控股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时,不存在股东会这一权力机关,董事会的作用和职权明显大于非一人股东型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国有控股公司的股东即政府或政府的特设机构如我国的国资委,抑或议会对国有控股公司的管理和监控,主要是指派董事,任命董事长和总经理。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则是必设机构。但从世界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国有控股公司实践来看,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的权力当然受限于股东,但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权力具有有限性,董事会的决策权取决于股东或股东大会的意志。在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的构成上,成员的人数一般较少。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产生方面都是任命制。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身份方面,几乎都有相当一部分董事是公务员。国有控股公司的监事会在职责的设定方面与当前国内的独立董事制度重迭。从发展趋势上看,极有可能独立董事制度会取代国有控股公司的监事会制度。国有控股公司的经理制度还非常脆弱。“官本位”的思想依然在国有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有很大的市场,做大企业的目的是为了行政职务的升迁。在我国目前还没有CEO方面的制度性安排,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长和总裁(总经理)的职责划分仍然是一个漫长过程。国外的CEO制度是把董事长和总裁的职权撮合在一起形成的职位。但在我国的风险很大,尽管可以提高国有控股公司的执行力,可是个人的道德风险控制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否则国有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又回到过去的工厂制时代。最好的办法是,让董事长的职位由德高望重的社会名流担任,专事决策和检查落实、督促经营层的活动是否偏离董事会决策的方向。改变法定代表人人数的唯一性,董事长、总裁和其他董事都在其职权范围内代表国有控股公司。总裁的职位和人选、聘任的权力完全交给董事会,这样董事会控制经营层的权力不至于虚化。总裁的人选市场化,有利于形成一个忠实勤勉的职业经理层。
刘东平[4]2006年在《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金融效率和金融安全是金融法律制度的两个基本价值理念。在从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的金融制度变迁中出现的金融控股公司,反映了金融立法理念上价值取向的转变,即从防范风险转向追求利润,从安全优先转向效率优先,金融监管当局也由过去的严格管制转向适度监管,所以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安排更多地体现了效率优先的基本价值取向。 中国的金融立法一直强调维护金融秩序和稳定,更注重金融安全。重视法的秩序与稳定价值当然正确,但过分强调金融安全则会影响到金融效率。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必须追求利润、强调效率,才有竞争力。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应顺应国际潮流,采取效率优先、兼顾安全的基本价值取向,修改完善金融法律体系,整合金融监管部门,为提高金融控股公司的竞争力和金融效率打开法律之门。因此以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为视角,探究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背后的价值理念和发展脉络,对当下的中国金融体制的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重大的理论意义。而如何选择金融制度转换的途径和方式,如何构建出符合当今金融发展理念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框架和体系等问题也正是本文所关注的重点。 全文共有六章。从逻辑上可以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第一章),主要阐释了金融法律制度的立法理念,并论证了金融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为研究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第二、叁章),主要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效率优势以及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的变迁;第叁部分(第四、五章)则具体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准入条件、设立方式、业务运作、公司治理以及风险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等各项具体的法律制度;第四部分(第六章)则回答了中国当下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背景、路径以及制度安排。各章的具体内容分述如下: 第一章是制度背后的理念: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本章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入手分析了金融法律制度的立法理念和基本价值取向。金融效率无论从微观角度还是从宏观角度观察都应是指金融资源的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经济增长要求提高经济效率,而经济效率的提高有赖于金融效率的提高,而不断提高金融效率要以保障金融安全为前提,而金融安全的运行也是经济稳定发展的一个具体表征。所以经济效率、金融效率和金融安全叁者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作用、共同推动着经济增长。金融法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其内容和构成绝大部分还是商事金融法律
姜立文[5]2005年在《金融控股公司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确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制度是金融混业经营的组织创新。日本、加拿大许多发达国家以及许多发展中国家纷纷采用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实行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制度成为世界上主要的金融混业经营组织制度。 在WTO体制下,改革我国的金融分业经营法律制度,实行金融混业经营,培育和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组建中国金融业“航空母舰”,是应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的一种现实选择。虽然我国已经出现了大量的金融控股公司和“准”金融控股公司,但是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存在很多法律问题。对金融控股公司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是我国金融实践的迫切要求。 论文以探讨防范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风险的法律问题为主线,选择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力求深入,而不是面面俱到。论文主要采用对美国、日本和英国等国家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有关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在对相关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对策。 论文共分六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基础法律问题。第一节首先对控股公司的概念、控股的含义和控股公司的种类进行分析,然后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类型和法律特征,并对相关概念作了比较分析。第二节主要探讨了美国金融控股公司具体的演变历程与原因,同时介绍了英国、日本、韩国和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变革。第叁节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产生的特殊法律问题。 第二章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制度。第一节研究金融混业经营的理论演变。首先分析加入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概念,接着分析金融分业经营与金融混业经营的理论演变,最后探讨金融混业经营的动因。第二节比较混业经营相关组织制度。对德国全能银行制度和英国“金融混合体”制度进行利弊分析,最后对叁种混业经营组织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得出启示。第叁节对金融控股公司制度进行法律经济学理论分析。 第叁章研究金融“防火墙”法律问题。第一节分析金融防火墙的概念和种类,探讨金融防火墙存在的原因。第二节比较分析美国和日本法定金融防火墙制度的
秦莉[6]2005年在《权力的博弈与制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代公司的控制权主要掌握在两种人的手中,它或者掌握在管理层手中,我们称其为“内部人控制”;它或者掌握在大股东手中,我们称其为“大股东控制”。本文专事研究大股东控制中的一种典型形态:在公司集团中的母公司作为大股东掌握子公司控制权所产生的法律问题。至于内部人控制问题,以及大股东控制的其他形态则不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立足于公司集团化日益发展的现实,通过对母公司控制现象的经济分析,剖析了支撑着广泛存在的大股东控制现象背后的内在合理性因素;而通过对母公司控制权的法律分析,结合我国当前暴露的“大股东”控制的负面效应,解读了母公司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面临的法律困境,分析了存在于母子公司间的权力冲突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失衡现象背后的经济元素和法律原因。本文的核心观点是:公司法不能无视企业集团化过程所带来的法律理论上的冲击和权利救济上的失衡,关注母公司控制权,正视控制子公司的“这只看得见的手”;一方面要承认公司集团中母公司统一管理的内生需求,建议借鉴德国合同型康采恩集团的立法模式,在我国公司法中引入母公司控制权的合法化机制;另一方面,针对仍然通过传统公司法中的控股权路径达成间接控制的母公司,要建立一套规则,制约该控制权滥用的冲动,要寻求公司集团内外部多元主体的利益平衡点,探索达致利益平衡、防止利益失衡的机制。论文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立足于我国公司集团发展的实践,通过对母公司控制权的经济分析与法律分析,着重解读了母公司控制权与传统公司法设计的“单一公司”权力结构的冲突,研究母公司控制权的行使路径、探索母子公司间的权力和责任的边界,解析母子公司间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第二部分,围绕母公司控制权的行使,针对母子公司间的控制与从属关系, 探索控制权的制衡手段,构建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小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平衡规则。全文共七章:第一章导论,提出论文所要研究的中心问题,现实背景、涉及的法律问题。第一节 解析了公司集团化给传统公司法带来的冲击,描述了母子公司间存在的权力边界的模糊和冲突,以及母公司控制造成公司法上的利益保护规则失衡的现状。指出由于公司法没有对公司集团现象作出回应,存在着母公司控制权的性质不清、路径不明的问题,使母公司陷入两难困境。第二节 分析了母公司控制的普遍存在与现行“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命题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母公司控制权的行使与公司集团成员间的利益平衡规则 2的背离现象,指出大股东控制也存在经济上的合理因素;同时指出我国的公司治理不应照搬美国股权分散下的治理规则,应立足于股权集中的现实,关注对大小股东利益平衡规则的研究。第叁节 指出母公司控制给公司法带来新的课题,要建购反映真实经济规则基础之上的法律,针对公司集团的普遍存在,一要引入母公司控制权的合法化机制,二要构建母公司控制权的制约机制,注重把握公司集团内外部的利益平衡规则。第二章,以解读母公司控制权的内涵和性质为核心,梳理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对母公司控制权问题的关注角度和所持态度;就“控制权”、控股权、母公司、子公司、控制公司、从属公司等相关概念进行详细的解析。第叁章,围绕我国公司集团中母公司控制权行使的现实考察,剖析了母公司对子公司控制权行使路径的现状、存在的问题,着重解读了母公司控制权与传统公司法设计的“单一公司”权力结构的冲突,围绕母公司控制权的行使路径,探寻母公司控制权的权力来源;分析母子公司间权力的博弈和边界,探索了母子公司间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第四章,提出基于母公司控制权的行使,需要确立母公司对从属公司利害关系方的诚信义务。第一节,阐释了母公司负担诚信义务的法理基础和立法演进;第二节 分析了母公司诚信义务的内容,探索母公司承担该项义务的具体判断标准。第五章,探索母公司控制权的制衡与小股东保护的利益平衡规则。第一节,分析了母公司控制权的行使造成股东之间不均衡的地位。第二节分别针对子公司属于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时,研究母公司控制权的不同的制约措施;第叁节,提出从事前预防、事中制约、事后救济叁个方面为小股东提供一套完整的救济体系。第六章,探索母公司控制权的制衡与债权人保护的利益平衡规则。第一节分析了母公司控制权的行使造成的强势股东和弱势债权人的现象,指出现行公司法规则对债权人保护制度的空泛;第二节,比较研究了各国在对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经验。第叁节,对我国公司法完善对债权人保护的规则提出建议。第七章,通过对各国在母公司控制权的立法模式的比较研究,梳理各国对母公司控制权立法的经验和教训,对完善我国在母公司控制权问题的立法提出建议。提出借鉴德国的立法和司法针对母公司控制权法律规范的合理成分,在我国公司法中既要引入母公司控制权的合法化机制,也要建立起与控制权相对应的责
陈智明(CHEN, Chih-ming)[7]2017年在《台湾地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治理研究》文中指出世界经济快速发展促使台湾地区金融行业迈向混业经营之路,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因此而诞生。2003年后,台湾地区经过“叁次金改”,金融控股集团已由单一的经营管理模式逐渐转换为混业的经营营管理模式。由于金融控股集团有经营管理很多的特别经营管理方式与繁复性的内部控制方式,公司治理自然成为金融控股集团的重要内容,积极改革金融控股集团的经营管理模式,特别是防范金融行业的经营风险与道德风险,已成为台湾地区政府、金融行业与社会大众的共识。本文在选题背景下,首对国内外相关文献和理论进行论述,然而构建论文所做的研究思路与方法,奠定理论分析框架。界定了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治理的内涵、一般机理和相关理论,最主要内容是金融控股集团、股权结构、委托代理、内部人控制、搭便车与逆向选择、利益相关者和激励机制等理论分析;探讨台湾地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治理的基本架构,其次要内容是金融控股集团的特点、法人治理、权力制衡、母子公司控制权和母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与员工的激励机制等;研究台湾地区金融控股集团的内部治理,第叁要点是金融控股集团的内部治理架构、内部治理监督机制和内部治理的风险识别与评估制度、财务控制与内部审计的有效性等;分析台湾地区金融控股集团的外部治理,第四要点是金融控股集团的外部治理架构、外部治理对外营运的市场竞争机制、内部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争夺与政府部门的外部接管机制、人力资源的竞争机制、外部治理的经济环境、信用环境、法律环境与社会文化环境生态和外部治理的利益冲突的多方共同治理与金融监管的有效等;研究中国大陆金融控股集团内外部治理的经验、中国大陆金融控股集团对台湾地区金融控股集团企业文化精神与社会责任、特别制度与规范的启示等;提出了完善台湾地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治理的建议,第五要点是台湾地区金融控股集团内部治理控股股东行为、迈向集团控股联合经营、法人分业规避风险的改善建议,台湾地区金融控股集团内部治理股权交叉投资和业务交叉经营、提高金融控股集团对外竞争力,政府针对公司治理未来的政策放宽金融市场准入管制、推进利率汇率更市场化、减少政府保护和行政干预和建立和完善金融市场退出机制等。
陈心宇[8]2006年在《中国控股公司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经济发展正处于增长转型、体制转轨时期,企业由传统企业制度转向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主要是改造传统企业制度,发展公司制度,包括控股公司制度。控股公司制度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或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一种组织制度形式,他的特点是一个公司持有另一个公司控制权的股份。中国控股公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与人们的预期仍然有相当大的差距。在现有控股公司中,不少公司效率仍然十分低下。主要表现在,部分国有控股公司的亏损情况持续恶化,既使是已转制为上市公司的企业,也依然如故,诸如“郑百文”、“银广夏”、“猴王股份”、“中航油”等等有关上市公司的丑闻不断爆出。此外,民营企业如德隆、科龙等,还有一些外资控股并购企业等也存在违规、违法现象。在这种背景下,认真研究中国控股公司制度,探讨其建立和发展的路径,使中国企业能面向国际国内市场,提高其竞争力,就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本文注重系统科学和制度分析,采用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相结合等方法,综合运用系统科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等学科知识,对中国控股公司制度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从而提出要加快控股公司制度建设,迎接跨国公司的挑战,完善其内外部治理、规范其运行制度,增加违规成本等对策建议。具体而言,首先,在分析国内外企业理论和有关学说的基础上,对西方控股公司制度作了认真考察和分析,提出了自己对中国控股公司制度的理解与思考,力求为中国控股公司制度研究预设一个较为明晰的理论前提。其次,在吸收国内外公司理论研究成果和商事法、组织理论、金融学等理论研究成果基础上,充分论证了中国控股公司制度建立所遇的基本问题。最后,对这些问题,即控股公司治理制度、股权结构与股权运行制度、风险防范制度和绩效评估制度进行了系统的论证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根据上述研究思路,本文分为以下8章:第一章、导论。主要阐述了中国控股公司制度研究的现实背景、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然后对其相关的国内外己有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最后说明了研究思路和方法,并提出了可能的创新之处。第二章、控股公司的基本理论。首先对制度概念进行了追问与考证,进而回顾与评述了控股公司的相关理论,控股公司在西方的产生与发展,以及特点、控制方式和与其他企业联合体的关系,最后是控股公司治理的启示。第叁章、着重论证了中国控股公司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首先,沿着历史的轨迹分析控股公司在中国产生发展的坎坷历程,上个世纪80年代后中国控股公司的建立,同时介绍了规范的设立方式,控股公司的性质、特点、分类,最后是中国控股公司制度存在的
符飞[9]2006年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组建与监管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国际金融演进有了明显变化,最显着的趋势在于各种金融业间的区别及差异日渐模糊化,银行、证券、保险业的界限已逐渐消除,金融机构跨行业进行综合经营的趋势日益明显,并朝大型化和集团化的趋势发展。在这一趋势的影响下,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国际金融经营体制的重要创新,已受到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的重视和采用。目前,我国融入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的步伐日益加快,根据WTO协议,到2006年末,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金融机构均可依法在我国开展业务。国外大型金融集团大量涌入,他们不但在资金实力、管理水平、创新能力等方面技高一筹,还可以利用其综合经营的优势,谋取分业经营条件下难以获取的综合效益。而我国的金融机构在改革过程中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如银行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资本充足率不足等。面对强有力的竞争对手,我国金融机构要想获得生存,就必须扩大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提高综合竞争能力,通过对现有金融机构进行改制、重组、并购等途径发展为金融控股公司,是增强我国金融机构竞争实力的一种现实选择。虽然我国目前仍实行严格的金融分业经营制度,但作为金融综合经营重要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已在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环境下孕育,它代表了我国金融经营制度未来发展的方向。论文选择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与监管作为研究对象,运用金融创新理论和监管理论,从微观层面研究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策略、组建方案以及风险管理体系和治理,从宏观和中观层面探讨我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制度环境和战略规划,以及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进行研究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论文研究对规范和促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直接的现实指导作用。论文的研究主题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与监管,共分为六章:第一章首先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产生与发展的背景,即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发展潮流。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趋势是金融一体化和金融制度创新的结果,是金融业应对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和外在整体金融环境改变所做出的必然选择,同时也与政府的推动作用分不开。在分析影响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的因素时,本文通过实证研究了政府管理水平与金融业管制及金融综合经营的关系,指出政府纪律与管理能力较差的国家,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限制愈多,造成的利润损失愈大。论文随后分别阐述了金融综合经营的四种模式及其优缺点,认为在我国目前体制
王贤成[10]2003年在《我国借壳上市法律探究》文中研究表明借壳上市是企业兼并收购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一种上市捷径。它是伴随着证券市场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一种高级形态的资本运营现象。在我国企业兼并收购市场上,非上市公司通过借壳实现了自身资产、业务的间接上市,拓宽了筹、融资方式和途径;上市壳公司通过被借壳实现了业绩的提升、避免了上市壳公司被停牌、摘牌的风险。但是,借壳上市一方面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带来双赢利益的同时,另一方面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尤其是借壳上市主体资格问题、借壳上市收购问题、借壳上市反向收购中关联交易问题。本文主要围绕上述叁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对如何完善借壳上市的有关法律问题提出了立法建议。
参考文献:
[1]. 控股公司控股权规范运作法律问题研究[D]. 胡妍婷. 浙江大学. 2002
[2]. 论国有股权行使制度[D]. 张培尧.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3]. 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D]. 吴茂见. 重庆大学. 2007
[4]. 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研究[D]. 刘东平. 西南政法大学. 2006
[5]. 金融控股公司法律问题研究[D]. 姜立文.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6]. 权力的博弈与制衡[D]. 秦莉.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7]. 台湾地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治理研究[D]. 陈智明(CHEN, Chih-ming). 南京大学. 2017
[8]. 中国控股公司制度研究[D]. 陈心宇.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06
[9].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组建与监管问题研究[D]. 符飞. 中共中央党校. 2006
[10]. 我国借壳上市法律探究[D]. 王贤成. 黑龙江大学.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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