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国法上仲裁庭否认自身管辖权的仲裁裁决——以Abela案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管辖权论文,法国论文,为例论文,仲裁庭论文,仲裁裁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DOI:10.13415/j.cnki.fxpl.2015.02.021 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管辖权争议一般表现为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对仲裁庭管辖权提出质疑,进而影响仲裁的进程以及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但是在实践中存在另一种情况:仲裁庭主动否认自身管辖权。尽管这种情形并不多见,但是在法国、瑞士①等国已出现相关案例,其中牵涉到了继任仲裁庭管辖权、司法机关审查标准等多方面问题,因此对此种类型管辖权争议的研究并不失价值。本文以巴黎上诉法院于2010年公布的Abela一案判决为例研读仲裁庭否定管辖权的决定。 一、案情概要 案件由一家族企业内部纷争引发。Edwin,Albert与Joseph三兄弟于1979年9月5日在列支敦士登创建了Albert Abela公司,建立公司的同时三人订立了仲裁协议,根据该协议,公司存续及清算过程中的所有纠纷均通过仲裁方式予以解决。随后Albert与Joseph分别创立了各自的基金会(Albert Abela Foundation与Joseph Abela Foundation),因为Edwin中途退出,两家基金会购买了Edwin的股份,股东变更之后,Joseph Abela Foundation占有15%的股份,Albert Abela Foundation占有85%的股份,其中Roundhill Trust公司与Rosehill Foundation各持有一股。 1996年Albert任命其子Martin与Marlon为基金会的副总裁。在Albert死后,两人与继母Brbel产生纠纷,于是三人与Albert Abela Foundation订立了《争议解决办法》。该份文件主要规定了Albert Abela公司资产的出售及分配方案,尽管《争议解决办法》在Albert Abela公司股东大会遭到了Joseph及其掌控的Joseph Abela Foundation的反对,但是仍旧获得通过。Joseph认为此份协议主要规定了公司核心资产出售及分配方案,对公司解散的其他事宜却漠不关心。因此Joseph Abela Foundation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获得损害赔偿,Albert Abela公司,Albert Abela Foundation,Roundhill Trust,Rosehill Foundation,Martin,Marlon及Brbel被列入仲裁相对人,同时请求撤销该份股东大会决议。仲裁庭审理后相继发布三项裁决,根据第一项裁决,仲裁庭决定对仲裁协议效力适用法国法,案件实体适用列支敦士登法。在第二项裁决中,仲裁庭注意到仲裁相对人包括了公司股东以及非股东,而先前订立的仲裁协议仅针对股东身份,因此仲裁庭拒绝将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展至Martin,Marlon和Brbel,同时裁决对涉及上述三人的案件部分无管辖权。第三项裁决仲裁庭驳回了Joseph要求撤消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Joseph随后就第二项与第三项裁决向法院提出撤消追诉,法院经审理,撤消了第二项仲裁裁决,维持第三项仲裁裁决。 在判断仲裁庭管辖权问题上,法院推理分为四个步骤: 首先,这份《争议解决办法》提出的公司资产清算程序完全由Martin三人掌控,比如以资产估价及寻找购买银行为主要职能的清算机构组成人员均由此三人指定。在Albert Abela Foundation占有85%股份的情况下,公司的股东会商讨表决形同虚设,此外,在清算过程中,董事会的主席及人员也由三人提议。因此,三人实际上行使了股东的权利。在3人的影响下,董事会对文件的审议通过仅仅是一个形式,而股东会也不可能对此份文件提出异议。 第二,Albert Abela Foundation中存在一个命名为保护者委员会的机构,它的职能便是在Albert Abela Foundation参与Albert Abela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的过程中发布指示,该委员会组成人员有Brbel及其兄弟,Martin和Marlon各自指定的人员。据此法院判断该委员会不具备独立性,它仅是三人行使大股东的权利的工具。 第三,法院认定了一些新的事实以佐证三人实质的股东身份:Brbel因其在Albert Abela Foundation的地位有权行使Albert Abela公司17%的股权;1999年Martin在一封与Marlon及Brbel争议相关的信件中自称是Albert Abela公司股东;在一次所有股东都必须出席的公司股东会上,三人均被董事会召集。 最后,法院基于以上事实推定Martin三人默示接受了仲裁协议,撤销仲裁庭无权管辖的裁决。 二、仲裁庭否认自身管辖权决定的依据 (一)否认自身管辖权决定的性质 辨明仲裁庭对自身管辖权做出否定判断的性质是对其研究的第一步。一项仲裁裁决一经公布即具有既判力,只有经过法院追诉予以撤销,而仲裁庭发布的有关程序事项的命令则仍可以由仲裁员撤销或修改,并且不可以单独成为法院上诉对象。如果将否认自身管辖权的决定作为一项仲裁裁决对待,那么我们还需要考虑裁决的效力,当事人上诉等多个问题。由于仲裁庭并未对案件做出实质审理,那么随后由该裁决所引发的程序具有一定特殊性,它们不完全等同于与普通仲裁裁决相连接的各种程序。 对于定性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出现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否定其裁决性质的学者依据主要有两点,其一这种无管辖权的决定并无任何价值,因为它的内容仅是拒绝对案件进行审理,唯一的效果是当事人可以据此选择向法院起诉。这样一种所谓的“仲裁裁决”徒有一个称谓。该理由实质上立足于仲裁裁决应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否定管辖权的决定除了免除仲裁庭解决争议的义务,并无其他效果。其二有效的仲裁裁决应对争议双方具有拘束力,而这种拘束力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如果仲裁协议并不存在,那么仲裁庭自然不可以做出对双方均有拘束力的决定。这种推论同样适用于当事人对协议存在异议或仲裁协议违法的情况。②因此仲裁庭没有管辖权,就不可能做出有效的仲裁裁决。 在实践中,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第16条第3款规定了当事人就仲裁庭作出的有效管辖权向法院提出质疑的程序,那么否定仲裁管辖权的决定是否可以成为上诉的对象?《示范法》并未给出明确答案。但是2006年《示范法》修订之时,工作组拒绝了允许当事人就否定仲裁管辖权的决定提出上诉的权利,③因此《示范法》并不同意将此种决定视为一项仲裁裁决。受到《示范法》以及上述相关理论影响,2012年修订之前的新加坡国际仲裁法案(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ct)对于无管辖权的决定采取了同样的做法。此外香港的仲裁条例(Arbitration Ordinance)明确将无管辖权决定排除于上诉对象,适格法院直接获得管辖权。④ 世界上部分国家对否认管辖权的决定采取了一种比较开放的态度,直接将其纳入了仲裁裁决的范畴。如英国1996的仲裁法(Arbitration Act)⑤与瑞士联邦国际私法(LDIP)⑥直接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就仲裁庭肯定或否定案件管辖权向法院提出异议。法国虽然并未在法律条文中对仲裁裁决提出明确概念,⑦但是最高院通过判例对仲裁裁决的客体进行了概括分类:争议的实体问题、管辖权问题以及终结性的程序问题。⑧2012年商事仲裁制度修改之前,法国《民事诉讼法典》虽并未明确将无管辖权决定纳入追诉理由,但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通常依照第1502条第2款仲裁庭并未根据其分配的任务妥善处置争议为由提出撤销请求。在《民事诉讼法典》商事仲裁篇修改之后因管辖权提出追诉条款与瑞士国际私法所列条文完全一致。⑨ 上述两种对立的法律规定,究竟何种更为恰当?笔者更倾向后一种。从实践角度看,前一种模式往往会带来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仲裁庭判定对案件无管辖权,那么当事人如何寻求救济?一项非仲裁裁决并没有既判力,因此理论上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重新审查,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但是这两种救济方式均有缺陷,若采取前一种方式,仲裁机构面对本机构已经做出的决定会采取何种态度?答案不得而知。当事人采取后一种方式,如果之前仲裁庭的判断出现偏差,那么实际上就剥夺了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权利。或许正是因为上述种种不便,从世界发展的潮流来看,新加坡、⑩新西兰(11)等一些原本并不接受裁决定性的国家在对法律进行修改之后,允许法院受理以否定管辖权决定为对象的撤销追诉,从而在这一问题上与英国、瑞士、法国保持一致。(12) 从理论角度来看,持反对意见的学者所列举的理由也并非牢不可破。反对理由之一指出裁决应针对案件实体部分,但是我们通过法国的判例可以看出,衡量仲裁裁决的标准是仲裁庭作出决定的终局性,而裁决事项则不局限于案件的实体问题。(13)对于第二条反对理由,管辖权自决原则(compétence—competence)是最好的回应,该原则解释了仲裁庭判定自身管辖的权力来源,这也是本文其下讨论的问题。 (二)否认自身管辖权裁决的前提 厘清否认自身管辖权的仲裁裁决的存在前提,是对其深入探讨的首要步骤。若仅着眼于此种消极仲裁裁决,我们难以找到支撑仲裁庭自我否定管辖权的依据。因为仲裁庭作出裁决,即表明它有权对争议进行管辖,但另一方面仲裁庭却又对其管辖权做出否定表示。很明显在这种逻辑的引导下我们对于消极仲裁裁决的分析遇到了难以解决的悖论。此外,仲裁协议是仲裁的依据,它决定着仲裁的事项、程序等,双方既已达成合意将争议交由仲裁庭处理,常理而言均不会质疑仲裁庭的管辖权,但是仲裁庭对自身管辖权作出裁决是否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14)管辖权自决原则是对该问题比较合理的解释。 管辖权自决原则旨在肯定仲裁庭有权决定自己的管辖权。它兼具积极和消极的影响。(15)对法院而言,管辖权自决原则限制了法院对仲裁庭干涉的权力,此为消极影响,在仲裁庭对仲裁协议有效性作出裁决之前,法院不可就争议一方当事人因上述原因提出的质疑作出判决。而其积极一面表现为尽管仲裁庭的管辖权尚处在不确定状态,仍可就自身管辖权作出判断。目前有些国家如瑞士、德国尚不能完全接受管辖权自决原则的消极效力,但是对仲裁庭裁决管辖权问题并无影响,仲裁庭对超出或不符合当事人合意事项作出裁决的基础在于管辖权自决原则的积极影响。 三、法院对否认管辖权裁决的审查标准 (一)审查内容 法院在面对仲裁庭否定管辖权的特殊仲裁裁决时,究竟应采取何种审查标准?Abela一案给出了明确的答案,而在一系列相似案例中法院遵循的是同一种标准:(16)法院寻找法律与事实上一切可以衡量仲裁协议范围以及判断仲裁员是否妥善履行职责的因素。(17) 在Abela案中,Martin三人并非是正式意义上的股东,但是法院并未止步于公司文件的书面条款,而是转而寻找实质意义上三人与公司的关系。本案实质上是仲裁协议效力延伸问题。 法国法院在判断仲裁协议效力延伸一类问题时,主要遵循判例中确立的两条基本规则:其一是国际性合同中的有效仲裁协议适用于直接涉入合同履行以及由合同履行引发的争议的当事人;(18)其二即尽管第三方并未在仲裁协议上签字,但如果其知道仲裁协议的存在及效力范围,那么合同执行情况,当事人行为,惯常商业关系都可以成为第三方接受仲裁协议的依据。(19)事实上,法国法最为强调当事人的主观意图,(20)各种事实搜集的目的均是为了推断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态度,此处的当事人涵盖了仲裁协议的签字方和除其之外的第三方。前者必须允许将后者纳入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双方发生争议只能采取仲裁途径予以解决,而后者也应当同意接受仲裁协议的管辖。 在上述观点的支配下,Abela案中法院着眼于客观性因素和主观性因素两方面实施全面性审查。客观性因素是三人对公司运作及清算事实上的干预,这种干预实质上体现的正是股东与公司的法律关系。主观性因素是法院从Martin三人对公司的直接干预控制的事实认定三人默示接受了仲裁协议。 (二)全面性审查的依据 传统意义上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分为实质性审查与程序性审查,但是法国从对裁决审查的考量因素范围不同将其分为外部性审查与内部性审查。外部性审查指法院审查的要件不局限于裁决书内容,同时还可将仲裁庭未提及的内容纳入考虑范围。内部性审查指法院仅依据裁决书内容进行审查。在Abela一案中法院的全面性审查即属于外部性审查。 对此,从以往判例及法理均可找到相关依据以支持此种审查模式: 1.判例依据 无论在法国还是其他国家,在实践中出现的与管辖权有关的主要案例集中在仲裁庭判定有管辖权,但是当事人以仲裁庭无权管辖为由要求法院予以撤销。法国法院在此类案件中一般认为其在寻找所有与管辖权有关的事实及法律因素时不存在任何限制。(21)常理而言,为了保证仲裁庭解决纠纷时的权威,法院对仲裁裁决只能实施形式审查,不能触及裁决的实体内容。但是在仲裁庭管辖权问题上法院却可以实施实体审查,根本原因在于仲裁庭对裁决事项大都具有决定性,但由管辖权所引发的追诉程序中法院掌握了最终的话语权,尽管管辖权自决原则使得仲裁庭可以不受法院干扰优先处理管辖权问题,但是法院仍可在随后的追诉程序中最终决定仲裁庭是否有权管辖,此时仲裁庭仅属于附属地位,所以法院无需拘泥于仲裁庭的所采纳的各项事实及法律。 仲裁庭裁定享有管辖权与拒绝管辖是管辖权问题正反两个方面,其本质均在探讨案件的可仲裁性,唯一区别在于表现形式不一致。前种情况仲裁庭对案件管辖持积极态度,而在后一种情形下则否定管辖权的存在。既然法院审查的对象相同,那么审查标准也应该一致,法国法院的逻辑即在于此。也正是基于此种认识,修改之后的法国商事仲裁法律才会在裁决撤销依据中将仲裁庭有管辖权和无管辖权错误的裁决合并归于一类。 2.理论依据 在法国的司法实践中,审查对象性质决定了法院的审查范围。审查的对象愈是接近案件实体,那么对这种审查所设限制也就愈加严厉,(22)这种限制的目的在于维护仲裁机构在处理国际商事争议中的权威,保证仲裁机构职能的充分发挥。但是禁止实体审查的前提是作出该仲裁裁决的程序合法。如果裁决并非来源于正常的程序,那么此时的裁决不再具有既判力,因此法院审查仲裁庭管辖权问题、人员组成、(23)当事人未能行使抗辩权(24)等问题时不再局限于形式,而是基于各项法律事实对仲裁庭的推理过程进行判断。实体审查的前提是存在一项既判力已生的裁决,而法院在进行后一种审查时裁决的既判力尚不确定,这种根本性差异使得法院对待不同理由提出的撤销请求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 此外,审查对象的特殊性使得法院在审查与管辖权有关问题时可以不受限制地搜寻事实及法律以支持判决。当事人在诸如公共秩序一类问题上与仲裁庭产生分歧要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时,法院审查对象是仲裁裁决,因此法院仅以仲裁庭援引的法律及采纳的事实为限进行审查,但若涉及管辖权问题,法院审查的并不是仲裁裁决,而是直接对仲裁庭的管辖权进行判断,因此法院可以触及仲裁过程中从未涉及的法律和事实。 (三)评析 基于上述认识,在Abela案中,法院对第二项裁决进行全面性审查,但是当Joseph以股东大会决议的裁决违反公共秩序为由要求撤销第三项裁决时,法院尽量削弱审查强度,指出这种违反并未达到非常明显、实际存在以及非常具体三项要件,因此驳回了Joseph的请求。在针对同一案件的两项裁决审查时,法院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标准,看似不可思议,但是如果从法国法院根据不同撤销理由采取不同审查标准的角度分析,前后两项审查并无任何冲突之处。 尽管全面性审查制度在法国商事仲裁法律制度中有其合理的存在基础,但是这种审查模式也遭到了一些学者的批评。由管辖权引发的争议大多集中在仲裁协议延伸效力以及传递问题上。实践中当事人关系千差万别,仲裁庭与法院往往对合同缔结、当事人履约情况等进行分析,进而判断争议主体是否受仲裁协议管辖,所以立法机构及法院不可能对仲裁协议效力范围立下统一标准。在国际仲裁领域,法院还面临着寻找适用法律的问题,我们很难要求仲裁庭与法院分析结果一致。法院对管辖权问题无限制审查最大弊端是给仲裁庭在管辖权问题判断上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基于上述原因,有学者(25)提出可以仿效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做法,(26)只有管辖权决定对仲裁协议造成非常显著的消极影响时,法院才可以撤销原先仲裁裁决。这种审查减小了法院对仲裁管辖权的干预力度,赋予了仲裁庭更大的自由。 四、撤销否定仲裁管辖权裁决的影响 仲裁庭否认管辖权的裁决既可以是针对争议全部,也可以针对争议的一部分或特定当事人,同时对认为具有管辖权的实体部分进行裁决。无管辖权裁决涉及的范围不同,法院的撤销判决影响也有所差异。 (一)无管辖权裁决是唯一裁决 法院撤销先前裁决,当事人得以再次递交仲裁请求。那么在面对同样案件的情况下,仲裁机构是否必须采用原先的人员配置还是组成新的仲裁庭?对于仲裁机构而言,第一次的仲裁程序因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而终结,后一次的案件审理并不是前一次仲裁程序的延续,而应当看作新的仲裁程序开始,因此仲裁机构无必要召集相同的仲裁人员。此外,原先的仲裁员已经对管辖权问题做出判断,如果再次审理案件,很难避免受到之前思维逻辑的影响,从维护仲裁公正原则角度而言,仲裁机构应另行组成仲裁庭。但是考虑到仲裁毕竟依附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因此如果当事人达成一致,其仍旧可以指定相同的仲裁庭或仲裁员。(27) 仲裁庭重复审理案件,是否因法院撤销之前无管辖权裁决而必须宣布对案件有管辖权?对此,瑞士法提供了明确的答案。在一家意大利公司SSpA诉比利时公司GSA判例中,仲裁庭认为争议合同与欧盟竞争法律有关,不属于仲裁范围。随后瑞士联邦法院认为仲裁庭判断有误并撤销此份裁决。在第二次仲裁时,仲裁庭因法院的判决获得必然管辖权。(28) 与瑞士法交流密切的法国法在此并无明晰解释,但是学者们却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从仲裁员个人角度而言,如果其认为自己并无权管辖,那么很少会再次受理该案并作出与原本分析相反的裁决。(29)因此强制要求仲裁庭违背价值判断一味服从法院的判决并不现实。从仲裁的特征来看,自治性自始至终都是仲裁的本质属性,法院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仲裁裁决进行有限的干涉与监督。但是法院并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仲裁庭,否则仲裁即丧失了自己的特点,成为国家司法权力行使的另一种方式。因而在此问题上,目前法国认为仲裁员并不受法院判决限制,但应该履行勤勉义务,在仔细考虑法院判决理由的基础上作出认为合理的裁决结果。如果仲裁员依旧作出无管辖权的裁决,那么当事人仍然可以请求法院审查,而裁决也有被再一次被撤销的可能性。 (二)无管辖权裁决是部分裁决 (1)对法院的影响 如果仲裁庭认为对争议具有管辖权但法院审查判定案件不可由仲裁庭管辖,那么仲裁庭对案件的实体裁决也因欠缺管辖权而归于无效。但是如果仲裁庭仅针对其认为有管辖权的争议主体或案件实体部分做出裁决,而随后法院撤销了仲裁庭的无管辖权裁决,那么实体裁决的效力是否会因为法院的审查结果而受到影响? 常理认为,法院的撤销判决乃是为了肯定仲裁庭的管辖权,因此仲裁庭认为有管辖权的部分与法院判决并无冲突,法院判决的效力并不会自动波及实体裁决。但是也有学者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在某些情形下,特定当事人的缺席可能会剥夺其他主体在仲裁过程中获取重要文件及出示证据材料的权利,因此重新审理案件可能会对实体裁决当事人有利。(30)从《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520条规定的几条法定提请撤销理由来看,当事人也可因程序错误无法接触关键证据导致未能行使抗辩权为由撤销裁决。所以法院的判决对其它实体裁决并无直接影响,但是如果仲裁庭无管辖权裁决对其后仲裁程序及仲裁参与人的基本权利产生消极影响,那么实体仲裁裁决仍然得以撤销。 (2)对仲裁程序的影响 法院撤销无管辖权裁决后,是否应当由原仲裁庭继续审理案件?在此应与第一种情况相区分。前一种情况仲裁庭针对案件全部作出裁决,因此整个仲裁程序结束。但后一种情况仲裁庭无权管辖裁决效力仅及于案件一部分,仲裁程序因法院的撤销判决得以恢复,之后的仲裁程序应当看作是前一次程序的延续,如果此时另行组成仲裁庭,就会造成双重程序并行的尴尬局面。(31)基于上述认识,原仲裁庭应继续担负职责,完成整个仲裁程序。 本文所讨论的仲裁庭否认自身管辖权裁决尽管在各国提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中只占很小的一部分,但是它却给立法者及司法机关提出了许多问题。法国虽然对仲裁庭否认管辖权裁决有一套比较完整的理论认识及若干司法实践,但是远谈不上尽善尽美,诸如由全面性审查引发的司法安全与仲裁效率孰轻孰重问题,至今仍未有定论。但是随着案例的日益增多,今后的研究或许会从现实中寻找出争议的答案。 中国目前尚未接受管辖权自决原则,根据《仲裁法》第20条规定,仲裁委员会与法院均有权决定或裁定仲裁协议效力,如果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效力向双方提出质疑,法院优先受理。由于仲裁庭无权审理管辖权,因此国外定性仲裁庭否认自身管辖权决定所遇到的问题在中国并不存在。但是仲裁作为高度自由的商品经济下的产物,其应体现高度自治性的特点,中国的立法例在仲裁协议效力争议初始便否定了仲裁庭对仲裁协议的审理权限,以此角度来审视,剥夺仲裁庭自身管辖权的审理权是否与其自治性相违背?即便出于司法安全的考虑法院随后有权予以撤销,但至少也应允许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作出自己的判断,此外国际上大部分发达国家都已接受了管辖自决权,如果中国仍固守原有的法律规定,是否又会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造成不便?由于本文讨论议题并非管辖权自决原则,因此笔者就中国接受仲裁自决管辖权的必要性不再赘述,但是倘若日后中国接纳了管辖权自决原则,那么必然需要考虑仲裁庭否定自身管辖权的相关问题,那时中国根据实际情况或借鉴法国的立法选择,抑或借鉴香港的模式。 ①如Tribunal federal,affaire n° 4A—376/2008,5 décembre 2008。 ②Report of the Law Reform Committee on Right to Judicial Review of Negative Jurisdiction Rulings,Singapore Academy of Law,January 2011,p.8. ③Ibid,p.7. ④See Section 34(4). ⑤参见第67条1款a项。 ⑥参见第192条2款b项。 ⑦国际仲裁院的工作组及仲裁委员会曾试图对仲裁裁决做出定义,但是经过讨论发现难以给出一个涵盖所有类型仲裁裁决的解释。见Bulletin de la Cour internationale d'arbitrage de la CCI,vol.l,n°2,pa ra.9。 ⑧对于可作为裁决客体的程序问题界定标准有所模糊,应在实践中个案分析,由于此议题与本文并无关联,因此在此不予讨论。Charles Jarroson:Note de la sentence de la Cour d'appel de Paris(Société Sardisud et autre c/Société Technip et autre),revue de l'arbitrage,1994,p.395. ⑨参见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520条第1款。 ⑩2012年6月1日生效的新加坡国际商事仲裁法案(Singapore's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ct)修正案对于有效管辖权裁决(positive jurisdictional ruling)与无管辖权裁决赋予同等待遇,因此法院同样可以应当事人要求审查无管辖权裁决。 (11)新西兰仲裁法第16条第3款。 (12)Clifford Chance:Amendments to Singapore's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ct come into force,June 2012. (13)Charles Jarroson:Note de la sentence de la Cour d'appel de Paris(Société Sardisud et autre c/Societe Technip et autre),Revue de l'arbitrage,1994,p.395. (14)在法国最高院的一则判例中,上诉方提出并未请求仲裁庭解决仲裁管辖权问题,但仲裁庭却对争议一部分做出无权管辖的判决,因此针对仲裁庭就整个案件所做裁决的正当性提出质疑。See Cour de cassation,chambre civile 2,06 mai1971,n°70—10592. (15)Emmanuel Gaillard:L'effet négatif de la competence—compétence,Etudes de procédure et de l'arbitrage en l'honneur de Jean— Poudret,Faculté de droit de l' Université de Lausanne,1999,p.390. (16)如Société Papillon Group Corporation c/République Arabe de Syrie et Société,Revue de l'arbitrage,2010,p.525。 (17)Joseph Abela Family Foundation c/Albert Abela Family Foundation et Société,Revue de l'arbitrage,2008,p.730. (18)Ibrahim Fadlallahm,Priorite a l'arbitrage:entre quelles parties?,Cahiers de l'arbitrage,2002,p.914. (19)Ibid,p.55. (20)在法国判例中,如果仲裁协议的延伸效力针对的是争议的一部分而非主体,那么往往从合同的不可分割性角度判断仲裁协议效力是否应该涵盖其他争议。但是笔者认为,如果仲裁协议将主合同纳入管辖范围,那么可以视为当事人默示将附属合同同样交由仲裁庭管辖。 (21)Southern pacific propeties Ltd et Southern pacific Ltd c/République arabe d'Egypte,revue de l'arbitrage,1987,p.470. (22)根据法国《民事诉讼法典》1520条第3款以及第5款,当仲裁庭裁决事项与其所接受任务不符,或承认与执行一项仲裁裁决违背国际公共秩序时,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根据法国最高院的判例,如果法院以第5款裁决与公共秩序冲突为由撤销裁决,这种冲突必须满足非常明显(Société),实际存在(effective)以及非常具体(concrete)三个要件。 (23)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520条第2款。 (24)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520条第4款。 (25)Jean—Baptiste Racine,La sentence d'incompetence,Revue de l'arbitrage,2010,p.769. (26)根据《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第36条第3款的规定,秘书长应登记此项请求(仲裁请求),除非他根据请求的内容,认为此项争端显然在中心的管辖范围之外,他应立即将登记或拒绝登记通知双方。 (27)例如在突尼斯国营铁路公司(SNCFT)诉Voith公司一案中,在仲裁庭的无管辖权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提出了新的仲裁申请,并且指定了相同的仲裁员,但是更换了仲裁庭的主席。A.Dimolitsa,Autonomie et kompetenz—kompetenz,Revue de l'arbitrage,1998,p.327。 (28)SSpA(Italy)v GSA(Belgium),preliminary award,ASA bulletin,1995,p.273. (29)Sigvard Jarvin,Note de l' Uzinexportimport Romanian Co.c/Attock Cement C,Revue de l'arbitrage,1995,p.119. (30)Alexis Mourre,A propos de trois récents :quelques questions sur le de la compétence de l'arbitre,notamment dans l'arbitrage institutionnel,Liber amicorum Christian Larroumet,economica,2010,p.378. (31)Jean—Baptiste Racine,La sentence d'incompetence,Revue de l'arbitrage,2010,p.780.论法国法律中仲裁庭否认其管辖权的仲裁裁决--以阿贝拉案为例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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