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情犯罪的刑事责任分析论文_叶姣敏

激情犯罪的刑事责任分析论文_叶姣敏

(广东深誉律师事务所,广东 深圳)

摘要:虽然尚未进入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但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激情犯早已不是陌生的话语。以激情犯为由要求对具体案件中的被告人从宽处罚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也屡见不鲜。但是激情犯所实施的都是严重侵害他人生命权或健康权的犯罪,欲将之用作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情节,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通过立法对之进行严格的限定,否则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本文首先分析了激情犯罪的内涵,然后对激情犯罪进行刑事责任分析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关键词:激情犯罪;刑事责任;从宽处罚

一、激情犯罪的内涵

追寻激情的原始含义,是一种在短时间内爆发的强有力的情感表现方式,经常是发生在强烈的刺激或者瞬间的变化之后。

关于激情犯的具体含义,在我国有这样的定义方式:激情犯是指受一种短暂而剧烈的情绪所驱使而进行犯罪行为的人,而且,学者普遍认为应该依据“行为人表达的激情是对法律和社会道德所维系的基本价值的尊重还是根本否定来做出判断,而不能对激情一味地从宽处罚”。通过观察我们可以发现,上面的说法都只是站在犯罪学的立场上出发去界定何为激情犯,而关于立法上对激情犯的规定以及对激情犯应该如何处罚之类的方面则并未涉及。

通过对国外刑事立法的借鉴学习,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刑法学的角度上来这样定义激情犯罪: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刺激加害人产生了极其强烈的情感,并且在这种情感的控制下迷失自我,在当时或者很短的时间内进行了犯罪行为,刑法对之采用从宽处罚的一种犯罪。

二、激情犯罪的刑事责任分析

(一)激情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在激情犯罪中,我们所要讨论的重点是,处于激情状态下的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有没有具备意志自由。只有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意志自由我们才有必要去讨论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且,在多大程度上拥有意志自由对刑事责任的大小也会产生重要的影响。我们不否认激情的产生有着行为人个人各个方面的原因,比如生理、病理、性格等,但是我们并不能因为这样就认为行为人对激情状态之后的发展方向和加重行为完全没有进行控制和选择的能力。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可以发现,即使是遇到了相当程度的刺激,人们也不一定就会产生激情情绪,至少不一定会使激情情绪达到不可控制的地步。当然,我们承认随着激情的发展,行为人的意志自由会受到极大的影响,以致于到了完全丧失的地步,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否认对后续发生的一系列犯罪行为,行为人依然是具有选择的自由的。在激情刚开始产生的时候,行为人还没有完全丧失自己的意志自由,这个时候行为人是可以选择不让犯罪行为产生的,但是行为人并没有这样做,最终导致了犯罪的发生。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处于激情状态下的行为人拥有一定程度上的意志自由,而这也确定了激情犯罪人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二)激情犯罪应从宽处罚

虽然激情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对其从宽处罚,理由如下:

1.从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与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关系分析。我国的刑法理论向来重视刑事责任和被害人过错的关系,而在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里面,这种关系更是特别得到重视。

2.出于并和主义刑罚目的的考虑。关于刑罚究竟是出于何种目的,学界里众说纷纭,但是最普遍的观点还是支持并和主义的刑罚目的观,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标与结果,就是预防犯罪”, 包括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我们上文已经分析过,激情犯的再犯可能性极低,如果是从特殊预防的角度来考虑,对激情犯甚至可以不用处罚。所以,对激情犯予以惩戒更多的是考虑到了一般预防,希望以此来警告人民要竭尽所能地来控制自我情绪。但是由于激情是一种极其不易克制的情绪,导致一般预防的效果总是不尽人意,因此只需要存在这种刑罚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对其施以重刑。所以,对激情犯从宽处罚从并和主义刑罚目的的角度来说,和我国的刑法理论是相符的。

3.体现了刑罚个别化原则。刑罚个别化研究的重点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所谓人身危险性,指的是犯罪人的存在对社会所构成的威胁,即其再犯罪的可能性。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激情犯罪人之所以会实施犯罪行为,是因为受害人利用其不当言行对行为人加以刺激,使其产生了极其激烈的情绪,这种情绪蒙蔽和控制着行为人,最终导致其行为失控,如果没有了这种刺激,犯罪人基本上是不会实施犯罪行为的,所以和其他犯罪相比,激情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是相对较低的。在各国的刑事立法里,普遍将激情犯罪作为法定从轻情节,这不仅是对犯罪人的保护,也体现了刑罚的“个别预防”作用。

三、对我国激情犯罪的立法建议

世界各国大多数都对激情犯罪进行了肯定式的立法,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将激情犯明确纳入刑法的规定中,这也有利于使我国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一)立法体例问题

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总则式的立法方式更加适合我国,原因如下:

首先,采用分则式存在着很大的弊端,除了立法漏洞、规定樊笼等问题之外,社会是不断发展的,而法是相对稳定的,激情犯罪的表现方式又多种多样,我们无法要求立法者能够囊括各种激情犯罪的表现形态来进行一一规定,这样就会导致法适用困难的问题,也容易出现类推解释。同样的道理,在采用总则加分则式中也不能避免上面提出的问题,而且很有可能出现立法重复的情况。

其次,把激情犯罪规定在总则中有利于体现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一致、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最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重刑主义的错误观念,而在总则中对激情犯罪从宽处罚进行规定,体现了刑法对罪犯权益的保护,有利于纠正和转变一些相关的错误认识。

(二)具体立法规定问题

既然是否成立激情犯罪对于应当采取何种刑罚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那么究竟如何才能成立激情犯罪的问题就显得至关重要了。笔者认为,以下三个要素是成立激情犯罪的必备要件:

首先,必须存在相当程度上的刺激因素。这些刺激因素必须满足一个条件,就是激烈到能够导致行为人认为被害人侵犯到了其特别重视的某种权益。

其次,行为人在强烈刺激的支配下实施了犯罪行为。

最后,激情状态与实行行为人之间无间隔的冷静期。

笔者认为,在对激情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立法时不能够太过于樊笼,应该使之富有弹性和可操作性,可以将其定义为:在激愤状态下,失去自我控制能力实施的犯罪为激情犯罪。

(三)激情犯的处罚原则

世界各国对激情犯罪的处罚原则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即从宽处罚,这可以为我国提供借鉴,具体来说:

1.对激情犯应当从宽处罚,而不是可以从宽处罚;

2.对激情犯的从宽处罚既包括从轻处罚也包括减轻处罚,而不能仅指其中之一。但是对于究竟是从轻还是减轻应当划定一个大致标准,可以被害人刺激的严重程度为标准;

3.不管是采取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对激情犯都不能够适用死刑。

(四)具体处罚规定问题

我国刑法在第232条和第234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因为在232条和234条里面都没有涉及到对从宽情节的具体规定,所以在这里对激情犯从宽处罚情节进行规定是不合适的。

考虑到刑法内部的协调性,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在我国刑法第18条关于特殊主体的刑事责任中增加一款:“因受到被害人不当言行的刺激而处于极度愤懑、冲动等情感状态下当场实施杀害或者伤害行为的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论文作者:叶姣敏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0月4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11

标签:;  ;  ;  ;  ;  ;  ;  ;  

激情犯罪的刑事责任分析论文_叶姣敏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