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与反腐败斗争_反腐倡廉论文

构建和谐社会与反腐败斗争_反腐倡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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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5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394X(2007)02-0003-06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立足于中国国情,本着科学发展的大思路,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对健康地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全面贯彻落实《决定》,必须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严重性,正确处理反腐败斗争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

一、深刻认识腐败现象影响社会和谐的严重性

《决定》正确分析了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形势,指出“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就是《决定》列举的6个主要问题之一。

(一)现象严重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处在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特定历史时期,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很多,党员干部队伍中的腐败现象比较严重。据统计,从1992年10月至2002年11月的10年时间里,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66万余件,结案158万余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59万余人。其中,县(处)级干部51917人、厅(局)级干部4274人、省(部)级干部(不含军队)123人。党的十六大以来,从总体上看,违纪违法案件有所下降。2003年至2005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处分495607人,其中党纪处分363637人,政纪处分165613人,移送司法机关13945人。虽然说在被查处的案件中大量的是违反纪律的问题,腐败分子只是少数,如在1992年至2002年被处分的123名省(部)级干部中,因腐败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是40人,但是总的看,在权力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的岗位和部门,腐败案件呈多发态势,数量居高不下。

一是作为党和国家栋梁的省部级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不断发生。2003年至2005年,共有51名省(部)级干部因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处分,其中党纪处分43人,政纪处分33人,移送司法机关21人。他们“品种齐全”,既有省委书记、省长、部长、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政协主席,也有纪委书记,省委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省法院院长、省检察院检察长。2006年,又查处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和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等多名省部级贪官。这些人位高权重,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二是党政“一把手”违纪违法现象突出。2005年全国共处分县(处)级以上党政“一把手”886人,占全国处分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干部的33%。这些人在关键岗位上出问题,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三是高级干部职务犯罪呈发展态势。在20世纪80年代,省部级干部职务犯罪受到法律制裁者只有2人,违法犯罪的经济数额为几千元到2万多元;90年代上升为15人,2000年至今是70人以上,其个案数额则从几十万元到几千万元不等,是80年代的几百、上千倍。这个趋势令人担忧。

四是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比较严重。2005年全国共处分乡(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144680人,占全国处分党员、干部的96%。这些人天天与群众打交道,他们的违纪违法问题,直接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降低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从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情况可以看到,与过去相比,腐败行为呈现出5个主要特点。(1)从腐败的直接目的看,正在从消费型、享乐型向资本积累型发展。一些腐败分子利用职权大肆掠夺钱财,已经不再仅仅是为了满足个人和家庭的消费、享乐,而是为了办自己的公司,发展自家的企业。受这一目的驱使,腐败就没有“够”的时候,所以表现得极为贪婪。(2)从腐败分子的行为方式看,正在从被动型向主动型发展。过去一些腐败分子是坐在家里静等送礼者上门,被动地等待“糖衣炮弹”攻击;现在则是主动出击,毫无顾忌地伸手索贿,或者主动“设局”,提干部、上工程,引诱“鱼儿上钩”。而一些非法业主和利欲熏心的人,也愿意主动“上钩”,以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3)从腐败主体的范围看,正在从个体向集团发展。过去搞腐败是见不得人的事,大都是个人偷偷摸摸地干,现在则是“组织起来”。腐败行为的家族化、集团化日益明显,由此导致的窝案、串案、案中案屡见不鲜,涉案人员有时多达十几人、几十人,甚至上百人。例如贵州省的原省委书记刘方仁及其子女、主管交通厅的副省长刘长贵、交通厅长卢万里,还有私营企业主陈林、刘某,刘方仁的情妇郑某某等,这些人形成了官、商、色相互勾结,共同祸国殃民的既得利益集团。个别地方权、钱、黑相勾结的现象开始出现。(4)从腐败现象的总体情况看,经济发展的热点往往成为腐败的高发领域,垄断性行业的腐败突出。新的腐败行为往往与改革的重大措施的出台和行政、经济上的重大决策的实施相伴而生。腐败分子利用重大决策刚刚出台,相配套的措施还不完善的机会,找漏洞、钻空子,徇私舞弊。许多腐败行为的技术手段先进,运用高科技,趋向智能化。金融、交通、通信等垄断性行业的腐败现象较为突出,腐败受益者较为普遍,对反腐败的抵制力量也比较大。(5)从腐败的种类看,对社会危害最严重的当属吏治腐败。一些地方和单位选任干部不再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而代之以任人唯亲、任人唯钱、任人唯“吹”。有亲密关系或者用得上的关系的,送钱行贿数量多的,就千方百计地提拔重用,否则就不用。于是,用钱买官,再用权换钱,然后再用更多的钱买更大的官,成为一种恶性循环。为了使这种循环进行下去,腐败分子们极力保护其他腐败行为。在当今社会条件下,吏治腐败是危害最大的腐败。

(二)危害严重

江泽民曾对腐败的危害性做出这样的概括:“腐败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肌体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人民政权,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

其一,腐败会改变我们党的性质,葬送我们的党。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的这一性质,决定了党不谋求任何私利,一切工作都是为人民服务,最终实现工人阶级和全人类的彻底解放。而以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为本质特征的腐败,完全与党的性质相对立。苏联东欧剧变之后,人们更加清楚地看到,腐败首先腐蚀的是执政党的肌体。它涣散党心,使党员、干部追求个人的私利,党的观念越来越淡薄;它扭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之无法得到正确的制定和实施;它使党内形成一个或多个互得方便的既得利益集团,导致党的系统和权威瓦解。腐败的蔓延,会一步步摧毁党的思想、路线和组织,最终在事实上改变党的性质,葬送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共产党。

其二,腐败会使党失去执政地位,葬送人民政权。古今中外的政治史表明,腐败是统治集团丧失政权的最主要原因。任何政权的前途命运最终都取决于民心向背。腐败行为的实质,是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冷漠、侵害和掠夺。腐败分子把人民群众当作谋私的工具对待,对群众或威胁恐吓、颐指气使,或花言巧语、愚弄欺骗,使人民群众感受不到自己是“社会主人”。腐败导致社会利益分配严重失衡,贫富差距拉大,引发广大人民对执政党和政府的强烈不满甚至对立情绪。腐败分子严重地打击和压制人才,致使人才无法充分发挥积极作用,或者成为政治反对派。广大人民群众是腐败的最大受害者,如果执政党对腐败现象不能有效地遏制,那么就会离人民群众越来越远,最终会丧失民心。

其三,腐败会使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化为泡影,葬送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由于封建社会末期统治阶级的腐败无能,使得曾经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的中华民族长期受列强欺侮。100多年来,为了中华民族的解放与复兴,几代中国人民前赴后继,浴血奋战,终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得以翻身解放,开始了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标志的民族复兴的伟大征程。腐败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大敌。从所查案件中可以看到,腐败分子为了实现一己的私利,运用手中的权力竭力阻挠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生产关系的变革;人为地增加流通环节,导致生产成本上升;故意搞乱经济秩序,破坏党的经济政策,以求“乱中取利”。实践一再证明,在腐败横行的社会,决不会有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腐败竭力阻挠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腐败分子的全部法宝,就是手中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而民主政治则意味着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所以腐败分子总是本能地以种种借口阻挠政治体制改革,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腐败毒化社会心理,破坏先进文化建设。腐败像病毒一样腐蚀干部的思想和作风,严重地败坏着党风和社会风气。腐败的蔓延,使人们由义愤变得冷漠、麻木,进而产生一种消极悲观和愤世嫉俗的心理,削弱了人们遵守社会道德的意识和能力。腐败导致社会伦理价值观的堕落,用弱肉强食、唯利是图、为富不仁等错误观念感染群众。它严重地冲击着公众的法律信念,使公众对法律、制度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发生怀疑,继之是法律、纪律观念的淡漠,为了追求私利而不惜铤而走险。如果任由腐败横行,那么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就要受到全面破坏,无法实现社会和谐以及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三)性质严重

腐败本质上是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的产物,腐败的泛滥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人民政权,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从这个意义上说,反腐败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政治斗争。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是历史的必然趋势,同时又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其斗争是你死我活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时也会出现某种倒退。当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世界资产阶级运用军事进攻、政治孤立和经济封锁等手段,千方百计地扼杀新生的苏维埃政权。然而,这些外部的进攻并没有奏效,于是资产阶级又打起了“和平演变”的主意。后来苏联东欧剧变的事实表明,“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腐败起到了资产阶级在战场上、经济上起不到的作用。

面对腐败这样一个凶恶的敌人,任何一个有良知的共产党人和有血性的共和国公民,都不会坐以待毙,必然要拿起武器,进行一场捍卫党、捍卫人民政权、捍卫社会主义的反腐败政治大搏斗。如果我们在这场搏斗中退缩下来,那么党就要变质,政权就要改变颜色,社会就要处于动荡、动乱中,无和谐可言。只有增强反腐败斗争的坚定性、自觉性,才能构建和谐社会。

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政治基础

《决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党。”“党风正则干群和,干群和则社会稳。”由此可知,党自身的廉洁以及党所领导的反腐败斗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和谐社会讲的是和谐,反腐败斗争旨在清除与社会发展不相和谐的腐败现象,倡导社会和谐所必需的廉洁与廉政。政治清明才能有和谐的盛世。因此,反腐败斗争和构建和谐社会本质上是一致的。

(一)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成来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

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差异、斗争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构建能够有效化解、消除矛盾和预防矛盾激化、恶化的机制。由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引发的矛盾,必须通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来化解和预防。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落实中央反腐倡廉的部署,做了大量工作。以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为例,2004年,全国清理拖欠、截留、挪用农民征地补偿费175.46亿元,已偿还95.5%;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336亿元,已偿付97%;查处教育乱收费4.75亿元,清退3.15亿元。一批严重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以上事实表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理顺群众情绪,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意,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般规律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其重要途径

胡锦涛指出:“我们要通过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来不断增强和谐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通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来不断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保障,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来不断巩固和谐社会建设的精神支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促进力量,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条重要渠道。从发展生产力的角度看,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不断进步。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角度看,抓住易于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通过深化改革、发展民主、强化监督,用制度和法律规范权力的运行,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深入发展。从发展先进文化的角度看,党风政风影响和带动社会风气,只有通过加强教育和管理,坚定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提高党员干部的道德修养水平和廉洁从政意识,才能促进全社会形成诚信友爱的风气,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向前发展。这些年,我们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制度,推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做法,对于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促进社会稳定,效果是好的。2005年初,中央颁发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体现了反腐倡廉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机统一。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纲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本身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三)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健康运行和实现目标来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重要保障

这种保障具体说有四个方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特别是严肃党的政治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全党全国在指导思想、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原则问题上高度一致,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提供重要的政治保障;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处腐败分子,保持党员干部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提供重要的组织保障;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提供重要的作风保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抓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实践表明,和谐社会的构建不可能仅靠反腐倡廉,但是在腐败多发高发的现阶段,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反腐倡廉工作,不坚决反对和预防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与健康发展。反腐倡廉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实践,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和评价标准。党风廉政建设搞得好不好,是社会和谐与否的重要标志。

三、适应构建和谐社会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决定》指出:“反腐倡廉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大任务,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和谐的紧迫任务。”在当今世界,不同国家、不同政党反腐败的目标、原则、视角和要求是不一样的。作为中国共产党人,我们不是单纯地为反腐败而反腐败,而是把反腐败纳入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来。这就要求我们的反腐败斗争必须紧紧围绕党的总目标、总任务来开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提出来之后,我们就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目标、原则、视角和要求,进一步明确反腐倡廉的工作思路,改革反腐倡廉的体制、机制、制度,调整反腐倡廉的工作部署,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

(一)着眼于建设诚信友爱的社会思想基础,加强廉政思想道德教育

从腐败分子的思想根源看,他们之所以置党纪国法于不顾,侵害和剥夺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因为完全没有对人民的诚信与友爱。他们对人民毫无“爱”的情感,也没有丝毫“诚信”可言。我们要从根本上清除腐败现象,就必须坚持教育这个基础,立足于对广大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不但进行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的教育,而且要进行诚信友爱的教育,真正让爱成为我们的共同语言;进行“贵和”思想的教育,真正认识对于执政来说“和为贵”的道理。和谐社会的精髓在于“和”。孔子讲“礼之用,和为贵”。荀子把是否“和”作为“生”与“死”的标尺,提出“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几千年来,“贵和”的思想在中国深入人心,许多人把“和为贵”作为“和谐”处世的箴言和明智的人生价值取向。作生意讲“和”,因为“和气生财”。居家过日子讲“和”,因为“家和万事兴”。“和”也是中国传统执政理念的精华。历来开明的政治家们都具有“贵和”的思想,注重上下亲和、民族和睦、政治和解、社会和谐,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整合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和平。概括地说,实现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充满活力的社会,是从孔夫子到孙中山,从空想社会主义到马克思、毛泽东和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但是,真正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治国理政的目标和纲领性举措提出并具体组织实施的,是中国共产党十六大以来的党中央。这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标志着党治国理政实践的新飞跃。要通过教育,使广大干部树立起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和谐共处的处世观念,坚持同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诚信友爱愈是深入人心,领导干部就愈是能够自觉地廉洁自律。

(二)着眼于建设民主法治的政治基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制度建设

和谐社会是以民主法治为政治基础的社会。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就要在反腐倡廉的工作中着力抓好制度建设,努力使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不断推进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不断得到改进。但在制度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有些制度不够健全完善,有些制度不大管用,有些好的制度得不到有效的贯彻执行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民主法制建设和反腐败能力的提高,必须给予改革和完善,增强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行性。当前最重要的是在健全和完善党和国家的基本制度、根本制度上下功夫。一是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合理配置党内权力。应该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逐步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制度、选举制度、罢免和辞职制度、党代会常任制度、决策制度和监督制度等。二是对现有制度进行认真清理。废除那些过时的制度,对那些不完全适应现实需要的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三是加强执行制度的教育与监督。有了制度,就一定要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这就需要教育,使全体党员懂得一切按制度办事;需要监督,使人们不敢、不能违背制度规定。要通过严格执纪执法,做到违者必究,维护党的纪律和制度的严肃性。制度健全、管用,民主法治基础上的和谐社会建设就有了可靠保证。

(三)着眼于实现社会的安定有序,加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构建和谐社会是从发现和解决不和谐的问题入手的。当前滥用权力问题比较严重,如以权抗权、滥权错决、纵权享乐、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必须加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其一,要增强监督的意识。要看到,监督是“挑毛病”,更是爱护;监督是权利,也是义务;监督是行为方式,还是制度规定;监督是有风险的事,更是光荣的事。其二,必须坚持权力分解、以权制权的原则,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党内监督要达到“三个没有”的工作目标:没有不受监督的人;没有不受监督的单位;没有不受监督的环节。其三,对监督的重点对象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主要是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其四,形成对权力行使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的监督制度化。这主要是: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制度化;要健全管钱用钱制度;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监管的制度化。其五,健全对权力监督的社会网络。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构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司法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等积极作用,健全对权力监督的社会网络,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只有充分发挥各种监督的整体效能,才能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公职人员行为失范。

(四)着眼于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加大严厉惩处腐败分子的工作力度

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才能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这就要求必须综合运用法律、纪律和政策的手段,严厉打击腐败行为,严肃惩处腐败分子,严格执法执纪,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当前要重点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违反党纪的案件,严肃查办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贪污贿赂的案件,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谋取私利的案件,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等。还要认真查办发生在基层的以权谋私、与民争利的案件,坚决纠正党员干部中违反规定收送“红包”、跑官要官等问题。必须明白,“注重预防”决不是要放松惩治腐败的工作;加大查办腐败案件的力度,同样具有“治本”功效。只有毫不留情地查处各种腐败案件,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才能有效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五)着眼于社会充满活力,依法保障党员和公民权利,特别要保护人才

为了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党和政府既要打击各种违法违纪的行为,又要保障党员和公民权利。党员和公民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个人才能有工作的积极性,社会才能有活力。在这方面,尤其要注重对人才的保护。对于执政党来说,人才永远是关键问题。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历史的进步是群众的事业。但是,群众不是自发地推动历史的,而是在一大批优秀人才的组织带领下行动的。人们公认,如果没有毛泽东,我们可能还在黑暗中探索;如果没有邓小平,我们可能还在计划经济下徘徊。同样,如果没有一大批优秀人才,我们就不可能建成和谐社会。因此,讲反腐败斗争,讲社会和谐,就不能不讲优秀人才的作用和人才队伍的建设。实践证明,要有效保护人才,使之脱颖而出,必须改革现在的选人用人机制。一是使制度充分体现广泛的民主性,革除“由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做法,实现“由多数人选人,在多数人中选人”,最充分地反映大多数人的意志。二是制度要有现代科学性。要把社会学、政治学、领导学、管理学、人才学等有关理论和方法引入到干部选拔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形成系统的科学方法和机制,增加客观性、公正性,减少主观盲目性。三是制度要有真实的公开性,人才的公平竞争要有公开化做保证。对领导干部,从工作到生活,从领导成效到个人和家庭的经济状况,都应向社会大众公开。一切竞争都拿到“桌面”上来,不准暗地捣鬼,私下做手脚。这样,才能使那些有大德大才的人被人民所认识、所接受,而那些不学无术、哗众取宠的政客就会原形毕露。公开化,是治疗现代官场病的一剂良药,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特征。只有建立健全具有上述特点的干部选拔制度,才能保证广开进贤之路、纳新之路,广开去劣之路、吐故之路,确保社会充满活力。

人民反对腐败,社会走向和谐,这是历史的大趋势。当前,尽管一些腐败分子还在得势和猖狂,但是从根本上说,这种状况不会长久地存在下去。历史上,那些一时权倾朝野的大贪官,像汉朝的梁冀,清朝的和珅,不都遭到了法办吗?当代的大贪官成克杰、胡长清,不是也被处以极刑了吗?从古到今,因腐败而成气候的,一个都没有。邪不压正,这也是历史发展的大趋势,是社会进步的本质体现。对于反腐败这场严重的政治斗争,同样要遵循“战略上藐视敌人,战术上重视敌人”的原则。只要我们坚决按照党中央确定的反腐败方针、政策和部署去做,就一定能够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的新胜利,一步步走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美好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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