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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83-0214(2009)06-0093-09
1935年11月3日,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布告全国,推行法币,实行白银国有,开创了中国货币史上的新纪元。布告中多次提到设立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的目的及其职责,并同时另案公布了《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章程》。对于这一机构,有些研究法币改革的成果提及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分会设立原因、停止公告发行数额及发行准备的影响、对政府与公众之间信任关系建立的意义等。①但有关该机构的论述语焉不详,该会设立的原因、组织构成、职责及其作用等问题,都有待深入研究。而通过对该机构的研究,有助于将各界对法币改革的反应、政策推行过程、政府对于法币改革的态度、影响币信的因素等问题联系起来。本文即努力在回答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探讨该机构职能的名与实及其所揭示的问题。
一 设立原因
南京国民政府在施行法币的布告中指出“法币准备金之保管及其发行收换事宜,设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办理,以昭确实而固信用”,该委员会的章程第一条即规定“财政部为统一发行,巩固法币信用起见,特设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②。由此可见,政府设立该机构的目的即是巩固法币的信用。因为法币改革前是银本位制,在某些偏远地区则全以金属货币为交易媒介,而纸币的信用亦依赖于发行准备及其可以随时兑换现金的能力,所以骤然在全国推行不兑现的纸币制度,必然引起人们的恐慌心理。从资料反映的情况看,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的设立,确实达到了增强人民对法币信任的作用。上海国货工厂联合会常务委员张子廉等人在致孔祥熙的函件中,对设立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尤为肯定,并请求于各省市区中央银行分设准备管理委员会,并应加入工业界代表,使准备信用普遍昭示,以利推行③。杭州银行业同业公会致电财政部,声称:“此次政府统一币制,设立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使全国人民得以明了政府稳定金融政策,不致扞格,尤深佩仰。惟国内现币在乡镇偏僻之处流通尚多,一般民众对于行使法币,一时或尚不能完全了解,如能于各大商埠或省会之区酌设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分会,就近指导,坚其信仰之心,则于贯彻整个政策,自必收效益宏。”④
设立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的另一重要原因,是金融机构的不完善,中央银行尚不足以承担统一发行和集中准备的条件。到1935年11月3日止,中央银行的钞票发行额虽有较大提高,但与中国银行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中央银行的发行额为1.3亿多元,而中国银行的发行额为1.8亿多元⑤。从银行的分支机构数量及分布来看,中央银行的数量居于中、交两行之下。中央银行独自无法承担全国各地钞券的收兑和保管职责。因此必须由中中交三行,1936年1月又加上中国农民银行来共同负责法币的发行。而要维系多家银行共同发行的局面,就需要一个协调和平衡各方利益的机构,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即充当了这一角色。
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分会的设立,原因更为复杂,除上述两份函电中所提理由,也受制于政治、军事、外交等因素。国民政府的政令遇到地方当权派的抵制和日本帝国主义的破坏。因为法币的推行和现金的集中必然损害各省银行和其他地方金融机构的利益,使各省政府少了重要财源,而现金集中后,一旦政局变动,法币或即成为废纸。所以各省都极力要求将现金留存在本地,并出现了查封现金,保护地方钞券流通的种种举措。面对这样的局面,国民政府的首要问题是将法币推行到各地并确立起法币的信用,对于现银的集中和运送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解决,而法币的推行和收兑事宜必须要借重各地金融界的力量,对于收兑现金的集中和保管则要暂时由准备分会承担。
法币发行前后,由于日本在北方的侵略和破坏活动,华北的局势已非常紧张,各省大员对政治前景都抱观望态度。1935年5月,日本在华北制造事端,迫使国民政府与其签订“何梅协定”与《秦土协定》,使河北、察哈尔两省主权大部分丧失。同年9月,日本又积极策划河北、山东、山西、察哈尔、绥远五省自治,法币改革时正处于最危急的关头,驻守北平的宋哲元对日本的威胁越来越取妥协态度。日本策动华北五省自治的目的虽未达成,但国民政府最终于12月份提出设立冀察政务委员会这一妥协性机构,该会管辖河北和察哈尔两省和北平、天津两市,除蒋介石、宋哲元选派的委员外,还有日方指定的亲日派与汉奸,实际上受日本的操纵和影响。
在这样的政治背景下,华北各地极力阻挠现洋外运,请求设立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分会。1935年11月8日,天津交通银行致函总行,反映“银行同业及一般社会之意见佥以此项现洋最好能在津保存,以巩固法币信用,拟请财部准予在津设立发行准备委员分会以定人心,而增钞信,津市府亦有此拟议”⑥。同一天,北平商会举行紧急会议,希望此间各行库存现金,应设法保留于北平,不往他处搬运,以安人心⑦。唐山市商会集议,援照平津成案办法由唐山各界共同组织基金保管委员会,收集现币,就近负责保管,俾与平津一例,藉以安定人心⑧。又据天津日文报载,日使馆武官矶谷少将发表谈话,称日方必须反对币制改革之实行,并不惜诉诸武力,保存北平库存现银,不许他运⑨。与此同时,日本还加紧了对白银的秘密收买与偷运⑩。
有些地方则抵制法币的推行,继续使用地方钞券和现洋。至1935年11月19日,察哈尔省的讨论结果,认为边塞情形特殊,蒙旗交易向非现洋不行,请求逐渐推进,免因误会滋酿事端(11)。绥远省奉财政部电令后,迟迟未予正式公布,以致绥市各地方银行钞票仍与硬币等量齐观,官厅以政治力量推行绥钞,并密嘱征收机关拒收法币。至12月5日,绥垣官厅仍未公布币制改革令,绥市通货仍以绥地各银行钞票为大宗,法币在市面流通,尚不能与当地钞票对抗(12)。12月4日,交通银行报告发行准备委员会,包头市场虽大半以法币为主,税收机关已照收中交钞票,但绥钞依赖政治力量维持,仍较法币为高,一时尚难取缔。大同县省钞与现洋仍照旧行使,对于法币并未提及。(13)山东省政府主席韩复榘直接致函孔祥熙表示:“民间习惯,完粮纳税及一切公私款项之收付,以现金为本位,早成积重难返之势。若操之过急,深恐难以顺利推行。”济南市商会主席李伯成向韩复榘陈报:“自中央改革币制,各银钱行号报告库存现币数目共800余万元,是项现币关系地方命脉,全市商民均希望将此项现币留在济南,组织保管委员会管理,永作准备。”韩复榘立即采取行动,下令省政府派员会同军法处、财政厅、市商会清查本市各银行钱号库存现币数目,加贴省封条,不准外运。各县并同时清查、封存,省府当即令知商会,并派赵长江会同军法处杨金彪、财政厅王承勋等及商会,着手清查封存事项。(14)11月7日,陕西省政府张贴省府布告称:“决定省钞行使应就流通现状保持原有习惯,所有军政各费及完粮纳税并一切公私款项收支一律同视法币,照旧通行,藉期应付需要,双方兼顾,库存现金即由本府实行封存以备将来‘剿匪’军事必要之需。”(15)长安自政府布告改革币制以后,市面币制转呈紊乱现象,现金照常行使,法币已生折扣(每千元差百元左右),物价腾跃,人心惶惑,以现金换法币者绝无仅有,以法币换现金者比比皆是,省银行钞票既不兑现金,亦不兑法币,省政府已颁发布告明定省钞作为法币与中中交法币同样行使,省银行现金已由省府封存。(16)
在南方,广东和广西两省政府对法币的推行也极力抵制。法币改革后,广东省当局仅取法币之名,以省、市银行所发之毫券为法币,发行准备也不按照南京政府规定的办法;同时大量收买白银和黄金,并严禁黄金出口。广西省政府于11月9日即宣布禁运银币出口,15日又颁布管理货币办法,明确规定省内不论公私款项、债权、债务交收行使,限用省银行钞票和省金库券,照旧十足行使。严禁一切硬币、生金银在市面交易买卖,并禁止舟车运输硬币及生金银。(17)
由此可见,法币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及分会的成立,根本原因在于币制改革条件的不成熟,从经济方面讲是中央银行制度尚未建立,从政治方面讲则是尚未真正实现全国的统一,外交上又面临着日本咄咄逼人的军事威胁。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及其分会,从成立之初即明确了其作为过渡性机构的地位,也包含了国民政府向各方势力的妥协。
二 组织构成
1935年11月4日下午,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总会成立于上海,委员构成包括财政部代表5人,中央、中国、交通三行各2人,银行业同业公会2人,钱业同业公会2人,商会代表2人,各发行银行由财政部指派代表5人。中央银行总裁为主席,并由委员互推常务委员5人至7人,执行日常事务。财政部最初指派的委员有23人,财政部长兼中央银行总裁孔祥熙担任主席,宋子文、胡笔江、陈光甫、钱新之、李觉等为常务委员。章程规定可以聘请中外金融界领袖为顾问。办事人员得酌用人员分课办事。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由财政部直接领导,所有工作要呈报财政部备案。
既然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是用于昭示法币信用的机构,那么其委员人选是否具备公信力就成为关键问题。从委员的构成来看,目的是借此联合各方的力量,也显示该会不是代表某一方的利益,以昭示法币的信用。但是这种代表性还是很有限的,在法币改革之初即有学者提议“为使人民了解此项法币,十足准备,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之组织,应再将农会、工会代表,及纯粹财政学者,参加在内,以期取信于人民”(18)。有的学者则认为,“保管银准备,既是国民全体的事,应由各界代表共同保管,自不待言,这方面没有再加讨论之必要。如能加入农工代表,更可顾全各界之利益,广东方面,再能加入侨、港中国商人代表,尤为安全”(19)。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后来在委员人选上的变动,也与这种利益的代表性有关。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总会最初设在金融中心上海,1937年11月迁往汉口,后又迁往重庆。
除了总会,国民政府财政部还根据需要先后在天津、汉口、广州、济南、青岛、西安、长沙、桂林等城市设立分会。1935年11月28日,财政部又公布了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分会章程,决议在通商巨埠设立分会。分会秉承发行准备委员会之命,办理分会所在地法币准备金之保管、检查事宜。分会委员由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遴选,转请财政部核定派充,并由财政部于委员中指定一人为主席。分会应互推常务委员3人至7人,执行日常事务,转报财政部核准备案。得酌用人员办理会务,得拟订办事规则,报由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转报财政部核准备案。(20)在分会的人员构成上,也遵循总会的行业分布原则,以便利市面,昭示信用。国民政府最初计划在天津、汉口、广州等三个区域的通商巨埠设立分会,但由于地方政府的抵制,又相继增设济青、西安、长沙、广西分会。总分会委员构成情形详见下表:
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及分会的委员都为兼任,常设机构有秘书课、文书课和计核课,秘书主任初为金国宝,后由陶德琨继任,秘书有黄家骥(秀峰)、颜刘(吉清)、吴国雋。文书课长黎勉亭,计核课长许之枢(密甫)(21)。财政部负责对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由财政部直接向各大准备库派出库监,协同当值的委员检查发行准备的库存情况,并得直接向孔祥熙汇报。据现有资料看,中央银行准备库库监为张佩绅、程慕灏,中国银行准备库库监为陈舜、杨崇雅,交通银行准备库库监为盛伟、高文纬,中国农民银行准备库库监为梁平、许之枢(23)。
在华北特殊的政治局势下,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天津分会由冀察政务委员会指派监理员。监理员对该会负监察责任,遇有重大事件,或应行改善管理办法,将令管理分会委员随时呈由冀察政治委员会查核施行。管理分会开会时,监理员应参加讨论。管理分会检查各库现银时,监理员应负责监视。管理分会于启闭现银库时,须经监理员到场监视。监理员遇有必要时,有会同管理委员会检查现银各库权。监理员于发现各银行号存有现银时,应即通知管理分会兑换法币,将现银收库保存。(24)
理论上,法币既然停止兑现,准备分会的设立不仅没有必要,而且足以妨害白银的集中措置与造成发行的区域分化。但从当时的条件而言,又是势所必然,一方面受当时华南华北政治局面的影响,一方面亦在避免偏远区域人民对于法币的不良印象。
三 职责及具体工作
根据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的章程规定,其职责包括:保管法币准备金,办理法币之发行、收换事宜,每月检查准备库一次,并将发行数额及准备种类、数额分别公告。下面即从这几方面来看该委员会究竟做了哪些工作。
1.集中准备与收兑金银
施行法币的布告规定,除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以外,曾经财政部核准发行的银行钞票,由财政部酌定限期,逐渐以中央钞票换回,并将流通总额之法定准备金,连同已印未发之新钞及已发收回之旧钞,悉数交由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保管。其核准印制中之新钞,印就时一并照交保管。凡银钱行号、商店及其他公私机关或个人,持有银本位币或其他银币、生银等银类者,应自11月4日起,交由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或其指定之银行兑换法币。
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即着手接收各省银行的发行准备及钞券。1935年11月11日,经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议决,所有河北、陕西、山西、甘肃、湖南、湖北等省银行、河南农工银行所发行现在流通中钞票之现金准备、保证准备,连同已印未发、已发收回新旧各券,应即悉数交由当地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会同接收。接收以后,其业已流通之钞票,暂准在市面行使。(25)1935年11月25日,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又订定《中中交三行接收中南等九银行发行钞券及准备金办法》,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接受指定发行银行部分,应将各该发行银行总分支行处所发钞票之现金准备、保证准备,连同已印未发、已发收回新旧钞票负责接收。1936年1月20日,财政部公布中国农民银行发行办法,规定该行发行之钞票,限一万万元为度,与法币同样行使。各省省银行发行部分,除业已交由中、中、交三行接收各行外,其余未交各行,即由该行负责接收。该行发行准备金,应全数交由中央银行保管。中国农民银行接收一行毕,应即将接收情形,报告财政部及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查核。(26)发行准备的接收工作并不顺利,直至1936年5月5日,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召开第87次常务会议时,议决“接收各行发行事宜,办理已久,进行迟缓,应密函财政部令饬各行将发行准备限期缴足,以资结束”(27)。此后,虽经屡次催缴,中国通商银行、中国实业银行、四明银行、中国农工银行等行的发行准备一直拖延未交。
收兑金银的工作,由于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上的局限,主要委托中中交三行或其他机关代兑。1935年11月29日,《兑换法币收集现金办法》规定:地名券准备现金,除当地设有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分会者另案办理外,其余由中中交三行办理,三行未设分支行处之地点,其兑换法币之职责,仍由三行负担,或仍由部颁兑换办法,委托其他机关代兑,或自设办事处办理,以期达到推行法币及收集现金之目的(28)。1938年2月,财政部督促四行设立专门机构办理收兑金银事宜,自6月起由四联总处收兑金银处开始收兑。
以法币回收地方钞券的过程亦非常复杂。有些地方钞券信用低落,以法币折换收回,收兑机关的损失很大。甚至在推行法币过程中,因为一元券缺乏,出现以皮纸便条书写法币一元、一角、二角等字样流通市面的情况,导致市面上假造者甚多,妨害币制。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转饬地方政府迅予取缔,勒限全数收销。(29)粤省毫券和桂钞的整理则更为复杂,直至1937年7月6日起,始由中央、中国、交通三行及广东省银行,按照法定比率,负责以法币陆续收回广东省银行和广州市银行所发毫券,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广州分会对于尚未收回之毫券,应随时保持原有比例之现金准备。桂钞的整理从1937年12月1日起,以桂钞1元合国币5角为法定比率,照常流通。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应于广西省设立分会。广西省银行应将桂钞原有的现金与保证准备,连同已发收回与已印未发封存的新旧各券,暨印版全部券宗,移交该分会接管。桂钞现金准备短缺之数,于中央在桂所收盐税项下,每年提出120万元为基金,发行整理广西金融公债1700万元,以七折向四行押借现款1190万元,交由分会补充。保证准备暂以原有之保证准备抵充。俟军事结束,桂钞收兑完竣时,再行调换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合格证品。1939年6月5日,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又订定《收换破损钞票办法》,具体收换工作依然由四行及委托代兑机关办理。(30)
2.保管准备金和回收的钞票
由于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本身并没有保管库,即由其指定中央、中国、交通三行之库房为准备库,其各地分存数目,由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决定,并陈报财政部备案。为便利起见,将接收的发行准备金,依照性质,交由中央、中国与交通三行分别保管,四明、中南、中国农工,缴存中央银行保管;中国通商与农商两行,缴存中国银行保管;中国实业、浙江兴业与垦业三行,缴存交通银行保管。再由中、中、交三行每月报告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并由该委员会派员检查。至于省地银行之准备,根据修正管理各省银行或地方银行发行一元券及辅币券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亦应由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指定国家银行为之保管。
由于保管库的限制,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的保管责任在具体实施时也有很多变通,有些是地方政府强行封存现金,拒绝移交给指定的国家银行保管,有些是因为国家银行没有地方存放而委托省银行或有关机构暂行存放。如在西安分会成立后,依然未能接收陕西省银行的准备金。陕西省主席邵力子只允许准备分会加封,仍由陕西省银行负完全保管责任。对于移交给准备分会的已印未发之钞票亦因中中交三行库房狭小,分会保管库尚未建筑,在此期间内,仍暂借陕西省银行的金库暂行存放,由分会常委共同加封,仍由省银行负完全保管责任。(31)平津两市各银行号现金,在法币改革后名义上都交与发行准备委员会天津分会封存,但冀察政委会特派胡毓坤等,会同平津两市府所派关系人员,重加检验,另行封存。保管的机构也比较分散,在天津的有银钱业公库、中国银行分库、交通银行分库、中央银行本库、河北省银行本库、中国银行本库、交通银行本库、金城银行本库、中孚银行本库、上海银行本库、浙江兴业银行。在北平的有中国银行本库、交通银行本库、中央银行本库。(32)
对于发行准备保管地点的选择,当时的经济界学者亦有不同的观点。有的主张应将收集民间的生银银币铸成厂条,存入准备库;准备库应分设全国,以期安全,而昭信实。有人提议在上海、天津、广州、汉口、重庆及西安,由各该地中央或中国银行与当地商业金融各界公正人士,共同组织地方准备保管委员会。(33)有的主张保管地点的选择,一面要顾虑到安全,一面又要顾虑到汇兑的利便,因为白银集中后,并不用于兑现,其职能主要是用于对外收支的支方差额结账,因此集中后的白银,大部分应存放于国外或省外,以适应对外结账的需要(34)。有人认为发行准备分区保管,并非健全制度,而且纸币已经停兑,分区准备,尤已无此必要。不过人民初脱离用现金的习惯,纸币观念尚未确定,以为与准备中心相去愈近,愈为安全。因此准备金分区保管,无形中可以安定一般人心,且可以增益法币信用,似亦不无相当意义。而且先组分库,将来再行集中,过渡办法,仍属两全。(35)
事实上,保管地点的设置如同准备分会设立的原因一样,国民政府只有通过对地方实力派的让步达到稳定国内局势、安定人心的目的,将法币在尽可能快的时间内推行到全国。面对一触即发的对日全面战争,没有哪一个地方是绝对安全的,现金的运输也非一蹴而就,因此暂时将现金准备分存各地,逐渐通过出售白银购买外汇和黄金的方式将现金转移到国外,在当时是非常现实而有效的过渡政策。
3.检查与公告发行额及准备金
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用以昭示法币信用的手段之一,即是定时检查法币发行数额、发行准备状况,并予以公布。因此检查库存是其工作的主要内容,并在形式上贯穿始终,直至其结束为止。
1935年12月23日,财政部公布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检查规则令。法币发行数额及其准备金种类、数目,定为每月检查一次。具体的检查方式为设立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或分会的地区,由委员轮值、并由库监陪同检查,不设发行准备分会的地方则由中中交农四行填报发行及准备数目,汇集到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有些银行则统由总行汇集各分支行的数额,再上报给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自1935年12月至1942年7月,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共检查发行准备79次(36),但公布的只有32次,1938年6月停止公布,1939年12月、1940年6月又公布过两次,此后未再公布。根据历次检查公告的数字,法币现金准备比例在1935年到1938年5月间都在法令所规定的六成比例以上,1939年12月为50.50%,1940年6月为48.40%,显然已打破规定。(37)
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这些公布的数字是否真实地反映了法币发行准备的情况。早在1936年6月8日,中央银行改组委员会解释中央准备银行法草案而上财政部部长孔祥熙的密呈中,即透露了法币现金准备难以达到六成的信息。至于保证准备部分,在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所已接收各行之保证准备,颇有一部分非健全之中央银行所应有,其中包括大量的无担保公债、股票及房地产等不甚可靠的资产。(38)1938年7月,宋子文致电孔祥熙,告接到劳杰士的电报称:“据汉口报告,我国发行总额在未沦陷区域内,至本年五月底止,为十七万零五百万元,现金准备达百分之六十五。查此项消息与事实不符,在国外市场略知我国内情者,反觉诧异奇突,引起不良印象,嗣后拟请制止为荷。”孔祥熙在给宋子文的复电中称:“当此时期,发行数以及准备情形,似可不必照例公布,以免引起不良印象。除由部函该会嗣后慎重发布外,特复。”(39)从这份密电中不难看出,宋子文和孔祥熙都心知肚明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检查公告的内容是不客观的,此时法币在国内的收兑和推行已基本完成,委员会及其检查公告所发挥的巩固币信之作用已不再像初期那样重要,而对于维持法币信用更重要的是汇率的稳定以及争取英美国家的财政支持,所以权衡两者轻重,仍以赢得国外人士的信任为首要,所谓的“以免引起不良印象”即指此点而言。
1939年9月8日公布的《巩固金融办法纲要》规定:法币准备金于原有之金银及外汇外,得加入短期商业票据、货物栈单、生产事业之投资充之,国民政府发行之公债充作准备金,不得超过准备金金额十分之四。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应遴聘各重要省市之商会银钱业公会代表参加,公开检查,将发行数额准备金实况公告之。(40)发行准备种类的扩充,表明金银及外汇已不足以保证原来所规定的发行准备比例。但即使在如此扩充之后,仍未按期公布发行数额及准备状况。
自1939年下期开始,政府批准中中交三行辟另账发行数额,此项发行数额特许全部以保证充准备。所谓“另账发行”,增长得特别迅速,据统计1939年6月、1939年12月、1940年12月、1941年12月、1942年3月,另账发行占总发行的比例分别为12.64%、28.11%、30.75%、23.79%、23.78%,以1939年6月的另账发行数额指数为100,到1942年3月指数已高达2196.2(41)。其他银行也分别采取措施规避限制,中交两行曾加入对存性质之“存放同业”及“存出本联行”两项,充作现金准备金。自设立“另账”后则大部分根据另账数额伸缩(42)。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不仅对此心知肚明,而且协同造假。该会主任金国宝曾面告交通银行,1939年6、7、8、9各月份发行额均相同,因财政部外籍顾问索阅1939年下半年各月发行额,为免使其怀疑起见,指示交通银行将7、8、9三个月另账发行额的尾数拨入正账内,其正账与另户之总和仍不变更,希望秘密接洽(43)。1940年5月6日,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发给各发行银行的公函中,明确指示嗣后各行现金准备自可核实报告,不必拘泥六成规定,以符实际(44)。1940年6月,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最后一次公布发行准备检查结果,在公告中,交通银行的发行数字为727566790元。而据交通银行称,该行发行额除公告部分外,尚有另账发行和代部发行小额币券,实际发行额为1142402865元。(45)即发行准备委员会公告的该行发行数仅占发行总额的63%。
此后,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连编造的数字也未再公布过,事实上已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1939年9月8日,国民政府对四联总处进行了改组,成为四行联合办事总处,负责办理政府战时金融政策有关各特种业务,此后关于资金的集中与运用、四行发行准备的审核、小额币券的发行与领用都由四联总处负责。(46)1942年7月1日起,中央银行统一发行,中国、交通、农民三行的发行准备金及其所保管的他行准备金,悉数移交中央银行保管。至此,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已无存在之必要,遂于是年9月办理结束。
四 名与实:对该机构的评价
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的设立、组织构成以及其职能和工作已如上述,那么,我们究竟应怎样来看待这样一个机构的地位及作用?当法币改革之初,即有一些学者对此有过评价。有人认为该机构就章程解释,为对内推行法币及保管准备的最高机关,理论上当为货币管理的中心机构,但就后来事实的表现,该会实仅为一发行与准备的检查机关(47)。有人认为该委员会职权止于保管法币准备金及办理法币之发行收换事务,类似中央银行之发行局。较诸过去各行之散漫发行状况,委员会之设立固已不失为一大进步,然欲以委员会为管理通货的机关,则又嫌其机构之不完备。(48)
根据财政部关于施行法币布告的规定,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办理法币准备金的保管及发行收换事宜,在布告的同一天孔祥熙发表的关于实施法币政策的宣言中,又提出中央银行将来应行改组为中央准备银行,保管各银行之准备金,经理国库,于两年后享有发行专权。从这些规定我们即可明确,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只是一个过渡性的机构,政府并未赋予其太多的职权,将其定为“货币管理的中心机构”则过高。
因为从其组织来看,委员的人选都是其他机构的商界领袖和政府官员兼任,办公地点都附设在中央银行内,所以其组织机构很不完善,作为联合各方力量的暂时机构,通过它昭示法币的信用可以,但如作为永久的机构,负责管理货币则不可能。因为外汇的买卖,以及信用的发出与收回,不属于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而为中央、中国、交通三行所分任,此种发行与信用分隶机关的办法,只能应急一时,不足以长保对外汇兑的安定,即不足以使人民对货币有绝对的信任心。对此,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亦有清醒的认识,在该会第20次常务会议上即提出:“溯自币制改革以来,各地需要法币甚殷,流通额数较前益广,惟是国内法币信用与国外汇价稳定二者必须相辅而行,方足以维持新政策于不敝,然国内法币之信用,系乎准备金之是否充足及能否与人共见,外汇之能否稳定,胥赖汇兑基金之是否充实与买卖之能否自由,前以安定人心巩固法币信用起见,曾经由会议决,函请贵部函令三行嗣后对于准备金之调度,应随时分存各地以昭大信,至对于外汇基金充实一节关系尤为重要,查此项基金来源不外国际上有形无形之种种收入,顾国际收支及银价涨落变迁无常,似宜妥为筹备,务求充实。”(49)因此孔祥熙在该会成立的同时即提出赶速成立中央准备银行。
从委员会职能的执行来看,法币的推行、准备金及旧券的回收及保管、金银的收兑工作,都是由中中交农四行开展,委员会只起了协调的作用。真正由其执行的只有法币发行额及准备金的检查和公告。而在法币政策推行以后,法币汇率的维持对于巩固币信的重要性已超过发行准备问题,所以在1938年6月以后,孔祥熙为避免国外人士对中国政府的不良印象,即停止了发行准备的公告,至此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的最后一项职能也名存实亡。
就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的人选来看,既然将其作为昭示币信的机关,则应以不受政治势力的支配为原则。但事实上根本无法做到这一点,总会的主席孔祥熙本人即为财政部部长,财政部除指派5人为委员外,还向各保管库派驻库监,直接向孔祥熙汇报各库情形。准备分会更是受到地方长官的掣肘,地方长官也陆续出任分会的委员。所以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非但不能超然于政府之外,而且要受制于各大发行银行,政府官员的一条指令就可以禁止他们的检查公告,银行亦可不经过该会允准而违反发行准备的规定,而在发行的数字上该会还要与银行协同作弊。退一步言,无论保管银准备的人员和地点,如何超越政治的支配之外,如果只是专管银准备,而对于对外汇票的数额和发行纸币的数额,没有充分监督的权能,则一纸汇票,可使在外所存准备,归于乌有:一条纸币发行命令,可使银准备退避三舍,而让纸币横行。这即是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的根本局限所在。
不可否认,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及其分会,在中央银行制度尚未建立、骤然在全国推行不兑换纸币的情境之下,对于统筹中中交农四行的力量、提高人们对法币的信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其组织和职能的不完善,这作用也是短暂的、有限的。从后期的情况来看,它非但不再是昭示法币信用的机构,而且成为检验国民政府屡次失信的晴雨表,国民政府以欺骗的伎俩来对待最初的承诺,失信于民,最终导致了法币的恶性膨胀和崩溃。
注释:
①叶世昌:《实行法币政策的原因、过程及其历史作用》,《上海经济研究》1988年第4期;贺水金:《论国民政府的法币政策》,《档案与史学》1999年第6期;刘慧宇:《中国中央银行研究(1928~1949)》,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刘艳萍:《中国近代信用货币演变初探(1840~1935)》,未刊博士论文,2008年。
②③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四),江苏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314~318、339页。
④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四),第344页。
⑤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编:《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二辑(1924~1949),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35页。
⑥⑦⑧⑨(11)(12)上海市档案馆藏交通银行总行档案:Q55-2-731,第16~17、47~48、54~71、47~48、99~100、122~123、126~127页。
⑩王承志:《中国金融资本论》,光明书局1936年版,第270~271页。
(13)(14)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四),第363、352、359~360页。
(15)(16)上海市档案馆藏交通银行总行档案:Q55-2-728,第57~62、75~76、67~68页。
(17)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编:《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二辑(1924~1949),第226~229页;《桂省府颁布管理货币办法》,《申报》,1935年11月17日,(七)。
(18)卓遵宏等编:《抗战前十年货币史资料》三,台北,“国史馆”1988年印行,第328~331页。
(19)黄元彬:《白银国有论》,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80~181页。
(20)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等编:《中华民国金融法规选编》上册,档案出版社1989年版,第412~413页。
(2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档案,六二六-22。
(22)该表所列是成立之初公布的委员名单,事实上,在委员构成上,有一个变动和调整的过程,如天津分会奉财政部令加派天津市市长张自忠、北平市长秦德纯为委员,从历次检查库存的委员名单中还发现杨天受、王锡文、王凤鸣、过观宸、徐柏园、李宏章、王克敏都曾任天津分会委员。曹善卿、眭健常、王克仁、宋福祺、董子洋、周秀文、崔葆生等人亦曾任济青分会委员。委员的变动反映了各方势力的平衡和调整。
(2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档案,六二六-1。
(24)《银行周报》第21卷第2期,1937年1月19日。
(25)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四),第338页。
(26)《中华民国金融法规选编》上册,第411~412、418~419页。
(27)上海市档案馆藏,中国通商银行档案,档号:Q281-1-54。
(28)《中华民国金融法规选编》上册,第413~414页。
(2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档案,六二六-9。
(30)《中华民国金融法规选编》上册,第422、424~425、433~435页。
(3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编:《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二辑(1924~1949),第221~223页。
(32)《平津现银封存数目》,《银行周报》第20卷第30期,1936年8月4日。
(33)卓遵宏等编:《抗战前十年货币史资料》三,第328~331页;马季廉:《对于改革币制批评的批评》,载《国闻周报》第12卷第45期,1935年11月18日。
(34)黄元彬:《白银国有论》,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80~185页;《银行周报》第20卷第15期,1936年4月21日。
(35)卓遵宏等编:《抗战前十年货币史资料》三,第292~294页。
(3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中国农民银行档案,档号:三九九(4)-3918。
(37)公布内容见《银行周报》相关各期。
(38)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四),第492~494页。
(3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三),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44~45页。
(40)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中国银行档案,档号:三九七-12783。
(41)杨培新:《旧中国的通货膨胀》,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33页;《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2辑,第861页。
(4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中国银行档案,档号:三九七-12783。
(4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交通银行档案,档号:三九八-12846。
(44)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中国银行档案,档号:三九七-12783。
(45)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交通银行档案,档号:三九八-12846。
(46)重庆市档案馆、重庆市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合编:《四联总处史料》上,档案出版社1993年版,第67~71页。
(47)余捷琼:《中国的新货币政策》,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81页。
(48)顾季高:《中国新货币政策与国际经济均衡》,《经济学季刊》第7卷第1期,1936年6月。
(4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交通银行档案,档号:三九八-1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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