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难点与对策研究论文_王敏

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难点与对策研究论文_王敏

西安市水务局 陕西省西安市 710007

摘要:农业灌溉水价,是农业节水重要经济杠杆,是对市场机制合理运用进而不断优化配置农业水资源的主要抓手。实施水利改革的一项主要内容,就是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该项改革既能促进农田水利设施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同时也能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升,保障粮食安全生产,特别是能够提高用水效率,更好的建立节水型、集约型农业,对有限的水资源做到优化配置。本文主要结合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过程中的难点,研究提出有效的解决策略,旨在为从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参考。

关键词:农业水价;难点;策略;分析

引言:现阶段和农田水利发展机制相匹配的农业水价机制还不是很完善,和农田水利持续发展的客观需求相比较,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总体进度还相对比较缓慢。由于社会经济的在实际发展中的形式变化,农业水价这一制约农业用水及设施运行管理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所以研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中出现的难点问题,是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首要问题。

1.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过程中面临的难点

1.1改革进程比较缓慢

2016年,国家水利部、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要求要用十年的时间逐步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但结合现阶段全国开展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现状来看,全国有效灌溉面积大约为8亿亩,当前已实施完成面积仅为1.3亿亩。同时大多数省份不同程度出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过程中的方案不详细、不合理的情况,保障措施不具体、部门之间沟通协调不到位的情况,甚至还有一些地区在改革过程中的方案目标不是很明确,任务也不具体,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将影响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整体推进节奏。

1.2配套政策不够细化

当前我国还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农业水权制度,水资源管理中比较严格的“三条红线”之一用水总量控制已经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全面落实,但还没有在行业中进行落实,也就不能有效地细化到灌区、农户以及田块等农业用水体系中。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文件,甚至完全没有结合农业用水水量情况,也缺乏建立精准补贴机制的措施。

1.3一些地区出现畏难情绪

农业灌溉水费,属于一项生产经营性收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后,农业灌溉水费成为向农民直接进行收费的其一项目。虽然灌溉收费与农民买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性质是相同的,但农民自身的水商品意识相对来说还很薄弱,农民对农业水价调整问题是很敏感的,甚至会出现抵触的情绪。况且大部分地区灌溉水费成为农民一项负担,在推进改革中农民顾及方面很多,必然会出现些畏难情绪。

2.原因分析

2.1改革的基础不牢固

现今我国各个地区的农田水利设施普遍都存在着建设标准比较低和年久失修等方面的问题,一些中型灌排泵站设备完好率仅仅在40%左右,其中有60%的中型灌区配套设施还不完善,灌溉的服务意识、服务质量、服务效果也都难以达到农民满意,必然导致水费收缴存在一定的难度。现如今在大中型灌区的支渠以下大部分都缺少着用水计量的设施,农村机井大多只是采用以电折水的方式去进行计量,农业水价的综合改革要求在总量控制以及定额管理的过程中无法得到有效的落实。

2.2由于价格调整的空间存在限制

在我国相关文件中要求农民的水分总体并不明确,现如今我国平均的地表水灌溉水价格在0.09元/m3,大约为总运行成本的50%左右,全国的亩均灌溉用水已经是达到了380 m3,假如水价无法可以达到运行成本中水分的支出基本稳定,那么每一亩可以节约用水190 m3,单方的水节约成本大概在五元到八元之间,不仅仅节水成本比较大,而且大部分地区并没有这么大的节水潜力,因此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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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高改革的对策分析

3.1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

现如今实行乡村振兴战略以及国家节水行动对于促进农业节水有着十分明确的要求,所以必须要提高农田水利的建设,不仅仅需要提高农业发展的基础以及提高节水的整体能力,与此同时也需要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政策,为节水顺利进行奠定坚实的基础。根据中央的实际部署,在今年需要分步完成大型灌区以及重点的中型灌区持续配套以及节水改造的相关任务,尽可能的启动大中型灌区现代化工程的建设,提高大中型灌区在我国粮食安全生产中的地位。

3.2完善改革支持的政策

在提高了财政投入的过程中,需要积极的管理地方政府以及受益主体使用金融支撑的政策,同时鼓励以及引导社会资金积极的参与到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中,建议中央以及地方的财政可以提高对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补助,有关单位必须要完善灌排工程运行中的一些费用补助,其中补助的对象需要扩大到农村集体以及农户等,对以奖代补和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进行明确,同时也需要允许补助资金可以应用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精准补助上,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对于一些大中型灌区而言,其农业水价需要实行政府的定价,然而大中型的灌区末级渠道以及小型灌区的农业水价,可以进行政府定价,也可以进行协商定价。此外供水的价格需要逐步的提高运维成本水平,合理的区别粮食作物以及经济作物,在终端用水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分类水价,从而让农业节水工程顺利开展和实施。

3.3提高农业用水的管理

建议逐渐的把农业灌溉的初始水权可以公平的分配到灌区以及地块,采取农业灌溉用水总量的实际控制和定额管理,对灌溉用水的定额定期修改制度不断进行完善,不断的提高灌区试验站网建设以及灌溉制度的应用。在此之外需要调控以及规范水权的交易市场,积极的去鼓励农业用水权在灌区的用水户以及与用水组织间进行相应的交易。对于在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或者是授权的水行政主管单位以及灌区管理单位而言,可以回收灌溉用水户或者组织水权内的节约水量,其中所回购的水量可以应用到灌区水量的重新配置上,或者也可以对其进行等价交易。但需要着重做好水效率的考核以及问责,形成良好的节水管理基准值。

3.4完善农村水利设施标准化的管理

建议水利部门提出灌区以及泵站等农田水利工程的责任以及安全运行和管理人员等方面的规范化以及标准化的管理要求,同时指导地方细化标准以及制定出相应的实施方案,全面的推广以及应用到农村水利管理信息系统,保证数据可以涵盖全面和及时的更新,在有条件的灌区中,可以大力的推广工程管理的信息以及灌溉的精准化,此外也需要提高农业水价综合的改革试点,促进其宣传工作,打消一些基层干部的顾虑。

总结: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要想促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有效落实,地方政府应该结合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过程中的难点,实施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如果有条件的地方应该尽可能的让政府包揽起来,能够对政府主导地位进行充分的体现,推进水权的完整性。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水价综合改革的积极开展,才能更好的服务于农民,充分保证农业水价具备良好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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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王敏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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