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核算:中国经济核算中的毒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核算论文,毒瘤论文,中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隐蔽核算是指背离国家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规定,不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与社会审计组织的监督和检查,私设帐号、私开存折或私留公款现金,不遵守公认会计准则和财务规则,私下进行记帐、算帐、用帐和管理的经济核算行为。
隐蔽核算的外在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两套帐。存在隐蔽核算现象的会计单位或经济组织,其会计机构一般设有两套帐。一套属于正规会计帐,用于应付国家财税、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另一套帐属于隐蔽核算帐,用于记录其私留公款收入,绕过正规会计核算的灰色收入,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财会制度的支出。二是“小金库”。这主要是在一些经济组织内部,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职能部门,对于截留的、应交正规会计核算和监管的各种收入,单独指定某人对其计量、核算和监管,以利小集体进行隐蔽分配和违纪消费。
隐蔽核算的产生,有着极其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灰色收入,是隐蔽核算产生的经济前提。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了满足局部利益、小团体利益和个人私利,需要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为其核算私留公款收入和灰色收入,提供可供其进行隐蔽分配资财的信息资料,记录其对这些资财的分配情况。社会经济组织为了取得某一方面的利益,会与其他一些经济组织或个人进行私下交易,需要用灰色收入开支私下交易费用,使内部会计组织或个人必须为其在所掌管的资财中核销不能在正规会计核算中核销的违纪消费和违法支出。从世界经济发展历史来看,隐蔽核算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灰色收入、违法违纪支出的衍生物相伴出现,它是社会分配关系发展到出现隐蔽分配、私下交易、违法违纪支出等不正常分配关系时的一种特殊经济现象。隐蔽核算随着灰色收入、违法违纪支出的蔓延而扩张,乃至形成一国或全球性的经济现象。在国家经济管理体制由一种形式向另一种形式转化时,是隐蔽核算萌发、生长和扩张的最佳时候。
我国现阶段正处在由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这一过程,存在着国家、经济组织、投资者和职工个人之间的物质利益矛盾,存在着中央和地方、地方各级财政之间的经济利益矛盾,存在着不同所有制经济组织之间在债权、债务和经济利益分配方面的矛盾,还有一些企图钻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暂时不完善的空子、尽可能扩大投资利益的投资个体,还有一些握有一定权力的人期望利用手中权力取得灰色收入利益,因而,在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有可能产生隐蔽核算行为,特别是目前,隐蔽核算行为存在并蔓延着,已经是我国经济运行中一个必须面对的现实。
(二)
目前,隐蔽核算在我国表现出以下主要特征:1.隐蔽核算的目标:反映经济组织和个人的灰色收入、隐蔽分配和违纪消费,并尽可能使其最大化。2.隐蔽核算对象:经济组织和个人在灰色收入、隐蔽分配和违纪消费过程中所发生的资金财产收付行为、违法违纪支出的核销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资产变动业务。3.隐蔽核算主体:每一单独掌管灰色收入、进行隐蔽分配和违法违纪支出的经济组织或内部机构形成一个核算主体。在一个经济单位内部,有可能存在多个隐蔽核算主体,各自对其掌管的灰色收入、隐蔽分配、违法违纪消费进行记录和核算。4.隐蔽核算形式:一是有形核算形式,即正式建立核算记录,实行内部牵制,定期汇总反映,这类隐蔽核算主体,其核算机构一般由正规会计机构兼任。二是无形核算形式,即在经济组织某个职能机构内部,设立私人存折或手持现金,指定某人按其负责人指令进行收支记录。5.隐蔽核算过程:一般为断断续续,不连贯。随着经济组织的破产清算、兼并、单位领导或内部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更换,原有隐蔽核算体系赖以生存的外部经济环境或内部人文环境被破坏,其隐蔽核算过程也就暂告一段落。新的隐蔽核算系统能否建立或何时建立,新的隐蔽核算形式、核算机构或核算人员,能否启用并沿着原有轨迹运行,主要取决于新的领导或负责人。 6.隐蔽核算体系:不完整、无常规。 主要有四方面:一是隐蔽核算指标在一国范围、一个区域甚至一个经济组织内部不同隐蔽核算主体之间不可能统一,也不可能在相对统一的指标口径下,对其隐蔽核算资料进行汇总、分析。二是隐蔽核算程序不一定遵循原始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这样一个顺序进行,往往只取其中一至二个环节。三是在隐蔽核算机构或人员中,不一定分工,不一定实行钱帐分管,一笔业务须经三人处理等内部牵制制度。四是隐蔽核算记帐方法不一定采用复式记帐法,不一定采用规定的“借”、“贷”或其他记帐符号,采用何种记帐方法和记帐符号,往往由核算人员自己决定。7.隐蔽核算计量尺度:多样性。即除了采用货币价值形式(包括记帐本位币和外币)以外,还可能采用使用价值形式。这主要取决于灰色收入来源的种类和形式,有可能来自国内或国外,有可能是货币的或实物形态的,因而隐蔽核算可能采用记帐本位币、外币和实物计量单位核算收支。
隐蔽核算信息质量的特点:1.相对可靠性与无法核定性。隐蔽核算信息对与其有关的极少数人来说是真实可靠的,它必须真实、客观记录灰色收入、隐蔽分配的收支情况,对指使或默认进行隐蔽核算的某些当权者报告任何不真实信息均有可能使核算人员招致非难或损害。但是,隐蔽核算的信息资料,对外部人员、非经办人员或非授意人员来说,则是难于核实、无法了解的。2.无可比性与不一致性。不同隐蔽核算单位或主体之间,同一隐蔽核算单位不同时期的核算信息之间,信息质量一般不可比,这主要由核算方法、核算口径、核算程序、记帐币种或计量单位、收支标准在不同隐蔽核算主体之间不一致决定的。因而,隐蔽核算信息一般不能用作分析和判断经济组织经营绩效的资料。3.非透明性。对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或广大职工群众来说,隐蔽核算信息是难以取得的、不透明的,它只在极少数相关人员之间通告,一般不向外披露。 4.相对简单性。隐蔽核算所核算的灰色收入、隐蔽分配、 违法违纪消费等业务,由于受国家法律法规所限制,其核算范围相对狭小,核算业务量不多,其信息指标体系较简单。当然,在一些灰色收入、隐蔽分配和违纪消费较普遍的单位或地区,隐蔽核算信息的复杂程度比正规会计信息不会逊色太多。5.相对重要性。隐蔽核算信息资料涉及到极少数人的利益,对这些人来说,隐蔽核算中的重要会计事项要实行私下重点报告或重点反映制度,以此进行相关问题的论证,考虑可行性,并相机决策。
隐蔽核算的核算“原则”:1.无视法律法规“原则”。这一原则支撑参与隐蔽分配和违法违纪消费的当事人和核算人员不顾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只根据参与隐蔽分配、违纪消费的小集体或个人(包括核算人员)的利益要求,组织核算,根据小集体负责人指令记帐、算帐和用帐,监督其收支。2.收付实现制。隐蔽核算由于不发生预提预付、跨期摊销等会计业务,因而通常采用实收实付方式确认其收入或支出。在这一原则下,凡是进入隐蔽核算的收入和支出,在未实际收到或支出之前,均不入帐处理。3.隐蔽“原则”。隐蔽核算的经济业务大都是违法违规性的,只能在外部单位和人员不知晓内情的前提下进行。除参与其分配和消费的少数人员外,隐蔽事情真相才可确保其核算得以维持。但是,倘若事情暴露,隐蔽核算业务公之于法律、纪检监察部门,隐蔽原则才被迫中断使用。4.无固定规则“原则”。隐蔽核算的组织机构、核算人员、记帐程序、帐户帐簿设置、内部牵制和核算资料报告制度等,均无固定规则,全凭当事人主观行事。5.可转换原则。即隐蔽核算的经济业务,只要条件许可,有可能转换为正规会计业务。一些隐蔽核算的经济业务,如能开出发票,就可能转入正规会计核算,在正规会计中列收列支。另外,随着国家对一些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或修改,原来的一些不合规定的收支变为符合规定,会使以前的一些隐蔽核算业务转入正规会计业务中。
(三)
现阶段我国存在隐蔽核算的主要原因有:
1.灰色收入、隐蔽分配、违法违纪消费是隐蔽核算赖以生存的经济根源。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制约或促进核算的形式。在一定的经济分配与消费关系下,存在并发展着与其相适应的核算形式和核算体系。目前,我国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关系已初步形成,社会各阶层收入差距开始拉大,一些经济组织和个人,为了小集体和个人的私利,利用工作便利和个人掌握的权力,谋取灰色收入,并将这些收入在小集体范围内进行分配和消费。这种隐蔽分配和消费需要私下进行计量记录,以反映内部分配和消费情况,供其负责人在以后敛聚灰色收入、进行隐蔽分配和违法违纪消费时参考,隐蔽核算适应这种需要而产生,并迅速在全国范围内蔓延。
2.私人物质利益膨胀是隐蔽核算存在并扩展的经济动因。灰色收入、隐蔽分配、违纪消费拉大了不同阶层、不同单位、同一单位不同部门之间的个人收入差距,利益攀比机制促使一些单位或个人更加注重扩大灰色收入,实行更隐蔽、更严格的内部知情人之间的分配,与此同时,违法违纪消费随之扩大,隐蔽核算的重要性愈来愈显著。在一些灰色收入、隐蔽分配和违纪消费金额较大的单位,隐蔽核算已经成为其扩大个人收入的不可缺少的工具。
3.财经法律法规、财务制度不完善,执法不严是隐蔽核算产生并蔓延的法制原因。我国虽已建立了一系列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用于规范国民经济运行,但是,由于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原有的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难免会有一些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建立健全这些法律法规和制度,并使之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需要一定时间,小集体在一定范围内取得灰色收入还会是一个较长时间的客观现象,隐蔽分配、违法违纪支出不可能彻底清除,隐蔽核算在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之外独立核算运作也就顺应而生。另外,由于历次清查“小金库”,对其负责人和当事者处理欠缺力度,客观上对隐蔽核算的存在并扩展起了反向误导作用。
4.政府机关部分工作人员和经济组织部分管理人员自身行为不检点是隐蔽核算存在的外在压力。部分政府机关公务员和一些经济组织管理人员不能廉洁自律,迫使一些单位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不得不组织一些灰色收入供其参与分配和违法违纪消费。这种不正之风,使隐蔽核算的适用范围日益扩大,也加重了不搞隐蔽核算单位的外在压力。
5.公民经济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有待进一步增强是隐蔽核算生存的人文原因。一个国家公民的经济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如何,直接影响隐蔽核算的存在和扩展范围。现阶段我国公民经济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愈来愈强,但还远远不能适应法制社会的需要,特别在涉及包括个人利益在内的灰色收入、隐蔽分配和违法违纪消费问题上,自觉或不自觉地默认、允许和参与隐蔽核算,已是一些单位部分人员公开的秘密。
6.个人经济利益依附于各行政单位和经济组织是隐蔽核算存在的人事工资制度原因。现阶段我国的国有经济组织,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人员流动的地区障碍、身份障碍,政府机构还实行固定用工制度,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会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内部监督的其他人员,其个人的经济利益均与行政隶属的单位息息相关,因而,单位内部人员反对并清理隐蔽核算的积极性不会太高。
(四)
隐蔽核算对我国经济运行的主要危害。
1.扰乱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秩序。隐蔽核算对灰色收入、隐蔽分配、违法违纪消费起着助纣为虐的作用,它帮助某些单位逃脱国家宏观监督和调控,使小集团利益在其掌管的资产中能得到最大限度的膨胀,造成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失效或不能发挥应有的效果,干扰了社会经济生活正常运行。
2.侵吞了国家财税收入。隐蔽核算计量的灰色收入、隐蔽分配,避开了国家税收监督,偷漏了应上交国家的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收。
3.败坏了社会风气。每一次进入隐蔽核算计量和监管的灰色收入,既是社会有关单位截留国家税收、乱开口子、乱收费行为的结果,又是下一次同类行为的起因。隐蔽核算计量和监管的灰色收入,在隐蔽分配、违法违纪消费中助长了社会吃喝风、畸形消费风等腐败现象,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平的矛盾,败坏了党风和民风。
4.腐蚀坑害了部分公务人员和经办人员。隐蔽核算所掌管的资产,有相当一部分被某些人直接用于对权力部门一些人行贿,在现行法律法规中,行贿受贿双方均属违法,一旦事情败露,双方均要成为经济罪犯,隐蔽核算的当事人和知情执行人亦将难辞其咎。
5.影响正规会计信息质量。隐蔽核算取得收入中的相当部分属于截留国家收入,隐蔽核算所反映的收支不会汇入正规会计信息中,从而在较大范围内掩盖了企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貌,使正规会计信息失真。
(五)
在全国范围内根治隐蔽核算,清除其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应该采取强有力的、切实可行的措施。目前,以下几项工作为当务之急:
1.继续加大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强全体公民的财经法制观念。尤其要对掌管经济权力的政府机关公务员加强财经法制教育,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开展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和会计法的再教育,使财经法制观念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成为社会公民的自觉意识和自觉行动。
2.继续加大廉政勤政制度建设力度,提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水平。要下大力气规范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增大公众和舆论对政府机构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力度,约束政府机关部分工作人员不洁身自好、不廉洁奉公的陋习。要按照上级为下级、政府机关为人民服务的准则,继续完善可供操作检查的廉政勤政制度,并公之于众,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养成廉洁自律、勤政负责的风尚。对于严重违法,不能执行勤政廉政制度的政府公务人员,要坚决调离,以减轻产生隐蔽核算的外在压力。
3.继续加大执法力度。要在全国范围内对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进行财经法律法规、财税物价制度和会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并使之成为日常制度。对于存在两套帐、“小金库”形式的隐蔽核算主体,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追回参与隐蔽分配人员的非法收入,退赔违法违纪消费的资财,使通过隐蔽核算取得不正当收入的人在经济上得不到所期望的利益。
4.严格各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收费管理,堵住隐蔽核算的灰色收入来源。要继续严格执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审批制度,适当收回重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审批权。继续清理原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中的不合理部分,在实行专用收费收据、税务发票专管制度基础上,实行一般收据专卖登记制度和印制定点管理制度,对利用行政公章擅自收费的行为要从严处罚,从经济收入上堵塞产生隐蔽核算的来源。
5.继续调整相关人员收入分配政策,改革银行开户和私人存款管理制度。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经验,可试行非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与政府机关公务员分别实行不同的收入分配制度,如在企事业单位可由其自行规定工资奖金制度,政府机关由国家统一实行工资奖金制度,缩小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使政府机关公务人员能够依靠其正当收入生活。银行要按法人单位给经济组织开立帐号,按身份证实名给公民开立存款户头,严格实行个人收入申报纳税制度,减少单位和个人从不当途径取得收入的可能性,增加其公开性。
6.继续深化改革用工制度,使会计人员、内部审计、监督人员的经济利益与其所在单位相对脱离。要下大力气打破国家各级政府机关公务员的终身制,对一些握有实权的公务人员,要定期实行轮岗制和异地调换制,不合格公务人员就地罢免制。单位的会计人员、内部审计和内部监察人员,可采取主管人员上级委派制,其个人经济收入可由上级行政主管或业务主管部门统筹发放,一般人员由上级统一规定,以利加强经济监督和管理,从人事制度上防止有关人员涉足隐蔽分配、违法违纪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