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适应性行为的研究看美国智力落后概念的演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论文,性行为论文,智力论文,落后论文,概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智力落后(mental retardation)的概念曾经历了一个长期演化的过程。每一个时期其定义的每一次大的变化,都与适应性行为(adaptive behavior)的研究水平有很密切的关系。本文将从适应性行为研究的角度,谈谈美国智力落后概念演变的历史。
一、智力落后概念的初步形成与早期发展(1800至1905年)
自有人类以来,就有了不同类型的智力落后,然而,1700年以前,人们对智力落后知之甚少,也不能把智力落后与其他精神疾病区分开来。直到十八世纪,欧洲开展文化启蒙运动以后,才有人站在人道主义的立场上,开始对智力落后进行科学的研究。
十九世纪初,伊塔德(J.M.Itard)等几位法国医生对智力落后概念的提出及早期发展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D.J.Reschly,1992)。伊塔德通过研究分析清楚地认识到,智力落后是人的一种心理障碍。这种心理障碍不仅包含着心理活动过程的缺陷,而且在适应日常生活方面也有严重困难。这种认识是比较全面和正确的,显然是以双重定义标准为特征的现代智力落后概念的雏型。另一位法国医生爱士葵路尔(Esquirol)也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根据理智及适应能力的缺陷,将智力落后区分出两级水平,即白痴(idiot)和愚笨(imbecile)。这两级水平与现代中度、重度智力落后的水平是很近似的。
到十九世纪末,人们对智力落后与其他精神障碍和疾病已有明显的区分,并清楚地认识到,智力落后水平与心理活动过程和适应能力出现缺陷的严重性有关。然而,由于缺乏标准化的测量工具,智力落后的定义及水平的划分基本上是描述性的,并以易观察到的适应性行为的主观评价为主要依据。这种做法存在着许多缺点。首先,这样下定义很繁琐,而且主观和不精确,给实际的诊断工作带来困难。其次,没有一个标准的尺度,个体间就不能进行较精确的比较。再有,以观察及主观评价的方法来鉴别智力落后,往往只把那些严重的智力落后者识别出来,而占智力落后人数75%以上的轻度智力落后则不容易识别出来。
值得一提的是,1876年“美国智力落后学会”①成立,该学会在促使社会重视智力落后的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此,智力落后研究有了专门组织,研究开始逐步进入系统、独立、专门化阶段。智力落后的研究范围、研究方法和手段,及理论基础也在专业人员的交流、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
二、1905至1959年之间智力落后概念的演变
1901年,比纳(A·Binet)受法国教育部的委托,与来自心理、教育、医学等领域的专家们一起研究公立学校中的低能儿问题。他与其助手西蒙于1905年发表了世界上第一个智力测验,从此开创了对智力进行客观、系统地测量的新方法。随着智力测验的普及,以智力测验分数来定义智力落后的做法开始流行起来。虽然在此期间有人提出了一些不同的看法,然而这种做法仍持续了半个多世纪。
1921年,“美国智力落后学会”第一个《智力落后术语与分类手册》发表了,该手册以智商(IQ)分数作为定义智力落后的唯一标准,并用IQ分数段来划分各智力落后水平,即愚鲁(moron)的IQ分数在50-75之间,痴愚(imbecile)的IQ分数在25-50之间,白痴(idiot)的IQ分数则在25分以下。这本手册的发表,反映了当时该研究领域的最新成果及一般倾向。由手册中的有关规定来看,IQ分数在智力落后的定义中占有绝对优势的地位,而适应性行为的评估则根本没有地位。在本世纪三十年代以前,几乎没有人对适应性行为进行研究和测量。
人们之所以乐于用智力测验分数来定义和诊断智力落后,是由于智力测验有许多优点。首先,它比较客观,无论是施测过程还是对测验结果进行解释,测验编制者都制订了一系列标准来控制误差。其次,用它来下定义简单而且明确。智力测验的结果通常是用一个IQ分数来表示,只要划定了某个分数线,该分数线以下的儿童就被判定为智力落后。再者,由于有了智力测验这个统一的尺度,个体间的比较便成为可能。
然而,在智力测验广泛应用的过程中,它的缺点也逐渐暴露出来,因此受到许多批评。一些批评者认为,某些智力测验的题目过于偏重语言文字方面,因此用它们来反映儿童的整个智能的发展是不适当的。而另一些人认为,很多智力测验只测量与课堂学习有关的能力,而与生活环境的适应有关的题目取样太少,其内容是有局限性的。另外,很多人对测量的准确性也提出质疑。人们发现,不仅受测者的身心状况(如焦虑、疲劳、身体状况差、缺乏应试动机等)会使分数低于应有的水平,而且主试者的失误也会给分数带来误差。而在当时的人们看来,IQ是永久不变,由遗传决定的。如果一个儿童被错误地判定为智力落后,其后果是极为严重的。因此,不少人反对只用一个智商分数来定义智力落后,而主张采用多重标准。在这些人当中,以道尔(E·Doll)的定义最为有影响。
道尔(1941)把智力落后定义为:(1)社会适应能力差;(2)智能低下;(3)发育迟滞;(4)不成熟;(5)具有体质上的起因;(6)基本上是不可治愈的。由道尔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他是从多个方面来定义智力落后的,并且把适应能力的评估作为头等重要的标准。道尔的思想为后来智力落后概念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他把社会适应能力(后来称为适应性行为)引入智力落后的定义中,也为智力落后的研究、智力落后儿童的训练和康复开创了一个新天地。他还在本世纪三十年代编成“文兰社会成熟量表”,为适应性行为客观、定量的评估开辟了一条道路。然而,由于那个时期智力测验很盛行,而且较简便易行,因此,道尔的思想和做法在当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直到五十年代末,道尔的主张才被美国智力落后学会所采纳。1959年,美国智力落后学会正式提出从智商和适应性行为两方面来定义智力落后。
三、六十年代智力落后概念的发展
1959-1961年间,希伯(R.Heber)受美国智力落后学会的委托,对《智力落后术语与分类手册》作了第5次修订。这次修订是非常成功的,使这个手册成为该领域最具有权威性的工具书。六十年代以来,美国精神病学会的《精神障碍诊断统计手册》的几次修订(1968年,1980年,1987年)都以该手册作为参照的标准。
希伯(1961)在该手册中给智力落后下的定义是:“智力落后是指发育期间发生的一般智力机能低于平均水平,并与适应性行为的缺损有关”。在这个定义中,“发育期间”是指从出生到16岁。“一般智力机能低于平均水平”是指在标准智力测验上的得分低于平均分一个标准差(SD)。希伯也给适应性行为下了一个定义,但没有作比较具体的说明。
希伯的定义虽然考虑到一般智力机能和适应性行为两个方面,然而由于当时人们对适应性行为研究得很少,适应性行为的测量工具已编出来的更少,因此,在智力落后的诊断中,希伯主张仍以智力测验为主。
在智力落后水平的划分上,希伯也规定以IQ分数为标准。他一共区分出五级水平:临界智力落后(IQ在-1~-2SD)、轻度智力落后(IQ在-2~-3SD)、中度智力落后(IQ在-3~-4SD)、重度智力落后(IQ在-4~-5SD)、极重度智力落后(IQ在-5SD以下)。由于希伯增加了临界智力落后这一类,使智力落后患者由原来在美国总人口中占2~3%的比例提高到16%。
希伯的定义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很多人都同意他给智力落后下的定义,也同意他的关于智力落后可以改变的观点。但是,对适应性行为的概念以及在智力落后诊断中的作用仍有很多不同的看法。例如,克劳森(J.Clausen,1972)就反对实施适应性行为的评估,而坚决主张以客观标准的智力测验作为智力落后鉴别、诊断的唯一依据。直到八十年代中,仍有人(如E·Zigler等人,1984)坚持克劳森的观点。不过,很多人认为智力测验的结果是比较稳定的,如果以智商分数来定义智力落后而不考虑其他方面,必然会动摇人们逐渐树立起来的关于智力落后(特别是轻度智力落后)可以改变的信念。
这个时期的争议反映了人们对智力落后所抱有的积极态度,而急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给适应性行为下一个更明确的定义,如何对适应性行为进行更客观、准确地测量。
四、七十年代以来智力落后概念的不断完善
1973年,美国智力落后学会指定以格罗斯门(H·J·Grossman)为首的专业委员会对《智力落后术语与分类手册》进行了第6次修订。在新的手册中,格罗斯门(1973年)给智力落后下的定义是:“智力落后指的是在发育期间表现出来的一般智力机能显著地低于平均水平,并同时存在着适应性行为的缺陷。”这个定义只在希伯定义的基础上作了一些小的改动,但是这些小的改动其意义是非常大的。首先,这个定义及其有关的解释中特别强调了定义的双重标准(见下图)。
智力机能
落后不落后
应 有明显缺陷 智力落后
不是智力落后
行 无明显缺陷 不是智力落后 不是智力落后
只有智力机能和适应性行为两方面均有明显的缺陷才可鉴定为智力落后。另外,“发育期间”是指0到18岁,比希伯的定义扩宽了两岁。“一般智力机能显著地低于平均水平”是指在标准智力测验上得分低于平均分两个标准差(IQ≤70),比希伯的定义(IQ≤85)更严重,但与希伯以前的定义比较接近。因此,被判定为智力落后的人数在美国人口中的比例又下降到2~2.5%左右。在新的定义中,以“同时存在”这两个词取代了“与……有关”这几个字,即强调了智力机能低下与适应性行为缺陷之间的内在联系。意味着在智力落后的鉴别诊断中,适应性行为的评估与智力的评估同等重要。
针对原来适应性行为的概念含糊不清的状况,格罗斯门提出了一个比较明确的定义。然而,受当时研究水平的局限,他对这个定义也设有作很多解释。
1977年,格罗斯门对1973年的定义作了一次修订。在措词上1977年的定义与1973年的定义基本相同,但在解释上,有了一些改进。1977年的定义更强调鉴别诊断时的灵活性。例如,一个儿童的IQ分数稍高于临界分数(70分),如果有严重的适应行为缺陷,可以诊断为智力落后。它还强调校外的表现与校内表现同样重要。如果一个儿童在学校里的功课很差,而在家里适应能力很强,就不能把他看成智力落后。由以上这些具体规定可以看出,1977年的定义比以往更重视适应性行为的评估,只因测量工具不完善,只好以灵活的判断来弥补其不足。
1983年,格罗斯门对智力落后的定义再次作了修订。除了对一些细节作进一步的说明外,新的定义与1973、1977年的定义基本相同。
格罗斯门的定义已得到了广泛地支持,成为七、八十年代最具有权威性的定义。它不仅为正确地鉴别、诊断和教育智力落后儿童提供了一个指南,而且对与特殊儿童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产生过深远而积极的影响(J·S·Patton,J·S·Payne,& M·Berne-Snith,1986)。
不过,最近有人对格罗斯门的定义提出了一些质疑(D·J·Resehly,1992)。
首先,格罗斯门的定义和以往的定义一样,都是以IQ分数段来划分各智力落后水平,这种做法是不适当的。因为目前广泛使用的各种标准化智力测验基本上都是在普通人群中进行标准化,这些人的得分很少有低于55分的,结果常模表中给出的分数一般在40-50分以上,这样,用智力测验来确定中、重度智力落后的实际得分和水平就十分困难,而且极不精确。为此,雷斯利建议,应以适应性行为的评定分数取代IQ分数,用评定分数作为划分智力落后(尤其是中、重度智力落后)的标准。
其次,格罗斯门虽给出了适应性行为的一般定义,但是,对适应性行为的构成要素及如何测量等问题没有给以明确的说明。直到1987年,大多数人对智力落后的鉴别和诊断仍以IQ分数为主要依据(G·D·Ha-wkins & D·H·Cooper,1990),这无不与适应性行为的研究水平低,测量手段不完善有密切关联。因此很多人建议,应加强适应性行为的研究,使适应性行为的评估获得其应有的地位。
另外,鉴于轻度智力落后与中、重度智力落后在性质上有极大的不同(例如很多人没有生理上的原因,一般来说康复效果比较明显),因此,有人建议把轻度智力落后从智力落后人群中划分出来,改称为“教育障碍”,以便于对这些人提出适度的要求和适当的教育。
1992年,拉克逊(R·C·Lucksson)等人受美国智力落后学会的委托,对智力落后的定义进行了最新的一次修订。人们期待新的定义对以前定义中存在的问题能有所考虑,并给以较完满的解决。
五、在智力落后概念的演变中适应性行为研究的意义
通过回顾智力落后概念演变的过程可以看到,智力落后概念的发展是与适应性行为的研究分不开的。适应性行为的研究是智力落后问题研究逐步深化的必然结果,而把适应性行为及其测量引入智力落后领域,无疑给这个领域带来了一场重大革命。无论对概念的更新、研究领域的拓展,还是对有效训练途径的寻找,它都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首先,使智力落后的概念变得更加全面和准确。适应性行为及其测量并不仅仅是对智力测验的修修补补,而是从概念上对智力落后的界定注入新的内容。它从人对日常生活的适应是否有明显缺陷来定义智力落后,反映了智力的实质,与许多智力理论是相符合的。
其次,由于有了双重标准(智商与适应性行为的评定),智力落后的定义比以往更为严格,因此,在诊断上将有一大批人从智力落后的阴影中解脱出来,获得正常人的生活。这对他们来说是公正的。
第三,适应性行为的测量同智力测验相比,具有更加积极的意义,它所包含的因环境、因教育而发展变化的思想是智力测验所欠缺的。一般来说,通过适当的教育和训练,大多数智力落后儿童的适应性行为会有明显的改善,这不仅有助于提高教育工作者的信心,而且使许多智力落后儿童长大以后生活能自理、半自理,甚至能自食其力,这将大大地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而经过智能训练以后,IQ的改善一般都不太明显。因此,把适应性行为的测量和评定纳入智力落后的定义之中,将使人们对智力落后状况的改善抱有更加积极的态度。
第四、适应性行为及其测量的研究对于智力落后儿童的教育、训练和康复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它不仅给教育工作者提供许多有用的信息,而且把定义诊断与训练康复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是智力测验所不具备的特点,因此,具有实用价值。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认为,大力开展适应性行为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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