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联邦职业教育法看德国行会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_德国职业教育论文

从《联邦职业教育法》看德国行会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教育法论文,德国论文,行会论文,职业教育论文,联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7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33X(2011)02-0025-03

一、《联邦职业教育法》的沿革与现状

迄止20世纪60年代初,德国职业教育政策实际上仅仅是职业学校教育政策而已,而以前的企业职业培训是学徒和师傅之间的一种私人合同关系,国家是无法用职业教育政策来施予影响的。1969年,德意志工会联合会联邦常务理事会根据当时劳工界形势的变化,提出了《职业教育法草案》。该草案的核心要求是:职业培训全面制度化,突出青年人的劳动关系、培训者和培训企业的资格审核标准、雇员的平等参与,并由联邦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负责该法规的实施和监督。此草案是后来职业教育法产生的重要基础。1969年9月1日,《联邦职业教育法》正式生效[1]。该法规第一次将企业培训的各种分散的法规汇集在一起,内容包括职业培训合同的签订、职业教育的权限分配和实施、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建立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但该法规对培训费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如何沟通等问题都没有提及,也没有吸收当时教育改革的一些讨论意见。

1975年,在政府草案中新增内容后,由议会又另立了一个法,即《联邦职业培训位置促进法》。该法对《联邦职业教育法》不完备的地方作了补充,主要是针对三个内容:职业培训规划和经费问题、职业培训统计和建立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此法对职业教育法作了补充,为职业教育规划、职业教育统计和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提供了法律基础。它第一次将职业教育与培训需求挂钩:职业教育应成为公共事业的责任和义务,政治决策的决定因素不应是经济界的需求,而应是青年人对职业教育的需求。然而,《联邦职位培训位置促进法》并没有缓解职业教育中私人组织和国家组织之间的紧张关系,反而削弱了贯彻执行的可能性。

1981年12月2日,联邦议会同意将《联邦职业培训位置促进法》改为《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并将上述的三个内容包括在里面。此法虽然保证了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的工作,但把它的工作范围限制于提出职业教育年度报告和进行规划工作等方面,对经费问题也没有作出具体规定。1981年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共分为九章,重点是第一章到第五章。第一章是总则,主要划定职业教育这一概念所包含的范围,即职业培训、职业进修和改行培训(或称转业训练),适用于州教育法有效范围内的职业学校以外进行的职业教育;第二章是关于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合同的内容及培训合同的生效和终止等一些规定;第三章是关于培训工作管理方面的规定,其中规定了培训人及单位的合格条件、培训职业的认可、培训条例、培训期限、培训合同的管理、考试、培训监督与管理等内容;第四章是关于职业教育主管机构的规定,包括由有关主管部门设立职业教育管理委员会,以及这些委员会的组成、决议权、任务和日常工作制度;第五章是关于职业教育研究所的规定,主要说明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的性质、任务和组织结构等。

2004年7月,联邦政府制定《职业教育改革法》,决定将已颁布的《职业教育促进法》和《职业教育法》合并制定为新《联邦职业教育法》。经过充分的酝酿,在联邦政府和联邦议会分别制定的《职业教育法》草案的基础上,2005年1月27日德国联邦议会、2005年2月18日联邦参院先后通过了总的修订方案,最终于2005年4月1日新《联邦职业教育法》生效[1]。

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从最初的提案到1969年正式颁布,到1981年修改后并同《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联合颁布,一直发展到2005年颁布的新《联邦职业教育法》,期间跨越了半个世纪。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的演变过程如图1所示。

图1 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的演变

二、《联邦职业教育法》中德国行会对职业教育的作用

现在,德国主要有工商业行会(IHK)、手工业行会(HWK)、农业行会(LWK)、律师行会(RAK)、税务顾问行会(StBK)、医师行会(AK)等主要行会,每个行会设有众多的地区级机构,负责管理自己领域内的双元制职业教育[2]。按照最新的统计数据,2008年全德国新签订的双元制职业教育培训合同为625,914份。在这些合同中,其主管单位为各职业领域的行会,各行会所负责的双元制职业教育合同份额如表1所示[3]。

1.行会是职业教育与培训的组织者

2007年7月9日颁布的最后修订稿《联邦职业教育法(2005)》对各相关领域的行会机构作为职业教育培训组织者即主管机关进行了明确的说明[4]。其中,第三编“职业培训组织”第一章“主管机关、主管机构”第一款“对主管机关的规定”中第71条规定:

(1)在手工业条例中的职业培训,本法所谓的主管机关是手工业行会。

(2)除手工业企业和类似企业之外所有小型企业内的职业培训,本法所谓的主管机关是工商业行会。

(3)对农村经济以及乡村经济行业内的职业培训,本法所谓的主管机关是乡村、经济行会。

(4)对于专业领域如法律事务领域内雇员的职业培训,像律师、办理专利问题的律师、公证事务所等机构,本法所谓的主管机关是各行业的行会。

(5)对于经济检查、税收顾问及相关领域内的从业人员,其职业培训主管机构是各行业的行会。

(6)对于健康服务领域内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如医生、牙医、兽医及药店等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其主管机构是各行业的行会。

该法还规定,如果有多个行会,那么由他们自己协调指派一个行会来具体履行职业培训的任务,这种协调指派要得到上级联邦或州主管机关的批准。从以上子条款可以看出,《联邦职业教育法(2005)》从立法的角度明确了各相关领域的行会机构是职业教育与培训的主管机关。

2.德国行会在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中的作用

德国行会在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如图2所示。

图2 德国行会在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中的作用

(1)行会负责职业教育培训合同各阶段的管理。《联邦职业教育法(2005)》第10条规定:培训雇主必须与受培训人订立培训合同。合同的标准文本由各相关行会负责制定。培训合同至少要包含培训的性质、课程内容、培训的不同阶段和目的,特别是培训的活动方式、培训的开始日期和培训期限、在培训场所之外提供的培训课程、每天正常培训的课时数、实习期课时数、报酬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假期期限、解除培训合同的条件。合同签订后,培训者应随即将一份经签名的合同文件交给受培训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并立即将合同签订记录上交给主管机构。

(2)行会负责职业教育培训考试组织。《联邦职业教育法(2005)》第37条规定:“凡国家认可的培训职业均应举行结业考试。”第39条规定:“主管机关应建立考试委员会负责安排结业考试。”同时第39条还规定了考试委员会的组成情况,考试委员会应至少由3名成员组成,委员会成员应该是该项考试所涉及领域的专家,并应具有行使主考官员所必需的能力。考试委员会的成员中,雇主方面和受雇人方面应有相同数目的代表,并至少有一名职业学校的教师,成员总数中,至少应有2/3为雇主和受雇人代表,每个成员应有一名候补委员。考试委员会成员由主管机关委任,任期为5年,受雇人方面的成员由受雇人所属工会和主管机关辖区内关心职教政策和社会组成的独立社团推荐,而后委任之。考试委员会负责评价每位受试人的结业考试成绩,每个人的总体成绩通过或没有通过结业考试由考试委员会决定。《联邦职业教育法(2005)》第43条“结业考试的许可”和第46条“准许参加结业考试”中规定:“关于准许参加结业考试的决定由主管机关作出,如果他们认为受培训人不具备必要的条件,那么,此决定由考试委员会解决。”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2005)》第47条“考试规则”中规定:主管机关应颁布结业考试的考试规则,考试规则要得到有关州、最高主管当局的批准。考试规则应规定准考条件、考试方式、考试的分段、评分标准、考试证书的颁发、违反规则的后果及重新考试的可能性。

(3)行会负责职业教育培训的审查与监督。德国工商业行会负责对“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中最主要的“一元”企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资格审查及日常监督。《联邦职业教育法(2005)》第32条“资格的审查监督”中规定:主管机构(这里指德国工商行会)要注意审查确认培训场所的资格以及培训者提交的个人资格和专业资格审查均应符合必要的条件。如果审查时发现缺点而可以补救并不致危害受培训人,那么主管机关应责令有关培训雇主在该主管机关限定时间内施行补救。

《联邦职业教育法(2005)》从最初的草案到今天最新修订版本的正式颁布,期间经历了大半个世纪,到今天该法律已成为德国职业教育界的最高法律。新《联邦职业教育法》明确了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极大促进作用的职业教育在德国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框架,并力图通过改革与创新,主动应对新世纪的挑战,使职业教育既要满足社会需求,为劳动世界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又要满足个人的需求。无论青年人的社会背景或地区背景如何,国家都要为其提供广泛的接受高质量职业教育的机会,并从法律角度保证“教育公平与平等”。

标签:;  ;  

从联邦职业教育法看德国行会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_德国职业教育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