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是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出发点_劳动保护论文

“维权”是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出发点_劳动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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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重要职责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党赋予工会组织的神圣任务,是广大职工群众对工会组织的殷切希望 ,也是工会在党的领导下长期坚持的重要职责。

工会最初是由某一行业或某一地区的工匠组织的“行会”演变而来的,是为了维护以劳动 条件等经济利益为中心的工人自身利益组织起来的社会组织或团体。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 》对“工会”的注释是:“工会是现代工业条件下,雇佣工人自我保护的社团”。由此可见 ,工会是劳动者为维护自身利益的产物,维权是工会存在的基础。中国共产党成立后,领导 工会为维护工人的政治、经济权利进行了不懈的斗争和努力。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职工成为国家的主人,全国人民的整体利益与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在 根本上是一致的,但在整体利益和具体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这部分群众和那部分群 众之间,客观上存在着矛盾和差异;政府中的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也会损害职工权益。这就 决定了工会仍然负有维权的职责。然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只有公有制一种模式 ,劳动关系双方(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和劳动者)都没有形成独立的利益群体,而是由国家代表 双方利益,强调具体利益包容在整体利益之中。在这种体制下,工会的社会角色变得模糊不 清,工会所履行的社会职能多是在政治领域,在企业中往往成为行政的助手,维权的职责几 乎被人淡忘。

党的十四大确立了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在这种体制下,企业成为独立法人,劳动关系双方成为独立的利益群体,劳动关系恢复 为以经济利益为基础的利益关系,双方必然要追求、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在双方利益冲突中 ,劳动者显然处于弱者地位,他们迫切需要工会组织来维护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因此,工 会要“突出维护职能”,“依法维权是工会的重要职责”就成为历史的必然。

二、获得劳动保护是职工的基本权利

1.劳动保护的概念。

一般认为,劳动保护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从法律、制度 、组织管理、教育培训、技术设备等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综合措施。

从上述定义中可以明确以下四个问题:

(1)劳动保护的对象是劳动者,即全社会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从职业性质来看,既包括 工矿企业的劳动者,也包括农业企业、服务行业的劳动者;既包括体力劳动者,也包括脑力 劳动者。从用人单位的性质来看,既包括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也包括各种非公有制企事业单 位(如私营、民营、外资、乡镇企事业单位等)的劳动者。总之,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的劳动者,都是劳动保护的对象。

(2)劳动保护的范围限于生产劳动过程中,通俗地说是“八小时以内的保护”。

(3)劳动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既要使劳动者防止或避免受到伤亡事 故的伤害,以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又要提供良好的生产劳动或工作环境,合理安排劳动 者的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合理组织生产劳动,防止或避免劳动者受到有害职业因素(如有 毒物质、粉尘、振动、噪声、电磁辐射等)的危害,以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此外,还特 别明确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4)要搞好劳动保护,必须采取综合性措施。既要不断提高生产劳动中工艺、技术、设备的 科技水平,使生产劳动过程更加安全,对劳动者的健康更加有利;又要通过加强法制、加强 教育培训、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及全体劳动者的安全素质。当前,在我 国的综合国力还不够强大,改进技术设备受到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实力制约的情况下,采取 加 强法制、加强教育、加强管理等“软”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

2.获得劳动保护是职工的基本权利。

(1)获得劳动保护是人权及劳权的重要内容。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人 权状况》白皮书第五部分中明确指出:“依据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公民享有……劳动保护的 权利……。”

《劳动法》总则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 生保护的权利、……。”

劳动者获得劳动保护权利始于资本主义社会。一方面,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工人的劳 动条件极其恶劣,再加上超时劳动,造成工人大量伤亡;另一方面,资本主义劳动关系是一 种雇佣劳动关系,劳动者具有独立的人格。他们只出卖劳动力,而不出卖自己的生命权、健 康权及其他权利。经过工人阶级的不懈斗争,加之生产力水平和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为缓 和矛盾冲突、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现在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制定、颁布了旨在保护劳动者合 法权益、限制用人单位滥用权利的《劳动法》和《劳动安全卫生法》,明确了劳动者有获得 劳动保护的权利。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正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从政治上说,劳动 者是国家的主人;从劳动关系调整来说,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综合这两方面,劳动者 拥有劳动保护的权利就是毋庸置疑的了。

(2)获得劳动保护是劳动者重要的、基本的权利。公民的权利包括生存权、政治权利、社会 权利、劳动权利、宗教信仰权等内容。《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 权。”确认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首要权利。《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 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这些都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保护权明列其中。

从劳动保护的概念可以看出:劳动保护权其实就包含在生存权或生命健康权之中。公民的 生命是其他权利的载体。很显然,如果生命都没有了,其他权利还有什么意义呢?国际学术 界认同的,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的“需要层次论”认为:人的需要是有层次的。他将人 的需要分为五个层次,自下而上为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社交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 以及获得成就的需要。就是说,人们首先需要吃饱穿暖,维持生命;进而要求安全(广义的 ,包括劳动安全);在此基础上,才有进一步的精神上的需求。

从中国及国际工运史看,无论哪一个工会组织,从它成立的那天起,就要高举劳动保护的 旗帜,把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作为工会活动追求的目标之一。在曾 经获得1969年诺贝尔和平奖的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宪章中,给自己规定的基本任务是:保 护工人免受“职业给他带来的疾病和伤损”。该组织从1919年创建起至1988年止,一共通过 了168项国际劳工公约及176项建议书,其中就有84项公约(占50%)及70项建议书(占39.7%), 直接或间接与劳动安全卫生内容有关,充分体现了宪章的精神。从历史到今天,工会组织与 用人单位(雇主)集体谈判、平等协商的主要内容基本上还是工资、劳动保护(包括工时、休 息休假、改善劳动条件等)。这也从实践中印证了,劳动保护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3.在劳动保护方面劳动者应有哪些具体权利。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保护包括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 年工的特殊保护等三个方面的内容。笔者认为,在这三个方面,劳动者应享有下列几项具体 权利:

(1)知情权。劳动者有知晓他们可能面临的任何潜在危险的权利。这意味着他们有接受必要 的教育培训,以具备对工作环境、生产过程、机械设备和危险物质等方面有关安全卫生知识 知晓的权利。

(2)参与权。劳动者有参与判别和解决他们所面临的劳动安全卫生问题的权利。这一权利主 要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来实现的。

(3)拒绝危险工作的权利。劳动者在确认自己或他人的安全健康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有拒绝 工作的权利。

(4)停止危险工作的权利。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当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情况时,他们 有权停止工作或撤离现场。

需要强调的是,第(3)、(4)两项权利,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严格程序来实现。

(5)监督权与举报权。劳动者(或由工会代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 准,履行保护工人安全健康的责任的情况,有监督的权利。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 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履行其责任的情况,劳动者(或工会)有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6)获得工伤保险的权利。这项权利可以看作是劳动安全卫生权利的延伸。根据国际上各国 认同的“无过错赔偿”原则,只要确认劳动者为工伤,无论责任在谁,都由用人单位负责赔 偿和补偿(实行社会保险方式时,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

三、维权是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切入点

1.从“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谈起。

多年来,学术界一直在探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和联系。对此,笔者的 看法是:就看问题的角度及出发点来说,二者是不同的。前者是从生产的角度出发,安全是 生产的诸多要素之一,安全管理是生产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正如大家熟知的“安全为了生 产,生产必须安全”口号所示:为了保证生产能够正常、顺利地进行,必须保证生产安全。 而后者是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强调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基本 权利。就工作内容来说,二者有所交叉、重叠,即都要求做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重点是对 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职业病的预防;但又不尽相同,如劳动保护还要求合理安排劳动者的 工时与休息休假、做好对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安全生产工作则不涉及;但是对不 涉及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如设备事故、质量事故等),劳动保护工作也不需要过问。

工会之所以介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就是为了“维护权”。因此,在安全生产、劳 动保护工作中,一方面工会应该与政府、企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另一方面工会也应 时刻牢记自己是职工权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和责任者的角色,不忘维权的职责。

2.加强宣传教育,为不断增强维权意识而努力。

首先,从工会组织自身入手。近日,全总书记处已决定设立全总劳动保护工作委员会(劳动 保护部为其工作机构),这意味着全总领导加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决心。各级工会领导和 劳动保护专(兼)职干部、各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要通过教育培训,不断增强自己的 使命感、责任感,以维权为己任。克服困难和阻力,为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尽职尽责。

其次,要加强对基层企业及其职工维权的宣传教育。在不放松公有制企业和职工教育的同 时,更要重视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教育。目前,一个值得注意的倾向是,从企业看,乡镇 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是发生事故的主体;从职工身份看,农民工、外来工是伤亡职工 的主体。据2000年的统计,上述企业和职工,分别占事故总数和伤亡职工总数的80%以上。 这些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基础薄弱,有些甚至是“空白”。许多企业存在不同程度 的 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些技术含量低、规模较小的企业,甚至不具备起码的安全生产、劳 动保护条件;一些企业老板只顾赚钱,不顾工人死活,强迫工人超时、超强度劳动,对劳动 者的身心造成了严重摧残。农民工、外来工多数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缺乏维权意识, 只顾打工挣钱,甚至不惜与老板签订“生死合同”……。这些企业和职工不应该“成为被遗 忘的角落”。各级工会应该将劳动保护维权宣传教育,向这些企业扩展和延伸,甚至倾斜。 让老板和工人都知道,工人有哪些权利,工会要为工人维权撑腰。在这些企业组建工会的同 时,通过集体谈判、平等协商,特别是抓住工资和劳动保护这两个职工最关心的基本问题不 放,抓出成效,打开工会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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