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收返还政策有变上市公司将受较大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收论文,上市公司论文,较大论文,政策论文,地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务院近日发出《关于纠正地方自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地方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各地区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的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这个有些突然的消息将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的影响。
上市公司1999年年报披露刚刚开了个头。从最早发表的6 份年报来看,至少有吴江丝绸、吉林化纤、武汉塑料3 家上市公司执行的是先征33%返还18%的所得税率。其中吴江丝绸在省政府批准先征33%返还18%之后,又由本地财税两局批复按15%实征。如果这些均属于《通知》所指范围,并且对在时间上滞后结算的1999年度应纳所得税金视作200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话,那么,这几家上市公司的1999年年报就可能需要改写。据测算,吴江丝绸未征的18%所得税为17586704.35元, 相当于每股0.0562元;吉林化纤未交的18%所得税为19774889.36元, 相当于每股0.0597元;武汉塑料返还的18%所得税为664.2万元, 相当于每股0.0513元。减去这些数字,则吴江丝绸的每股收益应由0.2656元改为0.2094元,吉林化纤的每股收益应由0.27元改写为0.2103元,武汉塑料的每股收益应由0.21元改写为0.1587元。即使对上市公司缴纳1999年度所得税一律视作2000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实行所谓“去年老办法,今年新政策”,那么,上市公司纵然躲过眼前一“劫”,也不过苟延残喘而已,来年就再也不可能沾到优惠政策的光了,这不能不影响到上市公司2000年及以后的利润构成。
上市公司缴纳所得税执行先征后返还政策的不在少数。据1998年统计,执行先征33%返还18%的就有270家之多。此外,还有先征33 %返还29.7%的1家,返还25.55%的1家,返还15.76%的1家,返还15 %的1家,返还7.74%的1家,返还4.95%的1家;先征24%返还12%的4家,返还9%的1家;先征15%返还7.5%的18家,返还5%的3家,返还2.77%的1家。另有实征30%的1家,实征16.5%的1家,实征15%的417家,实征12%的4家,实征10%的4家,实征9.9%的1家,实征7.5%的5家,实征3%的1家。总共合计736家,约占上市公司总数的76.8%,其中662家征收15%所得税,占上市公司总数的69.10%。按照目前的情况, 其中相当部分所执行的低于33%的所得税率是否合法,将成为疑问。如果是这样,涉及面之广、之大将是投资者、上市公司和管理层都不得不重视的。
上市公司实际纳税负担不一由来已久。前文所列所得税实际税负低于33%的上市公司中,有的是我国在建立经济特区时曾有明文规定执行15%优惠税率的,有的是经国务院批准对赴香港进行H 股上市试点的企业执行15%所得税率,还有的是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缴纳15%的所得税或按原来税率减半征收,这3 类上市公司大约接近上市公司总数的二成半左右。由于税负不一,使实际缴纳33%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对所属上市公司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后,又返还18%,也有一些地方干脆对所属上市公司只征收15%的企业所得税,甚至出现了更低的所得税率。统计表明,此类上市公司要占上市公司总数的五成左右。
我国改革已经历了20余年,随着加入WTO进程的加快, 整顿带有权宜之计性质的所得税政策理应提上议事日程。国家决定停止执行地方自行审批的所得税先征后返还的政策,对于维护税收法规的严肃性,确实是必要的。但是,从此次通知的内容来看,目前仅仅停止执行地方自行制定的所得税先征后返还的政策,并未涉及整体税负差异的消除,那么,原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所得税优惠税率还将继续存在,并且“如确需通过先征后返政策予以扶持的”,仍可“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这就意味着税负不一致的问题仍然存在。
按下葫芦浮起瓢,这种做法对于地方企业包括地方所属上市公司来说是不够公平的。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消除企业所得税差异的时机已经趋于成熟,今后企业所得税率的调整应当既考虑到税负的公平,又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而不应当只打一边的算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