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农户”的实践与观点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户论文,观点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公司+农户”是一种通俗称谓,是指各类农产品加工营销实体与农户联合,进行产供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经营形式。在这种形式中,公司与农户相互依存:农户由此获得稳定的农产品销路,公司则获得稳定的货源。“公司+农户”是在农村商品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近几年发展尤为迅速。它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已越来越为人们所瞩目。
一、产生与发展
1.产生
70年代,泰国正大饲料公司为了开辟中国市场,由公司向农户提供技术服务和种鸡、饲料等生产资料,带动农民家庭发展养鸡业,使公司得以在中国站稳脚跟并获得发展。这是中国较早一批“公司+农户”实践,也有人称之为“正大模式”。1988年8月7日《人民日报》刊登记者蒋亚平、吕网大撰写的一篇评价中泰合资上海大江有限公司的述评,题为《公司+农户,新的生长点》,第一次正式概况了“公司+农户”模式。同年,农业部政策法规司,《人民日报》经济部、中国技术经济研究会等单位组织召开了理论研讨会,普遍认为“公司+农户”是农村组织创新与经济发展的一条新路。随后,各地陆续出现了一些“公司+农户”形式。目前这种形式已在中国许多地区得以发展,其经营内容涉及种养业、加工运输业、商业等农村各个行业,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对“公司+农户”这一形式产生的原因,理论界观点比较一致。普遍认为:中国农民商品经济意识淡漠、市场信息闭塞、参与和驾驭市场的能力弱。而“公司+农户”通过贸工农有机结合、互惠互利,在一定程度上抵销了上述因素的制约,把农民直接导向市场。
2.发展类型
“公司+农户”形式多样。从公司与农户关系的疏密角度可以将其分为紧密型、半紧密型、松散型、协作型四种类型。紧密型指由公司负责筹集生产资金,提供生产资料、技术、销售等全过程服务,承担投入、技术、市场风险,农户承担部分生产风险。公司在经营上是决策者、组织者,负责生产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同时还负责生产资料的供应和产品的销售;农户是生产主体,负责按照公司制定的生产计划、技术规程和要求进行生产,并按照合同价格交售产品给公司,获取劳务工资。半紧密型指由公司和农户共同建立生产基地,公司负责种苗、技术、销售,农户负责生产、管理,产品由公司以保护价收购,公司与农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松散型指由公司提供有偿的技术、种苗,负责产品收购,与农户建立挂钩关系,农户要(承担生产、技术等大部分风险,公司承担市场风险。协作型指由公司借贷生产资金(由乡村政府统一发放,统一回收),用以解决购买种苗和原材料的启动资金,公司派技术人员实地指导,产品按照市场价格统收统销。
河南省委政研室农村处从河南省实际出发,将“公司+农户”分为以下几种:1.流通企业+农户。这种形式以流通型企业为“龙头”,由“龙头”企业负责购销,农户负责生产,“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有比较稳定的买卖合同关系。也有不少“龙头”企业办有加工、冷藏、包装等配套项目,据统计,河南共有这种经营形式3150个。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与农户实行双向承包,自上而下层层签订责任合同。公司为农户承担生产资料供应、技术指导、信息提供、销售等产前、产中、产后各顶服务,农户负责具体生产、管理工作。2.加工企业+农户。这是一种以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为“龙头”,同农户形成的经济共同体。加工企业按合同收购农民生产的初级产品,经过加工后直接销往市场。全省现有这种形式3220个。3.专业协会+农户。专业协会多是以乡村经济、服务实体为依托,以农村专业技术人员,能工巧匠,土专家为骨干,与从事某一专业生产的农户自愿联合起来组成的经济技术协作团体。协会通过在会员之间开展技术交流、信息传递、资金融通,统一销售等协作活动,引导农民形成区域性的专业生产,全省有这种形式2173个。4.专业合作社+农户。专业合作社一般是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或以供销社为依托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也有一些是农户自愿联合组成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统一组织产品的加工、销售和部分服务项目,农户既是原料或产品的生产者,又是合作社的成员。全省共有这类组织1196个。5.专业大户+农户。即农村中的专业大户包括一些经纪人,为了扩大自身的经营规模,往往以自身产销为基础,同时与当地群众结合起来从事某种农副产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这些专业大户都是农村的“能人”,他们广结各方用户和客商,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向农户提供信息并指导生产,然后以合理的价格将农户生产的产品收购上来,贩运出去,从中获得报酬。全省有这种形式4525个。
二、有关“公司+农户”观点综述
1.内涵
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公司+农户”是一种由公司和农户组成的利益共同体。但在具体叙述时则有所不同。有的侧重于两者的联接方式,认为“公司+农户”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公司(指经济实体)为龙头,以特色规模经济为基础,以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依托,以千家万户为幅射点,用经济合同的形式或直接的利益机制把公司和农户联接起来,形成生产者、供应者、销售者产供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经济利益共同体”。有的侧重于两者所起的作用,认为“公司+农户”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产生的一种新的经济组织联结形式。它有两个基本要素:一是自主经营的农户,一是与农户形成某种程度一体化的公司。分散的农户为生产者,公司为组织者。有的侧重于要素组合方式,认为“公司+农户”是通过企业与农民合作,完成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即农民出土地、出劳动力,公司出资金、技术和管理,共同进行农业综合开发。
2.特征
“公司+农户”形式具有以下特征:1.经营一体化。“公司+农户”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利益集团,加盟各方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打破行政区域、行业界限、所有制性质等束缚自行结合起来,实行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内外贸一体化经营的新体制,从根本上区别于过去那种条块分割、各管一段的旧体制。2.产销契约化。“龙头”企业把从市场得到的需求信息变成自己的生产或经营计划,然后通过与农户订立长期的合作契约或短期购销合同,把计划分解到农户,农户按照合同安排生产、交售产品,“龙头”企业按合同收购农户的产品并提供有关服务。产销双方以利益机制和经济合同为纽带,完全不同于行政捏合、强迫命令的老办法。3.生产基地化。通过“龙头”企业中心辐射作用,引导周围农户发展专业生产,实行“一村一品”、“一乡一业”,专业户、专业村、专业乡、专业区迅速发展,形成专业性生产基地和区域性支柱产业。4.服务系列化。“龙头”企业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与经济技术部门以及乡村经济组织相结合,向农户提供资金、种苗、物资、技术、加工、销售等系列服务。由于利益机制的驱动,其服务一般是自觉的、主动的,完全不同于旧体制下各技术部门的被动式服务。(见河南省委政研室农村处《农业走向市场的成功之路》《中国农村经济》1994年第7期)
3.作用
归纳起来,“公司+农户”的作用有如下几点:1.沟通农户与市场的联系,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公司+农户”以契约关系把分散的农户集合在可控性很强的体制之中,农户家庭原来独立、分散的小生产经营变成社会化大生产的有机组成部分,按照合同所确定的项目、品种、生产期等进行生产和操作,从而解决了农村的小生产与大市场、家庭经营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2.促进城乡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与组合,加速农业现代化。“公司+农户”一般以城镇农副产品加工营销企业为“龙头”。这些企业为自身利益需要,在大规模组织农副产品生产、为自己提供充足货源的同时,也积极组织城镇资金、技术、人才等流向农村,使其与农村的土地、劳力、原料等资源结合起来,形成新的组合,从而推动对传统农业的改造,加速农业现代化进程。3.促进各级职能部门体制改革。长期以来中国各职能部门习惯于借助行政手段对农村实施管理和垄断。“公司+农户”有助于这些部门转变职能、按经济规律办事、打破条块分割、发挥各处的优势。各部门通过采取与农户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到农村的生产和经营领域,将自己汇入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之中。
4.问题及对策
“公司+农户”现存问题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1.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农产品多了推,收购方压级停购,农民叫苦不迭;少了争,你抢我夺,农民就价位高的卖,不履行合同。2.农业投资风险大,回收期长,对投资者吸引力小,推行速度慢。3.投资者向往沿海、市郊等经济发达地区,而老少山区难有人过问,从而出现地区间投资冷热不均。4.“基地辖区有边界与商品无边界矛盾较为突出,扶持发展与收益不对等”。
鉴于上述存在的问题,人们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性建议,可归纳如下:1.抓好龙头企业建设。首先建立一批龙头企业。方法如下:转变国营、集体企业经营机制,利用其组织机构、基础设施、购销网点、管理人才等优势组建龙头企业;加快县乡涉农事业单位改革,使其成为涉农服务实体;鼓励各类能人创办农副产品经营加工实体。其次,给予原有实力薄弱的“龙头”企业以必要的扶持。有的还可以通过组建企业集团、吸收农户入股、发展股份合作等办法增强其在农村的幅射力。2.妥善处理公司与农户的关系。严格合同管理,以合同和契约的形式将企业与农户的责、权、利确定下来,使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增加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3.对生产基地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同时建立风险调节基金,以丰补欠,保护企业和农户双方的利益,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三、围绕“公司+农户”所展开的争论
有人认为“公司+农户”是否有些是合作制性质,应大力发展。有以下三种观点:
1.“公司+农户”是“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用契约的形式将千家万户联合起来,形成利益共享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它能容纳不同层次的农业生产力,能够提高广大农民参与市场经济的有序化程度。
2.“公司+农户”是“依托国家经济技术部门、流通企业、国有企业或乡镇企业,以某种农产品的产销合同为纽带,把农户组织起来,形成农工商一体化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它的特征是“突破了所有制界限,使国营、集体、个体经营者联为一体,实现了代势互补”。
3.“公司+农户”是“由农户或不同所有制单位,以资金及其它生产要素入股的形式自愿组织起来,联合经营、按股分红”属于“股份合作制组织”。“它有利于家庭经营和统一经营的有机联系,能够形成多种经济成份交叉融合、多种经济实体协调活动,加速农村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化”。
与上述观点截然不同的是,有人将“公司+农户”与合作制对立起来,认为它是“一个应该降温的模式”,并对将其作为农户与市场对接的有效形式的提法提出质疑。理由如下:
(1)公司与农户的经营目的和重点不同,相加后不利于农业经营结构的调整,公司目的只有一个,即积累资本、增殖财富。当农户需要与公司利益一致时农户能够通过公司销出产品,得到一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进行产业结构和经营结构的适当调整。但当农户需要与公司利益发生磨擦,如农户要求分享农产品高额利润、要求联合起来自销产品、要求公司承担价格风险等,“公司不仅很难给予满足或支持,甚至可能反过来对农户施以压抑、控制或风险转嫁”。农户由于力量分散,不得不屈从、依附于公司,从而难以实现结构调整。
(2)公司与农户的职能存有差异,影响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完善与提高。农户经营需要全面而有效的社会化服务,而公司并不能按农户的需要摆布自己:购进和销售农副产品并非农户的全部需要,还有更多更高的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服务。公司“虽也有一些服务项目和内容,但总体上难能有更大的作用,以至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空虚、断档、无法完善。”
(3)公司与农户缺乏制约机制,农户的权益难能得到维护。公司为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不惜将农户也作为竞争对手。当公司的经营目标与农户生产趋向吻合时,尚能与之同舟共济、共享利益,一但公司利润减少或经营思想不健康时,就会发生损害农户现象。由于农户自身缺乏群众组织,没有对公司的制约监督手段,而无法保护自身权益。
(4)概念含混牵强,难以操作。“按照逻辑学或数学的观点,只有属性、单位相同,才能相加。而公司与农户无论是经营形态,还是组织形式,均有具大之差别。不相同这二者如何相加,相加后是个什么体制,并不见这一模式倡导者们有什么实质的具体设计”。
在上述质疑之后,作者提出与“公司+农户”相对应的“合作制联农户”,并认为这是“一个广泛适应的模式”。在此基础上,又提出对“公司+农户”体制的完善和充实方式:(1)渗入合作制或股份制内容,形成“公司加合作社加农户”的格局,以不同类型的专业合作社、协会为聚焦点,联合分散生产的农户,筛选市场信息、接受公司的综合服务。(2)把公司改组为农户入股参加的股份公司或股份合作社,让农户变为股民或社员,形成“股份公司加入股农户”的模式,从体制上将二者结为一体,向高境界的市场经济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