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英国宪政史研究的新理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理路论文,宪政论文,史研究论文,纪英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孟广林(以下简称孟):阿莫诺教授,很荣幸地与您讨论有关中古英国宪政史的学术问题。多年来,这一学术领域一直为当代史学家所瞩目。这是因为在西方,英国是第一个系统地建立近代西方民主政治制度和价值观念体系的国家。因此,人们在探讨西方近代民主、法治的历史源头时,常常倾向于发掘中世纪英国封建政治史中的宪政因素,诠释其中的所谓“日耳曼民主传统”,将1215年的大宪章视为自由、平等的“圣经”,进而夸大中世纪英国议会制度对王权的制约作用。而19世纪以著名史家斯塔布斯为代表的“牛津学派”,就是这一理路的开启者。他们据此所诠释出的宪政主义史学传统,对西方史学界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一个多世纪以来,诸多有关中世纪英国宪政史的论著,都或多或少地带有牛津学派之学理的印痕。当然,也有不少学者不断地对这一学理进行挑战和修正,欲图从其宪政主义史学传统中破茧而出,寻觅新的研究理路。因此,我想知道您对斯塔布斯的学术理路及其成就的评价。
M.阿莫诺(以下简称阿):斯塔布斯对中古英国宪政史的诠释,的确有不少是过时了,其学理模式已经是一种旧样式,他的一些解释,如认为贵族迫使约翰王签订大宪章代表的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兰加斯特的亨利所发动的推翻理查二世的事件是促使英国宪政制度变革的“革命”等等,都带有明显的主观臆测的色彩。但必须看到,斯塔布斯无愧为英国宪政史研究的伟大奠基者。他在 19世纪中期就投身于这一事业,他对文献资料的搜集、整理与解释,都是开拓性的与创造性的。当然,他的学理模式的确有着某些缺陷,如夸大英国的所谓“日耳曼民主传统”。
但斯塔布斯对后来史学界的研究也产生了重要的正面影响。不少富有成就的史学家,都受过他的学术成就的熏陶。例如,图特在英国行政制度史研究方面的成就就是如此。图特在研究中注重阐发君主与贵族为控制王国的政府而斗争,特别是在14世纪为控制国王的内府而展开的斗争,就是受了斯氏有关观点的启发。[1]再如,威尔逊后来出版的四卷《中世纪英国宪政史》[2],也得益于斯氏的著作。威氏的这四卷本,既有自己的长篇阐述,也有相关的资料汇集。其中所采用的编年与记事相结合的方式,明显带有斯氏影响的痕迹。我们评价一位史学大师的学术地位,一方面要看到其存在的缺陷,不要机械地因袭其旧的研究理路,但更多的是应当以他在当时的建树作为标准,并从中吸取一些有价值的营养。
孟:这些年来,您似乎一直以新的理路来进行探索,这不仅表现在您始终注重克服牛津学派的负面影响,而且表现在您试图拓展英国宪政史范畴的学术空间。您的《爱德华三世的统治:1327-1377年英国的君权和政治社会》一书即可为证。在该书中,您依据“政治社会”这一新的学术概念,来有机地、全景式地阐明14世纪英国的政治制度与政治生活。在此,我想请您具体地解释政治社会这一概念的含义,以及它对英国中世纪宪政史研究所产生的学术效应。
阿:政治社会这个概念并不是我的发明,它是G.L哈里斯在《中世纪后期英国的政治社会和政府的成长》一文[3]中首先提出来的,一些学者逐渐采用,但研究的重点则不同。如S.佩林研究个郡的乡绅[4],而我则将视野扩大到社会各主要阶层。与包括牛津学派在内的原来的史家侧重于研究政治制度、政治思想、法律学说不同,这个概念的意旨在于从各种政治群体的政治倾向、政治活动、政治联系上来考量中古英国宪政史的发展演进,其所涵盖的内容也就更加宽泛与厚重。进行这样的研究,将从更深的层次上揭示王权与议会之关系的演变,揭示宪政制度发展的社会基础,应当说这是一种很有意义的新理路。实际上,这样的研究取向早在哈里斯之前就开始了。著名史学家K.B.麦克法兰对中古后期英国贵族的研究[5],将注意力集中在贵族内部的政治群体联系上,为研究14、15世纪英国社会政治结构的特征与演进开辟了新的路径,有关所谓的“假冒的封建制度”(Bastard Feudalism)①的学术问题的研讨从此逐渐展开。哈里斯受麦氏的影响很大。此外,后来的E.波威尔、R.霍诺克斯、C.卡蓬特、 S.拉班等史学家都是沿着麦氏的理路而展开研究的,在探讨中古英国特别是后期的社会政治结构上取得了骄人的成绩。[6]
孟:这样看来,新一代的英国政治史家的确与其前辈有一个明显的不同,那就是从对中央权威、制度、学说的研究转向对地方政权、社会政治结构与政治群体的研究,这样的新理路的确是值得我们注意的。那么,您对政治社会的研究聚焦在哪些问题上呢?
阿:14、15世纪的英国社会,在社会分层上已经显示出多级化的特征。一方面,传统的大贵族仍然拥有很大的权势,对君主政治的影响不可小视。另一方面,一个新的土地精英群体——乡绅开始崛起,对地方政治的影响逐渐明显。随着城市市民阶层的兴起,其代表在下议院中开始崭露头角。由此,我对政治社会的研究,主要是要考察这些阶层在政治活动中的相互联系与相关行为模式、思想倾向,以及它们对议会君主制下的地方政治的实际影响。其中,尤其关注贵族对其家臣、随从的“庇护”制。这些被庇护的中小贵族位于乡绅之上,他们接受贵族的金钱报酬,对主人效忠,提供包括服兵役在内的服务。这种私家的统属和依附关系,使得贵族在14、15世纪继续在政治上扮演重要角色,不仅有力地控制着地方政治,而且也有力地影响着中央的议会政治,并且不断地发动内战,最终演化成著名的“玫瑰战争”。实际上,这样的研究应能对所谓的“冒牌封建制度”及其政治影响作出深度诠释。
孟:您愿意接受这个所谓的“冒牌封建制度”的学术概念吗?如果是,那么究竟应当如何理解“冒牌封建制度”对英国宪政王权的影响呢,如议会、君主的政策和地方政治等等。
阿:一般而言,我倾向于遵循这样的观点,即中世纪后期的政治社会更多的是“平面式地”而非“垂直式地”集中,即是说,在封主和其家臣之间的垂直纽带的确是存在的,有影响的。然而,这种纽带在日常的约定和危急时刻,它都是一种包含了常常为政治观点和行为所决定了的人的社会地位的纽带。我不认为我们可以将这个实际过程界定为“冒牌封建制度”,也就是说,它是一种反映了私家联系或公共生活的特征或本质的必然性,不能以费用和年收入的现金关系来替换“纯粹的”封建制度。这种必然性也不否定领主权本身是中世纪后期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至少是因为那些常常是大贵族的“冒牌封建制度”的依附者的乡绅,本身就注重对依附农民实施有效的领主权,故拥有领主权仍然是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和政治生活参与权的关键。
孟:您的意思是说,所谓的“冒牌封建制度”并没有改变封建制度的核心要素——领主权,这一观点十分精辟。我总是在想,一些西方史学家主要是想用这一概念来诠释15世纪英国封建政治动荡混乱的局面。在他们看来,大贵族与其家臣的联系,已经不再是用土地分封与封建效忠来维持了,而是用纯粹的金钱利害关系来维系,这也就使得早在1086年威廉一世在“索尔兹伯尼誓约”中所确立的“我的封臣的封臣也是我的封臣”的封建政治原则化为泡影,兰加斯特王朝的孱弱和玫瑰战争的爆发也就成为必然。这当然有一定的道理,不过在我看来,到了15世纪,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封建大贵族改用货币来笼络臣属是最为便捷的与可行的,这样的方式实际上是英国封建制度发展的一个特征,正如您所说,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领主权的人身依附关系的本质。这里有一个奇怪的现象,那就是一些史学家一方面以这样的新概念来针砭大贵族对王权的反叛,另一方面却反复强调“王在法下”,论证法律对英国王权的限制,甚至将贵族对王权的反叛也看作是“王在法下”的集中体现。于是,就有了所谓的“兰加斯特宪政主义”[7]的观点,为15世纪前期英国王权的相对孱弱赋予了近代宪政的意义。您认为“王在法下”的确是当时英国君主政治的一个基本特征吗?
阿:我将倾向于说当然是。在中古英国,国王受到法律的限制,必须按照法律来统治,这种“王在法下”或“法大于王”几乎是各个主要阶层的主张。有的史学家用“封建契约”来对之诠释,有的则用盎格鲁·撒克逊的“民主传统”来说明。而我的依据则是国王的行为要向上帝负责这一颇具神法色彩的思想,这一思想来自于中古英国民众所生活在其中的基督教文化,无论这种文化是以学者的方式还是以“流行的”形式被接受的。在较低的民众层次上,当时的人们将法律常常看作是有关财产的普通法,认为这反映了上帝的意志,永远不变,而其所具有的恒久性则是他们自身利益的最佳安全保障。正因为如此,14世纪的思想家常常忧虑于这样的观点,即国王可以干预普通法的进程,用一种偏袒的方式去为他所宠的派别追求利益。在当代史家中,根据E.波威尔扩展和C.卡蓬特精心阐发的理路,这种对财产的普通法的极神圣之本质的信仰,是15世纪民众主张其“权利”和限制王权的观点的基础。它在记录反对理查二世的档案中被最戏剧性地表述出来,正如你知道的那样,它谴责理查二世的这种独裁主张:“法律在我的嘴上,在我的胸中。”而民众则始终认为,法律应该超越于君主垄断或控制的范畴。
孟:我并不否认中古英国的封建君主制带有“有限王权”的特征,但我们也看到,在中古英国,一些著名的君主,如亨利二世、爱德华一世、理查二世,都常常以自己的意志和个人权威来实行统治,不断突破法律的限制,专制或独裁统治在中古英国的君主政治中并没有完全消除。在我看来,是“王在法下”,还是“王在法上”,或者说王权是“有限”的或专制的,从根本上说,并非是由某种传统或文化决定的,而是由王权与其他政治群体之间的政治实力的对比所决定的。
阿:你说的这个实力对比是指什么呢?在当时的英国,君主对经济、政治、军事与思想文化的控制只具有相对的优势,且受到诸多的限制,贵族、教会乃至其他阶层也具有不同程度的相对的独立性。
孟:这些当然不能否认,但一般而言,如果是一位有为之君,这种实力对比的天平就会明显向王权倾斜,促进其权力的强化。因此,我所说的实力不完全是一个数字的机械对比,它还应包括君主对社会各阶层的凝聚与控制状态,而这又常常取决于君主个人的魄力、品格与能力,同时也要受到当时历史环境的影响。一个有为的君主在合适的环境中能够成功地分化、整合与驾驭社会的主要政治群体,从而使实际力量的对比发生对其有利的很大的变化。
阿:这样的分析不错。我并不认同“兰加斯特宪政主义”的说法。废黜国王是一种脱离正轨的现象,这一可以为日后的宪政史奠定基础的观点,对于国王和他们的臣民来说却都是异己的。兰加斯特王朝的创建者亨利四世在1399年废黜理查二世后,议会在会议的组织和国王内府的财政事务方面,给予了君主以特别的压力,这表明这个政治组织更多地倾向于宣示自己的存在。然而,这远未表明基本的宪政结构被改变了或王位已经成为这个政治组织的赠礼。废黜国王意味着单个国王的失败,而不是王权的沉沦。实际上,15世纪兰加斯特王权的相对孱弱,主要是由于该家族在取得政权的合法性上始终困扰着王权的发展,不能最大限度地获得贵族特别是大贵族的支持,再加上约克家族的崛起而逐渐与之相抗衡。但我们不能不考虑到,我上面所说的法律制约王权的普遍的观念仍然发挥很大的作用。福特斯鸠的宪政王权的思想,恰恰是这种观念的集中的表述。
孟:福特斯鸠的《论英国的法律和习惯》、《英国的政治》[8]两书我最近翻过,其中的确包含着“法大于王”和议会限制王权的主张。应当承认,这样的系统表述并非空穴来风,它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政治现实。但我们似乎应当考虑到,中世纪思想家的主张并不完全等同于政治现实,甚至常常是与政治现实相悖逆的。在某些特定的时期,思想家对某种政治规则强调得越多,越说明这样的政治规则在现实中缺乏。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
阿:福特斯鸠等人的观点是真诚的,实际上表达了15世纪后期日益成长的学者团体的责任,其中的确包含着宪政思想的因素。应当注意的是,在探寻当时的宪政主义思想时,不要局限于福特斯鸠等人的理想和话语中,而要放宽视野,同时也考察当时的法律记录、议会档案与文件、编年史的内容等,这样,才能发现一种政治的和宪政的文化基础。
孟:您所说的政治社会似乎并不包括农民阶级。在中国古代政治史的进程中,农民阶级的观念、行为对封建皇权的交替、政策都曾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在英国也曾爆发过农民起义,如1381年的瓦特·泰勒起义等。对这些起义的影响,著名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家R.希尔顿曾经作过不少探讨[9],但主要是局限在对经济社会之转型的研究上。我想知道您对农民起义之政治影响的分析。
阿:农民阶层虽然并没有直接卷入中世纪的君主政治,但他们理应被看作政治社会的一个部分,尽管不是重要的部分。实际上,自13世纪后期劳役地租逐渐废止始,英国农民对市场的参与、出外务工的现象多了起来,对领主的依附性日益弱化,对国家政权的存在及其功能有了朦胧的认识。因此,在瓦特·泰勒起义过程中,农民抨击“邪恶”的朝臣推行暴政,谴责领主贵族的贪婪,甚至否定封建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但农民却始终没有将矛头对准君主,反倒是将“公平”、“正义”的渴望寄托在君主身上。农民也是拥护君主的,不过他们的理想不是宪政理想,而是带有乌托邦色彩的“人民君主制”的理想。至于说影响,我们很难在政治和经济之间作一严格的划分。这次起义后,农奴制受到巨大冲击,作为自由农民的“公簿持有农”逐渐产生。同时,统治者不得不调整政策,当时的国会经过争论,废止了征收人头税的政策。当代有的史学家认为,中世纪贵族运动的延续产生了近代“光荣革命”,而农民起义对推动英国的宪政发展没有什么意义。这样的看法究竟能否成立,是值得怀疑的。
孟:就政治社会研究我们讨论了不少问题,从中我深深地感觉到,在英国中世纪宪政史的研究方面,由于各种历史资料特别是国会、政府和教会的各种相关档案的搜集、整理,已经日益齐全,依靠新的史料的发掘来进行创新性的研究已不太现实。在此情况下,西方史学界似乎一直试图在理路及其相应的方法上寻找突破口。您的《中世纪英国的政治生活》一书,显然也是您在这方面努力的一个收获。您能谈谈研究方法更新对史学研究的意义吗?
阿:情况的确如此。经过数百年的努力,有关中世纪英国宪政史的各种正式的官方和教会的文献,还有民间的编年史、政治诗歌等都整理得差不多了。另一方面,相关的研究在相当时期内还在思想史、制度史的旧轨道上徘徊,但回旋余地不大。例如,自20世纪图特出版了多卷本的行政制度史后,后来的学者只是小修小补,始终难出其右。这样,当然就得寻找突破口,于是,王后史、贵族家族史、人物传记、地方行政史等逐渐勃发。一些学者与我一样,力求在综合基础上作出新解释,于是才兴起政治社会、政治共同体、政治生活之类的研究。这样的研究的确与吸收新史学的方法有很大关系。实际上,对历史研究方法的更新,西方史学家特别是中青年学者都存在着共识,并且普遍存在着一种紧迫感。前一段我去意大利开一个学术讨论会,研究方法成为会谈的热门议题,不少中青年与会者甚至同呼口号:“方法学!方法学!”可以这样说,对我们而言,要取得突破性的成就,借鉴或寻找好的研究方法十分必要。当然,这样做并不意味着喜新厌旧,我们同时也要注重从以往的学术传统中吸取有益的东西。
孟:这些年来,法国年鉴学派所开启的“新史学”思潮值得重视。受其影响,我们不再局限于典章制度史、思想史、军事史、法律史的传统研究领域,而注重于研究“从下往上看”(history from below)历史,社会史的研究日益拓展。然而,历史研究是一个没有止境的“常青”的领域,时代变迁与人的思想变化不断要求人们重新审视与解读历史。因此,传统的政治史领域并没有过时,何况其中许多问题颇有争论,运用新史学的方法来对之研究理应引起史学界的重视。
阿:我并不认为新史学仅仅是指与年鉴学派所联系的新的理论与方法。对我本人最近的著述产生更多影响的是“新历史主义”,这来自于诸如 P.斯特伦[10]之类的学者的著作中的文本研究和举例。新历史主义关注中世纪的文本,无论它们是政府的文件还是富有想象力的文学作品,用它们来重构那些作者及其作品的接受者的精神和文化世界。我们从这样的观点中了解到了这个时期的许多政治状况,至少是拓展了我们可以用来构建中世纪政治行为模式的资料范围。至于说新史学的“从下往上看”的理路,我认为新历史主义史学家的著作,如S.佳斯提斯的《作品与反叛》[11]等,有助于我们发现那些文本没有记述的人群的精神世界,证明在中世纪后期的英国,的确存在着一个“大众的”政治文化。我和其他学者已经用此作为历史证据来试图说明,国王的政府到底对政治进程的渗透有多深刻,各政治群体参与和被排斥在这个进程之外的程度究竟有多大。
孟:新历史主义是当代西方滥觞于文学界进而流播于整个人文学科的一种理论,这一理论之“新”,主要表现在其不再将作家或作品视为与社会或文学背景相背离的独立的统一体,力图寻找文学与历史、文本与语境之间的内在的有机联系,故有学者认为它的基本特征是“文本的历史性和历史的文本性”。[12]在该理论看来,一切文本都具有特定的文化性和社会性,要对过去的社会有一个真正的、完整的了解,就应当致力于包括官方文献和民间文学在内的所有文本的研究。用新历史主义来研究中世纪英国大众的政治心态,进而考察它与君主政治的联动关系,撰写“鲜活”的宪政史,这样的工作是非常有意义的,并且在相当的程度上是与年鉴学派的学术方向相契合的。
阿:我的意思是想指出,在后期中世纪史的历史学家中,有一种脱离纯粹的年鉴学派理路的倾向,年鉴学派的史学家们本身也呼吁“恢复事件原貌”和“进入政治人物传记”(勒高夫语)来研究。文本学者对“文献的”来源的重新发现则规劝政治史学家,他们的核心资料重要,也比此前所认为的那样更主观。
目前,在中世纪后期英国的政治话语研究上,许多工作正在展开,试图认识到,我们所知道的在都铎王朝时期流行的论说,是否可以追溯到15世纪甚至14世纪。相应地,这又提出了有趣的问题,如是否中世纪后期的政治语言是拉丁语、法语或英语,在这一时期,这三种语言之间的均势的转换是如何发生的,等等。我认为,如果没有来自于年鉴学派以及其他学派的新方法,这些问题是不会被关注的。
孟:谈到年鉴学派的新史学方法,我自然想到由该学派的创始人马赫·布洛赫所倡导的历史比较方法。对两个同类的历史现象进行对比,阐明它们的类似和差异,并深入阐明形成此异同的原因,是很有意义的。一项高水平的历史课题研究,既需要大量翔实的历史资料来作支撑,也需要用比较的开阔视野来发现新的问题,作出独到的诠释。运用比较方法来研究政治史,想必也会引起您的重视。
阿:在我看来,由于一直到最近在历史学科中普遍缺乏相关的训练,历史比较研究素来被英国的政治史家所忽视。但说实在的,这也是由于英国的历史学家拥有如此丰富的材料资源,以至于他们满足于将自己的研究限定在英国的历史课题和档案上。正如布洛赫所证明的那样,当材料本身不足时,比较研究允许研究者去作假设,去构建一个可能的历史现象模式。我的意见似乎是,简单地展示历史现象的类似与差异的比较,不如使用比较方法去弥补直接资料的缺乏更有意义。不过,历史比较要做好是非常困难的,许多英国史学家都对之退避三舍,因为它似乎意味着要成为两个领域的专家。我们专业的历史文化让我们不具有这种专长,而制约着我们的研究文化的短期行为,则意味着没有动力去再训练和发展新的专门化研究。
孟:不过,据我所知,也有英国史家提倡历史比较和进行尝试的。巴勒克拉夫的《当代史学主要趋势》一书就有“比较史学”一节,论述历史比较方法的重要价值。[13]此外,著名的政治史家厄尔曼正是将中古英国的政制、政治思想与西欧诸国特别是法国的状况作比较,撰写出他的那几本名著的。[14]谈到比较研究,中国史学界这些年来也非常重视,其中就有中西封建君主政治的比较。自从法国年鉴学派提倡比较研究以来,西方史学界虽然有人开始注重比较,如前面所说的厄尔曼,但真正进行中西历史特别是封建政治史比较研究的学者极少。这一领域的研究,可以对西方长期流行的“东方君主专制”与“西方有限王权”的截然划分的解释模式进行新的思考,也有助于我们深化对西欧特别是英国的封建君主制的认识。但通过比较,我们在看到两者的差异性的同时,也看到它们之间所存在的某些类似性。例如,两国的君权是不是有限的或专制的,其实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就中国而言,君权不仅受到儒家政治文化传统的限制,在某些时候也受到社会政治力量和制度的限制。例如,在我国的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贵族豪强不仅要挟君主,而且控制了国家官员的选拔权。而在我国的明朝中后期,宦官专政对君权的扼制也很明显。我最近在杜伦大学历史学系所作的报告《有限王权或专制君权——中英封建君主政治的比较》,就试图阐明这些历史现象,那里的英国同行对此很感兴趣,给予了诸多支持和鼓励。
阿:我知道这件事,普里斯维奇教授已将你的报告邮寄给了我。粗略浏览后我感到非常有趣。英国的史学家不倾向于作你所进行的这种比较研究,也就不经常去探询你力图要解释的这些宏观的和有趣的问题。因此,我发现,这篇有激励性和有益的论文值得一读。我目前还提不出具体的意见,只是觉得你还可广泛地涉猎有关英国封建君主制方面的著作,将这一问题作一系统的研究。英国的学者如厄尔曼等的确注重比较研究,但那是对西欧诸国进行比较,在这方面,因文化、语言方面的近似,当然具有可行性。但要谈中西比较或中英比较,对英国的绝大多数史学家来说,现在还不可能,原因就是我前面所说的缺乏普遍的训练,做起来很困难。我当然希望中国的同行在这方面努力,任何寻找新途径的学术尝试都是有益的。我们期望着你们不断地为英国史学界提供这类研究的新信息与新观点。
注释:
①所谓的“假冒的封建制度”,是英国史学家用来诠释中古后期英国社会政治的一个术语。一般而言,它是指一种封建贵族内部的社会联系,这种联系将中古后期的中小贵族与他们各自的大贵族封君联结在一起,使那些作为封君的大贵族得以逐一行使政治权力,崭露头角,与其地位相匹配。在此联系中,封君赐予土地的现象相对较少,更多的是用周期性付款的方式来笼络封臣。如果没有这一联系,中古后期的英国大贵族将难以维持对各自地方的统治,也不能在国内外从事战争。不少西方学者认为,研究这一问题,对于理解14、15世纪英国的战争、地方政府、司法、公共秩序以及它的政治与社会结构,显得十分重要。参见M.Hicks,Bastard Feudalism,London,1995; J.G.Bellamy,Bastard feudalism and the law,London,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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