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关系中的人权与主权关系--兼论“人权高于主权”的谬论_国际法论文

论国际关系中的人权与主权关系--兼论“人权高于主权”的谬论_国际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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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西方政治舞台上“人权高于主权”、“人道主义干涉合法”等各种貌似新异的理论纷纷出笼,一股企图改变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的“新干涉主义”逆流甚嚣尘上。特别是去年以美国为首的北约打着“维护人权”、“消除人道主义灾难”的旗号,对主权国家南联盟的狂轰滥炸以及由此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更使得人权与主权关系问题成为当今国际社会深切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为了揭穿这套“理论”的霸权主义实质,很有必要从世界近现代史和国际法的角度对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作一番深入的考察。

一、近代国际关系中的主权与人权

(一)“人权”作为明确的政治法律概念一出现,就与国家的独立和主权的维护紧密联系在一起

“人权”作为明确的政治法律概念,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反抗封建压迫而被提出来的,就它的历史实践看,一开始就与一个国家维护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分不开。众所周知,1776年7月4日在北美第二次大陆会议上诞生的《独立宣言》,是美国反抗英国殖民统治的纲领性文件。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个《独立宣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然而它的实现,却依赖于美国人民在华盛顿领导下进行长达八年推翻英国殖民统治的艰苦斗争和实现美利坚合众国的完全独立,这说明主权是实现人权的前提和基础。美国独立战争是公认的资产阶级争取人权斗争史上的重大事件。

从1789—1794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来看,1789年7月14日, 法国人民攻陷巴士底狱后,国王被迫承认了资产阶级议会的地位,国家政权开始从国王手里转向资产阶级议会。为了巩固革命成果,1789年8 月20日,议会通过了著名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简称《人权宣言》。《宣言》宣称“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但是,这一次法国革命要实现它的资产阶级人权理想,也面临着整个欧洲组织的反法同盟的武装干涉。法国革命人民为了实现本国革命提出的人权理想,在雅各宾派的领导下,实行了一系列革命民主措施,英勇抗击外国侵略者,终于打败了侵略者,维护了法兰西共和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从而也保存了法国革命的成果。法国革命的胜利,揭开了世界人权发展史的新篇章。

(二)欧洲列强否定亚非拉国家“主权”,使这些国家人民的基本人权遭到大规模国际性侵犯

国家“主权”概念与“人权”概念一样,是近代欧洲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当时所谓的国际社会只是由具有同样文化背景和宗教信仰的欧美国家构成的。以“主权”独立为核心的近代国际法反映的也仅仅是欧美资产阶级崛起后共同利益的需要,只限于欧美基督教文明国家,并不包括基督教文明之外的其他国家,更不保护欧洲之外的广大亚非拉国家和地区人民的利益。因此,当欧洲资产阶级在为人权摇旗呐喊,享受人权斗争胜利果实的时候,广大亚非拉地区的国家人民却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者的入侵和掠夺而忍受着饥寒交迫、当牛做马的极度痛苦,根本谈不到什么人权,连基本的生存权都受到严重的威胁。

先看美洲印第安人的悲惨遭遇。16世纪初,西班牙殖民者首次到达西印度群岛时,殷勤好客的印第安人以礼相迎,以食相待,并馈赠丰盛珍贵的礼物。然而,这些为财富而来的殖民者在长途劳顿消除后,便立刻露出凶残的面孔,掠夺财物,焚烧村庄,还把土著印第安人视为令人讨厌的生物,强迫他们做奴隶。在殖民统治的二三十年中,古巴岛和巴哈马群岛的印第安人几乎被杀光,原有二三十万人的海地,最后只剩下500余人。 加勒比海地区50年中被杀的居民近百万。1703年,英国殖民者在立法会议上决定,每剥一张印第安人头盖皮和捕获一个黄种人都给奖金40镑。1720年每张头盖皮奖金提高到100镑。英国议会曾宣布, 杀戮和剥头盖皮是“上帝和自然赋予它的手段”。整个美洲的印第安人几乎被杀绝,造成名副其实的“白色恐怖”。

再看看近代史上非洲黑人的悲惨命运。1444年,葡萄牙殖民者从西班牙劫回了200多名黑人,分成几批在欧洲市场上公开出售。 罪恶的奴隶贸易开始了。开始奴隶贸易规模还不大。但是随着美洲被发现,由于土著印第安人被大量屠杀,西方殖民掠夺者在美洲大陆和西印度群岛经营的农业和采矿业需要大量的非洲黑人劳动力,奴隶贸易日益兴盛起来。自此“非洲变成商业性猎获黑人的场所”。到17世纪中叶,原来在非洲进行的黄金、象牙等商品的贸易陆续被奴隶贸易取代了。贩卖黑奴成为西方国家重要的贸易活动。长达3个多世纪的猎捕、 贩卖黑奴的贸易不但使非洲丧失了难以计算的人口,而且非洲人民连起码的做人权利也丧失了。美国《独立宣言》起草者杰佛逊曾指出:“奴隶贸易和奴隶制度是向人性本身进行的残酷战争,它侵犯了黑人最神圣的生命和自由的权利”。马克思在其光辉的巨著《资本论》中,引用一位专门从事基督教殖民制度研究者的话,写到:“所谓的基督教人种在世界各地对他们所能奴役的一切民族所采取的野蛮和残酷的暴行,是世界历史上任何时期,任何野蛮愚昧和残暴无耻的人种都无法比拟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版第2卷第256页)

在谈到欧洲殖民者对亚洲的侵略,马克思在抨击英国在印度的殖民统治时指出:“不列颠人给印度斯坦带来的灾难,与印度斯坦过去所遭受的一切灾难比较起来,毫无疑问在本质上属于另一种,在程度上要深重得多”,“印度人失掉了他们的旧世界而没有获得一个新世界,这就使他们现在所遭受的灾难具有一种特殊的悲惨色彩,使不列颠统治下的印度斯坦同它的一切古老传统,同它过去的全部历史,断绝了联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761、762页)在另一篇揭露英国对中国清王朝进行罪恶的鸦片贸易的文章中,马克思引用一个英国人的评论写到:“‘奴隶贸易’比起‘鸦片贸易’来,都要算是仁慈的。我们没有毁灭非洲人的肉体,因为我们的直接利益要求保持他们的生命;我们没有败坏他们的品格、腐蚀他们的思想,也没有毁灭他们的灵魂。可是鸦片贩子在腐蚀、败坏和毁灭了不幸的罪人的精神存在以后,还杀害他们的肉体”。马克思愤怒地指出:“这真是任何诗人想也不敢想的一种奇异的对联式悲歌”。(同上,第714、716页)

总之,近代国际关系史的实践表明,在欧洲列强的眼中,亚非拉广大地区的国家和人民是没有主权可言的,对其进行无情的侵略、杀戮和掠夺,并不妨碍他们自己在所谓国际社会上高唱维护“人权”论调。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当我们把目光从资产阶级文明的故乡转向殖民地的时候,资产阶级文明的极端伪善和它的野蛮本性就赤裸裸地呈现在我们面前,它在故乡还装出一副体面的样子,而在殖民地它就丝毫不加掩饰了”。(同上,第772页)

二、现代国际关系中的主权与人权

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现代国际法,一方面渊源于欧洲“国际法”,是原先仅适用欧洲范围的某些国际关系原则如主权平等原则扩大到世界范围的结果;另一方面又是对欧洲“国际法”的否定,它以一个包容所有国家和人民的“国际社会”代替了欧洲的排他性俱乐部。

(一)以“主权”为基础的世界性国际社会的形成,是联合国提出普遍促进“人权”宗旨的前提

美国的独立以及随之而来的南美洲一些国家的获得解放,首先从“地理”角度打破了欧洲的“国际法共同体”。但是,对欧洲“国际法”的根本性挑战和否定,则来自1917年的俄国十月革命。第一,社会主义苏联的产生以及它作为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的存在,从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上打破了欧洲资本主义列强主宰世界的局面。它意味着:今后国际社会和国际法若要继续存在,就必须确认一个超越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主权”概念,并在不同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国家之间实行“和平共处”。第二,苏联“社会主义承认每个民族都有独立和自由的权利”,并且强调“殖民地民族也是民族”,也享有“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的权利。(《列宁选集》第2版第2卷第853、509页)这就从根本理论上否定了欧洲“国际法”的基础,它意味着要将所有的国家和人民都纳入国际社会。第三,按照马克思主义的主张,“国际联合只能存在于国家之间,因而这些国家的存在、它们在内部事务上的自主和独立也就包括在国际主义这一概念本身之中。”(《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第84页)所以,十月革命一胜利,苏联便从原则上废弃了从沙皇俄国继承下来的债务和条约,特别是沙俄强加给别国的不平等条约,主张实现不割地、不赔款和各民族平等的“和平”。这就否定了以强加和屈从为特征的欧洲“国际法”,标志着以各国的独立自主和主权平等为基础制订国际法的现代社会的开始。

因此,二战后,1945年,联合国成立并通过了《联合国宪章》。《宪章》第4条第1款用“爱好和平的国家”这一个词替代了欧洲“国际法”中的所谓“文明国家”。这就标志着,国际社会将不再是封闭的、排他性的欧洲俱乐部,而是一个能够包容所有国家作为其独立一员的开放的国际社会。与此相应,《宪章》以“联合国人民”这一概念取代了欧洲“国际法”中的所谓“文明人”概念,也正是要把所有国家的“人民”都作为“人”包容在国际社会之中。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宪章》否定了只保障欧洲“文明人”权利的欧洲“国际法”,将“不分种族、性别、语言、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作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加以规定。可见,确认所有国家均为国际社会的平等一员,是在世界范围提出普遍促进“人权”的基本前提。

(二)从现代国际法看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第一,对殖民地、附属国人民来说,国家的独立和主权,是充分享受一切基本人权的先决条件。1952年联大通过的《关于人民与民族自决权的决议》明确指出:“人民与民族应先享有自决权,然后才能保证充分享有一切基本人权”。1955年的《亚非会议最后公报》再次重申“自决是充分享受一切基本人权的先决条件”。1960年联大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进一步确认“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依据这个权利,他们自由地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地发展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指出“使人民受外国的征服、统治和剥削这一情况,否定了基本人权,违反了联合国宪章”;认为“需要迅速和无条件地结束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殖民主义”。1966年联合国通过的两个人权公约均在第1条对“民族自决权”做了规定。 这标志着国家独立权和“民族自决权”作为享有人权的先决条件,本身已被确认为一项首要“人权”。

第二,“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不干涉内政”原则适用于人权问题,这是由现代国际社会的基本性质决定的。首先,现代的国际社会是以承认所有国家的独立和平等为前提的,它本身只存在于各“主权”国家之间,并不具有超越国家之上的性质。这就是说,(1)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主体是主权国家而不是个人, 个人只有作为主权国家的国民才受到保护。维护和促进人权首先是各主权国家的内部事务。(2)人权的国际保护是在各主权国家之间进行的, 它涉及的是各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即是说,它是国际关系的一种,属于国际法的范畴。因此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原则无疑也适用于人权问题。也正因为如此,《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

其次,与近代欧洲“国际社会”以欧洲“文明”作为享有“人权”的唯一标准强加给其他国家不同,在现代国际社会,不仅“人权”的内涵、目标和基本准则需由各主权国家来共同协议,而且共同协议的结果归根到底也只能由各主权国家在遵守国际义务的前提下,通过本国的法律制度来予以确认和实施。由于任何国家实现和维护人权的道路和方式都离不开本国的历史和政治、经济、文化等具体国情,所以,各国因历史条件和基本国情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发展模式来维护人权,这完全是各国的内政。国际社会理应本着求同存异的精神,促进各国在人权领域中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和正常的国际合作。

美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双重标准充分暴露了它们所标榜的“维护人权”的虚伪性。一方面,美国自己公民的政治权利没有切实保障;经济、社会权利状况严峻;种族歧视积重难返;妇女、儿童权利遭受严重侵害。另一方面,它却年复一年地发表所谓《国别人权报告》,对其他国家人权状况品头论足,指手画脚,俨然是“世界人权法官”。

第三,按照《联合国宪章》,“人权”的国内管辖与国际保护之间有一个基本的界限,这就是看“人权”事件是否影响了国际友好关系,威胁或破坏了“国际和平与安全”。国际社会一般公认以下三类情况属于人权国际保护的范围。

(1)凡属帝国主义、殖民主义、霸权主义对殖民地、 附属国及其他国家的民族自决权、自然资源主权、发展权以及与此相联系的个人权利的大规模公然侵犯,均应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反对,因为这些事件同时也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大的危害。

(2)种族歧视、种族隔离、灭绝种族、贩卖奴隶、 大规模地制造和迫害难民、宣传战争、鼓吹法西斯主义等,均属于应予禁止的国际犯罪。这些事件既严重扰乱或妨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也是对“人权”的重大否定,且往往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和霸权主义相联系,所以,各国或国际社会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3)国家间有关人权的协议一致的条约、 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措施,各有关参加国有义务在国内立法和政策方面采用并尊重这些规范。一旦违反国际条约、公约的义务而侵犯人权时,国际社会有权对该有关国家进行干预和谴责,因为这是维系各国正常合作和国际和平的基本条件之一。

由此可见,根据现代国际法,“主权”原则既是“人权”国内管辖的基本依据,也是“人权”国际保护的基本依据,更是进行“人权”领域国际合作的基本条件。从国际关系来看,享有国家主权是维护本国人民人权的先决条件;尊重别国主权(包括人权的国内管辖)是进行人权领域正常的国际合作的基本前提;而破坏和不尊重国家主权则是人权遭到国际性侵犯和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受到严重妨碍的首要根源。这既是数世纪来国际关系历史的经验教训,也是《联合国宪章》的基本精神。因此,人权的国内管辖、国际保护和国际合作实际上是三位一体,即都必须以“主权”和“主权平等”为基础,都是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全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在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上,正确的立场应当是:维护人权,尊重主权,反对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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