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延续与断裂之间——驳吉登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批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历史唯物主义论文,驳吉登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3;B0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4)06-0001-07 吉登斯认为,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与《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以下简称《形式》)之间,马克思的“社会进化图景”存在着他所浑然不知的解释的“根本张力或者模糊性”。[1]面对这种情况,吉登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一书中,从“反对任何类型的历史进化观”的立场出发,[2]以“用马克思来反对马克思”,即用《形式》中的马克思来反对《形态》中的马克思的理论策略,[3]对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进化图景从多个方面和层面展开批判。本文仅就历史发展中的延续性与断裂性及其关系问题展开讨论。 一、历史观:《形态》与《形式》 在吉登斯看来,《形态》是一种延续主义历史观,而《形式》则是延续主义和断裂主义两种历史观的并存。他和雷弗特一样,“区分了《形式》中存在的两种历史观:延续主义的(进化的)与断裂主义的。延续主义的历史是一种渐进的……半黑格尔主义的历史解释,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的‘标准解释’。与此相对比,断裂主义则怀疑整个进化论模式:‘它不是不时出现的论述主题,相反,它是一种完全不同的看待历史和社会生活的方式’”。[4] 延续主义和断裂主义的原则性分歧在于:从延续主义的立场来看,历史是一个连续和渐进的过程,资本主义社会则是以往人类全部历史发展的一个顶点或高峰;从断裂主义的立场来看,“资本主义并非世界历史的顶点,而是代表了另一种社会类型的轮廓,与孕育了它们的社会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差别”:“资本主义远不是历史的顶点,不是‘以前各种综合体的综合体’,资本主义的发展标志着一系列与此前历史的根本断裂。”[5] 资本主义与其他社会类型之间的差异固然很多,但从其生产方面看,吉登斯认为:“在《形式》讨论的开篇,马克思比较了资本主义与非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一个根本区别——前者存在着大量的‘自由’劳动力。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不论在欧洲还是东方社会,在资本主义产生以前,实际上根本就不存在工人”。因此,正是自由劳动力或自由工人的出现,把资本主义社会与其他社会类型区分开来,体现了历史过程的彻底断裂,而不是渐进和延续。究其原因,就在于自由工人的出现标志着阶级社会的产生,透过它我们可以发现,“资本主义是一种典型的‘阶级社会’”,资本主义发展以前的社会则“可以被称之为阶级分化的社会”。因此,在吉登斯看来,“如果《形式》的观点有几分道理的话,那么我们就必须对‘阶级社会’这一术语有所保留”,不能把阶级分化社会也归人阶级社会的行列。[6] 由此,吉登斯否定阶级斗争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动力之源,反对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方法分析整个历史过程,说什么“如果历史唯物主义是意味着‘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的话,那么,我就很难明白为什么如此明显错误的命题却有这么多人如此认真地加以对待”。[7] 二、历史断裂:阶级社会与阶级分化社会 阶级社会与阶级分化社会究竟有何区别?为什么说资本主义社会是阶级社会,而在此之前则只存在阶级分化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独特性何以通过自由工人而得到体现?吉登斯给出的理由有如下几点。 第一,作为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结果,自由工人的出现标志着一切共同体的瓦解。阶级分化的社会,“实际上是一些存在阶级划分但却没有完全破坏这些社会的公社特征的社会……生产与自然和‘自然共同体’联系在一起。只有随着资本主义的到来,这种联系才最终被打破”。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雇佣劳动”建立在“自然、共同体、个体之间关系”瓦解的基础上,而后者则显示着其他社会类型的共同特征。从雇佣劳动方面来看,“这意味着劳动者与‘把土地当作生产的自然条件的那种关系’的解体,与此相适应,还意味着与通过这种生产方式组织起来的‘真正的共同体’关系的破坏”。从资本方面来看,则“意味着财产的商品化(财产的充分异化)和以货币为媒介的流通。这两大过程都假定了一个‘以前的生产方式……解体的时期’”。作为阶级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建立在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基础上,阶级分化社会则建立在“自然共同体”的基础上。与工人不同,奴隶和农奴都“不是与自然和共同体分离开来的‘劳动者’”。[8] 第二,与第一点相联系,“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财产’与阶级分化社会的私有财产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和重要性”。[9]吉登斯用阶级分化社会来指代一般意义上的农业国家,认为所有这些社会与阶级社会的不同之处在于,“对私有财产的控制在这些社会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对自然共同体的维系和保护。[10]对此,吉登斯在社会资源的层面作了论证,这就是:进入社会支配性结构的资源可以分为两种主要类型。一类是权威性资源,这是人类支配社会世界自身所涉及的各种资源;另一类是配置性资源,这是人类支配物质世界所涉及的各种资源,私有财产就属于配制性资源。在不同类型的社会中,这两种资源以不同的方式交织或组合在一起,二者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在非资本主义社会,由于权威性资源是时空伸延的主要承载者,所以,“对权威性资源的整理构成了社会整合和社会变迁的决定性轴心”,或者说,“对于权威性资源的协调通常是更为根本的变迁杠杆”。与此不同,“到资本主义社会,配置性资源表现出无可比拟的重要性”。由此出发,吉登斯反对马克思将配置性资源置于首要地位的做法,并指出:“把配置性资源的积累看作是重大社会变迁过程的主要驱动原则的观点是错误的,至少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观念’的某些解释使我们看到了这一点。”[11]从私有财产角度来看就是,历史唯物主义强调财产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重要性无可厚非,但将之抬高为阶级分化社会的基本原则,则是错误的。 第三,与第二点相联系,阶级和阶级关系在阶级社会和阶级分化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全不同,由此决定,国家权力的基础也不同。吉登斯给阶级分化社会下的定义是:“社会存在着阶级划分,但阶级分析并不构成认识这一社会组织之基本结构性原则的基础”,同时,“阶级支配在这些社会无论如何都没有构成国家权力的基础”。[12]这是因为,在自然共同体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阶级分化社会中虽然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关系,但是,由于私有财产不具有支配性,与此相联系,阶级关系也不具有支配性。用吉登斯的话说就是:“不论在古代社会还是封建社会,阶级关系都没有支配生产的基本特征”,或者说,“阶级分化社会的被支配阶级或者各个被支配阶级根本无‘需’支配阶级涉入生产的过程”,[13]与此相联系,“在阶级分化社会,阶级剥削过程实际上很少侵入劳动过程本身”。至少在那些通过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法来勾勒其进化论图景的行文当中,“马克思对于这一差异未加以充分重视”。[14] 就阶级分化社会而言,这些社会的劳动者主要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他们“或许必须把其‘剩余产品’交给支配阶级,他们也可能从其军事掠夺者那里获得了某种非常值得怀疑的作为回报的‘保护’”,但是,就像那些小型、独立的农业共同体一样,一般来说,“他们在劳动过程中的所作所为完全是作为自由农民的方式进行的”,剥削阶级并不能决定其劳动的性质。这种状况“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农民对劳动过程保留着相当高程度的控制权(劳动同时还与地方共同体的自治风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当然,中央灌溉工程所涉及的情况除外,这里,自由农民的劳动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被整合到“更广泛的经济体系之中”。[15]但是,一旦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一旦出现广大劳动者的土地被剥夺这种“资本主义出现以前闻所未闻”,并且“其社会学意义无论怎么强调也不过分”的现象,上述状况就会发生明显变化。因为,“剥夺劳动者所支配的生产手段和创造大规模可用于销售的劳动力,涉及阶级关系对生产过程本身的侵入”,在资本主义社会,“作为剩余价值生产媒介的劳动力能够根据统治阶级的协调而以一种‘程序化’(programmed)的方式被编入到整体劳动过程的组织中去”。在这里,“工人需要雇主来获得其生计,就如后者需要工人来完成其生产一样。与其说这标志着阶级的终结,毋宁说实际上是阶级关系从此侵入到生产的核心”。[16]从阶级斗争的情况看,“阶级分化社会的阶级斗争尽管可能残酷,但通常仅仅是一种零星的现象。反抗地方军阀、地主,或者反对国家官僚的农民起义尽管可能造成各种各样的对抗和变动,但在资本主义的阶级社会,阶级斗争却成为生产组织积重难返的特征,集中体现在把‘劳动者’完全化约成作为榨取剩余价值关键要素的‘劳动力’上”。这样,“在阶级分化社会不具有核心重要性的阶级冲突(从‘不对称依赖’条件下阶级利益的长期对立的意义而言)和活跃的阶级斗争,在资本主义社会变成了核心”。[17]吉登斯的言外之意是,在阶级分化社会中,阶级斗争零星地进行,并且与生产过程没有本质性关联,而在资本主义社会则常规地展开,并且构成生产过程的本质特征。 第四,与上述种种情况相联系,阶级社会中经济和政治之间的关系不同于阶级分化社会。按照吉登斯的说法,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雇佣劳动关系是如此的特殊,它们还牵涉到一个此前社会从未出现过的将‘经济’领域与其他制度分离开来的过程”,正如马克思所表明的那样,只有资本主义社会才造成经济领域与社会的其他领域的“制度性分离”。这是因为,由于非资本主义社会中物质生产并“没有与公社组织明显地分离开来”,而公社组织的权威要依靠暴力手段来支撑,所以,这些社会“根本就不存在‘经济’领域”,从而也就谈不上经济领域与社会其他领域的制度性分离。[18]他援引马克思的一段话作为佐证:“需要说明的,或者成为某一历史过程的结果的,不是活的和活动的人同他们与自然界进行物质变换的自然无机条件之间的统一,以及他们因此对自然界的占有;而是人类存在的这些无机条件同这种活动的存在之间的分离,这种分离只是在雇佣劳动与资本的关系中才得到完全的发展。”[19]并从社会控制的角度指出,在阶级分化社会,劳动纪律“以威胁使用暴力作为直接后盾”,而在资本主义社会,“雇主并不是各种暴力手段的直接拥有者,它们通常集中在国家的手里。雇主对工人的控制主要基于后者的一无所有:为了维持生存他们不得不在市场上出卖劳动力”。在其中,劳动契约起着至为关键的作用,成为资本主义“‘经济’与‘政权’(polity)之分离的内在组成要素”。因为,“劳动契约对于劳资双方来说都是‘自由的’,它所涉及的仅仅是经济关系”。[20] 由此可见,吉登斯所说的经济和政治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分离,指的是暴力与生产之间的分离,暴力手段主要集中在政治国家的手里,资本家阶级控制生产过程和管理劳动依靠的是具有纯粹经济性质的劳动契约。对此,吉登斯讲得非常明确:“我坚持认为,经济与政权的分离涉及我前面所提到的现象:将对暴力手段的控制从阶级剥削或者资本—雇佣劳动关系的轴心原则中驱逐出去。坚持契约自由和更加广泛的资产阶级一直为之奋斗的各种人类自由,与以垄断暴力手段为支撑的‘公共’权威存在着制度性的区别。”[21]在资本主义社会,“雇主控制劳动力的主要手段在于工人必须拥有某种形式的有报酬的职业才能维持生存,以及通过监控来维持工作场所中的纪律。这就形成了资本主义长期阶级斗争的两个主要场所:一是围绕劳动契约的条件而形成的斗争;二是围绕劳动过程的控制而形成的斗争。”因此,“资本主义的劳动契约一方面是分析‘管理’兴起的关键,另一方面又是分析劳工运动发展的关键”。[22] 当然,吉登斯并不否认资本主义与暴力的关联,例如,“在英国资本主义生产巩固的间歇阶段,雇主的确经常诉诸传统直接控制的方式以维持其剥削的过程”。但在他看来,这种联系不具有必然性,暴力仅仅是发生在英国资本主义个别时期的一种特殊的情形和偶然的手段,“英国所发生的情形并不必然会重现于其他的地方”。[23]不仅如此,经济与政治的分离意味着经济活动、物质生产和阶级剥削不再依靠国家政权或政治暴力,而是依靠劳动契约来组织和实现,但这绝不是说国家完全超然于经济过程之外,不对经济运行进行干预。在此意义上,吉登斯认为:“即使在19世纪英国‘古典资本主义’体系中,经济与政治也没有完全彼此分离开来”。相反,“从特定意义上说,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与政治关系比以前更加紧密地整合在了一起”。因此,吉登斯承认“‘经济’、‘政治’在资本主义社会与非资本主义社会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鉴于此,他又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经济和政治与其说是一种“分离”(separation)关系,毋宁说是一种“隔离”(insulation)关系,其含义是“通过切断工业冲突与国家中的党派斗争的联系,使资本与雇佣劳动者的关系保持‘非政治’的性质”。[24] 围绕上述问题,吉登斯还从时间、城市、国内国际关系等多个层面具体论述了资本主义社会与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断裂”,即本质区别。 三、一种批评性回应 如何看待吉登斯的上述观点,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回应性意见。 其一,吉登斯对财产关系的认识不同于马克思。在吉登斯那里,配置性资源是一种物质性资源,权威性资源则是一种社会性资源。前者不仅包括财产,而且包括“资本/雇佣劳动”这种关系;后者的范围则更为广泛,包括领土、传统和血缘、信息和书写等等。[25] 与此不同,马克思在《形式》中强调财产与生产资料的联系,主张把这种财产归结为主体“对生产条件的关系”,而不是“对消费条件的关系”,并且给出了三点理由:一是任何消费资料的获得,都需要进行生产劳动,哪怕是最简单的生产劳动,从而也就需要具备起码的生产资料。二是依赖于现成的自然物品的消费,即使在原始社会也不可能成为社会生活的持久、正常状态;以一定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生产,才是社会存在和发展之根本。三是从社会储备的角度看,生产资料的储备包含着消费资料的储备,而不是相反。[26]在马克思看来,财产不过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表征的是一种“权利关系”,而实际的“权力关系”即生产关系则存在于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的控制和支配关系当中。换言之,财产与“资本/雇佣劳动”这种关系,是同一种关系即生产关系的两个方面,而不是两种东西。吉登斯却将之一分为二,殊不知,在资本主义制度范围内,离开了劳资关系,就不会有什么财产。反之亦然。 姑且不论吉登斯是否严格区分了生产条件和消费条件,区分了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他把资源区分为物质性资源和社会性资源,把人的世界区分为物质世界和社会世界就十分荒谬。因为,“社会”正是人的现实世界,它本身就由各种物质和物质关系构成,其中既包含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包含人与人的关系。在社会中,任何物质性资源都具有社会性,任何物质世界都是社会世界的一部分。脱离物质世界的所谓“社会世界”,脱离物质性资源的所谓“社会性资源”,不过是吉登斯自己的幻想和虚构。此外,在这一问题上,吉登斯有自相矛盾之嫌:一方面认为私有财产即配制性资源在阶级分化社会并不重要,另一方面又认为:“私有财产不仅在亚细亚文明中极为重要(以不同的方式和不同的水平),而且在所有农业国家中也极为重要”。[27] 其二,吉登斯对阶级关系与生产过程之关系的认识不同于马克思。他的下列说法,即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阶级关系和经济剥削才“侵入”到生产过程中,阶级支配和经济剥削才构成生产过程的基本特点,是完全错误的。因为,他把阶级关系和生产关系、经济剥削和生产过程一分为二,似乎经济剥削可以游离于生产过程之外,阶级关系可以独立于生产关系。而实际上,离开生产关系,便无所谓阶级关系;离开生产过程,也谈不上经济剥削。阶级关系和经济剥削的现实基础,就是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关系,因此,阶级关系和经济剥削都不过是生产关系的另一种说法,它们都内嵌于生产过程和生产方式之中。[28]在谈到商人资本对劳动者的剥削时,马克思说:“商人让许多以前以农村副业的形式从事纺织的织工和纺工为他劳动,把他们的副业变成他们的本业。这样,商人就掌握了他们,并把他们变成受他支配的雇佣工人。”这里,“商人所做的一切,只是逐渐把他们限制在这样一种劳动之内,这种劳动使他们依赖于出售,依赖于买者,依赖于商人,最终他们就只是为他而生产,并通过他而生产”。[29]可见,没有商人资本对纺织工人生产过程的掌握、支配和限制,没有纺织工人的生产过程对商人资本的依赖,就不会产生商人资本对劳动的经济剥削,也不会形成商人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的阶级关系。 同理,有阶级存在,就会有阶级反抗和阶级斗争。而由于阶级的存在离不开生产过程和生产关系,所以,认为阶级斗争可以远离生产过程和生产关系,也是一种错误的认识。阶级斗争和阶级反抗可以在不同的地方、以不同的形式、为着不同的目的展开,但是,任何阶级斗争和阶级反抗在本质上都根源于对抗性的生产关系,都根源于生产过程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资本主义社会和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情况都是这样。例如在奴隶社会,“劳动者在这里只是作为会说话的工具,同牲畜作为会发声的工具,无生命的劳动工具作为无声的工具相区别。但劳动者本人却要让牲畜和劳动工具感觉到,他和它们不一样,他是人。他虐待它们,以狂喜的心情毁坏它们,以表示自己与它们有所不同”。[30]这里,奴隶为证明其作为“人”的存在,虐待牲畜、毁坏工具,这与雇佣工人消极怠工、破坏机器一样,并非一种零星的现象,而是存在于奴隶与奴隶主之间的阶级斗争的常规形式,是以奴隶制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和生产过程的基本特征。 吉登斯认为马克思没有充分注意到自由农民与雇佣工人之间的差异,这并不成立。因为,吉登斯所说的自由农民,实际上就是存在于封建社会中的自由的小土地所有者。在马克思看来,自由农民或独立农民不过是底层劳动者的一部分,此外还有隶属农民。[31]前者既包括自耕农,也包括雇佣农民;[32]后者则既包括庄园农奴,也包括租地农民(又译:佃农)。[33]吉登斯不仅忽视了封建农民的不同形式,而且在他看来,与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关系不同,自由农民的生产过程并不受地主的干涉,他们彼此之间也不存在相互依赖的关系。其实,这完全是表面现象。难道说,自由农民不是需要通过地主才能获得维系其生计的土地,而地主不是需要通过农民才能完成物质生产吗? 吉登斯还认为广大劳动者的土地被剥夺是一种资本主义出现以前闻所未闻的现象,这也是偏颇的。例如,在封建社会,就独立农民或自由农民与其最重要的生产条件即土地的关系而言,他们既是土地的占有者,同时也是土地的实际上和法律上的所有者,即他们已经“对自己耕种的土地取得完全所有权”。[34]但是。隶属农民的情况却不同,他们是劳动工具(犁、牲口等等)的所有者,也是土地的占有者,但却不是土地的法律上的所有者。无论是隶属农民还是独立农民,他们都具有“依附性”。即他们不得不与土地,进而与实际上或名义上的地主牢牢地“绑”(bond)在一起。用马克思的话说,“这里必须有人身的依附关系,必须有不管什么程度的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必须有本来意义的依附制度”。[35]他们的依附性是从他们与土地的这种经济关系中产生的,虽然依附的程度并不相同,庄园农奴要远远大于租地农民,租地农民又要远远大于自耕农。在此意义上,无论隶属农民还是自由农民,他们都不是土地的真正的所有者,对土地拥有实际的支配权和控制力的,是由地主、贵族和僧侣构成的封建统治阶级。 其三,吉登斯对资本主义历史特质的认识并没有达到马克思的高度和深度。他从劳动契约入手,对资本主义社会中经济和政治之关系的论述,由于没能深入到生产过程中去,始终在流通领域徘徊,所以,对资本主义的所谓“契约精神”极尽溢美之词,完全无视具有对抗性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所造成的不平等和不自由。与此不同,一方面,马克思充分肯定了资本主义契约精神所包含的自由和平等诉求。因为在流通中,每一个主体都是交换者,“作为交换的主体,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36]从交换的双方来看,“尽管个人A需要个人B的商品,但他并不是用暴力去占有这个商品,反过来也一样”,因而又是自由的。[37]另一方面,马克思又强调决不能把“表示交换价值相交换的简单规定中的平等和自由”与“资本的规定性”中的平等和自由混为一谈,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因为,在商品流通的背后,“在深处,进行的完全是不同的另一些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个人之间这种表面上的平等和自由就消失了”。[38]由于“资本和劳动之间的交换……尽管从工人方面来说是简单交换,但从资本家方面来说,必须是非交换。资本家得到的价值必须大于他付出的价值”。所以,在资本主义社会,象征平等和自由的“等价物的交换”是存在的,“不过,它仅仅是这样一种生产的表层而已,这种生产建立在不通过交换却又在交换的假象下占有他人劳动的基础上”。[39]资本主义的“平等和自由证明本身就是不平等和不自由”。[40]如果不能透过交换过程或流通领域中的平等和自由,看到基于生产过程和生产领域的不平等和不自由,就会要么像蒲鲁东那样,“抓住交换价值本身的简单规定性,来反对交换价值的比较发达的对抗形式”,“要求资本不应当作为资本存在”,即把资本主义拉回到简单商品生产的阶段;要么像吉登斯这样,用基于简单商品生产的平等和自由来掩盖基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不平等和不自由,“用这个使资本不能存在的过程”来“替资本辩护”,证实资本存在的合理性。[41]马克思则深入到生产过程中去,立足于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具体而有力地揭露了资本主义契约精神的虚伪的一面与历史局限性。 从暴力与资本主义的关系来看,马克思在论述资本的原始积累时指出:“经济关系的无声的强制保证资本家对工人的统治。超经济的直接的暴力固然还在使用,但只是例外地使用”。这里,马克思与吉登斯一样,承认资本家对工人的统治主要是通过经济关系的强制来实现的。与后者不同的是,马克思既没有否定资本统治与暴力之间的联系,也没有将这种联系归结为一种外在的偶然性。因为众所周知,“剥夺人民群众的土地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而正是“这种剥夺包含一系列的暴力方法”。[42]仅就那些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方法而言,它们包括“掠夺教会地产,欺骗性地出让国有土地,盗窃公有地,用剥夺方法、用残暴的恐怖手段把封建财产和克兰财产转化为现代私有财产”,等等。[43]其实,既然吉登斯承认资本主义的经济运行离不开国家权力的干预。那就不能否定暴力与资本统治之间的联系及其内在性和必然性。因为,“国家权力,也就是……集中的、有组织的社会暴力”。在现实中,“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规定’工资,即把工资强制地限制在有利于赚钱的界限内,为了延长工作日并使工人本身处于正常程度的从属状态,就需要并运用国家权力”,因而也就需要暴力。[44] 其四,不能割裂不同社会形态之间延续和断裂的辩证关系。历史发展是共性与个性、联系与差异、延续与断裂的辩证统一,既不存在无断裂的延续性,也不存在无延续的断裂性。 对前资本主义的各种社会类型,吉登斯强调它们之间的共性和联系(但不是彼此之间的“延续”,即一种社会类型承接另一种社会类型),而且,对这种共性和联系的认识,也只是停留在“自然共同体”的层面,而没有看到这些共同体向奴隶制和封建制的演化。相反,对资本主义社会,他却只是强调其断裂和质变,而看不到资本主义社会与非资本主义社会之间的联系和延续。 与此不同,马克思既确认了资本主义社会的质变和断裂,也阐释了它与此前各种社会形态之间的联系和延续。例如,资本主义社会和前资本主义社会都存在着商品生产,这是它们之间的联系。同时,商品生产在资本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而在此之前却处于从属地位,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目的是实现价值增值,而此前的商品生产则是为了获得使用价值,这又是它们之间的差别。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是从简单商品生产发展而来的,“资本的原始形成只不过是这样发生的:作为货币财富而存在的价值,由于旧的生产方式解体的历史过程,一方面能买到劳动的客观条件,另一方面也能用货币从已经自由的工人那里换到活劳动本身”。[45]因此,“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从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中产生的。后者的解体使前者的要素得到解放”。[46]这体现了资本主义与前资本主义社会的连续性。同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又不同于奴隶制和农奴制的生产关系。在奴隶制和农奴制“这种关系中,劳动者本身、活的劳动能力本身,还直接属于生产的客观条件,而且作为这种生产的客观条件被人占有,因而是奴隶或农奴。对资本来说,工人不是生产条件,而只有劳动才是生产条件”。而且,“资本占有的不是工人,而是他的劳动,不是直接地占有,而是通过交换来占有”。[47]这又体现了资本主义与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断裂性。标签:吉登斯论文; 资本主义社会论文; 历史唯物主义论文; 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论文; 资本主义制度论文; 社会关系论文; 资本主义世界体系论文; 社会阶级论文; 经济学论文; 经济论文; 社会论文; 阶级斗争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