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推动建立反海盗联盟_版权保护论文

进一步推动建立反海盗联盟_版权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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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国家版权局1998年初倡议建立反盗版联盟后,我们高兴地看到,目前已有部分省市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反盗版联盟。这些地区的版权局思想统一,领导重视,克服种种困难,在反盗版联盟机构建立、人员配备、资金筹措、发展成员和开展工作等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的工作。他们在没有先例可寻的情况下,积极开动脑筋,勇于尝试和探索,在打击侵权盗版活动中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有些地区的效果比预料的还要好。他们从事的是开拓性和建设性的工作。他们的实践,为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这项工作,提供了经验,奠定了基础。他们成功的经验表明,国家版权局当时提出建立反盗版联盟这样一种反盗版的机制是行之有效的,是符合版权保护和版权管理的特点的,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我们要把建立反盗版联盟的工作继续进行下去。

一、要充分认识建立反盗版联盟的必要性

首先,对目前的版权行政管理工作应给予充分的肯定。多年来,版权行政管理从无到有,各级版权管理部门依照版权法律法规,在加强版权行政管理,对侵权盗版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等方面做出了突出的成绩。通过严格执法,使著作权法得到顺利实施;使版权法律意识在社会上得到普遍增强;严厉打击了侵犯版权的违法行为;保护了广大著作权人和有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保证了与版权有关的产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建立和维护了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良好的国际形象。这些成绩凝聚着从事版权管理的同志的心血,他们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为我国两个文明的建设特别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其次,在肯定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对新的发展时期我们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有充分的认识,并积极开拓,寻求新的解决办法,尽可能广泛地达成共识。

(一)我们要对目前侵犯版权现象的严重性和形势的严峻性有充分认识。

必须看到,目前违反著作权法的侵权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在部分地区甚至还有愈演愈烈的倾向。尤其以非法复制发行的盗版行为尤为严重,如对图书报刊、音像制品、软件产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盗版。部分地区与工业产品有关的侵权盗版现象也仍然很严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社会上还有相当部分的人版权法律意识淡薄,对侵权的危害认识不足。更有多数人是明知故犯,在巨额的利润的驱使下,为牟取暴利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他们利用一些行业尚不发达或无序发展,乘虚而入。如在CD和VCD这些新的媒体形式的出现和发展过程中,屡屡引发盗版的高潮。目前,DVD的发展又面临同样的问题。他们利用某些行业管理上的漏洞,钻政策的空子;利用有些产业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尚不到位,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并同时经营盗版。特别是他们利用消费者愿意购买价格低廉的文化制品的心理向消费者提供盗版制品,尤其是利用先进的技术向消费者提供价廉质不低的盗版制品,使盗版一直有着广大的市场。他们肆无忌惮地疯狂进行盗版活动,甚至打出自己的盗版“品牌”。盗版的设备越来越先进,盗版所拥有的资金越来越雄厚,盗版的地下网络越来越广泛,盗版的手段也越来越狡猾和隐蔽。

(二)我们要对现代社会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与传播的特点和盗版的泛滥给社会和民族的发展带来的极大危害有充分的认识。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要求越来越高。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创作和传播具有难度越来越大、投资越来越多,而创作和制作出来的文化产品却越来越容易复制的特点。运用数字技术制作录音录像、软件光盘制品和多媒体光盘制品就是最典型的例子。作者经过艰苦的创作、制作者通过大量的投资创作和制作出来的作品和制品,只要受欢迎,一经面世,甚至还没来得及投放市场就被盗版。盗版使他们的创作无法得到回报;使他们的投资血本无归。盗版从根本上严重地挫伤了作者和传播者的创作和传播的积极性,削弱了民族的创新性,危及了民族文化科学产业的生存和发展,扰乱了文化和经济秩序,使我们这样一个急需创新和发展的民族和国家的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

(三)面对严峻的形势,我们仍然要坚定信心,要勇于担起保护作者和传播者的合法权利和维护国家民族利益以及法律的责任,一如既往地继续与盗版分子进行坚持不懈的斗争。同时我们也应冷静地分析目前的管理状况,承认版权行政保护在某些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如普遍存在发现盗版不够及时,信息不够畅通,各地区版权管理部门之间以及版权管理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和配合不够,执法力量不足,造成执法不力等问题,尤其面对严重复杂的盗版案件,问题显得更为突出。面对这种状况,我们必须进一步采取新的措施。

第一,我们要调动起著作权人和有关权利人的自我保护的积极性,提高他们自我保护的意识。版权保护从宏观上说是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具体来讲是对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保护。权利人是版权保护直接的受益者。建立自我保护形式的组织,积聚自我保护的力量,自觉地同侵权盗版行为做斗争,是权利人维护自己权利的主要方面。这是由版权保护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是版权保护发展的自然规律。版权保护发达国家的历史和现实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他们有着完善的法律体系、法律服务体系和司法制度,权利人主动参与维护自己的权利,建立自己的专门保护机构和组织,有效地运用各项法律制度,达到保护自己权利的目的。他们大多在与版权有关的企业内部,有专门负责版权的人;在企业之间有专门的行业保护协会;在国际间则有跨国的国际保护协会。在保护协会中都设有反盗版的专门法律人员和技术人员,设有专项反盗版基金,负责调查、鉴定、投诉和起诉等工作,维护会员的权利。

国外的一些经验值得我们的权利人和权利人团体借鉴。要强化我们的著作权人和有关权利人自我保护的意识,积极投入到反盗版的活动中。实际上,近年来,在保护知识产权大的环境下,特别是在我们的努力工作下,权利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已逐步增强。作者和其他权利人的权利意识加强了,他们的团体的保护意识也加强了。有的行业协会专门设立分支机构负责版权工作,如中国作家协会、中国音像协会、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和中国软件联盟等。另外,我感受最深和最直接的是,我们的出版单位的打击盗版的呼声比任何时候都高,行动比任何时候都积极。从我们已经成立的反盗版联盟的成员中就可以看到,出版社占了很大的比例。但是,由于他们的条件所限,力量所限,光靠他们自己还不行,我们应不失时机地加以引导和组织。要进一步教育和鼓励他们,树立他们依靠行政管理但不能依赖行政管理的思想,自觉地配合和协助行政管理,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样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二,我们要进一步发挥版权行政管理的优势。版权行政管理的优势是什么?

1.版权管理部门有着著作权法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力,特别是行政处罚权。我们可以对严重的侵权盗版行为进行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和罚款等形式的处罚。我们要充分地行使这一权力。

2.根据著作权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版权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就侵权的民事赔偿进行调解和责令侵权人赔偿。这是版权管理部门特有的职能。通过为权利人获得赔偿,不仅使侵权盗版活动得到制止,同时可以使权利人的损失直接得到补偿,从而进一步激发他们参与打击盗版的积极性。

3.我们拥有一支有着多年丰富管理经验、有能力和有责任心的版权管理队伍。

第三,将权利人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让他们主动投入到反盗版的行列中,并且和版权管理的优势结合起来,我们就可以建立版权保护和反盗版活动的新的机制,一种版权行政管理和权利人自我保护相结合的反盗版机制,这就是反盗版联盟。

反盗版联盟的性质是在各级版权管理部门领导和指导下的权利人自我保护的组织。反盗版联盟由权利人单位、团体或个人组成并聘请版权管理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和团体以及所有与打击盗版有关的机构和人员参加。反盗版联盟的工作是组织人员,筹措资金,发现侵权盗版行为,代表成员向版权管理部门投诉侵权人,申请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并向侵权人索赔,请求版权管理部门调解或责令侵权人赔偿,协助和配合版权管理部门对侵权盗版行为进行调查、举证和鉴定,以及代理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同时进行版权保护的研究、宣传和培训等工作。反盗版联盟的名称和组织形式可以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可以成立新的机构,也可以利用现有的机构加以改造、调整和完善。

有了反盗版联盟和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我们就形成一种拥有专门人员,比较充足的资金,迅速发现、举报、调查盗版活动,鉴别盗版制品,迅速准确给予侵权行为行政处罚并使被侵权人得到补偿的日常行动机制。

有了反盗版联盟和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才能弥补版权行政管理力量的不足,使版权行政保护真正落到实处。同时促进我们的管理观念进一步转变,即强化为版权产业服务的观念。应该看到,与版权有关的产业单位,大多为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出版单位都是国有企事业单位。他们是版权产业的中坚力量。我们对他们更要格外给予重点保护。这也是中国的国情。通过建立的反盗版联盟机制,加上版权管理部门严格执法和其他部门的有力配合以及法律和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侵权盗版必然会得到遏制,版权保护状况必然会得到根本的改善。

二、要明确与反盗版联盟有关的几个关系

为保证反盗版联盟工作有效顺利进行,在工作中,我们还应明确与反盗版联盟有关的几个关系。

(一)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反盗版联盟的关系。

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反盗版联盟的部分关系,前面已经讲到,不再重复。我这里强调的一点是,版权管理部门对反盗版联盟是领导和指导的关系,在执法中,我们依然要明确版权管理部门是执法的主体,它的行政管理职能不能由反盗版联盟替代。我们必须严格依照著作权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打击侵权盗版和“扫黄打非”工作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

打击侵权盗版和“扫黄打非”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在于,“扫黄打非”打击的重点是出现在各个环节上的非法出版物。非法出版物的认定标准主要是依据有关出版行政管理法规和规章。从表现形式上看,是内容和形式上违法。各有关行政部门,如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市场等管理部门,在处理非法出版物时,依据有关出版、工商管理和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行使自己的职权。

同时,打击侵权盗版和“扫黄打非”又有联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扫黄打非”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纳入“扫黄打非”的范畴。因此,公安等司法机关可以对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有些非法出版物,内容不违法,而是在出版形式上违法。这类非法出版物一般又同时没有取得著作权人和有关权利人的授权,属于侵权盗版制品。因此,对这些非法出版物,版权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和法规进行查处。

因此,“扫黄打非”工作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职权,并不影响我们版权管理部门依法对侵权盗版行为进行处罚。打击侵权盗版和“扫黄打非”工作应该密切配合。

由于“扫黄打非”工作实际上起到打击侵权盗版的作用,反盗版联盟应积极地参与和配合“扫黄打非”工作。同时,积极聘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入反盗版联盟,取得他们的支持。

(三)反盗版联盟和权利人组织的关系。

反盗版联盟应尽可能多地发展和吸收与版权有关的权利人组织加入反盗版联盟,配合版权管理部门积极指导与其有关的行业版权保护工作,包括作者协会,如作家协会和文联下属的有关协会,和版权产业有关的协会,如出版工作者协会、音像协会、软件联盟等,扩大和增强反盗版联盟的力量。

(四)反盗版联盟与版权服务机构的关系。

反盗版联盟应广泛地与版权服务机构,包括版权代理机构、版权法律咨询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建立联系,利用他们的优势,并积极聘请他们加入反盗版联盟。

三、要进一步推动和完善反盗版联盟工作

尽管在反盗版联盟的建立和工作开展方面有了一个好的开端,但是,我们不能满足已有的成绩,要进一步推动和完善反盗版联盟工作,研究并解决已经发现的问题。针对目前盗版活动的特点,认真分析大案的复杂性,解剖一两个麻雀,找出对策。尤其是要抓住盗版活动跨地区作案、流动性强这一最大特点,重点解决。今后一段时间,我们应该主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做好“联”的工作。我们不但要将权利人组织联合起来,密切配合版权管理部门办案,同时,也要注意将已有的反盗版联盟“联”起来。已经成立反盗版联盟的地方版权局和地方反盗版联盟必须加强联系和协作。各地要制订相互协作的规则,对信息交流、盗版的鉴定、委托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等问题进行协商和约定。在这次座谈会上,大家将讨论和制订“部分地区反盗版联盟协作规则”(草案),部分地区还准备了一些案例。大家可以结合这些案例和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规则做进一步讨论和修改。这个协作规则可以在部分地区先试用,等全国反盗版联盟成立后,国家版权局和全国反盗版联盟再制订适用全国的协作规则。制订规则的目的就是要把这些地区“联”起来。只有联起来,才能使反盗版联盟的工作更有效,让它发挥更大的威力。还没有建立反盗版联盟的地区的版权局也应给予积极配合。

(二)要加快发展。已经筹备就绪的,要尽快成立,没有筹备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筹备、尽快建立。在筹备和建立中,要注意借鉴兄弟省份成功的经验,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建立符合自己特点的反盗版联盟。我们加快发展反盗版联盟,就是要尽快形成一个打击盗版的巨大网络。这个网络越大,盲点就越少,打击盗版的威力就越大。

(三)我们也要尽快建立全国反盗版联盟。部分省市成功的经验也为建立全国反盗版联盟奠定了基础。建立全国反盗版联盟的条件已经成熟,我们要抓紧筹备,力争在今年上半年成立。全国反盗版联盟将吸收中央有关部门和各主要权利人团体参加,吸收各地的反盗版联盟参加,在国家版权局的指导下,统筹和联络全国各地区的反盗版联盟,特别是要在处理大案要案上发挥重要作用。

打击侵权盗版活动是一项长期艰苦的工作。我们要坚定信念,满怀信心,为我国版权保护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本文为于友先同志在2月28日上海召开的部分地区反盗版联盟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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