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城市设计运作的思考—以杭州下沙金沙湖核心区域城市设计实践为例论文_郑树瑞1,潘俊2

关于我国城市设计运作的思考—以杭州下沙金沙湖核心区域城市设计实践为例论文_郑树瑞1,潘俊2

1.身份证号码:34112619831202**** 浙江杭州 310000;2.杭州万维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杭州 310000

摘要:为了进一步提高下沙的城市形象和综合竞争力,下沙管委会及城建中心组织了下沙金沙湖CBD城市设计国际性竞标,最终加拿大PPA事务所以其“碧玉金沙”的理念获脱颖而出。然而随着金沙湖区域的开发建设,最初的发展愿景在实践面前,也随之暴露了出了城市设计实践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种种问题。作者参与了金沙湖区域内F1&F2地块个案设计,希望能通过个案实践探讨目前我国城市设计运作过程中的问题,并试图探寻解决之路。

关键词:金沙湖CBD;F1&F2地块;个案审查

一、项目概况

下沙新城是杭州市城市规划三大副城之一,在下沙新城60平方公里城市建设范围内,将形成“一核一心一带两区”的总体框架结构。“一核”即新城中心区,位于下沙副城地理中心的控规单元,规划总面积7.8平方公里,这个单元也是杭州市总规确定的下沙副城的公共中心区,是集行政、商贸、居住、文化、科技为一体的现代化、生态型中心区。而金沙湖正是位于该中心区的“心脏”地带。项目南起北苑路,北至金沙大道,东临海达北路(新业北路),西接规划聚首路,湖区面积86公顷,其中湖面面积36公顷,湖面面积与纽约中央公园的湖面面积相近。将打造成为集购物、办公、科研、居住、休闲度假于一体的城市综合体,成为杭州东部的“城市之眼”。2010年由加拿大PPA规划事务所完成了该核心区域的修建性城市设计方案。

二、地块设计的主要硬伤

1、经济技术指标不合理,项目商业开发价值低,难以引进与湖区气质相匹配的开发项目。

由于地块的特殊形态,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综合体商业物业类型的开发,再加上酒店式公寓的开发禁令,因此F1&F2地块最终被定位为商务写字楼和精品酒店,其中精品酒店的投资回报率极低,主要也是由于开发商的国企背景才得以实现。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而且由于城市设计导则中的指标实在难以不足以支撑项目开发的投资成本(地价约6000元\平方米),因此最终通过将近一年时间的规划指标调整、批复,方才最终完成两项目的土地拍卖,而且最终的经济指标也发生了如下调整:

地块 地块面积 建筑面积 建筑密度 容积率 绿地率 建筑限高 F1 14760 51660 45% 3.5 20 116(机场要求) F2 12600 31500 45% 2.5 25 50

其中中间的2800平方米公共绿化带由开发商代建,不得有任何商业开发行为,且绿地率需达到70%以上。

2、交通组织不合理。

根据城市设计,靠近金沙湖湖岸以步行为主,因此我们看到基本上沿湖周边的地块只有一侧能与市政道路相连通。这不仅会对日后的综合管线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对于城市的交通也会产生很大的压力。以F1F2为例,地下车位总数量约有1200个,在北侧金沙大道上共开有3个出入口,可想而知未来的交通管理将会是个大挑战。

3、职能部门审批尺度欠妥,未能起到综合协调的作用。

在F1F2项目报批过程中,我们遇到几次审批尴尬点,让我深刻体会到职能部门审批尺度的合理将会对城市设计真正得以实现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在城市设计上F1地块西北角有一处下沉广场,原设计意图是希望在不影响金沙大道地面车行交通的前提下,利于与地铁的联通效应,打造人行集散广场,以此带动周边物业的商业氛围和方便地铁出行。然而在实际项目建设过程中,下沉广场并未留出有效的接驳点,完全是按照景观绿化广场的做法在进行设计,现状俨然成了一个鱼池。另外在F1F2之间的代征绿地的建设方案上,规划主管部门也未能从城市开敞空间的角度出发,忽视了它是金沙大道和金沙湖沙滩的通道,一味要求其70%绿地指标的硬性条款,影响了其后的功能。

三、城市设计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城市设计导则的质量有待提高

(1)方案的确定依赖于精英阶层的意识,而非合理意见的综合判断;

要做出大家都认可的主观判断的确是非常不容易的,因此设计单位和设计方案的选择至关重要。然而就作者所了解,金沙湖项目为国际公开竞标,开标之前缺乏有效的沟通,中标方案依赖于个别评标专家或精英阶层的主观判断,通过后期的设计配合过程,本案项目的境外公司设计力量投入有限,导致方案其实更多是停留在书面表达上,在后续景观设计和单体个案设计上基本上已经失去了设计导则应有的作用。

(2)追求效果,忽视城市综合问题的解决。

前面也说到了金沙湖核心区在交通组织上面的缺点,同时我们还看到,为了追求所谓的“彩虹轴”,将原本比较规整的地块划分得非常怪异,造成土地利用率偏低。作者认为,城市设计应该从城市的综合问题治理出发,应该将其功能、空间、交通、因地制宜等要素放置首位,不能为了所谓的特色空间而人为的去创造一些异形空间,只注重花哨的图面效果,而忽略了项目实际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3)整体着眼却没有局部着手

设计导则是城市设计的主要成果内容,也是进行城市建设开发管理的直接依据,其质量高低对于建设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决定性影响。即能够跳出设计地域范畴,从较为广阔的同地角度进行城市设计思考,但却没有能够将设计思考进一步化为具有设计地域针对性的管制内容,如简单地要求设计用地的建筑形态加强与湖区的联系。在缺乏其他上下文与具体阐述的情况下,该导则作为建筑设计引导明显缺乏一定的操作可行性,建筑师对于如何设计才算是加强联系----是与湖景特征保持一致还是形成对比,不得而知。

(4)面面俱到,无条件的照本宣科

大家约定俗成的认为导则的质量与管制的内容数量成正比,因此将从建筑高度、立面划分到绿化植被、噪音污染等几乎所有与建筑设计相关的一切内容纳入其中。而导则作为长效型城市设计项目实施的主要操作工具,其管制内容的选择不在于涵盖的全面性,而在于针对的有效性----从整体角度对影响设计效果的关键内容作出限定,其他非重点元素则由建筑师自行把握,以减少运作过程中不确定因素的干扰,并促进城市环境在整体效果前提下的多元化发展。所以,毫无重点地将所有的设计内容纳入导则管制范畴并无益城市设计的管制效果,同时在客观上也抑制了建筑设计的创作发挥。

2、个案审查关注不足

总体上来说,各个国家的城市设计运作的技术过程都可以划分为导则制定与个案审批两个主要阶段,但由于各个国家的发展水平差异,侧重点各异。以美国城市设计为例,由于他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实践,因此导则的制定工作相对平缓,编制、报批规定基本定型,因此关注度更多的是在与个案审批的阶段,即在导则制定并审批通过后,以精细严谨的审议程序,确定个案设计是否与导则相符。而反观我国大多数城市,城市设计的相关注意力仍在于制定导则阶段,而以导则为依据对设计个案进行核查的过程则显得仓促和较强的个人主观倾向。

(1)核查过程中缺乏设计沟通

城市设计核查指以相关设计导则为评判依据,对报送方案进行审批、作出是否通过的裁决。由于设计人员与核查官员之间对于导则的理解难免存在偏差,所以我国大多数核查过程通常是由建设单位拿着设计方案在核查人员与设计人员之间来回往返,传达核查意见、组织修改再进行报批。此做法,由于缺少直接的设计沟通,一方面建设单位对于必要的修改意见难以传递清楚,另一方面每报送一次方案设计人员就必须劳师动众做一番工作,造成大量制图、表现等非创作领域的工作量。经过如此反复几次折腾,设计人员心灰意冷,自认劳苦而已,设计质量难以取得较大的提高,同时也严重影响到核查办件的进度与效率。

(2)核查官员专业素质不足

通过F1F2个案的了解可以从侧面折射出我国城市设计核查阶段的缺陷与不足----核查过程对于几乎相同的申请意见作出前后不同的裁决,足以使人对审查官员的专业素质产生质疑。况且城市设计导则的核查,尤其是对其中绩效性导则的判定,往往没有直接明晰的裁决标准,而必须依赖核查官员的经验素养。这无疑对于城市设计核查官员的专业水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否则没有依据的随意裁决,极可能使一些本不满足导则规定的设计方案蒙混过关,而今导则制定工作前功尽弃。

(3)核查过程缺乏社会监督

这一点与核查官员专业素质的不足有很大关联。事实上国外城市设计审查过程中,许多核查官员也只是普通市民,他们的专业水平不见得比我国的核查官员高甚至略有不足,但是其核查结果很少出现较大争议,究其原因在于通过公众听证的监督机制,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将评议过程公开化,对裁定结果经行调整与监督。而我国“一书两证”建设管理程序中的核查过程中往往缺少这样的公听环节,图纸的核查过程,包括其中可能举行的局内会议与专家咨询会,基本由政府部门一手操作,从而导致一些审批奇异现象的发生。

四、对未来的思考

1、重点突破、逐点推进,提高设计导则编制水平

目前,我国许多城市的规划管理部门与政府领导对这套梯级式的城市设计体系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其中主要一点体现在大范围盲目推进城市设计工作。事实上,这种不分层级一味快速推进的做法,是有悖于城市设计的科学运作。现今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在很短时间内,将这样一项细致繁琐的工作普及到城市所有用地显然不现实。且客观上,这种做法也会造成一味追求城市设计工作覆盖的地域范围,而成果深度达不到指导建设要求的后果。如同长期以来一直饱受诟病的我国控规指标赋值缺乏依据,全凭拍脑袋一样,没有时间调查研究、只顾照搬照抄、以求快速完成的现象,在我国目前许多详细城市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导则制定过程中屡有出现。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城市设计实践刚刚起步的国家,如此点面结合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即不要急功近利地追求所有级别的城市设计工作的全面铺开,而是有区别的双管齐下,一方面抓紧完成总体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工作,使宏观层面的城市设计原则覆盖全市各个片区,为其后详细规划阶段城市设计工作的展开提供引导;另一方面则以前阶段制定的城市设计原则为依托,根据地方建设需要与人员配备实力,抽调专职人员或委托相应科研机构,从少数城市重点地段、特色地段开始,展开专门的城市设计研究,通过这些研究得到能够真正用以指导建设操作的设计导则,再纳入详细规划阶段的规划成果,以规划要点或相应形式进入“一书两证”的建设管理程序,从而重点突破、逐个推进,以高质量的设计导则促进我国城市设计实践活动的有效展开。

2、加强设计沟通与社会监督,提高城市设计核查水平

我国目前城市设计运作过程中存在着重视前期导则制定、忽视后期设计核查的现象。客观而言,此现象表明我国目前城市设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同时也恰恰证明我国在城市设计实践领域所取得的进步。我国目前城市设计核查过程主要存在核查官员专业素质不够、核查过程缺乏设计沟通与社会监督这三方面,其无疑将成为我国今后城市设计核查工作的关注重点与改进方向。

此外,还有一点需要注意是有关设计核查中导则的变更问题。导则变更是城市设计运作过程中的正常行为,可能是由于周期性的导则检讨工作引发,也有可能是设计个案认为既定导则存在某种不足,而提请相关部门作出修订。所以,要提高我国城市设计核查的质量,加强有关导则依据的变更管理也是其中必不可少的工作之一。

3、大胆启用,仔细严谨,以科学的态度拓展城市设计激励措施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引发了我国社会财富控制权的变化,一部分人借助改革契机积累起一定的经济资本;投资主体的变化进一步带来决策权的变化,建设单位,尤其是合资和外资业主在建设问题中的影响和作用明显增强。种种迹象表明,虽然目前相关激励措施的设置还未正式成为我国城市设计运作体系的主要内容,但市场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态势,以及社会、专业界对激励措施关注、实践的持续升温都表明,该工作即将成为我国城市设计工作者在历史新时期的又一个工作重心。

综上所述,城市设计运作激励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且客观反映了市场与调控相结合条件下的我国城市建设运作规律,它可以对我国城市建设产生积极深远影响。

参考文献:

[1]高源.美国现代城市设计运作研究.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9

[2]王世福.面向实施的城市设计.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3]邹德慈.城市设计概论——理念、思考、方法、实践.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4]丁旭魏薇.城市设计(上).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1

[5]曹杰勇.新城市主义理论。中国城市设计新视角.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11.3

[6]沈磊.无限与平衡.快速城市化时期的城市规划.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论文作者:郑树瑞1,潘俊2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5年3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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