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九官法再论_九品中正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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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时代的九品官人法问题,自古以来就受到学者的关注。古今中外、前贤时彦,已发表许多卓识高论,解决了许多问题。40年前,唐长孺先生在《九品中正制度试释》中已有“题无剩义”之慨〔1〕。 唐先生的研究,至今仍代表着国内学术界对该问题的研究水平;稍后,日本著名东洋史学者宫崎市定先生发表了《九品官人法の研究》〔2〕, 这部近600页的大作,则反映了日本学术界的研究水平。然而, 问题是否已经完全解决?回答是否定的。仔细检讨已有成果,还有一些重要的问题没有解决。

一、问题:概念怎样确定

曹魏吏部尚书陈群所创置的官吏选拔任用制度,究竟是称作“九品官人法”,抑或是称作“九品中正制度”,在这个根本问题上,古今中外学者的意见似乎就没有统一过。

当代我国学者大多称之为“九品中正制度”,这可以从现今业已发表的大部分有关魏晋南北朝历史的论著和教科书中经常看到。然而,当我们深入思考,就会发现“九品中正制度”这一概念的失误。长期以来,这一传统观点,误导了我们的研究方向,因此,要深入研究魏晋南北朝官制与政治制度,必须解决这一问题。

现存的魏晋南朝史料,来源大致如下:一为魏晋南朝人所写的史书,如陈寿《三国志》、裴松之《三国志注》、沈约《宋书》、萧子显《南齐书》等;二是唐人所整理编撰的史书,如房玄龄《晋书》、姚思廉《梁书》、《陈书》、《陈书》以及李延寿《南史》、魏征《隋书》等;三是散见于《文选》、《世说新语》以及唐宋时编撰的政书、类书《通典》、《北堂书钞》、《艺文类聚》、《初学记》、《太平御览》中的魏晋南朝史佚文。魏晋南朝时期,虽然社会动荡、灾难频仍,但却是史学的大发展时期。仅见于《随书·经籍志》的编年体、纪传体晋史就有20余部,个人传记、耆旧记、别传、家传等等,更难以胜数。但其中均无“九品中正制”的提法,最早的提法则是“九品官人法”,见诸《三国志·魏志·陈群传》:“文帝在东宫,深敬器焉……及即王位,封群昌武亭侯,徙为尚书,制九品官人之法,群所建也。”至于《晋书·刘毅传》所载“九品八损疏”,则是一篇专门抨击九品官人法的宏文,刘毅在疾呼“官才有三难”,九品“有八损”,要求废除九品官人法以及中正制度时,也没有提出“九品中正制”的概念。

九品中正制的提法,在北宋以前的史书如《资治通鉴》,南宋如《通鉴纪事本末》之中都未看到。这一概念的提出,最早约在元初。元初胡三省的《资治通鉴音注》、马端临的《文献通考》先后提出了“九品中正制”的概念,前者成书于元至正二十二年(1285年),后者成书于元大德十一年(1307年)。胡注《资治通鉴》延康元年(220 年)曰:“九品中正自此始。”马端临《文献通考·选举考》:“按魏晋以来虽立九品中正之法,然仕进之门,则与两汉一而已……。”自此,“九品中正制”的提法开始流行。明清时代的学者,包括一些很有影响的学者皆祖述其说,使“九品中正制”的概念推广开来。如赵翼《廿二史札记》曰:“魏文帝初定九品中正之法。郡邑设小中正,州设大中正,由小中正品第人才,以上大中正,大中正核实,以上司徒,司徒再核,然后付尚书选用,此陈群所见白也。”赵翼的说法显然存在许多错误。一是将州大中正之设立误自陈群始,而实际上州大中正的设立是在曹魏嘉平元年(249年)之后,是司马懿当政之后的事。对此,学者已有辨正, 此不赘述。二是他直接明确地将“九品官人法”改称作“九品中正法”,不仅影响了其学术价值,亦贻误后人。

那么,“九品中正制”是否可以替代“九品官人法”?二者是否有区别?

二、中正九品制与九品官人法的联系与区别

按照元代以来大部分学者的理解,“九品中正制”就是“九品官人法”,二者是无需区别的,或者认为九品中正制是对九品官人法的更准确的表述。这种错误认识产生的根源,在于误解了魏晋时人对于九品官人法的评价。

九品官人法创立之初,原本是一种人才优劣的等级评判与使用形式。正如刘毅所说:“本立格制,谓人伦有序,若贯鱼成次,才德优劣,伦辈有首尾也。”〔3〕又如沈约所说:九品官人法创立的初衷, 是“盖以论人才优劣,非为世族高卑”〔4〕。然而, 其施行不久就遭到破坏,渐渐变为世族垄断仕途、操纵政治的工具。因此,魏晋时人集中攻击的是中正制度,攻击中正对人才的不公正评价。如西晋刘毅曰:“今立中正,定九品,高下任意,荣辱在手”,“今之中正,不精才实,务依党利;不均称尺,务随爱憎。所欲兴者,获虚以成誉;所欲下者,吹毛以求疵。高下逐强弱,是非由爱憎。随世兴衰,不顾才实,衰则削下,兴则扶上,一人之身,旬日异状……是以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暨时有之。皆有曲故。”〔5〕又如段灼所说:“今台阁选举, 涂塞耳目,九品访人,唯问中正。故据上品者,非公侯之子孙,则当途之昆弟也。二者苟然,则荜门蓬户之俊,安得不有陆沈者哉!”〔6〕因此, 刘毅建议废除由中正所掌握的人才九品评价形式。他说:“由此论之,选中正而非其人,授权势而无赏罚,或缺中正而无禁检,故邪党得肆,枉滥纵横。虽职名中正,实为奸府,事名九品,而有八损……斯乃历世之患,非徒当今之害也……中正九品,上圣古贤皆所不为,岂蔽于此事而有不周哉,将以政化之宜无取于此也。自魏立以来,未见其得人之功,而生仇薄之累。毁风败俗,无益于化,古今之失,莫大于此。愚臣以为宜罢中正,除九品,弃魏氏之弊法,立一代美制。”〔7〕西晋大臣卫瓘与汝南王亮一起上疏,亦提出建议, 要求废除中正九品制度:“臣等以为宜皆荡除末法,一拟古制……尽除中正九品之制,使举善尽才,各由乡论……今除九品,则宜准古制,使朝臣共相举任,于出才之路既博,且可以厉进贤之公心,核在位之明暗,诚令典也。”〔8〕

由此可以看到,刘毅与卫瓘所谈到的中正九品之制, 就是由中正所掌握的评价人才的九等形式,由于中正制度是九品官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在批评九品官人法的时候,往往集中攻击的是中正所掌握的九品评价人才的制度。因而,使一些学者,包括胡三省、马端临这些著名学者都产生误解,将中正九品之制误认就是九品官人法。

其实,中正九品制或者我们所常说的九品中正制,只是九品官人法的一部分,而不是它的全部。

九品官人法从操作角度看,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官员职位进行九品区分,这种区分的原则是基于官员职位的重要性,根据官员职位的重要程度而规定其任职者所需的人才品级。为了研究的方便,我们将这种品级称作官品。如某种官职若标明是一品,就说明这种官职的任职者资格应该是一品人才(或者称之为官才),某种官职若标明是二品,就说明该官职需要二品人才担任。以此类推,而至于九品。它的着眼点是为各种官员职位规定任职者的人才等级资格,并非是为官员职位的高低贵贱而划定阶梯。二是在实践中把人才的评判区分为九级。为了研究方便,我们将这种等级称作资品。它的着眼点则是为各种官员职位提供合格人才。官员职位的人才要求与实践中的人才评价都表现为九品区分的形式,人才的等级与官员职位所需要的等级原则上是一致的。换言之,官品(官员职位所需要的品级)与资品,即士人自身的品级原则上是一致的。举例来讲,官品标明二品的官僚职位,是说明这种官职需要二品人才担任;而获得资品二品的人,就有了作二品官的资格。虽然具有二品资品的人不一定都能做二品官,但是,低于二品资品的人却决不能做二品官,这是九品官人法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

由此可见,九品官人法制度,是魏晋时代官员选拔、任用制度的唯一的形式。因为九品官人法给每个官员职位都规定了任职者的人才品级资格,即官品,那么任何人如果没有资品(人才的品级),就没有入仕的资格。换言之,如果某人担任了某项官职,就说明他具有担任该项官职的资品(大多情况下是高于该项官职所规定的资品)。

在九品官人法中,操作程序的第一个部分,即官员职位的人才品级要求具有严格的规定性,品级是固定的,不可随意更改的。而第二个部分,则具有相对的灵活性。特别是中正所掌握的部分人才等级评判,具有相对的随意性。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中正在其所掌握的部分人才评判中起着重大作用。因此,人们对中正九品制倾注着较多的注意是可以理解的。然而,我们应该看到,中正九品制与九品官人法既具有密切的联系,同时又有着显著的区别。即中正九品制包含在九品官人法之中,不是其外,更不是可以等同或者可以相互取代的。

那么,进一步探讨,在九品官人法下掌握人才评判的机关,是否只有中正?换言之,士人获得资品的途径,是否只有九品中正制度?

三、九品官人法下的资品获得途径

当我们走出传统观念的藩篱,变换观察的角度,来重新审视九品官人法制度的时候,就会发现魏晋时代士人之品级的获得,即资品的获得并非只有中正评价一种,而是多渠道、多途径的。中正九品之制或曰九品中正制,只是其中的一种。士人获得资品的途径,除中正九品制之外,大致有下列几种:

第一,察举制。

九品官人法建立之后,两汉流行的察举制就被纳入了九品官人法之中,杜佑《通典·选举二》曰:“魏文帝为魏王时,三方鼎立,士流播迁,四人错杂,详核无所。延康元年,吏部尚书陈群以天朝选用不尽人才,乃立‘九品官人之法’,州郡皆置中正,以定其选,择州郡之贤有识鉴者为之,区别人物,第其高下。又制:郡口十万以上,岁察一人,其有秀异,不拘户口……”。

州郡察举的秀才、孝廉,以及贤良方正等,依照东汉后期所形成的制度,需要经过考试才能获得资品,进而获得相应的官职。魏文帝即位初,曹魏群臣曾进行过一次孝廉是否仍然需要考试的讨论。一派意见认为,“举孝廉,本以德行,不复限以试经”,主张废除考试。司徒华歆批评了这种意见,他提出:“丧乱以来,六籍堕废,当务存立,以崇王道。夫制法者,所以经盛衰。今听孝廉不以经试,恐学业遂从此而废”〔9〕,主张保留考试。结果“帝从其言”,考试制度被保留下来。

黄初三年,曾宣布取消察举的年龄限制,但仍然保留了考试制度。《三国志·魏志·文帝纪》:“诏曰:‘今之计、孝,古之贡士也,十室之邑,必有忠信,若限年然后取士,是吕尚、周晋不显于前世也。其令郡国所选,勿拘老幼,儒通经术,吏达文法,到皆试用。”

西晋时期,孝廉仍需要试经。《晋书·魏舒传》:“(舒)年四十余,郡上计掾察孝廉。宗党以舒无学业,劝令不就,可以为高耳。舒曰:‘若试而不中,其负在我,安可虚窃不就之高以为己荣乎!’于是自课,百日习一经,因而对策升第,除渑池长。”

秀才与贤良方正,需要进行策试。《晋书·王接传》:“永宁初,举秀才,……是岁,三王义举,惠帝复祚,以国有大庆,天下秀孝一皆不试,接以为恨。除中郎,补征虏将军司马。”又《晋书·甘卓传》:“中兴初,以边寇未静,学校陵迟,特听不试孝廉,而秀才依旧策试,……诸州秀才闻当考试,皆惮不行,惟俭一人到台,遂不复策试,俭耻其州少士,乃表求试,以高第除中郎。”

贤良的策试成绩与其等第明确相应者,有以下数例:

(一)《晋书·郗洗传》:“泰始中,诏天下举贤良直言之士,太守文立举洗应选,……以对策上第,拜议郎。”又据本传所知,洗的策试成绩实际上是第一名。洗后来累迁官至雍州刺史,武帝为他送行,他在答谢时曾说:“臣举贤良对策,为天下第一,犹桂林之一枝,昆山之片玉。”

(二)《晋书·夏侯湛传》:“少为太尉掾,泰始中,举贤良,对策中第,拜郎中,累年不调。”夏侯湛的对策,看来是不成功的一例,对策成绩被评为中第,官职不仅没有晋升,资品可能也被降低,由官品七品的太尉掾,被改任官品八品的郎中,而且受到连年不被提升的冷遇。

(三)《晋书·挚虞传》:“举贤良,与夏侯湛等十七人策,为下第,拜中郎。”由上述数例可以看到,贤良策试的成绩可以明确分为上、中、下三等,上第者拜议郎;中第、下第者拜郎中、中郎。依魏、晋官品,议郎为七品,郎中、中郎为第八品。根据九品官人法的规则,贤良们应该依其所获得的上、中、下第成绩,首先获得相应的资品,然后再获得相应的官职。

有了以上资料,对于贤良的察举,我们可以有比较准确的认识。然而,秀才与孝廉的察举,其等第的获得与其任职的关系如何,由于缺乏详尽的资料,还难以下结论。

《晋书·石勒载记》:石勒曾“下书令公卿百僚岁荐贤良、方正、直言、秀异至孝、廉清各一人,答策上第者拜议郎,中第中郎,下第郎中。”这条材料,倘若可以证明是石勒沿用晋代察举制的材料,那么晋代察举的两大科目孝廉与秀才的察举,经过策试其成绩亦可以被评为三等,上第者拜议郎,中第者拜郎中,下第者拜中郎。但无论怎样,即便我们不知道其等第与职位的授予关系如何,其原则应该是一致的,即孝廉、秀才、贤良的察举,其考试与策试的成绩与其获得的资品、官品是紧密相连的。

这说明了一个问题,即通过秀才、孝廉、贤良方正等科目察举而被推荐于中央的士人,他们的人才优劣评判及其资品授予,并不是由中正作出,而是经过考试,由主持察举的国家机关决定的。

第二,试经。

魏晋时代,通过考试途径而获得资品入仕的还有国子生、太学生,以及州郡学生。

曹魏政权建立之初,即建立了太学,并颁布了有关诸生试经的法规。《三国志·魏志·文帝纪》:黄初五年(224年),“夏四月, 立太学,制五经课试之法。”同期,吴国也颁布了有关试经、评定学生的人才等级的法规。《三国志·吴志》永安元年(258 年)诏曰:“古者建国,教学为先,……其案古置学官,立五经博士,核取应选,加其宠禄;科见吏之中及将吏子弟有志好者,各令就业。一岁课试,差其品第,加以位赏。”

晋代诸生试经而获得资品,见诸史料者,如刘卞。《晋书·张华传》附《刘卞传》:刘卞为县门下史,“(县)令问卞:‘能学不?’答曰:‘愿之’。即使就学。……卞后从令至洛,得入太学,试经,为台四品吏。”又《宋书·礼志》载西晋制度曰:“晋武帝泰始八年,有司奏:‘太学生七千余人,才任四品,听留。’诏:‘已试经者留之,其余遣还郡国。’”

这两条资料说明国子生、太学生以及州郡学生,可以通过试经的途径而获得入仕所需的资品。同时,亦说明了两个问题:一、太学生由试经所获得的资品,一般是四品。二、为资品与官品的统一性论点提供了佐证。关于资品与官品的统一性问题,笔者在《魏晋南朝的资品与官品》〔10〕中,曾作过简单的论述。《宋书·礼志》则为我们的论点提供了又一例证。太学生“才任四品,听留”。其“才任四品”的含义,就是才能可以胜任四品官,也就是可获资品四品之意。根据九品官人法可知,一个人“才任四品”,即有资品四品,并不一定能马上做四品官,而要按九品官人法的既定规则执行,先由低于四品的相应的官品入仕。刘卞的经历就正是如此,“为台四品吏”,即是由试经而获得资品四品,但他并不是马上作了四品官,而是由资品四品入仕,做了具有官品八品的台吏,其资品与初仕官品相差四品。

所谓资品与官品的统一性,是我们对九品官人法中资品与官品间关系的一个表述。这个表述,简单说就是资品与官品在原则上是指同一事物。二者都是人才的品第。官品是对任职者的人才品级等要求;资品则是任官者的个人才能品级。

第三,赐官。

魏晋时代,士人获取资品,还有一种特殊的方式,那就是超越一般的人才评价机制,如上述察举考试、经学考试、中正评价等,通过授官而获取资品的途径,这就是赐官制度。

赐官是魏晋时代皇帝赏赐臣下亲属官位的一种制度。它区别于一般的官职委任之处,就是赐受双方考虑的都不是国家行政的需要,而是皇帝对臣下的一种奖赏或褒扬。在九品官人法下,由于官员职位本身已标明了官品(官员职位所要求的人才品级),那么,某个人只要获得赐官,他也就同时获得了担任该项职官所要求的资品,因官而得品。魏晋史料中常见关于赐官的记载。如《三国志·魏志·管宁传》:“宁卒,时年八十四,拜子邈郎中。”又《三国志·魏志》卷一一:胡昭“嘉平二年(250年),……卒,年八十九。拜子纂郎中。 ”这两例均是臣下死后,曹魏皇帝予其子的赐官。经常所见者,有奖赏功臣的赐官,如《三国志·魏志》卷一四:曹芳即位后,奖赏刘放、孙资,“封爱子一人亭侯,次子骑都尉,余子皆郎中”。

再者,是沿袭汉代任子制而来的赐官。西汉创始的任子制规定:“吏二千石以上视事满三年,得任同产若子一人为郎。”〔11〕任子制在汉初曾是入仕者的主流,由任子制而为郎者,升迁极快,充斥官府。自察举制创立之后,任子制逐渐式微,不受重视。魏晋时期愈亦如此,高级官员子弟除不得已而外,多不愿由任子为郎入仕。因为,魏晋时期与任子制结合起来的赐官制度,除特殊情况外,所赐官职一般是郎官,时风亦不以这种赐官为重。

例如《晋书·邓攸传》:“初,祖父殷有赐官,敕攸受之。”这里虽然没有讲是何官,但是本传后来讲到,邓攸于“永嘉末,没于石勒,……(勒)将杀之,攸至门,门干乃攸为郎时干,识攸。”认识邓攸的门干,乃是邓攸为郎时的干,说明邓攸的赐官就是郎官。对于邓攸来说,接受赐官并非好事。因为根据九品官人法,他在接受赐官的同时亦获赐了资品,而郎官一般是指八品的郎中或中郎(议郎一般不任子),资品亦只有四品或五品,这在当时属不高的资品。资品一经确定,就意味着他一生仕途的极点就只能是四品或五品官。故而“后太守劝攸去王官,欲举为孝廉”,让其放弃赐官,令其由孝廉的途径而去获得新的可能更高的资品。但是,邓攸是个孝者。他说:“先人所赐,不可改也。”他宁愿保留自己的低资品,也不放弃祖父的赐官。

任子赐官又见于《晋书·张轨传》,张轨于泰始初,“受叔父赐官五品”。据《晋书·邓攸传》,张轨的赐官亦应是郎官。赐官五品的含义,并不是获赐五品官,而是获赐五品资品,因为资品与官品具有统一性,有五品资品就有做五品官的资格。所以可以直呼其受“赐官五品”。

第四,赐爵与袭爵。

获得赐爵或袭爵是魏晋士人获得资品的又一个途径。曹魏九品官人法建立之后,爵位与官位一样,亦被赋予了品级。

据《通典》,魏晋爵位与官品的对应关系可以列表如下:

曹魏爵位、官品对照表

爵 诸国:王、公、诸县侯诸乡侯诸亭侯诸关内

候、伯、子、男 名号侯

官品一品 三品 四品 五品 六品

晋代爵位、官品对照表

爵 开国郡公 开国县侯、 县侯 乡侯 亭侯 关内名 关外侯

县公伯、子、男 号侯

官品一品 二品 三品 四品 五品

六品七品

由于官品(爵品)与资品间具有统一性,或者说它们本来就是同一个概念,因此,可以说爵位的官品一品,就是资品一品;爵位的官品二品,就是资品二品。余此类推,可以至关外侯。其实,这在当时也许是不用解释的问题。魏晋时人在谈到九品官人法的品第时,大多统称之谓“九品”,如刘毅的“九品八损疏”,如前揭《晋书·张轨传》“受叔父赐官五品”,再如前揭之《宋书·礼志》“太学生才任四品,听留”。

虽然《通典》所列官品把爵位和官职放在一起,但是我们知道,爵与官是两个系列。魏晋时期,有官者未必有爵,有爵者未必有官。同官品的爵与官,在官僚阶梯中并不处于同等位置。从九品官人法的角度来看,爵位所标之官品与官位所标之官品二者含义是一样的,即它们都是对担任该官僚职位或具有该爵位者的资品要求。如某官位标明一品者,是要求该官位由一品资品的人来担任;爵位标明一品者,是说明该爵位的拥有者应该是一品资品的人。二者所不同之处,是九品官人法参照了汉代官员试用规则,要求“虽圣犹试”,有一品资品的人,并不一定能马上做一品官,往往需要从低一个等级(三—四品)的官位做起,产生了资品高于起家官品的差距,进而形成了资品与官品的普遍不一致(除一品官之外)。然而,爵位则不同,爵者的资品是与之俱来的,有爵就有品,爵位的官品与资品是一致的。

同时,有爵者亦可以以其已有资品,根据九品官人法的规则入仕。例如,曹魏的县侯是三品,那么,有县侯爵者就可以以资品三品起家入仕;有亭侯爵者(五品),就可以以资品五品起家入仕。仅据《晋书》,整理以下数例:

《彭城穆王传》:曹魏时,“初袭封(东武城侯,一品),拜冗从仆射(五品)”。

《常山王衡传》:“常山孝王衡字子平,魏封德阳乡侯,进封汝阳子(一品),为驸马都尉(六品)。”

《孙惠传》:孙惠“讨赵王伦,以功封晋兴县侯(三品),辟大司马户曹掾,转东曹属(七品)”。

《周顗传》:“州郡辟命皆不就。弱冠,袭父爵武城侯(开国县侯、其父周浚传曰:封城武侯,食邑六千户,二品),拜秘书郎(六品)”。

《王浑传》:王浑之孙王卓,“嗣浑爵(京陵公,一品),拜给事中(五品)”。

《卫瓘传》:瓘之孙卫璪,“袭瓘爵,……改封江夏郡公(一品),邑八千五百户,怀帝即位,为散骑侍郎(五品)”。

《曹志传》:魏封济北王,入晋,“降为鄄城县公(一品),……为乐平太守(五品)”。

《傅玄传》:玄,“咸宁初,袭父爵(清泉侯,三品),拜太子洗马(七品)”。

《外戚传》:杜义,“镇南将军预孙,尚书左丞锡之子也。……袭封当阳侯(三品),辟公府掾(七品)”。

《王廙传》:“辟太傅掾,转参军。豫迎大驾,封武陵县侯(开国县侯,二品),拜尚书郎(六品)”。

《东安王繇传》:“初拜东安公(一品),历散骑黄门郎(五品)”。

《郗鉴传》:鉴卒,子愔嗣,“袭爵南昌公(一品),征拜中书侍郎(五品)”。鉴次子昙,“少赐爵东安县开国伯(二品),司徒王导辟秘书郎(六品)”。

《张华传》:华之孙舆,袭华爵(华以壮武郡公卒,仅复爵广武侯,三品),避难过江,辟丞相掾(七品)”。

《伏滔传》:滔“有才学,……桓温引为参军……以功封闻喜县侯(三品),除永世令(七品)”。

《王沈传》:沈爵博陵县公(一品),沈卒,有私生子浚。“(浚)年十五,沈薨,无子,亲戚共立浚为嗣,拜驸马都尉(六品)”。

《桓玄传》:玄,桓温之爱子。温卒,玄“袭爵南郡公(一品)。……年二十三,始拜太子洗马(七品),时议谓温有不臣之迹,故折玄兄弟而为素官。太元末,出补义兴太守(五品)”。

根据以上史料,可以列表如下(见下页):

魏晋获赐爵、袭爵者品与起家官对照表

以上我们检讨了魏晋获赐爵、袭爵者起家官十七例。爵一品者九例,其中以五品起家者六例,以六品起家者二例,以七品起家者一例;爵二品者三例,以六品起家;爵三品者五例,以七品起家。综合来看,十七例中,资品与起家官品相差四品者十四例,相差五品者二例,相差六品者一例。大体上符合笔者关于晋代资品一、二、三品者起家官与其资品相差四品的认识〔12〕。在三则不合例的具有一品资品的爵者中,又都具有特殊性。

例如桓玄,其父桓温死后,袭爵南郡公,因而其获得一品资品是无疑的。按照东晋时期九品官人法的规则与一般惯例,他应该以低于其资品四品的五品官散骑郎之类起家。然而由于桓氏家族在桓温死后权利斗争中的失利,使桓玄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正如《晋书·桓玄传》所说:“(玄)及长,形貌瑰奇,风神疏朗,博综艺术,善属文。常负其才地,以雄豪自处,众咸惮之,朝廷亦疑而未用。年二十三,始拜太子洗马,时议谓温有不臣之迹,故折玄兄弟而为素官。”桓玄的起家官之所以与其资品相差六品,比惯例要低二品,原因是受到了反桓势力的折损与压制。

再如王浚,爵为资品一品的郡公,起家官却是六品的驸马都尉。其起家官与资品相差五品,比常规要低一品。由史料分析,他的起家官与桓玄一样,显然也是受到了折损。王浚的父亲王沈是西晋的第一位录尚书事,朝中显贵,生前曾赐爵郡公,辞而受县公,死后复追封郡公。故王浚不存在桓玄那样政治上受压制的问题。原因是王浚为非婚生子。《晋书·王沈传》附浚传:“浚字鼓祖。母赵氏妇,良家女也。贫贱。出入沈家,遂生沈,沈初不齿之。年十五,沈薨,无子。亲戚共立浚为嗣,拜驸马都尉。太康初,与诸王侯俱就国。三年来朝,除员外散骑侍郎。”由于王浚是其父与有夫之妇的非婚生子,受到歧视,连父亲也不认他。故而王沈死后,才由亲戚立其为嗣。这里虽然没有谈到王浚袭父何爵,但本传后来谈到,王浚曾“出补河内太守,以郡公不得为二千石,转东中郎将”。说明王浚承袭的是父亲的郡公爵位。按常规讲,以王浚这样的出身,地位认定都是困难的,能够获得朝廷的承认已属不易,故能够以比常规低一品起家,实属有幸。

唯有第三例颇为费解。司马衡的爵位是魏爵。以《通典·官品》来看,曹魏子爵名列一品,晋官品则列在二品。由系统关系来看,魏晋爵制变化不大。换言之,晋爵原则上是承继魏爵而来。因此被《通典·魏官品》列为一品的子爵,颇属可疑。魏置五等爵为咸熙元年(264 年)五月,次年冬魏禅位于晋,施行仅一年多。在此之前,魏爵与官品的对应关系如何?《通典》所列曹魏爵品对照,缺第二品,而将晋官品列在第二的五等爵制的侯、伯、子、男通列为第一品,这种排列与九品官人法的宗旨是矛盾的。九品中的一品乃是圣人之品,人中极品,应该极少。控制仅授予公爵一级尚符合原旨;又五等爵制的创立,本意在区别贵贱,倘混而为一,又是违背原旨的。总之,对《通典·魏官品》所列之爵品关系,尚需探讨。

四、结论

九品官人法制度,是贯穿魏晋南朝时代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的总和,在当时的政治生活中占有显著的地位,应该加强对它的研究。

长期以来,由于受到传统观点的影响,忽略了官品性质的研究,忽视了资品获得的不同途径,着眼点过于集中于九品官人法下的中正制度,过于强调中正九品制的地位与作用,因而,误把九品中正制作为九品官人法。许多学者甚至以九品中正制的概念完全代替了九品官人法。有些学者,例如日本学者,虽然使用九品官人法的概念,但其内涵的界定却与九品中正制没有区别。如宫崎市定先生在谈到九品官人法概念时曾这样说:

所谓九品中正制度,即我所说的九品官人法,确实是在延兴(

应作延康)元年这年的二月至九月之间发布的。这个制度的大体旨

趣是,在地方郡国分别设置中正,对管内人物,参酌乡里评论,给

与一品到九品的等级,上报政府。政府根据上报的品级,任命官职

〔13〕。宫崎市定先生在批评九品中正制,主张恢复九品官人法概念的同时,却难以跳出旧有研究的窠臼,因而其拨乱反正的努力未能奏效。

在许多学者,特别是中国学者看来,概念的区别并不重要。因为所谓九品官人法与九品中正制的研究对象,除称谓不同之外,内容是一致的。宫崎市定的著作在中日学者中具有广泛影响。他的一些看法,不乏精辟的见解,同时也有失误。例如,在九品官人法研究方面,他提出乡品与起家官品有联系的看法,给了我们很大的启迪。但当他把乡品的概念推而广之,离开中正九品制,推及察举、试经等,把经由考试获得人才等级者的品级也看作是由中正授予,称其为乡品时,就把我们引入了歧途。如他在谈到察举时这样讲:

汉代以来的秀才、孝廉选举法,怎么样呢?它被照旧包含于九

品官人法之内了。秀才、孝廉被州郡察举之后,要在中央受试,其

考试的成绩,被中正承认,便成为乡品。大体上的评定是:成绩甲

为乡品二品,乙为三品,丙为四品〔14〕。宫崎市定显然混淆了中正九品制与察举制的区别。他没有看到,主持察举的不是大、小中正,而是地方州郡首脑与中央机关;判定秀才、孝廉资品高低的是主持秀才、孝廉考试的国家机关。囿于管见,在现有史料中,笔者还没有发现一例由中正承认秀才、孝廉的考试成绩,并根据其成绩高低授予品级的记载。

对于乡品概念,我曾经谈过自己的看法,它并不是一个科学的概念。宫崎市定在谈到这一定义的缘由时说:“我所使用的乡品一语,在史籍中是找不到的,并且没有适当的词汇,我取《晋书》卷六四,会稽王道子传:‘乡邑品第’,略作为乡品。”〔15〕其实,史籍中有乡品的用法。如《世说新语·尤悔篇》:“温公初受刘司空使劝进,母崔氏固驻之,峤绝裾而去。迄于崇贵,乡品犹不过也。每爵,皆发诏。”问题是,倘若把九品官人法下士人由不同途径、不同方式而获得的资品统称之为乡品,不仅有削足适履之憾,而且会进一步强化中正品评是士人获取品级的唯一途径的错误认识,强化九品中正制就是九品官人法的误解。

概括地说,旧有的研究主要存在两大缺点:一是把九品官人法下为官员职位规定的人才品级要求——官品,误认作是区别官员职位高低贵贱的官阶;二是把士人自身的品第——资品,误认为完全是由中正所评定。由此,完全分割了官品与九品官人法的联系,割断了察举、试经、赐官、赐爵、袭爵等与九品官人法的联系,进而误把乡品等同于资品,把九品中正制度误作为九品官人法的全部。这几乎已成思维定式,禁囿了我们的思路,阻碍了研究的深入发展。

有鉴于此,深入开展九品官人法研究,首先应放弃九品中正制的错误概念,恢复其本来面貌。其次,应深入研究九品官人法的具体运作机制,包括深入探讨与正确评估中正九品制、考试制度、赐官赐爵制度在九品官人法中的作用和地位,从而才能正确认识九品官人法制度——这一魏晋南北朝时期至关重要的政治制度的全貌。

注释:

〔1〕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三联书店1955年版。

〔2〕东洋史研究会昭和三十一年版。

〔3〕《晋书·刘毅传》。

〔4〕《宋书·恩幸传序》。

〔5〕〔7〕《晋书·刘毅传》。

〔6〕《晋书·段灼传》。

〔8〕《晋书·卫瓘传》。

〔9〕《三国志·魏志·华歆传》。

〔10〕《历史研究》1990年第6期。

〔11〕《汉书·哀帝纪》注引《汉旧仪》。

〔12〕参阅拙著《魏晋南朝的资品与官品》。

〔13〕见前揭《九品官人法の研究》。

〔14〕〔15〕见前揭《九品官人法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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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九官法再论_九品中正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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