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教育学校的自主经营——基础教育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基础教育论文,学校论文,自主经营论文,内部管理论文,体制改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教育体制以及学校管理体制的改革,也在不断深入。本文试图分析与研究普通中小学自主经营问题。
一、学校管理权限的分析
经营,是指在投入与产出中,提高效益的过程。在企业经营中要求经济效益,在学校中虽要考虑经济效益,更要重视教育效益,还要特别关照社会效益。经营,主要是改革与发展中的决策问题,它又不能不包括学校内部的管理权限。所以学校自主经营,是在投入与产出上的自主经营,但又不能脱离开教育、教学过程的管理权限,总之,应该是自主掌握学校管理权限的诸问题。
学校管理权限,大致可划分为15种,即:(1)经费筹措与支出权,即财政自主权;(2)招生与对学生收费的权限;(3)对教师的任免权;(4)对干部(包括副校长)的任免权;(5)对教师与工作人员工资的确定、调配权;(6)评定任职资格的权限;(7)对教师所担任工作的分工与安排;(8)对教育、教学、科研、生产劳动、社会活动的安排;(9)对校舍、图书、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权;(10)确立课程与课程教学计划的确定、管理权;(11)使用教科书的自主权;(12)基建的确定与管理权;(13)对学生的处理与学籍管理权;(14)与国际交往的自主权;(15)学校从事多种经营的自主权,等等。
在这十五项的管理权限中,中小学中有三项,即(7)、(8)、(9)三项不论在哪个国家,在我国的哪个时期,都有较大程度的自主权。学校内部管理权限,总是要由学校自身去掌握,设立校长,则主要是通过校长去掌握,这是不言自喻的管理原理。但任何国家,也不可能把上述十五种权限,完全放给学校,这也是一个简单原理。比如还没有一个国家,中、小学教师的职称或任职资格,由中、小学自己去评定。在我国只是水平较高的大学还要经过批准,其教授、副教授,才可由校内组织评定。可见,不论如何强调扩大学校的自主权,也只能限于一定的程度,要有一定的前提与限制。还要使教育行政机关保留一定的调控权。这是我们在改革实践中不可忽视的基本理论。
二、自主经营与扩大学校自主权,只能是一定程度的
学校自主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只能是一定程度的自主权。所谓程度,主要指自主掌握管理权限的内涵,包括自主范围、自主权力的多少、大小。比如干部任免权,从人员范围论,包括校工、干事、主任,乃至副校长的内涵;从权限的范围论,从调用、升迁,从社会上吸收直至免职等内涵,内涵越丰富则自主权越大。过去学校对校工也不能随便调入,更不用说从社会上吸收教职工而增加了国家职工指标。对校内人员,只可安排使用,对他们的升迁也不能自主,更不必讲免职与校内除名。关于副校长的任免问题,在中学,如副校长也由校长任免未必为妥,虽强调了校长的作用,免得正副校长间矛盾,但不利于集体领导,不利于发挥民主集中制的作用。再如基建自主,从其大小范围论,可按基建费划分为10万、50万、百万等各个层次,然后规定哪个层次可由学校自主;再从其权限程度,划分为工地质量监督,自主设计、自主施工、自主确立基建项目等。目前高校只是申报项目,经批准后,自主设计,自主施工;而中小学的基建,一般都由市、县教育机关确定项目,由其基建管理部门,主持设计与施工,甚至工地质量监督也不必由学校负责。还有校内人员工资的厘订权与调配权,其内涵也有不同。按人员论,可分为临时工、工人、一般教师干部、高级教师与校级干部;按事项论,可分为,依国家工资标准及拨下的限额只能进行初评;校内可以终评,但要备案;工资总额包干自定工资等几个层次。但公立学校,总不能像私立或社会办学那样,工资完全自主,甚至不必向什么管理部门备案。
所谓一定程度的自主权,也指对这种自主权要有一定的前提和限制。前提愈少,限制愈小,其自主权愈大。这种前提和限制,首先是不言自喻的,任何自主权都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这是必有前提。其次,在明确学校自主权的同时,都提出某些前提,应注意研究。如在基建方面,可“自行审定生活用房及部分教学用房的设计文件”,也有一个前提,即“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在基建投资总额包干的前提下,经国家教委批准授权”,等等。这些前提和限制,可能随着改革与开展的需要有所变化,但没有前提和限制的自主权,是不可能的。第三,授予自主权,要分析学校的条件,研究它的可行性,从而对自主权的范围、内涵、水平、进行条件约束,这也是一种前提。国家教委扩大直属高校办学自主权,第三条,允许自主增招委托培养和自费生时,就指出:学校在办学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不能一讲扩大学校自主权,就不加分析,不加区别地一律对待。首先要区别大学与中小学的不同,其次,要区别直属高校与一般学校的不同,还要区别学校条件办学水平的不同。
教育行政对学校自主权的监控措施,也是一种前提和限制,反映着自主权的程度。这种监控,一是运用审批权,对校内决策,不审批,也不备案,可能是最大程度的自主权,但不宜太多。严格的讲,过多地要求审批,不是自主权,仅比只许按规定去办,没有校内决策余地者,要自主些而已,但在下放管理权限时,对牵动全局,有社会影响者,至低应保留备案,以便能及时发现不当之外,而有及时加以调控的可能。二是加强对学校的视导。三是直接组织或通过中介机构,对学校工作进行评估。在基础教育中,对充分握有自主权的学校,一年内没有一两次的视导或评估,则易于失控。四是,校内要设有强的领导机构或监控机构。对基础教育强调校长负责制,而不强调自主权,很有道理,一个中、小学,扩大自主权,而又不设董事会等领导机构或监控机构,易于形成失控状态,教师与校长间的关系,也难免趋于紧张,值得重视。
学校的自主权问题,不只是学校内部的问题,也不只是教育范围内的问题,同时包含着社会问题,一方面受制于社会,另一方面深深地影响着社会,受制于社会的一个明显事例,是学校辞退教师。仍难以实现,这就因为受制于社会,没有社会保险、医疗、住房、退休而辞退了,其生活无法保障,难能实施,最大限度,只能暂停其工作而已。比如自主收费,从一个学校看,可能是合理的,但从社会利害与影响看,则是不合理的。易于发展为竞相增费,加重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甚至使不甚充裕的家庭子女,难以为继。基础教育与交费能力密切相关,不仅社会主义原则所不允许,即或当前的资本主义也亟加避免。
综上所述,学校的自主经营与自主权,不论在任何国家,都是相对的、有限的。美国的中小学,管理权限基本在学区。我于1989年去美国访问,问及学校每年的收支是多少,校长都无法作答,因为学校的收支,直接由学区管理。一位教师朋友,从宾州到科罗拉多州任教,就是由学区聘任的,再派到学校任教。可见美国对教师聘用与否,也多在学区。目前适应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中,对学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其中对自主经营和扩大学校自主权,要注意得当,尤其基础教育,不可求之过急,它既不同于企业,也不同于大学,中小学要完成普及义务教育,所有儿童都有受教育的义务和权利,而不是“拿钱入学”的市场交易。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只提“实行校长负责制”并指出“校长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在完善基础教育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中,应该反复思索其中的含意。
三、基础教育中扩大学校自主权与自主经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在中小学,扩大学校自主权,主要是适当扩展学校管理权限的范围、内涵、适当减小限制范围与前提条件,目前,既有必要,又属可行的有四个方面:第一,在人事管理体制中,任免干部、教师的自主权。应改变过去那种不能自己聘任一个工人、一个干部与一个教师的状态,虽然中、小学的教职工,基本上应由教育行政部门聘任、辞退、校际间可借用、借调、转职,由学校、教师双向或单向自主要求调换,但校长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人都不能聘用与辞退,则过于僵死,应该改革。第二,在工资制度方面,学校应有较大自主权。学校应能根据教师的工作努力与绩效,有调资的自主权。目前的学校虽然有奖金分配权,甚至按工作量与工作成效,在工资总额包干基础上的第二次分配权,但在国家标准工资中(有的学校作为档案工资,只供调出或退休工资用),学校还应有随时调整的自主权。在一个教师的三十多年教学生涯中,由于工作好坏应拉开一定的差距,至低应有最后工资额的30%以上的差额,才有利于调动教师整体的积极性。目前这种一到退休年龄,工资都相差无几,几乎没有差别,很不合理。第三,在学校中的财政体制方面,虽已从无几元几毛钱的机动,改变为允许从事多种经营,因而能有校内基金及其支配权。目前的改革还应允许学校在社会上吸收资助,募集各种基金,使学校有筹措经费的自主权。尽量使学校在财力资源方面活起来。第四,对学生的管理方面,应适当放宽开除学生的限制。虽应尽力避免把学生甩到社会,使这样的学生,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无法受教育,确要慎重。但这是一个教育思想与教育道德的引导问题,而不能做为教育法制加以禁止。最好能为严重违纪学生设立特殊学校。这在对一般学校,对严重违纪学生都有好处。
普通中、小学的自主经营问题,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自主经营,主要是自主招生、自主收费。这是扩大学校自主权的牛鼻子,关键部位。能自主招生、自主收费,自然就有了最大的财政自主权。学校就有可能用高工资聘任教师,或通过调入为国家教师,或通过聘任为非在籍教师,从而有了人事任免与工资调整的自主权,对学生的管理与处理也可有多种自主形式。几年的实践,为自主经营已创造出多种形式,除了民办、私立等社会办中小学外,还有“国有民营”、“一校两制”、“承办制”、设立“特区”等形式。国有民营最具代表性,是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开,教育行政部门监督其完成一定的教育任务、招收一定数量的学生,收费得当,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初期逐步缩小国家投入,到一定阶段,按收费水平,还要上缴一定比例的经费。“一校两制”则一部分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招生,收费属国有也按国有经营;另一部分则自主招生、自主收费,是国有民营。因为它不甚影响社会招生,有一部分或大部分学生收费不变,易为社会接受,另一部分的民营,多是自挖潜力部分,也可为社会接受。“承办制,如果只是将公立学校交由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管理,则等同于“国有民营”。承办制,是在招生任务、学校经费不变情况下,承包给社会团体和个人,在此基础上自主经营。所谓“特区”式,在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都不变,但给其自主经营的特殊政策与措施。上述几种形式,本质上在于自主经营,最大限度地扩大学校自主权。这样能激励学校管理者,奋发图强,努力优化决策,科学管理,努力调动与发挥教师职工的积极性。有了自主,才能投入竞争,力求质量取胜,争信誉,一改过去千校一面的僵化状态。但在义务教育阶段,难为社会所认同,特别在收费与对教职工的任用与待遇上,易于失控,甚至造成某些混乱。在此项改革中的策略原则,应先是有选择、有重点、有控制的进行。一是,首先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中实施;其次,选择条件较好的学校试行,控制在极少数学校中,第三,批准个别重点高中实行“一校两制”调动学校挖潜的积极性。第四,对试行自主经营的学校,必有批准的程序,不可一哄而起。在批准前,要做好该校的“条件分析”。最主要的是校长条件,要会经营、不独断、不自私。其次要有较强的教师集体,能构成约束要素,特别要有强有力的监控组织。使自主经营能健康有序地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