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养老金待遇差距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养老金论文,中国论文,待遇论文,差距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的发展历史看,制度不同并不必然导致退休待遇差距拉大。而且比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养老金制度,许多国家也并非实行统一的养老金制度,而是保持两种甚至三种养老金制度,往往对公共部门雇员或特殊部门的雇员(如铁路工人、自雇者、农业工人等)建立独立的养老保障制度。因此,在短期内,为减少制度变革造成的社会震荡,可以基于现有制度进行“参数式”改革。这些措施包括:
第一,改革公务员养老金计发办法。一是将公务员养老金替代率限定在45%~80%之间,具体计算办法如下:5年工龄(包括5年)以下者,将其养老金替代率定为45%,然后将5年设为基础工龄,工龄每超出基础工龄1年(即减5年),替代率相应增加1个百分点,工龄40年以上(即超出35年),替代率封顶为80%。二是以个人最后5年的平均收入为计发基数,熨平收入波动,降低基数。三是降低公务员养老金与社会平均工资的关联度(如从90%下降至80%)。
第二,提高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水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已降至50%以下,与发达国家相比,这一替代率并不低,但是,中国的数字为名义替代率,由于失去大量福利收入,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实际替代率还要低(据估计约为40%)。而且,中国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是其惟一收入来源,而发达国家普遍建有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退休后的毛替代率一般为60%~70%。因此,我国在未普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前提下,不宜再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而要保持或提升养老金替代率,最关键的问题是解决养老金的调整机制,增强基础养老金与社会平均工资及物价水平的关联程度。另外,要建立退休金与物价联动的机制。
另外,还应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使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以实际收入作为核定缴费基数的标准,实现单位与个人在缴费过程上、参保结果上的公平。
但是,从长期看,要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养老金待遇差距,建立适度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必然发展趋势。所谓适度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不要求建立“大一统”的养老保险,将所有人“一网打尽”,而是将尽可能地将大多数人纳入到同一养老保险制度之中,只针对少数特殊群体(如公职人员、军人、五保对象、优抚对象等)建立特殊的养老保障制度。而且适度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只做到制度统一,缴费和待遇可以有别。
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本框架,建立“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工、农民甚至未来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纳入其中,做到制度一样,标准有别。目前,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均按这一框架进行试点,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正在征求意见,但是从制度设计看,并未纳入到“统账结合”的模式之中。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还未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参照农村新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政府对参保者给予补贴,财政补贴部分划入社会统筹账户,个人缴纳部分划入个人账户,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是,如果按此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金替代率较低,而且还有部分人群难以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因此,还应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进一步保障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之后的收入问题。参照世界银行的观点,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建议在中国实施四支柱的养老保障体制。
设立最低养老金的目的在于防止老年贫困,保障人人享有基本的养老保障。最低养老金的基金来源于税收,由政府财政全额负担。凡达到年龄条件、没有养老金收入且低于某一生活水平线的老年人均可享受最低养老金。所有参保者均应建立个人账户,基金来源于个人缴费,实行缴费确定型。个人账户实行实账积累,由各省市自行管理,委托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参保人员没有领取待遇所要求的最低缴费年限,待遇水平高低与个人账户中养老金积累额度有关。补充养老金分两种形式:针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政府为之建立强制性的职业年金制度,目标替代率为20%,再根据这一标准计算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单位(或国家财政)和个人共同缴费,所缴费用全部记入个人补充养老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