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代工程质量保证保险风险分担机制研究论文_王大亮

关于现代工程质量保证保险风险分担机制研究论文_王大亮

王大亮

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摘要:长期以来,在建筑物使用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而权益却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建筑物所有人。保险公司与各责任主体之间的风险分担不合理是导致该险种陷入困境的主要根源,因此在保险公司与各责任主体之间建立一个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对此,文章重点就现代工程质量保证保险风险分担机制存在的问题及作用路径进行研究分析,以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字:现代工程;质量风险;分担机制;研究

引言: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建筑业开始迅猛发展,但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没有跟上工程建设的规模和速度。由于建设标准低、施工工艺相对落后,我国使用年限达到20年、30年的旧楼质量堪忧,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和监督成为当务之急。通过经济手段建立建筑市场约束机制,实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是提高工程质量尤其是住房质量的有力措施。我国虽已开展了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试点工作,但效果不尽如人意,保险公司未能成功打开市场,房屋质量问题如漏渗、墙面脱落、墙体裂缝等仍居消费者投诉事件高位,推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依旧任重而道远。

1现代工程质量保证保险风险分担机制存在的问题

1.1对质量保险的认识偏差

由于传统习惯、风险理念、市场经济发育程度、法律法规等原因,目前我国建筑行业买卖双方的风险和保险意识都比较淡薄。业主通常认为质量保险费是多余的成本而不愿投保,特别是政府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由于责权不明晰,在没有法律或经济制约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即使是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保险最终保障对象的广大购房者也往往对质量保险的意义不甚了解,认为质量保险的成本要通过房价转移给自己,增加了购房费用,因此未表现出对质量保险保障的强烈需求,在选择商品房时,自然也很少会将质量保险作为购房决策的重要依据。当然这种对保险认识的不足,一定程度上也是由于推行时间短、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制度不健全等客观原因,使质量保险带来的效应还未能充分显现出来所造成的。

1.2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推动

国外很多国家从开始就选择法律强制或采用一定经济手段推行质量保险制度,相比之下,我国目前两种质量保险都不具备强制性,难以在短期能推广质量保险,这会引起以下一些问题:第一,由于质量保险不普遍,投保质量保险的企业增加了个别成本,很多企业会认为投保质量保险会使自己处于价格竞争劣势,而不积极投保,特别是在目前房地产的“卖方市场”环境下,开发商更愿意将这笔钱投入到广告宣传等销售费用方面。而对于其应负的质量责任,则在工程交付或销售后,寻求各种途径摆脱;第二,得不到足够的有效保单,质量保险基金难以有效建立,影响质量保险的偿付能力,进而严重影响质量保险的发展;第三,由于不强制投保,质量缺陷较严重、理赔记录差的开发商预期到后续保费的增加,会选择不再继续投保,使得质量保险的浮动费率机制无法发挥作用。

1.3质量保险风险控制存在问题

目前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只针对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认定的A级住宅,而我国目前的住宅性能认定是将住宅的综合质量归纳为五大方面性能,即适用性、安全性、耐久性、环境性和经济性,采用23项、380余条指标来评审的,是对住宅质量完整全面的评价。但这些指标中很多如建筑造型、房型、绿化、交通、安全、智能化等与住宅质量保证保险的风险大小并无直接关系,严格来说住宅性能认定结果分值高,既不是房屋质量缺陷风险小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因此应采用更为合理的评价方法与质量保险相结合。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住宅质量保证保险主要依靠传统的现场监理和性能认定专家进行质量控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目前监理存在着独立公正性相对较差和缺乏全过程质量管理的缺点;第二,性能认证采取的是专家在很少的几个关键节点巡视评估的方式,这对于环境性能、经济性和一些外在的建筑性能是适用的,但对于工程实体质量的评价就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和局限性;第三,目前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性能认证机构对认证结果的法律责任,不利于对工程质量的有效控制和客观评价。另外,还存在质量检查机构与其它类似机构的职能交叉的问题。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虽已采用了与质量保险制度,相对应的质量检查机构来进行质量风险控制,但其与一些已存在的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监理等机构存在职能上的交叉,有时存在质量检查费与现有其他质量检查、监督费用的重复,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存在重复缴费、经济负担加重的疑问和顾虑。

2现代工程质量保证保险风险分担机制作用路径分析

2.1完善追偿制度

保险人在履行了对权利人(相当于普通商业保险中的被保险人)的赔付之后有权向义务人(相当于普通商业保险中的投保人)进行追偿,这是保证保险的一个基本特点。在美国等保证保险制度成熟的国家里,法律一般都明确规定保险人可以取得这种补偿权利。追偿机制的关键意义就在于可以借此将义务人违约的责任后果有效移转给义务人自身,进而从根本上遏制其任何主观违约企图。因此,保险人必须在合同条款中对发生住宅质量事故后的具体追偿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以弥补代偿损失并有效遏制开发商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保证该保险能够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

2.2加强住宅质量等级认定

为确保住宅质量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公平性,有必要建立高度独立、高度专业、客观公证的住宅质量鉴定机构。目前我国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只针对通过建设部A级住宅性能认定的住宅产品进行投保,我国《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主要从适用性、安全性、耐久性、经济性和环境性能等五个方面评定商品住宅的质量。因此,在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以及建设行政部门等相关机构和组织的参与和监督下,组织一批建筑实务领域、相关高校与科研机构等的外部技术专家,建立专业化的住宅质量鉴定中心,负责搜集整理住宅工程质量事故的损失数据资料,设计科学合理的质量评价体系,并组织受理住宅项目的质量鉴定和技术服务工作。

2.3建立住宅质量信用评价体系

法制和信用是保证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要素,物质技术和道德信用是提高效率的双重基础。信用评价体系对于任何一项保险的开展都是必不可少的,建立针对开发商的住宅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拓展交易空间,维护保险业务的安全。因此,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建设,与建设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和组织加强沟通与协调,制定统一的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标准,并构建建筑市场主体失信惩戒机制,以便承保审核中有关信用信息的及时获取和有效评估,并有效遏制开发商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

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保险期长,短时间内的保障效果不会很明显,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大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宣传力度,帮助保险公司打开市场,同时通过立法确立保费从物业维修基金中扣减,不仅减轻开发商的资金压力,也能打消消费者“羊毛出在羊身上”的疑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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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波,赵宏彦,高小旺,李中锡.法国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体系与实施状况[J].建筑,2004(08):59-63.

[4]赵海鹏,陈小龙,林知炎.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效用与成本研究[J].同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05):708-713.

论文作者:王大亮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8年第2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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