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把基层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供销合作社论文,基层论文,农民论文,组织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供销合作社的改革方向是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明确指出:“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 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深化改革的根本目标,也是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这句话在供销合作社经历了“三合三分”的曲折后,为其改革和发展指明了大方向。
第一,变“官办”为“民办”。供销合作社最初就是在党和政府的扶持下,在农民中组织起来的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但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民间组织变成了官办组织;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变成了政府在农村实行计划经济(分配和收购)的机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供销合作社官办的惯性还很强,许多供销合作社干部职工观念上转不过来,沿袭计划经济下的经营作风、经营方式。外部对供销合作社的印象也不易改变,因而政府不认为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不认为供销合作社是自己的组织,供销合作社职工不认为自己是农民的组织的“三不认为”现象仍比较普遍。深化改革的目标就是要还供销合作社的本来面目,变“官办”为“民办”,变“三不认为”为政府可信赖、农民可依托、职工自觉为之奉献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变“买卖”关系为“合作”关系。供销合作社是流通领域的合作经济组织,“供销”是要为农民供应生产和生活资料,推销农副产品。但“供销”的基础是合作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供销”是形式,合作是本质。这表明,供销合作社在与农民社员发生经济关系时不同于一般商业组织的经营行为,也不同于供销合作社与非农民社员之间的买卖关系。供销合作社与农民社员之间的“买”和“卖”不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而是农民联合起来“买”和“卖”,“买卖”本身是合作的主要内容,通过这种“买卖”的合作,降低购买生产和生活资料的成本,使农副产品更容易进入大市场,取得理想的经济效益。在对社员销售生产和生活资料时,要有优惠和年终按交易量计算的分红,在为农民推销农副产品时,不是买断,而是代理销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供销合作社还要以市场为导向,以流通为核心,把合作的领域延伸到社员的生产过程和物质、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使合作的领域更广泛,合作的基础更牢固。
第三,变纯经济组织为具有中介性质的经济组织。江泽民总书记在《致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全国代表会议的信》中,明确要求供销合作社自觉履行“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把千家万户的农民与千变万化的市场紧密地联系起来,推动农业产业化”。农业产业化最终要通过市场化得以体现,其不可逾越的生产关系是长期稳定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要把众多的小生产引入大市场,离不开为广大农民所接受的中介组织。供销合作社本来就是由农民组织起来,承担农村商品流通主渠道职责的组织。中央再次重视供销合作社,给予一定的特殊地位,也正是看到了它与农民离得近,有遍及农村各个角落的经营服务网点设施,有组织农村商品流通,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经验,供销合作社应充分发挥其优势,强化服务功能,努力成为联结小生产与大市场的中介,成为党和政府联结农民的桥梁和纽带。
二、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依靠基层供销合作社
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的基础,是直接体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性质和实现为农服务宗旨的基本环节,真正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点在基层社,工作也主要依靠基层社来做。为此,全国总社在恢复成立后的三个年头里,牢牢抓住基层社建设这一“牛鼻子”:一是坚持把基层社建设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步一个脚印。1995年总社刚刚恢复成立就提出“一个基础两条线”(以基层社建设为基础、棉花和农资为两大战线)的工作方针。1996年又在全系统组织开展了基层社建设年活动,全面推动基层社的改革与发展。1997年二届三次理事会上又提出了一年打基础,二至三年变面貌,四年见成效,到2000年要有半数以上的基层社基本上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社经营亏损面控制在1/3 以内的具体目标。二是基层社建设始终围绕中央指明的改革方向进行,使其向真正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迈出了扎实的一步。具体表现在:通过扩大农民入社、发展社员股金,完善基层社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兴办专业合作社、深化为农服务等,基本找到了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真正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路子;通过拓宽服务领域,改进服务方式,兴建服务设施,参与两业开发,兴办实业等找到了摆脱困境,重振基层社的发展路子;通过发展庄稼医院,办好集镇中心店,改造“双代店”,扩大村级综合服务站功能等,不断完善乡村两级服务组织,使综合服务上了一个新台阶。
基层社在改革与发展取得进展的同时,困难和问题仍不少。一是思想认识上,还没有完全统一到5号文件精神上来, 目前看大致有三种思想状态:第一种坚决贯彻5号文件精神,积极进取,勇于开拓, 找到了自身发展的路子,形势可喜;第二种认识到了5 号文件的正确性和重要性,但面对困难信心不足,过多依赖外部环境的改善,自身打不开局面;第三种在一定程度上持怀疑态度,甚至在一些做法上偏离5 号文件的精神,或许能取得一些短期效果,但长期看形势更为严峻。二是基层社几十年来承担着政府委托的经营任务,由此积累的历史性政策亏损包袱十分沉重,有的已导致基层社严重资不抵债,难以发挥为农服务的功能。基层社的整体实力比较弱,与农业、农村经济和广大农民社员要求不相适应。三是新一代基层社干部职工普遍缺乏系统的合作经济知识,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地位、作用缺乏了解,对合作制原则掌握不透,自觉联系农民、服务“三农”的意识不强。四是基层社的外部环境不宽松、相关政策不配套,5号文件提出的改革措施和保护政策没有完全到 位。尤其是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对合作经济组织缺乏必要的知识,把它与国有经济同等对待,随意平调基层社财产、侵犯基层社合法权益,甚至取消基层社的现象时有发生。基层社建设任重道远。
三、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的重点
围绕真正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基层社建设要通过各种形式密切与农民社员的经济利益纽带关系,加强民主管理,强化为农服务,增强自身的实力,在推动农业产业化,组织农民、服务农民、保护农民利益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加快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的步伐。供销合作社能不能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层社是不是和农民社员真正结成了紧密的经济利益共同体。所谓经济利益共同体,不是由单纯的一买一卖的简单经济关系所构成的经济组织,它是以自愿、民主、平等、互利为原则,以广大农民社员这一主体通过共同所有、共同参与经营管理、共同享受利益和服务而形成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组织。其基础是体现合作制性质的共同所有。合作社是由社员自愿入股入社组织起来,谋求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经济组织。入股是入社的一个必要条件,是社员取得身份的象征。吸收股金和社员也就成了成立合作社的一个重要条件。既不入股就不是社员,没有股金就不能叫合作社。正是股金把合作社与社员在经济上连在了一起。合作社的股金与股份公司股本的区别点也在这里。股份公司的股本是股东的一种投资,股东根据投资的多少占有股份公司资产的一定比重,并以此取得资本的收益权。合作社则不同,社员缴纳股金取得的是一种所有者的象征,入股获取的主要不是资本收益权,而是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及这种服务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由于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只要社员缴纳了最低限额的身份股金,就可以取得合作社提供的一切服务。
与农民是否结成了紧密的经济利益共同体的另一重要标志,是社农之间是否形成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利益共享要求合作社与社员之间互惠互利;社员通过加入合作社取得比单体经营更多的利益,减少单体经营的高风险。例如,单个的小农要把生产出来的产品自己运到一个大的市场上去卖,不仅单位产品的运输、交易成本高,包装、加工、增值的能力低,而且因数量小,在交易谈判中不可能取得主动,卖出理想的价格。合作起来共同销售就有可能较好地解决上述问题,合作能从总体上提高流通效率,取得规模经济效益,并增强抵抗市场和自然风险的能力。在利益共享的同时,合作社与社员也应风险共担,一旦遇到不可抗拒的风险,造成了某一次经营失败,社员也应承担相应的损失,以避免合作社独自承担风险而影响其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从另一方面讲,也只有实现了风险共担,社员才能真正关心合作社的经营业务,参与合作社的重大决策,使合作社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
(二)继续推行民主办社。民主办社是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特征。基层社推行民主办社,一要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确立社员代表大会是基层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大会不仅要年年开、定期开,而且要有实质内容,不能用误工费把农民“请”来喝喝茶、聊聊天、举举手就算开了社员代表大会,而是要把基层社的重大决策、经营管理的主要情况等真正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和决议。二是要增加农民身份的干部职工在基层社中的比重。来自农民的干部职工更熟悉农业、农村和农民,更能自觉地为“三农”服务。基层社今后新进的职工主要应来自农民中的优秀青年,并一律实行合同工制,要从这些农民身份的职工中选拔一些懂经营、会管理的人员进入基层社领导班子,逐步使理监事会成员中农民身份的人员达到1/3以上。三是实行社务公开,民主理财。 社务不公开,社员不知道你做了一些什么事,就难以真正参与经营管理,民主办社就成了空话,社员的权利就难以体现。财务不公开,社员不了解你的经营状况,就难以吸引农民入股入社。社务公开、民主理财,可以增加透明度,充分调动农民社员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可以提高农民社员对基层社的关切度,增强凝聚力;可以加强社有资产管理,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四是加强职工的民主管理。基层社职工入股后也可以社员身份参加基层社民主管理。但基层社职工不同于一般社员,他们是基层社经营服务活动的县体承担者,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对搞好为农服务,实现基层社民主办社十分重要。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参与企业重要决策、业务计划、财务状况等的讨论,有权监督基层社领导的工作,有权督促基层社坚持为农服务的方向。要改变目前不少基层社“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社有个营”的现象,确立以集体经营为主的各种责任制,增强凝聚力,关心基层社的改革与发展,坚持为农民社员服务的宗旨。五是凡涉及基层社大规模扩股集资、基层社合并或兼并、基层社分立、解散或破产等重大财产变动的,都要依据一定的民主程序行事,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能由政府、上级社或基层社少数领导随意决定。
(三)基层社要办成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和专业服务组织的依托者。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宗旨,基层社要在传统经营业务的基础上,不断强化服务功能,办成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要通过办好庄稼医院、中心商店、集贸市场、餐饮服务业和农民文化活动中心等,健全综合服务网络。要把基层社的服务普遍延伸到村一级,建好村级服务站,不断扩大村级综合服务站的功能,使之具备为农民提供生产和生活资料、收购农副产品,和信息、科技、文化服务等多种功能。供销合作社的服务对象是整个“三农”,要在做好为农民社员服务的同时,不断扩大服务对象,为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服务。
在传统农业向专业化、集约化、市场化、产业化农业转变过程中,农民对专业化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在加强基层社综合服务的同时,发展专业合作社势在必行。基层社都要根据当地的实际,组织农民兴办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社,并利用自己在产品销售、储运、加工等方面的优势,为专业合作社搞好服务。专业合作社在大力发展的同时要注意逐步规范:一是股金、社章、社员代表大会、以农民为主的领导班子、主导产业等专业合作社的基本要素应具备;二是改变与农民“一买一卖”关系,销售农民产品时不再是买断,不再占用资金,而是委托经营关系,代理关系,社员把生产的产品交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把产品售出后,根据售价,扣除必要的费用后与社员结算;三是一定要按社员的交易量进行二次分配。基层社根据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可以逐步成为专业合作社的联合社,专业合作社作为社员社参加基层社。对农民自发组建和其他涉农部门组织兴办的专业合作,基层社不能排斥它们,而是首先要为它们搞好服务,在服务的基础上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只要自愿的,也可加入到基层社来。
(四)在服务中不断增强自身的实力。服务与发展是基层社建设两个不可缺少的“轮子”,两者有机联系,互相促进。为农服务永远是合作社的办社宗旨,服务领域的宽窄决定着基层社发展潜力的大小。基层社的发展状况、实力强弱则影响着服务功能的发挥。基层社对社员一定要坚持以服务为目的,在不断扩大服务面和服务量的基础上,本着利益共享的原则,取得适当的盈余积累。基层社的服务要区分社员与非社员,在做好对社员的优先优惠服务的同时,扩大对非社员和农村其他经济组织、城市居民和经济组织的经营性服务。要不断开辟新的经营领域,参与大市场、大流通,兴办各种实业,开发餐饮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市场,把握经济发展的机遇,在经营中不断增强自身的实力,积累为农服务的能力。基层社要通过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开发,开辟为农服务新领域,培育新的经济生长点。要利用当地的资源、地理等优势,因地制宜地开发荒山、荒地、荒坡、荒滩,兴办示范基地,大力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促进基层社走农富社兴之路。
基层社要结合开拓经营,盘活存量资产,分流富余人员,实现减员增效。要适应“两个转变”的要求,走集约经营之路,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以集镇为中心,按经济区域适当调整基层社建制,使之适应市场竞争和为农服务的新要求。对于承担政府委托经营、为农服务所必需的小型网点,要通过“抓大扶小、抓大联小、抓大带小”,引导它们走集体经营、规模经营之路。对于少数难以为继、失去为农服务功能、专销生活资料和从事饮食服务业的“边、小、微、亏”网点,要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委托经营等方式,盘活资产,优化资源配置。盘活资产一定要经过严格科学的民主程序,在搞好资产评估的基础上进行,防止社有资产的流失,并妥善安置好职工。对少数剔除政策性亏损部分后,资不抵债的基层社,在经必要的民主程序和上一级联合社同意后可以破产或解散。原有基层社破产或解散后,可按合作制原则,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后重新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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