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依赖与工具性认同: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反思——基于四川省蒲村的实证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利益论文,农民论文,单位论文,实证研究论文,工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997(2013)03-0036-11
一、文献回顾与问题的提出
对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研究很早就开始了。在梁漱溟提出伦理本位和职业分立之后,费孝通就指出,“中国乡土社会的基层结构是一种差序格局,一个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1]后进一步提出村落共同体理论,“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中国乡土社区的单位是村落”。[2]日本学者清水盛光和平野义太郎也认为中国存在“乡土共同体”。[3]然而,村落也并不能完全涵盖中国农民的认同与行动单位。基于人类社会学在方法论上的缺陷,费孝通后来就指出,“一直想闯出微观的限制走出农村,逐步扩大我的研究范围和层次”。[4]后来施坚雅、弗里德曼、杜赞奇等学者在此方面做了不少努力。施坚雅通过对成都平原的调查提出,中国乡村社会的基本认同与行动单元是基层市场社区,农民的婚姻圈、社会交往圈,以及“各种各样的自发组成的团体和其他正式组织——复合宗族、秘密会社分会、庙会的董事会、宗教祈祷会社——都把基层市场社区作为组织单位”。[5]弗里德曼通过在对广东和福建村落的研究认为,“中国南方的‘氏族’与费孝通关于汉人社会的规划不相适合”,[6]宗族成为他研究中国乡村社会的基本单位。杜赞奇以华北村庄为例,指出施坚雅的市场圈理论无法界定相关其他社会关系,如水利圈和婚姻圈。提出“权力的文化网络”,将婚姻关系、水利组织、宗族关系、宗教关系、土地租赁关系等通通以“文化”为内涵联结起来,以此界定农民生活的范围和网络体系。弗里德曼、施坚雅等汉学家受地方研究的影响,特别重视地方研究与“汉学”研究的结合,思考区域社会或小地方社会的组织系统存在的独立性。黄宗智认为,基层市场体系理论和村落共同体理论的对立体现了西方形式主义与日本实体主义的取向之争,并进一步认为是华北平原与川西平原、长江三角洲的区域性差异。[7]
在充分借鉴差序格局理论及深入了解中国农村现实社会的基础上,以贺雪峰为代表的一批本土学者从区域性差异的角度提出了新的农民认同与行动理论,即双层认同理论。他指出,家庭是中国人包括中国农民认同和行动的核心,是一个强有力的认同和行动单位;在家庭之上,还有一个超出家庭的主导认同与行动单位,这个主导认同与行动单位,是地方性共识的一部分,是相对超越于社会交换而要讲相互责任的共识,这个主导的认同与行动单位有助于克服内部的搭便车行为。[8]他强调,农民的认同逻辑与地方性文化和地域生态密切关联,超出家庭的主导认同与行动单位在不同区域农村可能具有很大差异,而正是这个差异构成了自下而上塑造村治区域差异的基本力量之一。同时,他还指出认同与行动的合一性,农民的认同单位决定他们行动的逻辑,而从农民行动的逻辑,又可以推断出他们认同的特征。农民行动逻辑可以依据村治面貌来判断,农民的认同状况也因此有迹可遁。[9]在广泛的经验研究的基础上,贺雪峰等将中国农村汉人居住的核心地区分成华南、华北、中部、川西、长三角五个区域。在村庄层次方面,根据家庭主导认同之上村庄主导认同层次的强弱划分了两个大类(原子化的村庄和非原子化的村庄),非原子化村庄包括六个小类(联合家庭、小亲族、户族、宗族、村民小组和行政村)。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本土学者对农民认同及行动单位的研究中,虽然区域性差异使农民的认同与行动单位存在差异性,但是究竟导致这种认同与行动单位差异性的根源是什么,并没有进行深入分析。
实际上,我国农村历史源远流长,中国农民的认同与行动单位确实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呈现出差异性与层次性。在历史上,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并非具有单一性或稳定性。单一的村庄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可能呈现出不同的认同与行动单位特征。即使在同一时期,在不同的事项上农民行动单位的边界是不同的;或在同一村庄中可能存在多种类型的农民行动单位。[10]同时,即使在同一时期,农民的行动与认同单位也不一定具有统一性。实际上,我们经过长期的农村调查发现,农民认同及行动单位有着多元化、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特征。在关于四川村治模式的研究中,王习明指出,“社队(村民小组)成为连接院子与基层集市的最重要地域共同体,成为乡村治理的最基本单位”。[11]不过,我们在川东北秦巴山南的实地调研中却发现,传统村庄有着强烈的社队认同传统,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以社队为单位的礼俗圈、互助体系和村社组织等等认同行动单位;但20世纪90年代后村庄社队组织、功能和地位逐步削弱,社队角色难以发挥,社队公共事务治理出现困境;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村民在不同的事项上有着不同的认同层次,其认同单位或行动单位有着明显的策略性、游离性特征。这些都是既有理论难以解释的。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本文尝试从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视角,通过对一个村庄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性考察,探讨农民的认同及行动单位变迁及其逻辑内涵。本文研究的个案村庄地处秦巴山脉以南,隶属通江县云昙乡,按学术惯例,笔者将其命名为蒲村,并相应对涉及的人名做了规范处理。之所以以蒲村为研究对象,在于它是秦巴山南众多村庄中一个非常普通的村庄:有着强烈的社队认同的地方传统,但社队认同又逐步消减。通江县位于四川省巴中市东北部,米仓山东段南麓大巴山缺口处,旧时有“依三巴之旧域,控全蜀之左隅”之称。[12]云昙乡下辖6个行政村,32个村民小组,蒲村是云昙乡下辖6个行政村中一个,包括4个村民小组。由于全村位于山谷的平川地带,有“通江第二平坝”之称。村庄幅员4.6平方公里,耕地1300多亩,其中水田面积560亩,森林总面积7000多亩。总户数229户,总人口930人,农业人口887人,外出务工人数265人,2009年人均纯收入2310元。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社队为基础的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
(一)社队的形成
1952年土地改革前,蒲村实行国民党政府的保甲制度,属于麻四保四甲,包括今天的蒲村和斑竹苑(今属于印廷寨村)。甲的下辖地域,由有名的地主或大的家族首领管理,一般以自然村为界,自然村以地域河沟为界。1954年土改结束后,建立云昙乡政府,下辖村社,逐步推行互助组、初级社。互助组一般五六户家庭组成,实则基本以院子为单位,初级社则以自然村为单位。人民公社时期,蒲村改为双红大队,下设生产队。生产队是生产的基本组织单位和基本核算单位,拥有相应资金,设队长和会计,主管组织集体生产和核计公分;但大队的权力并不虚弱,并拥有比社队更多的可支配资金。20世纪60年代,双红大队不仅创办自己的社队企业,包括大队药房、牧场放羊队以及茶厂,也集中大规模供给公共物品,白绫口水库由全公社集体完成,一队和四队的堰塘起先由大队完成初期工程,后分别由一队和四队各自完成。1976年,恢复原地名蒲村。1982年,在自然村基础上重新划分社队,由3个生产小队改为4个村民小组,将一队(当时一队400多人口)划分为一、四村民小组。在此基础上,蒲村建立行政村,设立村民委员会,并完成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
图1 蒲村村民小组分布格局图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村民小组实际承担了主要公共事务,包括组织生产、灌溉、水渠维修、公路修建、计划生育和农税提留款的征收,甚至组织文娱活动等等。召开村民小组大会是经常的形式,多则一月两三次,少则两月一次,社队长常常主持社队会议和执行具体工作。同时,村民小组掌握了部分但相对有约束力的集体财产。以四小组为例,直到1998年,该生产队仍然拥有50多亩的果园,栽种西瓜、花生、苹果和梨;在余家河拥有约4亩的田地。这些集体财产,一方面需按人口进行出工劳动;另一方面集体财产可冲抵社队公共开支,如四小组集体出资建造了两口水井、一条社道。不仅如此,村民拥有对社队财产的监督权。1998年,各生产小队都进行了一次“清账活动”,“主要是查生产队长和会计,查出了很大的漏洞。过后那些队长都下了台。”①
(二)“社队”为基础的认同与行动单位
在这个阶段,基于国家对各项资源的高度控制及本身的文化传统风俗,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前,传统意义上的社队是广大农民的主要认同与行动单位,这在农村的诸多公共事务中都得到了明显的体现。
1.土地的生产队所有与集体支配
新中国成立初期,自然村落是村庄生活的基本单位,各自然村村民除贫雇农外均有自己的私有田地和山林。1952年土改,以生产队为界划分土地。此后进入初级农业合作社时期,建立互助组,农民土地入股分红,土地两权分离,农民拥有所有权,农民集体有使用权。1958年9月,县遵照上级规定将乡转建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集体土地属于人民公社所有。土地和林地均归国有,以生产队为基础,各生产队管理自己的山林,取消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的土地个人使用权,两权同一于公社农民集体。[13]1961年,按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亦称十二条)和《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亦称六十条)之规定,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生产队为基本土地所有者,公社、生产大队拥有部分所有权,明确了山林有社有林、队有林之别。1964年10月,恢复社员自留地、自留山,承认农村社员对自留地、宅基地有长期使用权。[14]为应对20世纪60年代初期的大饥荒,村庄广种玉米、杂粮。当时水田种水稻,旱地种棉花,其余杂粮均种在山上,也即主要种在公山。具体执行工作都由社队长和会计具体负责。1981年贯彻中央“1980(19)”号文件,实行农业生产联产承包责任制,首先在旱地实行,然后划分水田和山林。1982年,蒲村贯彻农业生产联产承包责任制,首先重新划分社队,分一生产队为一、四村民小组。同年下半年,划分一、四队的田地和山林界限。1983年,推行“林业三定”政策。除划出“管理山”、公有林外,其余全部承包给个人。[15]具体实施过程中,蒲村仅仅将一些零星小块林地划分到户,几乎一半的林地(全村7000余亩,有3400公山)规定由大队掌管,但实际由生产队集体管理,社队成员仅仅拥有林地的使用权。这即是“公山”之来历。同时,蒲村以生产队为单位确定了严格的看山制度,每次1~2人为单位,轮流上山,并在换班时做好交接和汇报工作。在严格的看山制度的约束下,为解决柴火问题,普遍的偷柴和偷砍则成为惯俗。但偷柴的地点均在外村,也即马家坪,轻易砍伐本村社队山林和公山的行为将导致本村村民极大的谴责。社队是集体土地的拥有者,并由此构筑出了认同与行动结构,不同的社队之间具有明显的界限。
2.礼俗圈层的地缘性与小组化
从蒲村的基层组织发展来看,基层体系与宗族血缘有着密切的联系,社队是不同宗族派系的重要界限,这一划分做法一直得以延续。直到20世纪90年代,蒲村族氏边界仍清晰可见,包括4个村民小组,各小组都有自己的主体姓氏,按户数计算,一组谢氏占75%以上,二组以冯氏、陈氏居多,三组向氏占85%以上,四组余氏占80以上。姓氏与地名有着清晰的联系,以社队为单位,一队称蒲家坪,②二队称道角里,三队称为雷家和向家,四队为余家梁上;以聚居地为单位,以一组为例,共12个大家庭,主要有4个院子:老屋基(上四合面,谢氏,共4个大家庭)、老江里(余姓,共3个大家庭)、坝里(2个大家庭)和下四合面(共3个大家庭),另外一户王姓、一户曾姓散居。(参见图2)即社队内部,主要以院子为单位形成聚居地。在20世纪80年代,院子虽仍然保存完好,但由于房屋购买或新居搬迁,院子可能并非同族的后裔。然而,红白喜事、生老病痛、上山砍柴,院子都是互助的基础单位。社队会议也在大院子的堂屋或晒场举行。因此,院子有超越家庭族氏的一面。在生产队之间,人们常相互指责“道角里那一坨”和“余家那一伙”,实则指责的对象是社队。在这样的村庄,不孝是村庄生活的大忌,老年人拥有相当的发言权。若未分家,家中重大开支由老人做主;儿女婚嫁,更应该保持习俗,不要给父母丢了颜面。计生工作难做,计生工作导致的历史记恨,使得先前的计生干部向明海至今无法走上村两委的领导岗位。大的红白喜事,结婚、丧葬、升学、新建房屋和给先人立碑等,社队是基本的单位。同一生产队的办事(举办宴席),没有人不去的;同一族氏办事的,没有一家不是全部参加的;同一院子办事的,自然也是各家都来帮忙。查阅村民20世纪80、90年代的礼簿,大的红白喜事参加主要有三部分群体参加:至亲至戚,包括男方的兄弟姐妹、女方的至亲(俗称“娘屋里”)、主人家父母的至亲至戚等等,一般有二三十来户人家;本生产队的人,主要是“院子里”和邻里乡亲;拜师学艺、拜干爹干娘以及私人结交的朋友等等,这部分群体占很小比例。正是如此,各家各户在婚丧嫁娶方面基本形成了比较稳定的收入结构,同一时间段收取礼金多少也无大的差异。在蒲村,寿宴、移灶、小孩满月、给先人立碑等小的酒宴,则基本都在生产队也即自然村内。
3.水井分布的聚族化与使用的排外性
水在村庄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在蒲村,基本维持着以自然村(生产小队)为单位的水供给制度,更加确切地说,是以自然村或社队为基本的水井制度。水井制度突出地缘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是社区关系的一个镜像。在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之前,蒲村保持挑水的传统。挑水的过程,一个“抢”字可以形容。以蒲村一队为例。即使是在一、四队分开前,人们仍然维持着一定的界限,挑水不能越界。因此,水井有着“公”的性质,但公仅限于本社队内部。一队的村民是不可到四队去挑水,否则会招致麻烦,如背地里骂人或当面斥责,或诋毁“八辈子没有吃过水”。③因此,挑水关乎尊严。原因主要是水的稀缺性。以一组为例,一组共有50来户人家,5口井。井的分布有着明显的地理格局和聚居格局,并非严格的等人口或等户数分布,每个家庭到水井的距离顶多五分钟的时间。同时,每口井都有比较严格的“吃水家庭”,从而形成了一个个基本以院子为主体的饮水格局。
图2 蒲村一小组院子分布与水井格局
尽管熟人社会有助于村民形成节约的传统,然而,干旱季节加上水井的分布不均使得借水非常必要。一队的上四合面和下四合面仅有一口水井供应,夏季水量丰富,但冬春旱季仍可能无法满足供应。此时,村民便就近到本自然村的其他水井借水。借水时,无论水井附近是否有人,借水的村民都会自言自语,“干得不得了,断水了”。言下之意,一方面打个招呼,另一方面迫不得已到此借水。然而,借水的界限仅限本生产队,如一队的人去四队借水,即使看到借水的村民不是该井的惯常使用者,仍然有遭到其嘲讽的危险,甚至遭到拒绝。总的来说,蒲村以社队为单位形成了较为封闭的饮水格局。在这种格局下,本社队村民原则上形成了以聚居为单位的饮水圈。同时,这种格局允许本社队村民在以社队为单元的水井界限内相互借水和自给。这种饮水圈有着严格的地理界限,基本与自然村的界限重合。
4.农事合作的生产队集体行动特征
农事合作是农民认同与行动的最好体现,它本身体现着广大农民的自我认同圈子与行动合作特征。在蒲村,作为农事合作的插秧和收割,体现出了较强的小组认同及行动特征。每逢插秧季节,蒲村各个生产队都会召集村民开会,商讨春耕事宜,制定堰塘放水的规则和查验水渠等等。干旱年份,堰塘未满,各生产队便组织村民上山检查水渠、接通水源。进山的人,每年排着轮次,记着“公分”,这些“公分”可以抵维修公路的出工次数。社队集体放水灌溉,由管水员计时,象征性地收取二三元的费用,以做水渠维护费用。同时,农户各家还需要准备合作,灌溉各家那些无法连接堰塘的水田。由于水田的主人都是邻里乡亲或本生产队的人,不可能是其他社队的,因此灌溉这些水田几乎都能通过合作和过水办到。田间过水需要诸多的默契。一般下游的田必须等上游的田水满后才开始收水,否则就是给别人收的。如果上游的人就是不急收水,下游水田的主人就需要赶紧协商了。过水有自己的规则,上游水田的主人一般在没有施肥的前提下允许本生产队内任何人过水,但要亲自打个“平缺”。所以下游水田要想不错过插秧,需要赶紧收水,并给上游田地的主人打个招呼。由于水田的格局很少变化,因此一般只需打个招呼即可,每年如此。然而,一旦超出社队地理界限,过水即成为显而易见的麻烦。蒲村一小组有5块水田(分属3户)在二组地界,尽管处于下游体系,但一组村民却通过另凿水渠、竹筒引水的方式形成了与上游二组灌溉体系不同的灌溉网络。不仅如此,由于远离本生产队的核心灌溉区,为防止偷水,村民需白天和晚上轮流看护水道。在社队内部的灌溉体系,由于处于熟人社会,谁偷水明白可知,防止偷水就不那么迫切。插秧分两次,无论是小秧和大秧,加上收割,④都是非常必要的。收割稻“换工”谷几乎占用近一个月时间。稻谷的收割,包括割稻、碾场和仓储,都需要在晴朗的日子在一两天内完成,避免淋雨。同时,若稻子成熟时青黄不一,则无法一次性换工完成。时间至关重要。因此,栽秧时最好在一两天内集中完成。可见,既是时“换工”节的要求也是水稻自身特性的要求。由于稻田一般占家庭所有的水田,少则两亩左右,多则三四亩,从而春季两次栽秧、秋季割稻和碾场,即是生产上的流水线,也是人情网络的生产体系。换工不仅是农忙顺利完成的保障,换工时人数多少还反映了个人在社队的地位和所获道德评价。
总之,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尽管蒲村经历了自然村、初级社、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以及行政村的多次变换,但恰如王习明在研究川西平原的村治模式时指出,“社队(村民小组)成为连接院子与基层集市的最重要地域共同体,成为乡村治理的最基本单位”。[16]以院子为基本的族氏聚居单位,形成了以社队为单位的完善统一的灌溉体系、互助体系、人情网络体系和稳定健全的村社组织等。即使在20世纪90年代后,蒲村村民仍习惯于以生产队(队、社)称呼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其本身体现着民众的内在认同。
三、20世纪90年代后期至今: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分化
村庄生活并没有清晰的界限,大致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尤其是打工潮来临后,蒲村农民行动逻辑开始改变。村庄内部经济状况迅速好转,逐步由经济封闭的村庄转变为经济外部依赖型的村庄,熟人社会开始向半熟人社会转变。在经济利益刺激下,农民行动理性取向明显:“挣得没多少钱,来来回回就又没有了,还不如寄点钱回来”;人情往来理性化,红白喜事次数增多,“挖个夯缺也办个酒”,礼金金额迅速增加,“走人户也要走穷”;⑤礼俗圈不再以生产队为基本单位,而是迅速扩展私人网络,农户间婚丧嫁娶等收取礼金差距扩大,高则十几万,低则四五万;“公”的观念弱化,果园、公产等私有化,灌溉水渠荒废;传统地位削弱,老人权威下降,“父母都管不了,更何况当爷爷婆婆的了”;⑥赡养父母成为家庭负担,并时常导致兄弟不和;个人能力评价标准发生变化,“能帮上多大忙、会手艺不顶用,钱才是硬道理”;⑦互助体系收缩,插秧、收割由亲戚或自家完成;换工不再免费,请人帮忙除烟酒茶充足外,每天工钱超过100元。村庄治理多限于上传下达,干部报酬增加,而社队干部地位快速下降,公共物品提供困难,社队会议一年没有一两次。总之,传统社队认同逐步消减,并逐步丧失了其独立行为的能力。社队不再作为蒲村乡村治理的基本单位。
(一)三月无水:社队组织功能及认同功能的双重式微
2005年,巴中市实施农网改造项目,蒲村成功申请“人畜饮水工程建设”项目资金2万元,用于解决100人和142头牲畜的饮水困难问题。⑧农网改造项目减轻了村民小组内部吃水存在的强烈竞争局面,但借水时的生产队的界限并未快速消减。然而,随着蒲村引进安全饮水工程项目后,生产队的角色和功能进一步消减。2007年,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巴中市水利局联合发文《关于转下达2007年第一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中央预算内(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蒲村有幸申请到安全饮水工程项目。项目通报如下:人口850人,兴建项目数15个,总共投资32.87万元,中央补助22.10万元,地方配套10.77万元。[17]可见该项目是以村的名义上申报的,并快速使蒲村进入自来水时代。项目资金用于在一、二、四村民小组建造蓄水池和水池到农户的管道,农户自己安装水表。实行用水收费制度,一组2007、2008、2009年每立方收费1角,2010年涨到5角;二组和四组均固定为每立方1角;一四组管水员2010年后都由余鸿江担任。然而,好景不长,矛盾的激发发生在2011的夏天,这一迸发连带激活了关于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一系列问题。
2011年7月,一队和四队均发生了严重的缺水问题,主要原因在于暴雨过后泥沙淤积导致管道堵塞。围绕自来水管道堵塞产生了争议。村民认为,已收取水费作为管理资金,并且还涨了价,因此“自然水管堵塞应由管水员负责修通”。同时,管水制度上的腐败也应由管水员负责。村民指责管水员让部分农户不进水表,不交水费。实际上,最应该为此负责的是管水员和村民小组长。但管水员搪塞:“我已经看过了,堵住了。修过的,不晓得哪里堵住了。”“其真正目的在于提高水费,前几次修水管水费早已用完,水费要收1立方1元,这次水管维护也要由村民另缴费用。”村民小组长则保持消极甚至置身事外的角色,一方面村民小组长并未召开社队会议,惩处管水员,检查管道;另一方面轻言数语表示:“余鸿江(管水员)想涨水费,老百姓不干。我们队里又没有钱,现在哪里有记公分和白干活的?”⑨村民多次要求村两委处理,但蒲村村支书回应:“这是一队和四队的事,村上管不了,况且也没有钱可以用。村上的钱是大队的,不是哪一个小组的。”村主任同样指出“生产队的事情,大队管不了。”⑩正是这些复杂的纠纷,使得大多村民在蒲村一年最热季节6月到9月“重新回到挑水吃的年代”,长达三月无水。长期的无水激化了矛盾,但奇怪的是矛头直接指向村两委和管水员,而非村民小组长,并进而要求揭开整个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腐败问题。2011年夏,一队和四队几个村民要求村两委出面处理社队断水问题,其中以余洪青为代表,主要反映安全饮水工程修建存在的贪腐问题,以此作为条件要求村两委出面维修水渠。同时,指责管水员任人唯亲,村大队应就此负责。正是缘于多方的压力,2011年9月,村支书和村主任出面举行了村民代表会议,由一、四队队员参加,会议罢免了余鸿江的管水员职务,推选余红旗担任,维持原定的管水制度。9月底,一队队长、余红旗以及其他2名社队成员上山排除淤泥。整个过程2天时间,回“第一天查看堵在哪里,来买了水管,第三天就解决了。整个费用总共300多元。”
从现实来看,无论是饮水传统,还是从该项目本身出发,水的基本单位都是社队或村民小组。安全饮水工程的实施一开始也由村民小组提出,工程的修建分小组进行,管水制度也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然而,村民的矛头最终指向了村庄。实际上自改革开放之后,社队的组织及认同功能都不断式微。(1)社队能力和权威不足,不被重视。在蒲村,村民小组长并没有足够的能力召集社队会议,没有权威征收任何费用,无公共财产;生产队队长的选举也并非由村民自主选举,而是村两委提名由社队“同意”。(2)社队责任缺失。相比后文集体公益山林流转过程中社队要求以小组为单位进行自主卖山的抉择,此次行动是同“社队作为一个基本的行动单位”是矛盾的。笔者发现:一旦提到钱(增加维护水利设施费用),村民就宁愿保持沉默,不再过问。在村民小组无法解决水利失修问题时,转而将矛盾诉求到村两委,要求村级拨款和检查村级安全饮水工程项目账目即是证明。利益的牵绊使得社队有着逃避责任的嫌疑。(3)制度缺失。尽管社队首先提出申请项目的动议,但村民小组却并不能独立承担申请过程,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申报也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行政村是村民小组申请项目不可逾越的一个阶梯,也即村民小组并不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或制度身份。在诸多国家惠农政策的实施过程中,行政村而非村民小组是最底层的法定承担者。多方面原因,村民小组已经不被重视。2011年蒲村村两委换届选举也印证了这一结论。谈及2011年的选举,村民便感叹“大不一样”,选举竞争突然非常激烈,“从来没有过的,一到晚上,狗到处都在叫”。在选举资源动员过程中,村民小组却不再作为候选人的主要动员资源,而依靠亲戚、大家庭以及日常人情往来的社交网络。
(二)集体公益山林流转:社队认同与行动单位的象征性
上世纪90年代后期,由于煤炭的使用以及猪饲料的逐步普及,柴的重要性快速下降,偷砍偷伐的情况迅速减少。(11)与此相伴,一方面是村民小组看山制度的衰落,另一方面是公山逐步由生产队管理演变为村两委管理。上世纪90年代早期,看山人由社队成员轮流担任转变由社队会议选出专门的看山者担任。2000年后,看山人由村两委协商确定。2005年,一组看山人由村书记担任,二队则由村会计担任,四队由村主任担任,看山人的名字也改为“护林员”,领取国家相应补助资金。但看山却有名无实。同时,山林社队记忆减弱,逐步转变为行政村的集体名义。这在2008年、2009年期间割松脂的过程中得到展现,以行政村为单位,村两委贴出布告“蒲村3000亩公山3000棵松树,3000元每年”。虽有村民反对价格低廉和贪腐,但无人质疑村两委对公山树木的处置权。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四川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7〕25号),通江县推行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国家政策落实到蒲村是在2009年,主要的措施为:换发林权证,重新登记山林权属;改公山为公益山林,权属主体为行政村集体,而非村民小组。正是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重新激活了社队集体认同,并引发了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象征性行动。具体过程分为两个阶段,前期是整个公山以行政村的名义流转给林业公司,后期转变为以村民小组的名义流转。
第一阶段:2011年4月,村两委干部引进巴中林业开发公司,并试图达成协议:“全村集体公益林3000亩流转给巴中林业开发公司20年,公司支付林权流转费60万元”。然而,由于以下原因,协议并未达成:(1)林业公司要求分期付款,但村民认为“如果是现金,一次性支付到手就可以卖”;(2)对村两委干部的不信任,“干部说首期支付只给20万,以后每年支付。这个说不清楚,干部吃得凶,分不到手,割松油就是例子”;(3)村务不透明不公开,“现在干部做什么我们都不晓得,他们的话靠不住”。笔者在访谈诸多村民时发现,大部分村民并不知晓此事,甚至连这次村民代表大会都不知晓,“你要问那些党员才知道,要是你不说我们都不晓得”。这一阶段林权流转由村两委干部完全主导,少数村民代表和党员知晓此事,并未召开全体村民大会,而是村民代表会议,加上林业公司2人,蒲村大队干部3人,村民小组长4人,共23人。村民争议的核心是钱的问题,即能否保障现金收入并一次性全部到位、下发到户,避开村干部的贪污。对公益山林流转主体是村两委还是村民小组并无争议。
第二阶段:2011年秋,村两委选择在农忙季节再次酝酿流转村集体公益山林。然而,在具体进展过程中遭到了变故:二队村民首先提出“自己的山林自己卖”,紧接着的是四队和一队分别讨论流转山林。关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流转山林的原因如下:(1)价格不公。“公山是封山育林,享受国家政策,国家补贴每亩10元,算下来我们不到5元一亩”。(12)(2)历史记忆。“公社的时候就是我们(二组)的,1983年后生产队才让一部分出来给大队,那才有的公山”;“山历来就是我们的,我们咋没权自己卖呢?”(3)祖宗产业。“这都是谢、余家祖祖辈辈留下来的财富,一个靠后山,一个靠田地养活我们。以前主要是几个大家族的,田地下户后才分的。一二队的界现在都有嘛。我想的是一直不要卖,留在那里。”(13)强调村民小组的历史记忆,论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流转公益山林的正当性。
尽管如此,一方面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流转可谓雷声大雨点小,村民小组长并没有积极承担起角色,普通村民更只是口头说说。相反,活跃的仍然是村两委。另一方面,对村民要求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流转山林的辩护依据予以深入考察,发现真正的原因仍然在于钱和利益。这些辩护主要强调:(1)对干部的不信任,尤其是贪腐状况,担心自己拿不到现钱。“国家每亩补偿生态林12元,3000亩1年就36000元,我们二队相当于只用不到20000元就买了3年。四队公司一分钱不花就买17年。村上的干部肯定是拿了好处的,我们自己卖自己的山林他们还插手,总想捞点点,还捞不少!”(14)(2)认为自己被排除在利益圈子之外。林权流转并没有召开社员大会,而是召开代表会议,大多村民并未参加,参加者主要是村干部任命的代表。分析参会代表即可发现:除村社干部外,一队7人参会,4人为余鸿任主任的家族成员,居住于老江里;2人是队长的兄弟,1人是坝里的,居住于非中心地带;二队5人参会,2人为书记陈明舒的朋友,2人为队长陈庭海的兄弟。值得留意的是,这些参会者无一例外是村庄少数经常性参会的“代表专业户”,在某些时候享受一定的利益和福利,这是村庄公开的秘密。“当人民代表的写合同,写合同又不在屋里写,跑到麻石餐馆里写……代表11个,只去了几个,去的送500块,没有去的代表还带300块回来。我们就问,当代表是给个人当还是给整个生产队当代表?笔者问:要带(钱)为什么不给全部村民带?还有人他(村书记)要5000块,给他5000块,喊他不要说半句话。他不干,他要一万。试问,山才只卖80000块吗?我们队里就告了。”(15)2012年1月,以陈蔷兄弟为首8人,以蒲村二组为名义,状告到乡政府,乡党委回应迟钝。农历腊月23日,二组社员状告至县林业局。2012年3月,县林业局回复“三年不动”。随后,四队、一队的山林流转计划随之宣告破产,整个事件至此结束。
总体上来看,如果说第一阶段关注的核心是钱的问题,第二阶段则主要是如何得到钱的方式,即试图激活历史记忆从而为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流转山林做辩护。尽管出现了社队集体行动,但社队仅仅是名义性的作为村民实现利益的工具,并未真正出现以社队为单位的大的集体行动或价值凝聚,因此此次行动只能是以社队为单位的象征性集体行动。
四、利益依赖与工具性认同:农民的认同与行动单位逻辑
(一)历史进程中的蒲村农民认同与行动逻辑
通过对蒲村农民行动及认同单位的历史性考察不难发现,蒲村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并非具有单一性。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蒲村先后经历了自然村、互助组、初级社、生产大队、行政村、村民小组等组织认同及行动单位的变迁,但主要是以自然村或生产队为基本的认同或行动单位。如考察中的社队掌握着村庄土地的实际控制权,拥有完善的灌溉与水利设施,形成了社队为单位的饮水格局、人情圈子、互助体系、社区认同和集体行动逻辑。尽管如此,生产大队在人民公社时期有着比社队更主导的地位。20世纪90年代后,社队实际上已经成为农村基层治理中的象征性符号。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村委会的建立以及村民自治法的实施,行政村成为农村治理的最基本单元。虽然老一辈仍时常提及社队,但社队仅仅成为一种象征性符号,生产队等已经不再具体掌握村庄的实际资源。农村公共资源的掌握主体已经由单一主体向多元主体变迁,行政村、村民小组可能同时掌握着部分集体资源。但是基于村庄组织作为国家基层治理载体的属性,村庄组织掌握的资源远远超过了村民小组掌握的资源。基层治理组织体系的变革及农村内外环境的变化,也使社队认同的传统资源迅速消减,并逐步形成了以获取自身利益为中心的农民行动逻辑,农民往往根据如何能够更好地维护及获取自身利益来选择认同及行动单位,通过对不同层次的集体单位的认同及诉求,推动集体单位行动来获得自身利益。此时,农民的认同或行动单位并非惟一,而是基于自身利益而定。由此,消减的社队记忆仍然可以作为一种资源成为村民争取利益的辩解依据而被重新激活;行政村作为认同或行动单位逐步得到认同;院子凝聚力下降的同时,农户私人联系网络和人情网络地位提升,并在选举、互助中发挥着更大作用。正如案例所阐释的,农村水利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由于其地理环境因素凸显自然村格局,无论是回归传统的水井制度,还是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以自然村为单位实施,生产队或村民小组都是天然的界限。然而,在三月无水案例中,社队并未积极发挥其角色和功能,而这些角色有着深刻的历史记忆和现实基础。由于利益的原因,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保持消极角色。价值认同让位于经济利益,社队自主行动缺位,功能缺失。最终村民强调行政村的义务,整个维护成本仅仅两天300多元,但导致了三月无水。村民小组长的无力感和虚弱感可见一斑,其依附性更是凸显。在集体公益山林流转的伊始,村民小组对行政村处置公益山林松脂的权力并无质疑,社队集体行动在1997年查账后再未发生,社队共同体无论是观念上、制度上还是实质性的传统资源方面都并不彰显。然而,面对2011年村集体公益山林流转中的巨大利益,社队观念被迅速激活,体现在:一方面三小组在指定流转公益山林中没有份额而不能参与其中集体公益山林流转;另一方面提出社队的山林“自己卖”,凸显了社队意识。
因此不难发现,农民行动的功利性逐步明显,体现为基于自身利益考量而有策略性地选择有利于自身的认同及行动单位。由于利益驱使,村民重提社队记忆,以图论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流转山林的合法性;或放弃社队在自来水维护方面的传统责任。在这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个体的实质性利益和利益关系网络,这个网络在传统记忆、社队认同消减的同时,也会不断扩张或收缩其认同的边界。对社队认同的重提即是获取利益的策略性辩护。但村民小组认同是虚弱的,在社队自主性缺乏、功能缺失、责任和能力下降的背景下,社队认同并非价值归属而是作为利益实现的重要工具。这在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维护过程中得到体现,村民小组对社队只字不提,反而寄希望于村两委。三月无水的最终解决却是村民要求行政村的干预以及陈蔷兄弟及其朋友以村民小组的名义上访,更是印证了私人网络的凝聚力和对村民小组、行政村作为认同单位的策略性利用。从而,社队认同并非价值归属,而是工具性的,并进一步导致社队认同单位和行动单位的名实分离,其认同层次的游离性、策略性也可见一斑。
(二)利益基础上的工具性认同: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新阐释
在不同条件下工具性认同如何具体地体现?在既有的学术研究中,有学者指出,经济利益在刺激传统复兴的同时,推动了村庄社会边界的封闭;[18]或在市场机制刺激下,村庄逐步由道义共同体向利益共同体转变,其社区认同的延续性有利于社区整合。[19]然而,根据蒲村的研究,上述两种观点有其缺陷所在,利益与市场无法作为社会边界封闭、社区认同和行动的充分条件。我们肯定经济利益的重要性,但认为经济利益推动社区共同体形成稳固的认同单位前提在于村庄是内发型,即利益高度依赖于村庄内部经济。相反,另一些学者描述在市场刺激下,村庄利益的激活可能因为历史记忆的孱弱导致原子化的村庄。[20]我们肯定历史记忆的作用,但是也发现对于利益外部依赖性较高的村庄,如农民经济收入主要依赖于外出务工,若其传统历史记忆较强(当前历史记忆较弱)的话,仍然存在激活传统认同的空间而非必定走向原子化。正是如此,结合蒲村的研究,我们认为,村庄内部利益依赖性程度与村庄历史记忆强弱是影响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两个重要因素。个体切身利益是当今农民选择认同与行动单位的重要基础,为获取更大自身利益,个体可能会挖掘有利于实现自身利益的传统集体单位符号,作为新时期新的认同与行动象征。
由此,以村庄历史记忆程度与村庄内部依赖性程度两个影响因素为基础,可以将工具性认同的具体形式分为四种理想类型(如表2所示):(1)当村庄历史记忆较强,而个体利益的村庄内部依赖性较弱时,虽然个体利益主要从村庄外部获得,但是一旦涉及村庄内部的利益纠纷及利益分配时,传统认同资源、象征性符号或社队记忆等就会自然发挥其相应的作用,以此界定事件参与者的身份归属及其权利。但这种身份归属和权利界定主要来源于强烈历史记忆的自动界定,由于村庄内部依赖性较弱而无法形成长效和稳定的认同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因此对传统记忆的复活是个体性的、分散性的。(2)当村庄历史记忆较强,个体利益的村庄内部依赖性也较高时,往往村庄内部农民群体形成了稳定的组织划分或派系。高度的村庄利益内部依赖网络和稳定的组织体系使得村民个体不仅同村庄有着紧密的利益关联,其同社队、生产小队、自然村等有着更为直接的利益关系、深层次的集体认同资源。尽管新的历史时期下社队已经不再掌握集体行动的官方资源和行政权力,但一旦利益高度攸关,他们往往能够达成共识去重新复活这些历史符号,以此作为手段来获取自身利益。因此,传统资源一旦被激活就并非小范围的,而是在整个村庄范围内追溯历史,因为追溯历史对大部分村民都有相应的利益好处,这就导致村民集体行动的统一性。这样,不同村民小组或各自追溯自己历史上的不同时期,或追溯到同一的历史阶段,并可能通过利益博弈从村庄集体获取相应利益与好处。(3)当村庄历史记忆较弱,个体利益的村庄内部依赖性也较低时,村民并不以从村庄内部获取经济利益为主,属于外向型的利益需求方式,他们与村庄的利益纽带联系也较弱。同时,这种村庄在涉及村庄内部的集体利益时,往往表现为原子化行动,个体要么通过自我行动维护其利益,要么集体不行动导致公地悲剧。(4)对于村庄历史记忆较弱,而个体利益的村庄内部依赖程度较高时,通过重提传统主导的象征符号的方式往往不一定得到其他人的积极响应。因此,重提传统象征符号时拥有多种选择。在此背景下,一方面村民可能基于生产队时期的集体资源或认同单位重提社队认同;另一方面也可能会以地缘关系、血缘亲族关系、宗族关系以及其他基于利益之上的朋友关系网络来界定自己的身份归属和权利体系,借助这些组织的力量及影响力来为自己获取相关权利及权益。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基于乡村社会农民经济利益的复杂性及乡村社会的区域性差异,农民个体在获取自身利益时,也表现出复杂性特征。值得注意的是,有策略性地选择相应的认同与行动单位,以致不惜挖掘传统象征性符号来维护个体利益,是市场经济背景下农民获取自身利益的显著特征之一。归根结底,获取自身利益是广大农民选择不同认同与行动单位的根本出发点,认同单位的选择更多地体现着个体获取自身利益的一种手段,认同单位体现着个体的工具性认同,并不一定完全是农民真正的内心与情感认同。
在现实中,以利益为基础的工具性认同在不同历史时期存在差异,并累积了多种历史记忆资源;这种差异也在不同地区体现出来。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为构建政权统治的基层社会基础,国家实现政党、权力下乡,重新构建一套完整的组织体系,实现对基层社会的再整合。分散化的农民逐步被纳入国家化轨道,社队成为改革开放前国家整合乡村社会最基础的单元。国家通过对各项资源的高度控制、农村资源的集体所有及政治意识形态教育、统一劳动生产等培育了强烈的社队历史记忆,社队集体不仅为个体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外部基础,也成为村民个体社会认同与情感归属的基本单位。改革开放后,首先国家权力的逐步退出,农村社会逐步从集体化走向个体化,个体的独立性、自主性逐步增强;其次国家行政权力下沉并出现“村实组虚”[21]的格局;再次在市场经济发展背景下,集体价值逐渐被市场化的个体利益所代替,并出现了多元化的认同单位或利用网络。在价值多元化的背景下,集体价值认同逐步消解。利益成为个体行动的重要逻辑,为获取个体自身利益最大化,个体尝试发掘一切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组织载体与社会资源。而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非单一性、不稳定性正是其根本表现。在利益多元化的背景下,一方面,市场冲击和利益刺激在消减传统的同时,传统社会资源仍然可能被重新激活,成为利益争夺过程中的辩护依据。这与中国东部沿海一带20世纪80、90年代“传统的复兴”有着类似的逻辑。另一方面,市场冲击和利益刺激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后果。在内部利益依赖程度低的村庄,传统认同资源(如以社队为中心的地域观念、族氏观念和公共资源等)的激活缺乏持续的动力,在历史记忆强的村庄凸显传统历史记忆多元化的符号选择,凸显工具性认同的游离性和策略性;但在历史记忆弱的村庄则凸显原子化的社会结构。然而,在新时期,作为基层组织的重要形式,村委会也是一种新的认同单位,不过伴随村级组织机构设置和国家政策下沉,村两委的行政色彩越来越强烈,并依托国家权力建构了自身的合法性和权威,具有强烈的国家依附性。然而,当村委会组织能够在与国家的互动中为村民提供更多的资源时,村委会也会成为农民认同与行动的基本单位。
总体上来看,在新的历史时期,个体为获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诸如社队、亲族网络、朋友网络、地域组织、行政村等认同单位都会被重提与使用,成为村民实现其利益的辩护依据和实现方式。由于利益需求,在现实中,村民或以历史为辩护依据,或放弃传统责任,或依托社队、家族网络、朋友关系,或诉求行政村。由于价值认同的表象化和非真实性,以及真正行动单位的功能缺失、责任和能力下降,使得认同单位和行动单位出现分离,最终导致集体行动缺乏凝聚力。实际上,在新的历史时期,农民行动单位并非仅仅服从一种逻辑,而是国家权力、市场冲击、地方性文化和历史记忆等多种因素互动的后果。这种相互作用的结果是并非必然走向原子化村庄、双层认同村庄或整合型社区认同的村庄,而是存在工具性认同的村庄。在工具性认同凸显的村庄,村民认同的层次和行动的逻辑具有游离性、策略性和工具性;在某种程度上,认同单位和行动单位还经常分离。
事实上,在已有的关于村治模式研究文献中,学界已经发现了农民行动单位的游离性、工具性以及认同单位和行动单位缺乏统一性的现象。邓大才认为农民行动单位在经济条件、生产和劳动力的社会化等因素的影响下,农民行动单位会有所偏离……农民行动可能从属、服务、独立于家庭行动。[22]申端峰在研究小亲族时发现悖论事实:小亲族在生产经营方面合作较少但在政治社会层面合作较多。[23]郭亮描述了一个传统以“湾”或自然村为认同单位的村庄在沦为原子化村庄后,又如何因为土地利益刺激使得生产队记忆下的土地制度复活,从而挑战当前的村委会的土地代理权。[24]谭同学在探讨乡村社会的道德和权力时也关注到传统的整合型村庄在大转折后“去伦理化”的治理特征和家庭之外“工具性圈层格局”。[25]同时,一些研究者努力以一种村治模式来阐释村治现象时遭遇困惑。罗兴佐利用村治模式研究关中(户族为行动单位的内向型村庄)和荆门地区(个体家庭为行动单位的外向型村庄)大中型水利市场化,无法确切解释为什么大中型水利市场化在两类村庄都导致了同样悲剧的后果。[26]由此不难看出,在日益开放的现代转型社会,农民日益融入了市场化、工业化发展中,日益与这个时代所呈现出来的新特征紧密地联系了起来,农民的认同与行动单位已经迥然于过去。在现实中,农民的认同与行动单位开始呈现出策略性、游离性和工具性,认同与行动单位的选择逐步成为农民获取自身利益的根本性手段,它至少在与本文所考察的蒲村相类似的农村地区很好地体现了出来。虽然传统村庄在现代化进程中逐步走向衰落,但是传统的社队、宗族等认同与行动单位依然可能被重提与运用,而诸如村民自治组织等现代社会组织单位也可能会被村民用来作为获取自身利益的工具。总体上来看,农民的认同与行动单位已经多元化,既有区域性特征,更与农民现实利益需求及社区历史记忆有着内在的联系,农民选择认同与行动单位的不同体现出个体以利益为基础的工具性价值选择策略。
注释:
①2013年2月7日与谢太德访谈。
②蒲家坪的地名与湖广填四川有很大关系,相传在湖广填四川以前在此居住的人姓蒲,因此得名。
③意思是:非常下流、没有尊严。
④换工,意指交换劳动力。换工基本以劳动力的人头数和半天来计算,无货币交换。
⑤2013年2月14日与余鸿江的访谈。
⑥2012年2月20日与谢际宽的访谈,其孙女2月22日结婚。
⑦2013年2月4日与向友贞的访谈。
⑧参见:四川省巴中市2005年以工代赈计划到村国债项目表。
⑨2012年2月1日与谢太衷的访谈。
⑩2012年2月25日与村书记和村主任的访谈。
(11)蒲村柴火的主要用途:做饭、炖汤、煮猪食、烤火,其中煮猪食是最主要的柴火耗费者,其次是做饭。冬天烤火使用的木柴量最大,一般持续两个月,一来过冬烤火,二来迎接春天的农忙季节。
(12)(13)(14)2012年2月3日与余鸿青的访谈,蒲村退休教师。
(15)2012年2月3日与冯册琳的访谈,冯册琳是二小组的上访成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