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战时消费税的实施与反应,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抗战时期论文,消费税论文,战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6)12-0047-07 抗日战争爆发以后,南京国民政府向为倚重的关、盐、统三大主干税源遭到破坏,税收锐减,加之军费骤增,导致财政状况日益恶化。为缓解财政危机,改善税制,国民政府积极推行战时税制,其中战时消费税则是国民政府开征的一项新税。战时消费税开征前后,就引起当时一些财政工作者以及财政学与财政史研究学者的关注,他们纷纷撰文讨论战时消费税。①但多是从战时消费税的税率厘订、课征范围、征税方式等方面进行梳理式论述,缺乏深入研究。当今学界对战时消费税也较少关注,只是在一些财政税收专著中对其简单论及。因此,本文将对战时消费税政策的出台过程、实施效果以及社会各界的反应等方面进行动态化论析,进一步检视国民政府在构建战时税制体系中所作的尝试,以及国民政府应对财政危机的能力。 战时消费税,顾名思义,是消费税的一种。消费税是我国较为古老的税种之一,其起源可追溯至“周代关市之赋”,之后经过历代推演,“至前清末年之厘金制度,可谓消费税发达至最繁乱之时,当时课税货品多至二千余种,所立关卡,到处皆是,层层课税,人民不胜其扰,处处留难,工商视为危途,妨害国民经济之发展,无过于是”。②消费税冠以“战时”二字,说明这一税制是战争时期采取的非常举措,正如时人所言:“本税之设系适应战时财政需要,战时终止之后,本税应否续征,须视彼时之环境决定。”③由此可见,战时消费税具有战时税制的特性。其征税对象主要是除关税、盐税、统税、烟酒税、矿产税等各项专税之外的消费物品,有学者称其“正如大网漏网之鱼,落入小网,成为小网中的不速之客”。④ 一、战时消费税的出台过程 抗日战争爆发以后,随着日军侵略步伐的加快,不仅华北、东北等地相继沦陷,东南沿海沿江等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也沦于日本之手,国民政府赖以生存的关税、盐税、统税三大主干税源均受到严重破坏,财政收入呈急剧下滑之势。以关税为例,“1937年1~7月份关税收入为26200余万元,平均每月3700余万元;而战争开始后的8~12月份则关税收入下降为8100余万元,平均每月1600余万元,下降了56.76%”。此外,盐税、统税也深受战事影响而呈锐减之势,“1937年全年盐税收入21770余万元,1938年则减为13859万元,下降36.34%;1937年统税收入为12827万元,1938年下降为4871万元,下降62.03%。1937年全国国家税收共实收72846万元,至1938年已下降为46913万元,战争的第一年,即下降35.6%,税款损失达25933万元”。⑤同时,随着战事扩展,军费开支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逐渐增加。1937年,国民政府军费开支为1388百万元,占本年度财政支出的66.4%;1938年的军费开支为698百万元(此为1938年7~12月统计数字),占财政支出的59.7%;1939年的军费开支为1611百万元,占财政支出的57.6%;1940年的军费开支为3912百万元,占财政支出的73.9%;1941年的军费开支为6617百万元,占财政收入的66.2%。⑥这一增一减使得南京国民政府的财政收支严重失衡,财政赤字居高不下。 1938年3月,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抗战建国纲领》,在经济方面,提出“推行战时税制,彻底改革税务行政”。⑦根据此次会议意旨,财政部积极拟订税制方案,同年12月,国民政府向国民参政会提交《推行战时税制案》,其中决定开征三项新税,即战时消费税、战时利得税和遗产税。此项议案得到国民财政会的支持,财政部随后便着手积极筹备新税的开征。由于直接税本身具有不易转嫁,符合租税公平、普遍等原则,再加上深受欧美税制的影响,无论政府当局还是社会舆论都对直接税均充满美好的期待。正如时人所言: 直接税已成为今日中国之宠儿,税人谈者为直接税,社会注意者亦为直接税,租税领域中,直接税竟为南面之王。⑧ 因此,国民政府在推行战时税制之初,优先筹划的是战时利得税和遗产税的开征,而战时消费税却暂时未能提上日程。 随着战争的推展,不仅中央财政要应付巨大的战争消耗,各省的财政支出亦深陷困局,尤其是接近战区的省份,财政收入锐减,财政收支严重失衡。尽管中央对地方财政亏短进行拨补,但是这种拨补犹如杯水车薪,地方政府不得不另作他图,纷纷巧立名目,开征货物通过税以及各种苛捐杂税,如“广东之煤油特种营业税,失地货物入口税,奢侈品专税,桐油管理费,屠宰牛皮税,铁矿税,卷烟税等;广西之卷烟督征费,饷捐等;湖南之桐油管理费,卷烟管理费等;江西之特种营业税,卷烟管理费等;福建之战时进口货物税,卷烟费,调查登记费,国难防务捐,垦荒经费,特种营业费等;浙江之战时特种货物税,卷烟管理费,特种消费税等;江苏之特种营业税等;安徽之进出口货物检查费,战时产销税,茶叶等;云南之特种营业税,卷烟特捐,卷烟通过税等”。⑨“各省货物通过税所征收的税目之繁几与昔日厘金无异;而税率之重又较厘金有过之而无不及”。⑩各种变相厘金死灰复燃。据统计,粤、桂、湘、赣、闽、浙、陕、甘、宁、青、苏、皖十二省,年征税额共达7600万元(战前币值)。(11)各省各自为政、财政割据的局面不仅造成省际的经济壁垒,妨碍货运畅通,造成物价高涨,使国家税制陷入紊乱状态,而且极大弱化了中央的财政控制力,这对中央统筹战时财政极为不利。为扭转这种不利的局面,1941年3月,国民政府在重庆召开五届八中全会,会议首先对四年抗战进行总结,认识到抗日战争不仅仅是军事战争,更是经济战争。 国家在战时其经济力之能否持久,为最后胜利之关键……故今后对策,实应积极动员全国人、财、物力加强战时经济体系,以求生产之增加、分配之公允,并厉行消费节约,务使一切经济之力量,得收全盘控制之运用。(12) 这是符合战争时期租税政策的,因为“战时租税政策的使命,不在促进经济繁荣,也不在培养负税能力,乃在暂时紧缩国民经济,充分利用国民负担力,限制他的消费力,以适应战时环境,实现国家要求”。(13)这实际上为战时消费税的实施提供了合理化依据。再加上消费税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如税源广泛、征收普遍、征税成本较低等,在战争时期不失为一种筹集战费的良好税源。当时亦有学者认为: 消费税者,在税制上,可辅直接税之不足;在税收上,可收负担公平与库需充裕之效;在经济效用上,更可节约消费而收扩充再生产之功,故此税在昔被人抨击之者,今实含有不可磨灭之功绩,平时如是,战时尤然。(14) 因此,同年6月,国民政府在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上明确提出取消各省市的货物通过税、产销税及其他对物征收的一切捐税,改办战时消费税,由中央统一征收。国民政府在此次会议宣言中指出: 抗战以来,各省以财政支绌,又多自行添征货物通过税,或以管理统制之名征收捐费,处处查验,节节重征,其影响于战时后方经济者甚大。本会议决议取消各省有通过税性质之捐税,改办战时消费税,由中央依消费物品之性质统筹课税,以符战时节约消费之意。一面并明定各地方因裁废税捐所生之亏短,另由中央统筹弥补,以期达到畅通货运、平抑物价之目的。(15) 战时消费税的开征,还与转口税的裁废有密切关系。1930年,财政部公布《裁撤厘金令》,决定自1931年1月1日起,将全国厘金或具有厘金性质的一切捐税予以废除,并将“海关五十里外常关税及内地常关税、子口税、复进口税等,一律廓清”,(16)但是沿岸贸易的出口税却保留下来,改名转口税。凡是从一个通商口岸运至另一通商口岸或从一个通商口岸运往内地的本国货物,均须缴纳转口税。转口税主要针对土货征税,而洋货却免予纳税,这不仅没有起到保护国货的作用,相反为洋货大开方便之门;同时转口税由于税目多、税率重、手续繁等原因,严重妨碍了国内土货的流通,再加上税务行政腐败,税务人员在稽征过程中留难需索,因此,遭到各地商会、同业公会等商人团体的强烈反对,要求予以裁撤。1933年,上海美亚织绸厂、天章纸厂、五和织造厂等70余家国货商联名进京请愿,请求废止货物转口税。(17)1935年,上海市商会致电财政部,请求裁撤转口税,电文称:“现在我国国产迭受洋货倾销之压迫,加以金价日贱,银价日贵之影响,全国实业均属岌岌可危,大有朝不保暮之势”,(18)希望政府能早日予以裁废。1936年6月22日,上海市商会根据茶叶同业公会所请,致电财政部,请求裁撤茶叶转口税。(19)国民政府鉴于舆论压力以及转口税的种种弊害,决意废止转口税。 然而,随着抗日战争的爆发,转口税不仅没有被裁撤,反而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1937年9月,财政部公布《整理海关转口税办法大纲》,其中规定: (自1937年10月1日起)凡土货在本国境内运输者,无论其由何地,以民船、铁路、火车、公路、汽车、轮船、飞机等,转运其他地方,除经在另一地方海关完纳转口税,或经缴纳统税、矿产税、及烟酒税外,须向起运地点,或经过地点,或到达地点,设有海关或分卡处所,完纳转口税。(20) 此项办法实施后,转口税的税收大为增加。1938年,转口税收入为55840004元;1939年为46661699元;1940年为63813940元;1941年为95644811元。(21)这对战时财政不无裨益。但由于转口税为货物通过税,而即将开征的战时消费税也属于货物通过税,为避免重复征收,国民政府经过再三审慎,决定废除转口税,利用转口税原有征税机构和海关人员,由海关在产地附近或货运扼要地点设卡征收战时消费税,这不仅可以节省征税成本,而且由于海关人员对于课税商品非常熟悉,具有丰富的验估经验,还可以提高征税效率,充裕国库。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之后,财政部积极拟订各种条例章则草案,并对各地消费税货品的产销运状况进行实地调查,拟订征税品目、征税方法、征税标准等。1942年4月2日,国民政府正式颁布《战时消费税暂行条例》和《战时消费税税则》,至此,战时消费税已完成立法程序,进入实施阶段。 二、战时消费税的实施与社会各界的反应 战时消费税相关条例颁布以后,国民政府于1942年4月15日正式实施。但开征之初,便遭到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甚至在多地引发抗税罢市风潮。由于战时消费税首先在重庆地区开征,因此,重庆广大商民团体对战时消费税的态度尤为强烈。1942年4月,内江、成都、南充等地便掀起抗税罢市风潮,农工商民及各行会纷纷致电财政部,申诉“税重繁扰,力不能胜”,(22)要求撤销所设关卡。1942年5月1日,重庆海关南充分卡开征战时消费税。5月5日,南充分卡上报: 南充商民反对战时消费之真相,是因南充地瘠民贫。南充商民罢市、集会、请愿,提出裁撤南充分卡,应缓征战时消费税等要求。(23) 但是财政部对南充县商会农会等团体的请求漠然视之。5月11日,南充县民意咨询委员会等团体致电乐山县商会。乐山县商会接到通电后,积极响应南充等工商团体反对征收战时消费税的主张。5月13日,乐山县商会致电南充民意咨询委员会: 真(十一日)电奉悉,乐战时消费税尚未开办,但事系通案,断难例外,拟仍推代表赴渝请愿,到时再晤商一切,祈转粮、商、农、工各会同志为祷。(24) 5月17日,乐山县商会、农会、工会、妇女会及粮食监委会、救济院等致电国民政府、财政部: 此次新设之消费税,税率奇重,实开向来未有纪录。现在生活高到极点,大多数人已陷入困境,消费税若再实施,结果必促市场益趋凋敝。……恳收回成命。(25) 5月18日,乐山县商会召集各业公会代表商议应对之策。同日,乐山县商会致函重庆关乐山分卡: 旋据各会主席及代表纷纷面陈,消费税不惟课征土产繁重,抑且妨害甚大。除呈请财政部及上峰呼吁请求收回成命外,请贵卡暂缓开办,俟奉部令得有结果即行遵办。(26) 乐山分卡主任张胜华当日回复乐山县商会,希望乐山县商会能到乐山分卡详谈战时消费税的相关细节,以消除商民的误会,使战时消费税顺利进行。5月19日,乐山县商会发出题为《为消费税妨碍太大,呼吁请转悉收回成命以顾国计而民生由》的呼吁书,详陈征收战时消费税的种种危害,希望当局能收回成命。然而5月21日,却发生了商人罢市,商号纷纷停业,税警队与广大商民发生冲突,破坏分子也乘机捣毁关卡,军政当局对此采取武力镇压,致使一人死亡一人负伤,从而酿成“五二一”惨案。此案发生后,当地党政军迅速召集各商帮开会,要求各商家迅速复业,并对相关失职人员给予处置。5月30日,县长易民苏在县政府召开的消费税推进会议上也公开承认:“因海关同志对于宣传上不甚普遍,商人致有不甚明了,故发生误会。”(27)乐山县广大商民的斗争取得了一定的成功,迫于压力,乐山海关不得不将开征时间向后推延20天,6月11日正式开征战时消费税。 国民政府在战时消费税的税制设计方面,考虑到之前各省货物税的征收存在重重设卡、节节重征、步步查验等弊端,因此,在《战时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战时消费税只征一次,准其通行全国,概不重征。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商民负担,为商民提供便利。同时,战时消费税还对奢侈品课以重税,对普通日用品除免税者外课税5%、非必需品课税10%、半奢侈品课税15%、奢侈品课税25%,这“既可杀奢侈之风,又可济国家之急,寓禁于征,用意良善”。(28) 为什么战时悄费税开征之初,商民对此加以抵触呢?这除了与广大商民长期存在的厌税心理有关之外,主要还是战时消费税税制设计本身存在诸多不合理的地方。首先,征税起点低。根据财政部补充办法规定:“应纳战时消费税物品,其每次所征税额,在国币五元以下者准予免税。”(29)其次,征税范围广。《战时消费税税则》将应税货品分为国货和洋货两大类,其中国货达到245个号列,洋货达到168个号列,几乎涵盖了除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多数货品,其苛细繁琐程度与厘金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再次,商品分级不明晰。战时消费税将应税货品分为普通日用品、非必需品课、半奢侈品课、奢侈品课四个等级。但是商品分级却未有明确界定。由于地域原因,同样的商品在甲地为日用品,运到乙地则视为为奢侈品。 例如西北之皮革,在西北为日用品,一运到东南,则成为奢侈品。东南之丝绸,在东南不算奢侈品,运到西北,亦成为奢侈品。(30) 此外,由于商品本身原因,等级划分比较模糊,如肥皂,既可以将其归入非必需品,也可归入日用品。木材可用于建造房屋亦可制成豪华家具等等。对这些商品如何征税,财政部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致使在征税过程中争端纷起;最后,税目规定不合理。例如,《税则》规定对鲜猪肉等民生日用品给予免税,但是对于生猪却课以5%的税率。当时重庆的生猪均需从外县输入,然后在市区宰杀出售。重庆市屠宰业同业公会认为,如果对生猪课以值百抽五的消费税,那么鲜猪肉则相当于没有免税,“这样,势必造成猪在邻县或郊区屠宰,黑市输入,既可逃税,又可任意涨价,市面鲜肉供应必益感困难,价格也要上涨,无裨税收,徒碍民食”,因此,屠宰业同业公会请求免征生猪的战时消费税。经过重庆市政府研究决定,“凡各地运入重庆市区的猪只,应交的战时消费税,暂准由重庆市屠宰业同业公会担保,不由运销商直接交纳,同时约定此项办法以两个月为限”,(31)这才解决了生猪纳税的问题。 在战时消费税开征初期,乐山地区商民反对之声最为强烈。除此之外,在贵阳、遵义等地也相继发生商民抗税罢市风潮。国民政府为缓解广大商民的抗税情绪,于1942年8月15日公布了《修订暂行土货战时消费税税则》,对战时消费税进行第一次重大调整:首先,缩小征税范围,将应税货物缩减为19种;其次,将起税点由原来的5元提高至20元;最后,简化征收手续。凡是应经通过验收的货物通过其他关卡时,可以凭借单据予以放行,不得留难。经过此番调整,民众对战时消费税的不满态度有所缓和,税收有所增加。1942年10月8日,《诚报》刊登题为《战时消费税征收顺利,乐山分卡税收甚旺》一文,其中称: 自八月十六日起,战时消费税在川康二省改为十二大类后,乐山分卡所征之大宗货品即占其七,即丝、绸、纸、麻、植物油、药材及香料等。迩来江水渐小,秋收开始,工商更形活动,木材药材大批上市,该卡之税收,当与日俱增云。(32) 国民政府在征收战时消费税过程中认识到其品目繁多、产制散漫,不得不在国内各交通要道设卡征收,“但此种课税方法,不能控制全部税源,易启商民逃避绕越,发生负担不均之弊。且在运程中征收,稍有不慎,即可影响商品流通。所以这种征收方法,虽为整个消费税制中所不可少,究非十分完善的制度”,(33)因此,国民政府“本着推广统税范围的既定方针”,陆续将战时消费税的某些税目改征统税。1943年2月8日,财政部召开第三次部务会议,主要议题为《税务署拟定之竹木皮毛瓷陶纸箔四种新统税案》,讨论这四种物品究竟是举办新统税还是仍旧办理战时消费税。时任税务署署长张静愚认为: 统税是分必需品、奢侈品、半奢侈品三种分别规定税率就出产地制造厂依照成本计算收税,纠纷既少,又不致影响物价,战时消费税则系沿途设卡并照市价收税,对物价及货运均有影响。 因此主张将此四项物品改征统税。而财政部参事梁敬錞认为: 战时消费税如不增加项目并提高税率,势难再维持目前战时消费税收入,仅足维持各关行政费用国库方面几等于无收。 最后会议讨论的结果为“竹木皮毛瓷陶纸箔四种货品停止征收战时消费税,改办新统税”。(34)2月17日公布《竹木皮毛瓷陶纸箔统税征收暂行章程》,将本属于战时消费税征课范围的竹木、皮毛、瓷陶、纸箔正式纳入统税征收范围。因此,关务署为增加关税收入在1943年5月3日财政部部务会议上提出《重行调整国货战时消费税征税品目税率及稽征方法》工作报告,将战时消费税的课征范围扩大,新增加税目22个,共计征税税目34个,并将药材、香料、火腿、绸缎、绸夏布、爆竹烟火及干制海产品中之鲍鱼、海参、江瑶柱、鱼翅、鱼肚、鱼皮、鱼唇暨其他干制海产品均较原征税率增课5%。(35)早在战时消费税开征之前,税务署和关务署便为争夺战时消费税的征收权而相互争斗。税务署认为,战时消费税属于货物税范围,与统税、烟酒税一样,理应由税务署负责征收,而关务署认为战时消费税主要在后方交通扼要地点设卡稽征,理应由关务署负责征收。财政部经过审慎权衡,最后决定由海关负责征收战时消费税。但是随着统税范围不断扩大,战时消费税的一些税目逐渐被纳入统税系统,税务署与关务署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1944年11月在财政部部务会议席上,双方就战时消费税又展开了一场激烈争论。税务署署长张静愚仍然坚持取消战时消费税,改征统税,而关务署署长李傥认为: 至于改征统税,更是行不通,统税的征收对象是大宗出厂工业制造品,战时消费税的征收对象都是一些土产商品,当然是不适宜的。 双方争论的结果“是采取一种折衷办法,一方面保留战时消费税,一方面把税目从34项减到12项,据估计可保留税款15亿元,另将进口税提高至原税率2/3,可抵补5亿,这样,对于海关收入预算,可以不至于发生什么影响”。(36) 1944年,俞鸿钧就任财政部长,对现行各项税制进行改革,认为战时消费税征收手续过于繁琐,提请国家总动员会议核定施行。12月,国家总动员会议通过《战时消费税改进办法》,对战时消费税再次进行调整。1945年1月1日,财政部颁发《战时消费税稽征简化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①减少课税项目:在现行34项国货课税品目中择其通常趸运便于查验之棉花、夏布麻布、丝织匹头、毛织匹头、植物油、药材、爆竹烟火、金针菜笱干、黑木耳香菌、干制果品、玻璃制品、神香神香末等12项继续征税,下余22项较琐细之物品一律予以免征; ②提高起征额:原订每次应纳税款不满20元者免征之规定改为每次应纳税款不满500元者免征; ③尽量裁减内地关卡; ④切实简化稽征手续; ⑤设法取缔地方政府擅设检查机构。(37) 尽管国民政府一再调整征课办法、简化稽征手段,但是战时消费税的开征使大后方关卡林立、步步查验、层层稽征,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货物畅通,助长了物价上涨,再加上一些不法税务人员处处留难,趁机苛索,贪污中饱,引得商民怨声载道,纷纷要求停征。1月24日,财政部转发行政院关于调整税制、简化机构的命令:“现时交通阻滞,稽征频繁,民众深以为苦,拟将下列各税悉予取消,以期简化稽征、祛除苛扰。”(38)其中包括战时消费税。1945年1月25日,国民政府决定停征战时消费税。 三、战时消费税实施效果的评价 战时消费税自1942年4月15日开征至1945年1月25日废止,共存在了两年零九个月。虽然与其他税种相比,战时消费说存在时间较短,但对于抗战时期国民政府财税政策产生重要影响。 首先,战时消费税的开征符合战时财政的特点。任何一场战争都意味着巨大财力人力的消耗。因此,战争期间,采取一些非常举措,充裕财政收入,保证军需开支是非常有必要的。战时财政不仅支出剧增,而且另一个显著特点即“须立即支付,借以争取时间,制敌机先。因是战时财政收入,不仅须措集巨款,且须于顷刻之间措就”,而“战时消费税之征收,无须长期筹备,而课税品则普遍大量存在,征收手续较简,可于短期内征得大量税款,并随国民经济之进步与征收技术之改进,而日益增加。不若其他税收须经过长时期之征收与改善,而后其收入乃得达于最高峰也”。(39)除此之外,战时消费税还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战时消费税采取从价征税方式,税收随着货价的增长而增加,再加上征收方式简单易行,因此可以迅速增加财政收入;第二,战时消费税对奢侈品课以重税,符合战时“有钱出钱”的原则;第三,战时消费税实行税率划一,一次征收,不再重征,这与之前各省重复征税相比,可以减轻商民的负担;第四,战时消费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由于海关税务人员具有丰富的税收经验,而且稽征制度相对健全,因此,可以降低征税成本,提高征税效率。因此,战时消费税的开征可以在较短时间内筹集大量税款,以解战时财政之困。 其次,战时消费税为抗日战争提供财力支持。战时消费税自开征以来,税收收入呈递增态势。从1942年4月15日开征到1942年底,“综计是年八个半月内,共征收三亿四千三百余万元,合之其他进口出口转口各项税收,共为四亿九千余万元,以较之三十年全国海关之最高额收数尚有超过,至与三十年度后方各关总收数七千二百余万元之比较,增加七倍有余,对于战时财政不无裨补也”。(40)1943年战时消费税收入为728784461元,1944年战时消费税收入为2137842886元。(41)战时消费税对于支持国民政府正面战场长期抗战的意义显然不能低估。 最后,战时消费税是国民政府统一税权的一次重要尝试。自晚清至民国,中央权威渐失,地方割据之势日盛,各地方势力为求发展,擅自征设各种税捐,税制凌乱,这不仅影响中央的财政收入,而且造成省际的经济壁垒,不利货物流通。因此,重塑中央权威、强化中央统驭力量、集财税权于中央是国民政府成立以来孜孜以求的首要目标。抗日战争的爆发为国民政府整顿税制、收归财权提供了契机。战时消费税的举办则是国民政府为削弱省级财政,将财税权收归中央的重要步骤。从上述战时消费税每年收入来看,虽然其所占每年财政总收入比例极小,对缓解战时财政压力起不到决定性影响,但是这些数字的背后却蕴含着国民政府的真实意图。正如时人所言: 本税之征,不仅为充裕税收则已,复以谋税务行政之统一,以促进财政之改革,亦为征课本税之要旨也。(42) 总而言之,战时消费税作为南京国民政府在战争时期开征的一项新税,除了增税和整理税制两大目的外,国民政府还希望通过开征战时消费税达到货运畅通、平抑物价的目的。然而,由于战局紧迫、战费浩繁、百费待补,国民政府来不及对相关条款细加研究,再加上国民政府自身以及社会条件等因素的影响,致使美好的初衷与残酷的现实之间尚存在一定的距离。 注释: ①相关成果有马大英:《论战时消费税》,《财政评论》1941年第6卷第4期;刘支藩:《论战时消费税》,《财政评论》1941年第6卷第6期;龚坚:《战时消费税与战时财政》,《财政知识》1942年第2期;汪友明:《为战时消费税辩正》,《财政学报》1943年第1卷第5期等。 ②匡球:《中国抗战时期税制概要》,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第178页。 ③马大英:《论战时消费税》,《财政评论》1941年第6卷第4期。 ④周伯棣:《租税论》,桂林:文化供应社,1944年,第336页。 ⑤国家税务总局主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纲》,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第286~287页。 ⑥杨荫溥:《民国财政史》,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年,第103页。 ⑦李超英:《抗战建国纲领研究·经济篇》,上海:独立出版社,1939年,第2页。 ⑧刘不同:《论直接税体系》,《中央银行经济汇报》1941年第4卷第1期。 ⑨《战时消费税开征后各省捐税废止》,《西康经济季刊》1943年2、3、4期合刊。 ⑩国家税务总局主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纲》,第346页。 (11)马寅初:《马寅初全集》(第13卷),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68页。 (1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五),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43页。 (13)王余生:《战时税制的魔术化》,《新青年》1939年第2卷第1期。 (14)刘支藩:《论战时消费税》,《财政评论》1941年第6卷第6期。 (15)江苏省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编写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一辑综合类(上册),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422页。 (16)《裁撤厘金令》,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财政部档案,档案号:三(2)-2914。 (17)《国货商请废货物转口税》,《银行周报》1933第17卷第19期。 (18)《市商会电请裁撤转口税》,《银行周报》1935年第19卷第13期。 (19)《市商会电财政部 请裁撤茶叶转口税》,《申报》1936年6月22日。 (20)《财政部通令开征转口税》,《广东财政公报》1937年第13期。 (2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89页。 (22)重庆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重庆市志》(第8卷),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584页。 (23)孙修福主编:《中国近代海关史大事记》,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5年,第386页。 (24)(25)(26)周文华主编:《乐山历代文集》,乐山市市中区编史修志办公室,1990年,第521页。 (27)乐山市地方志办公室编:《乐山市志资料》,1984年,第3~4期,第76页。 (28)龚坚:《战时消费税与战时财政》,《财政知识》1942年第1卷第2期。 (29)匡球:《中国抗战时期税制概要》,第183页。 (30)周伯棣:《租税论》,第338页。 (31)四川省财政学会等编:《税收史话》,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第201页。 (32)乐山市地方志办公室编:《乐山市志资料》1984年第3~4期。 (33)马寅初:《财政学与中国财政:理论与现实》(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304页。 (34)《一九四三年第二至第八次财政部部务会议报告、讨论事项及会议记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财政部档案,档案号:三(6)-10360。 (35)《一九四三年九次至十四次财政部部务会议提案及会议记录》,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财政部档案,档案号:三(6)-10356。 (36)章伯锋、庄建平主编:《国民政府与大后方经济》,《抗日战争》(第五卷),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11页。 (37)《财政部各项税收条例章则》,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财政部档案,档案号:三(6)-9989。 (38)国家税务总局主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纲》,第342页。 (39)马大英:《论战时消费税》,《财政评论》1941年第6卷第4期。 (40)陈昭桐主编:《中国财政历史资料选编》第12辑(上)《国民党政府时期部分》,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第559页。 (4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财政部档案,档案号:三(2)-752。 (42)章莹中:《论我国战时消费税》,1942年国立武汉大学第十二届毕业论文,第26页。抗日战争中消费税的实施与对策_消费税论文
抗日战争中消费税的实施与对策_消费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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