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凯[1]2000年在《现代侵权法的演变及若干理论问题的功能性透视》文中提出本文是一篇以功能为视角分析现代侵权法演变的原因、过程和趋势,并以此为基础有选择地对一些具体理论问题进行阐释的文章。从写作思路来讲,文章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运用归纳的方法从侵权法规责原则的演变和责任保险与侵权法的结合入手,旨在对演变中的侵权法的功能加以抽象性的总结;第二大部分是在归纳的基础上以演绎的方法对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努力使理论抽象具有现实意义。具体来讲,文章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为法律功能释义。该部分以法律的价值为切入点,分析了价值对功能的的指导作用,阐明公平、效率价值的对立统一关系,由此得出以“矫正正义”观为哲学基础的侵权法的具体功能应当以此两价值为最高指导,并充分体现这些价值。第二部分通过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变化的描述和分析来探讨侵权法功能的演变。该部分通过分析侵权法归责原则的历史发展,着重阐明了过错责任的本质特性,以“个人本位”给侵权法定位,并论述了无过错责任的性质、产生原因及其对于侵权法功能变化的影响。第三部分主要论及责任保险对侵权法功能的影响。该部分从哲学和现实角度分析了责任保险与侵权法结合的原因及该结合对侵权法功能的发展。然后介绍了日本的有关先进立法,阐明其内部机理,试图以此为例探讨社会保障体系进入侵权法的模式和现实可行性,以及对我国立法的借鉴意义。此外,该部分还评价了侵权法制裁性功能的实际地位和作用,旨在论证侵权法强化针对一般第三人的侵害行为抑制功能的必要性,以满足民法社会化变革的需要。第四部分以前文的功能分析为基础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公平责任,惩罚性赔偿等具体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评述,并提出了立法建议。第五部分是对全文进行的总结性评述,阐明了作者对侵权行为法在综合救济体系中的定位,最终完成对现代侵权法演变的宏观把握。
张颖[2]2004年在《海上侵权损害赔偿机制研究》文中指出海上侵权损害赔偿机制是指在海上侵权损害客观存在的前提下,为了使损害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各种损害赔偿方式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而成的一个有机系统。海上侵权损害赔偿机制是一个复杂的有机系统。本文的主要目的是研究构成该系统的因素以及各构成因素之间的关系。 在责任保险出现之前,调整海上侵权损害赔偿的只有海上侵权行为法中的赔偿制度。海上侵权行为法以归责原则为中心形成了一整套的理论和原则。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海上侵权行为领域引入无过错责任。然而无过错责任的引入,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海上侵权损害赔偿中存在的问题。为了填补侵权行为法损害赔偿制度上的缺陷,人们尝试新的解决办法。在此种背景下责任保险制度被引入侵权损害赔偿机制中。责任保险的加入使海上侵权损害赔偿机制中多了一种赔偿的主体,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加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损失发生时的赔付能力,同时扩大了无过错责任使用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损害得不到赔偿的问题。但是,众所周知,保险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它以追求商业利润为目标。在谋取利益最大化和为企业承担责任保险之间的权衡中,保险公司通常选择对一种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而且保险公司存在着破产的、倒闭的风险,所以即使加害者投保了责任保险,受害者仍有可能得不到赔偿。新的问题出现就需要新的办法解决,社会保障制度、油污基金等制度被引入到侵权损害赔偿机制中。 从发展趋势上看,在我国海上侵权损害赔偿领域中将由海上侵权行为法中的赔偿制度、责任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障共同调整。
曲涛[3]2009年在《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研究》文中指出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是船舶碰撞法的核心问题。本文以《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研究》为题,以侵权法基础理论为支撑,以我国船舶碰撞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为基础,以国外有关船舶碰撞法先进的立法理念为借鉴,以国内外有关船舶碰撞法研究的学术成果为参照,围绕着船舶碰撞的概念、归责原则、碰撞过失、因果关系、责任主体、损害赔偿等主题,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论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理论化、系统化的研究,并针对目前我国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诸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了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以求能够推动和促进我国有关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制度的建设。本文共分为5章。第1章,船舶碰撞及其损害赔偿责任概论。主要从船舶碰撞的概念、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类属、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特性以及分类等方面,对本文所涉及的基础概念进行了阐释。重点对我国《海商法》在船舶碰撞概念界定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的建议。第2章,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从侵权法归责原则的基础理论入手,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不同的学理观点进行了考察,在此基础上,结合国际公约及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实行过失责任原则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与论证,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归责中的比例过失原则的历史演进以及法理依据进行了考察与评价,并将比例过失原则与侵权法中其他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与考量。第3章,船舶碰撞过失。结合船舶碰撞过失的不同理论,分析了船舶碰撞过失的概念及其特征。对于确定船舶碰撞过失的特殊规则,即船舶碰撞法律推定过失与事实推定过失原则进行了论证,特别是对于事实推定过失进行了重点论述,认为事实推定过失作为确定船舶碰撞过失的一种重要方法,我国应尽快在船舶碰撞立法中明确事实推定过失原则的适用范围与条件。并在分析、借鉴侵权法关于过失判断标准理论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出了判定船舶碰撞过失的一般标准与特殊标准。第4章,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首先从船舶损害赔偿因果关系的基本问题入手,对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与结果以及因果关系的功能进行了理论阐释;其次,借鉴两大法系,特别是英美法系有关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基本理论成果,运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两分法的考察模式,并分别结合其各自的判断标准,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进行了分析与考察;最后,分析、论证了介入因素对于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因果关系的影响。进而在此基础上,对目前我国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因果关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因果关系理论的建议。第5章,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结合国际公约以及国内法有关确定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规定,对现存法律体制下确定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时所体现出来的问题与不足进行了分析与检讨。根据目前我国在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立法实际,借鉴英国、加拿大等国家在这方面成功的立法经验,从完善我国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立法的角度出发,认为确定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时,应遵循三个原则,即替代责任原则、管理和控制船舶原则、责任自负原则。在此基础上,运用上述原则,对海上运输过程中有可能为船舶碰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责任主体进行了分析与判定,继而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法定免责事由进行了分析。
王枫贵[4]2017年在《美国专利引诱侵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技术高速发展的今日,专利侵权领域涌现出过去很少或甚未曾出现过的棘手问题。从实务角度来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已经越出了现有的法律规定,这其中就包括引诱侵权相关问题。引诱侵权区别于传统的直接侵权或共同侵权,它在概念、判定标准、法律价值等方面都有自身的突出特征。在各国法律中,尤其是美国法中,引诱侵权法律制度的构建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而在此过程中,也产生了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其中争议最为集中的就是引诱侵权应当独立于直接侵权或是从属于直接侵权。基于这些特征和问题,我国是否有必要引入引诱侵权制度和引入的具体方式都成了有价值的研究课题。针对以上种种问题,本文将进行探讨论述,并对美国的司法实践、相关理论深刻慎测,在考虑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对我国目前可能的应对方式予以研究。
牟彩霞[5]2008年在《建立海上船舶溢油单位责任限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目前,海上石油运输已经成为海上运输最重要的一部分,石油运输带来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海洋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船舶在海上发生溢油事故会带来一系列的民事索赔。从民间协定到国际公约,可以看出石油污染早已经引起整个世界的关注,伴随着而来的油污损害赔偿机制也在不断得以制定、修改。本文结合国际、国内重大的溢油事故和当前国际公约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目前关于油污损害民事赔偿的机制是不完善的,应当建立一个补充机制即“油污单位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文章从法理学、法经济学等方面对油污单位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并就如何建立“油污单位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但受专业水平的限制,本文只初步进行了分析论证,但希望本论文的写作会引起相关专家、实务工作者等的注意,从而进一步详细分析论证,推动相关立法的发展。本文作者采用表格例证法、对比分析法等多种方法进行写作,搜集了大量的资料,与专家、学者反复进行讨论此论题的可行性以及其重大意义。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单位赔偿责任限制”与货物运输损害赔偿中的“单位责任限制”是不同的,不可以一概而论。论文最后结合我国目前油污赔偿机制进行的分析,提出了建立这种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的解决目前我国油污保险机制、赔偿机制的困境。油污损害是比较复杂的,不是单单是一个赔偿制度能解决的,“防、救、赔”是一个系统工程,但建立“油污单位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无疑能够进一步解决赔偿现实的困境。
张啸[6]2011年在《竞价排名模式下商标侵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竞价排名”模式是新兴发展的一种网络营销方式,我国最早引入该模式的是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商百度公司,之后谷歌的AdWords关键词广告也应运而生。该项服务在投入市场之后,虽然给百度等搜索引擎商带来了可观的营业收入,但是由于其自身存在的某些缺陷,也造成了诸多商业危机,如恶意点击、虚假广告等。2008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绿岛风”案首开国内关于竞价排名模式商标侵权的先河。关于该模式的商标侵权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以及学术界都存在争议。本文试图通过比较各国的典型案例以及立法差异,分析造成判决结果迥异的原因,以期提出对我国在审理类似案件时的一些建议。文章包括引言、正文、结论,其中正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有关竞价排名的案例及其理论争论。首先回顾了国内三个典型案例,并归纳了我国学术界对该类型案件提出的争论。之后对美国、欧盟和我国台湾地区最近发生的有关案例简要介绍,重点对其中涉及到的争议点,即商标性使用的认定及混淆可能性作一说明。第二部分,竞价排名的性质。本章首先揭示了竞价排名模式的来源、演变形式及运作原理,并结合了现有的数据分析了竞价排名的本质属性,即网络广告。并介绍了网络广告的定义及形式,最后总结归纳了竞价排名模式的特点,本章既回应了第一部分的争议点之一,并且也为后文侵权责任认定作一铺垫。第三部分,竞价排名模式商标侵权问题比较研究。首先采用比较法的观点分析了我国商标法立法宗旨与欧美的立法存在的差异,认为我国的商标法立法中应重点突出私法性质。接着对第一部分中提到的两个争议点,即商标性使用和混淆可能性的认定,结合美国和欧盟的有关案例进行详细剖析。在司法实践层面,我国商标体系没有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判断侵权的重要依据。不论是美国的初始利益混淆和法院的混淆可能性多因素检验法,还是欧盟法院的商标功能损害认定,均有其合理之处,对我国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重大指导意义。最后结合我国出现的竞价排名商标侵权案件,着重分析了百度和谷歌的法律地位和审查义务,认为在竞价排名模式下搜索引擎商就是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主的经营资格以及关键词是否涉及知名商标侵权作出审查。另外由此案而引发出的学术界关于商标“间接侵权”制度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我国现阶段暂不适宜引入“间接侵权”制度来解决类似问题。
参考文献:
[1]. 现代侵权法的演变及若干理论问题的功能性透视[D]. 朱凯. 郑州大学. 2000
[2]. 海上侵权损害赔偿机制研究[D]. 张颖. 大连海事大学. 2004
[3].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研究[D]. 曲涛. 大连海事大学. 2009
[4]. 美国专利引诱侵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 王枫贵. 北京化工大学. 2017
[5]. 建立海上船舶溢油单位责任限制法律问题研究[D]. 牟彩霞. 大连海事大学. 2008
[6]. 竞价排名模式下商标侵权研究[D]. 张啸. 中国政法大学.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