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科研院所机构企业化转制中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资产管理论文,若干问题论文,科研院所论文,我国论文,机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85(2002)05-0032-03
1999年5月20日,科技部、国家经贸委颁布《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属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正式出台,拉开了我国对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的序幕。它是我国科技界的一件大事,也是政企分开的重大举措。随后,一些配套政策陆续出台。建设部和地方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工作也相继展开。截止目前,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第二批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地方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工作基本完成,大多数机构已按照新的管理体制和机制运行。
在企业化转制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一些涉及到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划转、资产报废、资产剥离等资产管理问题。这些问题关系到如何科学合理地调整科技资源配置,如何通过产权激励推动科技产业发展,是转制过程中必须要处理好的关键问题。某些问题至今仍困扰着一些转制科研机构无法顺利地按企业机制运行。
2000年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颁布,提出现有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的绝大部分要向科技型企业或中介机构进行企业化转制,剩下的科研机构要按非营利性机构的新管理体制运行,且按总体上保留不超过原来30%工作人员的要求重新核定编制。目前该方案正在全面实施当中,为了避免公益类科研机构在企业化转制过程中再走弯路,完全有必要对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过程中遇到的资产管理热点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一)国有增量资产适度私有化问题
1999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颁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其中规定,可以“从近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有贡献的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这种作法从性质上说是将部分国有增量资产私有化,按多劳多得原则适度私有化到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及经营管理人员身上。近期看,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长远看,由于充分调动起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其创造的未来社会价值可能远远大于现在对其进行的奖励。从这一点说,是盘活国有资产,“放水养鱼”的作法,并不违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原则。具体作法可以采取从净资产中拿出一定比例(如宁夏自治区为10%—30%)按照工龄长短、技术职务高低、贡献大小补偿给职工,转换为个人股权,作为对职工劳动积累的补偿,并要求职工同时购买职工个人股,否则不享受职工劳动积累的补偿。这种要求职工投入“配套资金”的作法,既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又扩大了企业资产规模,为科技型企业上规模上档次打下了一定基础;对于少数高精尖人才,为了充分体现其人力资本价值,也可以突破上述原则,予以高额奖励。例如浙江省医学科学院普康公司在转制中,乙肝疫苗成果主要完成和实施者毛江森院士获得股份2033.1万元,其中通过技术要素获得股份1623.2万元,占总股本29.05%。(注:浙江省科技厅.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我省科研院所体制改革[A].地方科技体制改革座谈会经验交流材料[C].浙江杭州,2000-09-21.)
(二)国有存量资产出售问题
世界上几乎每一个国家都不同程度地拥有一定量的国有企业。这些国有企业虽然在各国的国民经济中占有的比重、地位及发挥作用的程度各不相同,但它们给各国政府带来的问题都具有相似性,即:除了一些垄断程度很高的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外,那些由国家直接经营的国有企业大部分效益低下、缺乏活力,难以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注:刘明远,等.现代企业制度[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1998.)将国有资产出售给职工,一方面可以提高非国有经济的比重,从根本上消除以上弊病;另一方面,可以从产权明晰入手,真正把职工利益和企业发展相融合,使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的巨大能量释放出来。在技术开发类院所企业化转制过程中,有些省市通过出让、参股、资产重组等形式,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提高非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规定允许职工购买国有资产。例如宁夏、青海、重庆和大连等地。
(三)建立职工共有股问题
“职工共有股”名称来自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有些地方称之为“职工集体股”。职工共有股是本企业职工以其共有的财产折股或向本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以及享受优惠政策而形成的有形资产投入。职工共有股对于职工只享有收益权,可参与分红,但职工个人无所有权、继承权、出让权。宁夏自治区、黑龙江省、福建省和山东省都有关于职工共有股的规定。
职工共有股不仅在法学上难以成立,而且在产权界定上也是混沌的。从性质上说不是国家股,因为国家没有这些股份的收益权;也不是个人股,个人没有所有权。它实际上体现出国家一贯反对的“企业所有制”倾向,财产关系不明确,产权关系不明晰,不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容易在今后的某个时期产生产权纠纷。职工共有股的所有权是“企业”,具有非人格化和虚拟化的特征,实际上可以理解为企业购买自己发行的股票,自我持股、自我分红付息,会搞混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在当今市场经济环境欠佳的条件下,有些企业可以比较容易地设计一套具有虚假性的资产负债表供股东审查,为企业侵蚀其他股东权益(侵吞国有资产)和从事商业舞弊开了方便之门。职工共有股的受益者是企业在职员工,利益驱动机制会使员工千方百计留在企业,以获取经济利益,影响人才的合理流动。总之,职工共有股弊病很多,应尽快加以改造,或卖或分。
(四)双重性质资产的管理问题
《关于印发〈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重点实验室、开放实验室的资产,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重大科技成果,以及主要用于承担国家科研计划任务和行业性服务任务的仪器设施,不核定为企业资产,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根据该规定上述这些曾是科研单位的重要资产和优良资产,用于承担国家科研计划任务和行业性服务任务等政府计划任务时,为非经营性资产。企业对于上述资产虽然没有所有权,但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在利益驱动机制下,很难保证其不被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时,应属经营性资产。这些资产实际上已具有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双重性质。当上述这些重要资产能够用于且确实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后,应该提取折旧,资产才能保值增值。非常令人遗憾的是,这些资产未被核定为企业资产,无法计提折旧。这一方面可能导致企业产生虚假利润,另一方面可能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所有权与占有使用权分离条件下如何有效监管国有资产的使用,是这个问题的关键解决不好,将给未来的国有资产管理造成隐患。
(五)土地使用权处置问题
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前是事业法人,可以无偿使用国有土地。企业化转制后,由于已变成企业法人,按照《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精神,转制科研院所不可能长期无偿使用国有土地。转制后对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置,是转制带给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的新问题。为避免加大改革成本,可以有以下处理办法。
1.出让方式。由于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昂贵,科研院所一般难以承担,目前政府应大幅减免出让金,此办法才有可操作性。
2.租赁方式。可以采取租赁方式,土地租赁价格也较高,政府在转制期间,应适当予以优惠。如可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免缴土地年租金。
3.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作价出资入股,由于地价昂贵,可使国有资本比例偏大,收益分配比例相应也要增大,可能会挫伤转制院所积极性。因此作价金额应适当低估。如江苏省规定按土地评估确认价的40%确定。
4.保留划拨用地。各院所企业化转制后,如能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方式,院所可以节省很大一笔支出,这是一条深受院所欢迎的政策。这种作法虽然有利于转制科研院所,但与有关法律规定的改革方向不一致(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难以在较大范围推行。
许多省市考虑到土地使用权处置涉及金额较大,处理起来较为棘手,因而对有关问题暂不做规定,推迟解决土地使用权处置问题。由于国家已明确企业有偿使用土地的精神,这毕竟不是长久之计。
(六)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问题
有些省(区)市针对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出台了关于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的政策。如山西省规定科研机构企业化后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其国有资产总额,每年缴纳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大连市和云南省规定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不征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的作法,源于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适用对象是事业单位,是国家针对事业单位运用富余资产从事经营活动、改变资产使用性质的经济行为,追索所有者权益的具体实现形式。法律主体是事业法人,法律客体为全部非经营性资产中的部分转经营性资产。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后,已不再适用于上述规章的有关法律规定,不能再用上述规章要求科研院所履行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法律义务。所以说,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有违法嫌疑;不再征收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资产占用费的有关规定也是没有必要的。
(七)如何正确核定国有资本金
财政部规定“转制为科研机构的事业基金、固定基金、财政补贴结存、拨入专款结存、未分配结存和专用基金中的修购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应当转为国有资本金。”,由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提折旧,固定基金账面数字与实际固定资产存量价值相差较大,账实不符现象一般比较普遍,单位历史越长情况越严重。转制中核定的国有资本金会计信息因此可能会严重失真。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应考虑允许转制院所根据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编制的《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按实际成新率计算出固定资产净值后,按固定资产净值核定国有资本金。以保证会计核算符合客观性原则。
综上所述,在转制过程中合理地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解决好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可以使科研院所迅速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形成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加速我国技术产业化进程。在这方面已出现了一些典型例子,如宁夏林业研究所企业化转制,搞得非常成功,受到了中国林科院和国务院领导的好评;还有一些科研院所凭借转制后形成的优质资产(先进技术、设备和专利)作发起人,成功地在我国深、沪两个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如安泰科技、中联重科等,形成独具特色的“研究所概念股”。(注:邸继勇.研究所概念股缘何崛起[M].中国证券报,2001-1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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