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资本市场与财政发展的相互促进_风险投资基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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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作为虚拟经济的重要实现场所,在当代全球经济演进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经济的转轨时期,资本市场如何发挥其特有功能,使公共财政框架得以顺利建立;财政活动如何通过其收支及其它干预活动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正是本文要研究的问题。下文将聚焦于当前财政改革与资本市场紧密相关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

一、资本市场是公债发行的交易场所

公债是介于货币政策工具与财政政策工具之间的一种特殊宏观经济调控工具。公债分为内债和外债。内债通常以发行公债的方式募集,或由政府委托银行代募。外债是国家在国外举借的债。鉴于我国资本市场的相对封闭性,这里谈及的资本市场上的公债,主要指内债。政府发行公债的目的是为了筹集资金弥补财政赤字及用于政府投资,或者为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提供政策工具。

资本市场是公债发行的交易场所。第一,我国公债是通过银行间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的,该市场为一级市场。第二,资本市场为公债的交易场所,保证了公债的流动性,这种流动性有利于公债的发行,因为持有者可随时将公债在资本市场上变现。第三,资本市场为国家运用公债进行经济调控创造条件。一方面是政府对公债发行及回收的公开市场业务调控货币供给量;另一方面是公债作为财政政策工具,国家通过其发行量的大小来确定政府投资力度。近几年我国实施积极政策便有赖于资本市场上的大量国债发行。第四,值得注意的是,公债发行还必须视资本市场的情况进行斟酌。应当在市场资金供给充足,私人投资相对疲软时扩大公债的发行。否则一方面发行成本较高,另一方面对私人投资产生挤出效应。

二、我国资本市场税收制度的财政效应及其改进

税收是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制度则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如税目及税率的确定均将对经济产生重大影响。我国资本市场上,证券市场税制已对我国建立健康、有序、高效的证券市场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改革亦须与时俱进,建立起一套与国际接轨的、充分体现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证券税制。

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通过税收增加了财政收入(见表1)。同时,税制也实现了国家在资本市场上调节资源配置的功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设立可鼓励投资者更多地购买不征税的债券和基金,相应少购买征收交易印花税的A、B股。这种征税方式正体现了国家鼓励债券和基金发展的目的。

表1我国历年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单位:亿元

年度1995 1996 1997 1998 199920002001 2002

税额16.1485.23122.89225.75245 478 291.44111.95

资料来源:历年深交所、上交所数据汇总。

三、借助资本市场进行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所有用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的基金。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时期,旧的体制运行遗留下许多问题,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亦是如此。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企业职工工资由国家统一确定,养老保险等多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也由国家统一确定,除国家对保险待遇实行财政优惠政策补贴外,企业直接支付其职工及退休人员的保险福利。在转轨时期中,原先的保障制度没有为旧体制下离退休人员和旧体制下参加工作而在新体制下退休人员积累保障费用(特别是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这部分人员工作时期的这些费用往往被用于单位当期的固定资产投资,退休之后该费用本应由原单位负担,但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往往不负担这些费用。因此,这类费用必须由国家财政负担,在这种情况下,某些保障支出,特别是养老保险支出很容易出现资金缺口。因为1993年我国决定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体制,但由于此前一直采取的是现收现付社会保障财务机制,职工的社会保障缴费积累在国家手里,用来兴建国有企业,职工不需要也没有个人账户,老职工当然出现个人账户亏空。

以上述及由于体制原因,部分社会保障基金被无偿地转为财政资金。因此,国家应将部分国有资产变现以弥补社会保障基金的缺口,这可谓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资本市场在国有资产变现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四、资本市场为国有股减持提供途径

在公共财政框架之下,政府必须对各类微观经济主体提供一视同仁的服务,确保竞争中的公平(注:张馨:《公共财政论纲》第10页。)。而部分国有股非流通是有背于公平原则并悖于股市“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国际惯例。因此国有股减持,特别是非流通国有股走向全流通是大势所趋,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之举,也是我国资本市场建设的必然要求。

当前关于国有股减持的焦点集中在定价问题上,进一步讲在于非流通股走上流通之后对整个证券市场的冲击问题。追本溯源,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在起始的发行市场上所承担价格即不同,前者是按市场价格入股,而后者是按股票面额折价入股。中国证监会将各方提交的国有股减持方案归纳为七大类,分别是配售类、股权调整类(包括回购、缩股、扩股等)、开辟第二市场类,预设未来流通权类、权证类、基金类和其它类(包括存量发售、股债转换及分批划拨等)。不论采取何种方案,核心均应在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和维护市场稳定的前提下进行市场化操作。

五、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保障资本市场的有效性

会计信息的公开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或法规的规定,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及规范的报告形式,通过适当的方式,定期公开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会计信息资料。世界各国均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提供真实,公允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报表,并且规定财务报表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我国同样有此规定(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资本市场本身在理论上需要充分披露会计信息。第一,有效资本市场必须是信息充分披露的。信息披露的充分程度与市场的有效性之间有很大相关性。为了提高证券市场有效性,必须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第二,会计信息充分披露是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重要解决办法。一方面证券市场上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筹资者与管理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引致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另一方面投资者之间信息分布不均匀使拥有更多信息的投资者获得超额利润。要解决以上问题必须充分披露会计信息。

制定会计信息披露准则,保护投资者,监管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也是财政监督功能的体现。“政府为了实现其监督职能就应该处于制订并监督比赛规则的专门位置,扮演竞赛运动委员会和裁判员的角色,而不是运动员。”(注:邓子基:《国家财政理论思考》第148页。)斯蒂格利茨亦指出,“政府对那些受错误信息损害的消费者的关注,促使许多消费者保护立法得以颁布。……管理股票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出售证券的厂商公布大量的信息。”(注:斯蒂格利茨:《经济学》(中译本)第二版第413页。)

六、财政支持推动资本市场的风险投资发展

在知识经济时代,高新技术的发展成了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在1998年政协一号提案《关手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里,风险投资被定义为一种把资金投向蕴藏着失败的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使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

鉴于上述高技术产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及促进高新技术向实际生产力转化的风险投资业的高风险,我国财政应介入其中。首先是财政资金投入国家扶持发展的高新产业,制定相关的激励机制,建立监管体系。其次是通过二板市场的建立为风险投资的退出提供场所。

财政支持风险投资发展的具体措施主要有以下几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用担保、优先采购等。财政补贴是以财政资金直接扶持风险投资发展,如日本科学技术厅下设的新技术开发事业团,对于开发风险较大的新技术企业,提供5年无息贷款,成功者偿还,失败者不偿还(注:陈尔瑞等编著:《风险投资概论》第93页。)。在税收政策上则是对从事风险投资企业提供税收减免优惠。信用担保政策是由国家财政拨出专门资金成立信用担保基金,对商业银行发放给风险投资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政府优先采购政策是政府优先采购本国高新技术产业及战略性产业的产品,减少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风险,促进风险投资的市场拓展和资金回收。另外国家还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帮助解决风险资本投资者与风险资本运作者之间因信息不对称而引致的委托——代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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