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WTO的挑战:优先建立竞争秩序框架_wto论文

中国加入WTO的挑战:优先建立竞争秩序框架_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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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制度调整和企业竞争加剧

WTO协议是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加入WTO意味着接受所有这些现有的WTO规则。如果本国规则与WTO规则不符,就要根据WTO规则做出调整。目前中国的改革进程已经到了攻坚阶段,接受WTO规则并推行竞争政策有助于扫除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制度障碍,从而从外部推进改革进程。

根据WTO规则的要求,成员国必须遵循四项基本原则: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互惠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根据这些原则,成员国须实行关税减让、约束关税和关税化,但无需实行零关税;成员国须遵守补贴纪律,但无需提供零补贴。这似乎意味着,中国可以仅仅被动接受现有的WTO规则及其承诺,可以不实行进一步的规则调整。

然而,中国需要进行的制度调整将不能仅限于此。首先,加入WTO之后,中国的辖区竞争格局将发生变化:区位竞争将不仅仅在国内区位之间展开,国内区位与国外区位之间也将展开区位竞争,并将空前加剧。无论是国内层面还是国际层面,区位竞争的一个很重要的维度就是国家之间、区位之间的制度竞争,即所选择规则或规则体系之间的竞争。不同的规则或规则体系对一个辖区内部的政治过程和经济过程的运作成本水平产生影响,后者又对该辖区的规则或规则体系产生影响,促成规则或规则体系的主动或被动调整。竞争的加剧将迫使区位行为主体主动调整其规则和制度,以创造和维持其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

其次,从企业层面看,中国加入WTO之后,来自企业外部的竞争压力将大大增强。企业之间的竞争在全球层面展开,企业购并也将大大增加。对中国企业来说,机会和挑战并存。由于中国尚无反垄断法,可能会出现许多限制竞争的企业行为,因此需要中国早日出台反限制竞争法防患于未然。

二、市场经济中竞争政策的优先地位

近几年来,中国的民营化进展很快,这表明中国在日渐走向一种分立的产权制度,同时竞争在加剧。但是,国有企业拥有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政府过度管制的现象还广泛存在着。

在市场经济中,产权和竞争应该并重。如果没有分立的产权制度,即使存在竞争,也可能没有效率,如果没有竞争,产权就意味着市场权力,垄断者必然不会自行放弃垄断从而收取垄断租金的权力;如果竞争不面向规则,不受制于一种竞争秩序框架,竞争可能导致市场权力的出现和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中国应该一方面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另一方面,无论是辖区间竞争还是企业间竞争,都需要建立和维持竞争秩序框架。而在确立竞争秩序框架之前,必须首先摆正竞争法和竞争政策的位置。一国的竞争法是指一国政府主要针对企业之间旨在限制竞争的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试图通过企业并购建立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所维护的一套规则和纪律,主要包括《反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各国对竞争法名称有所不同,但涵括面大同小异)。竞争政策的涵义比竞争法要宽泛得多,是所有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而采取的行动措施、制定的法规条例和设立的监察实施机构的总和。竞争法只是竞争政策的组成部分。因此,除了上述竞争法的任务领域之外,竞争政策还包括对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减少一些领域中的政府管制、削减对特定公司(如国有企业)的补贴计划以及减少对外国产品或者生产者的政策歧视等等。现代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的目的主要是通过维护竞争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效率目标),并由此使得一国福利最大化(福利目标)。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里,竞争政策作为维持竞争秩序的政策优先于其他干预经济过程的政策。竞争政策是秩序政策的组成部分。秩序政策是所有那些为经济运行过程创造和保持长期有效的秩序框架、行为规则和权限的有关经济法律和措施手段的总和。与之相对的概念是所谓的过程政策,是指在既定的或者很少变化的秩序框架和国民经济结构下,所有那些针对经济运行过程本身所采取的、并能影响价格-数量关系变化的各种国家干预调节措施手段的总和,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收入政策等。在这两类政策中,秩序政策的地位要高于过程政策。

三、WTO对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协调及其局限性

WTO是主管贸易政策的政府间组织,而不是主管竞争政策的组织。竞争政策和贸易政策的区别在于:贸易政策既可以是贸易自由化政策(如减让关税、取消配额等),也可以是贸易保护政策(如包括标准化在内的非关税壁垒)。WTO所推行的贸易政策主要关注的是市场准入政策,可归入前者。竞争政策侧重于建立和维持一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竞争秩序框架,在竞争受到扭曲时,干预市场过程,纠正扭曲,使得市场过程回到与竞争一致的轨道上来。WTO所涉及的是与贸易政策有关的竞争政策。

WTO所涉及的竞争政策与一个国家内部的竞争政策也是不同的,主要将国家或者一国政府作为其重要法律主体,在多数情况下,是将一国或该国某行业的所有企业作为调整对象。与此相反,成员国竞争当局的竞争政策针对的是特定的企业或企业组织(比如美国司法部对美国微软公司的反垄断诉案),或者针对本国内部的行政垄断和行业垄断。

从上面分析可知,目前不存在主管针对一般意义上的竞争法和竞争政策的国际组织,充其量只存在国家(或国家集团)之间的反垄断合作协定(如上述欧共体与美国之间的协定),或者区域性竞争当局,如欧洲委员会第四总局,即竞争政策总局。

四、中国应尽快出台竞争法和竞争政策

无论是从长远来看,还是从短期来看,出台竞争法和竞争政策以建立一种竞争秩序对中国而言都是利大于弊的。

第一,中国的制度收益将是可观的,这是因为中国的改革进程已经到了攻坚阶段,进一步的内部改革需要外部推力的配合。中国加入WTO、接受WTO规则,将有助于中国打破现有的利益格局,从外部推进制度调整和改革进程。如果中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行竞争法和竞争政策,将从内部积极推进自身的制度调整和改革进程,打破各种特权秩序,建立起公平竞争的秩序,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同时,加入WTO也为中国推行竞争法和竞争政策、建立市场竞争秩序创造了条件。

第二,从企业垄断角度看,中国加入WTO以后,国内经济在中期将与全球经济全面接轨,届时跨国公司可能对中国企业采取多种形式的限制竞争行为,中国企业也可能对外国企业采取同样多种形式的限制竞争行为。由此,不仅中国企业要求反垄断,而且外国企业同样要求反垄断。内外压力均要求中国尽快推出自己的反垄断法。

第三,建立与维护竞争秩序是“保护”中国企业的积极手段。加入WTO之前,中国的国有企业在许多竞争性生产领域处于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着许多限制竞争的操作。加入WTO以后,《反限制竞争法》可以成为一杆制衡跨国公司垄断和限制竞争操作的大旗,从而“保护”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中国的整个企业部门是对公平竞争秩序的保护,使得中国企业在公平竞争环境中成长,并且这种成长不是让良莠不齐的企业一并成长,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将令低效率企业出局,高效率企业胜出,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也由此得到优化。

中国不能等着一个世界性竞争当局的出现,那是遥遥无期的事情。中国需要自己的竞争法。竞争法也将是迫使中国国家垄断产业向民企开放的法律手段。

第四,中国市场的分割状态与行业垄断和行政垄断有着很大的关系。加入WTO使得中国朝着市场整合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推出反限制竞争法,将使得对行业垄断和行政垄断的反对行动更加法制化和规范化。中国一旦出台了反垄断法和相关的竞争政策,即标志着中国将走入一个面向规则和程序的、强调程序公正的市场经济,有助于促使政府改变职能,促使“政府守法”。

第五,竞争秩序本身是实现“消费者主权原则”的最好途径。保护竞争秩序是为了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企业竞争可以迫使企业的生产面向需求,迫使企业不断追求成本最小化、收益最大化,从而不断降低产品与服务的价格,使得消费者受益。中国的改革实践表明,某种产品或服务价格的下降往往与产业内引入了竞争相关,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电信改革。

第六,建立与维持一个竞争秩序是确保中国长期充分利用全球商机的重要工具。在反倾销案中,中国由于国企贸易和国家补贴等原因,不被外国认定为“市场经济国家”。外国在审核中国产品对外销售价格是否低于中国国内成本价时,往往把新加坡、台湾或者葡萄牙等国同类产品的价格当作中国国内成本价的替代参照价格。由于前者高于后者,给中国应诉造成了很大的不利因素。如果中国能够对WTO与贸易政策有关的竞争政策、本国自身的竞争政策以及国家之间的竞争政策合作加以综合利用,同时通过主动调整国内制度、积极参与制订和利用WTO规则,减少对国企的补贴,对各种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外国就不可能继续有理由把中国看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也多了一个应诉手段——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因此,基于规则的进出口操作和经济运作有助于中国巩固和扩大其迄今为止的商品出口成果。

第七,中国政府应该认识到,对外贸易和外国投资与国内贸易和国内投资一样,都能给中国政府带来税收收入。竞争秩序的建立和维护,使得最优秀的企业才能存活,资源实现了优化配置,从而带来最高的经济效率,相应带来最大的税收收入。

五、结语:建立竞争秩序的一般思路

综上分析,中国有必要建立一种“竞争优先”的理念,并同时制订和推行狭义的竞争法和广义的竞争政策(broad-based competition poliey)。狭义的竞争法主要包括《反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1993年出台,但仍有许多需要改进之处。更为重要的是,作为经济宪法的《反限制竞争法》至今仍迟迟未能出台。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转型国家来说,单纯推行狭义的竞争法是不够的,必须要有其他政策措施相配合,将竞争理念扩展到社会经济的各个角落,培育一种“竞争文化”。这就要求中国在推行狭义的竞争法之外,还要推行一种广义的竞争政策。广义的竞争政策包含了政府可以采取的、旨在促进竞争的所有行动措施。

虽然中国近年来在这方面一直在推进,但却表现出一种“蟹行模式”,其特征为进一步退半步,这恰恰体现了中国没有把竞争秩序置于首位,而是当作一种“产业政策”或者“运动”,呼之即来,挥之即去。这样做是以消费者(也是全体人民)的福利和效率损失为代价的,宜从速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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