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负责制的建议与内涵_校长负责制论文

校长负责制的建议与内涵_校长负责制论文

校长负责制的提出及内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负责制论文,内涵论文,校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校长负责制是如何提出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后不久,中央准备召开理论务虚会,以澄清重大理论问题的是非,并为此通知各高校写文章。那时我在华中师大教育系担任“双肩挑”干部(此前在华中师大附中工作了近三十年,大部分时间担任领导工作),于是根据中小学内部的管理实际,我确定了一个研究课题——中小学领导体制应当改革,应实行校长负责制。对这一研究的文章发表在《人民日报》1980年4月2日《情况汇编》(也称“内参”)上。在文章中,我回顾了新中国建国以来我国中小学内部领导体制的变革情况,比较了各种领导体制的优劣,着重指出:1978年9月原教育部颁发的《全日制中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提出的领导体制,不能适应新时期的需要,是中小学内部产生各种矛盾和行政效率不高的主要原因。我不赞成该条例的有关规定,即全日制中小学“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后来把“分工”二字删去了——作者),学校的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支部讨论决定。”我认为,60年代初期全日制中小学实行的“在当地党委和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支部对行政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是各种领导体制中比较好的一种,应在此基础上充实、完善。这篇文章大概是主张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的第一篇文章。此后,我在重要的学术会议上,在各大教育报刊上,继续宣传这一观点。

1982年7月,由辽宁教育学院发起、大连教育学院承办全国教育学院“学校管理”讲习会。我应邀在大会作专题报告,并用四句话来说明我国特有的校长负责制的含义,这就是:上级机关领导,校长全面负责,支部保证监督,教工民主管理。我对这四句话作了扼要解释:所谓上级机关领导,指的是学校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这句话表明,实行校长负责制以后,学校内部的领导关系改变了,由原来党支部领导改为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所谓校长全面负责,指校长对外代表学校,对内领导和负责学校的工作。全面负责必须有职有权,校长对学校工作应有决策权、指挥权、人事权和财经权。所谓支部保证监督,表明学校党组织的职能有很大改变,由决策机构变成了保证监督机构。所谓教工民主管理,就是充分发挥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使教职工真正成为学校的主人。教工民主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教职工代表大会。我这个解释得到了许多同行的支持和引用。

1984年7月,中国教育学会第一次全国学术讨论会在北京举行。我在会上以《中小学内部的领导体制应当改革》为题作了长篇发言,指出:新中国建国以来我国中小学内部曾经主要实行过六种领导体制。从领导体制的演变中可以看出一个突出的特点,即凡是国家集中力量抓经济建设的时候,就很强调发挥校长的作用;凡是“左”的干扰严重、强调抓阶级斗争的时候,校长就退居次要地位。这说明,学校内部领导体制的变革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是分不开的。我在发言中指出,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以下弊端:①党支部领导,校长负责,把领导与负责分开,不符合管理原理,势必职责不清,影响工作效率。②在校长上面加一个管理层次,使校长很难发挥作用。③容易出现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④不利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学校的工作。我的这个发言被发表在《人民教育》1984年第9期。

1985年5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由校长主持的、人数不多的、有威信的校务委员会,作为审议机构。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中的党组织要从过去那种包揽一切的状态中解脱出来,把自己的精力集中到加强党的建设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上来;要团结广大师生,大力支持校长履行职权,保证和监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和国家教育计划的实现;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教育广大师生,激励他们立志为祖国的富强奋勇进取、建功立业,保证学生德智体的全面发展,使学校真正成为抵御资本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坚强阵地。”这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文件第一次比较详尽地提到学校内部的领导体制改革,提到校长负责制、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学校党组织的职能。这段话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建国以来,我国实际上存在两种校长负责制,一种是学校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另一种是当地党委和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简称校长负责制)。《决定》发表后,有关两种负责制的论争到此结束,但是对《决定》所说的领导体制如何理解又有了问题。有的地区看到中央已经作了决定,便匆忙宣布所属中小学全部实行校长负责制。其实据我所知,有不少教育行政人员和中小学校长对什么叫校长负责制、为什么要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制赋予校长的权力是什么、实行校长负责制会不会削弱党对学校的领导、实行校长负责制以后党政关系如何处理以及实行校长负责制是不是校长说了算等基本问题并未弄清。我作为多年研究学校管理的理论工作者,感到有责任把自己的理解写出来,以促进这一新的领导体制的实施。为此,我在各大教育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文章,广泛进行宣传。

1988年12月,原国家教委在大连召开全国中学管理体制改革座谈会。我作为全国教育管理研究会的负责人,应邀出席。当许多代表在发言中引用我解释校长负责制的四句话时,我对四句话中进行了仔细思考,感到有的表述不很确切。因为,校长负责制的内涵,最重要的应说明校长在学校中的地位和作用,只用“全面负责”四字来说明是远远不够的。至于党支部、教代会的地位和作用,则是另外两个问题。于是,我对校长负责制的含义重新作了如下解释:校长负责制是学校内部的一种领导体制。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学校,校长是学校的最高负责人,是学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处于学校的中心地位,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领导并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我在会上即席发言,作了上述修正(后来以《关于校长负责制的几点思考》为题,发表在《中小学管理》1990年第6期)。我在文章中同时指出:“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学校,党支部和教代会在学校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必须明确。党支部不再是决策机构,教代会不是权力机构。校长、党支部、教代会三者之间,不是‘三驾马车’并驾齐驱,不分主次,而是以校长为中心。这些,应该在国家颁发的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中规定下来,才有利于理顺学校内部的各种关系。”

1989年春夏之交,在北京发生了政治风波后,有些同志对校长负责制表示怀疑,有些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甚至下令停止实行校长负责制,恢复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制这一新的领导体制岌岌可危。为此,在该年7月,我毅然写了《中小学应继续实行校长负责制——建国后中小学管理体制改革的回顾与思考》一文(《中国教育报》,1989.10.17)。我在文章中强调:“回顾过去,我认为,1957年整风反右后否定校长责任制,‘文化大革命’否定校长负责制,是实行‘左’的政策的结果。实践证明,校长负责制是一种比较好的领导体制,它能克服党政不分、以党代政、职权责分离、管理层次多、工作效率低等弊端。我们不能因为50天的政治风波而停止进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甚至第三次否定校长负责制。”我在文章中同时指出:“当然,校长负责制不是万灵丹。实行校长负责制,并不等于学校就一定能办好。它只是解决合理的领导体制问题,解决职权责统一和提高管理效率问题。学校领导体制不合理,即使委派优秀校长,也很难发挥作用;同样,有了合理的领导体制,如无合格的校长人选,如不建立必要的法规,学校也办不好。因此,校长应该具备什么条件,校长如何产生,校长的任期如何规定,校长应该有哪些办学自主权,以及校长、党支部、教代会的职责是什么等问题应该通过教育立法或制定带有法规性的工作条例解决。否则,即使经过几十年的探索、试验、总结,找到了一种好的领导体制,也容易遭到否定。两次否定校长负责制的教训,我们应该记取。”

同年10月24日,报载原教育部长何东昌发表谈话,他说中小学可继续实行校长负责制。这意味着校长负责制脱离了险境。

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指出:“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依靠教职员工办好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高等学校,党委要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实行校长负责制的中小学和其他学校,党的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这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文件第二次提到学校内部领导体制改革。第一次的提法是“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这一次取消了“逐步”两字,指出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都要实行校长负责制。为此,我写了一篇《中小学应普遍推行校长负责制》(《中国教育报》,1993.3.30)。我在文章中指出:“领导体制的转换,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首先,上级主管部门要简政放权,要保证校长有办学自主权,特别是人事管理权和经费使用权。其次,对校长负责制这一新的领导体制要立法,如校长权限、职责、学校党组织的具体任务和职责各是什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纲要》有关规定的精神制定相应的条例予以明确。第三,要排除似是而非的校长负责制。《纲要》中提到的校长负责制是指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包括新近出现的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的地区把校长负责制与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混为一谈,有的把党政权力集中于一人的校长兼书记的领导体制也叫校长负责制(在这种情况下党支部的监督职能就不会落实),有的认为校长负责制就是校长、党支部、教代会‘三驾马车’一起拉,有的把校长负责制简单地看成是校长个人说了算。这些,都是对校长负责制的片面理解。”

从《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发表到《纲要》发表,历时8年。至此,校长负责制这一新的领导体制已完全确立。

以上是我从个人理解的角度谈的。其实在校长负责制提出后,不少同志发表了很好的见解,对这一领导体制的确立起了促进作用。

校长负责制的内涵应如何解释?

不过到目前为止,校长负责制还远未完善,还存在许多问题。该怎么完善?还有赖于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共同探索,共同努力。就校长负责制的有关问题展开争鸣,是使其完善的方法之一。但是这种争鸣,应该抓住主要问题,抓住来自实践中的问题,像我上面提到的那些问题,不要纠缠在概念的表述上。一个概念特别是新的概念的表述,要使所有人都能接受是很难做到的。例如,什么叫管理?古今中外的学者给它下了不少定义,至今没有统一的表述意见,但这并不妨碍管理活动的进行。再如“素质教育”,十几年来宣传得沸沸扬扬,人们给它下的定义不下三十余种,谁也没有说服谁。1999年6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并未专门谈素质教育的内涵,而是指明了素质教育的根本宗旨和重点。对此,大家感到其把素质教育的问题说得很清楚,报刊上从此也再没有出现这种定义之争。

那么,该如何解释校长负责制的内涵呢?1982年,我用“上级机关领导,校长全面负责,支部保证监督,教工民主管理”来解释,并非没有根据。现在实行的校长负责制,不是突然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多年演变过来的。新中国建国以后,我国中小学内部的领导体制,经过多次变革,实行过多种领导体制。争议最大的是两种,一种是“当地党委和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支部对学校行政工作负有保证和监督的责任”。这是1963年3月原教育部颁布的《全日制中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明文规定的。“当地党委和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可简称为“上级机关领导”,学校党支部的作用可简称为“支部保证监督”。这就是“政策依据”。只有在这种领导体制下,才谈得上“校长全面负责”。不具备“上级机关领导”和“支部保证监督”这两条,而是“在党支部领导下”,校长就不可能“全面负责”。另一个引起争议的领导体制是“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的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支部讨论决定”。这是1957年整风反右后和“文革”结束后中小学实行的领导体制,是1978年9月原教育部重新颁发的《全日制中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明文规定的,也是“政策依据”。在这种校长负责制下,校长就不可能“全面负责”。这一文件出台后,不少中小学校长对这一领导体制提出异议。他们呼吁:“一个基层单位,领导和负责是不能分开的。党支部管领导,校长管负责,校长是无法负责、无力负责的。”校长们的意见是有道理的。所以校长负责制提出后,得到许多校长的拥护。但是能不能把校长负责制简单地界定为“校长负责制就是校长全面负责”呢?前面说过,如果不具备“上级机关领导,支部保证监督”这两条,而是“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那么校长就不可能“全面负责”。我在《关于校长负责制的几点思考》一文中说过:“什么叫校长负责制?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学校工作由校长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但我感到,这样概括失之过简,因为我国学校内部涉及各种关系。例如,党委(在中小学是党总支、党支部)在学校占有什么样的地位、起什么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占有什么地位、起什么作用?校长同党支部、教代会是什么关系?这些都是中国的国情,和外国不同。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校长负责制,是很难表述清楚的。”我仍然认为,探讨这一问题,不要纠缠在概念的表述上,而要抓住学校内部领导体制的主要问题,抓住来自实践中的问题。

学术争鸣,就是各抒己见。在争鸣中应充分尊重不同观点者的意见。有人认为,校长负责制实行了十几年,至今没有把它的含义定下来,是教育管理理论界的“悲哀”。我认为,在争鸣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是正常现象,何悲哀之有?管理学是历史悠久的老牌学科,但什么叫管理,至今没有公认的定义。我们能说这是管理理论界的悲哀吗?因此,我不赞成在学术争鸣中使用这种语言。这种语言讽刺意味甚浓,是对不同意见者的不尊重,不利于学术争鸣的健康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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