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监察制度改革的路径思考——基于古代监察制度的现代价值考量
蔡望楠
(河北师范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00)
摘 要: 中国古代历朝制度建设中都在努力去建设完备的廉政制度,而在廉政制度中的法制监察便成为必须。从古代廉政制度这一大的制度框架下,去探求其中监察制度的立法、法律贯彻等问题。以从中发现可以为现代制度建设所借鉴的理论或是实践经验。
关键词: 法制史;廉政制度;监察制度
廉政监察制度建设无论在古代封建王朝还是在现代政府治理中都是一项重要内容,是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统治需要规范官吏的行为所必须的,同样的在现代政府治理中为了国家长治久安也需要廉政监察制度来督促官员发挥积极作用。在当下廉政监察建设也是一直被人们提及,而且愈加为人们所重视,我们也希望从中国古代的制度建设中汲取一些养分,探求一些对于现代制度建设的有益成分。
1 古代廉政制度中的监察制度
“廉”是中国古代“儒”家和“道”家思想中评价君子和圣人高尚品德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样也是“法”家十分重视的节操。更是古代中国社会结构认知里想要为官从政的人必须具备的行为准则。而关于“廉政”一词,出现最早的古代典籍是《晏子春秋》“廉政而长久,其行何也?”
中国古代廉政制度建设经历了漫长的时期,也足见其对于封建统治的重要性,而在其中监察制度无疑是很重要的一项内容,无论从整肃官吏,还是更加有效的发挥机构效用,甚至是匡正君主行为,都是不可缺的一环。
2 古代监察制度
2.1 监察立法,监察制度重要依据
监察法律化,是监察制度得以有效运行和长期发展的必然要求。古代监察法律从附于整部法典,又独立成篇,特色鲜明,这些监察法律为我们研究古代监察制度提供了可靠的资料。
先秦时期,对于监察制度的建设大都没有太过深刻的认识,更多的是到春秋战国出现的成文法形式的条文,如晋国“被庐之法”可能是规范官吏的法律。权力监督以成文法的形式公布,更加利于监督机制的运行,有了充分且明确的依据,监督行为更加常规、规范,具有权威性,为之后向监察制度过渡提供良好基础。
秦汉时期的监察法主要体现在律典、诏令、案例、系统的法规等多个方面。《秦律杂抄》中就有关官员任免的法律。从出土的秦墓竹简中看出法律规定内容较为简单,但是却是涉及了监察的各个方面,惩治官吏违法标准、监察官任选、监察官职责行为、监察程序都有所提及。诏令的内容范围十分广泛,在汉惠帝时,更是出现古代第一部专门性针对地方的监察法规《监御史九条》,用以弥补地方监察不足所造成的地方官员滥用职权等诸多问题的出现。到了武帝时期,出现了全国性的监察法规《刺史六条》,这部法规主要为了巩固中央集权,限制地方豪强与地方官勾结而颁布,而且这一法规立法技术水准很高,为后世监察立法奠定良好基础。
发展到隋唐时监察立法已经相当成熟。隋朝在历史上存续时间较短,在监察法律上也没有独立的法规。到了唐代,专门制定了《监察六法》这一地方性监察法规,《监察六法》是以《刺史六条》为基础,监察的对象和范围都有所扩大。六条中五条涉及官吏,一条涉及平民,官吏不再分等,全部纳入监察,中央的监察深入地方基层。对《监察六法》起补充作用的还有出使巡察法,开元八年玄宗遣官员巡察“巡内有长吏贪扰,狱讼冤抑,暗濡尸禄,苛虐在官,即仰随事按举所犯状,并推准格断覆[复]讫闻奏,仍便覆[复]囚”。皇帝通过制、敕、诏、令等形式,针对性指导监察活动。
明清时期,进入封建王朝的最后阶段,监察制度在这一时期也走到了封建时代的顶峰。明朝监察立法在传承宋元的基础上继续细化和法典化。到了清朝根据历代监察立法的成果开始整章建制,并且将整个监察体系配套化。清朝中前期制定大量监察立法,乾隆时期开始编纂的《钦定台规》,后又经嘉庆、道光、光绪等朝续修,可称为中国古代历史上最完备的监察法典。除了《钦定台规》还有其他配套的监察法律,这些数量众多且成熟的立法,保障着清朝监察体制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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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监察法的贯彻实施
再完备的法律条文、法律体系,最终目的是指向具体现实活动的。要在实践中实现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抽象的规范转化为现实。监察立法多么周密、细致,要由实践去查漏补缺,所以监察法的实施变成为监察活动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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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构运转、监察法有效实施,都少不了监察官员这个中介,因此在秦汉监察制度初步形成时,在监察官吏选用、履职、奖惩等就有了相应的制度,保证监察官严格、依法履职。
在选任官吏上,方式多样,要求也有所不同。汉朝有皇帝亲自出题的策试方式、考察、推荐是、审核后任用的察举方式等选任方式。而唐朝则多为敕授制,由皇帝亲自选任。考核方式上,如唐朝有岁课和定课,岁课是针对基层机构设置,一年一次;定课针对全国四品以下官吏,而且监察这一特殊群体还会有另外的专门考察。明朝有考满和考察,考满针对官吏在任内的德、才、劳等方面的考核;考察针对京官六年一次、地方官三年一次的考核,各级各类都囊括在内。
2.2.2 监察方式
古代监察制度,在中国古代制度文明中取得丰硕的成果,是历朝历代统治者的重视,以及不断吸取前人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又发展自身制度才得以最终形成。每一代监察制度,不论优点、缺点都是不可忽略的。即使古代监察制度是处于封建社会这一历史条件下,有些根本性的痼疾无法消除,但是其中进步性的经验、思想仍可以为我们思考、借鉴。我们现代的监察体制在构建时,也可以通过吸收、借鉴的方式完善自身的制度,但是无论借鉴任何经验都是为了找到属于自身特色的制度体系。
古代监察所涉及范围很广,对于官吏的监察从中央到基层全部要纳入其中。监察的部门涉及立法、行政、礼仪、军事、司法等诸多部门。而在监察范围里很特殊的一点,是对皇帝的监察,到唐已发展完善的言谏制度,其中很大的作用是对皇帝的监察,可见古代监察制度监察人员范围覆盖上到皇帝下到官员的所有人。
秦汉始创监察制度起,监察活动就被分为立法监察、司法监察、礼仪监察等不同门类,也奠定了以后各代监察活动分类的基本框架。在秦汉监察活动分类的基础上,各朝代又有细化,到了魏晋南北朝又增加行政、人事监察。到了明代更是将军事纳入监察范围。“明天顺八年,派遣事中、御史各一名,巡察各兵营上操的将士。明成化元年,派遣事中、御史巡察各兵营的违法行为,发现要如实弹劾”。
3 古代监察制度经验价值
从政治文明出现,对于权力的制约就是人类一直探索的问题,无论古代现代政治制度的性质发生何种变化,对于权力制约监督是不变的,总结前人得失、以史为鉴找寻现代政府权力行使与监督制约的科学路径。
3.1 善于吸收历代经验教训
秦汉时期,谏官和谏官之外的监察官是分开的,谏官的主要方式有朝议、奏事、对策三种。谏官之外的监察官则是弹劾、处理奏章、考课、检查等方式,巡查时可以采用明察或是暗察的方式。到隋唐,监察方式大体上还是弹劾、言谏、巡察、纠举等。各朝监察方式在大体上是类似的,只是有时会在某种监察方式上有所侧重。如明朝时,极为注重巡察地方,对于巡察地方的官员职权等都有详细规定,官员巡察地方发现官员不合规行为,可以予以罢黜,以警示官员。官员有学识不足,年老不足以担任职务的,巡察官员可以官员评语中予以说明。
2.2.1 监察职官管理制度
3.2 监察制度的法律化
选取在该院进行治疗的60例糖尿病患者展开研究,采用随机分配的方法将其划分为两组,研究组和对照组均为30例。所有纳入研究的患者均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所发布的关于糖尿病评测以及分型标准[2],所有患者均知情该次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对照组包括16例男性,14例女性,年龄 40~75岁,平均年龄为(58.4±6.7)岁。研究组中男性、女性分别为17例、13例,年龄在 38~76岁范围之内,平均年龄(59.1±6.9)岁。 两组患者一般资料具有可比性,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第四步,应用Surfer软件标定图名、图例等,通过生成的网格节点数据绘制铁路线路翻浆冒泥病害底界的等值线平面图。
2.2 穿刺结果 所有病例中,28例经穿刺活检病理结合特殊染色直接确诊(见图2),但其中2例仅提示真菌感染,未明确特异病原体,其余26例明确了感染病原体,诊断敏感度、特异度分别为:93.3%、86.7%,诊断时限为送检后1h至1周。确诊的肺真菌病分别为:肺隐球菌病19例,肺曲霉菌病4例,肺接合菌病(倾向毛霉菌病)2例,肺马尔尼菲蓝状菌病1例。2例未确诊,1例提示肉芽肿性炎,经氟康唑治疗有效,临床诊断肺隐球菌病,另1例外科术后病理证实肺毛霉菌。
在当代中国各种体制改革的经验中,人们也逐渐认识到立法的重要作用,认识到改革立法先行对于促进改革顺利进行的保障和推动作用。现代监察制度改革重视立法保障作用,其实与古代监察法律保证监察体制运行是有一致之处的,也说明了古代与现代制度是有可以“沟通”之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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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监察范围广泛
2.2.3 监察活动
从古代监察制度整体进程可以看出,监察制度日渐成熟的标志是监察立法数量、质量的一步步提升。秦朝时只有散见于《秦律十八抄》、《封诊式》中零散的有关监察的条文,不成体系。经过封建社会漫长岁月的发展,到了清朝法典、细则完备,其中《钦定台规》更是集历代监察法律的大成,成为最为完备的监察立法。伴随着监察立法的成熟,监察制度,在清朝也达到鼎盛。
近年来随着素质教育的推进,虽然越来越多的准大一新生在高考填报志愿时,通过网络及相关的指导机构,了解了专业培养目标、专业所学课程、专业内包含的相关职业,大致选择了与自己兴趣能力相匹配的专业,但是在踏入大学之门后,面对大学里各种各样的社团、学生组织,丰富多彩的学生活动,特别是自由自主的大学氛围,学习上没有人督促和监督,突然不知道如何在学校里举办的各种活动和繁重的课业负担之间找到平衡,整天忙碌却不知忙碌的是什么,没有一个明确的方向和目标。
在当前的监察体制改革中,监察对象范围的变化,无疑是人们广泛关注的重点。将更多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弥补之前监督范围的缺失。通过监察体制改革,进行监督、调查、处置,更好规范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现代监察制度改革扩大监察范围,与古代监察覆盖面广泛是有某些想通性的。
3.4 监察官自身受监督
监察官作为一个监察他人的主体,自身所受之监察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监察官这一官吏中的特殊群体,其任用、考核、奖惩也都显示出其特殊性。监察官任用条件对于正直、廉洁都会格外重视,考核办法较之官吏的一般办法还会有专门办法对其进行考核。这些都是对监察官自身的监察监督。
在监察体制改革中,监察机关监察权进一步扩大,伴随着是人们对于监察权过大可能导致滥用的担忧。所以监察改革中对于监察机关本身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的体系构建也成为制度建设的关键一环。采取改变机构设置等方式,从而加强内部监督。外部则广泛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以规范监察权力的实现。无论从古代到现代,监察制度建设都不曾忽略对于监察机关本身的监督,这再次说明了古人智慧在现代仍可找到借鉴之处的又一例证。
3.5 监察独立性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从设立之初,就是垂直领导。在汉朝完善了中央御史机构后,地方上设置了监察区,监察区直接受中央御史机构以及皇帝领导,不受其他机构、官吏干涉,自此之后各个朝代监察体系大致沿袭汉朝。垂直领导,能够高效率的完成监察工作,减少因机构、部门沟通调度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消耗。而且垂直领导,与其他行政机构独立,可以避免受到其他行政部门的干扰,影响监察的独立性。
当今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监察独立性的问题,现在监察体系自成一体,减少之前因资金等问题受制于行政部门,而难免受到行政机构干预的问题正在得到解决。其他一些问题也在监察机构垂直领导后逐步解决。
4 结语
在古代监察制度发展来看,每一朝代都有其特点、优势,但是最终都未越过朝代更替的结局,封建社会进入现代社会,社会性质已经发生变化,在制度构建上如何克服某些缺点、不足,是我们必须注意的。从监察体系改革试点,到现在监察制度改革全面推行,我国的制度建设者正在一步步科学、合理的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监察制度。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是权力有效运行的关键,也是整个国家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关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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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广州工商学院协同育人平台建设项目“互联网+背景下新型读书学习平台与模式的构建”(ZL20161225)。
指导老师: 陈雍,张晓。
作者简介: 蔡望楠(1993-),女,河北石家庄人,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法学理论专业。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19311/j.cnki.1672-3198.2019.21.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