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完善的银行服务市场基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银行论文,基础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世界银行(1989)在总结70、80年代发展中国家金融开放后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对外开放应在内部改革和国内市场复苏之后,只有在宏观经济稳定、国内金融体系已实施自由化之后,才可以放心地对外国金融机构和资金给予更多的自由,从而把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连接起来。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现存的问题是中国社会经济制度失调的综合反映,其改革的成功不仅有赖于金融制度的改进,而且还有赖于国企、财政以及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成功。这实际上就是完善银行服务基础设施。
提高金融政策的透明度
透明度是GATS条款要求的基本原则,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也就是提高透明度。透明度要解决的是游戏规则和信息披露的公开化问题一是担负经济调控和管理职能的政府,特别是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做到及时公布重大政策变动,并且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在政策动作上应该协调一致;二是各类金融机构的会计财务规则基本符合国际惯例,并向监管当局和投资者披露真实的数据。中国金融服务业运行的特点,也使得增强透明度工作非常必要。中国的金融运行机制与西方有很大的不同。长期以来,中国金融机构的工作大都根据上级命令来进行,这些命令可以是上级金融部门的,也可以是上级政府的,而且方针、政策变化较快,外界对此不易及时了解。中国金融机构的运作还具有很强的封闭性,习惯于把涉及到金融工作的各种规定、要求以及业务做法等都纳入保密范围。而根据GATS关于透明度的要求,中国有关金融服务的数据、法规、条例、决定以及实施细则应该予以公开。信息不透明,除了容易滋生腐败外,还严重阻碍了世界各国了解中国金融服务业的情况,寻找合作机会,同时,别国也不愿向中国提供这方面的情况,因而大大阻碍了中国金融国际化进程。
提高透明度并非遥不可及,现在就可以有所作为。监管当局政策调整对市场参与者公示,现已初步步入规范化,《金融时报》、《经济日报》等主要媒体常常全文刊发政策法规。目前的努力点是不仅要求监管当局尽可能向公众报告,同时金融机构也应建立直接对公众的强制的信息披露制度。当然,在此之前,对各类金融机构可根据情况划分信息披露等级,哪些信息必须向监管当局报告,哪些信息应向公众告知都划分出相应的层次。最后,为防范不良客户利用银行间的业务竞争重复借贷或多头骗取银行资金,各银行之间应建立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以做到客户信用等级信息资源共享,中国银行公司业务部已在这方面作了成功的尝试。
政府行为转变与国企改革的突破
中国加入WTO后,政府要转变角色。一方面,要把一部分权力(主权)转让给WTO之类的超国家组织;另一方面,要把更多的权力转让给消费者和具体企业。WTO是一个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系,作为其中的一个成员,中国政府必须遵守其既定的规则,这等于给政府一个外部的、推托不掉的纪律约束。政府与银行的关系将是政府更多地尽好义务,而银行则更多地用好权利,银行不再是政府的“钱袋子”。面对外资银行的竞争,中国银行业的自主权到了非维护不可的时候。
改革商业银行会计制度,逐步向审慎性的国际会计准则靠拢。一是改进收入核算办法,确保商业银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为避免银行账面虚盈,垫缴税款,保证稳健经营,应缩短应收利息的挂账时间,可考虑将应收利息的核算期限缩短到半年或90天。二是改进和统一应付利息的计提方法。为改变各行在应付利息的计提方法、计提时间、计提利率上较为混乱、随意性较大的现状,在电算化较为普及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应着手制定统一的应付利息计提方法(月末计提,月初冲回),利用电脑根据每笔定期存款存入日利率逐笔计提应付利息,保证计提精神。三是落实呆账准备金由商业银行自主计提的新政策,并放宽对呆账确认的条件限制,简化对呆账核销的审批程序,扩大银行决定核呆的自主权,提高银行抵御风险能力。
改革财务管理制度。建议财政部采用国际通行做法,做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实行目标经营管理。财政部可以设定利润额、人均利润、净值利润率等指标,依据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会计信息,准确评价银行的经营状况,并通过合理的奖惩机制,促进银行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内部经营机制。商业银行以利润最大化定位财务目标,做到以效益为中心安排费用、固定资产等支出项目,约束自身的财务行为,财政部没有必要对银行财务行为事必躬亲。
改革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直接监管方式,实行外部注册会计师稽核负责制。参照外资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做法,扩大国有银行人事工资管理自主权,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和激励机制,这是实现目标经营管理的保证。与此同时要适当降低营业税率,并逐步统一中、外资银行的所得税税率。
1994年以来,国企重组的努力集中于减员、减债、减税,在更换管理层、增加新投资和推动创新方面明显不足。金融领域的突出事例是主办银行制度试行不理想。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我国只强调商业银行对国有企业的融资和服务,而没有重视控制权。所以,机制转换的核心是改变企业的管理权和控制权。尽管这个道理在80年代就广为人所接受,但一直很难实施。AMC和债转股的出台带来了改变企业控制权的一次极好机会。AMC主要以市场化的手段来重组企业,控制权就应交由市场来处理,AMC必须确保不良资产投资者有改组债务企业管理层的权力。在重组之前,企业必须提出一个自我改造计划,AMC审查其可行性,再根据其实施的进度逐步债转股。若自我改造计划通不过,或者实施不力,就通过国内或国际范围的招标,对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资本化,把企业的控制权转移到战略性投资者手中。所以,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就不能仅仅提供金融资源,还要提供企业家资源。对于中小企业,这是比较容易做到的,对于大企业则相当困难。进一步地看,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企业可能不愿意让渡监管权;作为国有性质的AMC也没有能力监管企业,或者其派驻企业的监管人员有可能被企业所拉拢而消极监管。差不多依然由政府任命的公司经理们努力经营的意愿不强。相当一批经营者追求个人高收入、高在职消费,同时又以未摆脱政府干预为理由,推脱责任。AMC也是一家财政色彩很浓的公司,国有股、法人股的软约束问题,它是不可能避免的。90年代以来各大银行的信托公司所投资的实业大多成了包袱,也证明了国有金融公司无法有效管理实业。
因此,比较现实的办法是分解对企业的监管权,即: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通过上市使其股权分散化,AMC也尽可能地转让(可以折价)其持有的股权。一旦社会公众(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居民)持有股权,就可以更好地监督企业。同时,AMC派驻企业的财务人员,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披露企业经营状况,增加企业透明度,方便外界监督。总之,国企改革要想成功,必须解决机制转换问题,稀释债转股企业的产权和管理权是治本之策。
审慎金融监管体制的确立
在金融自由化程度很高的国家,对利率水平和结构、汇率水平和波动、资本流进和流出、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金融机构总量及投向等,都仍然有一定的限制或控制,但限制和控制的方式、程度已大不相同。未来银行监管将是一种审慎的监管,是建立在对尊重银行自主权的基础之上。2000年9月,第11届巴塞尔委员会国际会议(ICBS)发表了对未来银行业监管展望的报告,认为审慎的监管是大趋势。在金融市场开放的条件下,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竞争,既是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也是各国金融体制之间的竞争。一国的金融体制若不能适应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将导致本国经济金融地位的下降,甚至发生金融危机。同时,外资银行业务的国际性,金融交易的复杂性,使得中国银行监管中所惯用的行政手段不再适用,中国必须走向审慎监管。1995年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所确立的监管原则与措施,已向审慎监管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除了业务合规性等无法量化的规定外,在日常监管中基本取消行政命令式的监管办法监管手段的间接化,只在金融市场失败时,政府直接干预方可走上前台;监管当局的监管行为必须受到有关法规的约束,否则均将受到法律的惩处;确宣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权威地位,摆脱行政干预,保证必要的独立行事能力。
单纯的监管当局监管不能应付金融自由化后复杂的金融服务,这就需要在市场利益共同体中贯彻市场约束和自我负责原则。在监管当局之外,市场利益共同体还包括行业协会、股东、债权人、客户和经营者本身。要提高市场约束的作用,就必须增强透明度,及时、完整地披露银行经营内外部信息。为此,需要统一会计标准,增强可比性。在贯彻自我负责原则中,首当其冲的是要使经营者做到自我负责。正如《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强调,外部监管者的职责只是对银行的政策做出最低标准限制和进行宏观监控,而商业银行本身则在风险管理中肩负着主要的责任。为此,一是必须健全银行的内部稽核体制;二是要创造一个能够追究经营者责任的外部环境。
监管银行风险方法要进行更新。监管机构要努力开发动态的、风险集中(Risk-focused)和过程导向(Process-oriented)的监管框架。所谓风险集中,是指监管资源要更多地用于关注银行机构及其资本所将承担的最大风险。所谓过程导向,是指检查和稽核要重点检查银行机构对某种风险的管理过程和管理方法是否充分和有效。对那些没有建立合适的风险控制架构和有效管理过程的机构,施以更多地现场检查。制定和实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总体规划,用2-3年时间,扭转部分金融机构资不抵债的状况,基本消除支付风险,增强流动性,并使少数难以救助的高风险金融机构基本退出市场。突出对商业银行治理结构、财务安全的监管。加强对国际业务风险的监管,包括信用证风险和外汇业务风险。由合规性监管转向经营性风险监管,中国对经济特区的外资银行的日常监管就经历了每月分析其财务报表(1988年以前)、报表的例审和详审制度及合规性现场检查(1989-1991年)、经营性现场检查(1992年开始),此经验可为借鉴。建立包括短期债务比率、贸易差额、汇率波动、外汇储备、通货膨胀率、股票指数、利率水平、M2/GDP比率、资本流动易动性、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偿债率等监控指标在内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及时预报和防范金融风险。
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已经而且必将进一步冲破原先设在不同种类的金融活动之间的障碍。证券公司拆借短期资金、股票抵押贷款、保险基金入市、银行代理基金销售以及住房贷款零首付等事实上的业务交叉越来越多。这使得各种形式的监管合作成为必然。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需要尽快完善已实施的定期磋商制度,及时界定交叉业务的监管责任,解决分业监管中的政策协调问题,共享监管信息,联合研究一些重大问题,及早提出对策。最终将协同监管制度化。
金融的全球化发展和技术革新已经而且必将进一步打破国家民族的界限,国际金融和国内金融已经混成一体。传统上,在一国开设银行机构或扩展其分支体系,需要东道国监管机构的同意,在利用互联网时,银行可以轻易超越国界开展业务。在华外资银行的总行注册地在境外,很有可能由于其总行或设在其它国家的分支行的经营失误而负连带清偿责任。在这种环境下,非有全球的监管合作,不能对之实施有效的监管。
可以预料,在中国加入WTO之后,在华外资银行将加快“全能化”的步伐,国有商业银行在重压之下也会通过各种方式进入证券保险业,证券公司则开始通过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咨询等业务争夺银行的客户和资金。在重重压力之下,现存的分业管理制度有被加速打破的趋势。迫于各方面的压力,促使严格分业管理的政策思路开始动摇。1999年,开始通过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发行债券、允许进行证券抵押融资等方式给证券公司开放融资渠道。光大、中信在2000年先后与外资合资建立了保险公司,银行与证券公司的授信合作已有一定规模。现在,从决策层到民间对于“分业管理”的过渡性已取得了共识。由于银行和证券市场制度不完善,以及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过于集中的“国有企业病”,如果实行混业经营制度,将会导致大量资金流入股市,股市泡沫严重,给整个金融业带来巨大风险。由此,在中国实行金融混业经营,虽然是必然趋势,但也必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现在,金融监管当局在坚持分业经营的大原则下,对混业经营的态度逐渐灵活而务实,允许在某些金融产品经营和金融业务领域进行一些“交叉”试点,如保险公司入市、股票质押贷款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则通过银证转账业务,开展网上交易,利用银行卡、银行存折直接买卖股票,券商委托银行网点代办开户业务,银行承担资金结算和基金托管业务以及在投资银行业务上的合作等方式相互之间亲密接触,互相渗透,共同发展,乃至达成战略联盟,开展“混业经营”前的热身运动。部分商业银行还通过走海外路线迂回引入混业经营模式。如中国银行在香港有投资银行中银国际、零售银行港澳中银集团、保险公司中银人寿和财产险和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和房地产公司等,实现了海外的混业经营。
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是要建立以市场资金供求为基础,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调控核心,由市场资金供求决定各种利率水平的利率体制。利率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先贷后存,先大后小,先外后内,先农村后城市,先市场后信贷。先贷后存,即先放开贷款利率,后放开存款利率。先大后小,即先放开大额存款利率,后放开小额存款利率。先外后内,即先放开外币存贷款利率,后放开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先农村后城市,即先放开农村存贷款利率(农村信用社),后放开城市存贷款利率。先市场后信贷,即先放开金融市场利率,后放开银行存贷款利率。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放开国内企业债券发行利率,由市场决定;二是放开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农村资金供求和贷款风险程度自行确定利率水平;三是逐步扩大城市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和范围,对一般存款利率仍实行管制,对大额存款利率实行有弹性的管理。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宣布要用3年时间渐次地实现利率市场化,作为其先导,自9月21日起,放开中资银行外币贷款利率。
研究和试行金融监管的最新技术。内部模型法和预先承诺法是银行监管方法的新发展。预先承诺法激励银行自身进行内部风险模型的技术创新,削弱信息和经验不对称影响的监管思路可供借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宜采用内部模型法监管。但是内部模型不是由各个银行自行建立,而是通过各类别内的银行经过相互讨论和试验,共同商讨达成一致后,报请监管机构予以认定。待条件成熟后可考虑实行预先承诺的监管方式。
清理和完善金融法规
改革开放后的15年中,中国几乎没有一部完整的金融法律,常常是出了问题才制定一些专门性条例。既缺乏权威性,又缺乏统一性,条例与政策之间、条例与法律之间、条例与条例之间经常出现不一致,一方面使银行各项新业务缺乏监管依据,另一方面又使银行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如在企业的兼并破产中,由于兼并破产政策与《担保法》有冲突,银行就难以落实担保追索权。因此,需要按照WTO基本原则及GATS的规定,全面清理现行金融法规、规章。每次清理结束后,按照废止、失效、有效三个层次,向国内外公布清理结果。
由于中国经济、金融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有金融法规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银行业发展的需要。例如,《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权益的法律保护不够,业务范围被严格限制在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内,不利于业务的创新;对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及透明度等未做出明确要求。针对现行法律中的薄弱环节,加快立法速度,尽快填补现行金融法律中的空白点。制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适应中小金融机构联合、兼并及重组的需要,建立金融机构并购法;制定规范存款保险公司或基金的法律规定,确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及运作原则;研究制定规范新型金融业务(如网上银行业务等)的法律制度等。
中国现有的《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规,是以“内外分立”的双轨制立法模式为基础的,主要是针对内资银行设计的,对于外资银行缺少针对性规定。《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也是在特定时期颁布的,带有过渡性,权威性和影响力不足。在目前金融服务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难以约束外资金融机构在华的不正当竞争,而且,中国过去的对外经济立法的基本宗旨就是引进外国资金和技术。随着国内外市场的融合,这种内、外资机构分而治之的模式所带来的不对等扭曲,负面影响极大,也不符合WTO的国民待遇原则。中国的经济金融立法必须由原来的“内外分立”的双轨制模式向“内外合一”的单轨制立法模式转化,实现涉外经济立法与国内经济立法并轨。在解决外资银行的“低国民待遇”的同时,也要及时消除外资金融机构的“超国民待遇”。
完善支付清算系统和制度加快金融电子化进程
完善支付结算制度,发展多种支付工具。大力推广使用票据,积极引导和促进商业信用票据化,培育和发展票据市场。在大中城市积极开办银行本票业务。扩大支票使用,鼓励工商户和符合条件的个人在银行开立账户,签发使用支票。在大中城市和符合条件的地区,推行定期借记、定期贷记支付工具。
进一步完善支付系统建设。全面实现“天地对接”,完成电子联行业务到县,完成电子联行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保障电子联行系统持续稳定运行逐步实现电子联行系统向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平滑过渡。建立以大中城市为依托的区域性票据交换中心,扩大票据交换的范围和覆盖面;规范同城清算系统模式,加快清算进度,保障资金安全。加快中小金融机构现代支付体系建设,完善电子联行系统,允许各类中小金融机构签发和兑付银行汇票,增强其支付结算能力。
发展电子货币,推动网上银行的发展。总结银行IC卡试点的经验,完善银行IC卡的技术和实施方案,推动电子货币的普及应用。加强对银行卡业务联合工作的指导,遵照市场的原则完成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与商业银行银行卡中心、城市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的联网,实现ATM和POS通用。
建立健全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机制。组建计算机系统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体系,加强计算机系统运行及信息的安全管理和计算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诗算机安全培训教育和法制宣传。最终实现控制计算机犯罪的目的。
培育信用文化
由于多年计划经济的影响,社会信用观念、法制意识十分淡薄,某些司法部门又偏袒地方利益,使得商业银行依法行使放贷和收贷的权利大打折扣。缺乏信用文化是中国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在一个信用文化不够健全的环境里,以信用为己任的银行业是不可能获得健康发展的。根据中央银行调查显示,截止2000年末,在工农中建交五大银行开户的改制企业为62656户,涉及贷款本息5792亿元,经过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的逃废债企业32140户,占改制企业51.29%,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占改制企业贷款本息31.96%(《财经时报》2001年6月6日)。信用文化的内涵包括债务人的偿债意愿、偿债意识、偿债行为、偿债记录等,也包括对违约债务人的惩罚等。信用文化的实质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着的一种默契,或者说是一种思维方式,即彼此均对对方负有责任和义务。这种责任和义务是以一整套连贯一致的法律、监管和司法实践为基础的。所以,良好信用文化的形成,需要依赖于建立一套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金融法律框架,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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