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商会:从理论定位到制度建设_外部性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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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作为社会、经济网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不仅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而且是现代社会公共管理领域的一个必要的组织设置。商会以获得普遍公认的制度性程序和方法,调节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支撑市场经济运作;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监督、约束公共权力的运行,服务于经济主体和公共生活秩序。就我国而言,上述商会具有的经济、社会职能目前正由一个网络状的经济体系来承担——该体系由四大组成部分构成:以工商局为主要代表的政府职能部门、以工商联为代表的狭义商会以及行业自律性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在此我们将其统称为广义商会。

尽管商会从机构成型到实践运作早已走过了数百年的历史,但对商会的理论研究,直到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随着组织理论、社团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等的发端和繁荣,才获得了有效的分析工具。本文将通过分析组织的内外部交易成本,实现对商会性质的理论定位,验证商会体系相对于单纯企业或者政府在完成相关管理服务职能方面存在的优势;进而深入探讨商会的组织特征和激励机制,以减少交易成本和提高组织效率为目标,指明商会体系构建的方向,以保证体系内的密切分工与良性互动;在此基础上本文将结合中国商会发展和改革的现状,提出中国商会体系自身改革调整的目标和方略。

内外部交易成本与商会性质定位

根据交易成本理论和组织边界划分原理,组织的外部性交易成本和内部性交易成本是组织性质定位的基础,组织的边界正是为实现总交易成本最低而在市场化和内部化之间权衡轻重的产物。商会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和社会组织,其性质定位和边界划分同样应以内外部交易成本分析为前提。

一、外部性交易成本与内部化

由于市场组织的外部性是市场本身不可克服的先天性缺陷,所以当商会以市场组织的形式出现时,必然由于其他市场组织行为的外部性而产生外部性交易成本。单纯的市场力量无法促使组织决策时边际私人成本与边际社会成本相等,因而无助于外部性交易成本的降低,除非进行科斯所谓的“产权内部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纯市场组织(如企业)而言,产权内部化是绝对概念,意味着组织规模的扩张;但对于其他组织形式而言,产权内部化则具有相对意义,即可以通过引入有效的第三方监督管制力量(如政府的监管力量)来实现——政府管制或者第三方力量的监督有助于对造成外部性交易成本的市场主体的(负的)外部性行为进行限制,从而有助于减少市场主体的外部性交易成本——当然,前提是引入的政府或者其他独立的第三方力量的管制行为必须是公正的。

可见,内部化本质上是指为限制市场主体行为的外部性而引入必要的权力(可以是绝对的产权,也可以是相对的监管权)对其加以监督的过程。内部化程度的提高显然有助于减少市场主体的外部性交易成本,即市场主体的外部性交易成本随内部化程度的提高而减少。

事实上,商会职能的发挥正是通过一定程度的内部化来克服市场主体之间外部性的负效应。因国情和历史传统的差异,各国商会所引入的权力并不限于政府的行政管理权,还包括政府为规范市场秩序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更多的由历史传统产生的非成文约束力,如行规、惯例等。正是这些内部化力量,使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无法完全在市场介质下相互作用,从而限制并减少了负的外部性经济行为引发的交易成本。上述结论在现实中同样容易得到诠释。以美国为例,单是商会体系用以约束和规范会员行为的法案就超过2万余件,这些法案的有力执行保证了美国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工商运作的有序。当然,商会监管所形成的市场主体的内部化程度也不可能无限提高,因为维持对市场主体行为监管的成本将随之增加。商会监管水平的界限将停留在提高内部化程度的边际成本与由此获得的因市场主体外部性减少而带来的边际收益的动态均衡点上。

二、内部性交易成本与市场化

自上世纪七十年代,政府管制失灵的命题随着凯恩斯主义在西方造成的严重“滞胀”而备受关注。国外专家的权威解释,为我们分析理解政府管制失灵提供了如下重要视角。

(1)查尔斯·沃尔夫在《市场或政府》中指出政府管制下的低效率源于非市场化的组织(以政府为代表)生产或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能像市场化的组织那样通过市场这一天然竞价机制来确定其价格,从而不能够精确量化并补偿其成本和价值,最终导致组织无法形成持续的内部激励—相容机制。

(2)奥尔森的“利益集团理论”认为由于经济、社会条件或者政治、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原因,经济主体参与决策或者监督决策行为的机会有所不同;而且这种差异具有自我强化机制,以致最终影响经济、社会的综合利益。(3)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民主监督存在悖论,以提升交易成本为代价的改善投票机制和提高赞成比例的方法是不可行的。道德的规范作用对公共监管效率的提升起着最后的保障作用。

鉴于上述解释,我们认为像商会这样的内部化组织如果缺乏有效的外在监督(如市场竞价机制)与内在公正,很可能会偏离追求社会效应最大化的目标,转向追求组织本身或个别成员效用的最大化,如提高组织级别或设施条件、扩大人员编制彰显部门地位、控制内部信息谋求局部利益等。由此产生的交易成本——在此我们统称为内部性交易成本——将呈现扩大趋势。

显然,如果假设内在监督的公正性为外生变量,那么内部化组织由于内部性而产生的交易成本则主要取决于其生产或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化程度。这里市场化程度指的是内部化组织生产或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由市场竞价机制来验证质量、决定价格的程度。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显然有助于组织降低由于内部性而产生的交易成本,即内部化组织的内部性交易成本随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而减少。

现实中,如果忽略商会所发挥的政治职能、行政管理职能和社会公平职能,单纯比较各国商会在行业自律和中介服务方面的运作效率,我们会发现以美国、香港为代表的民间性和市场化程度更强的商会体系要优于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官办性和行政性更强的商会体系。其间的效率差异正是源于商会市场化程度的差异。

三、交易成本最小与商会组织定位

基于上述分析,一方面,组织可以通过将生产或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市场化来降低由内部性带来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组织又可以通过市场主体的内部化有效抑制由负的外部性滋生的交易成本,同时有些产品(或服务)也很难完全市场化(市场化成本很高或无法实现市场化),如政府的行政审批或政府的转移支付等——由此似乎形成了一个“两难冲突”,使生产和提供某些特殊产品(或服务)的组织必须在内部化和市场化之间不断权衡以实现有效定位。商会的存在和发展正是面对着这样一个组织定位问题。

由上文形成的结论——(1)市场主体的外部性交易成本随内部化程度的提高而减少;(2)内部化组织的内部性交易成本随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而减少——可粗略得到组织的内部性交易成本曲线和外部性交易成本曲线,叠加两条曲线,可以得到组织运作中的总交易成本曲线,如图一所示。

图一

显然,合适的组织安排可以使组织运作实现总交易成本的最低;而总交易成本最低点,既不是市场化程度最高,也不是内部化程度最高。因此,商会作为政府与市场主体关系网中的重要枢纽,必须具备市场化组织和内部化组织的双重性质:既不能成为纯粹的市场化组织,即产品、服务的价格完全由市场竞价机制决定;也不能成为纯粹的内部化组织,即产品、服务的价格完全由模糊的社会效益、民众意愿和权力主体偏好等来决定。这样的组织性质定位,既有助于商会减少由于市场化组织外部性带来的交易成本(如对小企业入会的歧视,非会员企业的搭便车行为等),同时也有助于商会减少由于内部化组织内部性带来的交易成本(如政府垄断市场准入、行业准入资格等造成的进入成本增加,市场监督服务部门由于其“局外人”角色带来的信息不对称而由此造成的市场秩序失控等),从而使商会的总交易成本实现最低化。

当然,商会的组织定位也不可一概而论,必须视所处市场环境的经济发展程度、历史文化背景、法律法规体系、市场结构特征、政府经济理念等而定——不同国家的政府与市场主体间的关系不尽相同,对应的商会体系的组织定位和权利配置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商会依据性质定位不同,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大致可分成两类:一是英美国家商会,商会内部化程度低,政府授权相对较少,市场化运作特征鲜明;二是欧洲大陆国家商会,商会内部化程度高,以政府授权为运作基础,以提供公共产品为主要职能。

四、商会的组织形式和职能设置

商会的组织定位是商会组织形式和职能设置的基础。与商会的组织定位相对应,各国商会的组织形式、职能设置也有所不同。

英美国家商会,政府管制宽松,组织形式松散自由,由以企业为主体的会员自愿或者经政府特许组成,以协调会员间利益、促进行业自律、加强与政府联系、改善市场环境为主要运作目标。中国香港商会的情况与此类似。

以上述运作目标为导向的职能设置,决定了英美商会必须强化其俱乐部式的组织特征,确切地说就是以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市场化运作特征。以美国商会为例,作为美国最大的经济中介组织,其经费(收入)主要来源于它为进出口商提供各种商贸资料、文件、证明时的收费,虽然这种收费要低于对非会员的收费,但按照“两步定价法”的相关理论,这种收费不具备福利性质,而是以维持商会正常运作为最低界限。而且美国商会体系内部存在着较激烈的竞争,这种竞争有助于商会改善产品(服务)的质量,强化其内部激励—相容机制。另外美国商会属下的中介服务企业(如信息咨询公司)还可以对非会员提供以盈利为目标的各种中介服务。更为明显的是,美国商会体系虽然名义上隶属于非盈利组织,但它基本上都以自营业务收入维持组织运作,并且要对经营盈余缴纳营业税。

英美国家商会体系接受的政府授权较少,与英美一直信奉经济自由主义有关;但它们在维护行业自律、促进社区发展、开拓海外市场等方面也提供着至关重要的公共产品(或服务)。如英国广告协会,它有权要求虚假、误导性的广告停播,并有权对违规会员进行罚款或者开除会籍;又如在海外市场开拓方面,美国政府授权商会可以对东道国的经济、政治、法律与司法环境进行调研评估,这些调研评估作为商会向美国国会呈送的重要“证据”,对美国国际商贸政策的制定修改具有重要影响。

至于欧洲大陆国家商会,政府往往授权或委托商会负责企业的登记注册;同时商会秉承了政府较多的行政管理职能,以生产或提供服务于工商企业的相关公共产品——虽然并不排除部分公共产品是商会根据会员自身需要而自发提供的。在这种意义上说,欧洲大陆商会更大意义上是政府职能的某种延伸。

欧洲大陆国家商会,通常被政府授予强制力量,要求辖区内的所有工商企业一律入会,并以登记注册费、年费等作为商会运转的主要经费来源。此外政府还授权商会进行行业自律和会员利益协调,以打击非法或者恶性竞争,避免市场秩序的混乱。尽管欧洲大陆国家的商会,如法国商会、德国商会,其经费来源也有相当部分源于市场竞价下的商业操作,但比例远低于美国商会。尤其是法国商会,垄断了法国公共设施,如港口、机场的建设与运营,以此为基础向会员(法国所有的工商企业都是会员)提供优质低价的服务,只对非会员企业(非法国企业)实行商业性的收费。

综上可见,无论英美国家商会,还是欧洲大陆国家商会,尽管组织形式和职能设置有所差别,但商会内部化和市场化并取的性质定位是一致的:一方面都要适应市场竞争,维护自身运作,通过有效的外部激励机制减少因内部性而产生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都有辅助政府管理经济秩序并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国会(或议会)汇报企业经济活动动向的义务,同时还需要在政府授权、监督和指导下,通过完善内部相容机制减少因市场的外部性行为带来的交易成本。

激励—相容机制与商会体系构建

组织理论认为,组织体系有效运作的核心在于组织内外部具备的激励—相容机制。所谓“激励—相容”指的是组织中的个体必须执行总体响应中属于它的部分,且采用的方法必须有助于提升组织整体的效率——简单说,就是组织中的体系构造和运行机制必须是成员可接受的且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成员获得激励、和谐共存——正因为如此,具备激励—相容机制的组织总交易成本应该是较低的。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具有天然的激励机制,具体表现为企业所处的竞争环境和企业家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双重激励。尽管上世纪60年代产生的委托—代理理论使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开始“模糊化”,但只要市场竞争充分,企业就不可能放弃利润合理化的最低追求。所以,完善企业的激励机制主要在于维护市场的竞争环境,我国传统国有企业弊病的根源便在于此。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即便在充分竞争环境下形成了有效的激励机制,仍不能克服企业负的外部性带来的交易成本,原因在于企业之间并不天然具备相容机制,单凭市场或者市场主体自身的力量,不能实现经济和市场运转的和谐。

政府在其行政管辖范围内,具有清晰有效的相容机制。建立在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基础上的公正、民主的工商、立法、司法、市场监督管制等,能更大程度地提高市场主体个体利益与市场整体利益的一致性,确保社会总交易成本相对较低。但是政府行为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对企业来说要“模糊”得多。政府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公共性更强,难以完全通过市场竞价机制来决定价格和配置方向,因而由内部性产生的交易成本相对较高。

商会体系介于市场主体和政府机构之间的性质以及联系政府和市场主体的职能,决定了其激励—相容机制必然具有更强的权变性和适应性。一方面,商会的部分产品(或服务)需接受市场竞价机制的约束——特别是英美国家商会,与其它非盈利组织不同,政府基本上不予补贴;另一方面,相对于完全独立的市场主体,商会保证了会员可以得到更为充分的行业和市场信息;此外,商会类似于企业的组织形式(理事会、监事会制),也强化了会员对商会的监督和约束,可以有效降低内部性交易成本。

不过,商会体系的激励—相容机制并非十全十美。毕竟商会体系本质上属于非盈利组织,加之其产品(或服务)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产品性质,这些都决定了市场竞价机制很难绝对地保证其产量和质量。从这个意义上讲,商会体系可能出现与市场化组织类似的缺陷,即生产或提供公共产品的不足以及产品(或服务)的成本偏高。前者意味着民间性的商会不能完全替代政府在监督和管理市场主体行为方面的职能;相反,政府的行政管理权以适当形式和路径介入商会体系,实现政府与商会体系的相辅相成成为了必然选择——这一点,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商会体系建设中已得到完美体现。后者则激发出两条不同路径的发展趋势:一是大型企业、跨国公司开始构建自己独立的信息网络、社会网络,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运作效率——这一趋势演进的结果便是当前商会日益成为中小企业利益代表和服务供应商的现状;二是商会体系内部的分工与专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如各类行业协会的涌现、纯粹的技术性协会或商业咨询企业的诞生、各种形式的工商联盟或者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等——商会体系的分工与专业化使各独立的商会组织能针对自身的目标和职能实现更为准确的组织定位,既有助于降低自身的交易成本,也有助于提高与会员和政府沟通反馈的效率——其结果必然使商会体系整体激励—相容机制得以改善。

近年来,着眼于商会体系整体激励—相容机制的改善,各国都在实践层面对商会体系的组织重构和关系再造进行了深入的探索。总结各国经验,大致可归纳出如下降低商会交易成本抑或强化商会运作效率的方法。

1、纵向分工,即按照行业将会员归入不同的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以分化综合性商会的行业监管职能。从历史上看,商会的前身本来就是行业协会;而现实中,更有不少行业协会本身也是商会的团体会员。纵向分工有助于商会信息网络的健全和畅通,同时专业化的信息有助于会员对商会信息网络的充分应用。此外,基于会员对专业信息的把握了解,更容易实现对行业协会运作的监督,特别是在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以及提供诸如打假、反倾销应诉服务等方面。另外,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新行业不断涌现,以行业为依据实现对企业的监管和服务,一方面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另一方面也将进一步促进新行业本身的规范和发展。

2、横向分工,即由跨行业的会员组成各类服务性协会代替综合性商会完成各种监管和服务职能。现实中,基于商会体系横向分工形成的服务性协会比比皆是,有专门从事质检和打假的协会(例如宝洁、微软、IBM等组成的“质量监察协会”),有专门致力于技术标准制定和推广的协会(如美国硅谷地区、中国台湾新竹地区大量涌现的技术类协会,包括著名的玉山科技协会〈MJSTA〉、工程研究协会〈CIE〉等)……此外,为广大工商企业提供各种咨询、信息服务的传统的中介服务组织(包括盈利性的中介服务企业),也应隶属于商会横向分工的体系范畴。这些专业的服务性组织构成了信息经济社会中信息网络的重要载体和传输渠道。由于其民间性更强、市场化程度更高,它们比综合性商会更容易成为促进工商企业迅速发展的“润滑剂”。

3、完善商会与政府间的关系网络,确保相关公共产品生产或提供的数量和质量,同时降低生产或提供相关公共产品的交易成本。商会与政府间关系网络的完善应侧重于两者间组织设置的衔接和信息渠道的畅通。组织设置的衔接要求两者在分工方面默契配合、相辅相成,并设置过渡性质的组织,一方面避免纯政府组织高昂的内部性交易成本和过度内部化对市场主体积极性的损伤,另一方面也避免因商会外部性而导致的公共产品供应不足和质量波动。当然,政府与商会体系的衔接乃至过渡性组织的设置也要依据各国市场发育水平和政府监管理念的差异最终确定具体方式和性质。美国商会与政府间的分工合作是一个市场化的动态过程,商会更多地通过市场完成对政府的义务和对企业的服务。相对而言,欧洲大陆国家商会,“市场适应”机制较弱,虽然对市场变化的敏感度和市场交易效率都较低,但更广泛的政府授权和更权威的公共产品却使欧洲大陆商会对市场和经济体系的规制力更强,有助于市场的长期稳定和企业的持续成长。

4、改进商会的内部管理和区域设置。商会内部管理的完善表现为会员信息获取的全面和便利以及对商会自身运作的有效激励和约束。为此,提高服务职能强而监管职能弱的商会组织的民间性,强化商会内部民主选举机制和商会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将是十分必要的。另外,引入与新兴企业相似的柔性管理、扁平结构等组织形式,运用网络技术完善上下沟通的信息渠道等,对完善商会内部管理、减少商会交易成本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至于商会的区域设置则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商会地域分布的最优化、商会容量的最优化以及商会体系层次的最优化。欧洲大陆国家近年来在这方面做了不少探索,但目前尚缺乏系统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指导。

优化体系结构与中国商会改革

我国政府近年来一直致力于改变工商管理完全行政化的传统格局,以此为契机,我国商会体系的建设和改革呈现出加速态势。从发展现状看,无论是2001年3月原国家经贸委下属十大行业管理局(烟草专卖局除外)易帜为行业协会(取消行政编制,大幅缩减财政补贴),还是工商联“九大”出台新章程、原则性界定商会的法律地位和主要职能,都反映了政府强制性改革传统的市场管理服务体系的决心。我国政府目前正在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构架一张新型的管理服务网络,而商会体系正是这一网络的核心所在。切断商会体系与政府的行政关联,真正将商会体系分层次、有步骤地推向市场已成必然趋势。

结合中国商会的发展现状和上文的理论分析,如下将对中国商会改革和中国商会体系结构优化提出一些有益的发展原则和实施方略。

一、更新观念、打破二元管理现状

尽管我国承担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实施了相当程度的“商会化”改革,但现有商会体系的组织、管理仍然照搬了很多原来的政府模式:商会组织具有一定的行政级别,其领导人更是多数由原来的部长、局长脱胎而来。如此现状必然造成对工商企业的二元管理格局:一方面,商会体系中的市场力量必然要求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组成利益独立的组织,自主制定章程和选举领导,并民主地监督商会公正地服务于会员;另一方面,商会体系中的行政力量必然在一定政府授权的基础上树立组织权威,强制管理市场主体,更多地服务于市场利益而非组织利益。在这种二元管理体制下,市场力量与行政力量无秩序的消长竞争,必然造成商会体系内部激励—相容机制的混乱,最终导致管理效率和会员利益的损失。

我国工商企业二元管理体制突出地表现为工商局和商会的并存。值得注意的是,二者形式上的并存并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真正造成工商管理效率低下的是二者在市场监管职能上的重叠。商会组织虽然具有专业而高效的市场信息网络,也能通过外部激励有效降低内部性交易成本,但真正具有市场一线管理权和管制权威性的却是工商局——管理职能的重叠和管理能力与权限的分散在此产生了深刻的矛盾。以温州为例,在20世纪80年代末,温州地区假冒伪劣产品层出不穷,各地厂商和消费者对温州商品避犹不及。对此,温州工商局几经努力,却收效甚微。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温州先后成立了150余家民间性商会或同业公会,自发担当起“质量立市、品牌兴业”的重任,温州产品至此才开始逐步成为“放心产品”的代名词,温州民营经济也以此为契机发生了质的提升。可以说,商会的形成、发展和职能拓展,在“温台经济模式”形成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可见,我国要发展商会体系,完善商会的市场监管和服务网络,必须突破市场管理行政化的传统观念,打破工商企业二元管理的现有格局。只有这样,商会体系才不会蜕变成“二政府”,其激励—相容机制才能发挥效能,及时、准确地分析市场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和服务行动。

二、突出体系、强化自主管理格局

从理论上讲,不同的组织定位与不同的组织职能相对应。商会对上有辅助政府决策的义务,对下有监管工商企业的职责,如此大跨度的职能安排决定了商会必须由组织定位不同又相互关联的一系列分支机构构成,并自成体系。从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实践看,商会也鲜有以独立组织形式存在的先例。然而,“中国商会体系”虽然名义上以工商联这一综合性组织为主角,领导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成为体系,但由于上文提及的二元管理格局的存在,现实中倒是工商局和由原来的各行业行政主管局演变而来的行业协会常常喧宾夺主——商会体系“二政府”色彩浓厚。

近年来,随着行政机构改革的深化,中国商会体系也在不断完善自身的体系设置和职能发挥,比如工商联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提出了一系列高质量的提案,为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的改善发挥了突出作用;又如2001年9月由工商联主办的第六届世界华商大会取得圆满成功,有力促进了中国企业与海外华人企业的交流联系。但总的来说,中国商会体系在构建信息网络、协调会员利益、促进行业自律、开拓海外市场以及职业培训、技术咨询、进出口文件资料提供等方面仍显得力不从心。如此现状固然同商会体系的层次设计以及激励—相容机制的运转效率有关,但其根源还在于我国商会体系缺乏独立、有序的管理权限。诸如维护行业自律所需要的管理企业的权力、维护市场秩序打击伪劣假冒的权力、协调会员间利益冲突的权力、与政府或者其它行政组织谈判以维护会员利益的权力等在商会体系内外处于高度分散又相互冲突的状态。商会体系对市场的管理不得不依附于政府的行政力量;商会的市场信息也不及隶属于政府的信息中心全面和权威——这样的商会,即便同政府相比也毫无竞争力可言,工商企业成为商会会员的积极性必然遭受严重挫伤,进而商会维持自身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也将捉襟见肘,商会“自我积累,持续改进”的机制由此失效,长此以往,商会体系必然陷于困境。

我国商会体系的建设和改革必须从政府对商会的适度授权起步,突出商会体系在市场监管和企业服务方面的独立职能,扩大商会体系对市场和企业自主管理的范围,并逐步强化其管理和服务的权威性。只有这样,商会体系的市场化管理与政府的行政性管理才能实现有序分工、良性互动、相得益彰。

三、优化定位、构筑分层管理体系

由上文分析,我们知道商会体系内的分工协调和层次设计对体系整体激励—相容机制的运转效率具有深刻影响。所以在明确商会体系在市场和经济服务网络中的地位,实现政府向商会体系授予市场和企业监管权力的基础上,还须对商会体系内部各组成部分作出准确的性质定位和职能安排,以构筑真正意义上的分层管理体系,促进商会体系内部的有序分工与和谐互动。

从我国市场发育状况、市场管理传统和政府经济管理理念出发,在现阶段,我国商会体系至少应保留四大性质定位存在明显差异的组成部分:狭义商会(特指工商联)、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主要指工商局),如图二所示。

图二

商会体系内主要构成部分的组织定位

当然,商会体系各组成部分性质定位的差异是与商会体系内部就服务对象、运作目标和职能安排等方面设置的分工协作关系相对应的。表一原则性概括了狭义商会(特指工商联)、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主要指工商局)在当前阶段的分工情况。而商会体系内部的分工安排,则是完成相应的管理权限授予以及权力再监督机制构建的基础。

表一

可以看出商会体系内部各组成部分原则性的分工安排仍使得不少管理和服务职能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重叠和冲突。要建立高效的分层管理机制,商会体系还须对各主要职能本身进行分层,并就商会分工体系各自管辖权力的范围和权力配置的强弱作出明确诠释。以工商联“九大”新章程提出的商会十三项服务职能为例,表二尝试给出一套简单的管辖划分与权限配置方案,希望能与相关有识之士共同探讨,为实现商会体系内的动态合作和政府与商会总交易成本的最低化提供借鉴。

表二

(执笔:马龙龙、李智、杲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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