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监管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银行监管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唐永启[1]2011年在《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网上银行是银行与互联网信息技术结合的产物,虽然只经过短短十几年的发展,但其所具有的效率和便捷对现代传统银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冲击,甚至有人预言传统银行将因网上银行而消失。我国网上银行起步较晚,但在互联网技术的推动下,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的极为迅速。而网上银行在给我国的金融市场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风险。特别是其不同于传统银行的网上银行虚拟性、全球性等特点,使得网上银行风险比传统银行更大。实际上,我国也不断涌现出新的有关网上银行监管的法律问题。虽然近几年来针对网上银行监管已经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但我国现行的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还很不健全,不仅不利于监管部门对网上银行的监督管理,也阻碍了网上银行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迫切需要立法机关加以重视,对当前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加以完善。本文根据理论联系实际,对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特征、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进行了分析,并对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存在问题的原因深入研究,通过对他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并借鉴,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基础理论问题的概述,首先界定了网上银行和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概念,然后分析了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特征以及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第二部分,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不足及其原因分析,在这部分中,首先阐述了当前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然后对其所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归纳,最后探讨了当前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之所以存在不足的原因。第叁部分,国外及我国香港地区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与启示,在这部分中,研究了各国不同的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特别重点研究了我国香港地区的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在对这些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归纳出对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有所启示的几方面。第四部分,完善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考,在这一部分中,提出了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应当遵循的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了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总体构想以及对相关方面的具体建议。

韩洋[2]2014年在《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使国际社会开始反思此前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并针对危机中所显露出来的问题,酝酿着全方位的制度改革。自本次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国、欧盟、英国等国通过相应的监管法制改革,构建了与金融危机前相比焕然一新的金融监管法律机制。同时,以G20及其金融稳定理事会为代表的国际金融监管组织迅速崛起,并偕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在吸取本次金融危机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也提出了国际金融监管的新法制路径。总的说来,无论是各国政府还是国际组织,在经历了本次金融危机后,对监管理念和监管法律制度都有了新的认识,基于金融全球化的渠道,新的金融监管法制改革思路也逐步传播开来,形成了国际社会的相互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法制由此也正经历着全方位的革新。在此背景下,本文并不同于通常对金融危机的成因分析或如何应对危机的思考,而是从本次金融危机产生后国际和各国的金融监管方面改革中和改革后新的法律制度入手,分析全球金融监管改革中的新制度之特征及其法律效应,针对金融危机中凸显的部分具体问题,研究如何通过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来限制金融危机扩大化,提出重构全球金融监管体系的路径,并进一步论证国际、各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转变对我国的启示,探讨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发展趋势和金融危机的走向。论文的导言部分主要对金融危机和金融监管的相关概念予以简要介绍,提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往往源生于金融危机,也论证了本次金融危机使全球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迈入了全新时代,同时也就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金融危机后的金融监管制度改革这一问题的研究进行了综述。论文的第一章侧重于改革中的部分国家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着重将美、英、欧盟和其他部分国家在本次金融危机影响下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予以整理归纳和比较分析。论文在对这些法制改革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对美国、欧盟、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后的监管机构职能调整、“大而不倒”问题解决方案、金融消费者保护、衍生品市场规范、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等问题进行论述。结合相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之改革,从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职能、监管理念等各方面进行了分析,探讨了金融危机以来各国在危机防范意识形态下所论文的第二章立足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中的法制改革进行论述,在对美国和欧盟的跨国金融监管法制改革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金融危机背景下的监管法制国际协调与合作之理论基础和成就路径。论文循着G20下的金融稳定理事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在金融危机背景下的监管法制改革为路线,就国际组织出台的“软法”性的国际金融监管法律规范进行全面分析从不同角度对金融危机背景下国际层面的金融监管制度之改革进行了剖析,提出了相应的观点,有利于反思当前国际金融监管法制的漏洞和不足,并在未来规制中不断予以完善。金融监管法制改革的根本原因是金融危机的产生,因此,对于金融危机的分析和危机处理法律机制的研究是解析全球金融监管法制框架的基础。论文的第叁章从金融危机入手,分析了金融危机的国际传递性,在此基础上探讨了金融监管法制如何在法律途径中对金融危机的传递进行克减。同时,通过对主权债务重组和涉外金融机构破产的理论研究,从实践角度讨论了国际层面对金融危机的规范化处理机制。金融危机的法制规范问题中,国家干预一直是争议较多的问题,论文在国家干预制度的合法性分析基础上,就其关键性的危机救市机制进行了反思,并从法律角度提出了相关建议。在对金融危机以来各国的和国际层面的金融监管制度改革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论文第四章围绕着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形成的新框架,提出了新时代背景下全球金融监管制度的变迁思考,就制度改革中的相关重点变迁思路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做探讨,并就一些重点问题如金融监管职能的转变、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的强化以及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等问题在充分梳理的基础上对其未来制度演进路径提出了深入思考。论文的第五章将视角放在全球金融监管法制改革给我国的启示这一角度,归纳了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制改革的核心理念:一是宏观审慎监管和金融风险防范,二是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同时,论文提出了金融创新的规制、对影子银行的处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规制、对危机处置法律的规范化、对金融监管自律机制的强化、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互联网金融的规范以及对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等新时代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制发展中有待强化的监管问题,结合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进程,归纳和分析了我国在新时代背景下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思路。最后,本文在总结前述研究的结论的基础上,对全文进行总结,提出主要的结论。从理论上来看,学界现有的研究较多注重对金融危机的产生、爆发原因之分析,少有针对金融危机中产生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之剖析及对这些改革带来的法律效应之研究。并且,目前的研究多立足于经济法视角,少有以国际法思维予以系统性研究。因此,本文以“改革”为主线,探讨这些在特殊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全球金融监管法制之改革路径,运用国际法思维研究改革中的全球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就重构全球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提出创新性的理论分析。从实践上来看,研究金融监管改革中的法律问题对化解国际金融危机、防范大规模金融风险、定位国际金融监管框架、完善国际间金融监管协作等宏观问题处理方面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能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系统重要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影子银行、金融衍生品监管等具体金融监管问题处理提出法律思考,对减小金融危机的影响、预防金融危机再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我国而言,虽然我国不是金融危机产生的源头,但也深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监管不当引发的现实问题也不断突显出来。论文借由对国际层面和主要国家金融监管法制改革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梳理、评析和研究,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也有助于巩固和提升我国在全球金融监管体制中的法律地位。

崔鸿雁[3]2012年在《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世界经济金融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也在不断地变革中。从西方国家监管制度的变迁看,金融监管经历了自由—管制—放松管制的发展过程。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政治状况发生了深刻变革,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与我国的经济金融在全球化背景下呈现出新的特征和趋势,国际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也在发生着巨大变化,这一切构成了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变迁的深刻的经济金融背景。本文旨在对建国以来中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形成、发展和逐渐成熟的基本过程作一比较系统地回顾和分析。本文分导论和六个章节:第一章为导论,诠释金融监管及监管制度的含义,回顾国内外研究状况,说明选题的学术意义和现实价值,简要提示本选题的研究思路、内容框架、研究方法与特色。第二章开始至第五章,结合对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的分析和对监管制度、监管行为的根源性探究,把我国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章束缚与控制(1948—1978):计划经济时期的金融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二章启蒙与探索(1979—1984):金融制度改革起步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叁章冲突与融合(1984—1993):金融制度改革构建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四章调整与突破(1994—2004):金融制度改革调整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五章深化与再探索(2005至今):金融制度改革深化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六章是对我国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的总体考察,实际上也是全文的一个总结。在对每个阶段监管思想的分析过程中,先从分析当时的监管思想形成的背景入手,进而对监管具体制度建构等情况进行简要介绍,然后分析其中蕴含的思想特征与演变过程,最后对该阶段监管思想进行总体评价。在对每一发展阶段的分析中,既统一思路,又突出各自的特点、突出阶段特征。经济实践的发展与金融业的变革催生了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监管思想,从而推动了制度的形成,这是一个历史的过程,通常还伴随着国家和全球层面的广泛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同时这个过程也发生在特定的空间脉络中,在特定的经济背景下以金融监管组织制度、市场制度、法律制度的不同层次展开。因而,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在时间脉络中呈现出历史的演化特征,而在空间脉络中又呈现出一定的层次性特征,时间与空间脉络的交错与协同,共同构成了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化的动力。无疑,监管思想的变更来源于市场变革,而各个时期制度的创立和创新无一不受到思想的启发、孵化与引导。无疑,制度的变革和思想的创新互相促进、互为动力。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论证1949年以来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思想变迁,既可以使我们理解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理论本土化的思想根源,又为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监管理念创新和政策选择提供思想资源。本文以经济思想成长为主线,分析了金融监管制度演变的思想脉络。所以,从思想史的角度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演变加以系统地梳理,揭示其内在的发展演变规律,能够为探索监管制度继续完善的路径、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提供全新的思考视角。

吕敏敏[4]2010年在《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上世纪90年代产生的网上银行,成为电子商务领域最新的金融服务方式。在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下,网上银行是在计算机技术和Internet网络技术的基础上,采用电子数据的形式,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一种新型银行。因为是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相结合的产物,所以不管是纯网上银行,还是分支型网上银行,都具有高效率、低成本、虚拟化、开放性等独特属性,并且能为客户提供全天候、跨地区、实时高效的服务,具有传统银行难以媲美的优势。自产生之后,网上银行的迅速发展令世人瞩目,却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网上银行因为没有改变其作为银行的本质属性,仍属于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同时因为与网络和计算机的结合又增加了新的风险类型,再加上它本身一些新的特点使得网上银行不再适应传统银行的监管模式。网上银行对现行法律尤其是银行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在新时期对网上银行进行有效监管已经成为各国面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在全球,美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网上银行出现的最早并且日渐显现优势,美国政府对网上银行的监管也具有较高的水平,很多方面值得我们借鉴,欧盟国家也形成了一些自己的做法,尤其是英国;而在亚洲,新加坡和香港地区的网上银行也很受瞩目,其在监管方面的某些做法也为我们完善监管法律制度打开了新的思路。分析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实践我们得知,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有效监管的基础,只有用监管法律制度将监管目标、监管机构、监管内容等确立下来,监管才能有效进行。但剖析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的立法现状,却发现,仍存在许多不利于对网上银行网上银行有效监管的问题:一、法律层次低,总体构建上缺乏协调性;二、对市场准入的规定过于模糊,市场准入机制不够严格;叁、金融机构自身对网上银行的内部审计缺失;四、法律责任不明确,缺乏对客户的有效保护;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我国现阶段的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并不能适应对网上银行监管的需要。深入研究网上银行监管理论,建立和完善既能与国际接轨,又能符合我国国情的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在现阶段既具有理论意义,又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网络银行监管制度是一整套机制和组织机构的总和,为适应网上银行监管的需要,从而维护社会公众对网上银行的信心,建立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的金融秩序,促进金融业在新的技术条件下快速发展,本文提出了一些粗浅的立法建议,包括:在现行监管法律制度基础上,根据网上银行的特点和监管的需要,或作出适当调整和补充,或出台单行条例,在安全性、消费者利益保护、开发兼容、全球性等原则的指导下,确立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监管目标,建设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网上银行内部控制相结合的多元监管体制,建立从市场准入、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一直到市场退出的完整的监管链条。

吴敏[5]2006年在《论法律视角下的银行破产》文中研究表明银行业在创造信用支持经济发展的同时,因为多方面的原因也为自身积聚了大量的风险。银行的支付风险,其根源在于银行的负债具有充分的流动性,而银行的资产缺乏流动性,一旦银行的流动性资产不能支持流动性负债支付需求或不能筹集到足够的额外资金支付到期债务,银行就会出现支付危机,银行经营就会面临倒闭的风险。而且,由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具有传染效应,当某一银行退出市场时,存款人由于担心其他银行重蹈覆辙,便会去挤提存款,对其他银行产生逆向影响。还会引起其他银行削减贷款数量,甚至造成社会支付体系的混乱,进而影响整个社会产出减少和经济衰退。事实上,银行风险当到了一定程度的时候,银行风险也就变成了银行危机,银行的倒闭与银行的破产也就不足为奇了。 本文是立足在这样一个基点:银行改革不仅仅是建立一个康复机制以促进银行的发展,根本的目标应是建立适应市场发展的优胜劣汰的机制;尽管我国已有了处置危机银行的制度,如接管、行政关闭、政府注资等,但是由于倚重行政手段,使国家在处置危机银行中承担了巨额的成本,实践证明,没有完善、配套的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是无法满足危机银行的处置需求;有人认为,中国银行业已出现危机,但绝没有到了需要破产的地步,这本身是一种颠倒因果的主观臆断,在我国数量巨大的银行机构中,除了国有控股的大银行外,大量的中小银行的危机有的已到了破产的境地这已是不争的事实,我们决不能从还没有银行的破产实践中得出我国目前还没有破产的银行的结论,这对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研究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是极其有害的。 当前,工、农、中、建行四大国有银行已成为人们心目中的金字招牌;同时,我国没有一家银行破产的实践成为认为银行不破产的逆向心理支撑;更重要的是特别是在我国如此高储蓄率、银行与家家户户利益相联,政府的对银行的隐性担保强化了人们对银行的心理预期,对于老百姓来说对无论是银行会不会破产还是能不能破产的问题等这样沉重的问题都有没有足够的心理准备。总之,在国人的心目中银行破产似乎是遥不可及的事。事实上,银行乃一般公司企业,市场经济中优胜劣汰的生态规律,银行没有不适用的理由。而且系统银行整体的平静从来不能掩饰个体银行的危机与问题,有的还是很严重的问题。在当前我国有叁万多家法人型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健康状况的迥异,以破产为退出手段的机制的选择

石炜[6]2000年在《银行监管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监管是由监督和管理构成的复合词。世界各国实践表明: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 家,银行业都受到最严厉的监管,而银行监管的实施必须依赖于银行监管法及其规制的监 管制度。目前,我国银行监管立法还不完善,对银行监管尤其是从法律角度对银行监管制 度的研究还比较薄弱。随着中国银行业逐渐融入世界市场,深入研究银行监管理论,建立 和完善我国与社全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不仅具有理论意义,更 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本文正是基于这一目的并希望它能对我国的银行监管实践尽微薄之 力。 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大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研究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概要情况。 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概念是本文研究的前提和基石,而其核心和基础又是银行监管。 文章列举了叁种有代表性的关于银行监管的种种表述,作者认为:银行监管应当与银行管 制相区别,同时也不包括金融宏观调控的内容。作者将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概念定义为: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实现特定的监管目标而对银行活动施加影响的一整套机制和 组织结构的总和,是金融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简称为银行监管制度。其包含的构成 要素有:银行监管的目标、银行监管的主体、银行监管的对象和银行监管的内容。纵观世 界近现代银行发展历史,西方国家银行变革经历了从自由走到管制、又从管制回归自由, 最后实现监管下的自由与自律基础上的监管。以1913年美国《联邦储备法》为标志,被认 为是具有现代意义银行监管的开端,1975年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则成为国 际银行公认的监管准则。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及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国际银行监管在 21世纪初又呈现了新趋势。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几乎不可能也不必要实行银行监管。1983 年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其监管历史大致又分为叁个阶段。创新与监管是金 融业发展的永恒主题:银行监管导致了银行创新;银行创新完善了银行监管。监管——创 新——再监管——再创新,由此推动银行业的不断发展,从而有力地推动了整个社会经济 的发展。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 第二部分研究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基础。 银行监管的理论依据,经济学界众说纷纭。肯定者有之,如“公共利益说”和“社会 选择说”;否定者亦有之,如“特殊利益说”。文章认为银行监管的直接原因还是源于金融 风险,并对金融风险进行了分类介绍。银行监管之所以须依法进行,是由于法律规范本身 固有的优点和功能,这一点不仅已被各国的银行监管经验所证明,也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法 治原则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已基本具备较为完善的银行监管法律基础。 第叁部分研究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 由于政治、法律、民族传统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别,以及金融体制、银行监管理论和 方法的不同,世界各国在银行监管构成要素上存在着较大差异。尽管如此,世界各主要国 家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仍具有一些共同特征。文章从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监管目标、 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到监管的一般原则、内容及方法,依次剖析各个构成要素。通过比较 各国银行监管的构成要素,作者指出了我国银行监管制度中构成要素的法律选择取向并介 绍其构建情况。一是银行监管的目标,它是监管者在实施监管中所要最终达到的目的,是 监管行为宗旨之所在,也是银行监管法立法目的之所在。大体上,稳定、安全、保护、效 率是银行监管目标的核心要素。我国银行监管的目标体现为叁性:即政策统一性、经营安 全性和竞争公平性。二是银行监管的主体,即由谁对银行业进行监管,它涉及银行监管主 体的法律地位、织织机构、职贡权限等。世界各国银行监管主体有的是中央银行,有的是 财政部,有的是专门的监管机构,体制模式有集中单一式、一元多头式和双元多头式等类 型。研究银行监管主体,我们需要注意区别中央银行、金融主管机关和银n监管执行机关 的不同。从各国情况看来,中央银行一般都参与或单独执行银行监管职能,是最重要的银 行监管机构,确保中央银行的向主性和独立性则是保证其监管行之有效的重要条件。中国 人民银行依法被确立为我国最重要和最主要的银行监管机关。叁是银行监管的对象,即银 行及经营存、贷、汇业务及名称同银行相类似的金融机构。仓我国银行监管的对象主要是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合作金融机构和邮政储蓄网点等。四是银行监管的一般原则、内 容和方法。银行监管的一般原则是监管者对整个银行监誉的基本政策和作法,它是为监管 目标服务的;银行监?

肖萍英[7]2006年在《巴塞尔协议银行监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资产质量是银行的生命线。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现有不良资产数额还很大,另一方面不良资产增量还在不断累积,这使得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持续下降,削弱了银行抵抗风险的能力,成为了制约银行业健康运营的重要障碍,也是影响我国经济金融健康运行的一个重大隐患。随着中国在2006年实现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大批外资银行会逐渐涌入,对我国银行业造成很大冲击,加剧了银行业的竞争,所以,强化信贷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量,降低不良贷款比例已成为商业银行当前面临的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而国际上有效防范银行不良资产的最具权威性的文件是《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的中央银行在瑞士的巴塞尔达成的一系列重要会议文件的统称。它是一定时期内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经验教训的总结,也代表着银行业监管原则的发展趋势,成为许多国际性银行遵守的共同原则和国际银行监管框架与风险管理原则发展与演变的重要标志。其实质是为了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减轻银行倒闭的风险与代价,是对国际商业银行联合监管的最主要形式,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它就像是商业银行必须遵循的银行经营与管理的“ISO标准”,得到了国际金融界的普遍认同。随着2004年6月26日新协议的公布,说明对银行业的监管又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新协议将于2006底在十国集团开始实施;25个欧盟成员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也表示将利用新协议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部分发展中国家如南非、印度、俄罗斯等也将采取积极措施克服困难实施新协议。新巴塞尔协议代表了世界银行业监管发展的大方向,反映了当今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是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最佳实践和指引,实施新巴塞尔协议有助于国内商业银行全面提高风险管理水平。虽然我国银行业本身基础比较弱,风险管理能力距世界先进银行还有一定差距,短期内无法具体实施新协议,但我国国内银行正在加强自身建设,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努力提高自己的风险管理水平,尽快

年鹤[8]2008年在《不完备法律框架下的银行监管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我国银行业将面临国外竞争者的严峻挑战。与此同时我国的银行监管也同样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新问题。目前,我国银行监管的法律缺乏,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水平有待提高,而混业经营趋势和金融产品创新加快又给我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提出了难题。因此,需要立法部门、执法部门和监管部门共同发挥作用。本文正是以此为出发点。法律完备是立法者追求的目标,但由于受制于各种因素,法律通常是不完备。因此,需要在立法者和执法者之间分配权力,并赋予执法者(监管者)更多的权力。我国银行业发展正处于转轨时期,相关法律不完善,监管存在问题,不完备法律理论对认识我国银行业发展规律的和完善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法律不完备性为前提假设,试图在新的理论框架下对既存的银行监管现象加以解释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得出一些有益的政策建议。

乔如海[9]2010年在《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当前,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趋势如火如荼,我国对外开放深度将会进一步加强,我国积极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将会使我国的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的竞争会进一步加剧,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还没有完全消除,危机对实体经济造成的影响导致世界经济深度衰退,在这种背景下,本文指出我国现行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不足,探索和研究建立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通过研究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考察发达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的改革,特别是研究借鉴了美国在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中的做法和教训从中获得启示。在提出问题和分析问题的基础上,立足国情提出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有效性的建议,以应对和化解国际金融危机,推动我国的银行监管制度的法治化进程。最后得出结论,我国的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不在于分业和综合经营的争论,而是在于加强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完善的措施一是立足现实,健全监管机制,通过法治化强化分业监管的联席会议机制的监管职能。措施二是健全监管法律体系。措施叁是树立鼓励金融创新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立法理念。

高硕[10]2005年在《试论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在颁布一系列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已初步建立起一套对银行业实施监管的法律规范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金融业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对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所面临的经济、政治、文化和国际环境等宏观因素的急剧变化,我国的银行业自身及其所处的营运环境也在发生改变,并由此不断对现行的相关法律制度构成冲击。尤其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发生了“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金融活动安全问题成为了各国关注的一个重要焦点,它同样也不可避免的构成了对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考验,由此加强金融监管成为了时代的呼唤。中国的金融法律体系作为对时代的因应也正在产生一个强烈的需求和逐渐形成一个回应的市场——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法律制度的建构,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分离就是一个例证。但是,由于我国的银行监管法制建设起步较晚,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存在一些不成熟的地方,仅仅在制度设计上完成一个银监会的设置,并由此出台一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远远不够的。我国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尚存在一些亟需完善的地方,其理论也需要进一步提升和更大创新。现在的主要问题是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之间在监管上的“冲突”、监管理念的“单一性”、监督手段的“简单性”、与国际不能“接轨”等问题。通过研究得到的结论是:建立科学的银行监管机制,改变以往以危机处置为导向的立法思路,从发展和创新的角度确定金融监管立法的总体规划和阶段性计划,合理划定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权责,做到效益与安全的兼顾。因此,本文通过对我国银行监管法制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检讨,找到了我国银行业监管制度成熟度的合理定位及其存在的问题。与此同时,本文选取了对建构银行监管法律规范具有典型意义和重要参考价值的“巴塞尔协议”与WTO 中的有关规则作为“参照物”展开研究,以使其能够实现“对症下药”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然后,将前述研究结论结合起来具体到我国新近颁行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当中

参考文献:

[1]. 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D]. 唐永启. 广西师范大学. 2011

[2]. 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D]. 韩洋. 华东政法大学. 2014

[3]. 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D]. 崔鸿雁. 复旦大学. 2012

[4]. 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吕敏敏. 中国海洋大学. 2010

[5]. 论法律视角下的银行破产[D]. 吴敏. 西南政法大学. 2006

[6]. 银行监管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D]. 石炜.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0

[7]. 巴塞尔协议银行监管研究[D]. 肖萍英. 中国海洋大学. 2006

[8]. 不完备法律框架下的银行监管制度研究[D]. 年鹤. 吉林大学. 2008

[9]. 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乔如海.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0

[10]. 试论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D]. 高硕. 西南财经大学. 2005

标签:;  ;  ;  ;  ;  ;  ;  ;  ;  ;  

银行监管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