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视听资料

论民事诉讼中的视听资料

郭翔[1]2003年在《论民事诉讼中的视听资料》文中提出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世界第叁次科技革命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大量科学技术被应用于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们生活的提高,录音资料、录像资料、计算机生成资料和其他高科技设备生成资料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出现,成为一种能够反映案件事实或者与案件有关事实的信息资料。各种新类型信息资料的出现,给传统的民事诉讼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对此,各国纷纷做出回应,或修改原来的民事诉讼法、证据法,以原有的证据制度调整这些新类型证据,或通过制订专门的法律,以新的规则对这些新类型证据加以调整。我国《民事诉讼法》将这些新类型信息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加以规定,并以视听资料作为它们的名称。但自我国民事诉讼法将视听资料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加以专门规定以来,对于视听资料的名称是否合适、视听资料的具体范围应如何划分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由于视听资料出现的时间比较晚,相关的理论还不成熟,对视听资料的特点、视听资料与其他种类证据的关系、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基本要求等问题,人们也有不同的看法。尤其是近年来,随着人们对隐私权保护的重视,私录资料的合法性问题成为了人们关注的一个热点。但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视听资料的规定并不完善,这就导致了实务界对有关视听资料的规定在理解上存在疑问,各地对视听资料类证据的态度并不统一。然而目前我国民事诉讼视听资料的理论研究还很不成熟,司法实务缺乏应有的理论来指导。立法上的缺陷和理论研究的不足,影响了视听资料作为一类独立证据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司法实践迫切需要有成熟的理论来指导。因此从理论上分析民事诉讼视听资料的若干基本问题,建构我国民事诉讼视听资料的理论体系,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本文正是基于上述目的,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视听资料的规定入手,结合我国司法实际的具体情况,对视听资料的名称和范围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认为视听资料的名称具有相对合理性,其范围从解释论和立法论上可得出不同的结论。通过运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解析了视听资料证据能力、形式证据力和实质证据力方面的基本要求。通过分析我国民事诉讼和司法解释对私录资料的规定,重新建构了我国私录资料合法性的判断标准。

李强[2]2016年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二元司法体制下,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单纯案卷审查模式局限性较大,享有和行使调查核实权是顺应司法规律的必然选择。本文综合考察了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探讨如何从规则和操作层面有效完善和妥善行使的具体问题。全文由六章构成。第1章探讨选题意义,剖析研究现状,运用规范分析、文本分析和实证研究等方法,概述研究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目的和价值。第2章系统梳理调查核实基本理论,借鉴已有成果,剖析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涵义、属性、特点、功能作用,揭示权能的实施主体和行使对象。概括设置与行使的基本原则,提出坚持合法、比例和效益原则,剖析其内涵要求。辨析其与法院调查取证、律师调查取证及职务犯罪初查侦查等的区别与联系。第3章从历史研究角度,运用文本剖析方法,揭示与解读检察机关调查权的演变轨迹和发展过程,吸取经验教训。随着2012年民诉法修改,相关规范逐渐明确,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力,由应然变为实然、由争议变为共识、由不被重视变为深受重视,适用范围逐渐拓展,具体手段走向复合化、多元化。第4章运用实证研究法,从类型分析角度,剖析典型案例,探讨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在监督生效裁判、审判违法行为和执行程序中的运用,论述其在认定事实、证据采信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实践中,针对伪证案件、虚假诉讼案件及书证等新证据,以及对相关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核实,最为常见。实践情况有很多共同点,也有许多细微差异。实践案例层出不穷,只能作有条件的调研。第5章结合实证案例、数据信息,采取批判研究法,探讨与剖析调查核实权规则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不足。高检院两个司法解释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是职权色彩较为浓厚,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不够、效力保障不足。实践中,运行环境有待优化,方法手段无法满足办案需要;地区间好恶明显、使用频度差异较大;重实体轻程序倾向、违背形式或程序要件,存在乱作为、不规范现象。第6章从充实强化与制衡约束角度探讨如何实现调查核实权合理化、规范化问题,既应保障需要,也要避免滥用。调卷、询问、勘验鉴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核实等规则都有充实强化空间。检察官应履行客观公正义务,维护诉讼诚信原则;强化权利保护观念,适当淡化职权色彩,强化制衡约束。

图雅[3]2013年在《论我国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的证明力》文中研究表明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民事诉讼证据,是随着科技的发展逐渐被法律所认可,从而引入到民事诉讼中来的。尽管出现时间较短,但是视听资料证据以其高度直观性和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次将这种新技术证据作为独立的民事诉讼证据加以规定,并冠以“视听资料”的称谓。相比于世界上其他国家将视听资料归于其他证据种类的做法而言,我国立法中的这一规定可谓是创新之举。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经过了两次修订,均没有对视听资料这种证据类型进行修改,同时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都给予了民事视听资料证据制度一定程度的重视,但是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和理论研究的不足,直接影响了视听资料证据应有作用的发挥。因此,系统构建我国民事诉讼视听资料证据制度的理论体系来指导司法实践已刻不容缓。正是基于上述目的,本文从民事诉讼视听资料证明力的基本理论入手,对民事诉讼视听资料证明力的域外立法进行了比较研究,在对我国民事诉讼视听资料证明力的现状进行充分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视听资料证明力规则的具体建议,以期丰富我国民事诉讼视听资料制度理论研究成果,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进而为我国整体证据制度的完善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王瑶[4]2007年在《刑事诉讼中的视听资料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作为技术证据时代的典型标志,视听资料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依据最先进的科学原理,采用最新科学技术成就所产生的高精尖仪器与设备,对案件相关事实的记录与再现。作为我国叁大诉讼法新规定的独立的证据种类,视听资料无论是在基础理论方面,还是在司法实践的运用方面,都存在着定性模糊、缺乏可操作性等缺陷。本文从视听资料的基本学理性问题入手,分析比较国内外视听资料制度的现状,具体探讨视听资料形成、收集和审查叁个阶段应注意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澄清一些模棱两可的认识误区,使得能够对视听资料有一个整体的把握。全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视听资料的学理性问题研究。首先介绍了我国学术界对视听资料内涵的各种不同定义,引出视听资料内涵所应包含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给出笔者对视听资料的定义。其次介绍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所具有的不同于其他证据种类的特征,包括其积极方面的特征和消极方面的特征。再次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对视听资料进行不同类型的分类,以便后文对视听资料的深入研究做铺垫。最后为了深化对视听资料的理性认识,进一步区分了视听资料类证据与其他种类证据的区别。第二部分为国内外对视听资料的研究现状。本部分分为两个方面,首先是介绍了我国现行视听资料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指出当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进而分析了导致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其次是介绍了国外视听资料制度的现状,主要是从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做法进行介绍和分析,指出了它们之间的共通之处。第叁部分为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界定。首先指出视听资料与视听资料证据是两个相互区别的概念,视听资料是一般的事实存在,不要求具有证据的特征;而视听资料证据是一种法律存在,是受诉讼法评价的证据种类。其次对如何界定视听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分析,将人们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中性行为和违法行为叁种,国家机关的行为必须为合法行为,而对于公民个人的行为允许其有合法行为和中性行为两种。第四部分为视听资料的形成,该部分也是本文予以重点阐述的内容。首先分析视听资料形成合法性的判断标准,认为对视听资料形成合法性的判断应分为两个步骤,并按顺序进行。其次分析了以公开方式形成的视听资料,以这种方式形成的视听资料一般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最后重点分析了以秘密方式形成的视听资料,分为国家机关以秘密方式形成的视听资料和公民个人以秘密方式形成的视听资料两种情况,并分别对它们的采信进行了评价。第五部分为视听资料的收集。首先明确视听资料的收集与形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是处在两个不同的时间阶段的。其次阐述了视听资料收集的方式和合法性要求,对收集过程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第六部分为视听资料的审查。作为运用视听资料的最后一个重要阶段,首先归纳了视听资料的审查原则,并详细说明了排除原则。其次介绍了需要对视听资料进行审查的各个方面,包括了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的内容。最后作为补充,介绍了几种视听资料的审查方法。

程林[5]2006年在《论民事诉讼中的视听资料》文中研究指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为人类社会的不断变化提供了契机。20世纪70年代后,一些先进的技术被引进诉讼领域,从而产生了一种新型的证据种类——视听资料。由于它与传统的证据种类相比,具有显着的高科技性,因此在诉讼的证明活动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也使得有关这一类型证据的研究,逐渐成为了世界各国诉讼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一大课题,我国亦不例外。 1982年,我国颁行的《民事诉讼法(试行)》首次确立了视听资料独立证据种类的地位,这成为我国诉讼法的一大创举,并为视听资料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民事视听资料制度还很不完善,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它的基本问题进行系统地分析。笔者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查阅了有关视听资料的大量着述并借鉴了国外的一些相关经验,从而较为严密、系统的研究了有关民事视听资料的诸多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 除前言和结语外,全文分为叁个部分,共约叁万两千字。 第一部分为现状分析。在这一部分中,笔者首先介绍了目前我国民事视听资料制度的立法与实践情况;然后归纳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即内涵与外延界定不明确、证据能力规定不统一以及审查判断规范不具体等叁个方面;最后分析了形成这些问题的立法、司法等原因,为后面的论述做了铺垫。 第二部分为经验借鉴。在这一部分中,笔者首先考察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与视听资料相关的一些立法与理论;然后归纳了两大法系视听资料制度的一些共通性;最后分析了这些立法与理论思想对我国民事诉讼的启示。 第叁部分为问题解决。它在上述现状分析与经验借鉴的基础上,建构了我国民事视听资料制度的理论体系,并对现存主要问题的解决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即对视听资料的内涵与外延做出明确的界定、对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做出统一的规定以及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设置具体的规范等。 笔者希望能够通过以上叁个部分的研究与分析,厘清民事视听资料的一些基本问题,并为我国民事视听资料制度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尽一点微薄之力。

何保娟[6]2007年在《私录视听资料采信规则研究》文中认为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们生活的提高,录音资料、录像资料、计算机生成资料和其他高科技设备生成资料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出现,成为了能够反映案件事实或者与案件有关事实的新型信息资料。这些新型信息资料的出现,给传统的民事诉讼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对此,各国纷纷做出回应,或修改原来的民事诉讼法、证据法,以原有的证据制度调整这些新型证据,或通过制订专门的法律,以新的规则对这些新型证据加以调整。我国《民事诉讼法》将这些新型信息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加以规定,并以视听资料作为它们的名称。但自我国民事诉讼法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加以专门规定以来,对于视听资料的名称是否合适、视听资料的具体范围应如何划分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同时,由于视听资料出现的时间比较晚,相关的理论还不成熟,对视听资料的特点、视听资料与其他种类证据的关系、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基本要求等问题,人们也有不同的看法。尤其是近年来,随着人们对隐私权保护的重视,私录的视听资料的合法性问题成为了人们关注的一个热点。但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私录视听资料的规定并不完善,这就导致了实务界对有关视听资料的规定在理解上存在疑问,各地对私录视听资料类证据的态度也不统一。再加上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界对民事诉讼视听资料的理论研究也还很不成熟,也导致司法实务缺乏应有的理论来指导。立法上的缺陷和理论研究的不足,影响了视听资料作为一类独立证据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司法实践迫切需要有成熟的理论来指导。因此从理论上分析民事诉讼视听资料的若干基本问题,建构我国民事诉讼视听资料的理体系,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本文正是基于上述目的,首先从视听资料的概念入手,结合我国有关立法司法的具体情况,对视听资料的名称和范围以及分类进行详细的分析,认为视听资料的概念还有待在立法上加以明确,范围也应该以列举方式进一步明确化;其次,明确了私录视听资料的基本含义,并对私录视听资料进行了详细的分类。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对国外和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私录资料的规定的不同进行比较,结合我国的国情重新建构了我国私录视听资料采信的标准。总之,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本文的论述有条件地确定部分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希望能对实践中的司法活动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以改善实务操作中对视听资料采信较为混乱的局面。文中论述有时会涉及到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一些相关内容,但本文的内容和视角还是以民事诉讼为主。

吴鳕芸[7]2015年在《论民事诉讼法中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合法性》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现代化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视听资料作为不可或缺的重要证据角色出现在民事审判当中,而对于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合法性问题却一直被理论界与实务界所广泛热议。对此,世界各国采取不同的措施。有的国家通过修改原来的相关法律对视听资料的证据采纳规则进行调整,有的国家则通过制定新的采纳规范来调整相应的判断规则。根据世界各国的立法现状来看,对视听资料持承认的观点是大多数国家普遍的做法。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则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这种做法与世界各国的做法相比可谓是独具一格。同时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在实务中录音、录像资料的应用与制作也越来越普及,私录视听资料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出现也逐渐普遍,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提交法庭成为如今当事人的一种选择趋势。而就目前所查阅的与私录视听资料有关的相关法律所规定,叁个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对于如何审查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合法性提出了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标准,同时也呈现了不同程度上制度的缺陷和评判标准的不一致。然而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私录视听资料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现行的立法规定显然无法适应司法实务领域中对于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合法性判断面临的困境,因此我们亟需完善相关立法规定,明确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合法性,并对于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规则进行界定,从而实现法律的正义和法的规范。本文就是从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私录视听资料的不同的理论制度基础的缺陷以及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审查困境为切入点,以某地法院的真实案例为基点对私录视听资料进行科学的分类,有的放矢。在借鉴、吸收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私录视听资料的制度的发展变化进行探讨,对其规定由“窄”至“宽”的制度选择背后的价值取向分析,并针对宽泛解释带来的空间弊端进行探究,以期对私录视听资料的相关理论制度基础进行完善,并以真实案例为依托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切实可行的制度完善建议,对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化并且对于一些特别规定具体分析分类,从而实现对于司法实践中的统一性与规范性。笔者希望经过上述的探讨与分析,使得民事诉讼领域中对于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合法性的审判标准得以规范化,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论完善与法律的进步贡献微薄的力量。

王桢[8]2010年在《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文中认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我国立法上并未得到详实的规定。事实上,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具有绝对的必要性和重大的意义。笔者通过本文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较为深入、系统的探讨,将提出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的具体内容。以期填补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原则性规定,促进民事诉讼法根本目的和价值目标的实现,并恰当的平衡在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上发现案件实体真实与其他目标、利益、价值的冲突,从而提供较为可行的方案与建议。本文首先对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剖析,提出了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理基础,并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价值分析。其次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比较法考察,列举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和日本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求从国外的司法实践中找到可供借鉴的经验。再次对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进行论述,通过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的《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之间的比较,探究它们之间的形成演变及价值分析,并列举了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加以辅助说明。最后笔者就如何构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做相关的思考,提供可资借鉴的理论支持。本篇文章由以下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通过对非法证据概念的界定、非法证据与缺陷证据、证据合法性之间的关系、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等基础理论问题的分析,’阐述了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前提,同时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对照比较,并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价值分析;第二部分比较考察两大法系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规定,通过分析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和日本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求找到可供借鉴的经验;第叁部分以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形成与演变、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问题为视角,深入分析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状况;第四部分笔者通过论述构建完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的必要性,并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的具体措施和构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体系的配套制度的角度出发,提出了构建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的设想。

孟琛[9]2015年在《论民事诉讼中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文中认为视听资料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选择通过私自录制手段获取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案件呈上升态势。我国关于私录视听资料的立法经历了从否定到有限制承认的一个发展历程,拓宽了收集证据的渠道。但目前对于私录视听资料的立法仍过于抽象笼统,缺乏一个明确统一的标准,影响了此类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存在进一步改善空间。

逯姣[10]2012年在《论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文中研究指明在立足于我国当前诉讼体制的前提下,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对制止非法取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起到重要的作用。当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在各国的规定都不尽相同,美国运用此规则主要是规制警察对当事人宪法权利的侵害,大陆法系的德国为了更好的体现国家对人权的保护,在法中还大量的给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让法官们根据案件情况,结合其他各方利益冲突来决定证据是否适用,这种方式得到许多国家的肯定。本文从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着手,指出该规则在司法改革诉讼实践中表现出来的不足之处,在民事实践中,出现了几种典型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行为的现象,当事人为了实现胜诉的可能,采用违法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证据的情形经常见到,有时候会使用诸如犯罪的方法去获取对自己有力的证据,这样就更加突显了我国民事领域在这方面规制的缺陷,明确了非法证据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中却有必要进行改革,这也是顺应诉讼发展的潮流。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论述我国目前诉讼法中证据规则的现实情况,其中分析了非法证据与合法性之间的关系,首先明确了我国目前主要流派是采用广义的非法的证据概念,即不合乎法律规定的证据:其次,详细讲述非法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是如何规定的,再次用案例来明确非法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规制不足,是立法上的一个缺漏。第二部分结合我国一些典型民事案例,指出并分析了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的典型“非法取证”问题,包括陷阱取证、偷拍偷录取证、侦信社取证以及悬赏取证,这些案件的认定因法官的认知以及法律理解不同,导致法官在这些案例的处理上所持观点大相径庭,因此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虽然明确,但是很不具体,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这不利于对证据制度的完善,也对当事人来说不公平对待。第叁部分介绍了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较为先进的做法,重点论述美国和德国关于言词、实物证据的规制,美国是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国家,此规则制度相对完善,有一些可以借用的证据规制制度,而我国是偏向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因此可以借鉴德日相关经验,特别是对实物证据排除的适用很值得借鉴,我国关于证据规则的规定起步比较晚,因此有利的借鉴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这些都将成为今后对我国民事诉讼领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定的有利经验。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共分为五个要点,首先明确非法证据在民事领域的具体判断标准以及证明责任的分配方式,笔者认为我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较为妥当,这样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按照法律规定,法官结合个案材料根据各种利益综合考量,确定谁承担证明责任;其次应该明确规定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以及方式,再进一步完善当事人收集证据的保障措施。文中指出,现有的法律规定只是赋予当事人可以取证的权利,并没有规定具体取证手段以及认定标准和取证后的保障措施,这使得当事人在取证时面临着尴尬地步,于是笔者借鉴我国调查令制度作为当事人获取证据的后盾;然后提出对私人领域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一般应予排除、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应该排除;最后介绍我国对“毒树之果”的区别对待,再次明确我国民事诉讼中对待实物证据缺乏规制。本文创新之处有二,一是笔者在论文撰写初期看过大量译注的外国书籍,因此正文引用很多国内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资料,用事实来证明笔者所要论述的各种观点,使之更具有可采性;二是在分析我国民事上的几种非法取证问题,借鉴国外先进做法,提出不仅在立法上要完善制度构建,还要在实践中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参考文献:

[1]. 论民事诉讼中的视听资料[D]. 郭翔. 清华大学. 2003

[2]. 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D]. 李强. 南京师范大学. 2016

[3].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的证明力[D]. 图雅. 内蒙古大学. 2013

[4]. 刑事诉讼中的视听资料问题研究[D]. 王瑶. 四川大学. 2007

[5]. 论民事诉讼中的视听资料[D]. 程林. 西南政法大学. 2006

[6]. 私录视听资料采信规则研究[D]. 何保娟. 四川大学. 2007

[7]. 论民事诉讼法中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合法性[D]. 吴鳕芸. 广西大学. 2015

[8].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D]. 王桢. 青岛大学. 2010

[9]. 论民事诉讼中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J]. 孟琛. 商. 2015

[10]. 论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D]. 逯姣. 西南财经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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