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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14X(2006)03-0053-05
一、关于劳动就业公平
劳动是人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需要,就业则是劳动得以实现的主要形式。就业是民生之本,是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也是社会公平的基本体现。就大多数人而言,只有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才能充分地展示其才华,通过“尽其能”而“得其所”,实现自身的价值,并得到社会的回报。然而,我国人多底子薄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劳动就业将是一个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因此,就业公平自然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
就业公平主要是涉及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的问题。机会公平是社会公平体系的前提条件,所有的公平都是建立在机会公平之上的。机会公平也是起点公平,没有机会的公平,就不存在过程和结果的公平。传统的劳动就业制度,是国家对城镇劳动力的就业实行“统包统配”,用行政办法把劳动者分配到企事业单位。国家对城镇新增劳动力包括大中专毕业生进行统一分配,并且大多数人是一业定终身,劳动力流动量很小,农村劳动力除了参军和上大学以外,基本上固定在农村。这种就业制度对于城乡之间的劳动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当然,就城镇劳动者而言,由于是实行统包统配,不能自由择业,因此也没有得到真正的公平就业机会。
改革开放以来,就业呈现出多样化。目前的就业制度,是实行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在用工制度方面,实行多种用工形式并存的劳动合同制。原来单一的公有企业就业选择被打破,在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各种非国有经济中就业的职工逐步增多,还有大批劳动者在从事各种形式的个体经营,社会就业岗位日益广泛。就业制度改革使每个人的发展机会和空间大为扩展,可有多种多样的就业选择。原有就业制度下的机会不公平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但新的机会不公平问题又出现了。这就是在就业竞争条件下所形成的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机会减少。就业困难群体包括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复退军人、被征地农民等。此外,在高校连续几年扩招后,大学毕业生也逐渐成为了就业困难群体。
规则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保障。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活动,必须在规则公平的前提下,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在就业问题上,规则公平比机会公平更重要,前者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和影响着后者。例如招工条件的制定就排除了很多人的机会。只招城镇户口的就意味着农村的没机会;只要本地区的、本单位的就剥夺了外地区的、外单位的求职者的机会。规则公平包括规则的制定与规则的执行都要体现公平,目前这两方面都存在不公平的问题。
按劳动力的素质差别,就业岗位大体分为稀缺岗位与一般岗位两个层次。国际上把劳动力市场分割为一级劳动力市场与二级劳动力市场。一级市场就业的特征是工资较高、工作条件优越、就业稳定、安全性好、工作的管理过程规范、升迁机会多;而二级市场则相反,工资低、工作条件差、就业不稳定、管理粗暴、极少个人升迁机会。在现实中,尽管这两类市场的边界很难明晰,但从求职者的角度看,大体上是可以按文化程度分为高层次就业与一般就业两大类。我国目前就业市场分为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这两个市场虽然也存在交叉,但人才市场主要属于高层次就业市场,而劳动力市场则是一般就业市场。这两类就业都存在着有待消除的不公平问题。就拿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来说,从国家包分配改为自主择业,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但由于每个人的背景不同,能否找到理想的工作未必取决于自己的真才实学。有些岗位名义上是公开招聘,实际上是“内定”。在招聘会上,有些职位规定了年龄、性别、专业、生源地甚至已工作的年限等限制条件。这种“量身定做”的规则显然是不公平的。当然,这种做法毕竟还是符合一定的程序,有其公平的一面。而就业的不公平更多的还是反映在规则执行的不公平上。社会上出现的为谋职而拉关系、走后门,甚至行贿受贿,其结果必然导致就业的不公平。我国目前处于就业最不利地位的是农村居民尤其是经济发展较落后的地区的农村居民。政府过去在就业问题上只考虑城镇居民,近年来,尽管已经把就业问题扩展到了农村,实行城乡统筹就业的方针,并就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做了大量的工作,可还是存在城乡就业不公平问题。农民进城打工仍有诸多限制,备受歧视。他们所从事的往往都是又苦又累又没技术的岗位,而且工作环境恶劣,待遇很差。
劳动就业公平问题突显,从根本上说是我国劳动力供求严重失衡,总量上供过于求,结构上素质普遍偏低,从而导致部分劳动者就业难与部分企业招工难并存的局面。因此,解决劳动就业公平的问题,一方面要通过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尽可能使每个求职者在公平的环境中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大力度努力实现劳动力供求均衡。要保持经济的平稳发展,鼓励企事业单位增加就业岗位,政府部门也应适当增加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岗位。同时要抓好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当前要特别关心困难群体特别是零就业家庭的就业问题,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使全社会更加安定有序。
二、关于劳动关系公平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包括劳资关系在内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公平就是要求劳动者与“用人者”作为劳动力供求双方能够处于平等的地位进行公平交易,并在公平的规则下,使双方的权益得到维护。
我国的劳动关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大的冲突,因而基本上不存在关系的公平问题。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劳动关系出现了明显变化。由于所有制结构的改变,出现了不同类型的劳动关系。在私营企业里,其主要矛盾是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在混合所有制的企业里,劳动关系比较复杂,由于资本所有者的人格化没那么明显,特别是公有产权主体的虚置,劳动关系的主要矛盾往往表现为劳动者与管理者之间的矛盾。就是在国有企业里,劳动关系也与以往大不一样,“国家职工”一律改成了合同制工人,经营者的自主权扩大了,部分国企经营者在转制中成了老板,部分工人则被买断工龄,下岗失业,但国有企业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障还是明显优于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地位的改变,使其明显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也和其它商品一样受价值规律的调节。由于我国劳动力资源非常丰富,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劳动力的买方市场注定了劳方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强资本与弱劳力导致劳动关系的不公平是一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客观现象,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条件下仅由劳资双方的博弈是难以改变劳动关系的社会不公问题的。这就需要借助“第三方”即政府的力量以及劳动者的组织工会来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政府作为执法者,本应维护劳资双方的权益,并尽可能地帮助弱势一方。然而,一些地区政府为加快当地经济的发展,把招商引资作为主要的政绩指标,较多地考虑资方的利益而忽视对劳工权益的维护。
劳动关系是一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者是社会成员的主体,他们与资本所有者共同构成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从一定意义上说,劳动关系如何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是否和谐的主要标志。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定要高度重视劳动关系的公平问题,努力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目前,我国各地因劳动关系公平问题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和群体性事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权益受损的诉求问题,另一类是国有企业转制中的利益诉求问题。
处理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关系问题,一定要加强劳动法规建设,以规则公平保障劳动关系公平。劳动关系本身就是一种由法律规范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资双方都享有社会主义民主并受法治的约束,任何一方违反法律规范,都将承担法律责任。雇主与雇员之间应体现公平正义和诚信友爱。劳动力供求主体之间利益不一致,双方存在各种矛盾甚至发生冲突都是不可避免的,但一定要本着公平和正义的原则来协调双方的利益关系。无论雇主还是雇员都要诚实守信,不能以任何方式欺骗和损害对方的利益,双方应友好相处,相互支持。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各种要素的所有者尽力提供自己所拥有的要素,而劳动者也会充分发挥各自的聪明才智,使社会的全体成员都能各尽其能,各得其所。为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各级政府要制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责任制,并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逐项解决存在的问题。并要建立和完善“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协商会议”机制,形成“主体协商、三方主导、政府调控、依法规范”的劳动关系调整新格局。各级劳动维权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依法公正地行使职责,加大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拖欠工资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处理国有企业转制中的劳动关系问题,必须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的职工安置工作,理顺改制企业劳动关系。要根据改制企业的不同情况,尽可能地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国有企业的劳资关系,实质是劳动者与国家的关系。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代理人,理应对国有企业转制中出现的劳动关系问题高度重视。虽然市场经济改革的取向是要求政企分开和政资分离,但在体制转型中,政府还不能完全袖手旁观,不仅要严格把好国有企业的转制关,必要时还要动用财力为转制企业劳动者的补偿问题买单。
三、关于收入分配公平
收入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的核心内容。近年来,人们反映最强烈的就是收入分配的不公平问题。可以说,一切有损社会和谐的人际隔阂、紧张甚至冲突的因素,归根到底是源自于利益分配的公平失落。因此,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就在于努力实现分配公平。
收入分配中的所谓公平,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公平与不公平只能是相对的。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以及不同社会阶层的人对公平的价值判断都是不相同的。目前在世界上普遍被认同的分配公平的判断标准是公民收入的差距适中。差距过小,趋于平均化,干多干少的收入都差不多,显然不能形成激励机制而不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反之,差距过大,贫富悬殊,将会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甚至出现社会的激烈动荡,从而也不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际上衡量收入差距的标准是基尼系数,一般认为,基尼系数在0.2以下为过于平均,0.4~0.5为差距过大,0.5以上为差距悬殊。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收入分配中的突出问题是推行平均主义,基尼系数在0.2以下。随着改革的深化及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的基尼系数直线上升。据一些学者的推算,近两年已接近甚至突破了0.5。虽然我国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国家,收入差距的标准不一定完全照套国际上基尼系数的标准,并且在统计上也未必准确,但我国收入差距较大或过大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少数人确实占有了社会较大部分的收入。
如果说,我国的高收入者都是因为勤劳致富,是由于他们投入的要素多、效率高、贡献大所致的话,人们不会有太多的意见和怨言,问题是我国目前的分配状况确实存在着诸多很不公平的现象。且不说从非法渠道取得收入的不公平问题,就合法渠道而言,至少以下几方面的收入分配不公平问题应引起国家和政府的重视。
一是劳动力价格双轨制的问题。我国仍处于经济体制的转换期,市场机制远未完善,我国目前劳动力配置是由市场与非市场的二元配置所构成,其结果必然导致两种劳动力价格即工资收入的明显差别。劳动力价格双轨制与物价双轨制性质相同,所不同的是价差相反,市场配置的劳动力价格大大低于非市场配置的劳动力价格。不同轨的劳动者尽管是各方面条件相同,但其收入差距却很大。这种仅仅是因为制度因素决定的收入差距,明显是不合理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同岗位以及素质相近的劳动者,在同一区域无论在什么企业工作,其收入水平理应差不多。但现实并非如此,例如同样条件的汽车司机,在烟草、电力或电信公司工作与在一般的工厂工作,其收入水平的差距数以倍计。这种现象实质就是市场化的与非市场化的两种劳动力价格即劳动力价格双轨制的体现。物价双轨制在市场经济中的不公平性是显而易见的。同样,劳动力价格的双轨制对于不同轨的劳动者来说,显然也是不公平的。
二是国有垄断行业收入明显偏高的问题。行业之间存在一定的收入差距是一种正常现象,因为在经济运行当中,各行业不可能总是保持着均衡状态,当某些行业的产品供不应求时,效益自然较高,按照效率原则,职工的收入水平也就比较高。但问题是国有垄断性行业始终维持在大大高于竞争性行业的收入水平,这就有失公平了。按理说,垄断性行业的国有企业作为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企业就如同机关或企业内部的饭堂一样,其盈亏最终要由全社会来买单,因此这类企业的经营目标不应是利润最大化,而最好是盈亏持平。垄断行业的职工收入明显偏高的表面合理性是企业效益高。但是,众所周知,企业效益高的重要决定因素在于价格,而垄断行业的产品价格主要由国家调控,我国垄断行业的盈利水平总是排在各行业的前列,其定价是否公平合理就很值得研究。虽然垄断行业也有一整套工效挂钩的分配制度约束,但实际分配的结果是相当部分的国家垄断利润转化为职工的收入。这其中既可能是制度安排的不合理,也有可能是制度执行上存在问题。
三是农民工收入偏低的问题。我国长期存在城乡与工农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要提高农民的收入,应当加大政府对农业的财政支持力度以及采取有效措施逐步缩小工农产品价格的剪刀差。这些措施属于再分配的公平问题。就初次分配问题来说,近十年来,无论是人均GDP还是城乡人民的生活水平都有大幅度的提高,唯独农民工工资升幅不明显。这从表面上看是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决定的,但实质上的问题是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地位不平等或者说是不公平。这个问题长期没有得到政府部门应有的重视,农民最终只好采取留在农村的对策。这种状况已导致使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明显感到了招工难。
上市公司之间高管人员的收入差距过大也是值得关注的分配不公平问题。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普遍实行了年薪制,但年薪水平高低悬殊,少的只有几万元,多的则达到几十万,甚至过百万。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拿高收入,如果是企业取得了高收益,给股东带来高回报,应当说是公平合理的,但问题是微利甚至亏损的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也拿高年薪,则应当加以约束。
要实现社会和谐一定要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要加大中等收入人群的比重,缩小贫富的差距及贫富两头所占人口的比重,使社会收入阶层成为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结构。对于高收入人群,应区别对待。要鼓励勤劳致富,保护投资者以及高级人才的合法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严厉惩罚贪污、受贿、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牟取暴利的犯罪行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收入分配,应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大中型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要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同类规模企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不能过大。对垄断性行业普通职工的收入水平应适当控制和调整工资与效益挂钩的比例。对非公有制职工的收入,要确保各地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线得到执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并继续完善各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类职业(工种)的工资价格。对公务员的收入分配,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要规范津贴标准,各地区同级别公务员收入差距不能过大。工资(津贴)调整要参照本地区人均GDP和财政收入增长以及当地企事业单位收入水平。要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实现税负公平。要加强税收征管,对高收入者应实行重点监控,严格查处偷漏税行为。要继续采取各种措施增加农民收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三农问题的政策,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产业化的步伐,逐步缩小城乡的收入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