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倾销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中国反倾销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韩宝庆[1]2002年在《中国反倾销立法若干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采用的抵制不公平竞争、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措施。因此,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不断通过立法来加强和规范反倾销措施的使用,我国也不例外。从我国目前专门的反倾销立法——《反倾销条例》的具体条款看,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规则有高度的一致性,符合国际反倾销惯例的基本要求,但是,由于反倾销法律制度在我国尚属于新的法律领域,虽然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已取得很大进步,然而尚存在效力等级低,权威性不够,内容仅限于粗线条规定,操作性较差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因此,运用国际比较分析的方法,遵循维护公平竞争,符合国际惯例,从中国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中国反倾销法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很有必要。

张朝霞[2]2006年在《中国反倾销立法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世界贸易组织(WTO)致力于通过多边贸易谈判使各成员方不断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实现贸易自由化。然而各成员方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以及产业竞争力的差异,在履行WTO义务的同时,又可能会给国内产业造成冲击。因此,它们都在努力寻求保护国内产业健康发展的各种方法。反倾销措施正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规范国际贸易秩序,保障国内产业安全的贸易救济措施之一。反倾销是指当某项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给进口成员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时,进口成员方可以对该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 我国加入WTO之后,关税逐步降低,市场更加开放,外国企业为了占领我国市场,大量向我国倾销商品。我国当前正面临着国外商品倾销的严重态势,而与此同时,发达国家(地区)频频利用反倾销手段限制中国产品进入市场。自1997年以来,中国遭受到各国(地区)反倾销调查的数量稳居世界首位。为了有效应对来自国外的商品倾销和避免遭受到不公正的歧视性的待遇,有必要充分运用WTO的相关规则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本文参照WTO《反倾销协议》、欧盟和美国等国家的反倾销法,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我国反倾销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论述,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本文除引言、结论外,共分叁章,全文共叁万多字。 引言 指出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陈明聪[3]2004年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反倾销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反倾销法是世界贸易组织(wT0)货物贸易多边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存wTO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趋势下,反倾销的强化之势非常明显,呈现出与传统反倾销格局不同的新特点。反倾销已经不只是经济上针对不公平贸易的救济措施,而是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服务于国内产业利益的战略性工具。WTO体制下中国面临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的严峻挑战。中国自20 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后,对国际贸易中的整套反倾销法律制度是相当陌生的,再加上国外对中国不公平的反倾销政策,因此而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虽然中国已经成为WTO成员,由于中国“入世”在反倾销问题上的承诺,中国在“入世”15年内仍然受到与WTO其他成员不同的、特殊的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反倾销规则。“入世”并没有改变中国成为国际反倾销最大针对国的境况,并没有改变中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被动局面。WTO体制下中国面临运用反倾销合法保护国内产业的严峻挑战。“入世”后,中国面临的进口压力和外国不公平贸易的冲击也愈来愈大。在进口贸易环节,只能使用市场经济的方法和WTO允许使用的手段进行管理,国内产业也只能在这个框架下寻求权益的保护。反倾销被认为是企业寻求政府保护的第一选择。在面临进口产品不公平的价格竞争,应该合法使用反倾销的方法保护自己。笔者以“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反倾销的法律问题研究”作为博士论文的选题,立足第一手资料,努力将WTO《反倾销协定》的文本解读与反倾销争端解决报告的法律解释相结合,跟踪反倾销领域的最新动态,深入剖析这一庞杂的法律体系;在这基础上,<WP=4>研究中国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的对策,研究进一步完善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研究如何正确运用反倾销合法保护国内产业 本文共分七章。第一章“反倾销法律问题的背景;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首先分析WTO体制下反倾销呈现的新特点和反倾销日趋强化的法律成因。新特点包括:反倾销案件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发起国数量不断增加;发展中国家发起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反倾销调查针对的国家(地区)比较集中:涉案产品相对集中于国际贸易中矛盾较为突出的产品;反倾销措施趋向强硬化。反倾销问题同趋严重的法律成因包括反倾销自身的特点受到各国广泛采用、成员方政府切身利益的需要以及国内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用。其次考察了wTO反倾销法的历史发展,认为WTO《反倾销协定》是各国妥协的产物,它是不同国家不同经济、政治力量斗争和妥协的产物,但更多的是发达国家意志的体现。同时,《反倾销协定》是国际反倾销法的“范本”,对于指导各国反倾销立法和实践,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接着分析了目前关于反倾销与自由贸易争论的不同的观点,认为反倾销立法与适用会同益普遍,普遍化的同时也意味着变革的可能性。 第二章“倾销构成要件研究”。本章研究倾销确定、产业损害确定和因果关系确定中的各种经常引起争议的法律问题。倾销确定中研究了正常贸易过程的确定、计算正常价值的核心问题、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比较规则。产业损害确定中的法律问题主要探讨了损害的认定方法、损害的客体及损害的程度。因果关系也是倾销构成要件中的核心内容之一,论述了因果关系的标准问题,审查因素及“不归因于”因素。第叁章“反倾销程序规则研究”。程序规则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特别强调和增加的主要内容。反倾销法在实体规则方面富有弹性,但在程序规则方面,WT0《反倾销协定》在程序上更加严格,以确保反倾销措施的公正性。本章研究反倾销行政调查程序、行政复审程序和司法审查程序中的法律问题。行政调查程序的法律问题包括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主体资格、反倾销调查的通知和公告制度、反倾销调查的抽样制度和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制度。接着,仔细解析了行政复审程序和司法审查程序。GATT第6条没有对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作出规定,WTO《反倾销协定》对此作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司法审查程序是《反倾销协定》<WP=5>新增加的条款,是国际反倾销立法上的一次有意义的突破。《反倾销协定》注重程序,主管机关的任何一个行为、不行为或是不充分行为都可能导致违反该协定。这对于注意实体法的wTO成员的挑战更为明显。第四章“反倾销证据制度研究”。纵观WT0反倾销案,证据的认定和使用从来都是最关键的问题。与东京回合反倾销协议相比,WTO《反倾销协定》关于证据的规定相当具体,且具可操作性。本章研究了证据制度中较易引起争议的五个法律问题,即反倾销调查中的证据提供、发起反倾销调查证据审查、机密信息、可获得最佳信息、证据披露等法律问题。第五章“反倾销争端解决主要程序问题研究”。反倾销领域的争端解决在wTO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占有特殊的地位,该类型案件数量居各种类型案件之首。本章着重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反倾销领域一些主要程序问题,包括反倾销争端解决程序的新发展、反倾销解决机制的管辖权问题和对政府决定的“评审标准”问题。上述四章运用案例分析方法,充分利用wTO反倾销争端解决报告,乃至GATT体制下有关反倾销争端的专家组报告。 第六章“反倾销法的发展趋势”。本章研究WTO反倾销法的扩展问题、改革问题和新一轮谈判的反倾

郑华良[4]2003年在《论加入WTO后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文中认为反倾销因其能更容易、有效和直接地达到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而在实践被广泛采用。加入WTO后,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加剧,如何遵循WTO规则建立和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以及如何把握这一制度的发展趋势,成了一个日趋重要的问题。而相关的研究在国内尚不够深入,因此本论文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论文共五章,全文约五万余字。 论文第一章侧重论述了WTO规则对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具体要求以及中国加入WTO时对建立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所作出的承诺。文中首先剖析司法审查在WTO规则体系中的特殊地位,体现出本文写作的国际背景。接着,笔者对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做出了现实的解读。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对建立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做出了承诺。因此,建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我国履行加入WTO时做出的承诺的义务。 论文第二章从不同角度出发,阐述建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文中首先点明了反倾销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体现了本文写作的现实意义。同时,文中论证了建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我国反倾销实践的需求。然后,笔者阐明了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情况,体现了司法审查制度的一般共性。最后,从政治和经济的角度分析我国加入WTO后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趋势并具体地阐述了该制度具体内容将会产生的变化。 论文第叁章中通过对美国、欧盟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比较研究,使我们了解了这些国家和地区在应对WTO反倾销协议有关司法审查的要求的办法,这对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起到借鉴作用。 论文第四章从立法的原则和立法的过程两个角度对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进行阐述,并对现有的立法模式进行评析。我国建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反倾销案件的司法审查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立法模式具有理论依据的,符合立法的原则。当然,现有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立法模式也存在着诸多的不足。 论文第五章用较大篇幅对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受案范围、诉讼参加人、管辖权、法律适用、审查标准以及审判模式等具体内容进行全面的评述。评述时采用先述后评和述评结合的办法。阐述时侧重于全面地总结该制度的相关规定,评析时侧重于发表自己的见解或提出自己的建议。

李楠[5]2007年在《WTO与中国反倾销法比较研究》文中认为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经济大潮,世界各国、各地区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在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断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的同时,均欲努力寻求保护国内产业健康发展的各种途径。其中反倾销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也是国际上通行的维护公平贸易、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有效手段。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自己完善的反倾销立法。2001年底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员,这使我们面临巨大的机遇,同时也面临巨大的挑战。入世后,配额及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将逐步取消,关税也要相应地降低,国内产业将面临进口产品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在进口产品中,必然会有一些外国企业为了占领中国这个巨大的市场而进行低价倾销。因此,中国应尽早按照WTO的要求充实并完善反倾销法律制度,这不仅能够缩小中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与WTO及国际上先进的反倾销规则的差距,积极履行我国作为WTO成员的义务,更重要的是为国内产业提供了公平竞争的贸易环境,使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地保护。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以WTO的反倾销规则为参照,对比研究当前我国在反倾销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进而提出完善我国反倾销法的建议,以期今后我国作为世贸组织的一员,能够在遵循WTO反倾销规则的前提下,合理、合法地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全文主要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倾销与反倾销的基本理论,一是在对倾销和反倾销基本涵义进行法律界定的基础上,总结了倾销的种类;二是对反倾销法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简要地说明。第二部分为WTO反倾销规则与我国反倾销法的概述,本部分分别介绍了WTO反倾销规则和我国反倾销法的历史渊源及演变过程,并深入地分析了WTO《反倾销协定》实体规则及程序规则的主要内容。第叁部分将WTO《反倾销协定》与我国《反倾销条例》的相应规定作了细致的比较,指出当前我国反倾销法存在的不足。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反倾销法的建议。

王兆健[6]2003年在《国际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本文针对国际反倾销的立法动态,结合世贸组织和世界有代表性的美国、欧盟的反倾销立法和司法实践,运用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并对中国反倾销的立法与律师参加反倾销案件代理提出看法和建议。全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概述国际反倾销法的一般理论问题; 第二部分:对国际反倾销实体法中的倾销与损害的确定及两者的因果关系,将世贸组织及美国、欧盟的立法规定进行对比论述; 第叁部分:对国际反倾销程序法中的世贸组织的调查程序及美国、欧盟的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制度进行论述: 第四部分:阐述了中国反倾销的立法,并就相关问题提出了建议: 第五部分:就律师在国际反倾销中的作用从宣传教育、指导企业参加应诉及律师在代理中应重点注意的问题进行研究;

沈木珠[7]2004年在《中国反倾销立法评价及其完善思考》文中认为中国当前面临着来自国外商品倾销的严重态势。然而 ,现行反倾销法存在的缺漏 ,使之不能很好承担起艰巨的反倾销任务。鉴于国内外反倾销的紧迫势态 ,由全国人大颁布反倾销法乃众望所归。在国家反倾销法孕育出台之际 ,客观、公允地评价反倾销立法现状 ,指出反倾销立法研究中的偏颇 ,廓清反倾销立法中的模糊认识 ,提出进一步完善与修订的意见 ,不仅显得重要 ,且具现实意义

蔡岱松[8]2014年在《世贸组织框架下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反倾销法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采用的保护国内产业的贸易救济措施,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各成员国反倾销措施的公平实施,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规定了司法审查条款。依据此条款,世贸组织成员国均有义务在本国国内司法审查体系中建立起不同形式但实质上是专门针对各自国家实施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以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宣称建立了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原则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但至今为止,中国行政机关做出的反倾销行政行为却没有一例被利益相关方在中国法院提起司法审查的诉求。而这正是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屡屡遭受存在缺陷的质疑的原因。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为何要规定司法审查条款?该条款的实质是什么?我们应该怎么样将其本土化?这样做的意义何在?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的。就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司法审查条款的历史演化及其在各国国内法上的适用问题,通过以下二个方面的探讨对此问题开展了基础性研究:第一,解读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之司法审查条款,深刻把握其立法精神与制度设计理念,冀在熟悉规则的基础上,更好地适应规则。第二,考察条款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应用。以欧盟和美国为例,深度探析了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在欧盟和美国国内法中的转化及在其审判实践中的适用。从中总结出欧盟和美国国内法中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核心功能是:在确保履行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所要求承担的国际义务前提下,有效保护自身产业利益和维护其国内合理的国际贸易秩序。该核心功能有两层含义:一是欧美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必须体现“法院对立法和行政权的相对制约”的理念和原则;二是确定反倾销司法审查是为了对立法与行政行为包括具体及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其次,围绕为履约而构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动态过程进行分析中,发现,我国现行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体现该核心功能时存在一些缺陷。如,“法院对立法和行政权的相对制约”的理念没有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确立和贯彻;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实质是对立法与行政行为包括具体及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等原则的认识存在模糊的现象,因而,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显得准备不足等缺陷。再次,针对这些缺陷,在借鉴欧美履约经验的基础上,以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为基准,深入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之对策。即从宏观方面探讨构建和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所需要遵循的国家政策、立法目的及原则,同时又从微观方面探讨如何完善诉讼主体资格、受案范围、举证责任和救济措施,国际贸易法院的设置及配套规则等内容。特别强调要建立国际贸易法院。指出我国法院现行落后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体制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贸易保护政策的有效实施,已经到了不改革不如废除的程度。还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和世贸组织条约作为组织章程的解释权的理论出发,系统地论证了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中司法审查条款如何在成员国国内适用,以及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有关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判决同各成员国国内司法主权的关系。即国内法不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违反其国际义务的理由,世贸组织成员国不能依据其宪法和其他国内法来违背其作为成员国的义务。指出这条规则的理念是:防止以国内立法的名义违反国际义务并损害到国际法的有效性。但是世贸组织成员国如何在国内法产生实施这种有效性的法律效力则留给了世贸组织各成员国自己决定。中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是积极履行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所规定的义务,在充分保障国际贸易自由的前提下确保我国国内产业能够在遭受国外生产商的倾销行为时得到全面及时的保护。中国现行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对当事人提供的保障因为其没有赋予法院对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和法规的审查权力,而被认为是缺失西方现代司法审查制度的精髓。虽然中国的法治建设一直是将保障经济和社会权利置于公民和政治权利之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治原则在中国不存在,相反中国正在逐步建立法治社会、法治中国。中国的司法改革同经济发展互相影响,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将会推动中国的司法改革和司法独立。

王立成[9]2014年在《中国应对欧盟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各国之间的贸易促进了全球经济贸易的发展,各国的产业优势在全球范围内也体现明显,但是本国的产业要想在各自市场中占据相应的份额,贸易保护主义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然而在强国之列,特别是美国,日本等大国以及欧盟等共合体中开始了对中国一系列的反倾销措施,旨在保护本国的相关产业,出于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方向上可能是对的,但所谓的大国打着贸易保护,反倾销的旗帜,对某些国家进行政治性打击的同时,发动“贸易战争”,明显是对于拥有产业优势的国家不公平的对待,这些涉及“战争”的国家显然也不会坐视不顾,而它们的应对策略值得了解,特别是我国对于欧盟双反的应对研究值得思考。在2012年9月6日,欧盟宣布对我国的光伏产品发起一系列的反倾销调查。由于涉及的金额可能会超过200亿美元,该案继而是迄今为止欧盟对我国发起的最大规模的贸易争端案件。在2013年6月5日,欧盟做出了初裁,将从6月6日到8月6日对我国的光伏产品予以征收11.8%的临时反倾销税,如果在8月6日之前中欧双方不能形成有效的解决机制,之后的反倾销税率将升至47.6%。针对此次欧盟对中国光伏产业的贸易争端,初次裁决予以征收高额税费。反倾销与反补贴,这对“孪生兄弟”再一次进入了大众的视线,国际社会上关于各自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态度,以及区域性产业保护的策略和具体方面的实践值得我们思考,同时中国对于外国,特别是本文中涉及到我国对于欧盟实施“双反”的回应以及各种方式的商业斡旋战略值得我们细心咀嚼,深入体会。随着当今贸易自由化和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反倾销已越来越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适用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倾销与反倾销逐渐成为国际贸易中的焦点问题,并且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我国作为世界贸易大国,频繁受到外国的倾销和反倾销的冲击,给我国改革开放和对外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在研究国际反倾销法律理论,积极吸纳国际上先进的法律制度为我所用,进一步完善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正确运用反倾销这一已被国际社会所认可的贸易手段,合法保护国内产业,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课题。当前中国已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为基本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为主要规则,包括若干部门规章在内的较为完备的反倾销法律体系。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与WTO的要求完全一致,具体规则方面也与WTO规则大致相符,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但由于立法及执法时间较短,经验还不丰富,与国际反倾销规则相比,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无论在实体还是在程序方面仍存在某些不足,表现在:立法层次不高,对倾销和损害的认定存在一定的缺陷,反规避措施、司法审查规定不足,同时操作性也有待加强等等。本文以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案例为契机,从我国的自身原因,以及外在原因出发,进而引发欧盟在反倾销立法方面对我国的影响;在理论中对欧盟与我国在反倾销冲突的热点问题进行深度剖析;在实践中,从我国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角度在具体应对欧盟反倾销方面采取的对策入手,对于今后我国的反倾销立法提出可行性建议。在相关实践和反倾销立法中,我们要解决的不是如何应对欧盟的反倾销手段,而是在具体实践中如何完善我国反倾销法中的制度缺陷,我们不能一味的坐视外国对我们相关产业的制裁,而要提出有理,有利的法律依据来保护我国的相关产业。

罗锦[10]2003年在《反倾销法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使得国际贸易中各国关税水平进一步降低,同时非关税壁垒措施也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一国依靠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措施保护本国产业已不大可能,各国越来越多地转向使用WTO所允许的手段来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口,保护本国产业。其中反倾销就是世界贸易组织赋予缔约国以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主要措施之一,是进口国可以采取的保护本国工业免受进口产品的冲击,实现对本国贸易保护的合法手段。然而,近几年随着世界市场的日益饱和及世界贸易组织对传统贸易保护政策的使用进行限制,很多国家出现了滥用反倾销措施的现象,我国也深受其害。因此研究国际反倾销法,掌握其规则以应对或避免国外所提出的反倾销控诉,同时怎样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利用世贸组织所允许的措施保护国内产业不受国外倾销的损害具有现实意义。 基于这一设想,本文通过如下章节结构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第一章。首先对倾销与反倾销的概念作了介绍,接着通过分析倾销种类、反倾销的后果及对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反竞争法、保障措施的比较得出反倾销法应该存在的结论。 第二部分------第二章、第叁章和第四章,这是本文的重点。第二章主要讨论了正常价值的确定问题,其中重点分析了国外反倾销法尤其是美国和欧盟在实践中的不公平做法,即对于非市场经济国的认定以及使用替代国来计算正常价值。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的应对策略;第叁章对损害确定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地分析,包括对同类产品、国内产业的界定问题,损害标准及因果关系认定问题;第四章讨论了反倾销措施的种类以及在采取反倾销措施中应该注意的如公共利益及反规避措施等问题。 第叁部分------第五章分析了我国反倾销立法的现状及反倾销实践,指出了我国《反倾销条例》中所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几点建议。

参考文献:

[1]. 中国反倾销立法若干问题研究[D]. 韩宝庆.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2

[2]. 中国反倾销立法完善研究[D]. 张朝霞. 山西大学. 2006

[3]. 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反倾销的法律问题研究[D]. 陈明聪. 华东政法学院. 2004

[4]. 论加入WTO后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D]. 郑华良. 华侨大学. 2003

[5]. WTO与中国反倾销法比较研究[D]. 李楠. 中国海洋大学. 2007

[6]. 国际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D]. 王兆健. 大连海事大学. 2003

[7]. 中国反倾销立法评价及其完善思考[J]. 沈木珠. 政法论坛. 2004

[8]. 世贸组织框架下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研究[D]. 蔡岱松. 湖南大学. 2014

[9]. 中国应对欧盟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D]. 王立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4

[10]. 反倾销法若干问题研究[D]. 罗锦. 上海海事大学.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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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倾销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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